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0一號
原 告 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訴之聲明:除供
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
拾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與被告就雙方共同分得之
由訴外人中邑產業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