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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9 年度中勞簡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 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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