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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4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五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銀行為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票面金額 新台幣(下同)五十一萬二千三百五十元,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票據號 碼:AC051408號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確係依簽發,但係交付朋友用以調現,該 朋友承諾會付票款;及系爭支票付款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等語作為抗辯。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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