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
上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國傑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文鈞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智傑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俊吉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振三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吉龍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允泰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芳賓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林明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邦騰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高馨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循全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宏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劉建成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健達
被 告 吳夏萍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
度訴字第2711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855、14786、17080、18
519、18789、20678號,移送
併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611、22
906、231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己○○、亥○○、辛○○、丁○○、未○○
、癸○○、申○○、壬○○、午○○、戊○○、酉○○、巳○○
、乙○○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主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拾年,
褫奪公權捌年;如主文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
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
連帶抵償之。
己○○犯如主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亥○○犯如主文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三各
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辛○○犯如主文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四各
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丁○○犯如主文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五各
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未○○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甲○○、己
○○、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
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癸○○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
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
○○、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壬○○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申○○犯如主文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八各
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壬○○犯如主文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如主文附表九各
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午○○犯如主文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如主文附表十編
號㈠所示之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亥○
○、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
○○、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甲○○、己
○○、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又犯普通
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酉○○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
月,褫奪公權貳年。
巳○○犯共同違背職務行賄罪,免刑。
乙○○犯共同違背職務行賄罪,免刑。
事 實
一、身份說明:
甲○○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透過民選方式,當選為彰化縣
員林鎮(以下稱員林鎮)鎮長,負責綜理鎮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有核定員林鎮公所發包採購案之底價、核定工程
預算書、遴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實權;己○○係甲○○當選
員林鎮長時,經甲○○聘任為員林鎮公所之主任秘書,
乃鎮
長幕僚長,並襄助甲○○處理員林鎮鎮務;亥○○、辛○○
、丁○○、未○○等人均係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課員,負責承
辦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計畫發包之採購案,及處理鎮長甲○○
交辦事項;癸○○係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負責員林
鎮公所採購案上網招標、收受投標廠商投遞標單及採購案之
發包業務;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申○○於92年間,在甲○○擔
任彰化縣議會議員時,即任甲○○之助理兼司機,95年間甲
○○就任員林鎮長時,隨甲○○進入員林鎮公所服務,擔任
行政課臨時人員,99年 1月間,改調清潔隊成為正式職員,
主要負責幫甲○○處理婚喪喜慶紅白帖及代表甲○○致贈公
所禮品等公關業務,與甲○○關係密切,為鎮長甲○○收取
工程回扣之白手套。壬○○係全邑房屋仲介公司(以下簡稱
全邑公司)負責人,因甲○○惟恐申○○擔任白手套之身分
過於敏感且收受累積過多的工程回扣,遂指示己○○另外再
找尋 1名可靠人員充當白手套,以分擔申○○收受、保管工
程回扣之工作。己○○即引介甲○○亦熟識之壬○○,並於
96年底至97年初間之某日,要壬○○前往員林鎮公所主任秘
書辦公室介紹予亥○○等建設課人員認識,並告知亥○○等
人往後所收取之工程回扣除交付申○○外,部分將交付予壬
○○,故壬○○自97年初
迄98年底,亦負責擔任員林鎮長甲
○○收受工程回扣之白手套。午○○係「長呈興企業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長呈興公司)實際負責人;盧建安(涉犯政
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係「育格企
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格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
分,另由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黃聖勻(
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亦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
「展營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營耀公司,涉犯政府
採購法罪嫌部分,亦另由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實際負
責人;曾慶佳係「亞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
特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癸○○國小同學,與癸○○熟識;
巳○○為「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96年前為「雲將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6年間公司名稱變更為「鈞達工程技
術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達公司)負責人;乙○○,
係巳○○之同居人,與巳○○共同經營鈞達公司;謝位文為
「山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楊國楨為山豐公司工地主任;詹志清係「佳陽營造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佳陽公司)股東,胞妹詹彩銀為「裕新營造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新公司)負責人,詹志清經常以佳
陽公司名義,或與詹彩銀合夥,以裕新公司名義參與政府公
共工程之投標;黃世寶係北邑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邑
公司)實際負責人;江友新係友信造園社之登記
暨實際負責
人,與黃世寶係合夥人;寅○○係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創邑公司)實際負責人;翁仕堯係創邑公司協理,
庚○○係長義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義公司)實際負責
人及前員林鎮代表會副主席;戊○○係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泰集全公司)負責人,張尚卿係泰集全公司
經理;王宗鴻係尚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鼎公司
)負責人;丙○○係「正鈞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
鈞公司,於97年10月間由丙○○、吳宗信共同設立)之負責
人,丙○○平時均與其胞兄吳宗信共同實際經營其母吳馮春
設立之「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該 2人均係員林鎮
長甲○○之同宗親戚;劉德雲係臺中市「日月辰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月辰公司)實際負責人;曹榮源係彰
晟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彰晟公司)實際負責人;酉○○
(涉違反政府採購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
全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勝公司,所涉違反政府
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副總經理;丑
○○係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健公司)實際負
責人;賴樹重係鐳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鐳泰營造
公司)專案經理,先予敘明。
二、犯罪行為:
甲○○身為員林鎮鎮長,受員林鎮鎮民所託,委以鎮務,本
應盡忠職守,為鎮民服務,不浪費公帑,不營私舞弊,
詎其
竟為牟取個人不法利益,自擔任員林鎮鎮長職務後,於96年
間起,即與己○○、亥○○、辛○○、丁○○、未○○、癸
○○等員林鎮公所人員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員林鎮公所發包公
用工程之機會,向承包廠商收取工程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之
犯意聯絡(各人參與之時間及各個犯罪事實不同共犯參
與之情形均詳如後述),由甲○○或員林鎮公所建設課承辦
人亥○○、辛○○、丁○○、未○○等人,向意欲得標或已
得標廠商索取一定比例之回扣(規劃、設計、監造採購案為
總決標金額20-35%;施作工程個案部分為總決標金額3%-5%;
開口契約為總實作金額8%;另有部分採購案係採協議回扣)
或賄賂,廠商得標後,再依原先約定支付工程回扣或賄賂予
員林鎮公所建設課之承辦人;如由非內定廠商得標,則利用
得標廠商完工後報請驗收或請款之際,甲○○再指示己○○
假藉驗收及核發工程款之權勢之機會,以
故意延遲或刁難驗
收、請款等手段,向得標廠商勒索工程回扣。對於得標廠商
若已支付回扣或賄賂之情形,己○○並負責將工程名稱、得
標廠商等資料列表,並註記廠商是否已支付工程回扣,俾與
鎮長甲○○對帳。另癸○○任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員
,奉甲○○指示,負責設法排除內定廠商以外之廠商投標〈
俗稱:顧標〉。而得標廠商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亥○○
、辛○○、丁○○、未○○等承辦人後,亥○○等承辦人復
向己○○或甲○○報告,而己○○得悉廠商已交付工程回扣
與賄款之訊息後,即向甲○○報告並請示應將工程回扣或賄
款交付予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申○○或壬○○收受;經甲○
○指示後,再由己○○指示亥○○等建設課承辦人,將工程
回扣或賄款交付予白手套申○○或壬○○,而申○○、壬○
○收受承辦人工程回扣或賄款後,該等承辦人或申○○、壬
○○,會再向己○○回報確認,申○○並直接將所收受之工
程回扣或賄款交付給甲○○,至壬○○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
賄款,則交付予己○○,再由己○○向甲○○回報後,將所
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申○○,而由申○○將所收受
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給甲○○。其等長期利用經辦員林鎮
公所發包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收受賄賂等不法行為,
分述如下:
㈠向「鈞達公司」巳○○、乙○○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部分:
於96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計畫發包「員林鎮市區○○道路
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由建設課課
員亥○○承辦,亥○○受鎮長甲○○指示,即透過當時任職
於億元交通工程公司擔任業務之友人午○○,對外尋找願意
支付賄款之廠商來配合投標,再運作使其得標。午○○為與
員林鎮公所建立良好關係,明知此為違法行為,亦基於與員
林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
之犯意聯絡,詢問巳○○是否願意支付賄款作為對價,以取
得
上揭工程,巳○○表示願意支付賄款來取得前揭摽案,經
由午○○安排後,於96年11月1日上午10許,亥○○、巳○
○、乙○○與午○○等4人相約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附近之「教父餐廳」,亥○○表示前揭採購預算約新臺幣(
下同)250萬元,巳○○得標後,需支付相當於決標金額之
35%款項作為賄款,並議定於得標後3天內支付,亥○○並會
協助巳○○順利得標(包括得標後,有關期初、期中、期末
報告審查委員之配合),而巳○○、乙○○為順利取得員林
鎮公所發包之前揭設計規劃及監造案,亦共同基於違背職務
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支付賄款予亥○○、午○○等人。於
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幾日,亥○○要午○○至員林鎮公所,
基於洩漏
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數
人交付予午○○,並要求午○○詢問巳○○是否認識該等評
選委員,要求巳○○自行處理評選委員,惟巳○○表示已約
定由亥○○處理評選委員,且已經太晚,而
予以婉拒。另於
96年11月29日前揭採購案第1次開資格標,標案預算金額220
萬元,參與投標廠商除鈞達公司外,尚有「亞聯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聯公司),亥○○認為鈞達公司所製
作之服務建議書太差,不及亞聯公司,開完資格標後當日晚
上,亥○○復接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在午○○
之陪同下,親赴鈞達公司,交付亞聯公司所撰寫前揭應秘密
之採購案服務建議書予巳○○參考,並親自指導負責該採購
案之鈞達公司員工卯○○、戌○○撰寫該案之服務建議書。
次日即本採購案於96年11月30日召開評選會議前,外聘評選
委員鍾溫清發言表示,經其上網查詢投標須知,發現評選委
員之姓名因作業疏失,全公布在招標文件上,因而要求廢標
,經在場人同意後
宣告流標,並訂於96年12月21日第2次開
標,開標後果如先前所謀議,由鈞達公司取得最優議價權,
並於96年12月26日以200萬元決標。巳○○在得標後,依先
前約定,於96年12月29日中午,偕同乙○○與亥○○、午○
○等人,相約在臺中市○○○○街「新月梧桐餐廳」見面,
巳○○依先前約定,將賄款70萬元分為63萬元(以牛皮紙袋
包裝)與7萬元(以白色信封包裝)2筆,於午餐時及飯後在
巳○○車上先後親自交付予亥○○收受。亥○○於收取70萬
元現金賄款後,在返回員林鎮途中,奉己○○指示交給白手
套申○○,經電話聯絡後,與申○○相約於員林鎮三樺公園
旁幼稚園附近見面,並將賄款交付予具有犯意聯絡之申○○
,再轉交甲○○。本案履約
期間,甲○○、己○○、亥○○
為順利使鈞達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
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適
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午○○提供之吳亦閎、徐耀賜名
單,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㈡向「長呈興公司」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收取工程回扣
部分:
⒈於97年11月20日,員林鎮公所將發包○○○鎮道路○巷道指
示牌裝設工程」,預算金額 458萬8500元,由亥○○主辦,
該採購案公告前,亥○○奉甲○○指示,尋找願意支付賄款
對價之廠商來配合,亥○○遂向長呈興公司負責人午○○洽
談配合得標及交付相當於 15%之款項作為賄款予鎮長甲○○
之事宜,並約定將協助午○○順利得標,而午○○須於得標
後1至2日內,支付約定之賄款,亥○○並預先將本件之工程
預算書資料交付予午○○,經午○○評估後,認為支付 15%
之賄款後,尚有利潤空間,即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而
應允擔任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之廠商。午○○獲謀議為內定
得標廠商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需 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
能開標之門檻,遂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禁止借牌規定之犯意
,分向展營耀公司負責人黃聖勻及育格公司負責人盧建安等
人借用展營耀公司、育格公司之名義陪標,並於97年11月20
日開標前夕,先行以郵寄方式投遞展營耀公司及育格公司之
標單。於97年11月20日開標當日,午○○親自持長呈興公司
之標單前往發包中心投遞;詎當日另有 1家非午○○安排之
廠商亞特公司職員謝育潔持亞特公司標單前來員林鎮公所發
包中心投遞,發包中心承辦人癸○○,因事先已被亥○○告
知該標案已內定予長呈興公司得標,且知悉午○○於得標後
將依約支付賄款予亥○○、己○○、甲○○等人,竟明知此
為違法行為,而亦基於與亥○○、己○○、甲○○等人共同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負責擔任顧標
之角色,故癸○○知悉亞特公司欲投標後,即擱置亞特公司
之標單,並以電話向其國小同學即亞特公司之負責人曾慶佳
表示,「會有
當事人找你洽談」,示意要曾慶佳退出該採購
案,曾慶佳通完電話後,隨即指示職員謝育潔取回標單,放
棄投標。癸○○排除亞特公司投標後,迅速通知亥○○轉知
午○○,要午○○前往酬謝「亞特公司」負責人曾慶佳,作
為亞特公司退出該標案之代價,當日下午,午○○即持現金
1萬元及茶葉禮盒前往「亞特公司」餽贈曾慶佳,作為亞特
公司退出該採購案之報酬。
嗣本工程招標案,確定由長呈興
公司順利以419萬8000元得標後,癸○○多次要求亥○○、
午○○,亦應給予賄款答謝,以作為違法協助排除亞特公司
投標有功之報酬對價,而依原先午○○與亥○○約定,長呈
興公司需支付總決標金額419萬8000元之15%約63萬元之賄款
,但亥○○告知午○○,「上面的」長官認為不夠,需提高
到70萬元,午○○考量亥○○之要求及癸○○亦索求賄款
等
情,經與亥○○協議後,以支付70萬元涵蓋所有賄款,其中
包括上繳予鎮長甲○○及癸○○額外要求之部分。嗣午○○
於決標後隔日,自其胞弟劉邦展位於國泰世華銀行東臺中分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提領現金80萬元,
並勻支其中70萬元以牛皮紙袋包裝,與亥○○相約在臺中市
○○路僑園飯店旁綠園道見面,由亥○○進入午○○車內收
受該70萬元。亥○○收取該70萬元賄款後,以電話告知己○
○,並奉己○○指示,開車逕○○○鎮○○路○○○號全邑公
司,將賄款70萬元現金交予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白手套壬○
○保管,再由己○○至壬○○上開處所,向壬○○收取,然
己○○收受後,並未分配予癸○○,而將全數交給具有共同
犯意之申○○轉交甲○○。
⒉於97年12月間,行政院為了擴大內需提高執行率,指示各縣
市政府盡量將補助款悉數用完,同年12月下旬,彰化縣政府
轉達行政院指示予員林鎮公所,甲○○竟為牟取不法利益,
與己○○、亥○○、壬○○、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
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亥○○告知午○○對於其前揭所得
標之○○○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將再增加約60
萬餘元之工程預算,並詢問午○○有無意願施作,惟需支付
較高18%之回扣等語,午○○亦當場允諾。於97年12月29日
,員林鎮公所以函文通知設計監造單位「鼎侑工程顧問公司
」(以下簡稱鼎侑公司),副本知會長呈興公司,將增加72
萬元(66萬元工程預算、6萬元監造費用預算)預算,要鼎
侑公司將變更工程預算書送至員林鎮公所辦理契約書變更。
於97年12月31日,午○○即自其胞弟劉邦展前揭帳戶提領現
金15萬元,並勻支其中12萬元,以作為支付工程回扣所用。
於98年元月初某日,午○○與亥○○相約在員林鎮公所附近
,在午○○車上將追加66萬工程預算之18%工程回扣即12萬
元交付予亥○○,亥○○再向己○○請示工程回扣應交付予
何人,經己○○向甲○○請示後,己○○指示亥○○將工程
回扣交付予壬○○,故亥○○於當日下班後,即逕赴壬○○
位於○○鎮○○路○○○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12萬元之工程
回扣交付予壬○○,並向己○○回報,己○○再至壬○○住
處,向壬○○收取亥○○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轉交予申○
○,再由申○○交付予甲○○。
⒊於97、98年間,彰化縣政府核撥經費予員林鎮公所執行○○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小型工程」,由亥○○
承辦。甲○○竟為牟取不法利益,與己○○、亥○○、壬○
○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亥○○奉甲
○○、己○○指示,乃找長期配合且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之廠
商長呈興公司負責人午○○謀議施作,並要求每件小型工程
均需支付總施作金額10%之工程回扣,且於98年底時,再一
併交付予己○○等人。亥○○遂事先告知午○○每件小型工
程之預算及施作內容,再由午○○將10%之工程回扣計算隱
藏在小型工程成本內,並刻意報價在10萬元以下,該小型工
程以長呈興公司名義施作之工程案件,包括:於97年8月13
日發包之「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計畫」,工程費用9
萬7000元;於97年10月22日發包之「三合里指示牌標誌裝置
計畫」,工程費用9萬4570元;於98年1月20日發包之「後火
車站、停車塔裝設指示牌及林厝派出所前路名牌遷移工程」
,工程費用3萬2000元;於98年3月18日發包之「員水路2段1
巷與興昌街等路名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4萬3000元;於
98年4月10日發包之「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步道之路口
裝設警告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4萬8000元;於98年5月1
日發包之「大峰里設置巷弄指示標誌牌」,工程費用8萬元
;於98年5月8日發包之「浮圳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
畫」,工程費用9萬元;於98年5月8日發包之「三和等里路
名牌修復及新設工程」,工程費用5萬2000元;於98年6月3
日發包之「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工程費
用8萬元;於98年6月6日發包之「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
置」,工程費用6萬元;於98年9月8日發包之○○○鎮○里
○○路名牌修復工程」,工程費用8萬7080元;於98年10月1
日發包之「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設置」,工程費用8萬500
0元;於98年11月23日發包之「新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指
示標誌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9萬8900元等13件,總金額
94萬7550元,其中98年11月23日發包之「新清潔隊部鄰近重
要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回扣增為15%。另為了避免工
程施作過於集中在長呈興公司1家,引人側目,在亥○○之
要求下,午○○另於97年9月3日,借用佳昌工程有限公司(
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之名義施作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民生里
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工程費用8萬8000元);
復於
97年9月4日,借用立富工程行(亦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之名
義施作「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畫」(工程費用8萬3900元
),總計午○○施作小型工程計15件,總工程費用111萬
9450元,每筆小型工程之回扣,均在亥○○以員林鎮公所名
義發函予午○○所使用之公司並報開工後,於工程施作中或
驗收請款後,午○○即接續多次與亥○○相約在員林鎮公所
附近見面,由午○○在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內交付約定之工程回扣予亥○○,總計前揭15件工程,
午○○前後共支付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
按各筆回扣累計
實不足12萬5000元,但每筆回扣支付,亥○○均要求無條件
進位取整數,換算結果,回扣約總金額13%〉。亥○○累積
午○○所交付12萬5000元之回扣後,於98年底某日,依己○
○指示逕赴壬○○位於○○鎮○○路○○○號全邑公司之住處
,將此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壬○○,因己○○遲未
向壬○○收取此筆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
嗣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月19日約談壬○○到案說明時
,壬○○主動將該筆12萬5000元回扣繳回。
㈢向「山豐公司」謝位文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於97年 4月間,員林鎮公所辦理「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
劃設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約 149萬6005元,經費來自彰
化縣政府補助款,由山豐公司得標施做,於97年 9月30日完
工後,並報請員林鎮公所派員驗收,承辦人亥○○於次日檢
具相關資料會監工張裕坤製作竣工決算書及相關課室後,上
呈主任秘書己○○報請派員驗收,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
施工廠商申報竣工自員林鎮公所收文日起,應於 7日內正式
通知廠商驗收時間;惟甲○○、己○○、亥○○等人考量山
豐公司尚未依員林鎮公所之規矩洽談及交付工程回扣,而憑
藉員林鎮公所有權決定驗收、請款之權限,竟共同基於索取
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指示亦具有共同犯意之亥○○在未收
到工程回扣前,不得簽辦驗收會簽單,並藉故拖延,再透過
亥○○告知山豐公司工地主任楊國禎,轉告負責人謝位文,
要謝位文前往主任秘書己○○之辦公室洽談,己○○以日後
將刁難請款程序,向謝位文索取總預算金額149萬6005元之
5%即7萬5000元之回扣,謝位文為求往後能順利領取工程款
,遂答應其索求,而於97年11月10日自山豐公司設於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內
,提領7萬5000元現金,以紙袋包裝,指示工地主任楊國禎
至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交付予亥○○,亥○○再向己○○請示
工程回扣應交付予何人,經己○○向甲○○請示後,己○○
指示亥○○將工程回扣交付予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壬○○,
亥○○於當日下班後,即逕赴壬○○位於○○鎮○○路○○○
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7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壬○○
,並向己○○回報,己○○再至壬○○處所,向壬○○收取
亥○○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轉交予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申
○○,再由申○○交付予甲○○。而謝位文於交付7萬5000
元之工程回扣後,同日下午,亥○○即簽辦會簽單排定驗收
日期,辦理驗收,並經主任秘書己○○核准。
㈣向「裕新公司」詹志清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緣員林鎮公所分別於97年11月11日、12月18日、12月24日公
開招標辦理之「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
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王宗彬主辦,總決標金額98萬5000元
)、「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
2梯次」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蔡英明主辦,總決標金額795
萬元)、「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採購案(由建設課課
員王宗彬主辦,總決標金額145萬元)3案,均由詹志清與其
胞妹詹彩銀合夥,並以裕新公司之名義得標,惟仍由詹志清
實際負責工程施作。甲○○竟為牟取不法利益,與己○○、
亥○○、壬○○、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
犯意聯絡,於98年5、6月間,「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
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2梯次」工程報請竣工期間,己○
○以亥○○與詹志清熟識,指示亥○○催促詹志清儘速支付
工程回扣,詹志清向亥○○表示,其另承包「鎮興排水及支
流應急工程」及「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
」2工程,總工程款近1200萬元,依慣例需支付5%約60萬元
之工程回扣,但前述工程該公司利潤極微薄,請託亥○○幫
忙說項,希望能降為50萬元,經己○○同意,詹志清乃從其
領得之工程款中籌得50萬元現金後,與亥○○相約在員林鎮
公所對面公園見面,並將紙袋包裝之50萬元現金,親交予亥
○○收執,亥○○再向己○○請示工程回扣應交付予何人,
經己○○向甲○○請示後,己○○指示亥○○將工程回扣交
付予壬○○,亥○○於當日下班後,即逕赴壬○○位於○○
鎮○○路○○○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50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
予壬○○,並向己○○回報;己○○再至壬○○處所,向壬
○○收取亥○○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轉交予申○○,再由
申○○交付予甲○○。
㈤向「北邑公司」黃世寶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於97年10月 3日,員林鎮公所將辦理○○○鎮○○○道綠美
化工程」之公開招標作業,預算金額為1323萬5000元,由建
設課辛○○經辦。北邑公司之負責人黃世寶有意承攬本件工
程,遂邀集友信造園社之負責人江友新各出資 500萬元,共
同合夥以北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於97年10月 3日開、決標
結果,北邑公司以最低價1268萬元得標,並於97年10月15日
簽約,竣工期限為開工之日起80日。甲○○竟為牟取不法利
益,復與己○○、辛○○、壬○○、申○○共同基於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本件工程97年10月3日決標
後約1週,由辛○○出面與得標之北邑公司黃世寶洽談收取
工程回扣事宜,辛○○以上開工程決標金額15%(約190萬
元)之回扣比例,向黃世寶提出支付工程回扣之要求,黃世
寶畏於若不依照其要求支付工程回扣,日後施工及請款過程
恐遭員林鎮公所人員刻意刁難,乃與合夥人江友新共同商討
,額訂以17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之喊價上限,
嗣後,黃世寶
洽詢辛○○有關○○○鎮○○○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
事宜,並表示同意配合支付工程回扣,惟希望將工程回扣之
比例金額自15%(190萬元)降低至160萬元,經辛○○返回
員林鎮公所向甲○○回報請示,甲○○允諾接受。數日後,
辛○○即利用召開施工協調會之見面機會,將甲○○同意以
160萬元作為回扣數額之決定,轉知黃世寶知悉。約於97年1
1月、12月間,黃世寶為籌措支付○○○鎮○○○道綠美化
工程」之160萬元工程回扣,分別自北邑公司週轉金及其他
工程收入等項下籌款支應,並先與辛○○相約○○○鎮○○
街大阪城餐廳附近之兒童公園路旁見面,由黃世寶親自交付
第一筆80萬元工程回扣予辛○○;隔幾日,黃世寶再與辛○
○相約在員林鎮公所前之小公園旁見面,由黃世寶親自交付
第二筆80萬元工程回扣予辛○○。而辛○○於前開2次分別
收取80萬元之工程回扣後,均即於當天將該等裝有現金回扣
款項之紙袋攜至白手套壬○○位於○○鎮○○路○○○號之全
邑公司處所,由辛○○親手交予壬○○
收訖,並返回員林鎮
公所向主任秘書己○○回報,俾利己○○控管○○○鎮○○
○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而己○○再循既定
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壬○○處所,分別拿取前述2筆各
80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經其核對
無訛後;己○○即依照鎮
長甲○○指示,將2筆各80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在員林鎮
公所內交予申○○,由申○○直接對鎮長甲○○負責,將所
收取之工程回扣,交付予甲○○。
㈥向「創邑公司」寅○○、翁仕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收取工
程回扣部分:
⒈緣於96年4、5月間,員林鎮鎮長甲○○指示亥○○撰寫「員
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
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下稱周邊規劃案)之計劃書
,以便員林鎮公所向交通部觀光局爭取補助經費,亥○○即
透過熟識之泰集全公司戊○○協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相關計
畫書,向交通部觀光局爭取補助經費,創邑公司負責人寅○
○為爭取日後承攬本案,遂指示該公司翁仕堯等人配合製作
後,即交付予戊○○轉交予亥○○。於96年10月間,交通部
觀光局同意補助員林鎮公所辦理周邊規劃案之經費補助,預
算金額為99萬6000元,並允諾翌(97)年續補助周邊規劃案
後續發包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預
算金額為1000萬元至1500萬元;甲○○為利用該工程發包機
會違背職務收取賄賂,指示具有共同犯意之己○○及亥○○
對外尋覓願意配合支付賄款之廠商前來投標。亥○○於本件
周邊規劃案96年10月19日開標前,即向戊○○表示找可以配
合支付相當於得標金額35%賄款對價之廠商,因本案係景觀
設計標,非泰集全公司之專長,戊○○即與亥○○等人共同
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向創邑公司負責人寅○
○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
、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寅○○為順利取得本件
工程,而與翁仕堯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寅○
○、翁士堯行賄罪未經上訴而確定),同意支付35 %之賄款
。該案於96年10月19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
標,由於員林地區之廠商咸知非內定廠商得標員林鎮公所之
標案,將在日後估驗、請款時遭遇困難,而不敢貿然投標,
因此僅創邑公司1家投標,創邑公司並以底價97萬元決標。
創邑公司得標後,寅○○遂於96年11月初,在戊○○位於臺
中市○○區○○街○○號之泰集全公司內,交付約定之35%賄
款34萬元予戊○○收執,戊○○本應將上開賄款交付予亥○
○,惟戊○○因缺錢花用,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予以
侵占入己花用。因亥○○一直未收到本件賄款,而於96年12
月間,向翁仕堯表明尚未支付賄款,經翁仕堯與寅○○談論
後,始悉戊○○未轉交付賄款予亥○○,故寅○○遂再請翁
仕堯
攜帶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34萬元現金,至員林鎮公所
後面巷子,親自交給亥○○,而亥○○收受後,即向甲○○
報告此情,甲○○指示亥○○將收到的賄款交給申○○,亥
○○即依甲○○指示,於當日將本案賄款34萬元現金在員林
鎮公所後巷與萬年路交岔路口交給亦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申
○○,申○○取得後再依例轉交予甲○○;主任秘書己○○
受甲○○指示,協助控管建設課承辦人向承包廠商收取賄款
進度,因此亥○○將賄款交給申○○後,便向己○○報告此
情。而本案履約期間,甲○○、己○○、亥○○為順利使創
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規
定,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將創邑公司
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張哲銘及張坤隆,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
,並據以辦理審查及驗收。
⒉於96年10、11月間,亥○○再洽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預算計
畫書,籌備發包「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
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下稱親水園區規劃案),創邑公司負
責人寅○○為爭取日後承攬本案,遂指示該公司翁仕堯等人
配合製作,亥○○簽辦本案發包前,甲○○基於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之犯意,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亥○○該案內定由創
邑公司得標,要亥○○與創邑公司洽談賄款對價及謀議配合
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
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寅○○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與
翁仕堯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寅○○、翁士堯
行賄罪未經上訴而確定),同意支付35%之賄款。本件親水
園區規劃案於96年12月28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
式招標,由於員林地區之廠商咸知非內定廠商得標員林鎮公
所之標案,將在日後估驗、請款時遭遇困難,而不敢貿然投
標,僅創邑公司1家符合資格,而以底價176萬元決標。創邑
公司得標後,因公司資金調度吃緊,延至97年2月間,翁仕
堯才將相當於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計61萬6000元現金,於
員林鎮公所後巷交給承辦人亥○○,而亥○○即向甲○○報
告此情,甲○○指示亥○○將收到的賄款交給己○○,亥○
○再依己○○指示,將賄款現金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申○○
轉交甲○○。本案履約期間,甲○○、己○○、亥○○為順
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
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
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謝舒惠
建築師、林志鴻技師,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
查、驗收。
⒊員林鎮公所於97年 4月16日公告「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
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下稱生態園區規劃案)招
標,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在招標前,甲○○基於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亥○○該案
內定由創邑公司得標,要亥○○與創邑公司洽談賄款,向創
邑公司協理翁仕堯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
,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寅○○
、翁仕堯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
犯意聯絡(寅○○、翁士堯行賄罪未經上訴而確定),同意
支付35%之賄款。本案於97年5月13日開標,亦僅有創邑公司
1家廠商投標,而順利以底價145萬元決標。創邑公司得標後
,於97年6月間,翁仕堯亦依前例,將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
計50萬8000元現金,於員林鎮公所後巷交給承辦人亥○○,
而亥○○即向甲○○報告此情,甲○○指示亥○○將收到的
賄款交給己○○,亥○○再依己○○指示,將賄款現金交給
具有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本案履約期間,甲○○
、己○○、亥○○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
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
與該公司熟識之張哲銘技師、蘇懋彬建築師,選任為本案審
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⒋於98年 5月間,亥○○洽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計畫書,爭取
「98年度彰化縣○○鎮○○○○○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
畫工程規劃設計」(下稱八堡圳規劃案)經費補助,本件員
林鎮公所辦理八堡圳規劃案公告招標前,甲○○基於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亥○○該案內定由
創邑公司得標,要亥○○與創邑公司洽談賄款對價,向創邑
公司協理翁仕堯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
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寅○○、
翁仕堯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
意聯絡(寅○○、翁士堯行賄罪未經上訴而確定),同意支
付35%之賄款。該案於98年6月16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
利標方式招標,僅創邑公司1家投標,而以底價92萬元決標
。於98年7月間,翁仕堯將相當於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32
萬2000元現金,於員林鎮公所後巷交給承辦人亥○○,而亥
○○即向甲○○報告此情,甲○○指示亥○○將收到的賄款
交給己○○,亥○○再依己○○指示,○○○鎮○○路○○○
號全邑公司郭方賓住處將賄款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壬○○,
己○○則於當日晚上至壬○○上址詢問確認,數日後己○○
再至上址向壬○○領取該賄款後,交付具有犯意聯絡之申○
○轉交甲○○。本案履約期間,甲○○、己○○、亥○○為
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
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張淑
貞技師、莊德祥建築師,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
審查、驗收。
⒌於98年初,亥○○洽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計畫書,爭取「員
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
計、監造(含監工)」(下稱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經
費補助。於98年9月9日○○○鎮○○○○道路改善工程設計
監造案公告招標前,翁仕堯主動向亥○○爭取內定得標本案
,經與甲○○、亥○○洽商,甲○○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回扣之犯意同意創邑公司支付工程回扣成為本案內定得標廠
商,並要求創邑公司配合從寬編列工程標預算並尋覓願意支
付工程回扣之廠商,安排內定得標後續發包之工程標。該案
於98年9月22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僅
創邑公司1家投標,而以底價100萬4716元決標;創邑公司得
標後未配合覓妥願支付工程回扣之後續工程標得標廠商,寅
○○因本件工程之設計規劃人力成本較高,委由翁仕堯向具
有犯意聯絡之亥○○爭取降低工程回扣比例至25%,亥○○
向具有犯意聯絡之己○○請示後獲得同意,而轉知翁仕堯。
寅○○則於99年1月底間某日,以牛皮紙袋包裝24萬5000元
交給翁仕堯,翁仕堯
旋即於員林鎮公所附近之第一銀行門口
,將上開工程回扣交付承辦人亥○○;亥○○因未能聯絡上
甲○○,經請示己○○後,依己○○指示,將收到的工程回
扣於員林鎮公所秘書室旁廁所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申○○,
申○○再轉交甲○○。
㈦向「長義公司」庚○○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
⒈長義公司負責人庚○○有意承攬前揭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
13日開標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而
於96年11月間某日,至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甲○○洽談內定
承包該工程,並協議由庚○○實際主導周邊規劃案之設計,
俾利長義公司得標後續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雙方合意後,
甲○○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將本案承辦人亥○○找
到鎮長辦公室,當場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亥○○配合庚○○
主導本案之設計,及內定長義公司得標本件一期工程,甲○
○並表示賄款對價之成數,由其親自與庚○○洽談,庚○○
為順利取得本件一期工程,即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庚
○○行賄罪於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復於本院審理中
撤回上
訴),允諾甲○○將依約定支付賄款對價;數日後,庚○○
前往本件得標之設計規劃廠商創邑公司,並告知創邑公司人
員寅○○、翁仕堯等人,本件已與甲○○談好支付之賄款,
而為內定配合之得標廠商,請創邑公司變更設計圖說,配合
以特殊規格材料綁標,浮編一期工程之材料價格,以增加其
利潤空間等語,惟寅○○、翁仕堯考量本件設計圖說已定案
,而予以婉拒,翁仕堯並赴員林鎮公所建設課,向亥○○求
證前述甲○○內定庚○○承攬本件一期工程及庚○○要求變
更設計圖說及浮編材料價格乙事,經亥○○證實後,寅○○
、翁仕堯、亥○○均恐綁標造成工程品質低落,而未配合庚
○○之要求,亥○○並將庚○○要求變更設計圖說及浮編材
料價格乙事,告知甲○○,而甲○○表示此部分由庚○○與
創邑公司洽談,不用插手等語。嗣本件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
月13日辦理一期工程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同
年11月25日辦理第2次開標,僅長義公司1家投標,而以871
萬6800元得標。庚○○得標後,為順利辦理工程驗收,屢次
要求創邑公司於監造時放水,均遭拒絕。又因長義公司於97
年10月至12月間,先後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
及○○○鎮○○里○○路○○○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
程」(97年10月9日決標,得標價:144萬8000元,下稱土龍
坑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97年12月
24日決標,得標價92萬8000元,下稱員林公園改善工程)、
「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97年11月4日決標,得標價120
8萬元,下稱打石巷工程),其中一期工程、土龍坑改善工
程及員林公園改善工程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
過驗收,庚○○為較一般廠商更順利請領工程款及上開與甲
○○合意支付工程賄款之意圖,自行核算一期工程應支付50
萬元賄款對價、土龍坑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員
林公園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合計為60萬元,但
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撥款,自行增加
至80萬元,並於98年4、5月間,庚○○將前述一期工程等3
工程以牛皮紙袋包裝之賄款80萬元現金,於其停放在員林鎮
公所附近之自小客車內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辛○○
拿取後即依己○○指示,於當日下午至壬○○位於○○鎮○
○路公司兼住處將該80萬元轉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壬○○,
再由己○○向壬○○領取該筆賄款後,交付具有犯意聯絡之
申○○轉交甲○○,員林鎮公所迅即於1週後撥款。
⒉長義公司負責人庚○○亦因與被告甲○○事先約定同意給付
工程賄款,甲○○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違背職務內定長
義公司為得標廠商,長義公司因而於97年11月間標得上開之
打石巷工程(97年11月4日決標,得標價1208萬元),該工
程於98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促請員林鎮公
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核撥工程款之意圖,自行核算應支付之
賄款為80萬元,另於98年10月間,以牛皮紙袋包裝賄款80萬
元現金,於其停放在員林鎮公所附近之自小客車內交給具有
犯意聯絡之辛○○,辛○○拿取後即依具有犯意聯絡之己○
○指示,於當日下午至壬○○位於○○鎮○○路公司兼住處
將該80萬元轉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壬○○,再由己○○向壬
○○領取該筆賄款後,交付具有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
○,員林鎮公所隨即迅速於1週後撥款。
㈧向戊○○、張尚卿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員林鎮公所於96年9月17日公告○○○鎮○○段○○○○○○號中
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勞務
採購」案(下稱中東社區變更案,承辦人為王宗彬),採訂
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本採購案公告招標前,甲○○為
取得本件工程回扣,即與己○○、建設課代理課長未○○共
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透過建設課
未○○引介泰集全公司之戊○○內定得標本採購案,條件係
得標後需支付得標金額30%之工程回扣(約43萬餘元),戊
○○因資金因素未立即答應,本案於96年10月11日辦理第1
次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於流標後,未○○再
次詢問戊○○有無意願支付回扣及內定得標本案,戊○○因
資金不足請求可否分期支付工程回扣,經未○○答應後,戊
○○始同意支付回扣、參與投標,嗣後由戊○○透過員工張
尚卿與尚鼎公司之負責人王宗鴻,共同以尚鼎公司名義參標
,於96年11月9日第2次開標順利得標;得標後,戊○○於97
年2月29日請領到本案第1次估驗款後,於97年3、4月某日晚
間,未○○至臺中市○○○路○段普濟院時,主動與戊○○
電話聯絡,戊○○知道未○○之來意,即主動表示欲交付30
萬元工程回扣,隨後駕車前往普濟院,並於梅川西路4段位
於安順一街與瀋陽路一段間之路段旁,由戊○○在座車內將
30萬元現金交付予未○○,未○○再將該工程回扣交付具有
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本案於98年11月12日驗收通
過,旋由戊○○遞送尚鼎公司發票向員林鎮公所請領第4期
估驗款及尾款,惟2週後仍未獲撥款,戊○○再委請張尚卿
洽詢員林鎮公所人員,促請撥款,經張尚卿向王宗彬、未○
○、己○○等人確認已交付前述本案30萬元工程回扣,張尚
卿並透過王宗彬代為向甲○○爭取免除後續之工程回扣,己
○○確認已收到回扣後,即促請員林鎮公所人員儘速辦理本
案撥款事宜,並於98年12月15日撥款。
㈨向「正鈞公司」丙○○、吳宗信等人之索取工程回扣部分:
於96年1月起,至99年6月止,鎮長甲○○同宗親戚吳宗信、
丙○○等人,陸續借用同業友人江春茂所有之「宏縉公司」
及其家族設立之「信興土木包工業」、「正鈞公司」等牌照
(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得標96
