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機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機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柒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