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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5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二四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萬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面額共 計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 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竟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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