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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9 年度中勞小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謝怡珣       謝依君 被   告 五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思萍 上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稱謂欄中關於「被告五獄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五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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