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五О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借款
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約定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止分
三十六期清償,利息按百分之十八.0九計算,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
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被告自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即未依約付款,訴外人安泰
商業銀行業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通知被告,為此依
債權讓與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