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簡字第 25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五О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借款 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約定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止分 三十六期清償,利息按百分之十八.0九計算,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自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即未依約付款,訴外人安泰 商業銀行業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通知被告,為此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經合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