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更字第一號
原 告 戊○○民國八
法定
代理人 蔡明峻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美商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段光中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玖拾肆元,原告未據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 永 春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