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5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九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誠泰銀行公益分行,面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 提示後竟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核與原本 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 一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 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帳 號 │票據號碼 │提 示 日│ │ │(民國)│(新臺幣) │ │ │ (民國) │ ├──┼────┼─────┼─────┼─────┼────┤ │ 一 │91.02.28│ 97500元 │000000000 │MB0000000 │91.03.01│ │ 二 │91.03.28│ 97500元 │000000000 │MB0000000 │91.03.28│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