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
發票日八十六年四月八日、票號0000
0000號、到
期日無記載(僅載為八十六年),面額陸拾陸萬元,
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
本票一紙,約定應於八十六年年底前清償,
詎屆期提示竟不獲支付,
爰
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系爭本票及互助會簿各一紙為證,經
核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