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二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
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救急現金卡),自九十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止,動用該卡借款合計本金新臺幣(下同
)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元,
惟被告未依
兩造所訂契約第六條,於約定借款期限
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清償
上開借款,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