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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5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一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面額新台幣一百六 十八萬八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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