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七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王佳政
彭永勝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與原告訂立小額信用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並領用原告所核發之GEORGE&MARY卡,依約被告得持該卡
向原告借款使用,但應於繳款期限清償每期還款金額及未繳帳務管理費,未還款
部分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