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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9 年度中簡字第 16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 複 代理人 羅國斌 法定代理人 游昭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琪祥       胡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爭執要旨: ㈠原告主張: 1.其於民國96年10月2日與被告簽訂「倉庫牆面防火系統工程 合約」(下稱系爭工程合約),其中第4項約定付款方式: 「廠商(即原告)應同時抵押同等金額本票」,故原告依約 將面額新臺幣(下同)82萬元(工程總價)之本票一紙(下 稱系爭本票)交付予被告(原告在本票背面亦有記載),上 開工程已如期完工,被告並已支付第一期及第二期工程款, 惟被告事後竟然未依約將系爭本票交還,並向鈞院聲請本票 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然被告明知系爭本票係作為工程完竣保 證之用,理應於工程完成後即需將本票返還予原告,竟藉此 牟取不當利益,故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 所持有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本金及利息之債權對原告不存 在。 2.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建築技術規則第73條係針對牆壁、樑、柱及樓地板之施工規 範,並未規定用於牆壁、樑、柱或樓地板之防火被覆(防火 漆),要有區別,因此原告使用韓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韓 保公司)所提供之防火漆,卻經內政部營建屬核可,復經該 公司於99年11月10日再次檢附英國Wilhams Insulation公司 相關資料,證明其所提供予原告之防火漆,確屬「適用鋼材 之防火漆」,具有1小時、2小時的內政部新工法防火時效認 定。而原告所施作之防火批覆材料,使用在非彩色烤漆之鋼 樑、鋼柱、鋼構牆壁、鋼構屋頂上,均具有1小時、2小時之 防火時效。原告建造之防火批覆材料均未經主管機關駁回, 是被告抗辯原告施用之防火材料及證明不符規定,顯屬無理 由。 ⑵本件應係被告未依建築設計圖施工,才無法如期取得使用執 照。依原設計剖面圖可看出原告施工之處在鋼庫板內壁之鋼 板上噴上防火被覆材料,而鋼庫板外,被告應加覆一層「烤 漆鋼板+防火漆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烤漆鋼板,此外層烤 漆鋼板涵蓋工廠兩面,被告事後委請訴外人久毅金屬有限公 司(下稱久毅公司)製作外覆之防火烤漆鋼板,所檢附由九 唯鋼品有限公司(下稱九唯公司)所出具之「出廠證明書」 及「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 書」上再「產品名稱(種類)」為「防火外牆版」,可知被 告確實未施作防火外牆之烤漆鋼板,因此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本件係因被告未施作外牆防火烤漆鋼板,而無法通過主管 機關之檢查,卻遷怒原告,自非有據。 ⑶再者被告聲請陳世榮建築師到庭作證,亦證稱:原告所提出 之材料認可通知書是記載鋼板部分,若適用於室內的話還是 可以等語,而原告防火噴漆確係使用在冷凍庫內。被告辯稱 因原告施作之防火噴漆不合格,導致其無法取得該倉庫之使 用執照,應提出主管機關認定原告施作之防火批覆(冷凍庫 內、防火噴漆)不合格之證明, ㈡被告則以:其與被告於96年10月2日所簽訂之系爭工程合約 ,乃委請原告就自動化倉庫鋼板材質(鋼板材質)牆面噴塗 防火時效漆,俾使該鋼板材質庫板外板成為防火牆壁,具有 一小時防火時效,系爭合約並要求原告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供被告公司申請(防火牆)使用執照通過。又系爭合約 第11條第4款:因原告因素(防火時效1小時)造成被告無法 取得使用執照,原告除應退還被告所有已付金額外,並賠償 甲方工程重建所有費用(至取得使用執照)及損失。本件原 告於倉庫牆面防火系統之施作,雖提出防火鋼構漆之出廠證 明書,惟被告事後發現,原告所使用防火鋼構漆之出廠證明 ,其內顯示該防火鋼構漆適用於建築物室內用鋼骨結構四面 防護圓形或矩形中空鋼柱,及適用三、四面防護圓形或矩形 中空鋼樑,亦即適用於建築設計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3條 第2、3款及第72條第2、3款「柱」與「樑」,依其反面解釋 ,即不適用於建築設計規則施工編第72條第1款與第73條第1 款規定之「牆壁」,而系爭工程合約係約定防火鋼構漆係施 作於鋼構牆壁與屋頂,而非施作於鋼樑、鋼柱,依防火鋼構 漆之出廠證明資料,不能適用於鋼構牆壁與屋頂,致被告無 法取得該倉庫建物之使用執照。為此被告曾對原告提出質疑 ,並請求補正,然原告以其所出具者為合格之證明為由,而 拒絕補正,經被告於98年11月23日赴建築師事物所會同建築 師討論結果,確認原告所出具之防火鋼構漆之出廠證明不合 格,不能適用於鋼構牆壁與屋頂,鋼構防火牆面必須重作, 始得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3條第1款之規 定,被告遂於99年2月2日與久毅公司簽訂契約重新施作庫板 防火牆面,共花費1,827,000元,因原告公司拒絕處理防火 覆材之出廠證明書不合格之問題,導致委外施作多支出100 萬元,另依照契約約定,原告亦需退還被告所支付之738 ,000元,且被告並於99年6月24日致函原告主張解除契約, 原告應返還被告所支付之工程款外,尚須賠償被告之損失, 是被告行使本票權利,並無不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 著有27年上字第31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一節,為被告所 否認,且被告已經執該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是 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是否仍存在,顯有爭執,且該票 據債權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 之地位因被告主張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 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故應認本件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經查,依照兩造所簽立之系爭工程契約關於付款方式(即第 4條)係約定:「第一期款(進廠施工作業一週後)30%:新 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整(票期15日)廠商應同時抵押同等金 額本票。