年至99年度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全年度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工程
開口契約採購案及各種道路、排水、擋土牆及景觀工程等一
般土木工程類案件。而自96年 1月以來,吳宗信與丙○○於
前揭期間共實際承攬64件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承攬工程
總決標金額為 1億1093萬9900元。由於吳宗信、丙○○與彰
化縣各營造同業均知悉,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後數天
內須支付一定比例之工程回扣予鎮長甲○○,且依照慣例,
得標之工程案若屬開口契約,需支付實作金額 8%之工程回
扣;得標工程若為一般土木工程類案件,則需支付決標價 3
%至 5%不等之工程回扣,故吳宗信與丙○○投標員林鎮公
所發包工程前,均會預先將各工程案應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
(即決標價 5%)估算於投標金額中,然吳宗信與丙○○因
長年承攬員林鎮轄內大小工程,又係員林鎮長甲○○之同宗
親戚,故鎮長甲○○或員林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王宗彬等人
,若遇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施作難度較高、流標數次、遲遲
未能順利決標之案件,即洽請吳宗信、丙○○等人前來投標
、承攬,因該等工程施作難度較高、利潤極微,鎮長甲○○
亦默許吳宗信等人,承攬該等案件時免予支付工程回扣;此
外,鎮長甲○○亦默許吳宗信與丙○○得於各年度得標工程
均接近完工報請驗收、請款階段,再與己○○一併核對當年
度應支付之工程回扣帳款。吳宗信、丙○○與己○○對帳後
均會據其指示,於當年11、12月間或隔年1、2月間(農曆春
節前),將工程回扣款項交予白手套壬○○或申○○,而壬
○○保管款項最後亦均由己○○轉交白手套申○○,交予甲
○○本人運用、收執。甲○○、己○○、壬○○及申○○等
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利用員林鎮公所96至99年間辦理公
用工程之機會,向承包商丙○○、吳宗信等人索取工程回扣
之不法情事分述如下:
⒈於96年間,吳宗信、丙○○以支付決標價 4%之代價,向江
春茂借用「宏縉公司」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公所
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並實際承作由江春茂自行以「
宏縉公司」得標後轉包予吳宗信之「新東山排水浮圳路下游
段西岸災修工程案」(彰化地檢署另案
偵查中);同年度,
吳宗信與丙○○另以「信興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得標員林
鎮公所發包之「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彰化縣消防局八
卦山隧道分隊辦公廳舍聯外道路工程」等13案,合計96年度
吳宗信、丙○○ 2人實際承攬、施作之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
案共15件。吳宗信、丙○○ 2人共同承攬前揭15件工程案中
,部分係流標多次、無廠商願意承攬並經員林鎮公所人員商
請參與投標始承攬施作之工程案件,故於97年1、2月間,己
○○通知丙○○至其辦公室核對96年度應支付予鎮長甲○○
之工程回扣時,丙○○即自行扣除該等承攬利潤極低之案件
,僅針對「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東西
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彰化縣消防局八卦山隧道分隊辦公廳
舍聯外道路工程」、「員東路一段74巷西側灌溉溝牆倒塌等
災修工程」、「石茍排水東岸災修工程」、「員林鎮廚餘清
運與回收再利用計畫」及「彰化縣○○鎮○○街等雨水下水
道工程」等 6案核算工程回扣金額,其中,「員林鎮公所96
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係以實作金額之8%、其餘5案則以
決標價 3%之方式計算,合計吳宗信、丙○○於96年度共需
支付工程回扣款項約70萬元;丙○○為交付該筆70萬元工程
回扣,於97年2月4日,自其個人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之帳戶提領1筆66萬2,000元現金款項,另勻支信興土木
包工業公司零用金,湊成1筆70萬元現金,由己○○偕同前
往彰化縣○○鎮○○路○○○號之全邑公司與綽號「阿賓」之
壬○○見面,抵達該址後,己○○即介紹丙○○與白手套壬
○○兩人認識,丙○○隨即在己○○之見證下,將一只裝有
約70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白手套壬○○本人收執,數日後
,己○○主動前去壬○○前述住所拿取該筆工程回扣,同時
向鎮長甲○○回報,已取得丙○○交付之96年度工程回扣款
項約70萬元,己○○遂依據鎮長甲○○之指示,親自將該筆
70萬元現金交予申○○收執,再由申○○轉交甲○○本人運
用。
⒉於97年間,吳宗信、丙○○同樣以支付決標價 4%之代價,
向江春茂借用「宏縉公司」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
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同年度,吳宗信與丙○○
另以「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名義,得標員林鎮
公所發包之○○○鎮○○路(彰投82線)擋土牆災修工程」
等14案,合計97年度吳宗信、丙○○ 2人實際承攬、施作之
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共15件。吳宗信、丙○○2 人共同承
攬前揭員林鎮公所發包之15案工程中,部分係流標多次、無
廠商願意承攬並經員林鎮公所人員商請參與投標始承攬施作
之工程案件,故於98年 1月間,己○○通知丙○○至其辦公
室核對97年度應支付予鎮長甲○○之工程回扣,並指示丙○
○將97年度工程回扣款項交予壬○○,其後,丙○○即自行
扣除該等承攬利潤極低之案件,僅針對「員林鎮公所97年度
搶險搶修開口契約」、○○○鎮○○路(彰投82線)擋土牆
災修工程」、「土壠坑等野溪改善工程」、「湶州巷聖后宮
前擋土牆改善工程」、○○○鎮○○路○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及「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等 6案核算97年度
應支付予鎮長甲○○之工程回扣金額,其中,「埔姜林坑野
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決標金額雖為 207萬元,惟因該案施
作地點難度過高,最後實作金額減帳至 120萬餘元,故97年
度應給付之工程回扣金額,係以「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
修開口契約」實作金額之 8%、「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
修工程」實作金額之3%以及其餘 4案決標價之3%方式計算
,合計吳宗信、丙○○於97年度共需支付工程回扣約65萬元
;丙○○為交付該筆65 萬元工程回扣,於98年1月23日,自
其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
戶,提領1筆120萬元之現金款項,勻支其中65萬元現金做為
支付97年度工程回扣之資金,丙○○並持該筆65萬元現金單
獨前往彰化縣○○鎮○○路 ○○○號與壬○○見面,將該筆65
萬元現金交予壬○○時,曾向壬○○表示,該筆65萬元工程
回扣現金係受己○○之指示交付,壬○○聞後即親自收執、
保管,數日後,己○○主動前去壬○○住所拿取該筆65萬元
工程回扣,同時向鎮長甲○○回報,已取得丙○○交付之97
年度工程回扣款項約65萬元,遂依鎮長甲○○指示,親自將
該筆65萬元現金再交予申○○收執,由申○○轉交甲○○本
人運用。
⒊98年間,吳宗信與丙○○以「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
司」之名義,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
險搶修開口契約」等30案,吳宗信、丙○○ 2人共同承攬前
揭30件工程案中,「出水里200崁上方步道改善工程」及「
埔姜林坑雜草清除工程」等 2案屬施作難度較高、利潤微薄
之工程案件,故丙○○依照慣例,於主任秘書己○○通知丙
○○交付98年度丙○○及吳宗信承攬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
之工程回扣時,即排除前揭「出水里 200崁上方步道改善工
程」及「埔姜林坑雜草清除工程」 2案,而針對「員林鎮公
所98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28案,核算98年度應支付予
鎮長甲○○之工程回扣金額。98年11月間,甲○○命己○○
向丙○○催討98年度應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己○○透過員
林鎮公所建設課人員通知丙○○至其辦公室核對帳目,席間
己○○告知丙○○,其奉甲○○之命轉告丙○○「帳要算一
算」等語,即係要求丙○○儘速交出98年度承攬員林鎮公所
發包工程應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此外,己○○亦指示丙○
○,98年度工程回扣款項應交付給綽號「阿泰」之白手套申
○○,丙○○知悉前情後,即自行估算當時其與吳宗信承攬
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已屆完工、報請驗收並請款之案件,於
98年11月23日,丙○○前往彰化縣員林鎮農會,自其個人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分別提領1筆30萬元及1筆
20萬元的現金款項,且依照己○○之指示,持該50萬元工程
回扣現金款項至員林鎮公所後門停車場交給申○○本人收執
,並告知申○○該筆5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係己○○指示其交
付;於99年2月間(農曆春節前夕),甲○○再度指示己○
○儘速向丙○○催討98年度尚未結清之工程回扣款項,己○
○復透過員林鎮公所內部人員,通知恰巧前來洽公之丙○○
至己○○辦公室見面,數日後,丙○○攜帶一張其與吳宗信
98年度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之統計列表與己○○對帳
,丙○○向己○○表示,扣除施作難度較高、利潤微薄之「
出水里200崁上方步道改善工程」及「埔姜林坑雜草清除工
程」等2案工程以及98年11月間業已支付申○○之50萬元工
程回扣,吳宗信與丙○○尚需支付100萬元之工程回扣予甲
○○,於99年2月10日,丙○○復於其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
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1筆148萬元現
金款項,勻支其中100萬元現金做為98年度尚應支付予鎮長
甲○○之工程回扣款項,同樣依照己○○之指示,拿取該筆
10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款項至員林鎮公所後門停車場親自交
付予申○○本人收執,並告知申○○該筆工程回扣係依己○
○之指示交付;而己○○承甲○○指示,於98年11月間及99
年2月間2度催促丙○○交付工程回扣款項予申○○後,曾向
鎮長甲○○回報,其已依指示要求丙○○將98年度應交付之
150萬元工程回扣交予白手套申○○本人收執。申○○取得
工程回扣後再轉交予甲○○。
㈩向「日月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工程回扣未遂部分:
於98年3月間,員林鎮公所獲內政部營建署核撥300萬元經費
辦理「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本案正式上網公告招標前
,鎮長甲○○為利用本件工程案辦理發包之機會,牟取工程
回扣等不法利益,遂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亥○○與日月辰公
司劉德雲洽商,由劉德雲內定得標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
劃案」之意願及支付工程回扣之細節,亥○○依其指示洽詢
,劉德雲即要求亥○○至臺中市○○○路○段○○○號3樓日月
辰公司見面、討論配合得標本案之細節,期間亥○○向劉德
雲表示,若劉德雲願意配合內定得標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
規劃案」並順利得標,即需負責支付得標價35%之工程回扣
(該案預算金額為300萬元,估計得標價35%之工程回扣約
100萬元),作為買通評選委員、該案各期規劃報告審查委
員及儘速請領工程款等相關事宜之打點費用,劉德雲聞後表
示,鎮長甲○○、亥○○所要求之工程回扣成數過高,遂拒
絕配合內定得標並支付工程回扣等合作事宜。於98年4月10
日,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正式上網公告,招標期
間某日,亥○○與劉德雲雙方約定於臺中市○○路(臺中市
警察局對面)麥當勞見面,再度協商由劉德雲配合得標內定
本案並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當日劉德雲帶同日月辰公司會
計江采龍前往赴約,劉德雲向亥○○表示,由於本件「員林
鎮整體綱要規劃案」規劃內容涵蓋員林鎮轄內3處地點,若
配合得標需支付決標價35%(約100萬元)之工程回扣,本
案即無任何利潤,盼亥○○轉告甲○○,將配合內定得標本
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之工程回扣降為50萬元,惟亥
○○認為劉德雲將100萬元工程回扣調降至50萬元幅度過大
而拒絕轉告,當日談判未達共識。於98年4月23日,本案辦
理開標,僅劉德雲使用之「日月辰公司」1家廠商以標價300
萬元參與投標,98年4月28日經評審委員會評選,日月辰公
司取得優先議價權,減價結果以底價294萬元承攬;本案簽
約後,劉德雲為避免本案規劃過程及請款程序遭員林鎮公所
方面人員刻意刁難,遂主動向亥○○表示,願意支付得標價
15%(約45萬元)之工程回扣予甲○○,亥○○隨即要求劉
德雲自行向甲○○協商,劉德雲遂以本案工程款需經彰化縣
政府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撥款,撥款時程勢必拖延為由,
與甲○○達成交付40萬元工程回扣之協議,甲○○並指示後
續工程回扣交付事宜由劉德雲逕與承辦人亥○○處理。於98
年10月間,本案期初報告通過彰化縣政府聯合審查委員會審
查;於98年12月18日,日月辰公司獲撥第1期工程款117萬
6000元;於99年3月19日,本案完成結算、驗收,員林鎮公
所於99年5月11日核撥工程尾款(含第2、3期工程款)176萬
4000元予日月辰公司,履約期間,劉德雲一再以本案工程款
尚未全數領取為由,拖延交付工程回扣時程,俟因亥○○涉
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遭
司法機關調查,遂未支付本案工程回
扣款項予鎮長甲○○而未遂。
向「全勝公司」酉○○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⒈緣於97年11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98年○○○鎮○○
○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招標作業,採公開評選及
準用最
有利標方式決標,預算金額 429萬元整,由建設課技士丁○
○經辦,97年12月5日開標,僅全勝公司1家廠商參標,嗣於
97年12月18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413萬8,588元,惟
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循例指示具有共同犯意之主秘己○○負
責控管「98年○○○鎮○○○道細部設計案」工程回扣之收
取進度。另甲○○、己○○亦責成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丁○○
於97年12月 5日開標後數日,親自約詢全勝公司副總經理酉
○○,要求索取「98年○○○鎮○○○道細部設計案」得標
金額之35%,作為工程回扣,惟酉○○表示得標金額未必是
標案最終實領金額,無法依照得標金額35%支付,並要求改
以「得標金額八成」之35%作為計算工程回扣之上限,酉○
○進而表示「要的話就是這個數字,不然就不要了」等語。
經丁○○請示甲○○同意後,丁○○即同意酉○○支付之回
扣金額。嗣後,酉○○即分別於97年12月11日及97年12月19
日,指示全勝公司行政人員自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全勝公司」帳戶,各提領現金60萬元、
50萬5000元,酉○○取其中105萬元款項,分成2次,以牛皮
紙袋包裝後,攜至員林鎮公所交付予丁○○,作為支付「98
年○○○鎮○○○道細部設計案」之工程回扣款項,惟其中
第1次(約50、60萬元)交付過程,時因丁○○本人不在員
林鎮公所辦公室,酉○○係將該次現金回扣款項交予同課雇
員辛○○收執,辛○○亦基收受工程回扣之共同犯意聯絡,
即直接將之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壬○○保管,丁○○第2次
接續收取酉○○支付之工程回扣餘款後,亦均交由辛○○負
責轉手上繳,辛○○接續將該等裝有現金回扣款項之紙袋,
攜至白手套壬○○位於○○鎮○○路○○○號之全邑公司處所
,親手交予壬○○收執,並由辛○○返回員林鎮公所向主任
秘書己○○回報,俾己○○控管「98年○○○鎮○○○道細
部設計案」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己○○再循既定分工模式
,接續前往前述壬○○處所,分別拿取前述合計105萬元之
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己○○即依照鎮長甲○○
例行指示,將該等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具有犯意聯
絡之申○○,由申○○轉交予甲○○。
⒉於98年 4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98年○○○鎮○○○
道工程委託監造案」招標作業,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預算金額 267萬4288元,由建設課技士丁○○經
辦,於98年5月 7日開標,僅全勝公司1家廠商參標,嗣於98
年5月21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257萬7041元。鎮長甲
○○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
回扣之犯意,循例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主秘己○○負責控
管「98年○○○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工程回扣之收
取進度。於98年5月7日開標後數日,己○○先指示亦具有犯
意聯絡之丁○○再度約詢全勝公司副總經理酉○○,並要求
索取「98年○○○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得標金額之
25%,作為工程回扣,惟酉○○表示「監造案投入的成本比
設計案還高,相對的利潤更低,還是要打個折才可以」等語
,丁○○經向甲○○請示並經同意後,即向酉○○表示依其
所提之工程回扣金額支付。嗣後,酉○○即於98年 5月20日
,指示全勝公司行政人員分別自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之帳
號:000000000000號「全勝公司」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中港
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酉○○」帳戶,各提領現金
12萬元、35萬,合計47萬元款項,經酉○○親自以牛皮紙袋
包裝後,即攜至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一次全數交付予丁○○
,作為支付「98年○○○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之工
程回扣款項,丁○○收取酉○○支付之47萬元工程回扣現款
後,嗣循例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負責將該只裝有47萬
元現金回扣款項之牛皮紙袋,攜至白手套壬○○位於○○鎮
○○路○○○號之全邑公司處所,由辛○○親手交予具有犯意
聯絡之壬○○收執保管,並由辛○○返回員林鎮公所向主任
秘書己○○回報,俾己○○控管「98年○○○鎮○○○道工
程委託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繼之,己○○再循既
定分工模式,前往前述壬○○上開處所,拿取前述47萬元之
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己○○即依照鎮長甲○○
例行指示,將該等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申○○,由
申○○轉交鎮長甲○○。
⒊於97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彰77線(萬年路南段
)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由建設課課員亥○○經辦,採公
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於97年10月24日開標,僅
全勝公司 1家廠商參標,嗣於97年10月31日決標予全勝公司
,決標金額 579萬1000元。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
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循例指示亦具
有犯意聯絡之主秘己○○負責控管「彰77線(萬年路南段)
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另指示亦具有
犯意聯絡之承辦人亥○○於97年10月24日開標後約1、2週,
親自於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辦公室向全勝公司副總經理酉○○
要求依慣例支付鎮長甲○○174萬元(約為得標金額30%)
之「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工程回扣
,俾利全勝公司後續申辦估驗請領工程款項。嗣後,經亥○
○數次催討,酉○○為使「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
規劃設計案」不受刁難而順利估驗請款,始允諾支付174萬
元工程回扣,然而,因適逢全勝公司辦公室進行整修裝潢,
全勝公司備有大額現金準備款項,酉○○為支應全勝公司需
支付之174萬元工程回扣款項,即直接自全勝公司既有裝潢
資金中,分3、4次(每次約30、40萬元)拿取總計174萬元
之現金款項,並分別於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辦公室及停車場接
續交予亥○○,亥○○於數次收取酉○○支付之現金回扣款
項後,均即面報鎮長甲○○及主任秘書己○○,俾己○○控
管「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之工程回
扣支付進度,其中,酉○○支付之第1筆「彰77線(萬年路
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現金回扣款項,甲○○係指示
亥○○將之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申○○保管,至於後續數筆
現金回扣款項,均經己○○指示亥○○攜至白手套壬○○位
於○○鎮○○路○○○號之全邑公司處所,由亥○○交予具有
犯意聯絡之壬○○保管,壬○○均回應表示:「我知道了」
,嗣後,己○○再循既定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壬○○處
所,分別拿取前述數筆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己
○○並均於
翌日上班時回應亥○○:「收到了」等語,且己
○○即依照鎮長甲○○例行指示,將該等回扣款項於員林鎮
公所內交予申○○,由申○○轉交予鎮長甲○○。
⒋於98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彰77線(萬年路南段
)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由建設課課員亥
○○經辦,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其間,鎮
長甲○○指示亥○○配合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通知全勝公
司副總經理酉○○前往員林鎮公所鎮長室與其見面,約2、3
日後,酉○○由亥○○陪同前往鎮長室與甲○○見面,鎮長
甲○○為牟取不法利益,竟與亥○○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當場表示將內定全勝公司
繼續得標「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
含監工)案」。本案於98年11月10日開標,僅全勝公司 1家
廠商參標,並於98年12月1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546
萬9352元,甲○○遂循例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主任秘書己
○○負責控管「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
造(含監工)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亥○○亦要求酉○
○支付約 25%之工程回扣,酉○○表示監造案利潤較少,經
協議後降低工程回扣約90萬元。酉○○為支付甲○○約90萬
元之「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
工)案」工程回扣款項,於98年12月 7日指示全勝公司行政
人員前往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自帳號:000000000000號「
全勝公司」帳戶提領現金 89萬3,000元,加上酉○○手頭自
有若干現金,酉○○遂將合計90萬元之現金款項以牛皮紙袋
包裝,攜至員林鎮公所交付承辦人亥○○轉交予鎮長甲○○
,經亥○○面報甲○○,甲○○指示亥○○將該筆90萬元現
金回扣款項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申○○,亥○○即於當日將
該筆9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拿至員林鎮公所秘書室交予申○○
收執,並向己○○回報,申○○再轉交予甲○○。
向「彰晟公司」曹榮源收取工程回扣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
分:
⒈緣於97年12月 5日,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員林鎮清潔隊部
工程」第一次公開招標作業,預算金額 719萬8119元,由建
設課僱員辛○○經辦,於97年12月18日開標結果,因無廠商
投標而流標,辛○○於97年12月22日公告辦理第二次公開招
標,其間,鎮長甲○○與彰晟公司負責人曹榮源因參加員林
地區扶輪社之社交活動相遇,甲○○遂親邀曹榮源參與投標
「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曹榮源有意承攬,並即指示業務
部協理陳建佐備妥投標文件參標,經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於
97年12月31日辦理第二次開標作業,結果由彰晟公司以最低
價格 689萬元整決標,並於同日簽訂契約,工程期限為開工
之日起 100日曆天。「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之主體,係新
建地上 1層之鋼筋混凝土建築,需於開工前取得建造執照,
彰化縣政府迄98年 4月22日始准予核發建造執照,彰晟公司
於98年6月 4日申報正式開工。
惟於開工後1個月餘,鎮長甲
○○竟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親自
於某公開活動場合向曹榮源索取 5%(約35萬元)工程回扣
,甲○○係主動
告訴曹榮源:「那件也是要瑣費(閩南語)
」等語,曹榮源回答:「這是你拜託我做的,我又沒有賺錢
」等語,甲○○則堅持表示:「這本來就是應該要給的」等
語,惟當天曹榮源並未允諾支付工程回扣。於98年8月1日,
「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之施工總體進度達60%,彰晟公司
於98年8月3日依據契約規定,函請員林鎮公所辦理第一期工
程估驗會勘,彰晟公司工地主任胡志君即檢具相關資料申請
第一期工程請款,惟數度遭承辦人辛○○要求補件,經曹榮
源請託員林鎮鎮民代表張素芬居間催辦,彰晟公司始領得第
一期工程款,然而,甲○○仍堅持要求曹榮源支付5%工程
回扣,曹榮源迫於無奈,始自彰晟公司日常週轉金籌措現款
35萬元,並以標示其另家經營之「富昱生化科技公司」紙袋
包裝後,親自前往彰化縣議員曹明正服務處請託友人曹明正
代為交付此筆工程回扣,因曹明正係鎮長甲○○昔日擔任第
14、15屆彰化縣議員之同事,且經曹榮源當面請託協助轉交
該筆35萬元現金予甲○○,曹明正遂允諾之,並隨即將該只
裝有35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其配偶曹劉麗珍保管,以俟甲○
○收取,不久,鎮長甲○○即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白手套申
○○前往曹明正議員服務處拿取曹榮源支付之35萬元現金回
扣款項,經曹劉麗珍當場確認該名自稱「小黑」之男子申○
○,係代表鎮長甲○○前往拿取前述紙袋之身份無訛後,曹
劉麗珍遂將曹榮源委託轉交之現金紙袋交予申○○收訖,而
申○○收受本件工程回扣後,亦向具有犯意聯絡之己○○回
報已收受本件工程回扣,並轉交予甲○○。
⒉另緣於98年4、5月間,員林鎮公所
著手規劃「彰77線(萬年
路)南段拓寬工程」施工標案,預算金額 2億614萬326元,
由建設課課員亥○○經辦。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
於利用經辦此項公用工程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邀集
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亥○○謀議本件如何收受賄款對價
,另邀請負責規劃設計之全勝公司副總經理酉○○至鎮長室
,評估得標廠商之實際施工成本,據以判斷廠商可支付賄款
對價之空間,甲○○並進而認定其有從中牟取至多約3000萬
元賄款之空間。嗣後,約於98年5、6月間某日,彰晟公司負
責人曹榮源於某公共場合巧遇甲○○,甲○○主動向曹榮源
打招呼並表示:「公所有萬年路的工程,看你要不要來標?
」等語,曹榮源回答:「好哇!不然我就試試看!」等語,
惟甲○○接續表示工程經費大約 2億多元後,當場告訴曹榮
源:「要給10%的『瑣費』(閩南語)」,曹榮源回答表示
:「我試試看。」,數日後,曹榮源即前往員林鎮公所鎮長
室找甲○○見面,甲○○遂於見面過程中提及本件「彰77線
(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且撥打內線指示承辦人亥○○
前往鎮長室,甲○○除親自介紹曹榮源與亥○○互相認識,
且當場向亥○○表明曹榮源參與投標之意願,甲○○告訴亥
○○:「曹董對萬年路很有意思要作,你叫全勝公司蕭副總
過去找他一下,看有需要什麼設計書圖資料,就請蕭副總提
供給他」等語。嗣後,酉○○擔心其若有不從,全勝公司恐
將於承包員林鎮公所「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
規劃設計案之執行或請款過程,遭到刻意延誤或刁難,約1
週後某日,酉○○遂配合甲○○指示,與亥○○一同前往彰
晟公司拜訪曹榮源,曹榮源並指定業務部協理陳建佐負責擔
任日後與酉○○聯繫「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案
之窗口代表,經
彼此互換名片及寒暄,曹榮源親筆於酉○○
名片上註記「員林萬年路」字樣,酉○○明知設計書圖係採
購上應秘密之資料,但考量自身公司之利害,即允諾事先提
供「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相關設計書圖資料予
彰晟營造公司,經1週後,酉○○即依照甲○○前述指示,
洩漏採購秘密,親自將該公司負責「彰77線萬年路拓寬工程
規劃設計案」之規劃設計相關設計書圖資料,提供予彰晟營
造公司協理陳建佐研參,俾利甲○○內定彰晟營造公司得標
(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曹榮源為順利標得本件工程,亦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
意,同意支付本件賄款對價(曹榮源行賄罪經一審判決後未
上訴而確定)。此外,曹榮源為支應甲○○要求之相當於10
%(約2000萬元)款項之賄款,曹榮源除告訴協理陳建佐有
關甲○○向其索取賄款之情事,並特別交代陳建佐於估算該
標案之工程成本時,務必將10%之賄款核算於工程成本內,
且分項攤算於雜費、包商利潤、公關費等項目,其中,陳建
佐即於內部標價清單加列「公關雜費(約5.5%)、955萬77
0元」之成本項目,然而,約1個月後,因甲○○在外聽聞曹
榮源配偶林素香,於獅子會社交場合抱怨鎮長甲○○曾向該
公司承包「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收取5%賄款之行徑,致
甲○○緊急要求亥○○停止與彰晟公司曹榮源之後續勾聯,
以免東窗事發而未遂。
向「文健公司」丑○○要求支付工程回扣未遂部分:
全勝公司酉○○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
)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於98年12月1日標得「彰77線(
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之後,
即係受員林鎮公所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係受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
共事務之公務員,亦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監造之人
員。98年12月1日,「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開
標結果,由桃園地區之文健公司以1億6560萬元最低價格得
標,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之犯意,多次撥打電話要求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
人亥○○找全勝公司酉○○前往鎮長室共謀向文健公司收取
工程回扣,經甲○○、亥○○、酉○○等3人分別於98年12
月中旬、99年1月初及2月農曆春節過後某日,三度於甲○○
鎮長室內當面磋商謀議,甲○○並以5隻手指之手勢,確認
文健公司應付之工程標案回扣比例為5%,亦即800萬元整,
其間,經亥○○數次催促,酉○○前後總計5次居間聯絡文
健公司負責人丑○○及工地主任陳景隆洽談支付「彰77線(
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工程回扣事宜,第1次係於99年1
月間,文健公司工務所成立後某日,酉○○前往文健公司工
務所告訴陳景隆:「員林鎮公所裡面要跟你們文健公司談『
瑣費(閩南語)』的事情」,酉○○並請文健公司派人洽談
「瑣費」事宜,約隔1週後,文健公司繼而派股東陳大能前
往全勝公司位於臺中市○○路○段○○○號4樓之1的辦公室洽談
,酉○○當面告訴陳大能,鎮長甲○○要求文健公司支付工
程回扣,酉○○並請文健公司做出決定洽談工程回扣細節,
約數日後,酉○○前往施工現場查看工程監造情形,酉○○
並告訴丑○○有關鎮長甲○○向文健公司索取工程回扣之情
事,惟丑○○表示:「文健公司沒有在和別人談工程回扣的
習慣,也沒有在被別人『揩油(閩南語)』」等語,酉○○
並即向亥○○回報有關丑○○有意回絕之表示情形。然而,
鎮長甲○○仍堅持向文健公司收取5%工程回扣,因此,數
日之後,酉○○前往工地現場巡察之際,於工地現場巧遇丑
○○本人,酉○○續向丑○○轉達有關鎮長甲○○堅持收取
工程回扣之情事,丑○○態度始轉為軟化,並回答表示將會
回去「算算看」。嗣後,約於99年初農曆過年後,酉○○再
次因前往工地現場查看監工情形而遇見丑○○,丑○○轉而
向酉○○表示,有關鎮長甲○○要求之工程回扣,就在第1
次估驗請款後先給150萬元,後續回扣款項則待完工請款後
,再行支付,迄99年8月間,「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
工程」之工程進度未及20%,文健公司並未支付第1期150萬
元工程回扣款予鎮長甲○○而未遂。
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於98年 5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98年○○○鎮○○○
道工程(第一工區、第二工區)等二件工程」公開招標作業
,採最低價格方式決標,總預算金額9727萬7000元,由建設
課技士丁○○經辦,於98年 5月15日開標,其中第一工區之
標案係由鐳泰營造公司以3875萬9966元決標。鎮長甲○○為
牟取不法利益,仍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與己○○、丁○
○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循
例指示主秘己○○負責控管「98年○○○鎮○○○道(第一
工區)工程」回扣收取進度。於98年 9月23日,「98年○○
○鎮○○○道(第一工區)工程」之施工進度達 87.28%,
鐳泰營造公司依據契約第5條規定,申請第1次估驗,並於98
年12月間請領第一期估驗款,其間,承辦人丁○○藉機告訴
鐳泰營造公司專案經理賴樹重,員林鎮公所高層要求索取本
件之 100萬元工程回扣,經賴樹重返回鐳泰營造公司與高層
討論後,考量日後請領工程款項恐遭刻意拖延或刁難,迫於
無奈,始勉予同意支付。賴樹重即依照丁○○指示,先行將
該筆 10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攜至全勝公司辦公室,並告知酉
○○,代為轉交這筆工程回扣予丁○○,而酉○○原雖不欲
代為轉交,但因賴樹重已離開,且考量尚有本件之設計及監
造案費用尚未請領,遂代賴樹重將此筆 100萬元回扣款項拿
至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交予丁○○。同日,丁○○即將其收取
之 100萬元回扣款項,循例交由辛○○協助轉交予主秘己○
○、鎮長甲○○等人。辛○○明知此係工程回扣,亦共同基
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將該只裝有 100
萬元現金回扣款項之紙袋,攜至具有犯意聯絡之白手套壬○
○位於○○鎮○○路○○○號之全邑公司處所,親手交予壬○
○收執保管,辛○○返回員林鎮公所後,並向主任秘書己○
○回報,俾己○○控管本件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己○○再
循既定分工模式,前往前述壬○○處所,拿取前述 100萬元
之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己○○即依照鎮長甲○
○例行指示,將該筆100萬元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
具有犯意聯絡之申○○,由申○○轉交予鎮長甲○○。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站移送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
證人、
鑑定人
、
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
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
2 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係屬
傳聞
證據,原則上無
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
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 2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 1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
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
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
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
據。又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
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
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
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
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
,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
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
據能力。經查,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午○○於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站警詢時,就有關被告亥○○確曾於上揭事實欄
㈠
所載之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
交付予午○○,以及曾於開標前,提供亦屬應秘密之亞聯公
司服務建議書予鈞達公司之原由及過程,證述極為詳盡;另
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亥○○於歷次臺中市調查站警詢、
證人即共同被告戊○○、證人張尚卿於99年8月3日臺中市調
查站警詢時就有關被告未○○如前開事實欄㈧所載如何共
同計畫及參與實施向戊○○、張尚卿收取工程回扣之經歷,
分別證述
綦詳。而該等證人嗣於原審審理時證陳:警詢時有
詳細說明,筆錄內容均有依其等之所述記載,且警詢之所述
皆屬實在等語,其前後所證雖有部分陳述不符之情形。本院
審酌上開各該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
憶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
且部分證人甚至於原審審理時就所詰問或
訊問之事項證稱:
時日已久而已遺忘,或事發當時記憶較清楚等語,
堪認上揭
證人等於距案發當時較近之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本件前述各被告之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此等部分之證人於臺中市調查站
警詢之
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未○○之選任辯護人認
前開證人等於警詢中之證詞,無證據能力,要無可採。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
鑑定人、告
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
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
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
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
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
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
他造之反
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亥○○歷次、戊○○、證人張
尚卿在99年8月3日關於被告未○○前揭被訴部分(即事實欄
㈧部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復經原
審賦予被告未○○就該等證述表達意見之機會,並以證人身
分
傳喚到庭供被告未○○及其選任辯護人進行詰問(被告未
○○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庭),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
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而據上述證人做成
供述證據之外部情狀
,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揆諸首揭說明
,此等部分之證人於上述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即有證據能力
。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亦為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所明文規定。查本
件判決其餘後述所引之供述證據,固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惟均已於本院調查證據程序及審
理
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各被告及其等分別選任
之辯護人均知悉該等證據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而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
項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四、按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
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第1、2款定有明文。本案下述所使用之其他
書證,均係
屬公務員、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為之紀錄文書,
無
偽造之動機,且查無其他顯然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條文
規定,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甲、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
本件除被告亥○○否認有前揭事實欄㈠之洩密,被告未○
○否認有上揭事實欄㈧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
回扣,被告癸○○否認有前開事實欄㈡1所示之共同經辦
公用工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被告申○○、壬○○否認於本
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洩密(被告申
○○如事實欄㈠所示部分),被告辛○○否認其所為如事
實欄之㈤、㈦、1、2、等、被告丁○○否認其所為
如事實欄之1、2、等、被告午○○否認其所為如事
實欄之㈠,乃係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
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
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
犯
行外。其他被告甲○○、己○○、戊○○、酉○○、巳○○
、乙○○等對前開被訴之全部,與被告亥○○、午○○對上
開否認以外之其餘被訴部分之事實皆供承不諱。被告亥○○
辯稱:本件伊沒有洩密之情事等語;被告未○○辯稱:伊並
不是中東社區變更案之承辦人員,亦非採購人員,伊是負責
都市計畫內土地,中東社區變更案是非都市計畫之土地,本
件與伊無關,伊都沒有經手,戊○○亦未拿錢給伊等語;被
告癸○○辯稱:伊在員林鎮公所從未接受鎮長或任何人之指
示去顧標,關於○○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伊事先
並
未被告知是要由長呈興公司得標,開標當日伊並無擱置標
單,且事先伊對於回扣之金錢分配也都不知情等語;被告申
○○辯稱:伊在公所從不參與建設課及發包之工作,伊雖確
實有上揭轉交金錢款項之行為,然伊並未涉及貪污犯行;且
事實欄之㈡1、㈡2、㈢、㈣、㈤、㈥4、㈦1、㈦2、
㈨1、㈨2、1、2、3、伊並未收受金錢與轉交
等語;被告壬○○辯稱:亥○○轉交之12萬5千元,並沒有
跟伊說是要做春節紅包之類的話,他只是寄放而已,其餘款
項亦均僅係暫時寄放在伊處,俟1、2日後己○○即會來取走
,伊於本案並未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
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
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之
犯行等語;被告辛○○辯稱:本件關於○○鎮○○○道綠美
化工程是黃世寶來找伊,問伊說金額可不可以,並非伊主動
去洽談,而關於庚○○之長義公司所承包工程部分伊是從施
工後才開始承辦,之前發包的過程是由亥○○承辦,而庚○
○是在工程完工驗收後請款中才來拜託伊轉交,是伊與其他
共同被告並無違背職務之犯意聯絡,至於向鐳泰營造公司賴
樹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伊只是幫丁○○跟酉○○轉交,與
其等並沒有犯意聯絡等語;被告丁○○辯稱:關於向「全勝
公司」酉○○收取工程回扣部分,回扣比例是酉○○自己講
的,伊只是傳達他的意思,而關於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
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是賴樹重拜託伊去向上級詢問,賄款
金額都是賴樹重自己講的,並不是伊跟他講的,伊也只是轉
交等語;被告午○○辯稱:關於向「鈞達公司」巳○○、乙
○○收取賄賂部分,伊本人並沒有受員林鎮公所的委託去尋
找承包之廠商,伊是受巳○○所託去員林鎮公所找尋看有無
合適之標案,且伊並無共同收賄之情事等語;被告戊○○辯
稱:伊僅係代表創邑公司行賄而已,並非與公務員共犯收受
賄賂等語;被告午○○辯稱:伊並未與鎮長甲○○或公務人
員有收受賄賂之共同犯意聯絡等語。此外,被告等之選任辯
護人之辯護要旨及被告巳○○之上訴要旨,茲整理如下:
一、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原判決事實欄二㈠部分,原判決認被告就此犯行應適用「違
背職務收賄罪」,無非係以共犯亥○○曾違背其公務員職務
將應祕密之文件交付予鈞達公司,惟該等文件既因流標而不
具備應祕密之理,是共犯亥○○自非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從
而被告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再者,共犯亥○○洩漏該
等文書之行為非被告所能預見,被告如何能與之參與洩密行
為?原審逕論處違背職務收賄罪,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
法令。
㈡原判決事實欄二㈡1、2部分,由原審所認犯罪事實可知,
被告僅曾於事件初始指示共犯亥○○向欲投標之廠商
期約收
受賄賂,至被告午○○所為借牌投標行為、被告癸○○、亥
○○之攔標行為,均係其等出於個人決意下之行為,是被告
對於上開人等之行為無從知悉或參與,是被告至多僅得以成
立「未違背職務收賄罪」,然原判卻論以違背職務收賄罪,
顯有適用法令
錯誤之違法。
㈢原判決事實欄二㈡3部分,被告未曾收取回扣,該長呈興公
司所承包皆係小型工程,為發包金額10萬元以下之工程,該
等工程之「發包請示單」毋須呈致鎮長即被告處,被告根本
未曾加以批示或審閱,亦無從知悉該等工程之存在,更無可
能指示收取回扣,是被告本身確實從未指示或允諾承辦人收
取該等小型工程之回扣。
㈣原判決事實欄二㈢部分,被告亦未曾指示或允諾收取回扣。
承前所述,被告並非對每一件工程皆會收取賄賂,依被告記
憶所及,山豐公司該件工程得標數額極低,大約僅為標價四
成左右,故被告當時認山豐公司根本毫無利潤可言,哪有餘
力支付回扣,故從未應允或指示收取回扣,至於其餘經手之
人是否私下索取回扣,被告則不得而知。
㈤原判決事實欄二㈥1至5部分,共犯亥○○於投標前向創邑
公司期約賄賂,及於得標後收受賄賂之犯行,係構成「收受
賄賂」之要件,尚未構成「違背職務」之要件,倘被告等人
另無違背職務之行為,自僅能論以「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而本件創邑公司之五項得標案,皆採定有底價之最有利
標,且僅有創邑一家公司投標,被告等人無須施以任何不法
行為,自未有違背職務,是自應論以「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罪」,原審不查,論以違背職務收賄罪,顯係有違誤之處。
又原判決指稱被告等人在辦理驗收、審查時,選任創邑公司
所提供熟識之審查人員等云云?然何以未見創邑公司所提供
之名單?委員為何人?有無選擇權等事項?被告對此是否存
在犯罪聯絡或
行為分擔?原判決未敘明認定之證據及論罪之
理由,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㈥原判決事實二㈦部分,被告等雖向庚○○期約及收受賄賂,
然因本案僅有長義公司一家投標,因而自行順利得標,被告
等並無任何違法施以助力之違背職務行為,自不得論以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罪,而應論以「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㈦原判決事實欄二㈧部分,被告未曾指示或允諾收取回扣,依
被告記憶所及,本件中東社區變更案因金額極低,幾乎無廠
商願意投標,以致流標,故於公所承辦人詢問是否索取回扣
時,被告立即表示「根本不賺,不用拿」,是被告未曾指示
或收取此部分之工程回扣。本件唯一證人戊○○雖稱有回扣
30萬,然其所述交付地點及情形不符常理,且戊○○於96年
12月間甚因個人缺錢而私吞創邑公司賄款34萬,是其豈有可
能於97年3月主動交付30萬元賄款,故其證詞甚難採信。
㈧原判決事實欄二㈨1部分,丙○○不可能於97年2月間交付
賄款予壬○○,實乃因壬○○係於97年11月間始經己○○介
紹後始擔任款項保存者,此有己○○於99.07.22日調查筆錄
可證,是原判決此部分所認顯與事實不符,
容有錯誤。
㈨原判決事實欄二㈨1至3部分,被告等亦係基於同一收受賄
賂之
概括犯意,向同一廠商正鈞公司就其所得標之工程收受
賄賂,縱使完工時間先後不一,仍無礙認定為同一收賄行為
,自應以包括之「同一犯罪行為」加以評價,論處一罪。
㈩原判決事實欄二1至4部分,被告等與此部分犯罪事實中
,均係基於同一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向同一廠商全勝公司
就其基於鎮公所得標之工程收受賄賂,依一般社會觀念皆認
屬於同一收賄行為,自應視為包括之「同一犯罪行為」加以
評價,論處一罪,原審卻將此同一犯罪行為強行割裂,分別
論處二罪,突然加重被告之刑罰責任,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
違背法令。
原判決事實欄二2部分,原審論處被告違背職務受賄罪無
非係以被告曾請亥○○提供相關設計圖書資料,而認定被告
洩漏採購祕密等,惟所提供廠商之參考資料,並非採購祕密
資訊,被告並無違背職務涉犯洩密罪,是原判決顯對此部分
事實有所誤會,再者,原審並未敘明參考資料內容為何?又
為何屬採購法上之應祕密資訊?是關此重要判決依據,原審
未為論敘,顯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原判決事實欄二1、2部分,被告係基於同一索取賄賂之
概括犯意向彰晟公司索取賄賂,是自不應該公司得標兩件工
程,而逕論處二罪,被告所為顯係同一索賄行為,自應視為
包括之「同一犯罪事實」加以評價,論處一罪。
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疏未審酌刑法第57條各項之
科刑減輕標
準,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且被告乃係因經濟窘迫,適逢
諸多廠商紛紛積極表達欲支付賄賂以取得工程標案,致被告
一時失慮涉犯本案,究被告之
犯罪動機,絕非出於傷害他人
以圖自己之重大惡意,實尚有憐憫之處,為此懇請鈞院衡酌
上情,惠賜被告從輕量刑
定應執行刑11年以下之徒刑;再者
,被告所犯係屬白領階級之經濟犯罪,究其不法性及危害結
果,畢竟與燒殺擄掠、殺人越貨之煙毒犯、暴力犯、性侵犯
、
組織犯罪等有所不同,相較而言,被告僅因一時財迷心竅
觸犯本案,不法內涵顯然較上開犯罪類型為輕,復未做出任
何傷害他人性命安危之行為,故縱對被告處以10年有期徒刑
,橫情應已達應報、威嚇、再教育之目的,確無對之科以重
刑責之必要。
二、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長義公司承包之○○○鎮○○里○○路○○○巷(土龍坑)塊
狀護欄改善工程」乙案,雖經臺中市調查站提出證物,然係
經被告針對提示案件供出自己案情,即在檢調機關未發覺犯
罪前,自行供出案情因而偵破,應為
自首案件,此為原審未
予審酌。
㈡本件被告適用證人保護法,並於偵查中
自白及自首而偵破,
又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原審所為量刑顯屬過重,本案實應
予以被告免除其刑或
緩刑之宣告。
㈢本案除向「鈞達公司」收取工程回扣乙案由檢調主動偵辦外
,其餘各案均由偵查中經檢察官
曉諭而轉為
污點證人,被告
並無偵查中自白、自首,經檢察官同意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予以被告減輕或免除其刑,經由被告詳細供出案情後,檢調
單位始得以偵破其他工程回
扣案,讓其他被告等俯首認罪,
惟原審卻仍處以較高之量刑,對被告而言實屬過重。被告轉
為污點證人後,檢察官尚派人員保障被告之安全,顯見被告
為節省司法資源,而致使自己生命有所堪慮,
足證確實因被
告之供述,而使本案得以真相大白。
⒋再者,被告並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此從檢察官
起訴書第
143頁可明,因被告之配合,檢察官方會在起訴書中請求對
被告從輕量刑或免除其刑,然原審未依上開條文免除其刑,
在減輕後仍處以5年2月之刑,自屬過重。另被告一家四口,
均仰賴被告照料,其妻體弱多痛,其子因不慎摔傷腦袋而須
賴被告照實餵食、罐洗、送醫,是請鈞院予以被告面除其刑
或有條件之緩刑宣告,讓被告得以照顧無依之子,並在兼顧
法理情下,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
三、被告亥○○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而應守秘密
者而言。而原判決認被告洩密之犯行,顯與上開應祕密之定
義不符,即本件被告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及服務建議書時顯已
非祕密,是縱使被告將上開文件交付予他人,自
難謂符合應
祕密者之定義。
㈡被告固然對於涉犯如原審判決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全部不爭執
,惟其中如犯罪事實二(三)、二(四)、二(六)1.、二(六)2.
