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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4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五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通顯 律師   被   告 迪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所簽發,票據號碼 WG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 日,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簽發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三 六一號民事裁定所示,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系爭本票,係兩造間作為貨款或應付票據之擔保品,然原告並無欠負被告任何 貨款或應付票據款項,是兩造間並無任何系爭本票債權存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三六一號民事裁定、僱傭契約為證,且經本院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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