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五О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通顯 律師
被 告 迪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
持有原告所簽發,票據號碼 WG0000000號,
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
日,未載到
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簽發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三
六一號民事
裁定所示,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
聲請鈞院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惟系爭本票,係
兩造間作為貨款或應付票據之
擔保品,然原告並無欠負被告任何
貨款或應付票據款項,是兩造間並無任何系爭本票債權存在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三六一號民事裁定、
僱傭契約為證,且經本院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