、二(六)3.、二(十)、二(十一)3.、二(十一)4.、二( 十二
)2.及二(十三)等10罪,係自首而受裁判,而上訴人個人並
無任何
犯罪所得,且前開10罪均係因上訴人之自首而查獲其
他
正犯甲○○、己○○、申○○、癸○○及壬○○等人,
參
酌前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所涉前開10罪
應予免除其刑之判決,原審不查,均予
宣示各有期徒刑5年2
月之判決,明顯違法,請
撤銷原判決,改科以免刑之判決。
㈢原判決就被告所涉16個犯罪事實(其中尚有
未遂犯行)均論
處同一刑度,顯未依個案論處適當之刑度,有違
罪刑相當原
則,更不符合公法學上
比例原則,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
㈣原判決第85頁僅記載被告曾於偵查中自白,應依第8條第2項
減輕其刑,惟究係適用同條前段或後段對被告予以減刑?未
見理由書有何說明,就此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㈤有關犯罪事實二(一)、二(二)1.、二(二)2.、二(二)3.、二
(六)4.及二(六)5.等6罪固然並非自首,然而仍願意於職司
調查之調查官或檢察官提示相關證物後,立即自白犯罪,在
獲得檢察官同意後,供述與該等案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
事項,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請庭上依證
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以上訴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判
決。
㈥被告所涉之16罪,至少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前所規定之自首、自白而得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要
件,應得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刑法第70條規定對被告予以
遞減其刑或免除其刑。原判決對此未能詳查,僅簡單論敘量
刑過程,未能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顯有判決適用法
則不當之違法。倘鈞院經審酌後仍認為上訴人此6罪之犯行
不適宜為免除其刑,仍請遞減輕其刑,並審酌被告
犯後態度
良好、無不法所得等情,惠予從輕量刑。
四、被告辛○○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本案被告辛○○前開五個犯罪事實,廠商是為了順利驗收或
順利請款而付款,而付款之時間又都在請款前,非自應付之
工程款提起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自非回扣,而為賄
賂。事實欄㈤黃世寶於偵查中稱係其私下請託被告代為向
上級傳達回扣底線,原判決何以不採未說明理由。
㈡被告辛○○涉犯上開五個犯罪事實,雖有部分是鎮公所人員
主動出面向廠商索取回扣,然此部分辛○○不知道,沒有參
與。又依同案被告壬○○、己○○及被告辛○○於調查時所
述,97年底某日,己○○有在主秘辦公室介紹白手套壬○○
給建設課各承辦人認識,意思就是告訴建設課各承辦人,如
果以後有收到廠商的錢,就交給壬○○。被告辛○○涉犯之
五個犯罪事實,均只是轉交,並無出面索取回扣,故其於轉
交時,只知道該錢是廠商要給高層打通關節,故其主觀上認
知亦為收受賄賂。
㈢又如前所述,廠商付錢,目的是為了驗收、請款順利,非為
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辛○○轉交款項,亦非為違背職務之
行為,其行為應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
㈣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
幫助犯,幫
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辛○○是員林鎮公
所最低階之約雇人員,主任秘書己○○又介紹壬○○給承辦
人認識,收到廠商的錢要交給壬○○,廠商要支付賄款給鎮
長甲○○,或因辛○○是熟識,或為工程承辦人,因此請辛
○○轉交,辛○○在可能失掉工作的壓力下,不得不幫忙轉
交賄款,其行為自應為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幫助犯。
㈤綜合以上所述,被告辛○○所為應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
而
非經辦工程收取回扣,且其行為僅為幫助,未得分文,應依
法減輕其刑。
五、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本件被告丁○○所為應係公務員職務上收受賄賂之幫助犯。
㈠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建築或經辦公
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格、數量、收取回扣
,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而被告經辦「98○○○
鎮○○○道細部設計」案及「98○○○鎮○○○道委託監造
案」均係勞動服務之採購案,與上開法條所規定之「建築或
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並不相牟,故
縱有舞
弊或收取回扣,均不得以該相罪責相繩。
㈡本件被告自廠商手中為鎮長甲○○收取之款項,均係在廠商
甫得標不久,或未申請工程款之際,故其均係廠商自籌之金
錢,並非自「應給付之建築工料費或價款內予以預扣一定成
數之部分或於已支付之建築工料費或價款內索回一部分」,
故與前述之「回扣」定義顯然不符,本案顯非上開條例之收
取回扣犯行,而是「收受賄賂」。
㈢被告並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情事。故經手代轉
上開包商款項之收受賄賂,當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之處罰,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是
於包商循其向員林鎮公所間之承包工程之前例,欲支付賄款
予鎮長甲○○,因為原來收取之標準太高,要求被告轉達以
期降低賄款,經被告將廠商認為可以支付之數額詢問甲○○
認為可以接受後始代廠商轉送賄款,其間被告未曾獲取分文
,可見被告並無以自己受賄之犯意行之,只是因為在所服務
的機關首長高壓下,不得不為幫助經手賄款,此可自被告向
來不與甲○○收款之白手套壬○○接觸乙節可明,故被告所
為當係職務上收受賄賂之幫助犯。
六、被告未○○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原判決第25頁倒數第9行記載「由未○○在座車內將30萬元
現金交付予未○○」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中所認定「由未○○
在座車內將30萬元現金交付予未○○」犯相同的錯誤,如此
豈能認定有構成犯罪之可能。
㈡被告戊○○以證人身分所提出之意見陳述狀及字據,但原審
未將該意見狀及字據於審理中合法調查、提示,使被告無從
予以辯護或爭執,而竟據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明顯
違法(原判決第64頁第3行);另證人戊○○之供述前後矛
盾,實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論據,原審據以採用,於法有違。
㈢另據己○○、申○○於偵查中之供述,可證記帳者、收錢之
白手套均供稱沒有收到本案之30萬元回扣,此有利於被告之
證據,原審卻不予採信,亦未詳述不採信之理由,即有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法。至己○○雖供稱有聽聞該30萬元之回扣款
,惟其並未目睹該款項,被告又始終否認有如此陳述,自不
能僅憑傳言即謂被告有經手30萬元之回扣款,是不能率然為
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本件係勞務採購案,並非辦理「建築或公用工程採購案」,
無貪污至罪條理第4條第1項第3款收受工程回扣款之適用,
原審以該項罪名論處被告刑罰,明顯違法。
㈤被告未○○並未於97年3、4月某日晚間在臺中市○○○路普
濟院旁收受共同被告戊○○交付之30萬元回扣。縱認共同被
戊○○所付之紙箱內係30萬元回扣,惟被告未○○並不知情
,自難謂其與共同被告甲○○等人間,有何犯意連絡及行為
分擔之可言。
七、被告癸○○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原判決認定被告本件犯罪事實無非係以被告亥○○之供述為
主要論據,惟被告亥○○並未在場,故其所述無非為推測之
詞,自為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又被告並非收受標單之
人員,亦未經手標單,如何如原判決所載有擱置不收之行為
?且依證人黃明惠在原審之證述可知,收取標單乃係伊職務
上行為,且亞特公司的標單有無收取伊已經忘記,後來是因
為超過結標時間才讓亞特公司將標單取回,在受理這個標案
時癸○○並未為任何指示等云云。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述,
原審據為採信,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顯有認定事實不依證
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㈡被告係為杜逾時投標之爭議方與亞特公司負責人聯繫取回標
單,亞特公司因逾時投標,故縱使其仍執意投標仍屬無效標
單,不生任何效力,是亞特公司對本件招標開標之結果並無
影響,被告所為無非係多此一舉而已,並未有何違法之處。
再者,被告並未對午○○提出任何賄賂或
不正利益之要求,
迨於開標後始向午○○要求答謝,而當時並無公務上互為對
價之關係,與刑事上之
行求、期約、收受賄賂之
構成要件不
符,故亦不構成索賄之犯行,與貪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原
審據以認定被告犯罪,顯有違誤。
㈢被告甲○○、亥○○等人向午○○索賄70萬元部分,被告並
未參與,且依午○○之供述可知乃係「上面的長官」,顯然
非指被告,況被告未獲取分文,是本件收賄行為與被告完全
無關,自無成立共同犯罪可言,原審未予以詳細審酌,即率
然此認定,認事用法明顯違誤,是請鈞院明鑑,撤銷原判,
賜予被告無罪之判決。
八、被告申○○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依91台上4956號判決意旨可知,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
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
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遏或危急對
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
內。依原判決書記載(第68頁第9-11行)被告申○○所擔任
白手套之角色,有使被告甲○○取得回扣與賄款及作為防火
牆增加調查被告甲○○犯行之困難度、隱避甲○○犯行之功
能,是足證被告申○○所為行為,應屬於洗錢防制法上之犯
罪行為,而非貪污治罪條例、刑法上之行為,自無從論處被
告申○○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及刑法第13
2條之罪名。
㈡按刑法第56條有關
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因此認定行為人
是否有「犯罪構成要件」之犯意聯絡,應就各案之行為
態樣
分別予以論處,法院如僅以「概括犯意」而認定行為人對於
各案均有「犯罪構成要件」之犯意聯絡,顯有錯誤。原判決
並無針對檢察官所起訴之各案犯罪事實,分別論處被告蕭允
太是否該當於該案之犯罪事實之構成要件行為,即遽行分別
論處檢察官對被告所起訴各案之犯罪事實之罪刑,原判決顯
有違誤。
㈢另檢察官起訴被告向「正鈞公司」丙○○、吳宗信等人索取
工程回扣部分,屬收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然對於其
收取其他被告所交付之回扣或賄賂之行為,則非認為係犯罪
之構成要件行為,惟被告無論係收取由共同被告己○○、亥
○○所交付之回扣或賄賂,抑或收取由丙○○、吳宗信所交
付之回扣,於主觀上之意思均相同,並不會因為不同的人交
付金錢予被告轉交給甲○○,而有不同的犯意。原判決既謂
「被告自共同被告己○○、亥○○等人處取得回扣或賄賂再
轉交給甲○○之「非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則被告收受丙○
○要轉交給甲○○之金錢,同樣屬「非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
㈣綜上所陳,被告並無經辦或參與有關員林鎮公所公共工程採
購之業務,被告亦無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或與廠商商談工程
回扣之事,被告僅係收受己○○、亥○○等人要轉交給甲○
○之金錢及將該金錢轉交給甲○○,衡酌被告之行為,應該
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犯罪行為,非係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之罪,是原判決
對於被告論處之罪刑,確有違誤。
㈤又請斟酌被告先後任職於甲○○之服務處及員林鎮公所,對
於有人要被告將金錢交付予甲○○之行為,被告自然不敢不
從(唯恐工作不保),是懇念在被告須代替先父照料年邁的
祖父母,懇請鈞院准予被告自新之機會,對被告為緩刑之宣
告。
九、被告壬○○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犯罪事實二㈡3部分,被告並未將12.5萬元回扣留供己用,
查本案進入偵查時,尚由被告保管之唯一一筆款項乃係亥○
○於98年7月所交付之12.5萬元,被告於偵查時乃主動就該
筆款項為說明,並交出款項由調查站查扣,被告於該次調查
站及偵查中即以陳述該筆款項代為保管,並不知悉是要給伊
的,所以伊仍將該款項以牛皮紙袋保管至今等語。且從被告
亥○○供述可知,伊亦不知悉該12.5萬元係要給被告壬○○
之酬勞。是足之證明該款項僅係寄放於被告處所,而為取走
之工程款,並非被告獨自留以花用,原審未斟酌被告與亥○
○之供述,徒以己○○之供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原判決
顯有違誤。
㈡縱使認定被告對於經手保管之工程回扣與賄款有所認識,被
告所為亦無由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之
共同正犯。按洗錢防制法所謂洗錢之定義,被告所犯應係構
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名,非如原判決所認定之貪
污收受回扣或收受賄賂之罪名。且因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
犯罪,當有同法第11條第5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審未
慮及洗錢防制法已就
寄藏行為定有獨立之罪名,逕以被告對
於所寄放之金錢乃係工程回扣款或賄款有所認識,即論以貪
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之共同正犯,顯係有適
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㈢另就犯罪事實二㈨2部分,被告實不知丙○○之包商身分,
亦未被告知寄放之金錢乃係工程回扣或賄款,是在被告欠缺
故意之情況下,被告實無從構成收取工程回扣款之共同正犯
。
㈣
綜上所述,被告乃係受己○○之請託,而接受金錢之寄放,
此等寄藏行為,至多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
原審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之共同正犯
,實有違誤。
十、被告午○○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犯罪事實二㈠1部分,被告充其量僅係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
聯絡,而非出自於收賄之犯意聯絡,查該標案乃係由鈞達公
司負責人巳○○主動要求被告找尋有無適合鈞達公司之工程
,是被告至多僅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聯絡,且從被告未獲取
分文可知,且從巳○○、亥○○及乙○○之供述可知,被告
確實係受巳○○所託,是原審認定被告係受亥○○之託等情
,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㈡被告主觀上乃係出於幫助友人尋找工程標案,並希望以後能
成為工程之下包廠商,被告充其量僅係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
,並非與亥○○、甲○○等人有受賄之犯意聯絡。且觀亥○
○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可知,亥○○並未主動要求被告午○○
尋找廠商配合投標,被告充其量乃係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
原判決容有誤會。
㈢另依高院97矚上訴2判決所載事實,該案被告居中牽線公務
員與業者雙方認識,該案被告邀公務員與業者至卡拉OK店飲
酒,該案被告並向公務員表明開設賭博電玩之事,要求公務
員打通關節,而該案
公訴人係起訴該被告幫助行賄罪。又台
南高分院97上訴1222判決所載事實,該案被告明知業者有賄
賂管區所長之意,該案被告居中聯絡雙方認識,並協助交付
賄賂,亦論以幫助行賄罪。由上開二判決可證,被告行為應
係屬幫助行賄行為,非如原判決所引最高院100台上368所指
,應認定被告係收賄之犯意聯絡等云云。
十一、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被告與創邑公司寅○○、翁仕堯係策略聯盟合作廠商,在本
案中與寅○○等人同為被行求而交付賄賂之一方,應僅成立
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而非係與具公務員身分之甲○○等人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一方,此從被告
亥○○於偵查中所述可知,是被告僅係與創邑公司寅○○、
翁仕堯有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且被告並
無多次向創邑公司寅○○催討賄款之行為,是原審所認定事
實洵有違誤,是請求撤銷原判決,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第1項論罪,並基於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及刑法第59條規定
,予以被告減輕其刑。
㈡另就公訴人起訴侵占罪部分,被告事後即已返還予創邑公司
,並徵得創邑公司諒解,同意不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量處
被告有期徒刑5月,亦顯有過重
之虞。懇請鈞院予以審酌被
告所述上情,予以被告緩刑之機會。
十二、被告酉○○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原審所認被告犯行及量刑固非無見,惟按關於身分關係之部
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具特定身分關係之
行為人得減輕其刑」。而本件被告並不具公務員身分,因與
距公務員身分之甲○○、亥○○共同實行犯罪,而論以貪污
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惟原判決既認定被告之
行為係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而被告於
偵查中之自白行為,則應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
,予以減輕其刑。然原判決並「未」考量、適用刑法第31條
第1項但書規定此一減輕事由。基此,爰請求鈞院能依刑法
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予以減刑,能令被告有獲得緩刑
諭
知的機會。
㈡被告所犯之收取回扣罪,若按原審所認定之二減輕事由遞減
其刑後,其
法定刑度應為2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然原判決卻
量處被告2年9月,顯高於2年6月。懇請鈞院審酌被告係設計
監造廠商,因不肖公務員收取回扣之惡習,唯恐遭刁難,於
不得已的情況下予以配合居中傳達處理回扣事宜,被告於傳
達時僅係向文健公司要求自行派人與公所接洽,並未具體指
明要求回扣或數額,是縱使被告須因上開行為負責,但感念
在被告實為情勢所逼,且未獲得任何不法利益,除應有第31
條第1項得減輕其刑之適用外,應再爰以刑法第59條
酌減其
刑而對被告為
附條件緩刑之諭知,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㈢被告及配偶經濟狀況尚非富有,名下並無不動產可依憑,然
被告家中除有老邁同住之父母需照養外,更有年僅9歲及3歲
之幼子女需照料,背負極重的經濟壓力。倘被告因本案入獄
服刑,家中頓失所依,必無法生存,勢必造成嚴重的社會問
題,故請鈞院衡酌被告甚有悔意,犯案當時乃係受情事所逼
,所犯之罪所幸僅及於未遂等節,惠賜被告減刑及緩刑之恩
典。使被告能繼續保有工作,以扶養家人。
十三、被告巳○○部分:
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所涉犯行,並供述出與案情重要關係之
待證事實及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而使檢察官的追訴本件其
他共犯,且經檢察官事前同意依前揭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
免除其刑,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場作證,陳述自己的犯罪事
實,足證被告確實有悔改之心,且依原判決理由欄所指,被
告犯後態度良好,並未獲得任何不法利益,實乃因鎮公所人
員要求下誤觸刑章等語,但卻為原審刑度之諭知,被告認判
刑實在過重,懇請如檢察官起訴將被告「免除其刑」之旨,
為免刑之諭知,予以被告改過向上之機會,若仍不足以免刑
,亦請給予被告緩刑或從輕量刑之諭知。
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事實欄㈠至),固據被告甲○○於本院
、原審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惟其選任辯護人則為
如上之辯解(甲、部分),惟查: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
號
判例參照)。次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
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
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
,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
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
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
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
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亥○○於事實欄
㈠所示之時間、地點,將職務上知悉之工程評選委員名單
於工程開標前提供予被告午○○轉知鈞達公司巳○○,及將
亞聯公司第一次投標前提出之採購服務建議書,於流標後第
二次投標前提供予競標對手鈞達公司巳○○參考修正,以利
鈞達公司順利得標等情,
業據被告亥○○於偵審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巳○○、午○○於偵查中具
結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經證人即鈞達公司之職員卯○○、戌○○於本院審理中具
結證述明確(見本院100年10月5日審判筆錄),並有
非供述
證據附表一之相關書證足資
佐證,此部分之事實至
堪認定。
而被告亥○○身為承辦之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規定,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及公務資訊之義務,無論
是否主管之事務均不得洩漏,其竟將職務上知悉應秘密之工
程評選委員名單及競標廠商亞聯公司事先提出之採購服務建
議書於開標前提供予鈞達公司人員,使不法者得以順利得標
,以利被告甲○○、己○○等人得以依計畫取得巳○○交付
之賄賂,雖第一次開標因評選委員名單事先上網公告外洩而
流標,仍無礙於被告亥○○洩密罪之成立。
㈡又被告甲○○為牟取個人不法利益,自擔任員林鎮鎮長職務
後,於96年間起,即與己○○、亥○○、辛○○、丁○○、
未○○、癸○○等員林鎮公所人員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員林鎮
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向承包廠商收取工程回扣、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甲○○或員林鎮公所建設課承
辦人亥○○、辛○○、丁○○、未○○等人,向意欲得標或
已得標廠商索取一定比例之回扣或賄賂,廠商得標後,再依
原先約定支付工程回扣或賄賂予員林鎮公所建設課之承辦人
;如由非內定廠商得標,則利用得標廠商完工後報請驗收或
請款之際,甲○○再指示己○○假藉驗收及核發工程款之權
勢之機會,以故意延遲或刁難驗收、請款等手段,向得標廠
商勒索工程回扣。對於得標廠商若已支付回扣或賄賂之情形
,己○○並負責將工程名稱、得標廠商等資料列表,並註記
廠商是否已支付工程回扣,俾與鎮長甲○○對帳。而得標廠
商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亥○○、辛○○、丁○○、未○
○等承辦人後,亥○○等承辦人復向己○○或甲○○報告,
而己○○得悉廠商已交付工程回扣與賄款之訊息後,即向甲
○○報告並請示應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亦具有共同犯意
聯絡之申○○或壬○○收受;經甲○○指示後,再由己○○
指示亥○○等建設課承辦人,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白手
套申○○或壬○○,而申○○、壬○○收受承辦人工程回扣
或賄款後,該等承辦人或申○○、壬○○,會再向己○○回
報確認,申○○並直接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給甲
○○,至壬○○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則交付予己○○
,再由己○○向甲○○回報後,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
交付予申○○,而由申○○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
給甲○○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
認屬實,核與供述證據附表一至十四所載被告與證人之供述
、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至十四所示之相關
書證
可憑,依前開共同正犯之論述,其等就事實欄㈠至
之犯罪事實,自均分別成立共同正犯。參酌前開證據,可知
被告申○○於偵審中均坦承有於事實欄㈠之時、地,自己
○○處收受70萬元轉交甲○○,是被告甲○○與亥○○就本
件工程既具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事後並坦承因
此輾轉自申○○收受巳○○依約交付之賄款70萬元,被告甲
○○縱未實際參與洩密行為,依前開說明,就事實欄㈠之
事實自亦應負洩密罪共犯之責。
㈢事實欄㈡1及㈥1至4等工程,被告亥○○既均受被告甲
○○之指示分別內定長呈興公司、創邑公司為得標廠商,而
經開標後,果然各該工程由上開公司得標;而被告亥○○為
使長呈興公司順利得標,事實欄㈡1之工程尚由內定之長
呈興公司午○○借牌陪標;又為利於工程之順利審查及驗收
,事實欄㈥1至4等工程,亦由內定之創邑公司分別提出
之張坤隆、張哲銘技師,謝舒惠建築師、林志鴻技師,蘇懋
彬建築師、張哲銘技師,莊德祥建築師、張淑貞技師出任為
各該工程之審查委員等情,亦分別據證人即被告亥○○、己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及於原審、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並
據證人即創邑公司寅○○、翁仕堯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甚詳,
且互核相符,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六之相關證據資料足
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是上開各工程之內定行為
顯然已經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平、公開之正當之招標程
序,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甲○○既承認有輾轉自申○
○或壬○○處取得賄款,已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故
被告甲○○所辯:其為未違背職務云云,要不足採。
㈣事實欄㈡3、㈢被告壬○○於偵查中證述亥○○確有交付各
該筆工程回扣(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五第40至42頁、
同上卷五第170至171頁),核與被告己○○、亥○○於偵審
中所述相符;事實欄㈧之工程回扣確實由戊○○親手交付予
被告未○○等情,亦據證人戊○○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明
確(見原審卷三100年1月12日審判筆錄),雖被告申○○於
原審證稱其不記得未○○有無交給其該筆回扣款云云(見原
審卷五100年2月9日審判筆錄),然證人己○○於原審審理
時具結證稱:該筆款項未○○有告訴伊已經轉交給申○○等
語(見原審卷三100年1月12日審判筆錄);被告甲○○於原
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起訴書所記載的關於申○○配合你
從承辦人員亥○○、辛○○、丁○○、未○○等人,轉交的
回扣款項,然後再交付給你或你指定的人,這一些事實是否
都與實際的情形相符?)大概是這樣。」等語(見原審卷三
99 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其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
分具結證稱:「(你有沒有從申○○那邊輾轉收到未○○交
付給申○○再轉交給你的回扣30萬元?)這一件我也是很奇
怪的,我到底有沒有收到我也沒有很確定,但是檢方那邊的
起訴有我也只好認了這樣子,因為己○○說有,我沒辦法說
沒有,我確實是不確定,因為有很多筆都是這種情況。」「
(有關於○○○鎮○○段○○○○○○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
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勞務採購案」《即事實欄
㈡㈧》,承辦人員是王宗彬,這個勞務採購案,到底你有沒
有收到業者輾轉交付到你這邊的回扣?)有,應該有。」等
語(見原審卷五100年2月9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申○○
於原審所證不記得未○○有無交付其該筆回扣款,乃迴護未
○○之詞,不足採信(其餘詳如七所述)。參酌前述之共同
正犯之論述,被告甲○○就事實欄㈡3、㈢、㈧之辯解,均
難以採信。
㈤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刑法上所謂之「接續犯」,則
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3295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751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事
實欄㈥1、2、3、4、5之各該工程被收取回扣之被害
人固均為創邑公司,事實欄㈨1、2、3之各該工程被收
取回扣之被害人固均為正鈞公司,事實欄1、2、3、
4之各該工程被收取回扣之被害人固均為全勝公司、事實欄
1、2之各該工程被收取回扣或賄賂之被害人固均為彰
晟公司,然各該工程之項目名稱不同,工程招標、決標及發
包之時間不同,被告等人向被害人索取及收受回扣或期約賄
賂之時間亦均不相同,此除據被告己○○、亥○○、辛○○
、丁○○、壬○○、申○○等被告於偵審中供明外,核與各
該案工程之證人寅○○、翁仕堯、丙○○、酉○○於偵審中
、證人曹榮源、曹劉麗珍、曾明正、陳建佐於偵查中具結證
述之內容相符,並有非供述證據附表六、九、十一、十二之
各該工程案卷等資料可憑,足認上開各工程之被害廠商雖分
別各為同一公司,然被告等人之各次犯罪行為顯然並非
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在時間差距上
多達數月之久,其行為各具有獨立性,自難論以接續犯,是
被告甲○○就此部分之辯解,亦不足採。
㈥長義公司負責人庚○○有意承攬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
開標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
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而於96
年11月間某日,至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甲○○洽談內定承包
該工程,並協議由庚○○實際主導周邊規劃案之設計,俾利
長義公司得標後續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雙方合意後,甲○
○將承辦人亥○○找到鎮長辦公室,當場指示亥○○配合庚
○○主導本案之設計,及內定長義公司得標本件一期工程,
甲○○並表示賄款對價之成數,由其親自與庚○○洽談,庚
○○為順利取得本件一期工程,即允諾甲○○將依約定支付
賄款對價,數日後,庚○○前往本件得標之設計規劃廠商創
邑公司,並告知創邑公司人員寅○○、翁仕堯等人,本件已
與甲○○談好支付之賄款,而為內定配合之得標廠商,請創
邑公司變更設計圖說,配合以特殊規格材料綁標,浮編一期
工程之材料價格,以增加其利潤空間。嗣本件員林鎮公所於
97年11月13日辦理一期工程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
標,同年11月25日辦理第2次開標,僅長義公司1家投標,而
以871萬6800元得標。庚○○得標後,為順利辦理工程驗收
,屢次要求創邑公司於監造時放水,均遭拒絕。又因長義公
司於97年10月至12月間,先後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本件一
期工程及○○○鎮○○里○○路○○○巷(土龍坑)塊狀護欄
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員林鎮打
石巷再造工程」,其中一期工程、土龍坑改善工程及員林公
園改善工程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
○○為較一般廠商更順利請領工程款及上開與甲○○合意支
付工程賄款之意圖,自行核算一期工程應支付50萬元賄款對
價、土龍坑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員林公園改善
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合計為60萬元,但庚○○為促
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撥款,自行增加至80萬元,
並於98年4、5月間,庚○○將前述一期工程等3工程以牛皮
紙袋包裝之賄款80萬元現金,交給辛○○轉交(事實欄㈦
1);長義公司於97年11月間因被告甲○○與庚○○相約而
內定標得之上開打石巷工程(97年11月4日決標,得標價120
8萬元),則於98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促
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核撥工程款之意圖,自行核
算應支付之賄款為80萬元,另於98年10月間,以牛皮紙袋包
裝賄款80萬元現金,再交給辛○○轉交等情(事實欄㈦2
)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坦認,核與被告己○○、辛
○○所供相符,且與證人亥○○、庚○○、寅○○、翁仕堯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七
所示之書證足資佐證,則被告甲○○既已於本件工程開標前
與庚○○約定給付賄款,並因此內定長義公司得標,庚○○
亦確實依約於事後分別交付賄款80萬元、80萬元,其所為顯
然已違反招標程序之公平與公開,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被
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要難採信。又上開事實欄㈦2
「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其決標日期為97年11月4日,
固與前開事實欄㈦1之「一期工程,決標日期11月25日」
、○○○鎮○○里○○路○○○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
程,決標日期10月9日」、「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
決標日期12月24日」等工程之決標日期接近,然事實欄㈦
1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係一
併核算賄款後,於同年4、5月間交付賄款80萬元;事實欄
㈦2於同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則另行核算後
,於同年10月間,再交付辛○○賄款80萬元等情,有上開被
告、證人之供述及書證可憑,是事實欄㈦2之工程決標時
間、工程竣工時間、庚○○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與事
實欄㈦1之工程有數月之區隔,依前開㈤之說明,自非屬
接續犯而應分論併罰。
㈦被告己○○固曾於99年7月22日供稱:97年11月之後因鎮長甲
○○指示,其推薦壬○○開始擔任白手套云云。然被告己○
○於99年8月1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於調查
站提示:本站製作之『吳宗信95-99年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
工程案明細表』--96年部分)你於調查站供稱,丙○○所述
完全實在,你確實曾在97年1、2月間受鎮長甲○○指示,要
求丙○○支付96年度其與吳宗信得標員林鎮公所『員林鎮公
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案的工程回扣,當時丙○○
曾告訴你,因部分工程流標數次或較無利潤,故其希望你可
以減免該部分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如你前述,你並未應允丙
○○,你要求丙○○自行和甲○○洽談,你並無意見,只要
甲○○和丙○○兩人談妥即可,因此,丙○○最後交付的工
程款項扣除哪些案件你並不清楚,但你知道丙○○確實有依
照你的指示,交付約70萬元左右的現金給你指定的壬○○,
壬○○拿到訪筆款項後,曾通知你其已收到丙○○交付的款
項,隔了一段時間後,你才向壬○○拿取該筆款項,你拿到
該筆工程回扣之後,立即向甲○○回報,甲○○要求你將該
筆工程回扣拿給申○○,你即應甲○○之指示將該筆70萬元
左右的工程回扣交給申○○收執,其後,你便未再過問申○
○或甲○○該筆工程回扣的流向,而且自從你轉交該筆70萬
元的工程款項予申○○之後,甲○○即未再要求你催促正鈞
公司丙○○及吳宗信等人交付96年度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
是否實在?)實在。」「(依你上開所述,丙○○約交付96
年度所承包工程的工程回扣金額約70萬元,並經你指示支給
壬○○,而你會再向壬○○拿這筆回扣,並向甲○○回報後
,再拿給申○○?)是。」「(丙○○交付96年度工程回扣
的時間是否係在97年1、2月間?)是,因為甲○○會在農曆
過年前向丙○○催討回扣,所以丙○○都會在農曆前交付。
」「(這筆約70萬元的工程回扣是分1次或2次給付?)我印
象中是1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138-14
7頁),其於於本院102年9月1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你
找壬○○來收受款項,你有無跟壬○○說這個錢是什麼錢?
