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一三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
求為判決除假執行
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際信用卡,依約被告即
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查被告自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持卡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
帳,尚積欠原告消費款及到期之利息合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