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建龍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份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充氣、氣壓
式腰帶及小揉捏機,價值新臺幣為(下同)貳拾萬零壹仟玖佰壹拾伍元,扣除退
貨折讓貳萬貳仟零伍拾元,仍有壹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未付,
爰依法訴請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
則以:伊係向訴外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