)當時是我拜託他,說因為有些公所同仁會把錢交給他,所
以請他把這個錢暫時保管起來,我再來跟他轉交。」「(你
有無請丙○○把錢交給壬○○?)應該是有。」「(你如何
跟丙○○說的?)整個狀況我現在也記不太清楚,是不是我
給他住址,還是我帶他去的,我真的記不起來。」「(因為
你說現在不記得交付的過程了,你以前在偵查中、調查站、
一審審理時所為的陳述是否正確?)應該是正確的,當時記
憶比較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㈥第46頁正、背面);核與
證人丙○○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
14786號卷㈣第118、119頁、第178-180頁、同上卷㈤第35頁
),其另於本院102年9月1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97年2
月4日你跟己○○去找壬○○之前,你跟壬○○是否認識?
)不認識。」「(你跟壬○○不認識,到場的時候,是由己
○○介紹你跟壬○○認識的嗎?)應該有。」「(你剛才說
那次的錢是妳交付給壬○○的嗎?)是。」「(第一筆97年
2月4日70萬元的款項是幾筆工程的回扣款?)我忘記了…」
「(是否如原審判決書第27頁所載的這六筆工程的回扣款?
(提示原審判決書第27頁並告以要旨))是,這些都是我們
做的工程,應該沒錯。」等語(見本院卷㈥第49頁正面、第
50頁正面)。參酌其二人所證,被告己○○等人於本案收受
工程回扣或賄賂多達二十幾件,時間甚長、對象甚多,各案
細節部分較為模糊不清,實合乎常理;而證人丙○○於本案
交付回扣之次數僅有三次,其記憶自較清晰,且其於偵查及
審理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又其第一次至壬○○住處交付工
程回扣給壬○○收受,因其不認識壬○○而由被告己○○陪
同前往,亦與
經驗法則無違;而被告己○○
所稱:96年度搶
險搶修開口契約,甲○○會在農曆過年前向丙○○催討回扣
,丙○○都會在農曆前交付,核與證人丙○○所稱97年1、2
月間交付之時間亦相符合,故證人丙○○之證詞堪以採信。
從而可證,被告壬○○早於97年11月前之97年2月間,即曾
經替被告甲○○、己○○擔任收取工程回扣之白手套工作,
是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
㈧全勝公司酉○○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員林鎮公所辦理「彰
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嗣後依慣例交
付該工程承辦人亥○○等人工程回扣174萬元;復於98年5、
6月間,酉○○配合被告甲○○之指示,為使彰晟公司曹榮
源順利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案(事實欄
2)曾與被告亥○○前往拜訪曹榮源、陳建佐,酉○○
明知設計書圖係採購上應秘密之資料,但考量自身公司之利
害,即允諾事先提供「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相
關設計書圖資料予彰晟營造公司,經1週後,酉○○即依照
甲○○前述指示,洩漏採購秘密,親自將該公司負責「彰77
線萬年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之規劃設計相關設計書圖資
料,提供予彰晟營造公司協理陳建佐研參,俾利甲○○內定
彰晟營造公司得標(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被告甲○○、己○○、亥○○
於偵審中供承不諱,並經證人酉○○於偵查、原審審理中、
證人陳建佐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且互核相符,復有非供述證
據附表十一、十二之相關書物足資佐證,堪認屬實。則全勝
公司酉○○既受員林鎮公所委託取得上開工程案件之規劃設
計,該公司就上開工程製作規劃之設計圖等資料,在上開工
程營造標未決標之前,自屬政府採購法上應秘密之資料,而
被告甲○○等人為謀取賄賂,而指示被告亥○○、酉○○事
先將上開應秘密之設計圖等資料供欲投標之彰晟公司曹榮源
、陳建佐知悉,即已違背法令之規定,自屬違背法令之行為
,是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以其未違背法令之辯解,自不
足採。
㈨綜上所述,被告甲○○坦承部分核與事實相符,其否認部分
則均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甲○○所犯上開事實欄㈠
至所載各犯行,均
堪以認定。
二、被告己○○部分:
㈠是事實欄㈦1、2之工程決標時間、工程竣工時間、證人
庚○○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有數月之區隔,依前開
㈥之說明,非屬接續犯而應分論併罰,即各論處一罪。
㈡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如已因案被發覺,之後被告雖
在檢察官或
司法警察官訊問中陳述其餘未發覺之部分犯罪行
為,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之規定,不應認有自首之效力(最
高法院91年台上第30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己○○就
事實欄㈦1長義公司承包之○○○鎮○○里○○路○○○巷
(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乙案,固係於臺中市調查站
調查員提出證物,而經被告針對提示案件供出自己涉及案情
(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卷四第21至年24頁),而有自首之
情形;然事實欄㈦1除上開案件外,被告甲○○、己○○
、辛○○、壬○○、申○○等人另接續犯有「員林鎮百果山
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
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
」等二工程,而該接續所犯之工程,係被告亥○○先供出後
(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二第194至197頁),被告己○○
始為自白(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卷四第21至年24頁),並
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七之證據資料足資佐證,是被告己○○既
僅就接續犯一罪中之一部分犯行自首,而其他部分犯行並不
符合自首之規定,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接續犯之全
部犯罪自不適用自首之規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己○○於偵審中就事實欄㈠至㈨、、
1、所為之自白,核與供述證據附表一至九、十一、十二
(12-1)及十四所載被告與證人於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大
致相符,且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至九、十一、十二(12-1)
、十四所示之相關書證可憑,足以採信。被告己○○所犯上
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被告亥○○部分:
㈠被告亥○○雖否認有前揭事實欄㈠之洩密犯行云云。惟查
,此部分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見理由貳、乙㈠),
則被告亥○○身為公務員,洩漏客觀上仍應秘密之評選委員
名單;並親赴鈞達公司交付亞聯公司所撰寫除本案之承辦人
員外,一般通常之廠商皆無從獲取而仍屬應秘密之採購服務
建議書予巳○○參考之行為,其所涉刑法洩密之犯行,足堪
認定,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
㈡所辯符合自首部分:
⒈事實欄㈢向「山豐公司」謝位文「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
線劃設工程採購案」工程索取回扣,係由被告亥○○於99年
6月23日調查筆錄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
188-190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謝位文、高品智、
楊國禎、張裕坤於99年6月30日、己○○於99年7月13日,及
壬○○於99年7月19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99
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㈡第101-103頁、第91-93頁、第150-15
5頁、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03-104頁、99偵14786卷
㈢第165-169頁)。
⒉事實欄㈣向「裕新公司」詹志清收取「(㈣-1)大峰、浮
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㈣-2)97年度員林鎮源
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2梯次、(㈣-3)鎮興
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工程回扣,係由被告亥○○於99年6
月23日調查筆錄中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
190-191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詹志清於99年6月30
日、壬○○於99年7月19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
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㈡第138-148頁、99年度偵字第147
86號卷㈢第165-169頁)。
⒊事實欄㈥向「創邑公司」寅○○、翁仕堯收取「(㈥-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㈥-2)員林鎮百果山中
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㈥-3)員林
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賄賂,
係由被告亥○○分別於99年6月3日調查筆錄第3頁、99年7月
5日調查筆錄第8、9頁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
㈠第142-147頁、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㈡第187-188頁),
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翁仕堯於99年6月17日、寅○○於
99年6月21日、己○○於99年7月13日、戊○○於99年8月3日
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㈡第74頁、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㈡第150-152頁、99年度
偵字第14786號卷㈢、99年度偵字第18789號第48-49頁)。
⒋事實欄㈩向「日月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員林鎮整體綱要
規劃案」工程回扣未遂部分,係由被告亥○○於99年4月13
日調查筆錄第2頁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
76-77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劉德雲於99年7月15日
、江采龍於99年8月24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
99年度偵字第17080號卷㈠第65-69頁、99偵17080號卷㈠第
48-50頁)。
⒌事實欄向「全勝公司」酉○○收取「(-3)彰77線(萬
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4)彰77線(萬年路南段
)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工程回扣,係由被
告亥○○於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7-9頁供出犯行(見99年
度偵字第7855號卷㈢第141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
酉○○於99年7月29日、己○○於99年8月3日及壬○○於99
年8月17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
18519卷㈠第22-23頁、99偵14786號卷㈣第61-62頁、99偵
14786號卷㈣第188-189頁)。
⒍事實欄向「彰晟公司」曹榮源期約「(-2)彰77線(
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工程賄賂,係由被告亥○○於99年
5月12日調查筆錄第8頁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
㈠第107-108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曹榮源、酉○
○及陳建佐等人於99年7月29日分別調查筆錄之供述而查獲
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㈠第23-26頁、第133-135
頁)。
⒎事實欄向「文健公司」丑○○要求支付「彰77線(萬年
路)南段拓寬工程」工程回扣未遂部分,係由被告亥○○於
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第5-8頁供出犯行(見99年度他字第39
92號卷㈡第184-186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酉○○
於99年7月29日、丑○○於99年8月27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
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㈠第28頁、99偵第185
19號卷㈡第72-76頁)。
㈢所辯符合自白部分:
⒈事實欄㈠向「鈞達公司」巳○○、乙○○收取「員林鎮市
區○○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工
程賄賂,係由證人乙○○於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首先供述
(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4-5頁),嗣後方由被告亥
○○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第92-94頁)自白犯行。
⒉事實欄㈡向「長呈興公司」午○○收取「(㈡-1○○○鎮
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㈡-2○○○鎮道路○巷道指
示牌裝設工程追加60萬元預算」工程賄賂或回扣,係由被告
午○○於99年3月18日調查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卷㈡第7
-18頁)首先供述,嗣由被告亥○○於99年3月19日經具結之
偵訊筆錄(見98他3992號卷㈡第91-96頁)補充證述;另(
㈡-3○○○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等15件小型工
程」工程回扣部分,係由證人午○○於99年7月28日調查筆
錄(99年度偵字第7855卷㈢第155-157頁)首先供述,嗣由
被告亥○○於99年9月6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偵7855號
卷㈣第2-16頁)補充證述。
⒊事實欄㈥向「創邑公司」寅○○、翁仕堯收取「(㈥-4)
98年度彰化縣○○鎮○○○○○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
工程規劃設計、(㈥-5)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
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監工)」工程賄賂
或回扣,係由證人寅○○於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1-14頁
首先供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2-157頁),嗣由被告亥○
○先後於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99偵7855號卷
㈡第7-8頁)及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12-15頁始為補充證述
(99偵7855號卷㈡第188-191頁)。
㈣上開被告所供出之案件,除有上開㈡㈢所載之調查筆錄可憑
外,並經證人即當時主辦本案之調查員辰○○於本院審理中
具結證述甚詳(見本院卷四第63-71頁、第99-101頁),經
核上開㈡所述之10罪,被告亥○○均係在有犯罪偵查權限之
人員知悉犯人前率先自白犯行,俟並接受裁判,自符合自首
之規定。而上開㈢所述之6罪,均係在被告亥○○自白之前
即已由他人指出被告亥○○涉及各該案件,雖被告均之後自
白犯行,亦僅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規定,而非屬自首。
㈤被告亥○○就事實欄㈠「員林鎮市區○○道路行人環境整
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工程」、事實欄㈡-1、㈡-2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及追加工程2案等3罪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以證人保護法具結訊問之情,有被
告亥○○99年3月19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在卷
足憑(見98年
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91-96頁),是此部分符合證人保護
法之適用。
㈥綜上所述,被告亥○○就上開㈡至㈤之辯解,足堪採信。而
其於偵審中就事實欄㈠至㈢、㈤、㈥、㈩、3、4、
2、所為之自白,核與供述證據附表一至三、五、六、十
、十一(11-3、11-4)、十二(12-2)所載被告與證人於各
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至三
、五、六、十、十一(11-3、11-4)、十二(12-2)所示之
相關書證可憑,足以採信。被告亥○○所犯上開犯行,均堪
以認定。
四、被告辛○○部分:
㈠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
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
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
中一部分,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
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
對價關係之金
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
臺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務員為圖不法之所有
,而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
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對方不論係在工程完工前後、
工程驗收前後或請款前後,交付回扣,均不影響
收受回扣罪
之成立。故被告所辯其所如事實欄之㈤、㈦1、㈦2、
1、2、等事實,縱然廠商所交付約定之回扣係在工程完
工請款之前,亦不因此使以成立之收受回扣罪,變為收受賄
賂罪。
㈡長義公司負責人庚○○有意承攬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
開標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
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而於96
年11月間某日,至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甲○○洽談內定承包
該工程,並協議由庚○○實際主導周邊規劃案之設計,俾利
長義公司得標後續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雙方合意後,甲○
○將承辦人亥○○找到鎮長辦公室,當場指示亥○○配合庚
○○主導本案之設計,及內定長義公司得標本件一期工程,
甲○○並表示賄款對價之成數,由其親自與庚○○洽談,庚
○○為順利取得本件一期工程,即允諾甲○○將依約定支付
賄款對價,數日後,庚○○前往本件得標之設計規劃廠商創
邑公司,並告知創邑公司人員寅○○、翁仕堯等人,本件已
與甲○○談好支付之賄款,而為內定配合之得標廠商,請創
邑公司變更設計圖說,配合以特殊規格材料綁標,浮編一期
工程之材料價格,以增加其利潤空間。嗣本件員林鎮公所於
97年11月13日辦理一期工程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
標,同年11月25日辦理第2次開標,僅長義公司1家投標,而
以871萬6800元得標。庚○○得標後,為順利辦理工程驗收
,屢次要求創邑公司於監造時放水,均遭拒絕。又因長義公
司於97年10月至12月間,先後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本件一
期工程及○○○鎮○○里○○路○○○巷(土龍坑)塊狀護欄
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員林鎮打
石巷再造工程」,其中一期工程、土龍坑改善工程及員林公
園改善工程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
○○為較一般廠商更順利請領工程款及上開與甲○○合意支
付工程賄款之意圖,自行核算一期工程應支付50萬元賄款對
價、土龍坑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員林公園改善
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合計為60萬元,但庚○○為促
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撥款,自行增加至80萬元,
並於98年4、5月間,庚○○將前述一期工程等3工程以牛皮
紙袋包裝之賄款80萬元現金,交給辛○○轉交(事實欄㈦
1);長義公司於97年11月間因被告甲○○與庚○○相約而
內定標得之上開打石巷工程(97年11月4日決標,得標價120
8萬元),則於98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促
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核撥工程款之意圖,自行核
算應支付之賄款為80萬元,另於98年10月間,以牛皮紙袋包
裝賄款80萬元現金,再交給辛○○轉交等情(事實欄㈦2
)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坦認,核與被告己○○所供
相符,且與證人亥○○、庚○○、寅○○、翁仕堯於偵查中
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七所示之相
關書證足資佐證,則被告甲○○既已於本件工程開標前與庚
○○約定給付賄款,並因此內定長義公司得標,庚○○亦確
實依約於事後分別交付賄款80萬元、80萬元,其所為顯然已
違反招標程序之公平與公開,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被告
辛○○受甲○○、己○○之指示居間聯繫廠商,並收受轉交
賄款,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為共同正犯,是被告選
任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要難採信。又上開事實欄㈦2「員
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其決標日期為97年11月4日,固與
前開事實欄㈦1之「一期工程,決標日期11月25日」、○
○○鎮○○里○○路○○○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
決標日期10月9日」、「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決標
日期12月24日」等工程之決標日期接近,然事實欄㈦1等
3 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係一併
核算賄款後,於同年4、5月間交付賄款80萬元;事實欄㈦
2於同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則另行核算後,
於同年10月間,再交付辛○○賄款80萬元等情,有上開供述
證據附表七所載被告、證人於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可憑,
且互核大致相符,並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七所載之書證足資佐
證,是事實欄㈦2之工程決標時間、工程竣工時間、庚○
○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與事實欄㈦1之工程有數月
之區隔,依前開㈤之說明,自非屬接續犯而應分論併罰。
㈢關於事實欄㈤之事實,證人黃世寶固於調查人員初訊及原
審100年1月26日審理時證稱:其從業界聽聞承攬員林鎮公所
工程要給回扣,所以其拜託辛○○去問回扣金額云云。然查
:被告辛○○於99年8月10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你辛
○○於承辦○○○鎮○○○道綠美化工程』過程中,有無向
北邑公司收取工程回扣160萬元之情形?)有的,我辛○○
於承辦○○○鎮○○○道綠美化工程』過程中,確實有向北
邑公司收取工程回扣約160萬元。經我數日思考,我願意坦
承自白,供述相關事實,希望司法單位給我辛○○自新的機
會,在此之前,我因為擔心如果坦承供述恐怕會工作不保,
所以才會有所隱瞞。」「(有關○○○鎮○○○道綠美化工
程』標案你辛○○向北邑公司黃世寶收取前述約160萬元回
扣款項之緣由及磋商過程,詳情為何?)○○○鎮○○○道
綠美化工程』於97年10月3日決標後約1個禮拜,主秘己○○
前來我建設課辦公桌找我,並問我該鐵道綠美化工程是由哪
一家公司得標,我回答表示係由北邑公司得標,己○○即進
一步要求我找北邑公司洽談收取工程回扣之事宜,約於97年
10、11月間,剛開始我是以15%之抽成比例向北邑公司黃世
寶要求工程回扣,不過黃世寶認為15%(約190萬元)之工
程回扣抽成太高,後來黃世寶再次找我辛○○洽談工程回扣
金額時,黃世寶就主動詢問是否可以以160萬元之數額作為
○○○鎮○○○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經我返回員林
鎮公所向主秘己○○及鎮長甲○○回覆北邑公司黃世寶願意
支付之工程回扣數額係160萬元,鎮長甲○○及主秘己○○
均表示接受,因此,沒隔幾天,當我在施工協調會的場合遇
到北邑公司黃世寶時,我就當場告訴黃世寶,鎮長甲○○同
意以160萬元作為○○○鎮○○○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
扣。」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132-136頁),
另於99年8月10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對於北
邑公司負責人黃世寶供稱,在○○○鎮○○○道綠美化工程
』,於97年10月3日得標後,有分2次分別在員林鎮公所前的
公園及至善街旁的公園,各支付80萬元的工程回扣給你之供
述內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他所言實在,我確實有收到
這160萬元。」「(對於黃世寶供稱,本件他得標後,於簽
約時,你有特別暗示他要支付工程回扣,後來你才告訴他要
15%,約180萬元,經他與你殺價後,你有請示上面的,而
以160萬元成交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他所言
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144-149頁)
。核與證人黃世寶於於99年8月10日偵訊時具結所證:「(
本件工程○○○鎮○○○道綠美化工程)員林鎮公所的人員
有無向你索取工程回扣?)有,辛○○跟我說『上頭的』要
15%的工程回扣,因為本件是綠美化工程,利潤比較高。」
「(辛○○有無跟你說『上頭的』是誰?)沒有,但我有去
打聽,只知道是裡面要的,且大家說員林鎮公所確實有收工
程回扣的規矩。」「(辛○○於何時跟你說要收工程回扣?
)是在我們標到本件工程,我去公所簽約時,他告訴我的。
」「(後來你是否確實有給15%的工程回扣?)
原本依照辛○
○的要求,約要給180萬元,我告訴辛○○,如果這樣支付
,我們一定會虧餞,後來才跟辛○○談到160萬元,但我們
公司仍然賠錢。」「(本件是你主動給辛○○工程回扣,還
是辛○○向你要求?)我去簽約時,辛○○說以後的相關文
書要如何製作,且說有些施工的文書,如果這樣撰寫是不可
以的,我感覺他們是要錢,否則會刁難,我去打聽之後,才
知道有關於綠美化工程約要給15%的工程回扣,我去找辛○
○,並問他到底要花多少錢,他說大概要15%,我說這樣太
過份,我們做的都給你們就好了,我說本件我既然標到了,
也怕你們刁難,就說160萬元,且我說我沒有錢,要分2次,
辛○○說要問上面的看看。」「(你於彰化調查站及彰化地
檢訊問時,是否也坦白供述辛○○向你索取工程回扣的過程
?)沒有。」「(為何之前沒有坦白供述,現在卻坦白供述
,是否有誣陷他人?)事實上辛○○確實有向我要求並支付
工程回扣,之前之所以否認,係因為我不想惹事,現在公務
員已經承認了,所以我願意將實情講出來。」等語(見99年
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93頁、第94頁、第97頁);被告己
○○以證人身分於99年7月23日偵訊時具結所證:承辦人辛
○○確實有依照鎮長甲○○之指示,由辛○○向得標該『臺
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案』之北邑公司黃世寶、江友新索取工程
回扣,因為在該交付工程回扣之過程中,辛○○主動向其報
告,說他已經向北邑公司拿取『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案』之
工程回扣現金,接著,你就前去找白手套壬○○或申○○確
認該筆工程回扣現金之上繳,你很確定得標該『臺糖鐵道絲
美化工程案』之北邑公司黃世寶、江友新在交付辛○○工程
回扣款項之後,在你的進度控管下,有確實核對入帳,而該
筆回扣就是鎮長甲○○要的回扣款項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
14786號卷㈣第29-52頁),均相符合,至堪採信。足認被告
辛○○確係受被告己○○之指示,而先主動向標得上開工程
之北邑公司黃世寶索取回扣;證人黃世寶於調查人員初訊及
原審100年1月26日審理時之上開證詞,顯係迴護被告辛○○
之詞,不足採信。
㈣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辛○○對其所為上揭各事實欄所載之
客觀事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與共犯同一
事實之其他共同正犯甲○○、己○○、壬○○、丁○○所供
之情節相符,且經證人黃世寶、庚○○、酉○○、賴樹重等
人證述明確,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三、七、十一(11-1、11
-2)、十四所載之書證
可資佐證。再參酌前揭㈠㈡所為共
同正犯之論述,被告辛○○既或與事實欄之㈤、㈦1、㈦
2、1、2、所示之廠商洽談回扣或賄款事宜,或負責
收受、轉交工程回扣或賄款,所為已屬共同正犯就犯罪構成
要件之分工行為,縱無證據證明其有從中獲利,亦無法免除
其共同正犯之罪責。是被告辛○○選任辯護人以被告辛○○
所為僅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云云,不足採信
。
㈤綜上所述,被告辛○○犯有事實欄之㈤、1、2、收
取工程回扣,及事實欄之㈦1、㈦2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
犯行,均堪以認定。
五、被告丁○○部分:
㈠被告丁○○於99年8月12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對於鐳泰公司負責人賴樹重供稱,本件是你向他要求支付
100萬元的工程回扣,你並要他拿給酉○○之供述內容有何
意見?)我確實有告訴賴樹重,有關於本件工程『上面的』
問他要如何處理,賴樹重說他最多只能拿100萬元,不然他
沒有利潤,我回去就問甲○○,說賴樹重最多只能拿100萬
元,甲○○說好,他們高興就好,我就跟賴樹重回復,『上
面的』已經同意可以只能拿100萬元,我並要他拿給顧問公
司,本件的顧問公司就是全勝公司。」「(你於調查站供稱
,當初是主任秘書己○○交代你去問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有
關『98○○○鎮○○○道工程(第一工區)』能夠支付多少
工程回扣款項,經你詢問賴樹重,後來賴樹重向你表示,他
可以拿出來的是約100萬元,因此後來鐳泰營造公司就是支
付100萬元之數額給員林鎮公所,交付的時間大約是在98年
底、99年初之際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你於
調查站供稱,你要求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如果要交付工程回
扣款項的話,就先交給全勝工程顧問公司人員,後來,你知
道賴樹重有將100萬元現金回扣交給全勝工程顧問公司酉○
○,而酉○○也確實按著將該筆100萬元現金回扣拿到員林
鎮公所停車場交付給你,當天你返回辦公室隨即將該只裝有
100萬元現金回扣之紙袋交給辛○○,你係請辛○○協助我
上繳該筆100萬元現金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187-195頁);核與
證人賴樹重於99年7月29日偵訊時具結所證:「(你於調查
站供稱,大約在本工程第1次請款前後,員林鎮公所承辦人
丁○○向你暗示上面要向鐳泰營造公司索取100萬元回扣款
,你為了後續可以順利請款,就回去公司向負責財務的鄭麗
芬副總報告這件事,一開始鄭麗芬副總很不同意如此作法,
她認為公司是正派經營,這樣做會影響公司商譽,經你向鄭
副總表示若沒有這樣處理,之後工程請款可能會被刁難拖延
,所以鄭麗芬副總才非常勉強同意支付這100萬元給員林鎮
公所人員,你記得鄭麗芬是提領現金100萬元後交給你,你
單獨親赴全勝公司將現金100萬元轉交給蕭副總,至於之後
蕭副總再如何轉交給員林鎮公所人員這個過程及最後交給何
人,你都不清楚,這件事情全公司只有你和鄭副總知道之供
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本件工程第一次請款是在
何時?)99年初。」「(丁○○是如何跟你暗示要100萬元的
工程回扣?)約在98年底,丁○○去工地視察時,他說上面
的要3%的工程回扣,我說我們公司從來不給錢,但他說這是
上面的意思,他也不清楚,後來於第一次請領工程款的前後
,他又跟我要,說是上面的意思,我說3%算起來要1百多萬
,太多了,我們公司沒有辦法,講了2、3次後,那去尾,要
不要直接以1百萬元成交。」「(既然是丁○○跟你要100萬
元的工程回扣,為何你要將錢拿給酉○○?)因為丁○○要
我將這筆錢拿給酉○○。」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
卷㈠第82至83頁)相符,足見被告丁○○係先受被告己○○
指示,而向鐳泰公司賴樹重索取工程回扣,洽談期間,被告
辛○○甚至因賴樹重反應回扣金額過高,而向被告甲○○請
示能否降低回扣款。是被告辛○○與被告甲○○、己○○等
人,就本件工程收取回扣顯然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益徵被告辛○○選任辯護人所辯:被告辛○○係因鐳泰公
司為請款方便,而委託其代為詢問上級應負擔之回扣金額,
其行為僅成立行賄罪之幫助犯云云,自係避重就輕之詞,難
以採信。
㈡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
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
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
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
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
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
臺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務員為圖不法之所有
,而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
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對方不論係在工程完工前後、
工程驗收前後或請款前後,交付回扣,均不影響收受回扣罪
之成立;而各該營造工程公開招標前,通常均有就各該工程
之委託設計及監造之勞務採購先期進行招標,如97年11月間
被告丁○○承辦之「98年○○○鎮○○○道細部設計案勞務
採購」招標作業,即有該設計案勞務採購契約書存卷
可參(
見非供述證據十一(11-1)編號1),是為該工程所必需,
不法之公務員自亦可能就該委託設計或監造案之勞務採購案
,向廠商收取回扣。故被告選任辯護人就此部分之辯解容有
誤會,而不足採。
㈢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
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
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丁○○對其所為事實欄1、2、
所載之客觀事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與
共犯同一事實之其他共同正犯甲○○、己○○、壬○○、辛
○○所供之情節相符,且經證人酉○○、賴樹重等人證述明
確,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十一(11-1、11-2)、十四所載之
相關書證可資佐證。再參酌前揭㈠㈡所為共同正犯之論述
,被告丁○○既或與事實欄之1、2、所示之廠商洽
談回扣事宜,或負責收受、轉交工程回扣,所為已屬共同正
犯就犯罪構成要件之分工行為,縱無證據證明其有從中獲利
,亦無法免除其共同正犯之罪責。是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以被告丁○○所為僅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云
云,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犯有事實欄之1
、2、收取工程回扣犯行,均堪以認定。
六、被告未○○部分:
被告未○○雖否認有上揭事實欄㈧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
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戊
○○、證人張尚卿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人即共同
被告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詳如供述證據附表八
所載各該期日之筆錄),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八所示之相
關書證可憑,且被告未○○亦不否認有前往臺中市○○○路
○段普濟院向證人戊○○拿取裝有物品之紙箱,雖其復辯稱
紙箱內之物係都市計畫書圖並非回扣云云。然查:
㈠證人王宗彬固為中東社區變更案建設課之承辦人,惟其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未○○當時建設課代理課長(見99年度偵字
第18789號卷第100頁反面),又依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戊○○
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明確證述:被告未○○於中東
社區變更案2次招標均詢問其投標並交付回扣之意願,及其
於民國97年間確有在臺中市○○○路之普濟院交付30萬元予
被告未○○等事實經過等語。參以證人張尚卿亦證稱:戊○
○曾告訴伊其於97年間在臺中市○○○路之普濟院將30萬元
回扣交予被告未○○等語;以及證人張尚卿、證人即共同被
告己○○、亥○○所證:被告未○○曾在員林鎮公所內向其
等表示已將收取之上開30萬元工程回扣交予申○○轉交甲○
○等語(以上詳見供述證據附表八所載被告、證人於各該期
日之陳述),足認被告未○○確有向戊○○要求並收取30萬
元回扣之犯行。是被告己○○於調查人員初訊時、申○○於
偵查中所供未曾收到本案之30萬元、證人王宗彬於調查人員
詢問時否認有打電話叫未○○回來向己○○確認有無收受30
萬元回扣之情,均與事實不符,均係迴護被告未○○之詞,
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未○○之證據。
㈡證人戊○○雖曾證稱其交付30萬元之資金來源係97年3、4月
間收受永豐盛建設公司張經理(張仲榆)所交付之50萬元現
金等情;惟證人張仲榆於原審作證時否認上情(見原審卷四
第270、271頁),證人戊○○嗣改稱資金來源係於97年5 月
22日下午6、7時許前往臺中市○○路○○○○號巷子內之住處收
取,而有證詞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惟會產生此前後不一之情
況,應係時間久遠造成記憶模糊所致,且其經營泰集全管理
技術有限公司,衡情必有相當數量之資金進出,故記錯所交
回扣係來自何筆收款,應屬事理之常。然觀之證人戊○○於
99年8月3日調查站詢問、同日偵查中及原審100年1月12日審
理時具結時,均明確證稱:該30萬元回扣款係97年3、4月間
交付未○○等語;且其調查站及偵查中之回答係經過提示【
尚鼎公司97年1月22日票號XZ00000000發票、員林鎮公所黏
貼憑證用紙(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案第1次估驗款)】後所為
之回答(見99年度偵自第18789號卷第61-63頁),而其確實
於97年2月29日請領到第一次估驗款,亦有該案工程案卷及
員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尚鼎公司97年1月22日票號XZ000
00000發票(見非供述證據附表八編號1、6、8)可證,是其
當時係經提示相關證物後而為回想後之回答,且其所證交付
回扣款之時間為97年3、4月間,與上開時間均甚為接近;而
證人戊○○於100年1月22日原審行
交互詰問時,突然經詰問
當時資金來源、及
開庭後憑字據之回想,而為與前開不同之
證述,其證述之時間距離久遠,按諸一般經驗法則,其後於
原審更改之證詞,自難採信。
㈢被告未○○雖另引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95號判決要旨
,辯稱伊未經辦中東社區變更案,並非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語。惟所引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要旨
僅係重申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為主體為
具「經辦公用工程法定職務權限」之抽象要件而已,並未具
體指出必須「特定工程」之承辦人員始該當該罪之行為主體
要件,且被告未○○當時為建設課代理課長,雖非該案之直
接承辦人,然亦有監督核章之權限,是自難援引上開判決,
以否定辦理員林鎮公所建設課事務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法定職
務權限之行為主體地位。
㈣按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
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
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
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
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
院亦分別著有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及77年臺上字第2135
號判例可供參酌。依據前開被告未○○向證人即共同被告己
○○回報已收得並轉交該案工程回扣款,及證人即共同被告
甲○○確有收到該筆款項等事實以觀,足認被告未○○與共
同被告己○○及甲○○間,確有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接
櫫之共同犯意聯絡要件,其進而為收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足認其與甲○○、己○○等人於本件中東社區變更案
均屬收取工程回扣之共同正犯。
㈤被告未○○另辯稱伊於甲○○95年上任後連續3年考績均遭
列乙等,其非甲○○親信,不會替甲○○收取工程回扣等語
。惟上開推論是否完全符合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並非無疑,
蓋依據本案前揭事實欄所示情節,共同被告甲○○擔任員林
鎮長期間於多項工程均有收取回扣,被告未○○為能爭取考
績列為甲等或有其他目的,非無可能參與甲○○等人之犯行
,從而仍難藉上開辯解否定被告未○○與共同被告甲○○間
之共犯關係,而不足作為有利被告未○○之認定。
再審酌被
告未○○到案後先堅詞否認有與戊○○相約在臺中市○○○
路普濟院見面,伊不認識戊○○及張尚卿;嗣又翻易前詞改
稱認識戊○○、張尚卿,且曾於普濟院與戊○○見面並有業
務往來等語,則若非被告未○○參與本案心虛,何以於偵查
之初連「是否認識戊○○、張尚卿」此等無關緊要之事實均
為虛偽之供述,由此足見其於知悉東窗事發後亟欲與相關人
員撇清關係之
卸責心態。
㈥至本案雖係勞務採購,然亦屬公用工程之勞務採購案,自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之
適用(詳如上述五㈡所述),是被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之辯
解,亦不足採信。
㈦綜上所述,被告未○○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七、被告癸○○部分:
㈠被告癸○○固否認有前開事實欄㈡1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
工程收受賄賂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
被告亥○○、午○○、證人謝育潔、曾慶佳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證人即本件案發時任職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之
黃明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二
所示相關之書證在卷可憑。且被告癸○○亦承認有於案發當
日與亞特公司之人員謝育潔、曾慶佳以電話聯繫,並其後亞
特公司在當日負責前往投標之謝育潔即取回已投遞之標單等
情,雖被告癸○○復辯稱係當日亞特公司之投標已逾投標時
限,因之於電話中告知亞特公司此情,而請亞特公司自行取
回標單云云。然按,依通常之行政流程,參與投標者所已投
遞之標單縱有未符投標之規定要件,發包單位仍應予以登記
、受理並依規定程序予以無效標處理,此為一般行政機關共
行之規範;且依證人謝育潔於偵查具結所證:其當天上午投
標時,發包中心之該名女子(黃明惠)及男子(癸○○)從
未告訴其投標時間已過,該名男子即以手機對外聯繫,講完
後,其隨即收到老闆曾慶佳之電話,告訴其投標時間已過,
標單不要投遞等情。亦核與被告癸○○於偵查中所陳:亥○
○事先有指示其留意投標廠商,要幫忙勸退其他廠商,其有
勸退亞特公司,並要午○○儘快酬謝亞特公司,其自己也有
向午○○、亥○○索取酬勞之情相符。本件負責本案發包業
務之被告癸○○,在查無任何事證足認亞特公司之投標有何
未符投標要件之情下,因受託顧標而率予認定亞特公司之投
標逾時,逕欲以形式上備妥投標文件甚至已完成投遞標單程
序之亞特公司放棄投標。衡諸一般理性且亟欲參予投標之業
者,茍非擁有決定投標事項權限之被告癸○○等員林鎮公所
承辦人員,對亞特公司施壓明示要亞特公司放棄該次投標,
亞特公司豈有在毫無被告知任何明確屬無效標事由之情下,
即自動取回已投遞之標單而放棄投標之理。是被告癸○○為
使甲○○、己○○、亥○○內定之長呈興公司順利得標,確
有受被告亥○○之指示,擔任顧標,進而勸退亞特公司投標
之分工行為。參酌前揭㈠㈡所為共同正犯之論述,被告癸
○○既參與上開犯行之分工,縱無證據證明其有從中獲利,
亦無法免除其共同正犯之罪責。是證人黃明惠於原審證稱其
忘記有無收受亞特公司標單及該標單已逾時之證詞,不足以
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㈡綜上所述,被告癸○○選任辯護人所為之上開辯解,不足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癸○○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八、被告申○○部分:
訊據被告申○○固坦承事實欄㈠、㈥1、2、3、5、㈧
㈨3、4、1被告亥○○、證人丙○○、曹劉麗珍等人
曾交付其款項,其並轉交給被告甲○○等情,惟否認其於本
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洩密等犯行,
辯稱:壬○○負責轉交款項的部分,與伊均無關係,且伊僅
擔任白手套之工作,至多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
罪云云。惟查,此部分之客觀事實,除據被告申○○於原審
時
坦承不諱外,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
己○○、亥○○、辛○○、丁○○、證人丙○○於警詢、偵
查及原審、本院審理時、證人曹劉麗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明確,並有如供述證據附表一、二(2-1、2 -2)至九、十
一、十二(12-1)、十四各編號所示其餘相關被告、證人於
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在卷足憑,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一
、二(2- 1、2-2)至九、十一、十二(12-1)、十四所示
之各項相關聯書證在卷
可稽。
㈠關於被告申○○擔任白手套時間之相關證述:
⒈被告己○○於99年7月23日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稱:
「(你於調查站供稱,鎮長甲○○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之白
手套,原本是由申○○擔任,在97年11月之後,鎮長甲○○
可能是因為考量1年後將舉行鎮長連任選舉,為了淡化申○
○擔任白手套之角色,以避免東窗事發影響選情,因此甲○
○指示並要求你另外找一位可靠的白手套來替他保管工程相
關賄款,而你認為壬○○滿老實、低調的,所以你就向鎮長
推薦壬○○擔任新任白手套,而鎮長甲○○也決定同意增加
壬○○擔任自手套,不過自此97年11月之後,就是由壬○○
主要負責收受、保管承辦人亥○○、辛○○、王宗彬等人之
工程回扣款項,『而申○○也仍擔任部分之白手套角色』,
且在你向壬○○拿取亥○○、辛○○等承辦人收取之回扣款
項後,你都是交給白手套申○○負責處理,然而,一旦你將
向壬○○拿取之工程回扣款項轉交給申○○之後,就視同已
將各承辦人負責之各標案工程回扣入帳給鎮長甲○○之供述
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
卷㈣第32頁);其於100年1月19日原審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
稱:「(交給申○○或是壬○○是誰決定的?)....97年以
後大概大部分都是交給壬○○,98年底99年以後就沒有再交
給壬○○,就交給申○○。」「(除了壬○○曾經交付回扣
款給你,你再交付給申○○之外,你還有無實際經手本案相
關的工程回扣?)沒有。」「(壬○○交給你的款項,你是
直接原封不動的就交給申○○,還是會再經過你加工處理,
才交給申○○?)大概還會有一段時間,壬○○那邊不是人
家交給他我就馬上去跟他拿,大概幾天以後我會跟他拿,那
個大概都是一包一包的,因為壬○○也沒有再處理過,然後
我就也是一樣再轉交給申○○。」「(兩人是否有重疊的期
間?)有。」「(多久以後才開始交付給申○○?)96年底
以前的我不清楚,因為我那時還未接觸到此業務,但是97年
春節的前後,大概就交給申○○。」「(所以應該說是97年
底以前都還是壬○○?)應該97年初就交給壬○○了。」「
(他們兩人重疊是在大概什麼時間?)97年中間。」「(98
年底以後就全是給申○○,壬○○就都沒有了?)是。」「
(表示98年間他們兩人都還是有重疊?)有。」等語甚詳(
見原審卷㈣第111頁背面至第114頁背面)。
⒉被告亥○○於99年3月22日偵查中供稱:約在98年鎮長選舉
前1年,己○○考量原白手套申○○平時擔任己○○週邊人
士身分過於敏感,因此在某日上班時間,己○○要求建設課
主辦人員一一上樓前往主秘辦公室認識新白手套壬○○,因
此自97年下半年間開始,我們這些承辦人就知道要將廠商收
取之不法金錢改交給白手套壬○○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39
92號卷㈡第110-113頁);其於99年3月31日偵查中以證人之
身分具結證稱:「在97年10月左右,己○○找我們幾個承辦
人到他辦公室認識壬○○,並說以後收的錢不要交給阿泰(
申○○),都交給壬○○,所以本件我才會交給壬○○。」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10至21頁)。
⒊其二人就被告己○○何時帶壬○○至辦公室介紹給建設課程
辦人之時間固略有差異,惟就被告己○○為減少被
查緝之風
險,而找被告壬○○擔任白手套,以取代申○○之證述則相
符合,堪以採信。建設課承辦人俟後雖不再轉交不法款項給
申○○,然就被告申○○是否繼續擔任白手套?是否僅由廠
商直接交款給被告申○○?或由被告己○○自壬○○處取得
不法款項再轉交給甲○○?被告亥○○等承辦人自難知悉,
此部分除尚待其他證據補強外,自以實際有接觸之被告己○
○所證較為可信。
㈡關於被告申○○於原審及本院坦承擔任白手套之工程:
除據被告申○○於原審及本院供承其有擔任甲○○收受款項
之白手套外,並有下列與被告有直接接觸之相關被告、證人
供述或證詞可證:
⒈員林鎮市區○○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
購案(鈞達公司,事實欄㈠):
⑴己○○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㈢第103頁)。
⑵亥○○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
㈡第109頁正背面)。
⑶甲○○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之筆錄(見原審卷㈣第272
頁)
⒉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
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創邑公司,事實欄㈥1)
:
⑴己○○99年7月23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
14786號卷㈣第49-50頁)。
⑵亥○○9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
㈡第189-191頁)。
⒊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
案(創邑公司,事實欄㈥2):
⑴己○○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㈢第116頁)。
⑵亥○○99年3月3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
855號卷㈠第60頁)。
⒋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創
邑公司,事實欄㈥3):
⑴己○○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㈢第117頁)。
⑵亥○○99年3月3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
855號卷㈠第58頁)。
⒌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委託
設計、監造(含監工)(創邑公司,事實欄㈥5)
⑴己○○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㈢第119頁)。
⑵亥○○99年3月3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
855號卷㈠第216-217頁)。
○○○鎮○○段○○○○○○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勞務採購(泰集全公司,事實欄㈧
):
⑴己○○99年7月23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
4786號卷㈣第146頁)、100年1月12日原審經具結筆錄(
見原審卷㈢第272頁背面至第273頁正面)。
⑵亥○○99年7月12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
855號卷㈢第101頁)。
⑶甲○○100年2月9日原審經具結筆錄(見原審卷㈤第37頁
)
⒎「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28案(信興土木
包工業、正鈞公司,事實欄㈨3):
⑴己○○99年8月1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
4786號卷㈣第39-40頁)。
⒏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
(全勝公司,事實欄4):
⑴己○○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㈣第200頁背面)
⒐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彰晟公司曹榮源,事實欄1):
⑴己○○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㈣第200頁背面)
此外,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一、六(6-1、6-2、6-3、6-5
)、八、九(9-3)、十一(11-4)、十二(12-1)所示之
各項相關聯書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申○○於原審及本院就
此部分擔任白手套之供述與事實相符,
㈣申○○否認擔任白手套之工程: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長呈興公司,事實欄
㈡1):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之追加預算變更工程(長
呈興公司,事實欄㈡2):
⒊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採購案(山豐公司,事實
欄㈢)
⒋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鎮興排水及支流
應急工程(裕新公司,事實欄㈣1):
被告己○○於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自97年起,壬○
○前後約為員林鎮長甲○○保管5筆工程回扣,其中包括長
呈興公司午○○得標○○○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
先後交付之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12萬元,山豐公司謝位文
得標『97年度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支付之工
程回扣7萬5000元,裕新公司詹志清得標『大峰、浮圳等里
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等3案交付之50萬元工程回扣及
創邑公司翁仕堯得標『98年度彰化縣○○鎮○○○○○道系
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交付之32萬2000元工程回扣,故亥
○○先後共交付前述5筆工程回扣予壬○○保管,工程回扣
總金額合計171萬7,000元。約於98年下半年間(詳細時間我
已不記得),員林鎮長甲○○指示我,將保管於壬○○住處(
即公司)之工程回扣款項,作為99年員林鎮鎮民代表選舉之
候選人贊助款項,我便陸續向壬○○拿取其當時保管之工程
回扣,並依鎮長指示直接交給申○○…」「…我會奉鎮長甲
○○之指示,前去壬○○住處(○○○鎮○○路)向壬○○拿
取當時他保管之所有工程回扣(大部分是1次拿1筆,有1次
累積到2筆才拿),我拿到壬○○當時保管之工程回扣後,
鎮長甲○○即會指示我,將我所拿到的工程回扣款項直接交
給申○○收執,我記得我前後向壬○○拿取數次工程回扣款
項,合計約160萬元,該款項我均依照鎮長甲○○指示,全
數交給申○○…」「…我向壬○○陸續拿取其當時保管的工
程回扣款項後,當日或隔日,就會在員林鎮公所後面廣場將
該等工程回扣之現金親交予申○○收執,並告知該筆現金係
鎮長甲○○指示由他保管之工程回扣款項…」(見99年度偵
字第14786號卷㈢第161至163頁,以上⒈至⒋)。
○○○鎮○○○道綠美化工程(北邑公司,事實欄㈤):
己○○99年7月23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你於調查站供
稱,你雖然有實際控管,並向白手套確認有收到該筆工程回
扣要上繳給鎮長甲○○,但是你對於當時究竟是找白手套壬
○○或申○○確認該筆工程回料,及該筆工程回扣之詳細金
額,你目前對這兩點細節記憶模糊,但你十分確定辛○○確
實有將北邑公司黃世寶、江友新交付之「臺糖鐵道綠美化工
程案」工程回扣,依照承辦人辛○○、白手套、你之分工,
最終上繳給鎮長甲○○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雖然
在這期問,大部分的工程回扣都是交給壬○○,但比較大筆
的工程回扣會交給申○○。」(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㈣第37-38頁)、於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供稱:「有關『彰
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設計、監造等案』、『98○
○○鎮○○○道工程之設計、監造、施工等案』、『員林鎮
清潔隊部工程案』及○○○鎮○○○道綠美化工程案』之工
程回扣款項,最終確實均流向鎮長甲○○,只有鎮長甲○○
才有權力支配該等工程回扣款項,其收取工程回扣之分工模
式,係先由鎮長甲○○、標案承辦人及承包廠商洽談決定工
程回扣之金額及比例,一旦達成決定後,甲○○會告訴我哪
一件工程已經與承包廠商談好若干工程回扣金額及比例,甲
○○並要我負責控管收取工程回扣之進度,因此我主要負責
追蹤承辦人是否已將承包廠商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交給白手
套壬○○、申○○,如果承辦人是將現金回扣款項交給白手
套壬○○,則我也必須負責前往壬○○位於○○鎮○○路
○○○號之全邑房屋辦公室,向壬○○拿取現金回扣款項轉交
給鎮長甲○○之直接白手套申○○,另外,如果承辦人是將
現金回扣款項交給白手套申○○的話,申○○會負責向我回
報他申○○已向哪位承辦人收取若干現金回扣款項,我即會
依據申○○之回報內容情形,註記我所控管之各工程回扣收
取進度,此外,在相關過程中,我也必須負責向鎮長甲○○
回報收取工程回扣之相關進度及情形。」(見99年度偵字第
14786號卷㈣第200頁背面)。
⒍98年度彰化縣○○鎮○○○○○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
工程規劃設計(創邑公司,事實欄㈥4):
己○○99年7月19日調查站筆錄(同前⒈至⒋,見99年度偵
字第14786號卷㈢第161至163頁)。
⒎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
排水段)第一期工程○○○鎮○○里○○路○○○巷(土龍坑
)塊狀護欄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長義公
司,事實欄㈦1):
己○○99年8月26日調查筆錄:「(你前述辛○○收到庚○
○所收到之80萬元工程回扣,辛○○係如何轉送予你及鎮長
甲○○?辛○○有無從中抽取回扣?)辛○○收到上述庚○
○所交付○○○鎮○○里○○路○○○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
善工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及『員林公園景觀設備
改善工程』等3工程之工程回扣計80萬元後,辛○○先向鎮
長甲○○報告已收到該3工程之工程回扣80萬元後,便直接
將該80萬元現金交付給壬○○,辛○○再向我報告該款項已
交給壬○○,且已向鎮長甲○○報告收到此回扣,而我也依
往例直接找壬○○拿取該80萬元,再全數轉交給申○○收執
。另據辛○○平時作風,他不敢直接從中抽取回扣,除非是
鎮長甲○○同意,我認為辛○○並沒有從該80萬元中抽取任
何款項。」(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㈤第14頁)。
⒏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長義公司,事實欄㈦2):
己○○99年7月23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於調查站提
