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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11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建龍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份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充氣、氣壓 式腰帶及小揉捏機,價值新臺幣為(下同)貳拾萬零壹仟玖佰壹拾伍元,扣除退 貨折讓貳萬貳仟零伍拾元,仍有壹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未付,依法訴請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 則以:伊係向訴外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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