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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4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五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北台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九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十萬 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0.七七五計算,如逾期清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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