示: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決標公告
)本案於97年11月4日由長義公司以1,208萬元得標。你於調
查站供稱,本案庚○○確實有支付工程回扣,且是於領取本
件工程尾款之後,有交付本案工程回扣予甲○○,本案承辨
人為辛○○,且本案係由辛○○、庚○○及甲○○等人洽商
並議定工程回扣成數,但洽商經過及議定之工程回扣成數,
你不是很清楚,不過你知道,最後庚○○是交付80萬元的工
程回扣予辛○○,辛○○收到該80萬元後立即向我報告,你
請示甲○○後,依甲○○指示,要求辛○○將該80萬元交給
壬○○,辛○○於當日將該80萬元交給壬○○,你於當日下
班後或隔天.壬○○公司兼住所處確認其已收到辛○○轉交
之80萬元,過了幾天後,你就向壬○○拿取該筆80萬元,直
接交給申○○保管,由於該筆工程回扣金額較大,因此,你
轉交該筆80萬元予申○○後,即向甲○○報告你已經拿到庚
○○的工程回扣80萬元並交給申○○保管,甲○○則表示『
知道了』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見99偵14786
號卷㈣第46-47頁)。
⒐㈨-1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宏縉公司,事實
欄㈨1)
⑴己○○99年8月1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於調查站
提示:本站製作之『吳宗信95-99年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
程案明細表』--96年部分)你於調查站供稱,丙○○所述
完全實在,你確實曾在97年1、2月間受鎮長甲○○指示,
要求丙○○支付96年度其與吳宗信得標員林鎮公所『員林
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案的工程回扣,當時
丙○○曾告訴你,因部分工程流標數次或較無利潤,故其
希望你可以減免該部分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如你前述,你
並未應允丙○○,你要求丙○○自行和甲○○洽談,你並
無意見,只要甲○○和丙○○兩人談妥即可,因此,丙○
○最後交付的工程款項扣除哪些案件你並不清楚,但你知
道丙○○確實有依照你的指示,交付約70萬元左右的現金
給你指定的壬○○,壬○○拿到該筆款項後,曾通知你其
已收到丙○○交付的款項,隔了一段時間後,你才向壬○
○拿取該筆款項,你拿到該筆工程回扣之後,立即向甲○
○回報,甲○○要求你將該筆工程回扣拿給申○○,你即
應甲○○之指示將該筆70萬元左右的工程回扣交給申○○
收執,其後,你便未再過問申○○或甲○○該筆工程回扣
的流向,而且自從你轉交該筆70萬元的工程款項予申○○
之後,甲○○即未再要求你催促正鈞公司丙○○及吳宗信
等人交付96年度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
。」「(依你上開所述,丙○○約交付96年度所承包工程
的工程回扣金額約70萬元,並經你指示支給壬○○,而你
會再向壬○○拿這筆回扣,並向甲○○回報後,再拿給申
○○?)是。」(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141-142
頁)。
⑵證人丙○○100年1月19日原審經具結筆錄:「(妳有無跟
吳宗信在96年1月底到99年6月底,用宏縉公司及你們家族
的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的牌照,向員林鎮公所承包
64件的工程?)有。」「(結算以後回扣的金錢如何處理
?)己○○會告訴我要交給誰。」「(是否有交付給申○
○的情形?)有。」(見原審卷㈣第109頁正背面)。
⒑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宏縉公司,事實欄
㈨2):
⑴己○○99年8月1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於調查站提
示:本站製作之『吳宗信95-99年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
程案明細表』--97年部分)你於調查站供稱,丙○○所述
完全實在,你確實曾在98年1、2月間,接受鎮長甲○○指
示,要求丙○○支付97年度其與吳宗信得標員林鎮公所『
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拾修開口契約』等案的工程回扣,
當時丙○○同樣曾向你表示,因部分工程流標數吹,利潤
極低,故其希望可以減免部分工程的工程回扣,如你前述
,你並未應允丙○○,你僅要求丙○○自行和甲○○洽談
,只要甲○○和丙○○兩人談妥即可,你並無意見,因此
,丙○○最後交付的工程款項扣除哪些案件你並不清楚,
你只知道丙○○確實有依照你的指示,交付約65萬元左右
的現金給你所指定的壬○○,壬○○拿到該筆款項後,曾
通知你其已收到丙○○交付的款項,隔了一段時間後,你
才向壬○○拿取該筆款項,你拿到訪筆工程回扣之後,立
即向甲○○回報,甲○○要求你將該筆工程回扣拿給申○
○,你即應甲○○之指示將該筆65萬元左右的工程回扣交
給申○○收執,其後,你便未再過問申○○或甲○○該筆
工程回扣的流向,而且自從你轉交該筆65萬元的工程款項
予申○○之後,甲○○即未再要求你催促正鈞公司丙○○
及吳宗信等人交付97年度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
?)實在。」「(依你上開所述,丙○○交付97年度所承
包工程的工程回扣金額約65萬元,並經你指示交給壬○○
,而妳會再向壬○○拿這筆回扣,並向甲○○回報後,再
拿給申○○?)是。」(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
142-143頁)。
⑵證人丙○○100年1月19日原審經具結筆錄(同前⒐⑵,見
原審卷㈣第109頁正背面)。
⒒98年○○○鎮○○○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案(全勝公司,
事實欄1)、
⒓98年○○○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全勝公司,事實欄
2)
己○○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辛○○確實有分數次協
助丁○○將全勝公司「98年○○○鎮○○○道細部設計案」
及「98年○○○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支付之現金回
扣款項轉交給白手套壬○○,且一旦辛○○交給壬○○之後
,辛○○也都會依慣例向我己○○回報,而在我得知辛○○
已將現金回扣交給壬○○後,我會隨即前往壬○○位於○○
鎮○○路○○○號之全邑房屋辦公室,向壬○○拿取該等現金
回扣,這2個標案之工程回扣款項,是分成數次收取的,至
於實際之次數我現已記憶模糊,此外,在我向白手套壬○○
拿取該等現金回扣後,我均會在員林鎮公所內或附近將該等
現金回扣交予鎮長甲○○之直接白手套申○○,一旦我將該
等現金回扣款項交予白手套申○○,就視同是將該等現金回
扣給予鎮長甲○○了。」(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
200-201頁,以上⒒、⒓)。
⒔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全勝公司,事
實欄3)
己○○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我記得全勝公司得標『彰77
線(萬年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後,亥○○有收取酉○○
支付本案之3、4筆工程回扣款,我也有對該等工程回扣款項
進行必要之控管、入表做記號及前往白手套壬○○處所拿取
及轉手予申○○等相關作為…」(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
卷㈣第62頁背面)。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見99偵
14786號卷㈣第200頁背面)。
⒕98年○○○鎮○○○道(第一工區)工程(鐳泰營造公司
,事實欄):
己○○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見99偵14786號卷㈣第
200頁背面)。
㈤針對上開㈡被告申○○於原審及本院坦承1至9其有收受款
項轉交被告甲○○之事實中,其中3、4、6即事實欄
㈥2、㈥3、㈧被告申○○分別自被告亥○○、亥○○、未
○○手中取得賄賂或回扣款之時間,分別為97年2月間、97
年6月間及97年3、4月間,業經本院於被告亥○○及未○○
部分認定如前;而被告壬○○確曾於97年2月間(非97年11
月以後)收受丙○○交付之回扣款,業經證人己○○、丙○
○於偵審中證述屬實,亦經本院於被告甲○○部分認定明確
;而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曾坦承擔任收取
上開㈢、㈣全部之款項之白手套犯行,而上開行為多集中在
97、98年,可見被告己○○上開以證人身分所證:97年間被
告壬○○被其推薦擔任甲○○收取回扣及賄款之白手套,97
年、98年間被告壬○○與申○○此段期間有重疊,如果承辦
人是將現金回扣款項交給白手套壬○○,其必須負責前往壬
○○位於○○鎮○○路○○○號之全邑房屋辦公室,向壬○○
拿取現金回扣款項轉交給鎮長甲○○之直接白手套蕭允;如
果承辦人是將現金回扣款項交給白手套申○○的話,申○○
會負責向其回報他申○○已向哪位承辦人收取若干現金回扣
款項,其即會依據申○○之回報內容情形,註記其所控管之
各工程回扣收取進度,以避免甲○○等被發現犯行之機會等
證詞,確屬可信。
㈥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上開受被告
甲○○指示收受上開㈢、㈣全部之款項,並全數轉交給甲○
○,已如前述,其於本院審理時僅坦承㈢之部分(即親自亥
○○手中交付,無從否認),而全面否認㈣之部分(即壬○
○坦承收受後,由己○○向壬○○收取,再轉交申○○部分
),就其否認部分顯與被告己○○所證不同,且與本院前述
被告甲○○至被告癸○○等犯罪事實之認定不同,足認
被告申○○於本院所為否認上開㈣1至14部分,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㈦長義公司負責人庚○○有意承攬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
開標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
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而於96
年11月間某日,至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甲○○洽談內定承包
該工程,並協議由庚○○實際主導周邊規劃案之設計,俾利
長義公司得標後續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雙方合意後,甲○
○將承辦人亥○○找到鎮長辦公室,當場指示亥○○配合庚
○○主導本案之設計,及內定長義公司得標本件一期工程,
甲○○並表示賄款對價之成數,由其親自與庚○○洽談,庚
○○為順利取得本件一期工程,即允諾甲○○將依約定支付
賄款對價,數日後,庚○○前往本件得標之設計規劃廠商創
邑公司,並告知創邑公司人員寅○○、翁仕堯等人,本件已
與甲○○談好支付之賄款,而為內定配合之得標廠商,請創
邑公司變更設計圖說,配合以特殊規格材料綁標,浮編一期
工程之材料價格,以增加其利潤空間。嗣本件員林鎮公所於
97年11月13日辦理一期工程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
標,同年11月25日辦理第2次開標,僅長義公司1家投標,而
以871萬6800元得標。庚○○得標後,為順利辦理工程驗收
,屢次要求創邑公司於監造時放水,均遭拒絕。又因長義公
司於97年10月至12月間,先後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本件一
期工程及○○○鎮○○里○○路○○○巷(土龍坑)塊狀護欄
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員林鎮打
石巷再造工程」,其中一期工程、土龍坑改善工程及員林公
園改善工程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
○○為較一般廠商更順利請領工程款及上開與甲○○合意支
付工程賄款之意圖,自行核算一期工程應支付50萬元賄款對
價、土龍坑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員林公園改善
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合計為60萬元,但庚○○為促
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撥款,自行增加至80萬元,
並於98年4、5月間,庚○○將前述一期工程等3工程以牛皮
紙袋包裝之賄款80萬元現金交給辛○○,辛○○拿取後即依
己○○指示,於當日下午至壬○○位於○○鎮○○路公司兼
住處將該80萬元轉交予壬○○,再由己○○向壬○○領取該
筆賄款後,交付申○○轉交甲○○,員林鎮公所迅即於1週
後撥款(事實欄㈦1);長義公司於97年11月間因被告甲
○○與庚○○相約而內定標得之上開打石巷工程(97年11月
4日決標,得標價120 8萬元),則於98年5、6月間竣工並通
過驗收,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核撥工
程款之意圖,自行核算應支付之賄款為80萬元,另於98年10
月間,以牛皮紙袋包裝賄款80萬元現金,再交給辛○○轉交
等情(事實欄㈦2)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坦認,
核與被告己○○所供相符,且與證人亥○○、庚○○、寅○
○、翁仕堯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證據附
表七所示之書證足資佐證,則被告甲○○既已於本件工程開
標前與庚○○約定給付賄款,並因此內定長義公司得標,庚
○○亦確實依約於事後分別交付賄款80萬元、80萬元,其所
為顯然已違反招標程序之公平與公開,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
;又上開事實欄㈦2「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其決標
日期為97年11月4日,固與前開事實欄㈦1之「一期工程
,決標日期11月25日」、○○○鎮○○里○○路○○○巷(土
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決標日期10 月9日」、「員林公
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決標日期12月24 日」等工程之決標
日期接近,然事實欄㈦1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
並通過驗收,庚○○係一併核算賄款後,於同年4、5月間交
付賄款80萬元;事實欄㈦2於同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
收,庚○○則另行核算後,於同年10月間,再交付辛○○賄
款80萬元等情,有上開供述證據附表七所載被告、證人於各
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可憑,且互核大致相符,並有非供述證
據附表七所載之書證足資佐證,是事實欄㈦2之工程決標
時間、工程竣工時間、庚○○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與
事實欄㈦1之工程有數月之區隔,依前開㈤之說明,自
非屬接續犯而應分論併罰。
㈧被告申○○固否認其於本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
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與洩密等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
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院審理時、證人即共同被告己○○
、亥○○、辛○○、丁○○、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及原
審院審理時、證人曹劉麗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
非供述證據附表一、二(2-1、2-2)至九、十一、十二(
12-1)、十四所示之各項相關聯書證可稽。查:
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著有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可供參照。故被告申○
○雖辯稱其非經辦工程之人員,未參與經辦收取回扣之工程
、亦非廠商賴樹重談論工程回扣之對象、丙○○係與己○○
會算工程回扣之金錢,其間並未與被告申○○有接觸、縱曾
有接觸,其亦不知丙○○係廠商,更不知其等交付者係回扣
款等語。惟如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所揭櫫之意旨所示,共同正
犯之成立,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縱然上開階段行為
被告申○○並未參與,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亦難否定共同
正犯之成立。因本案依其他共犯上揭所證述之情節,被告申
○○與其他共犯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並同意擔任白手套之
工作,負責將向廠商或經辦工程之人員收取之回扣或賄賂款
項轉交共同被告甲○○。
⒉被告申○○之上開犯行,除有上述所論列之證據可資證明;
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亥○○、己○○、甲○○、證人丙○○
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外。尤以證人亥○○在偵查中證稱:
「申○○曾告訴我,甲○○比較會花錢,不會守錢,都拿去
賭博,所以甲○○的太太後來要申○○將工程回扣拿到甲○
○的住所。」等語(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三第112頁);
參以被告申○○取得回扣與賄款次數甚多,收取時亦從未曾
拒絕,且與其他共同被告亥○○及己○○間已形成默契,故
其對於所取得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賂款項顯亦有認識,此
點業經被告申○○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無訛;足認被告申○○
應知悉所取得並轉交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款。按意思聯絡
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
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
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
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
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分別著
有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及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供
參酌。是則被告申○○於本案雖與其他共同被告辛○○及丁
○○無「直接」而僅有「間接」之犯意聯絡,惟對於所收取
轉交之工程回扣或賄款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從事收取後轉
交之行為,且早已與其他共同被告甲○○、己○○及亥○○
間形成「默契(即默示的契約或合意)」,足認被告申○○
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甲○○、己○○、亥○○
、丁○○、辛○○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無疑。
⒊至被告申○○基於前開默契進而為收取回扣或賄款並轉交回
扣與賄款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是否該當共同正犯行
為分擔之要件,則應就其所為行為性質分別討論。就本件犯
罪事實㈨3部分所示直接向丙○○收取工程回扣之行為,
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收取回扣」之犯
罪構成要件行為,此部分被告申○○有行為之分擔,應無疑
義,被告所為自應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
刑責。又被告申○○自共同被告己○○、亥○○等人處取得
回扣或賄款再轉交予被告甲○○之行為,是否亦符合共同正
犯之行為分擔要件?依本案其他共犯所證關於各共同被告收
取回扣或賄款之犯罪模式而言,各共同被告間確有明確分工
,被告己○○負責記帳、被告亥○○、辛○○負責與廠商接
洽,被告申○○、壬○○則擔任白手套之角色,具有使被告
甲○○取得回扣與賄款及作為防火牆,增加調查被告甲○○
之困難度、隱蔽甲○○犯行之功能。換言之,被告申○○與
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間先有犯罪意思之聯絡,再
分擔收取回扣或賄款並轉交給被告甲○○之行為,具有功能
上之犯罪支配,亦應成立共同正犯。故被告申○○之此等部
分犯行,自仍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
規定之共同正犯。從而,被告選任辯護人認其所為僅成立洗
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
洗錢罪,顯不足採。
⒋被告申○○雖另辯稱其未經辦本件任何之公共工程
一節,惟
其既與其他經辦公共工程之共同被告甲○○、己○○、亥○
○、辛○○、丁○○等人間,就收取工程回扣或賄款之事項
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自難以上開
辯解而解免其共同正犯之責任。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小型15件工程(長呈
興公司,事實欄㈡3):
被告亥○○於102年11月5日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這15
筆回扣款,到底是多少錢?午○○總共交付多少錢?)因為
他都是每次用信封袋拿來我沒有打開過,我都是放在抽屜累
積,因為每筆幾千元,送上去也不好看,後來主秘有說要交
,我就和起來,累積到124,000元(應係125,000之誤)交給
壬○○支付出去。」「(是否有交付給申○○?)這個案子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25-126頁);再依據本案交
付回扣款之證人午○○、共同被告甲○○、己○○、壬○○
於偵審中均未述及被告申○○有涉及本案(見供述證據附表
二(2-3)各該期日之相關筆錄);且查起訴書內就此部分
亦未述及被告申○○曾參與本案(見原審卷㈠第12-13頁)
,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並未對被告申○○提起起訴,是被告
申○○辯稱並未參與本案,即屬可採。
㈩綜上所述,被告申○○上開辯解,除上揭㈨部分外,均係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
九、被告壬○○部分:
訊據被告壬○○固坦承事實欄㈡至㈤、㈥4、㈦、㈨1、
2、1、2、3、被告亥○○、辛○○、證人丙○○等
人曾交付其款項,其並轉交給被告己○○等情,惟否認其於
本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
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行,辯稱:
伊僅擔任白手套之工作,負責暫時保管款項,並不知係廠商
交付之回扣或賄賂,且伊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同收取回
扣或賄款之犯意聯絡,所為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
之洗錢罪,而伊亦不知事實欄㈡3亥○○交付之12萬5千
元係要給伊之酬勞云云。惟查,上揭客觀事實,除據被告壬
○○於偵審時均坦承不諱外,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
原審審理時、己○○、亥○○、辛○○、丁○○、證人丙○
○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如供述
證據附表二至五、六(6-4)、七、九(9-1、9-2)、十一
(11-1、11-2、11-3)、十四各編號所示其餘被告、證人於
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在卷足憑,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二
至五、六(6-4)、七、九(9-1、9-2)、十一(11-1、11-
2、11-3)、十四所示之各項相關書證可稽。
㈠茲再分述相關被告、證人之證述如下:
⒈被告己○○於100年9月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壬○
○是否是受你的請託,所以才答應接受金錢的寄放?)是。
」「(在向壬○○請託的過程當中,都是你出面跟壬○○談
,還是甲○○有直接跟壬○○見面談?)我跟壬○○談。」
「(壬○○說丙○○第一次拿錢來的時候是你帶丙○○去的
,丙○○偵查的時候說第一次你是否有陪他去,他忘記了;
你有無陪過丙○○到壬○○那邊去?)第一次應該是我陪他
去的。」「(你當時有無向壬○○介紹說丙○○是誰?)沒
有,因為這種事情,大家都很神秘,我記得我在檢調偵訊時
也是這樣說,我說我跟丙○○有介紹說『這個是阿賓』,然
後就把東西交給壬○○就離開了,也不好意思在那邊多留,
沒有坐,就這樣離開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2、223頁
)。
⒉被告亥○○於99年3月22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約在98
年鎮長選舉前1年,主秘己○○考量原白手套申○○平時擔
任他己○○周邊人士之身份過於敏感,因此在某日上班時間
,己○○要求建設課主辦人員一一上樓前往主秘己○○辦公
室認識新任白手套壬○○,因此自97年下半年間開始,我們
這些承辦人及技士就知道,要將向廠商收取之不法金錢款項
改交給白手套壬○○,而壬○○的作法如我前述,不讓我們
直接聯絡他,只能夠以直接前往全邑房屋仲介公司找他壬○
○之方式,交付不法金錢回扣。」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39
92號卷㈡第106-113頁)。於99年7月5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
稱:「(前述你交付32萬2000元工程回扣給壬○○時,有無
清楚向壬○○表示係要給甲○○的工程回扣?)沒有,因為
壬○○平是從事房屋仲介業與員林鎮公所並沒有業務往來,
壬○○以前與己○○同是立法委員謝章捷服務處的人員,壬
○○是己○○找的人,所以員林鎮公所標案承辦人員去找壬
○○時,壬○○就知道是要拿員林鎮公所的回扣給他,所以
壬○○即表示他知道了、會交給主秘己○○,我則向壬○○
表示我明天會去和己○○對帳。」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78
55號卷㈡第184-191頁)。
⒊被告辛○○於99年8月10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己○
○於99年8月3日供述:《當時我確實有向各承辦人介紹表示
壬○○是『自己人』,這樣一來,各承辦人就明白我的意思
了。」、「我當時所謂『各承辦人就明白我的意思了』,所
指的意思就是告訴建設課各承辦人,如果以後有向廠商收取
回扣的錢的話,就拿到壬○○那邊去存放。》對此你作何解
釋?有無補充意見?)是的,己○○所述確實是實在的,約
於97年底某日,主秘己○○確實有在其主秘辦公室介紹白手
套壬○○給建設課各承辦人認識,當天我辛○○也去上樓至
主秘辦公室介紹認識壬○○,因為我原本就認識壬○○,所
以我當場向壬○○打聲招呼,我就瞭解壬○○就是主秘己○
○介紹要認識的白手套。」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
卷㈡第132-133頁)。
⒋被告壬○○於99年7月1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是否曾想
過這些錢是不法所得?)一開始他說錢要放我那裡,我沒想
過是不法所得,後來亥○○第一次拿錢給我時,我就覺得怪
怪的、是有問題的錢,後來就慢慢確認是不法所得。」「(
你在調查站供稱亥○○拿錢寄放在我這裡時,並沒有告知你
金錢來源及用途為何,只告訴你己○○會來跟我拿,要我暫
時保管,事後己○○也都確實來向我拿取亥○○所交付的現
金款項,你並沒有將前述亥○○所交付的錢轉交給己○○以
外的其他人,但亥○○將錢交給你,己○○再來取走,你直
覺認為這些錢是屬於己○○、甲○○等人所收取有問題的錢
,你也不好細問,這些錢的來源,亥○○、己○○及甲○○
都沒告訴你這些錢是向廠商所索取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
否實在?)實在。」「(你在調查站供稱你承認己○○等人
有將有問題的錢寄放在你這裡,但你只知道這些錢有問題,
你不清楚這些錢的來源為何,你只是被拜託的寄故有問題的
錢在我這裡,事後你如將這些錢全數交給己○○,你沒有從
中獲得任何好處之供述內容是否屬實?)實在。」「(你在
調查站供稱一開始我沒有感覺到己○○寄放在你這裡的錢是
不正當的錢,你第2次讓己○○等人把錢寄放在你這裡時,
你就感覺這個錢是不正當的錢,你是因為基於朋友的關係,
才無法推辭,所以才會繼續讓己○○把錢寄放在你這裡之供
稱內容是否屬實?)屬實。因為第1次己○○告訴我有錢要
寄放在我這裡,我認為是己○○自己會拿錢過來寄放,可是
卻是亥○○過來,我才覺得有問題。」等語(見99年度偵字
第14786號卷㈢第170-179頁);於99年7月29日偵查中具結
證稱:「(你於調查站供稱,己○○曾向你表示,有錢要寄
放在你這邊,你當時認為是己○○個人財物,便答應讓他寄
放,其後,己○○向你表示,要你到主任秘書辨公室裡,介
紹員林鎮公所職員讓你認識,你便依約前往,當場除亥○○
、辛○○外,現場還有多位員林鎮公所職員,己○○向大家
宣稱你是阿賓,是「自己人」,當時你除了認識亥○○外,
另你早也認識辛○○,但其餘職員你均不認識,當天己○○
介紹你讓該等職員認識後,除亥○○及辛○○外,你未曾再
與其餘職員見面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所以
己○○跟你表示有錢要放在你那邊後,你收了亥○○的第一
筆錢後,己○○有帶你到員林鎮公所,介紹包括辛○○在內
的其他職員給你認識?)在亥○○拿第一筆錢給我前,己○
○就要我到公所,並介紹我給員林鎮公所的人員見面。」「
(己○○是否跟公所的人說你是「自己人」?)我印象中他
有說這句話。」「(後來亥○○及辛○○等承辦人是否將所
收到的工程回扣拿到住處交付給你?)是。」「(你於調查
站供稱,前述辛○○將現款寄放在你這邊時,雖然辛○○、
己○○及甲○○沒有告知你金錢來源及用途為何,但是你直
覺認為這些錢是屬於己○○等人所收取有問題的錢,你也不
好細問這些錢的來源;你並沒有將前述辛○○所交付的錢轉
交給己○○以外的其他人,均是由己○○前來取走之供述內
容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
㈠第201-207頁)。
⒌參酌上開被告壬○○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詞與證述,可知被
告壬○○與己○○熟識多年,彼此具有相當之信任關係,而
被告壬○○收取款項之方式,均由交付款項之亥○○、辛○
○或丙○○(該次由己○○陪同,詳前述㈦))等人直接
前往其住處兼辦公處所,事先均未有任何之電話聯絡,而交
款時不僅未當場清點,彼此亦不多說話,或稍事停留,以避
免留下任何蛛絲馬跡,其收受其收款之方式顯然異於尋常;
而其每次代己○○收受並轉交之現金如事實欄所載,有數萬
、數十萬,甚至百萬以上,則以己○○僅係員林鎮公所之主
任秘書,收入有限,依卷存資料其從未提及有從事其他投資
事業,是各該款項如非不法來源,何以資金出入如此頻繁,
手法如此神秘。被告壬○○既稱知道係有問題的錢,其收受
轉交之方式復異常神秘,可見其與被告己○○、亥○○、辛
○○等為避免東窗事發、掩人耳目,彼此間均有相當之默契
;又以其與被告己○○交往之深、關係之密切,其事後辯稱
:不知收受並轉交予己○○之款項係回扣或賄款云云,顯然
與事理不符。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著有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可供參照,已詳如前所
論述。故本案被告壬○○雖辯稱其非經辦工程之人員,未參
與經辦收取回扣之工程、共同被告即廠商丙○○係與己○○
會算工程回扣之金錢,其亦從未與交付回扣或賄款之廠商有
任何接觸,縱曾收受丙○○交付之款項,其亦不知丙○○係
廠商云云。惟如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所揭櫫之意旨所示,共同
正犯之成立,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縱然上開階段行
為被告壬○○並未參與,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亦難否定共
同正犯之成立。因本案依其他共犯上揭所證述之情節,被告
壬○○與其他共犯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負責保管其他經辦
公用工程之共同被告向廠商所收取之回扣或賄賂款項,而由
被告己○○前往向壬○○處拿取,再轉交被告甲○○,其負
責擔任白手套之工作,至為明確。
㈢而被告壬○○之上開犯行,除有上述所論列之證據可資證明
;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亥○○、辛○○、己○○、甲○○、
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參以被告壬○○經手保
管回扣與賄款次數甚多,經手時亦從未曾拒絕,且與其他共
同被告亥○○、辛○○及己○○間已形成默契,乙如前述,
故其對於所經手保管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賂款項顯亦有所
認識,此亦經被告壬○○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述確於過程
中曾認各該筆其所保管之款項來路可疑等情,足認被告壬○
○應知悉所保管並轉交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款。又按意思
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
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
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
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分
別著有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及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
可供參酌,復已如前所詳述。是則被告壬○○於本案雖與其
他共同被告辛○○及亥○○無「直接」而僅有「間接」之犯
意聯絡,惟對於所經手保管再轉交之工程回扣與賄款有所認
識,並進而決意從事經手保管後轉交之行為,且早已與其他
共同被告甲○○、己○○及亥○○間形成「默契(即默示的
契約或合意)」,足認被告壬○○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
共同被告甲○○、己○○、亥○○、辛○○間,確有共同之
犯意聯絡無疑。
㈣至被告壬○○基於前開默契進而為收取回扣或賄款並轉交回
扣與賄款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是否該當共同正犯行
為分擔之要件,則應就其所為行為性質分別討論。就本件犯
罪事實㈨1部分所示直接向丙○○收取工程回扣之行為,
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收取回扣」之犯
罪構成要件行為,此部分被告申○○有行為之分擔,應無疑
義,被告所為自應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之
刑責。又被告壬○○自共同被告亥○○、辛○○等人取得回
扣或賄款經由己○○轉交被告申○○,再轉交予被告被告甲
○○之行為,是否亦符合共同正犯之行為分擔要件?依本案
其他共犯所證關於各共同被告收取回扣或賄款之犯罪模式而
言,各共同被告間確有明確分工,被告己○○負責記帳及轉
交自被告壬○○處取得之不法款項,被告亥○○、辛○○負
責與廠商接洽,被告壬○○、申○○則擔任白手套之角色,
具有使被告甲○○取得回扣與賄款之行為不易被發覺,其作
為防火牆,增加調查被告甲○○、己○○之困難度、隱蔽甲
○○、己○○犯行之功能。換言之,被告壬○○與其他收取
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間先有犯罪意思之聯絡,再分擔收取
回扣或賄款經由己○○轉交申○○,再轉交予甲○○之行為
,具有功能上之犯罪支配,自應成立共同正犯。故被告壬○
○之此部分犯行,自仍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或第5款規定之共同正犯。從而,被告選任辯護人認其所
為僅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並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壬○○上開辯解,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
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十、被告午○○部分:
訊據被告午○○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㈠之行為,乃係與其
他共犯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而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
絡,而為該件經辦公用工程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
辯稱:伊與被告亥○○、甲○○間並無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伊僅係受友人巳○○之託,為使巳○○順利得標而居
間聯繫,所為僅購承幫助行賄罪云云。惟查:此部分之事實
,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及共同被
告己○○、亥○○、巳○○、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院
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供述證據附表一所載各該期日之筆錄)
,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一所示之相關書證可稽。
㈠被告巳○○於原審審理時固曾證稱事實欄㈠之勞務採購案
係伊請午○○幫忙聯繫亥○○爭取的云云;而被告亥○○於
原審時亦曾證稱上開勞務採購案是午○○主動來找伊的云云
。惟查:
⒈被告乙○○於原審100年1月26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妳是如何認識亥○○?)我並不認識他,是因為午○
○認識亥○○,午○○跟我們在業務上有來往,我們跟他都
是廠商,午○○跟我們說,亥○○說員林有一件案子,他詢
問午○○說有沒有配合的廠商,午○○就想到我們,所以午
○○就說要介紹我們,看看我們有沒有興趣。」「(所以此
標案的資訊一開始都是午○○跟你們講的?)之前我不知道
巳○○是否已經認識亥○○,但是是事後我們在『教父咖啡
廳《即教父餐廳》』談這件事情,我才知道有這件案子。」
「(妳是在何時認識亥○○?)在教父咖啡廳。」「(是否
是透過午○○介紹你們認識?)對。」「(當天談了什麼事
情?)我是事後去的,當天是亥○○跟巳○○先談,談得內
容可能是,那時候亥○○是手上有拿一些文件,他是沒有讓
我們看,但是有談到這件說可能以後配合要怎麼配合,回扣
的部份是回去之後巳○○有跟我講說他們回扣拿得很兇,本
來是45%,後來是說談到35%,所以我們才去籌那70萬」等
語。
⒉被告巳○○於98年12月10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96年10月
初,有一位友人午○○主動告訴我其與員林鎮公所人員熟識
,有一件道路規劃報告案欲發包,工程預算250萬元,可安
排我得標承包,但必須支付一定成數的工程回扣,問我是否
願意承包,我表示願意承包...10月底左右工程預算簽定後
,午○○安排我與承辦人亥○○見面,當天我和乙○○依同
前往教父咖啡廳與、午○○亥○○見面洽談工程回扣等語(
見98年度他字卷一第36-37頁)。
⒊被告午○○於99年3月18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96年10月
間,員林鎮公所薛課長(亥○○)告訴我,有一件亥○○本
人主辦的人行不到整平規劃服務案,預算金額約2、300萬元
,希望我能引介一些配合廠商前來投標,順利得標後必須支
付一定成數的工程回扣給亥○○他們,我即依照亥○○的要
求去找巳○○,巳○○同意配合得標,並同意支付工程回扣
,但表示要由其自己出面和員林鎮公所人員洽談之父工程回
扣的成數...96年12月26日巳○○順利得標,數日後乙○○
打電話給我要我聯絡亥○○吃飯,於中午時間至美術館附近
新月梧桐餐廳吃飯,巳○○、乙○○即交付工程回扣合計70
萬元等語(見98年度他字卷二第7-10頁)。
⒋而將卷附被告午○○與巳○○於96年10月26日10時47分19秒
通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午○○:他叫我週一給他消息
!看你這邊要不要!巳○○:當然要啊!午○○:但是這個
要那個喔!裡面的部分!要那個!」(見98年度他字第3992
號卷第57頁)。質以巳○○、午○○,證人巳○○供稱:「
與午○○對話中所指的他,即是員林鎮公所亥○○,該通電
話中該等對話,是午○○告訴我,員林鎮公所亥○○打算安
排一個工程案給你得標,問你是否有意願得標,特別告訴我
但是這個要付那個喔,意思是我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等語
(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一第83-86頁);被告午○○亦
供稱:「該通電話確係我與巳○○的對話,我與巳○○對話
中的他,即指員林鎮公所亥○○,該通電話中該等對話是我
告訴巳○○,員林鎮公所有一個計畫案快要上網公告了,員
林鎮公所亥○○要我詢問是否有人願意配合得標,巳○○告
訴我願意配合得標。我特別提醒巳○○但是這個要那個喔,
意思是指巳○○配合得標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給員林鎮公所亥
○○等人。」等語(見同上卷二第7-10頁)。
⒌
參諸證人乙○○、趙見達、被告午○○之證詞、供述,足認
被告午○○確有受員林鎮公所該案承辦人即被告亥○○之託
,尋找並詢問有無廠商願意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對價,且由
此亦足見被告午○○與亥○○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被告
午○○進而向巳○○詢問並告知該工程必須收取賄款對價,
無疑係要求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亦該當共同正犯間之
行為分擔要件。
⒍綜上可見,被告巳○○、亥○○於原審所證上開勞務採購案
係巳○○請午○○幫忙聯繫亥○○爭取的云云,顯係事後迴
護之詞,不足採信。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午○○既係受該案承辦人亥○○之託
,尋找並詢問鈞達公司巳○○願意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對價
,已詳如前述。而被告午○○與巳○○相約見面時,主動告
知巳○○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市區○○道路人形環境
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必須收取賄款對價,及
應收取之賄款數額、居中斡旋款項數額、提醒巳○○應依約
交付賄款、安排被告亥○○與巳○○在臺中教父餐廳見面談
論賄款對價事宜、另安排巳○○在臺中之新月梧桐餐廳交付
賄款予被告亥○○,均係從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規定「要求」、「期約」及「收取」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從而,依前開共同正犯之論述,被告午○○與其他
共同被告亥○○、己○○、甲○○、申○○等人間,應足認
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並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而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共同正犯,
㈢至辯護意旨所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與本案
之案情不同,自不得比附緣引作為否定本案對被告午○○論
罪之依據,併予指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午○○上開辯解,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十一、被告戊○○部分:
㈠訊據被告戊○○固亦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㈥1之行為,乃
係與其他共犯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而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
犯意聯絡,而為該件經辦公用工程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
犯行,辯稱:伊與被告亥○○等人並無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伊與創邑公司係策略聯盟合作廠商,係受創邑公司寅
○○;翁仕堯之託,為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而居間聯繫,所
為僅構成幫助行賄罪云云。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
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
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及共同被告己○○、亥○○、
寅○○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供
述證據附表六(6-1)所載各該期日之相關筆錄),復有如
非供述證據附表六(6-1)所示之相關書證可稽。
㈡茲另摘要被告戊○○及證人亥○○、寅○○之陳述如下:
⒈被告亥○○於99年7月5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依你上開所述,本件是戊○○去找創邑公司來承包「員林鎮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並支付工程回扣給甲○○?)是
。」「(是誰要求戊○○去找本件願意配合的設計監造廠商
?)因為一開始是鎮長甲○○叫我寫計畫,向中央交通部規
光局爭取預算,我就找戊○○寫,而戊○○又去找創邑公司
寫。」「(你於調查站供稱,因為甲○○在96年間向你表示
,要你撰寫計畫書向觀光局爭取周邊規劃費相關工程的預算
經費2000餘萬元,你即找戊○○替我撰寫計畫書,後來戊○
○找創邑公司翁仕堯來協助你撰寫該計畫書,並順利爭取到
相關的工程經費,後來員林鎮公所公告周邊規劃案招標,你
才問戊○○要不要來投標,戊○○也才會去找創邑公司來內
定得標,並願支付35%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
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7855號卷二第199-218頁)。
⒉被告寅○○於99年6月21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約於96年
4、5月間員林鎮所為了向觀光局爭取「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
務採購」,曾經透過戊○○找到我本人,告訴我公所有一件
要爭取經費之計畫書要有人協助撰寫,如果有意願可去找承
辦人亥○○接洽,我即指示協理翁仕堯和亥○○洽談,並協
助書寫,於96年9、10月間爭取到先期規劃費約100萬元,並
計畫辦理招標作業,此時戊○○來找我表示有無興趣爭取本
件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但據亥○○告知要給付員林鎮公所
人員35%工程回扣,我認為太高,希望降為20%,戊○○向亥
○○等人來回溝通了2、3次,戊○○告訴我公所方面堅持要
35%,才會讓創邑公司得標,最後我同意,並約定得標後2週
支付全部工程回扣;其後創邑公司順利得標,約於96年11月
初,由公司籌得資金34萬元由我親自交給戊○○轉交亥○○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二第150-152頁)。
⒊被告戊○○於99年8月3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提示
:96年間辦理「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下稱:周邊
規劃案)招標,你曾否向員林鎮公所人員引介特定廠商成為
本案內定得標廠商,並洽談支付工程回扣給員林鎮公所人員
,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約於96年間,在周邊規劃
案公告招標前,亥○○即要我幫他去找可以配合支付得標金
額35%工程回扣的廠商,成為本案的內定得標廠商,因為本
案是景觀設計標,不是我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的專長,
所以我問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寅○○有沒有意願支付工程
回扣,並成為本案的內定得標廠商,經寅○○向我表示同意
後,我再向亥○○表示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允諾支付得標
金額35%工程回扣、成為本案的內定得標廠商,後來創邑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也順利得標,即由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
責規劃設計本案,得標後不久,寅○○依約將本案要給員林
鎮公所的工程回扣約30餘萬元拿給我,要我將該工程回扣轉
交給亥○○,但是我沒有把該工程回扣交給亥○○,我因為
當時有財務缺口,所以就先把該工程回扣給用掉,後來因為
亥○○沒有收到工程回扣,而向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人員
索討工程回扣,我挪用工程回扣的情形才被寅○○發現,這
筆錢就轉為我和寅○○的私人借貸,寅○○才另外自行支付
本案的工程回扣給亥○○,有關寅○○支付本案工程回扣的
情形,要問寅○○才清楚。」「(前述你引介創邑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回扣予亥○○,得標周邊規劃案,該工程
回扣係亥○○要求支付或係亥○○代其他員林鎮公所人員要
求支付?)前述亥○○與我洽談周邊規劃案工程回扣事宜時
,有向我表示本案的工程回扣是鎮長甲○○要的。「(承前
,你代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向亥○○允諾支付工程回扣,
成為周邊規劃案內定得標廠商,員林鎮公所人員係如何內定
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周邊規劃案係採限制性招標
,要組成評選委員會來評選,亥○○向我表示會儘量讓創邑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但我不清楚亥○○等員林鎮公所人
員係如何內定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等語(見99年
度偵字第18789第48-54頁);其於同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
結亦為相同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18789第69-79頁)。
⒋參諸證人亥○○、寅○○、被告戊○○之上開證詞與供述,
足認被告戊○○確有受員林鎮公所該案承辦人即被告亥○○
之託,尋找並詢問有創邑公司寅○○是否願意配合得標並支
付賄款對價(其等筆錄用語為工程回扣,但不影響本院為賄
款之認定),且由此亦足見被告戊○○與亥○○間,確有共
同犯意聯絡,被告戊○○進而向寅○○詢問並告知該工程必
須收取賄款對價,並數次居間協調賄款之金額,甚且接受寅
○○親自交付之賄款34萬元,其所為顯然係要求、期約、收
受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自該當共同正犯間之行為分擔
要件。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戊○○既係受該案承辦人亥○○之託
,而居間介紹創意公司寅○○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對價,已
詳如前述。被告戊○○與寅○○相約見面時,主動告知寅○
○員林鎮公所發包之上開勞務採購案必須給付賄款對價,及
應支付之賄款數額、居中斡旋款項數額、安排彼此見面討論
相關事宜,另由寅○○交付賄款予被告亥○○,均係從事貪
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要求」、「期約」及「
收取」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從而,依前開共同正犯
之論述,被告戊○○與其他共同被告亥○○、己○○、甲○
○、申○○等人間,應足認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並進
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之共同正犯,
㈣綜上所述,被告戊○○上開辯解,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十二、被告酉○○部分:
㈠訊據被告酉○○於偵審中固均坦承如事實欄之犯行,惟
辯稱:其係全勝公司副總經理,並不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
雖與公務員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原審未依刑
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刑,即有不當等語。
㈡員林鎮公所「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事實欄
)於98年12月1日開標結果,由桃園地區之文健公司以1億
6560萬元最低價格得標,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多次撥打電話要求亦
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亥○○找全勝公司酉○○前往鎮長室
共謀向文健公司收取工程回扣,經甲○○、亥○○、酉○○
等3人分別於98年12月中旬、99年1月初及2月農曆春節過後
某日,三度於甲○○鎮長室內當面磋商謀議,甲○○並以5
隻手指之手勢,確認文健公司應付之工程標案回扣比例為5
%,亦即800萬元整,其間,經亥○○數次催促,酉○○前
後總計5次居間聯絡文健公司負責人丑○○及工地主任陳景
隆洽談支付「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工程回扣
事宜,第1次係於99年1月間,文健公司工務所成立後某日,
酉○○前往文健公司工務所告訴陳景隆:「員林鎮公所裡面
要跟你們文健公司談『瑣費(閩南語)』的事情」,酉○○
並請文健公司派人洽談「瑣費」事宜,約隔1週後,文健公
司繼而派股東陳大能前往全勝公司位於臺中市○○路○段○○○
號4樓之1的辦公室洽談,酉○○當面告訴陳大能,鎮長甲○
○要求文健公司支付工程回扣,酉○○並請文健公司做出決
定洽談工程回扣細節,約數日後,酉○○前往施工現場查看
工程監造情形,酉○○並告訴丑○○有關鎮長甲○○向文健
公司索取工程回扣之情事,惟丑○○表示:「文健公司沒有
在和別人談工程回扣的習慣,也沒有在被別人『揩油(閩南
語)』」等語,酉○○並即向亥○○回報有關丑○○有意回
絕之表示情形。然而,鎮長甲○○仍堅持向文健公司收取5
%工程回扣,因此,數日之後,酉○○前往工地現場巡察之
際,於工地現場巧遇丑○○本人,酉○○續向丑○○轉達有
關鎮長甲○○堅持收取工程回扣之情事,丑○○態度始轉為
軟化,並回答表示將會回去「算算看」。嗣後,約於99年初
農曆過年後,酉○○再次因前往工地現場查看監工情形而遇
見丑○○,丑○○轉而向酉○○表示,有關鎮長甲○○要求
之工程回扣,就在第1次估驗請款後先給150萬元,後續回扣
款項則待完工請款後,再行支付,迄99年8月間,「彰77線
(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工程進度未及20%,文健公司
並未支付第1期150萬元工程回扣款予鎮長甲○○而未遂等情
,業據被告酉○○於偵審中均供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甲○
○、亥○○於偵審中所述相符,並經證人文健公司丑○○於
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非供述證據附表十三所載
之相關書證可憑,事證明確,被告酉○○上開犯行,堪以認
定。
㈢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明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⑴依據法令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
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分為
三種類型:第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
身分公務員」;第二為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
「
授權公務員」;第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
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名之為「
委託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但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
上之公務員(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706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全勝公司酉○○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彰77線(萬年
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另於98年12月1日標得「
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
」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詳見事實欄3、4及理由
欄被告甲○○、己○○、亥○○、壬○○、申○○部分)。
則被告酉○○標得上開委託設計、監造工程後,即係受員林
鎮公所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公
務員,亦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監造之人員,而應視
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從而,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其亦有刑法
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刑之適用,即無理由。
十三、被告巳○○、乙○○部分:
㈠員林鎮公所計畫於96年10月間,發包「員林鎮市區○○道路
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事實欄㈠
),由建設課課員亥○○承辦,亥○○受鎮長甲○○指示,
即透過當時任職於億元交通工程公司擔任業務之友人午○○
,對外尋找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來配合投標,再運作使其得
標。午○○為與員林鎮公所建立良好關係,明知此為違法行
為,亦基於與員林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詢問巳○○是否願意支付賄款
作為對價,以取得上揭工程,巳○○表示願意支付賄款來取
得前揭摽案,經由午○○安排後,於96年11月1日上午10許
,亥○○、巳○○、乙○○與午○○等4人相約在臺中市新
光三越百貨公司附近之「教父餐廳」,亥○○表示前揭採購
預算約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巳○○得標後,需支付相
當於決標金額之35%款項作為賄款,並議定於得標後3天內支
付,亥○○並會協助巳○○順利得標(包括得標後,有關期
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配合),而巳○○、乙○○
為順利取得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前揭設計規劃及監造案,亦共
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支付賄款予亥○○、
午○○等人。於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幾日,亥○○要午○○
至員林鎮公所,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將應秘密之
評選委員名單數人交付予午○○,並要求午○○詢問巳○○
是否認識該等評選委員,要求巳○○自行處理評選委員,惟
巳○○表示已約定由亥○○處理評選委員,且已經太晚,而
予以婉拒。另於96年11月29日前揭採購案第1次開資格標,
標案預算金額220萬元,參與投標廠商除鈞達公司外,尚有
「亞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聯公司),亥○○
認為鈞達公司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太差,不及亞聯公司,開
完資格標後當日晚上,亥○○復接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之犯意,在午○○之陪同下,親赴鈞達公司,交付亞聯公司
所撰寫前揭應秘密之採購案服務建議書予巳○○參考,並親
自指導負責該採購案之鈞達公司員工卯○○、戌○○撰寫該
案之服務建議書。次日即本採購案於96年11月30日召開評選
會議前,外聘評選委員鍾溫清發言表示,經其上網查詢投標
須知,發現評選委員之姓名因作業疏失,全公布在招標文件
上,因而要求廢標,經在場人同意後宣告流標,並訂於96年
12月21日第2次開標,開標後果如先前所謀議,由鈞達公司
取得最優議價權,並於96年12月26日以200萬元決標。巳○
○在得標後,依先前約定,於96年12月29日中午,偕同乙○
○與亥○○、午○○等人,相約在臺中市○○○○街「新月
梧桐餐廳」見面,巳○○依先前約定,將賄款70萬元分為63
萬元(以牛皮紙袋包裝)與7萬元(以白色信封包裝)2筆,
於午餐時及飯後在巳○○車上先後親自交付予亥○○收受。
亥○○於收取70萬元現金賄款後,在返回員林鎮途中,奉己
○○指示交給白手套申○○,經電話聯絡後,與申○○相約
於員林鎮三樺公園旁幼稚園附近見面,並將賄款交付予具有
犯意聯絡之申○○,再轉交甲○○。本案履約期間,甲○○
、己○○、亥○○為順利使鈞達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
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午○○提供之
吳亦閎、徐耀賜名單,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
查、驗收等情,
迭據被告巳○○、乙○○於偵審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及共同
被告己○○、亥○○、午○○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院審理時
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一所示之相關書證
可稽。
㈡綜上所述,被告巳○○、乙○○之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足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丙、
論罪科刑:
一、關於公務員身分之認定理由:
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明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⑴依據法令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
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分為
三種類型:第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身分公務員」;第二為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
「授權公務員」;第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
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名之為「
