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七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