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五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北台中分局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
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十萬
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0.七七五計算,如逾期清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