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一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面額新台幣一百六
十八萬八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
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
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