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六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己○○
被 告 電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亞太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
000-00號、票號AC0000000及AC0000000號,票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