第二期款(驗收款)60%:工程完工驗收並開立證 明,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元整(票期60日)。尾款(票期7 日)10%:自動化冷凍倉庫使用執照取得無誤後,新臺幣捌 萬貳仟元整,甲方(即被告)同時退還抵押本票。」,是依 照上開契約條文之文義解釋,系爭工程契約付款方式共分三 期,第一期乃以進廠施工作業一週後給付百分之30,原告應 開立系爭本票予被告,而等待工程完成驗收時,再支付百分 之60,剩餘百分之10尾款,乃等待被告取得自動化冷凍倉庫 使用執照後再為給付,同時被告應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 ㈢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 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 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1118號著有判決意旨可參。查本件依照兩造所簽立之系爭 工程契約關於工程範圍及驗收(即第8條)則約定:「1.工 程範圍包括靠後地界(57m*33m)及屋頂3m處(57m*3m)。2. 甲方自動化倉庫庫板外板材質屬鋼板材料(0.6mm厚度鋼板 )。…6.本工程施工範圍應符合建築及相關法規認定具有一 小時防火時效,並提供所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供甲方申請使 用執照取得通過。7.甲方於使用執照申報過程有問題時,乙 方應無償全力協助說明處理,直至使用執照取得通過。」, 是依照上開契約條文之文義解釋,被告所應施工之範圍包括 靠後地界(57m*33m)及屋頂3m處(57m*3m)二部分,且屬被 告自動化倉庫庫板之「外板」材質屬於鋼板材料0.6mm厚度 鋼板部分,是原告所為之施工,除需符合建築及相關法規認 定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並提供所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供甲 方申請使用執照取得通過。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應施工之範 圍顯然係倉庫庫板外板部分,並非於鋼庫板內壁之鋼板上噴 上防火被覆材料,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與上開契約約定不符 合。另於被告使用執照申請過程,若發生問題時,原告有義 務無償全力協助說明及處理,直至被告取得使用執照。而依 照第11條第4款亦約定:「因乙方因素(防火時效1小時)造 成甲方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乙方除退還甲方所有已付金額外 ,並賠償甲方工程重建所有費用(至取得使用執照)及損失 ,乙方不得有任何意見,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依該文義 之解釋,原告之施工除需依照施工範圍使其全部達到1小時 防火時效功能外,若因為未能達到此一效果,導致被告無法 取得使用執照,原告即需賠償被告之損失、重建所生費用, 並應返還被告所給付之金額。是依照上開契約條文所示,被 告是否能取得使用執照,乃系爭工程契約之重點所在,被告 如未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原告終究未能取得尾款及取回系 爭本票,而若被告未能取得使用執照之因素,係因原告施工 所致,則原告不但要賠償被告之損失及重建所生費用,另需 返還被告已付金額,可見兩造間之契約極為重視被告方面是 否能取得使用執照。 ㈣至於原告主張依照原設計建築設計施工圖顯示,原告施工之 處在鋼庫板內璧之鋼板上噴上防火被覆材料,而鋼庫板外面 ,被告應加覆一層「烤漆鋼板+防火漆具1小防火時效」之 烤漆鋼板,本件係被告未依照建築設計圖施工,導致無法取 得使用執照等語,惟查,依照原告所提出之銘鴻建築師事務 所所製作之冷凍倉儲辦公室新建工程縱向剖面圖,其於左側 烤漆鋼板上標示有「烤漆鋼板+防火漆具1小時防火時效」 ,足見依照該設計圖已明白指出烤漆鋼板本身需施作防火漆 ,並使該烤漆鋼板於塗上防火漆後,具備有1小時之防火時 效,參照上開契約約定條文已明白載明:自動化倉庫庫板之 「外板」材質屬於鋼板材料0.6mm厚度鋼板部分等語,及系 爭工程合約之名稱即為:「倉庫牆面防火系統工程合約」, 工程名稱為:「自動化冷凍倉庫外鋼板材質庫板牆面防火時 效漆工程」,是見本件原告所應施作之工程即為該倉庫「外 鋼板」材質庫板牆面塗上防火漆,且塗上該防火漆後,即需 使該外牆烤漆板具備一小時之防火時效,無須再加做其他工 程,是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照設計圖加覆外層之防火烤漆鋼板 ,導致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被告事後委請久毅公司製作外覆 之防火烤漆板為佐證乙節,顯與上開設計圖所載不符合,尚 難採信。 ㈤再者,證人陳世榮到庭證稱:「(問:被告公司位於臺中市 ○里區○○路○○號自動化冷凍倉庫承作工程,是否是你所設 計的?)是。」、「(問:冷凍倉庫中有需要防火設計的是 哪個部分?)依照建築法令的規定,靠近地界三公尺範圍內 的外牆及屋頂部分必須以防火材料來施作,所以必須有防火 材料的部分就是外牆與屋頂。」、「(問:有關於倉庫外牆 及屋頂防火部分,是由何人施作?施作的結果是否符合法令 的規定或設計圖的設計?)最開始是原告施作,因為原告最 後拿出來的證明文件無法符合法令規定,因為那個主要是使 用在室內的部分,不包括戶外的部分,這跟原來建造執照核 發的內容不符合。所以使用執照核發不下來,就再請其他廠 商重新施作。」、「(提示韓保公司出廠證明書,並問:這 份證明書是否就是當時原告提交給被告的?從這份文件中何 以看得出防火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屋內而不包括戶外?)申請 建造執照的時候,還不知道施作廠商,所以不是這個資料, 我們只是在圖上標示要一個小時的防火時效,後來業者才請 相關施工單位來施作,後來要申請使用執照的時候,才會由 原告提出出廠證明書給被告申請使用執照之用。