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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瑤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壹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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