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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4 年度中勞簡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送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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