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瑤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壹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