委託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但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
上之公務員;又本款所定之公務員,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為要件,亦即其所從事之事務,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為準
據(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之職務列等表);所稱「法定
職務權限」,除依法律(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外,以命
令(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以及機關其他
之內部行政規章等)明文規定者亦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
上字第706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所定
:「直轄、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
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是員林鎮公
所為地方自治團體。
㈡經查,本件被告甲○○為員林鎮長,負責綜理鎮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有核定員林鎮公所發包採購案之底價、核定
工程預算書、遴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權;被告己○○係員林
鎮公所主任秘書,乃鎮長幕僚長,並襄助甲○○處理員林鎮
鎮務;被告亥○○、辛○○、丁○○、未○○等人均係員林
鎮公所建設課課員,負責承辦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計畫發包之
採購案,及處理鎮長甲○○交辦事項;被告癸○○係員林鎮
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負責員林鎮公所採購案上網招標、收
受投標廠商投遞標單及採購案之發包業務;其等均係依法令
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自應
認上開被告等人,均為該條所稱公務員(即職務公務員)。
而被告酉○○雖非公務員,但其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彰77
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另於98年12月1
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
監工)案」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其標得上開委託設
計、監造工程後,即係受員林鎮公所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
造之人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
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公務員,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核屬刑法第10第2項第2款之公務員。
二、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
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
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
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
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
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
臺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
㈠上揭事實欄㈡2、3、㈢、㈣、㈤、㈥之5、㈧、㈨之1
、2、3、㈩、1、2、3、4、1、、所載之各
筆受付款項,乃本案被告甲○○等人與承包員林鎮公所上開
各項工程之廠商間所約定,就各該工程案之工程價款,提取
其一部分,而圖為其自己不法之所有,核其性質係屬回扣。
㈡前揭事實欄㈠、㈡1、㈥1、2、3、4、㈦1、2、
2所列之各筆受付款項,則係屬公務員之被告甲○○等人,
與思欲標得或承作各該件工程案之廠商間約定為特定之違反
規定作為,而由廠商交付一定之款項以為報酬,顯係對於公
務員違背之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給付
,核其性質自係屬賄賂。
三、被告等人之論罪罪名及理由如下:
㈠核被告甲○○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己○○、亥○○、午○○、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
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己○○、亥○○、癸○○、申
○○、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己○○、亥○○、申○○、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己○○、亥○○、壬○○,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己○○、亥○○、申○○、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己○○、亥○○、申○○、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己○○、辛○○、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⒏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己○○、亥○○、戊○○、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己○○、亥○○、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己○○、亥○○、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⒒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己○○、亥○○、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等罪。
⒓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己○○、亥○○、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己○○、辛○○、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⒕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己○○、辛○○、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⒖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與己○○、未○○、申○○,共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
罪。
⒗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己○○、壬○○、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⒘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己○○、壬○○、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⒙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係與己○○、申○○,共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⒚就犯罪事實㈩部分,係與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
⒛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己○○、丁○○、辛○○、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己○○、丁○○、辛○○、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己○○、亥○○、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己○○、亥○○、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己○○、申○○,共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另與亥○○、酉○○
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罪。
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亥○○、酉○○,共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
遂罪。
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己○○、丁○○、辛○○、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甲○○與上開各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部分犯行,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甲○○、己○○、亥○○、申○○
、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
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
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
數
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
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
於
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
字第188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依上述說明,被告甲○○等
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
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處;前揭關於事實
欄2被告甲○○、亥○○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第2項未遂罪,及其等與共犯酉○○共犯政府採購法
第89條第2項未遂罪,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
是為了要獲取賄賂,依前開同一理由,被告甲○○等二人就
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及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罪,觸犯構成要件不
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未遂罪論處。
⑶前揭關於事實欄㈩、部分之犯行,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
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
既
遂犯之刑減輕之。
⑷另被告甲○○所犯之上開⒈至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
㈡核被告己○○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甲○○、亥○○、午○○、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
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甲○○、亥○○、癸○○、申
○○、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甲○○、亥○○、申○○、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甲○○、亥○○、壬○○,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甲○○、亥○○、申○○、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甲○○、亥○○、申○○、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甲○○、辛○○、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⒏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甲○○、亥○○、戊○○、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甲○○、亥○○、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甲○○、亥○○、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⒒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甲○○、亥○○、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⒓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甲○○、亥○○、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⒔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甲○○、辛○○、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⒕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甲○○、辛○○、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⒖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與甲○○、未○○、申○○,共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
罪。
⒗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甲○○、壬○○、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⒘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甲○○、壬○○、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⒙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係與甲○○、申○○,共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⒚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丁○○、辛○○、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⒛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丁○○、辛○○、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甲○○、亥○○、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甲○○、亥○○、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申○○,共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丁○○、辛○○、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己○○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己○○、甲○○、亥○○、申○○
、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
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
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依前述
㈠之同一理由,被告己○○等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
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
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論處;被告己○○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意指行為人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
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
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
中自白,即應認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己○○
迭於偵、
審中自白上揭犯行,因無犯罪所得,自無繳交問題,依上開
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與
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
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甲○○、辛○○、丁○○、
未○○、壬○○等人,並經檢察官於99年7月12日偵查庭中
當庭同意並記載於筆錄中(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三第
88-95頁),應依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第1項規定,再
遞減其刑。
㈢核被告亥○○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甲○○、己○○、午○○、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
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甲○○、己○○、癸○○、申
○○、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甲○○、己○○、申○○、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甲○○、己○○、壬○○,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甲○○、己○○、申○○、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甲○○、己○○、申○○、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甲○○、己○○、戊○○、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⒏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甲○○、己○○、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甲○○、己○○、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甲○○、己○○、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⒒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甲○○、己○○、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⒓就犯罪事實㈩部分,係與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
⒔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甲○○、己○○、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⒕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甲○○、己○○、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⒖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另與甲○○、酉○○共
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罪。
⒗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酉○○,共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
遂罪。
⑴被告亥○○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亥○○、己○○、甲○○、申○○
、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
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
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依前述
㈠之同一理由,被告亥○○等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
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
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論處;被告亥○○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⑶前揭關於事實欄㈩、部分之犯行,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
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
遂犯之刑減輕之。
⑷被告亥○○於上開乙、㈡所述之10罪,被告亥○○均係在
有犯罪偵查權限之人員知悉犯人前率先自白犯行,俟並接受
裁判,符合自首之規定,因無犯罪所得,參酌前開丙、㈡
⑶所述理由,爰依上開條例第8條第1前段規定,免除其刑;
。而上開乙、㈢所述之6罪,均係在被告亥○○自白之前
即已由他人指出被告亥○○涉及各該案件,故此6罪僅符合
偵查中自白之規定,因亦無犯罪所得,依前所述無繳交所得
問題,此部分應依上開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於偵查中就事實欄㈠、㈡1、2供述與本案案情有
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
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甲○○、己○○、癸○○、申○○、壬
○○、午○○等人,並經檢察官於99年3月19日偵查庭中當
庭同意並記載於筆錄中(見98年度他字第14786號卷二第
91-96頁),應就此3罪依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第1項規
定,再遞減其刑。
㈣核被告辛○○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甲○○、己○○、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⒉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甲○○、己○○、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甲○○、己○○、壬○○、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⒋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丁○○、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己○○、丁○○、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己○○、丁○○、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辛○○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辛○○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併罰。
⑶被告辛○○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足憑,因無犯罪
所得,依前所述無繳交之問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核被告丁○○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辛○○、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⒉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己○○、辛○○、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⒊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己○○、辛○○、壬○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丁○○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丁○○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⑶被告丁○○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足憑,因無犯罪
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㈥核被告未○○所為:
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其與甲○○、己○○、申○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核被告癸○○所為:
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犯貪污治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罪。
⑴被告癸○○所犯上開之罪,與甲○○、己○○、亥○○、申
○○、壬○○,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癸○○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足憑,因無犯罪
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㈧核被告申○○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甲○○、己○○、亥○○、午○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
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甲○○、己○○、亥○○、癸
○○、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甲○○、己○○、亥○○、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甲○○、己○○、亥○○、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甲○○、己○○、亥○○、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甲○○、己○○、辛○○、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甲○○、己○○、亥○○、戊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⒏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甲○○、己○○、亥○○,共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甲○○、己○○、亥○○,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甲○○、己○○、亥○○、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⒒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甲○○、己○○、亥○○,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⒓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甲○○、己○○、辛○○、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⒔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甲○○、己○○、辛○○、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⒕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與甲○○、己○○、未○○,共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
罪。
⒖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甲○○、己○○、壬○○,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⒗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甲○○、己○○、壬○○,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⒘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係與甲○○、己○○,共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⒙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丁○○、辛
○○、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⒚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己○○、丁○○、辛
○○、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⒛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甲○○、己○○、亥○○、壬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甲○○、己○○、亥○○,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共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己○○、丁○○、辛○
○、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申○○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申○○為公所臨時人員,其擔任白手套,雖不具公務員
身分,但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甲○○等人間,就其所犯
之上開各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3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
所共犯之上開各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
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
輕其刑。
⑶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申○○、亥○○、己○○、甲○○
、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
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
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依前述
㈠之同一理由,被告申○○等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
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
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論處。
⑷被告申○○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處罰。
㈨核被告壬○○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甲○○、己○○、亥○○、癸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甲○○、己○○、亥○○、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甲○○、己○○、亥○○,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甲○○、己○○、亥○○、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甲○○、己○○、亥○○、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甲○○、己○○、辛○○、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甲○○、己○○、亥○○、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⒏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甲○○、己○○、辛○○、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甲○○、己○○、辛○○、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甲○○、己○○、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⒒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甲○○、己○○、申○○,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
扣罪。
⒓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丁○○、辛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⒔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己○○、丁○○、辛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⒕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甲○○、己○○、亥○○、申
○○,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罪。
⒖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己○○、丁○○、辛○
○、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壬○○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壬○○擔任白手套,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公務
員身分之被告甲○○等人間,就其所犯之上開各罪,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28條、
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所共犯之上開各罪
,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
,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壬○○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在卷,因無犯罪
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⑷被告壬○○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處罰。又被告壬○○於偵
㈩核被告午○○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甲○○、己○
○、亥○○、申○○,共犯貪污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
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
背職務行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等罪。
⑴被告午○○所犯之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與具有公務員
身分之甲○○、己○○、亥○○、申○○等人間,有犯意之
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⑵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午○○、申○○、亥○○、己○○
、甲○○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
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
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依前述
㈠之同一理由,被告午○○等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
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
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論處。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所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二罪,
亦係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論處。
⑶被告午○○所共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
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⑷被告午○○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在卷,因無犯罪
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⑸被告午○○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併罰。
核被告戊○○所為:
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甲○○、己
○○、亥○○、申○○,共犯貪污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
單獨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⑴被告戊○○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
甲○○等人間,就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
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戊○○所共犯上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係無公務
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並依刑法
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戊○○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在卷,因無犯罪
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⑷被告戊○○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併罰。
核被告酉○○所為:
就犯罪事實部分,係犯貪污治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
⑴被告酉○○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
甲○○等人間,就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之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酉○○所共犯上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係無公務
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並依刑法
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酉○○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在卷,因無犯罪
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
,遞減輕其刑。
核被告巳○○所為:
就犯罪事實㈠部分,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
職務行賄罪。
被告巳○○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上揭犯行,依上開條例第11
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並願在法院審理
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
對質及
詰問,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薛文均等人,
並經檢察官於99年3月12日偵查庭中當庭同意並記載於筆錄
中(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一第83-94頁),爰依證人保
護法第3條、第14條第1項規定,免除其刑。
核被告乙○○所為:
就犯罪事實㈠部分,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
職務行賄罪。
被告乙○○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上揭犯行,依上開條例第11
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並願在法院審理
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
詰問,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薛文均等人,
並經檢察官於99年9月3日偵查庭中當庭同意並記載於筆錄中
(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三第203-205頁),爰依證人保
護法第3條、第14條第1項規定,免除其刑。
參、撤銷改判及科刑部分:
甲、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十四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有關犯罪事實部分:
㈠被告甲○○、己○○、亥○○、申○○、午○○所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與被告巳○○、乙○
○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犯罪目的單一,行為部分
合致,係為獲取賄賂而為洩密行為,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認
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前貳、丙、㈠⑵所
述理由,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
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處,原判決予
以分論併罰,即有違誤。
㈡被告巳○○、乙○○交付70萬元(63萬及7萬元2筆)予被告
亥○○之地點係「新月梧桐餐廳」,而非「京華煙雲餐廳」
,原判決事實欄(第11頁)及理由欄(第74頁)之記載已有
不符。
二、有關犯罪事實部分:
㈠犯罪事實㈡1、2、㈢、㈣論罪欄中之相關被告中,均包
括被告壬○○,原判決竟均漏列被告壬○○為共同被告;犯
罪事實㈡3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申○○為共犯,即此部分
被告申○○未經起訴,原判決於事實欄亦未記載申○○為共
犯,竟於各該共同被告之論罪欄及主文欄,均將被告申○○
列為共同被告;犯罪事實㈢主文附表於被告甲○○部分,
諭知沒收時漏列被告壬○○為共同被告,均難認合法。
三、有關犯罪事實㈥部分:
㈠犯罪事實㈥1、2、3、4所載之工程,均由員林鎮公所
內定之廠商創邑公司得標,被告甲○○、己○○、亥○○等
人為使創邑公司順利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
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
技師或建築師,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
收。原判決就此審查委員為何人之重要事項,於事實欄均未
詳載,有所疏誤。
㈡原判決就被告戊○○犯罪事實㈥1部分,認定其除犯有貪
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外,另單獨犯有刑法第335
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
併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原審
未及比較新舊法適用,而就諭知5月有期徒刑部分未為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於主文欄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
其應執行刑(詳後述被告戊○○量刑部分),
容有未洽。
四、有關犯罪事實㈦部分:
事實欄㈦2「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之工程決標時間、
工程竣工時間、庚○○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與事實欄
㈦1之「一期工程」、○○○鎮○○里○○路○○○巷(土
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
」等工程有數月之區隔,依前開說明,自非屬接續犯而應分
論併罰(詳見前貳、乙㈥))。原判決認僅成立一罪,亦
有不當。
五、有關犯罪事實㈧部分:
原判決事實㈧部分記載:於97年3、4月某日晚間,未○○
至臺中市○○○路○段普濟院時,主動與戊○○電話聯絡,
戊○○知道未○○之來意,即主動表示欲交付30萬元工程回
扣,隨後駕車前往普濟院,並於梅川西路4段位於安順一街
與瀋陽路一段間之路段旁,由「未○○」在座車內將30萬元
現金交付予未○○,未○○再將該工程回扣交付具有犯意聯
絡之申○○轉交甲○○等情,顯係將交付工程回扣之戊○○
誤繕為未○○,容有疏忽。
六、有關犯罪事實2部分:
㈠被告甲○○、亥○○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第2項之罪,及其等與酉○○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之
罪,其等犯罪目的單一,行為部分合致,係為獲取賄賂而為
洩密行為,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
公平原則,如前所述理由,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
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違背職務
期約賄賂未遂罪論處,原判決予以分論併罰,容有錯誤。
㈡被告甲○○、亥○○與酉○○另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
項之罪,以如前述,原判決於被告己○○論罪欄漏載被告亥
○○為共犯;於被告亥○○論罪欄漏載被告甲○○為共犯,
亦有疏誤。
七、有關犯罪事實部分:
被告酉○○雖非公務員,但其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彰77線
(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另於98年12月1日
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
工)案」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其標得上開委託設計
、監造工程後,即係受員林鎮公所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
之人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
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公務員,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核屬刑法第10第2項第2款之公務員。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就
此漏未論述說明,亦有未當。
八、本件被告甲○○與己○○、亥○○、辛○○、丁○○、未○
○、癸○○等員林鎮公所人員係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員林鎮公
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向承包廠商收取工程回扣、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犯罪行為(各人參與之時
間及各個犯罪事實不同共犯參與之情形均詳如前述),並經
本院認定如前。足認被告甲○○等共犯間並無職務上收受賄
賂之犯意聯絡、亦無出以認何
脅迫、勒索廠商之行為,原判
決理由欄亦同此認定,惟事實欄竟記載上開用語(原判決第
9頁),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情形。
九、本案被告申○○、壬○○、午○○與戊○○並非公務員,於
本案與身為公務員之被告甲○○等人分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罪,其等具有
不純正身分犯之情
形,原判決就此並未敘明刑法第31條第1項之適用,亦有缺
漏。
十、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
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
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辛○○、丁○○、癸○○、壬○
○、午○○與戊○○,固均於偵查中自白,而有偵查中自白
減刑之適用,惟原判決就各該被告僅泛稱「供出共犯」,就
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如未有犯罪所得是否符合
減輕其刑之規定均未說明,有欠完備。而被告亥○○所犯16
罪中,究竟何罪符合偵查中自白?何罪符合自首?未有任何
說明,僅泛稱「被告亥○○於偵查中自白,對於相關案件亦
為自首」云云,自嫌疏漏。且被告辛○○、丁○○、癸○○
等人查無因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證據,
原審減輕其刑時,諭知低於最低法定刑度二分之一,亦有不
合。
、綜上所述,被告甲○○、己○○、亥○○、辛○○、丁○○
、未○○、癸○○、申○○、壬○○、午○○、戊○○、酉
○○等十二人
上訴意旨就上開部分,或否認犯行,或請求適
用較輕之罪,或請求從輕量刑,雖均無理由;而被告巳○○
、乙○○請求為免刑之宣告,檢察官上訴認被告甲○○定執
行刑過輕,並請諭知被告乙○○免除其刑,雖有理由,惟原
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上開
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乙、科刑之說明:
一、量刑審酌事項:
㈠爰審酌被告甲○○擔任彰化縣員林鎮長,本為依法令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受人民以選票
付託,期其能造福鄉梓,詎竟不知廉潔自持,就其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回扣,並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合計之金額高達1
千6百餘萬元;又為圖私利,染指鎮內大小工程,置公共工
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破壞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
,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且自主任秘書以下至建設課
基層員工或廠商多人均因此身陷貪污重罪,身敗名裂,及其
犯罪後於偵查中否認犯罪,於原審準備程序後即坦認全部犯
行,於原審求得輕刑後,上訴復為部分爭執,暨其表示悔意
、迄今尚未歸還份罪所得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
㈡審酌被告己○○係擔任員林鎮公所秘書、被告亥○○、辛○
○、丁○○、未○○皆為員林鎮公所建設課員、被告癸○○
為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員,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理應盡忠職
守不負所望以造福鄉梓,詎竟不知廉潔自持,藉承辦各項工
程機會,就其等經辦公用工程,共同收取回扣或賄款,破壞
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且己○○、亥○○洩漏相關評選
委員名單,或提供競標對手之服務建議書給內定之廠商,直
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
微,及犯罪後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皆坦認犯行,暨
其等於本案之各次犯行分別所扮演之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己○○、亥○○、辛○○、
丁○○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㈢審酌被告壬○○、申○○於本案分別扮演重要之白手套角色
,被告壬○○係基於親姐在員林鎮公所所擔任臨時人員,被
告申○○係因感念被告甲○○提拔之情,因而就員林鎮公所
經辦之本件各項公用工程,共同收取回扣與賄款,與公務員
同流合污,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
治根基非微,然被告壬○○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客觀犯罪事實、被告申○○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於
本院審理時復否認部分犯行,其等鈞表示悔意,及被告壬○
○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收取之回扣款12萬5千元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資懲
儆。
㈣爰審酌被告午○○、戊○○、酉○○為圖所承包之員林鎮公
所工程順遂,竟於標得工程後,就與其承包之相關工程,與
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員林鎮公所承辦人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或收取回扣,與公務員同流合污,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
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並參酌其等於本件之
參與程度,暨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悔意殷殷,足
認其確已知錯、犯罪後態度良好,並審酌檢察官之具體
求刑
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
告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經修
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並於
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修正之
刑法第50條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
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
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行為人之
修正,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從而,被告戊○○所另犯之刑法第33
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既諭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即不得再與諭知有期徒刑2年10月
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㈤另審酌被告巳○○、乙○○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
未獲何不法利益,係因受員林鎮公所公務人員要求,考量廠
商利益,才誤觸犯行之動機,惟其等目的、手段,均值非難
;並念及其等犯後均深具悔意,足認其等確已知錯等一切情
狀,分別諭知免刑,以啟自新。
二、褫奪公權:
㈠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
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
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019號判決要
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
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
奪公權之期間,即
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
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
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
第230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如前述),除被告巳
○○、乙○○外,既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
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三、沒收追繳: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 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
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
害人。」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應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原為同條第
2項,於98年4月24日修正施行,移至同條第 3項,實質內容
未修正。)依上開規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
他財物而無法追繳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財物
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
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
第3385號、88年度臺上字第3743號、88年度臺上字第718號
、90年度臺上字第119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犯
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
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追繳
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追繳主義,應於裁判時諭
知連帶追繳,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
犯分別重複諭知追繳(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588號判決
要旨參照)。
㈡從而,本件被告甲○○等人(巳○○、乙○○除外)共同所
收取之回扣與賄款(詳如事實欄所載)應予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各該案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
之。又事實欄⒊之犯罪所得,既經被告壬○○於查獲後主
動繳回,該部分自無如無法追繳即予以抵償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第1項
第3款、第5款、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5項、第8條第1項、第2
項、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7條、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項、第89條第1項、第2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刑法第2條第
1項、第11條、第28條、第132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第31條
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
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
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
