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
萬零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