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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5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一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面額新台幣一百六 十八萬八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誠毅企│年1月│年1月│新台幣一百六十八│萬通商業銀│1577-7 │AI0000000 │ │ │管顧問│日 │日 │萬八千元。 │行大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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