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二二之六二地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全部,台
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以六二年普字第0四八一一七號收件
,所設定之權利價值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存續期間自民國六十二
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六十三年一月六日止之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依和解移轉取得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二二之六
二地號土地(下簡稱
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查系爭土地上經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
所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以六二年普字第0四八一一七號收件,設定有權利
價值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存續期間自六十二年十月
六日起至六十三年一月六日止之抵押權,因該抵押權登記所
擔保之
債權,清償期
為六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