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機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柒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