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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4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六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上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原告繳付最低金額(或以上)款項,逾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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