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謝怡珣
謝依君
被 告 五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雲思萍
上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
,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稱謂欄中關於「被告五獄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五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