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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5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0一號   原   告 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 拾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與被告就雙方共同分得之 由訴外人中邑產業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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