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9條
(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
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壹、供述證據附表:
┌──┬───────────┬────────────────────────┐
│ │ 事 實 │ 供述證據及證據所在之卷、頁 │
├──┼───────────┼────────────────────────┤
│ 一 │關於事實欄㈠向「鈞達│㈠巳○○ │
│ │公司」巳○○、乙○○收│ ⒈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第2-7頁之供述(98年度他 │
│ │取「員林鎮市區○○道路│ 字第3992號卷㈠第36-38頁)、 │
│ │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 ⒉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第7-19頁(98年度他字第 │
│ │善計畫勞務採購案」工程│ 3992號卷㈠第50-56頁) │
│ │回扣部分 │ ⒊99年3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 3992號卷㈠第83-94頁) │
│ │ │ ⒋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 │
│ │ │ 第1-5頁) │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⒍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㈡乙○○ │
│ │ │ ⒈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98年度他 │
│ │ │ 字第3992號卷㈠第4-5頁) │
│ │ │ ⒉98年6月26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 3992號卷㈠第14-23頁) │
│ │ │ ⒊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第3、4頁(98年度他 │
│ │ │ 字第3992號卷㈠第156頁) │
│ │ │ ⒋99年3月18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 3992號卷㈠第191-222頁) │
│ │ │ ⒌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㈢午○○ │
│ │ │ ⒈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 3992號卷㈡第7-24頁) │
│ │ │ ⒉99年3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 │
│ │ │ 第3992號卷㈡43-52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行賄及政府採購法均 │
│ │ │ 認罪,受賄部分否認)筆錄 │
│ │ │ ⒋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亥○○ │
│ │ │ ⒈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 │
│ │ │ ㈠第92-94頁) │
│ │ │ ⒉99年3月19日偵訊具結證述(98年度他字第3992號 │
│ │ │ 卷㈡106-109頁) │
│ │ │ ⒊99年3月31日偵訊筆錄(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 │
│ │ │ 第4-13頁) │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㈤賴津佐 │
│ │ │ ⒈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 3992號卷㈠) │
│ │ │ ⒉99年3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 │
│ │ │ 第3992號卷㈠) │
│ │ │㈥卯○○ │
│ │ │ ⒈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 3992號卷㈠) │
│ │ │ ⒉99年3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 │
│ │ │ 第3992號卷㈠) │
│ │ │㈦己○○ │
│ │ │ ⒈於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 │ │ ㈢) │
│ │ │ ⒉於偵訊具結之證詞(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99年7│
│ │ │ 月13日)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㈧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㈨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二 │關於事實欄㈡向「長呈│㈠午○○ │
│ │興公司」午○○收取「 │ ⒈99年3月18日調查筆錄(98他3992卷㈡第7-18頁) │
│ │(2-1)員林鎮道路及巷 │ ⒉99年3月24日調查筆錄(98他3992卷㈡第121-125頁│
│ │ 道指示牌裝設工 │ ) │
│ │ 程 │ ⒊99年3月24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8他3992卷㈡第137│
│ │(2-2)員林鎮道路及巷 │ -146頁) │
│ │ 道指示牌裝設工 │ ⒋99年7月28日調查筆錄(99偵7855卷㈢第155-157頁│
│ │ 程追加60萬元預 │ ) │
│ │ 算 │ ⒌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75│
│ │(2-3○○○鎮○道路及 │ -179頁) │
│ │ 巷道指示牌裝設 │ ⒍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行賄及政府採購法均 │
│ │ 及維修小型工程 │ 認罪,受賄部分否認)筆錄 │
│ │(2-3-1)大埔里道路指 │ ⒎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示標誌牌裝設 │ ⒏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計畫 │㈡亥○○ │
│ │(2-3-2)三合里指示牌 │ ⒈99年3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98他3992卷㈡第 │
│ │ 標誌裝置計畫 │ 91-96頁) │
│ │(2-3-3)後火車站、停 │ ⒉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98他3992卷㈡第106-113頁│
│ │ 車塔裝設指示 │ ) │
│ │ 牌及林厝派出 │ ⒊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第6、7頁(98他3992卷㈡第 │
│ │ 所前路名牌遷 │ 150-153頁) │
│ │ 移工程 │ ⒋99年3月31日偵訊之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字第785│
│ │(2-3-4)員水路2段1巷 │ 5號卷㈠第16至20頁) │
│ │ 與興昌街等路 │ ⒌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99偵7588號卷㈠第74-76頁│
│ │ 名牌裝設工程 │ ) │
│ │(2-3-5)彰南路與運動 │ ⒍99年6月17日偵訊筆錄【具結】99偵14786卷㈠第 │
│ │ 公園前登山步 │ 133- 137頁 │
│ │ 道之路口裝設 │ ⒎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9-20頁│
│ │ 警告牌裝設工 │ ) │
│ │ 程 │ ⒏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㈢ │
│ │(2-3-6)大峰里裝設巷 │ 第145-146頁) │
│ │ 弄指示標誌牌 │ ⒐99年9月6日偵訊筆錄【具結】(99偵7855號卷㈣第│
│ │(2-3-7)浮圳里巷弄道 │ 2-16頁) │
│ │ 路指示標誌牌 │ ⒑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裝置計畫 │ ⒒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2-3-8)三和等里路名 │ ⒓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牌修復及新設 │ ⒔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工程 │㈢癸○○ │
│ │(2-3-9)中東里巷弄道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卷㈠第46-50頁 │
│ │ 路指示標誌牌 │ ) │
│ │ 裝設工程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㈠第53│
│ │(2-3-10)黎明里道路指│ -59頁) │
│ │ 示標誌牌裝置│ ⒊99年6月22日偵訊筆錄(99偵14786卷㈢第3頁) │
│ │(2-3-11)員林鎮各里災│ ⒋99年6月22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卷㈢第4-5頁) │
│ │ 後路名牌修復│ ⒌99年6月22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㈢第7-│
│ │ 工程 │ 12頁) │
│ │(2-3-12)大明里道路指│ ⒍99年8月9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㈣第87-│
│ │ 示標誌牌設置│ 90頁) │
│ │(2-3-13)新清潔部鄰近│ ⒎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重要道路指示│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標誌牌裝設工│ ⒐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程 │㈣己○○ │
│ │(2-3-14)民生里道路指│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㈢) │
│ │ 示標誌牌裝置│ ⒉99年7月1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計畫 │ ㈢) │
│ │(2-3-15)三義里道路指│ ⒊99年7月19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㈢) │
│ │ 示標誌計畫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工程回扣部分 │ ⒌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㈤壬○○ │
│ │ │ ⒈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㈢第165-16│
│ │ │ 9頁) │
│ │ │ ⒉99年7月19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㈢第170-179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㈥曾慶佳 │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㈠) │
│ │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㈠)│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㈦謝育潔 │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卷㈠) │
│ │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㈠) │
│ │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㈧黃明惠 │
│ │ │ ⒈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㈨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㈩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三 │關於事實欄㈢向「山豐│㈠謝位文 │
│ │公司」謝位文「狹小巷道│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01-103│
│ │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 頁) │
│ │採購案」工程藉勢勒索財│ ⒉99年6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117-1│
│ │物部分 │ 21頁) │
│ │ │ ⒊99年7月7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2至 │
│ │ │ 11頁) │
│ │ │㈡亥○○ │
│ │ │ ⒈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㈠第188-190│
│ │ │ 頁) │
│ │ │ ⒉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9頁) │
│ │ │ ⒊99年6月29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 │
│ │ │ 39-45頁) │
│ │ │ ⒋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57-159│
│ │ │ 頁) │
│ │ │ ⒌99年7月5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199-│
│ │ │ 203頁) │
│ │ │ ⒍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⒎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⒐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㈢己○○ │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第7-8頁(99年度偵字第1478│
│ │ │ 6號卷㈢第103-104頁) │
│ │ │ ⒉99年7月1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㈢│
│ │ │ ) │
│ │ │ ⒊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第2頁(99年度偵字第14786 │
│ │ │ 號卷㈢第103-104頁) │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㈣壬○○ │
│ │ │ ⒈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卷㈢第165-169 │
│ │ │ 頁) │
│ │ │ ⒉99年7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99偵14786卷㈢第17│
│ │ │ 0-179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㈤高品智 │
│ │ │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99偵7855號卷㈡ │
│ │ │ 第91-93頁) │
│ │ │ ⒉99年6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117│
│ │ │ -121頁) │
│ │ │㈥楊國禎 │
│ │ │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01-103│
│ │ │ 頁) │
│ │ │ ⒉99年6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117│
│ │ │ -121)頁 │
│ │ │ ⒊99年7月7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2至 │
│ │ │ 11頁) │
│ │ │㈦張裕坤 │
│ │ │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50-155│
│ │ │ 頁) │
│ │ │㈧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㈨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四 │關於事實欄㈣向「裕新│㈠詹志清 │
│ │公司」詹志清收取「 │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字7855號卷㈡第138-1│
│ │(4-1)大峰、浮圳等里 │ 48頁) │
│ │ 道路整修及排水 │ ⒉99年6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字7855號卷㈡第 │
│ │ 改善工程 │ 頁) │
│ │(4-2)97年度員林鎮源 │㈡亥○○ │
│ │ 潭農村社區公共 │ ⒈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㈠第190-191│
│ │ 工程設施改善工 │ 頁) │
│ │ 程第2梯次 │ ⒉99年6月29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 │
│ │(4-3)鎮興排水及支流 │ 45-47頁) │
│ │ 應急工程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工程回扣部分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㈢己○○ │
│ │ │ ⒈99年7月1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㈢│
│ │ │ ) │
│ │ │ ⒉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㈣壬○○ │
│ │ │ ⒈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㈢第165-16│
│ │ │ 9頁) │
│ │ │ ⒉99年7月1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㈢第170-179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㈤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五 │關於事實欄㈤向「北邑│㈠黃世寶 │
│ │公司」黃世寶收取「員林│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99偵18519號卷㈡第00-00 ○
○ ○鎮○○○道綠美化工程」│ 頁) │
│ │工程回扣部分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
│ │ │ 91-98頁)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㈡江友新 │
│ │ │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99偵18519號卷㈡第100-1 │
│ │ │ 06頁) │
│ │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
│ │ │ 121-128頁) │
│ │ │㈢辛○○ │
│ │ │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99偵18519號卷㈡第132-1 │
│ │ │ 35頁) │
│ │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 │
│ │ │ 號卷㈡第144-146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己○○ │
│ │ │ ⒈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1-4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㈣第2-6頁) │
│ │ │ ⒉99年7月23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㈣第29-52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㈤亥○○ │
│ │ │ ⒈9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98他3992號卷㈡第206-207│
│ │ │ 頁) │
│ │ │ ⒉99年3月31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7855號卷 │
│ │ │ ㈠第44-47頁) │
│ │ │ ⒊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㈢第143-145│
│ │ │ 頁) │
│ │ │ ⒋99年9月6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7855號卷㈣│
│ │ │ 第2-16頁)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㈥壬○○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99偵字第18519號卷㈠第19│
│ │ │ 7至200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字第185│
│ │ │ 19號卷㈠第201至207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㈦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㈧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六 │關於事實欄㈥向「創邑│(6-1)周邊規劃案部分: │
│ │公司」寅○○、翁仕堯收│㈠寅○○ │
│ │取「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2-9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6-1)員林鎮百果山風 │ 號卷㈡第150-152頁) │
│ │ 景區周邊公共遊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憩設施改善(三 │ 卷㈡第195-196頁) │
│ │ 合橋至石苟排水 │㈡翁仕堯 │
│ │ 段)規劃設計勞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6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務」採購案 │ 卷㈡第74頁) │
│ │(6-2)員林鎮百果山中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心公園前親水園 │ ㈡第100、101頁) │
│ │ 區設置規劃設計 │ ⒊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5-7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勞務採購案 │ 卷㈢第17-18頁) │
│ │(6-3)員林鎮阿寶坑原 │ ⒋99年7月20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生藥用植物生態 │ ㈢第199-201頁) │
│ │ 園區規劃設計勞 │㈢亥○○ │
│ │ 務採購 │ ⒈99年6月3日調查筆錄第3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6-4)98年度彰化縣員 │ ㈠第142-147頁) │
│ │ 林鎮八堡圳旁步 │ ⒉99年6月14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道系統及堤岸景 │ ㈠第170-179頁) │
│ │ 觀營造計畫工程 │ ⒊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3-5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規劃設計 │ 卷㈡第2-3頁) │
│ │(6-5)員林鎮百果山風 │ ⒋99年6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景區周邊遊憩景 │ ㈡第55-57頁) │
│ │ 點暨景觀道路改 │ ⒌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3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 善工程委託設計 │ ㈡第185-186頁) │
│ │ 、監造(含監工 │ ⒍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 │ ㈡第199至217頁) │
│ │ 」工程回扣部分 │ ⒎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 ㈣第13頁)。 │
│ │ │ ⒏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⒐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⒑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⒒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己○○ │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⒉99年7月1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⒊99年7月15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⒋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㈢) │
│ │ │ ⒌99年7月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⒍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⒎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⒐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⒑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㈤戊○○ │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99偵18789號│
│ │ │ 第48-49頁) │
│ │ │ ⒉99年8月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789號第 │
│ │ │ 69-72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㈦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6-2)親水園區規劃案部分: │
│ │ │㈠寅○○ │
│ │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5-8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㈡第152-155頁) │
│ │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㈡第196-198頁) │
│ │ │㈡翁仕堯 │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7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 卷㈡第75頁) │
│ │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㈡第101頁) │
│ │ │ ⒊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7、8頁之供述(99偵7855卷│
│ │ │ ㈢第18頁) │
│ │ │ ⒋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㈢第202頁) │
│ │ │㈢亥○○ │
│ │ │ ⒈99年6月3日調查筆錄第10-11頁之供述(99偵7855 │
│ │ │ 號卷㈠第142-147) │
│ │ │ ⒉99年6月14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 ㈠第170-179) │
│ │ │ ⒊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5-7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卷㈡第4-5頁) │
│ │ │ ⒋99年6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 ㈡第57-58頁) │
│ │ │ ⒌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㈡第 │
│ │ │ 184-191頁) │
│ │ │ ⒍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
│ │ │ 第199至217頁) │
│ │ │ ⒎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⒑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己○○ │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⒉99年7月1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⒊99年7月15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⒋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㈢) │
│ │ │ ⒌99年7月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⒍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⒎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⒐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⒑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㈤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6-3)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案部 │
│ │ │ 分 │
│ │ │㈠寅○○ │
│ │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8-11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㈡第152-155頁) │
│ │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㈡第198-201頁) │
│ │ │㈡翁仕堯 │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7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 卷㈡第75頁) │
│ │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㈡第98頁) │
│ │ │ ⒊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字7855│
│ │ │ 號卷㈢第18-19頁) │
│ │ │ ⒋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㈢第203頁) │
│ │ │㈢亥○○ │
│ │ │ ⒈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卷㈡第187-18 8頁) │
│ │ │ ⒉99年6月14日、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 偵│
│ │ │ 7855號卷㈠第178頁、卷㈡第211-212頁) │
│ │ │ ⒊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8-11頁、7月5日調查筆錄 │
│ │ │ 第3頁之供述(99偵7855卷㈡第5-7頁、186-187頁 │
│ │ │ )及於99年6月29日、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 │
│ │ │ (99偵7855號卷㈡第58-59頁、211頁) │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己○○ │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5-6、10頁之供述(99偵1478│
│ │ │ 6號卷㈢) │
│ │ │ ⒉99年7月13日、15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 偵│
│ │ │ 14786號卷㈢) │
│ │ │ ⒊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
│ │ │ 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㈠)。 │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㈤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6-4)八堡圳規劃案部分: │
│ │ │㈠寅○○ │
│ │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1-13頁之供述(99偵1478│
│ │ │ 6號卷㈡第152-156頁) │
│ │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㈡第201-203頁)。 │
│ │ │㈡翁仕堯 │
│ │ │ ⒈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1、2、9、10頁之供述(99 │
│ │ │ 偵7855號卷㈢第15、19頁) │
│ │ │ ⒉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㈢第203-205頁) │
│ │ │㈢亥○○ │
│ │ │ ⒈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之供述(99偵785│
│ │ │ 5號卷㈡第7-8頁) │
│ │ │ ⒉99年6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 ㈡第59-60頁) │
│ │ │ ⒊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2-3、10-11頁之供述(99偵│
│ │ │ 7855號卷㈡第188-189頁) │
│ │ │ ⒋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
│ │ │ 第212-213頁) │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己○○ │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第7-10頁(99偵14786號卷㈢│
│ │ │ ) │
│ │ │ ⒉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第3- 6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㈢) │
│ │ │ ⒊99年7月13日、15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 │
│ │ │ (99偵14786號卷㈢) │
│ │ │ ⒋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㈠) │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⒍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㈤壬○○ │
│ │ │ ⒈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第4-5、8頁之供述(99偵147│
│ │ │ 86號卷㈠) │
│ │ │ ⒉99年7月1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㈠)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㈥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㈦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6-5)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部分: │
│ │ │㈠寅○○ │
│ │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3、14頁之供述(99偵147│
│ │ │ 86號卷㈡第156-157頁) │
│ │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㈡第203-204頁) │
│ │ │㈡翁仕堯 │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㈡第74-75頁) │
│ │ │ ⒉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 卷㈢第15、16頁) │
│ │ │ ⒊99年6月17日、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
│ │ │ 偵14786號卷㈡第99-100頁、卷㈢第194-199頁) │
│ │ │㈢亥○○ │
│ │ │ ⒈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12-15頁之供述(99偵 │
│ │ │ 7855號卷㈡第188-191頁) │
│ │ │ ⒉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 ㈡第213-217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己○○ │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第9、10頁之供述(99年度偵│
│ │ │ 字第14786號卷㈢) │
│ │ │ ⒉99年7月13日、15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 │
│ │ │ (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㈤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七 │關於事實欄㈦⒈⒉向「│㈠庚○○ │
│ │長義公司」庚○○收取「│ ⒈99年8月18日調查筆錄第2-6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㈦⒈(7-1)員林鎮百果 │ 號卷㈢第13-18頁) │
│ │ 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⒉99年8月19日、9月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
│ │ 遊憩設施改善(三 │ 號卷㈢第26-35頁、105 -107頁) │
│ │ 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第一期工程 │㈡寅○○ │
│ │㈦⒈(7-2)一期改善工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6-18頁之供述(99偵1478│
│ │ 程「員林鎮南東里 │ 6號卷㈡第157-159頁) │
│ │ 員草路855巷(土壠│ ⒉99年6月21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坑)塊狀護欄改善 │ 卷㈡第204-208頁) │
│ │ 工程」 │㈢翁仕堯 │
│ │㈦⒈(7-3)員林公園景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10頁、7月8日調查筆錄第 │
│ │ 觀設備改善工程 │ 14頁之供述(99偵14786卷㈡第76頁、99偵7855號 │
│ │㈦⒉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 卷㈢第21頁) │
│ │ 程 │ ⒉99年6月17日、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
│ │」工程回扣部分 │ 偵14786號卷㈡第100頁、卷㈢第199-200頁) │
│ │ │㈣亥○○ │
│ │ │ ⒈9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第3-5頁、6月3日調查筆錄第│
│ │ │ 3、5頁之供述(99他3992號卷㈡第195-197頁、99 │
│ │ │ 偵7855號卷㈠第143-145頁) │
│ │ │ ⒉99年3月31日、6月14日、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
│ │ │ 述(99偵7855號卷㈠第51-56頁、171-176頁、卷㈣│
│ │ │ 第14-15頁) │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㈤辛○○ │
│ │ │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8月27日調查筆錄之供述(│
│ │ │ 99偵18519號卷㈡第201-206頁、卷㈢第79-82 頁)│
│ │ │ ⒉99年8月12日、8月2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 │
│ │ │ 偵18519卷㈡第215-222頁、卷㈢第83-87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己○○ │
│ │ │ ⒈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1-4頁、8月26日調查筆錄 │
│ │ │ 之供述(0000000號卷㈣第21-22頁、卷㈤第13-15 │
│ │ │ 頁) │
│ │ │ ⒉99年7月2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 │
│ │ │ 14786號卷㈣第44-50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㈦壬○○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號卷㈠第197-199頁) │
│ │ │ ⒉99年7月30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 卷 │
│ │ │ ㈠第201 -205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㈧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㈨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八 │關於事實欄㈧向戊○○│㈠張尚卿 │
│ │、張尚卿收取「(8)員林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2-8頁之供述(99偵18789號○
○ ○鎮○○段○○○○○○號中東 │ 卷第33-36頁) │
│ │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 ⒉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8789號卷 │
│ │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 第41-45頁) │
│ │地勞務採購」工程回扣部│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分 │㈡戊○○ │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789號) │
│ │ │ ⒉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789號) │
│ │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㈢己○○ │
│ │ │ ⒈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8月11日調查筆錄第9、10 │
│ │ │ 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㈢、卷㈣) │
│ │ │ ⒉99年7月23日、8月11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㈢、卷㈣)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㈣亥○○ │
│ │ │ ⒈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3、4頁、8月19日調查筆錄第 │
│ │ │ 6-8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㈢第32-34頁、99偵 │
│ │ │ 18789號第116至118頁) │
│ │ │ ⒉99年7月12日、9月6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 │
│ │ │ 卷㈢第1至5頁) │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㈤未○○ │
│ │ │ ⒈99年8月19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99偵 │
│ │ │ 18789號卷第121至126頁) │
│ │ │ ⒉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㈥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㈦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㈧王宗彬 │
│ │ │ ⒈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789號卷第101-1│
│ │ │ 02頁) │
│ │ │㈨張仲榆 │
│ │ │ ⒈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原審│
│ │ │ 卷㈣第270-271頁) │
├──┼───────────┼────────────────────────┤
│ 九 │關於事實欄㈨向「正鈞│㈠吳宗信 │
│ │公司」丙○○、吳宗信等│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3-9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之索取「 │ 卷㈣第71-74頁) │
│ │(9-1-1)員林鎮公所96年 │ ⒉99年8月3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 │
│ │ 度搶險搶修開口 │ ㈣第78-82頁) │
│ │ 契約 │ ⒊99年8月31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9-1-2)東西向快速公路 │ 卷㈣第81頁) │
│ │ 後續計畫-彰化 │ ⒋99年8月31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卷 │
│ │ 縣消防局八卦山 │ ㈤第19-23頁) │
│ │ 隧道分隊辦公廳 │㈡丙○○ │
│ │ 舍聯外道路工程 │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
│ │(9-1-3)員東路一段74巷 │ 101-105頁) │
│ │ 西側灌溉溝牆倒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
│ │ 塌等災修工程 │ 卷㈣第116-123頁) │
│ │(9-1-4)石茍排水東岸災 │ ⒊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3、7-8頁之供述(99偵147│
│ │ 修工程 │ 86號卷㈣第160-164頁) │
│ │(9-1-5)員林鎮廚餘清運 │ ⒋99年8月17日偵訊時具結之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
│ │ 與回收再利用計 │ 第175-180頁) │
│ │ 畫 │ ⒌99年8月31日調查筆錄第2-5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9-1-6)彰化縣員林鎮至 │ 卷㈤第25-27頁) │
│ │ 平街等雨水下水 │ ⒍99年8月31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卷│
│ │ 道工程 │ ㈤第34-36頁) │
│ │(9-2-1)員林鎮公所97年 │ ⒎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度搶險搶修開口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契約 │㈢己○○ │
│ │(0-0-0○○○鎮○○路( │ ⒈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99偵17080號 │
│ │ 彰投82線)擋土 │ ㈠第46-47頁) │
│ │ 牆災修工程 │ ⒉99年7月1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70│
│ │(9-2-3)土壠坑等野溪改 │ 80號卷㈠第58-59頁) │
│ │ 善工程 │ ⒊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2-4頁(99偵14786號卷㈣ │
│ │(9-2-4)湶州巷聖后宮前 │ 14-15頁) │
│ │ 擋土牆改善工程 │ ⒋99年7月2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0-0-0○○○鎮○○路等 │ ㈣第40-41頁) │
│ │ 道路排水改善工 │ ⒌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3-8頁之自白(99偵14786 │
│ │ 程 │ 卷㈣第128-130頁) │
│ │(9-2-6)埔姜林坑野溪溝 │ ⒍99年8月1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底沖蝕災修工程 │ ㈣第140-145頁) │
│ │(9-3)員林鎮公所98年度 │ ⒎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搶險搶修開口契約 │ ⒏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工程回扣部分 │ ⒐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⒑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⒒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㈣亥○○ │
│ │ │ ⒈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卷㈠第198-200頁) │
│ │ │ ⒉99年6月29日偵訊時之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 │
│ │ │ 47-52頁) │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㈤壬○○ │
│ │ │ ⒈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自白(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184-186頁) │
│ │ │ ⒉99年8月17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㈣第190-193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㈥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㈦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十 │關於事實欄㈩向「日月│㈠劉德雲 │
│ │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員│ ⒈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99偵17080號 │
│ │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工│ 卷㈠第65-69頁) │
│ │程回扣未遂部分 │ ⒉99年7月15日偵訊時之具結證述(99偵17080號卷㈠│
│ │ │ 第77-82頁) │
│ │ │㈡亥○○ │
│ │ │ ⒈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頁(99偵7855號卷㈠第76│
│ │ │ -77頁) │
│ │ │ ⒉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1-3頁之供述(99偵17080 │
│ │ │ 號卷㈠第141-142頁) │
│ │ │ ⒊99年7月1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 ㈢第127-128頁) │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㈢江采龍 │
│ │ │ ⒈99年8月24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99偵17080│
│ │ │ 號卷㈠第48-50頁) │
│ │ │㈣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十 │關於事實向「全勝公│(11-1)98年○○○鎮○○○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 │
│ 一 │司」酉○○收取「 │㈠酉○○ │
│ │(11-1)98年度員林鎮寬頻│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管道細部設計案勞│ 號卷㈡第156-157頁) │
│ │ 務採購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 │
│ │(11-2)98年度員林鎮寬頻│ 165-166頁) │
│ │ 管道工程委託監造│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案 │㈡丁○○ │
│ │(11-3)彰77線(萬年路南│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之供述(99偵 │
│ │ 段)拓寬工程規劃│ 18519號卷㈡第176-177頁) │
│ │ 設計案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11-4)彰77線(萬年路南│ ㈡第191-193頁) │
│ │ 段)道路拓寬工程│ ⒊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委託監造(含監工│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案 │㈢辛○○ │
│ │」工程回扣部分 │ ⒈99年8月12日偵訊自白、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 ㈡第222頁) │
│ │ │ ⒉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亥○○ │
│ │ │ ⒈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2-3頁供述(99偵7855號卷│
│ │ │ ㈠第104-105頁) │
│ │ │ ⒉99年5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 │
│ │ │ 119-120頁) │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㈤己○○ │
│ │ │ ⒈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㈣第5-6頁) │
│ │ │ ⒉99年7月23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㈣第35-36頁) │
│ │ │ ⒊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
│ │ │ 199-201頁) │
│ │ │ ⒋99年8月23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㈣第203-204頁) │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⒍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 │㈥壬○○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 197-200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 ㈠第201-204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㈦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㈧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11-2)98年○○○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 │
│ │ │㈠酉○○ │
│ │ │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號卷㈡第156-157頁) │
│ │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 │
│ │ │ 165-168頁)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㈡丁○○ │
│ │ │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14頁之供述(99偵 │
│ │ │ 18519號卷㈡第176-178頁) │
│ │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 ㈡第191-193頁) │
│ │ │ ⒊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㈢辛○○ │
│ │ │ ⒈9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99偵18519號卷㈢第38-39 │
│ │ │ 頁) │
│ │ │ ⒉99年8月19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 ㈢第41-42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亥○○ │
│ │ │ ⒈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2-3頁供述(99偵7855號卷│
│ │ │ ㈠第104-105頁) │
│ │ │ ⒉99年5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 │
│ │ │ 119-120頁) │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㈤己○○ │
│ │ │ ⒈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㈣第5-6頁) │
│ │ │ ⒉99年7月23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㈣第35-36頁) │
│ │ │ ⒊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
│ │ │ 199-201頁) │
│ │ │ ⒋99年8月23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㈣第203-204頁) │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⒍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壬○○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 197-200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 ㈠第201-204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㈦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㈧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11-3)員林鎮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
│ │ │ 案 │
│ │ │㈠酉○○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5-6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卷㈠第22-23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㈠第48-4│
│ │ │ 9頁) │
│ │ │ ⒊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2-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卷㈡第155-156頁) │
│ │ │ ⒋99年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㈡第163-│
│ │ │ 164頁) │
│ │ │ ⒌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㈡亥○○ │
│ │ │ ⒈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卷㈢第141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號卷㈡第14-15頁) │
│ │ │ ⒊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年度偵字第 │
│ │ │ 18519號卷㈣第2-16頁) │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㈢己○○ │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1-6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㈣第61-62頁) │
│ │ │ ⒉99年8月26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㈤第10│
│ │ │ 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壬○○ │
│ │ │ ⒈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1-3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㈣第188-189頁) │
│ │ │ ⒉99年8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㈣第193-194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㈤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11-4)員林鎮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委託監造案 │
