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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小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更字第一號   原   告 戊○○民國八   法定代理人 蔡明峻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美商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段光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佰玖拾肆元,原告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 永 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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