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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1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0七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即寶隆板金風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本訴部分: 甲、原告之聲明: 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陸佰 零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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