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一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面額新台幣一百六
十八萬八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
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
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本件票
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
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誠毅企│年1月│年1月│新台幣一百六十八│萬通商業銀│1577-7 │AI0000000 │
│ │管顧問│日 │日 │萬八千元。 │行大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