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美綠達景觀材料工程行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不料屆期於九十年九月十
九日提示竟均不獲付款,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被告未
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事,
爰准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
堪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