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六五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吳莉芳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簽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與其訂立信用卡契約,並領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之VISA卡一張,依約被告得持該信用卡至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向原告清償所消費金額,被告並得依循環信
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