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五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
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銀行為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票面金額
新台幣(下同)五十一萬二千三百五十元,
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票據號
碼:AC051408號之支票一紙,
詎屆期提示遭
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
系爭支票確係依簽發,但係交付朋友用以調現,該
朋友承諾會付票款;及系爭支票付款
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等語作為
抗辯。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