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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拾元,折合新臺幣叁仟玖佰 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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