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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4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九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 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與原告訂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並持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即救急現金卡),雙 方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被告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 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息。被告自八十 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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