由內政部建 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主要用途及性 能欄」第一點有記載到適用於建築物室內用鋼骨結構等這段 話,從這段話可以看出只適用室內,而不包括戶外。」、「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上述的認可通知書中寫適用建築物室 內的樑跟柱,本件防火漆是要施作於外牆,僅為內政部認可 使用於樑跟柱的防火時效是否適用於外牆?)防火漆用在室 內跟室外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室外還有天候的因素,本件原 告所提出的材料認可通知書是記載鋼板的部分,如果是適用 於室內的話,還是可以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因 為外牆是在室外,所以你認為這個部分不符合建築法令的規 定?)是。」等語,依照證人所述,被告所施作倉庫外牆部 分之工程,及其所提出之資料,充其量僅能證明其施作之結 果,對於室內部分有其功效,至於倉庫外牆部分,並無法符 合法令規定之規定,故而被告另請他人來施作。又證人證稱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原來的設計圖上有關防火的部分 ,只有在剛才所述外牆烤漆這部分嗎?倉庫的庫板要否有防 火的功能?)在建造圖照標示離地界三公尺的外牆與牆壁, 外牆需要有一小時的防火鋼板,屋頂的話是半個小時的防火 鋼板。」、「【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求提示99年10月6日書狀 證二縱向剖面圖,剖面圖的最右方的防火被覆(具一小時防 火時效),防火被覆是否指內面的倉庫庫板也同樣要具有一 小時的防火時效?】整個倉庫的構造本身是要具有一個小時 防火效能,同時靠近地界三公尺以內的外牆,也是要具備一 個小時的防火效能。」、「(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求提示99年 10月6日書狀證物四的二張照片,相片中的影像哪一部分是 屬於外牆的烤漆板?哪一部分是屬於室內的倉庫庫板?)與 照片上的文字是相符合的,編號一的部分是外牆,編號二的 是倉庫的本體。」等語,可見證人之證述情形,與前揭有關 設計圖之說明大致相符。 ㈥又使用執照之核發係依據建築法第70條:「建築工程完竣後 ,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 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 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 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第 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而改制前 「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本法第七十條 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下列各項:一、消防設備。二、 避雷設備。三、污物、污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設備。…前臺 中縣政府使用執照核發時現場之抽查,係依所附竣工圖抽驗 建物長寬尺寸及停車空間,未抽驗部分及隱蔽部分係依法由 設計、監、承造人負責;竣工圖若有不實,由簽證(章)建 築師負起全責,併予敘明。另按建築技術規則第110條規定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 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 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 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 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五公 尺以上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 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 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 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有關原告所 檢附之韓保下稱韓保公司之出廠證明書「施工地點:佳美食 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牆面及屋頂鋼庫扳)」資料,經查係 檢附於95府工建字第3118號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檔案卷內(97 年7月10日府工建字第0970179923號函;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日期為97年6月30日),出廠證明書日期為96年11月2日,依 所檢附之相片其簽證進度為一般基礎;被告於95年間所興建 之冷凍倉儲,業於99年4月23日領有95府工建部使字第3118 號使用執照在案,依使用執照卷內圖號:A1.13圖說,防火 建築物及防火構造檢討為「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建造執 照變更設計檢附之韓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出廠證明書,主要用 途及性能標明適用於建築物室內鋼骨結構,施工位置為鋼庫 板,而如前所述既經建築師簽證檢討為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自屬建築師簽證負責範圍。而被告公司於95年間所興建之冷 凍倉儲核發使用執照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70、110條之規 定,檢附符合規定之一小時防火外牆板及半小時防火屋頂板 之證件為:㈠九唯鋼品有限公司出廠證明書,產品名稱為: 藍鯨JW-06防火外牆板(內政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 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發文日期:98年5月6日、核准文號:內授 營建管字第0980804268號);及㈡藍鯨JW-03防火屋頂板( 內政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發文日 期:97年9月3日、核准文號: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7159號 );故其外牆部分於使用執照內並未檢附原告所提供之韓保 公司之防火材料證明文件。