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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5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二二之六二地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全部,台 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以六二年普字第0四八一一七號收件 ,所設定之權利價值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存續期間自民國六十二 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六十三年一月六日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依和解移轉取得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二二之六 二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查系爭土地上經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 所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以六二年普字第0四八一一七號收件,設定有權利 價值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存續期間自六十二年十月 六日起至六十三年一月六日止之抵押權,因該抵押權登記所擔保債權,清償期 為六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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