以上可參照臺中市政府100年10 月6日府授都建字第1000197483號函附卷可參,足見被告於 95年所興建之冷凍倉儲其取得使用執照,其外牆板提出符合 規定之證明書,並非係依據原告所提供之韓保公司之出廠證 明書。 ㈦復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10點 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認可者,得發 給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認可內容,適用範圍及有效期 限。」,又依照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3條規定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 左列規定:一、牆壁:㈠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或鋼骨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㈡鋼骨造而雙面覆以 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 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 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㈢ 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七公分 以上者。㈣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 火性能者。二、柱:㈠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 鋼骨混凝土造。㈡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 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 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㈢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三、樑:㈠鋼筋混凝土 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㈡鋼骨造而覆以鐵 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三公分 以上),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 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㈢鋼骨造屋架 、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 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㈣其他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四、樓地板 :㈠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 ㈡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 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 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㈢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是依照上開規定,已明顯區分 牆壁、樑、柱、樓地板各種不同之情形,針對具有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情形而為規定,此乃因牆壁、樑、柱、樓地板 雖為建物構造之一部,但其性質各有不同,故有分別規定之 必要,而原告所提出之內政部營建署94年11月22日核發之內 授營建管字第0940087419號及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7420號 2件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已於申 請案件資料欄及認可使用內容欄載明該項產品適用範圍與認 可依據分別為:「適用於建築物室內用鋼骨結構4面防護圓 型中空、矩型中空鋼柱,及3、4面防護圓型中空、矩型中空 鋼樑。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3條第2、3款、第 72 條第2、3款柱及樑之規定,認定具有同等防火時效(1、 2小時防火時效。」、「適用於建築物室內用鋼骨結構4面防 護H 或I型鋼柱,及3面防護H或I型鋼樑,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73條第2、3款、第72條第2、3款柱及樑之規 定,認定具有同等防火時效(1、2小時防火時效),是依照 該文義記載,原告所提出之資料乃明確記載具有與樑及柱相 同時效之證明文件,其文義顯然不及於牆壁部分,而系爭工 程施作之範圍既為外牆鋼板,並非柱及樑,解釋上自不得認 為此項資料為原告已提出符合系爭工程契約所約定之具有一 小時防火時效之證明文件(內政部營建署100年9月2日營署 建管字第1000054434號函亦同此見解,可資參酌)。 ㈧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依約完工,系爭本票所擔保 之工程完竣保證目的已達成乙節,尚非可採,被告所辯尚堪 採信,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 票本金及利息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乙節,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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