│ │ │㈠酉○○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5-6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卷㈠第22-23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㈠第48-4│
│ │ │ 9頁) │
│ │ │ ⒊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2-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卷㈡第155-156頁) │
│ │ │ ⒋99年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㈡第163-│
│ │ │ 164頁) │
│ │ │ ⒌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㈡亥○○ │
│ │ │ ⒈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卷㈢第141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號卷㈡第14-15頁) │
│ │ │ ⒊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年度偵字第 │
│ │ │ 18519號卷㈣第2-16頁) │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㈢己○○ │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1-6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㈣第61-62頁) │
│ │ │ ⒉99年8月26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㈤第10│
│ │ │ 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壬○○ │
│ │ │ ⒈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1-3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㈣第188-189頁) │
│ │ │ ⒉99年8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㈣第193-194頁) │
│ │ │㈤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十 │關於事實欄向「彰晟│(12-1)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 │
│ 二 │公司」曹榮源收取「 │㈠曹榮源 │
│ │(12-1)員林鎮清潔隊部│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3頁(99偵14786號卷㈡第 │
│ │ 工程 │ 2頁) │
│ │(12-2)彰77線(萬年路│ ⒉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9-11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南段拓寬工程│ 號卷㈠第136頁) │
│ │」工程回扣部分 │ ⒊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 │ 167、172頁) │
│ │ │㈡亥○○ │
│ │ │ ⒈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 ㈠第79-80頁) │
│ │ │ ⒉99年7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 卷㈢第72頁) │
│ │ │ ⒊99年7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10│
│ │ │ 頁)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㈢己○○ │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8-10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 號卷㈣第64-65頁) │
│ │ │ ⒉99年8月1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㈣第146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林素香 │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 卷㈠第190頁) │
│ │ │㈤張見識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11頁之供述及7月29日偵訊│
│ │ │ 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184頁) │
│ │ │㈥證人曹榮源、曹民正於99年7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 │
│ │ │ 99偵18519號卷㈠第173-176頁) │
│ │ │㈦證人曹劉麗珍於99年7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 │
│ │ │ 17080號卷㈠第128-130頁) │
│ │ │㈧證人曹劉麗珍、曹民正於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17080號卷㈠第134-136頁) │
│ │ │㈨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㈩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12-2)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 │
│ │ │㈠曹榮源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3-7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號卷㈠第133-135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 │ 167-170頁) │
│ │ │㈡亥○○ │
│ │ │ ⒈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 ㈠第107-108頁) │
│ │ │ ⒉99年5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 │
│ │ │ 124-127頁) │
│ │ │ ⒊99年7月9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 卷㈢第47頁) │
│ │ │ ⒋99年7月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㈢第57-58頁) │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⒏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㈢酉○○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6-11頁之供述 │
│ │ │ ⒉99年8月26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 │
│ │ │ ⒊99年8月26日偵訊時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㈢│
│ │ │ 第66頁) │
│ │ │ ⒋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㈣陳建佐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3-26頁證述(99偵18519 │
│ │ │ 號卷㈡第23-26頁) │
│ │ │㈤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十 │關於事實欄向「文健│㈠丑○○ │
│ 三 │公司」丑○○要求支付「│ ⒈99年8月27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具結之證述( │
│ │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 99偵第18519號卷㈡第72-76頁) │
│ │寬工程」工程回扣未遂部│㈡亥○○ │
│ │分 │ ⒈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第5-8頁之供述(99他3992號│
│ │ │ 卷㈡第184-186頁) │
│ │ │ ⒉99年3月3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 │
│ │ │ 卷㈠第34-37頁) │
│ │ │ ⒊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6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 ㈠第106頁) │
│ │ │ ⒋99年5月12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 │
│ │ │ 卷㈠第122-124頁) │
│ │ │ ⒌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6-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卷㈢第140-142頁) │
│ │ │ ⒍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
│ │ │ 卷㈤第2- 4頁) │
│ │ │ ⒎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⒑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㈢酉○○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15頁之供述(99偵18519號│
│ │ │ 卷㈠第28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
│ │ │ 卷㈠第53頁) │
│ │ │ ⒊99年8月26日調查筆錄第4-6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號卷㈠第59頁) │
│ │ │ ⒋99年8月2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
│ │ │ 卷㈠第65-70頁) │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⒍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㈣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十 │關於事實欄向「鐳泰│㈠賴樹重 │
│ 四 │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 │
│ │98年○○○鎮○○○道(│ ⒉99年7月29偵訊時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第一工區)工程」工程回│ 79-84頁) │
│ │扣部分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 │㈡丁○○ │
│ │ │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述(99偵1851│
│ │ │ 9號卷㈡第175-180頁) │
│ │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99偵18519│
│ │ │ 號卷㈡第189-190頁) │
│ │ │ ⒊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㈢酉○○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2-24頁之供述(99偵1851│
│ │ │ 9號卷㈠第31-33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時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 ㈠第56-58頁) │
│ │ │㈣辛○○ │
│ │ │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 號卷㈡第142-143頁) │
│ │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㈡第147-148頁) │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㈤己○○ │
│ │ │ ⒈99年8月26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㈤第10頁) │
│ │ │ ⒉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㈥壬○○ │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 197-200頁) │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
│ │ │ 9號卷㈠第201-206頁) │
│ │ │ ⒊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
│ │ │ 188-189頁) │
│ │ │ ⒋99年8月17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194-195頁) │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㈦甲○○ │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㈧申○○ │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貳、非供述證據附表:
一、關於事實欄㈠向「鈞達公司」巳○○、乙○○收取工
程回扣部分:
(1)員林鎮市區○○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
採購案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員林鎮市區○○道路人行│工程契約書影本 │王昌鑫│原審外放證│
│ │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 │律師 │物箱 │
│ │畫勞務採購案 │ │ │ │
├──┼───────────┼──────────────┼───┼─────┤
│ 2 │員林鎮公所96年11月15日│工程資料 │ │98年度他字│
│ │招標公告 │ │ │第3992號卷│
│ │ │ │ │㈡第21頁 │
├──┼───────────┼──────────────┼───┼─────┤
│ 3 │員林鎮公所96年12月12日│工程資料 │ │98年度他字│
│ │無法決標公告 │ │ │卷㈡第3992│
│ │ │ │ │號第20頁 │
├──┼───────────┼──────────────┼───┼─────┤
│ 4 │員林鎮公所96年12月13日│工程資料 │ │98年度他字│
│ │招標公告 │ │ │第3992號卷│
│ │ │ │ │㈡第22頁 │
├──┼───────────┼──────────────┼───┼─────┤
│ 5 │員林鎮公所97年1月3日決│工程資料 │ │98年度他字│
│ │標公告 │ │ │第3992號卷│
│ │ │ │ │㈡第23頁 │
├──┼───────────┼──────────────┼───┼─────┤
│ 6 │巳○○與午○○之通訊監│①96年10月26日10:47:19 │ │ │
│ │察譯文 │②96年10月29日15:19:27 │ │ │
│ │ │③96年11月1日8:40:50 │ │ │
│ │ │④96年11月1日8:42:41 │ │ │
│ │ │⑤96年11月1日9:22:19 │ │ │
│ │ │⑥96年11月21日14:57:05 │ │ │
│ │ │⑦96年11月22日20:27:20 │ │ │
│ │ │⑧96年11月26日17:31:16 │ │ │
│ │ │⑨96年11月29日16:15:36 │ │ │
│ │ │⑩96年12月12日09:38:28 │ │ │
│ │ │⑪96年12月13日09:46:27 │ │ │
│ │ │⑫96年12月13日15:17:53 │ │ │
│ │ │⑬96年12月13日15:37:10 │ │ │
│ │ │⑪96年12月21日11:59:16 │ │ │
├──┼───────────┼──────────────┼───┼─────┤
│ 7 │乙○○與午○○之通訊監│①96年11月6日15:26:19 │ │ │
│ │察譯文 │②96年11月6日16:16:04 │ │ │
│ │ │③96年12月25日17:30:29 │ │ │
│ │ │④96年12月28日21:04:34 │ │ │
│ │ │⑤96年12月29日11:30:44 │ │ │
│ │ │⑥96年12月29日11:35:25 │ │ │
│ │ │⑦96年12月29日12:9:55 │ │ │
│ │ │⑧96年12月29日12:29:09 │ │ │
├──┼───────────┼──────────────┼───┼─────┤
│ 8 │巳○○與乙○○之通訊監│①96年12月20日19:14:8 │ │ │
│ │察譯文 │②96年12月21日9:12:54 │ │ │
│ │ │③96年12月21日10:38:40 │ │ │
│ │ │④96年12月21日11: 8 │ │ │
│ │ │⑤96年12月21日11: 9 │ │ │
│ │ │⑥96年12月21日11:43:44 │ │ │
│ │ │⑦96年12月21日13:56:17 │ │ │
│ │ │⑧96年12月25日11:55:23 │ │ │
│ │ │⑨96年12月25日11:58:51 │ │ │
│ │ │⑩96年12月28日18:26:57 │ │ │
│ │ │⑪96年12月28日19:53:24 │ │ │
│ │ │⑫96年12月28日21:00:35 │ │ │
│ │ │⑬96年12月28日21:09:45 │ │ │
├──┼───────────┼──────────────┼───┼─────┤
│ 9 │乙○○與賴津佐之通訊監│①96年12月25日15:06:51 │ │ │
│ │察譯文 │ │ │ │
├──┼───────────┼──────────────┼───┼─────┤
│10 │96年12月21日資格審查開│ │ │ │
│ │標紀錄、員林鎮公所建設│ │ │ │
│ │科庭呈及評選委員建議名│ │ │ │
│ │單、教父餐廳名片、新月│ │ │ │
│ │梧桐餐廳名片 │ │ │ │
└──┴───────────┴──────────────┴───┴─────┘
二、關於事實欄㈡向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午○○收取工程回扣
部分:
(2-1○○○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
(2-2○○○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追加60萬元預算
(2-3○○○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小型工程
(2-3-1)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計畫
(2-3-2)三合里指示牌標誌裝置計畫
(2-3-3)後火車站、停車塔裝設指示牌及林厝派出所前路名
牌遷移工程
(2-3-4)員水路2段1巷與興昌街等路名牌裝設工程
(2-3-5)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步道之路口裝設警告牌裝
設工程
(2-3-6)大峰里裝設巷弄指示標誌牌
(2-3-7)浮圳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
(2-3-8)三和等里路名牌修復及新設工程
(2-3-9)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
(2-3-10)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
(0-0-00○○○鎮○里○○路名牌修復工程
(2-3-12)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設置
(2-3-13)新清潔部鄰近重要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
(2-3-14)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
(2-3-15)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畫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工程契約書影本 │王昌鑫│原審外放證│
│ │裝設工程 │ │律師 │物箱 │
├──┼───────────┼──────────────┼───┼─────┤
│ 2 │○○○鎮道路○巷道指示│工程契約書影本 │王昌鑫│原審外放證│
│ │牌裝設工程」之追加預算│ │律師 │物箱 │
│ │變更工程 │ │ │ │
├──┼───────────┼──────────────┼───┼─────┤
│ 3 │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設計畫 │ │公所 │1箱 │
├──┼───────────┼──────────────┼───┼─────┤
│ 4 │三合里指示牌標誌裝置計│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畫 │ │公所 │1箱 │
├──┼───────────┼──────────────┼───┼─────┤
│ 5 │後火車站、停車塔裝設指│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示牌及林厝派出所前路名│ │公所 │1箱 │
│ │牌遷移工程 │ │ │ │
├──┼───────────┼──────────────┼───┼─────┤
│ 6 │員水路2段1巷與興昌街等│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路名牌裝設工程 │ │公所 │1箱 │
├──┼───────────┼──────────────┼───┼─────┤
│ 7 │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步道之路口裝設警告牌裝│ │公所 │1箱 │
│ │設工程 │ │ │ │
├──┼───────────┼──────────────┼───┼─────┤
│ 8 │大峰里設置巷弄指示標誌│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牌 │ │公所 │1箱 │
├──┼───────────┼──────────────┼───┼─────┤
│ 9 │浮圳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牌裝置計畫 │ │公所 │1箱 │
├──┼───────────┼──────────────┼───┼─────┤
│ 10 │三和等里路名牌修復及新│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設工程 │ │公所 │1箱 │
├──┼───────────┼──────────────┼───┼─────┤
│ 11 │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牌裝設工程 │ │公所 │1箱 │
├──┼───────────┼──────────────┼───┼─────┤
│ 12 │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置 │ │公所 │1箱 │
├──┼───────────┼──────────────┼───┼─────┤
│ 13 ○○○鎮○里○○路名牌修│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復工程 │ │公所 │1箱 │
├──┼───────────┼──────────────┼───┼─────┤
│ 14 │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設│工程案卷 │ │99偵7855卷│
│ │置 │ │ │㈢P159 │
├──┼───────────┼──────────────┼───┼─────┤
│ 15 │新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 │ │公所 │2箱 │
├──┼───────────┼──────────────┼───┼─────┤
│ 16 │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置計畫 │ │公所 │2箱 │
├──┼───────────┼──────────────┼───┼─────┤
│ 17 │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畫│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 │公所 │1箱 │
├──┼───────────┼──────────────┼───┼─────┤
│ 18 │劉邦展國泰世華銀行之存│ │ │98他3992號│
│ │摺明細 │ │ │卷㈡第 │
│ │ │ │ │130-133 頁│
├──┼───────────┼──────────────┼───┼─────┤
│ 19 │員林鎮公所發函予長呈興│於97年8月13日、10月22日、98 │ │99偵7855號│
│ │公司開工之函文 │年1月20日、3月18日、4月10日 │ │卷㈢第159 │
│ │ │、5 月1日、5月8日、6月3日、6│ │-171 頁 │
│ │ │月6日、9月8日、10月1日、11月│ │ │
│ │ │23 日發函 │ │ │
├──┼───────────┼──────────────┼───┼─────┤
│ 20 │員林鎮公所發函予佳昌工│於97年9月3日發函 │ │99偵7855號│
│ │程有限公司開工之公文 │ │ │卷㈢第172 │
│ │ │ │ │頁 │
├──┼───────────┼──────────────┼───┼─────┤
│ 21 │員林鎮公所發函予立富工│於97年9月4日發函 │ │99偵7855號│
│ │程行開工之公文 │ │ │卷㈢第173 │
│ │ │ │ │頁 │
├──┼───────────┼──────────────┼───┼─────┤
│ 22 │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含展營耀公司報價單、員林鎮道│午○○│99保管4922│
│ │證等資料【公司資料(5-│路指示標誌工程-貨款單、長呈 │ │號扣案證物│
│ │叁)】 │興公司報價單、長呈興公司之國│ │箱 │
│ │ │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 │
│ │ │98/11/23 -99/2/26) │ │ │
├──┼───────────┼──────────────┼───┼─────┤
│ 23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午○○│99保管4922│
│ │裝設工程資料(藍色資料│程工程資料(含支出明細、陽信│ │號扣案證物│
│ │夾)【工程資料(5-壹 │商業銀行代理員林鎮公庫送款憑│ │箱 │
│ │-38)】 │單、結算驗收證明書、估價單、│ │ │
│ │ │報價單、決標公告、員林鎮公所│ │ │
│ │ │工程決算書、員林鎮公所營繕工│ │ │
│ │ │程結算明細表、公文) │ │ │
│ │ │(2-1) │ │ │
├──┼───────────┼──────────────┼───┼─────┤
│ 24 │長呈興公司訂購單-含大 │①彰化縣員林鎮大明里之巷弄需│午○○│99保管4922│
│ │明里、黎明里、中東里巷│ 設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設施│ │號扣案證物│
│ │弄設置指示標誌牌工程之│ 計畫書、公文、彰化縣基層建│ │箱 │
│ │訂購單、經費概算、設置│ 設改善村里設施計畫會勘紀錄│ │ │
│ │地點位置(藍色資料夾)│ 、設置指示標誌牌地點位置略│ │ │
│ │【工程資料(5-壹-4)】│ 圖、員林鎮大明里基層公共設│ │ │
│ │ │ 施土地使用切結書、維護同意│ │ │
│ │ │ 書、訂購單、施作牌面內容)│ │ │
│ │ │②彰化縣員林鎮黎明里巷弄需設│ │ │
│ │ │ 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設施計│ │ │
│ │ │ 畫書、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點│ │ │
│ │ │ 位置、設置巷弄道路標誌位置│ │ │
│ │ │ 圖、訂購單、施作牌面內容)│ │ │
│ │ │③彰化縣員林鎮中東里巷弄需設│ │ │
│ │ │ 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設置指│ │ │
│ │ │ 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經費概│ │ │
│ │ │ 算表、設立地點土地使用同意│ │ │
│ │ │ 書、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點位│ │ │
│ │ │ 置現場照片、訂購單) │ │ │
│ │ │④彰化縣員林鎮大峰里巷弄需設│ │ │
│ │ │ 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設置指│ │ │
│ │ │ 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設置指│ │ │
│ │ │ 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現場照片│ │ │
│ │ │ 、出貨單、改善村里設施設置│ │ │
│ │ │ 巷弄指示標誌牌計畫、彰化縣│ │ │
│ │ │ 基層建設改善村里設施計畫會│ │ │
│ │ │ 勘紀錄、經費概算表、設立地│ │ │
│ │ │ 點土地使用同意書、維護同意│ │ │
│ │ │ 書) │ │ │
│ │ │⑤彰化縣員林鎮浮圳里巷弄需設│ │ │
│ │ │ 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訂購單│ │ │
│ │ │ 、施作牌面內容、設置指示牌│ │ │
│ │ │ 之地點位置、設置指示標誌牌│ │ │
│ │ │ 之地點位置現場照片、出貨單│ │ │
│ │ │ ) │ │ │
│ │ │⑥彰化縣巷弄指示標誌牌裝修(│ │ │
│ │ │ 含查報表,東北里、惠來里、│ │ │
│ │ │ 三多里、三義里、新生里、南│ │ │
│ │ │ 平里、大埔里、仁愛里、西東│ │ │
│ │ │ 里) │ │ │
│ │ │(2-3-6)(2-3-7)(2-3-9) │ │ │
│ │ │(2-3-10)(2-3-12 ) │ │ │
├──┼───────────┼──────────────┼───┼─────┤
│ 25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綠 │公文-開工、驗收(含民生里、 │午○○│99保管4922│
│ │色資料夾【工程資料(5-│三義里、大埔里、三和里、後火│ │號扣案證物│
│ │壹-10)】 │車站、停車塔裝設指示牌及林厝│ │箱 │
│ │ │派出所前路名牌遷移工程、員水│ │ │
│ │ │路2段1巷與興昌街等路名牌裝設│ │ │
│ │ │工程、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 │ │
│ │ │步道裝設警告牌裝設工程、大峰│ │ │
│ │ │里設置巷弄指示標誌牌、三和等│ │ │
│ │ │里路名牌修復及新設工程、浮圳│ │ │
│ │ │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 │ │
│ │ │、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 │ │
│ │ │設工程、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 │ │
│ │ │裝置○○○鎮○里○○路名牌修│ │ │
│ │ │復工程、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 │ │
│ │ │設置、新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 │ │
│ │ │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 │ │ │
│ │ │(2-4-1)(2-4-2)(2-3-1) │ │ │
│ │ │(2-3-8)(2-3-3)(2-3-4) │ │ │
│ │ │(2-3-5)(2-3-6)(2-3-8) │ │ │
│ │ │(2-3-7)(2-3-9)(2-3-10)│ │ │
│ │ │(2-3-11)(2-3-12)(2-3-13│ │ │
│ │ │) │ │ │
├──┼───────────┼──────────────┼───┼─────┤
│ 26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契約總價:419萬8000 元承辦廠│午○○│99保管4922│
│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商:長呈興公司訂約日期:97年│ │號扣案證物│
│ │裝設工程【工程資料(5-│12月8日 │ │箱 │
│ │壹-8)】 │(2-1) │ │ │
├──┼───────────┼──────────────┼───┼─────┤
│ 27 │品質計畫書-員林鎮道路 │含工程概要、管理責任、施工作│午○○│99保管4922│
│ │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業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 │號扣案證物│
│ │工程資料(5-壹-11)】 │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 │箱 │
│ │ │合格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 │ │
│ │ │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 │
│ │ │(2-1) │ │ │
├──┼───────────┼──────────────┼───┼─────┤
│ 28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工程│午○○│99保管4922│
│ │裝設工程【工程資料(5-│數量計算表、led街路牌座地理 │ │號扣案證物│
│ │壹-3)】 │位置示意圖(2-1) │ │箱 │
├──┼───────────┼──────────────┼───┼─────┤
│ 29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第一次變更設計議約內容、第一│午○○│99保管4922│
│ │裝設工程(第一次變更)│次工程變更包商估價單、工程標│ │號扣案證物│
│ │【工程資料(5-壹-13) │示牌內容詳圖 │ │箱 │
│ │】 │(2-1) │ │ │
├──┼───────────┼──────────────┼───┼─────┤
│ 30 │施工計畫書-員林鎮道路 │工程概述、施工程序、施工預定│午○○│99保管4922│
│ │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進度等 │ │號扣案證物│
│ │工程資料(5-壹-18)】 │(2-1) │ │箱 │
├──┼───────────┼──────────────┼───┼─────┤
│ 31 │施工日誌表-員林鎮道路 │含施工項目、工期等 │午○○│99保管4922│
│ │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2-1) │ │號扣案證物│
│ │工程資料(5-壹-17)】 │ │ │箱 │
├──┼───────────┼──────────────┼───┼─────┤
│ 32 │施工照片-員林鎮各里災 │施工照片 │午○○│99保管4922│
│ │後路名牌修復工程【工程│(2-1) │ │號扣案證物│
│ │資料(5-壹-16)】 │ │ │箱 │
├──┼───────────┼──────────────┼───┼─────┤
│ 33 │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含公文、計劃書、同意書、設置│午○○│99保管4922│
│ │設計畫工程資料【工程資│指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略圖、指│ │號扣案證物│
│ │料(5-壹-1 5)】 │示標誌位置照片、報價單、訂購│ │箱 │
│ │ │單(2-3-1) │ │ │
├──┼───────────┼──────────────┼───┼─────┤
│ 34 │三和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含公文、訂購單 │午○○│99保管4922│
│ │置計畫工程資料【工程資│(2-3-8) │ │號扣案證物│
│ │料(5-壹-1 5)】 │ │ │箱 │
├──┼───────────┼──────────────┼───┼─────┤
│ 35 ○○○鎮○里○○路名牌、│公文、復原數量表 │午○○│99保管4922│
│ │反射鏡復原工作【工程資│(2-3-11) │ │號扣案證物│
│ │料(5-壹-1 5)】 │ │ │箱 │
├──┼───────────┼──────────────┼───┼─────┤
│ 36 │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劃│公文、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點位│午○○│99保管4922│
│ │【工程資料(5-壹-1 5)│置、訂購單、計劃書、預算金額│ │號扣案證物│
│ │】 │(2-4-2) │ │箱 │
├──┼───────────┼──────────────┼───┼─────┤
│ 37 │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訂購單、計劃書、設置指示標誌│午○○│99保管4922│
│ │置計劃【工程資料(5-壹│牌之地點位置、預算金額 │ │號扣案證物│
│ │-1 5)】 │(2-4-1) │ │箱 │
├──┼───────────┼──────────────┼───┼─────┤
│ 38 │員林鎮各里災後牌面損壞│含照片、報價單、詢價單、景觀│午○○│99保管4922│
│ │修復工程【工程資料(4-│燈燈具材質使用說明 │ │號扣案證物│
│ │壹-16)】 │(2-3-11) │ │箱 │
├──┼───────────┼──────────────┼───┼─────┤
│ 39 │員林鎮各里災後牌面損壞│含報價單、立委關切地方建設計│午○○│99保管4922│
│ │修復工程【工程資料(4-│畫一覽表(已列入預算項目) │ │號扣案證物│
│ │壹-15)】 │(2-3-11) │ │箱 │
├──┼───────────┼──────────────┼───┼─────┤
│ 40 ○○○鎮道路○巷道指示牌│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工│午○○│99保管4922│
│ │裝設工程預算書【工程資│程標示牌內容詳圖 │ │號扣案證物│
│ │料(2-叁)】 │(2-1) │ │箱 │
├──┼───────────┼──────────────┼───┼─────┤
│ 41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採○○○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曾慶佳│99保管4922│
│ │購投標須知【工程資料(│程(含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採│ │號扣案證物│
│ │9之2)】 │購投標須知、包商估價單、員林│ │箱 │
│ │ │鎮公所工程契約書、押標金發還│ │ │
│ │ │證明書-亞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1) │ │ │
├──┼───────────┼──────────────┼───┼─────┤
│ 42 │押標金支票作廢之票根【│支票票根 │曾慶佳│99保管4922│
│ │押標金支票作廢之票根(│ │ │號扣案證物│
│ │9之1)】 │ │ │箱 │
├──┼───────────┼──────────────┼───┼─────┤
│ 43 │員林鎮路名牌裝設工程【│公文 │午○○│99保管4922│
│ │工程資料(5-壹-1 4)】│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44 │員林鎮東北里改善村里設│含計劃書、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午○○│99保管4922│
│ │施計畫書道路指示標誌牌│點、訂購單 │ │號扣案證物│
│ │裝置【工程資料(5-壹 │ │ │箱 │
│ │-14)】 │ │ │ │
├──┼───────────┼──────────────┼───┼─────┤
│ 45 │員林鎮東和里巷弄指示標│含公文、設置巷道指示牌地點、│午○○│99保管4922│
│ │誌牌計畫【工程資料(5-│照片、經費概算表、訂購單 │ │號扣案證物│
│ │壹-14)】 │ │ │箱 │
├──┼───────────┼──────────────┼───┼─────┤
│ 46 │惠來里道路指示標牌裝設│含公文、報價單、設置標誌牌之│午○○│99保管4922│
│ │計劃【工程資料(5-壹 │地點位置現場照片、設置指示標│ │號扣案證物│
│ │-14)】 │誌牌之地點位置圖、設置指示標│ │箱 │
│ │ │誌牌之地點位置表 │ │ │
├──┼───────────┼──────────────┼───┼─────┤
│ 47 │午○○報稅資料【報稅資│97年度 │午○○│99保管4922│
│ │料(4-伍)】 │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48 │長呈興公司帳冊資料【帳│記載支票之號碼、開票日、受款│午○○│99保管4922│
│ │冊資料(5-肆-1)】 │人、票面金額等資料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4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簿│長呈興公司之支票簿 │午○○│99保管4922│
│ │、華南商業銀行支票簿各│ │ │號扣案證物│
│ │1本【帳冊資料(5-肆-3 │ │ │箱 │
│ │)】 │ │ │ │
├──┼───────────┼──────────────┼───┼─────┤
│ 50 │午○○日記本(2009年)│有記載員林牌面安裝等文字 │午○○│99保管4922│
│ │【日記本(4-陸-1)】 │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三、關於事實欄㈢向「山豐公司」謝位文藉勢勒索財物部分:
(3)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採購案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劃設工程採購案 │ │公所 │2箱 │
├──┼───────────┼──────────────┼───┼─────┤
│ 2 │員林鎮公所97年4月10日 │ │ │同上 │
│ │決標公告 │ │ │ │
├──┼───────────┼──────────────┼───┼─────┤
│ 3 │山豐公司97年9月30日函 │ │ │同上 │
│ │文 │ │ │ │
├──┼───────────┼──────────────┼───┼─────┤
│ 4 │員林鎮公所工程竣工驗收│ │ │同上 │
│ │監辦單位會簽單 │ │ │ │
├──┼───────────┼──────────────┼───┼─────┤
│ 5 │員林鎮公所竣工決算書、│ │ │99偵7855號│
│ │第一次竣工決算表 │ │ │卷㈡第160 │
│ │ │ │ │-161 頁 │
├──┼───────────┼──────────────┼───┼─────┤
│ 6 │山豐公司之帳冊 │97年11月10日員林交際費75000 │ │99偵7855號│
│ │ │ │ │卷㈡第107 │
│ │ │ │ │頁 │
├──┼───────────┼──────────────┼───┼─────┤
│ 7 │山豐公司臺灣銀行之存摺│ │ │99偵7855號│
│ │明細 │ │ │卷㈡第109 │
│ │ │ │ │、11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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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事實欄㈣向「裕新公司」詹志清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4-1)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
(4-2)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2
梯次
(4-3)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及排水改善工程 │ │公所 │9箱 │
├──┼───────────┼──────────────┼───┼─────┤
│ 2 │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 │公所 │2、3箱 │
│ │第2梯次 │ │ │ │
├──┼───────────┼──────────────┼───┼─────┤
│ 3 │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 │公所 │9箱 │
├──┼───────────┼──────────────┼───┼─────┤
│ 4 │員林鎮公所日函文 │於97年11月12日、12月22日、12│ │99偵7855卷│
│ │ │月25日發文 │ │㈡第131-13│
│ │ │ │ │3頁 │
├──┼───────────┼──────────────┼───┼─────┤
│ 5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詹採銀│99保管4922│
│ │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改善工程之契約書(契約總價:│ │號扣案證物│
│ │及排水改善工程【契約資│98萬5千元)、開標紀錄、簽到 │ │箱 │
│ │料(壹-1)】 │表、員林鎮公所採購標單、包商│ │ │
│ │ │估價單、採購投標須知(4-1) │ │ │
├──┼───────────┼──────────────┼───┼─────┤
│ 6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包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於該工程發出│詹採銀│99保管4922│
│ │含「97 年度員林鎮(源 │之公文-含該工程含驗收、複驗 │ │號扣案證物│
│ │潭)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驗收紀錄、工程竣工報告單、│ │箱 │
│ │善工程第二梯次」公文【│議價、工程估算書、材料送審書│ │ │
│ │工程資料(伍-1)】 │、進口報單等(4-2) │ │ │
├──┼───────────┼──────────────┼───┼─────┤
│ 7 │全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全勝公司於│詹採銀│99保管4922│
│ │-包含「97年度年度員林 │該工程發出之公文-含申請估驗 │ │號扣案證物│
│ │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停工、復工、第一次變更設計│ │箱 │
│ │設施改善工程第二梯次」│、工程款計價單、工程督導報告│ │ │
│ │公文【工程資料(伍-2)│表、施工協調會議紀錄、趕工計│ │ │
│ │】 │畫書、期程表、抽驗、工程查核│ │ │
│ │ │抽驗日程表、施工計畫書審查單│ │ │
│ │ │(4-2) │ │ │
├──┼───────────┼──────────────┼───┼─────┤
│ 8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含契約(契約總價:14 5萬元)│詹採銀│99保管4922│
│ │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開標/決標 │ │號扣案證物│
│ │【契約資料(壹-2)】 │紀錄、簽到表、員林鎮公所採購│ │箱 │
│ │ │標單、總表(包商估價單)、詳│ │ │
│ │ │細價目表(包商估價單)、單價│ │ │
│ │ │分析表、投標須知、施工補充說│ │ │
│ │ │明、設計圖 │ │ │
│ │ │(4-3) │ │ │
├──┼───────────┼──────────────┼───┼─────┤
│ 9 │桌曆1本(98年度)【記 │記載「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詹採銀│99保管4922│
│ │事本(叁)】 │及排水改善工程」、「97年度員│ │號扣案證物│
│ │ │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 │箱 │
│ │ │改善工程第2梯次」、「鎮興排 │ │ │
│ │ │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工程開工、│ │ │
│ │ │驗收等資料 │ │ │
│ │ │(4-1)(4-2)(4-3 ) │ │ │
├──┼───────────┼──────────────┼───┼─────┤
│ 10 │全勝公司通訊資料1本【 │全勝公司通訊資料 │詹採銀│99保管4922│
│ │通訊資料(貳)】 │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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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事實欄㈤向「北邑公司」黃世寶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5○○○鎮○○○道綠美化工程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鎮○○○道綠美化工│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程 │ │公所 │3箱 │
├──┼───────────┼──────────────┼───┼─────┤
│ 2 │97年10月6日「員林鎮臺 │ │ │99偵18519 │
│ │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決標│ │ │號卷㈡第 │
│ │公告 │ │ │80-81頁 │
├──┼───────────┼──────────────┼───┼─────┤
│ 3 │97年10月3日彰化縣員林 │ │ │99偵18519 │
│ │鎮公所○○○鎮○○○道│ │ │號卷㈡第 │
│ │綠美化工程」開決標會議│ │ │137頁 │
│ │紀錄 │ │ │ │
├──┼───────────┼──────────────┼───┼─────┤
│ 4 │臺灣土地銀行支票簿(江│臺灣土地銀行支票簿-僅剩支票 │江友新│99偵字1851│
│ │友新友信造園社)【支票│頭(其中有一筆發票日:98年3 │ │9號卷㈡第 │
│ │頭(3-貳-1)】 │月31 日,金額:206,500元、受│ │107-110頁 │
│ │ │款人:黃世寶) │ │ │
├──┼───────────┼──────────────┼───┼─────┤
│ 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江│僅剩支票頭(其中有一筆發票日│江友新│99偵字1851│
│ │友新)【支票頭(3-貳-2│:98年3月2日,金額:250萬元 │ │9號卷㈡第 │
│ │)】 │、受款人:黃世寶、淑華、用途│ │107-110頁 │
│ │ │:台糖鐵道合夥款) │ │ │
├──┼───────────┼──────────────┼───┼─────┤
│ 6 │收入支出簿(員林鎮台糖○○○鎮○○○道綠美化工程之現│江友新│99偵18519 │
│ │鐵道綠美化工程)【帳證│金支出明細 │ │號卷㈡第 │
│ │資料(3-叁)】 │ │ │82-89頁 │
└──┴───────────┴──────────────┴───┴─────┘
六、關於事實欄㈥向「創邑公司」寅○○、翁仕堯收取工程回
扣部分:
(6-1)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
至石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
(6-2)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
採購案
(6-3)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
購
(6-4)98年度彰化縣○○鎮○○○○○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
造計畫工程規劃設計
(6-5)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含監工)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工程案卷 │ │王昌鑫律師│
│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 │ │原審外放證│
│ │橋至石茍排水段)規劃設│ │ │物箱 │
│ │計勞務採購案 │ │ │ │
├──┼───────────┼──────────────┼───┼─────┤
│ 2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工程案卷 │ │王昌鑫律師│
│ │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 │ │原審外放證│
│ │務採購案 │ │ │物箱 │
├──┼───────────┼──────────────┼───┼─────┤
│ 3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工程案卷 │ │王昌鑫律師│
│ │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 │ │原審外放證│
│ │採購 │ │ │物箱 │
├──┼───────────┼──────────────┼───┼─────┤
│ 4 │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工程案卷 │ │99保管6373│
│ │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 │ │號扣案證物│
│ │營造計畫工程規劃設計 │ │ │箱 │
├──┼───────────┼──────────────┼───┼─────┤
│ 5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工程案卷 │ │招標決標公│
│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 │ │告附本院卷│
│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 │ │㈥ │
│ │監工) │ │ │ │
├──┼───────────┼──────────────┼───┼─────┤
│ 6 │員林鎮公所四周巷弄照片│ │ │99偵14786 │
│ │ │ │ │號卷㈡第 │
│ │ │ │ │92-94頁 │
├──┼───────────┼──────────────┼───┼─────┤
│ 7 │員林鎮公所百果山風景區│ │ │99偵14786 │
│ │周邊規劃案招標公告及決│ │ │號卷㈡第78│
│ │標公告 │ │ │、79頁 │
├──┼───────────┼──────────────┼───┼─────┤
│ 8 │員林鎮公所親水園區規劃│ │ │99偵14786 │
│ │案招標公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84│
│ │ │ │ │、85頁 │
├──┼───────────┼──────────────┼───┼─────┤
│ 9 │員林鎮公所阿寶坑生態園│ │ │99偵14786 │
│ │區招標公告、決標公告 │ │ │卷㈡第86-8│
│ │ │ │ │7頁 │
├──┼───────────┼──────────────┼───┼─────┤
│ 10 │員林鎮公所八堡圳規劃案│ │ │99偵14786 │
│ │招標公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 │
│ │ │ │ │166 -167頁│
├──┼───────────┼──────────────┼───┼─────┤
│ 11 │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 │ │99偵14786 │
│ │招標公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 │
│ │ │ │ │88-89頁 │
├──┼───────────┼──────────────┼───┼─────┤
│ 12 │99年6月17日創邑公司扣 │「員林鎮公所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寅○○│99偵7855號│
│ │押之編號伍-2-8「公司資│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 │卷㈡第9-11│
│ │料」 │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 │頁 │
│ │ │案建議審查委員名單、員林鎮公│ │ │
│ │ │所96年11月28日建設課內簽、建│ │ │
│ │ │議審查委名單、96年12月5日員 │ │ │
│ │ │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
├──┼───────────┼──────────────┼───┼─────┤
│ 13 │99年6月17日創邑公司扣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寅○○│99偵7855號│
│ │之編號伍-1-32「工程資 │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 │卷㈡第12- │
│ │料」 │委員審查表邱莉莉等7名、員林 │ │14頁、192 │
│ │ │鎮公所建設課97 年1月21日簽文│ │頁 │
│ │ │、建議審查委名單、97年1月25 │ │ │
│ │ │日員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 │97年4月2日員鎮建字第00000000│ │ │
│ │ │72號函、97年6月27日員鎮建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
├──┼───────────┼──────────────┼───┼─────┤
│ 14 │99年6月17日創邑公司扣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 │99偵7855號│
│ │之編號伍-1-32「工程資 │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張│ │卷㈡第 │
│ │料」 │哲銘等7名審查委員名單、員林 │ │15-17頁 │
│ │ │鎮公所建設課97 年6月23日簽文│ │ │
│ │ │、建議審查委名單、97年6月27 │ │ │
│ │ │日員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 │ │、97年9月5日員鎮建字第097002│ │ │
│ │ │5711號函文、97年11月19日員鎮│ │ │
│ │ │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
├──┼───────────┼──────────────┼───┼─────┤
│ 15 │99年6月17日創邑公司扣 │含公文(驗收公文、審查會議記│寅○○│99保管6373│
│ │押之編號伍-1-45「工程 │錄、估驗時間)、審查意見表、│ │號扣案證物│
│ │料」 │發票(6-4)員林鎮公所建設課 │ │箱、99偵78│
│ │ │98年8月10日簽文、「98年度彰 │ │55號卷㈡第│
│ │ │化縣○○鎮○○○○○道系統及│ │18、193頁 │
│ │ │堤岸景觀營造計畫」案之開會通│ │ │
│ │ │知函文 │ │ │
├──┼───────────┼──────────────┼───┼─────┤
│ 16 │創邑公司帳冊資料【帳冊│95年9月、98年3月、99 年1月、│寅○○│99保管6373│
│ │資料(伍-6-1)】 │2月、4月收支明細表、99年度新│ │號扣案證物│
│ │ │帳明細(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箱 │
│ │ │周邊遊憩景點道路改善工程設計│ │ │
│ │ │、98年度彰化員林鎮八堡圳旁步│ │ │
│ │ │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 │ │
│ │ │-第2、3期) │ │ │
│ │ │(6-1)(6-4) │ │ │
├──┼───────────┼──────────────┼───┼─────┤
│ 17 │創邑公司97年收支明細【│①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寅○○│99保管6373│
│ │帳冊資料(伍-6-4)】 │ 態園區規劃設計案之第二期服│ │號扣案證物│
│ │ │ 務酬金、第一期款 │ │箱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 │ │
│ │ │ 園區設置規劃設計第一期、第│ │ │
│ │ │ 二期規劃設計、規劃設計尾款│ │ │
│ │ │③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 │ 遊憩設施改善第一、二、三期│ │ │
│ │ │ 規劃設計款 │ │ │
│ │ │④員林百果山服建書14 本-書報│ │ │
│ │ │ 費 │ │ │
│ │ │(6-1)(6-2)(6-3 ) │ │ │
├──┼───────────┼──────────────┼───┼─────┤
│ 18 │創邑公司99年收支明細【│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寅○○│99保管6373│
│ │帳冊資料(伍-6-3)】 │點計景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98│ │號扣案證物│
│ │ │年度彰○○○鎮○○○○○道系│ │箱 │
│ │ │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員│ │ │
│ │ │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公共遊憩設│ │ │
│ │ │施改善(三合橋至石笱排水段)│ │ │
│ │ │(6-1)(6-4 )(6-5) │ │ │
├──┼───────────┼──────────────┼───┼─────┤
│ 19 │創邑公司通訊資料1本【 │創邑公司人員、廠商、行政機關│寅○○│99保管6373│
│ │公司資料(伍-2-9)】 │聯絡電話資料,另有工程編號明│ │號扣案證物│
│ │ │細表(含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 │箱 │
│ │ │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員林鎮│ │ │
│ │ │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 │ │
│ │ │規劃設計) │ │ │
│ │ │(6-2)(6-3) │ │ │
├──┼───────────┼──────────────┼───┼─────┤
│ 20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創邑公司該案之往返公文(三興│寅○○│99保管6373│
│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彰化縣員林│ │號扣案證物│
│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鎮公所)(6-5) │ │箱 │
│ │監工)-資料夾【工程資 │ │ │ │
│ │料(伍-1-10)】 │ │ │ │
├──┼───────────┼──────────────┼───┼─────┤
│ 21 │材料品質抽驗紀錄表-員 │材料抽驗紀錄表、工程查驗照片│寅○○│99保管6373│
│ │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一覽表 │ │號扣案證物│
│ │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6-5) │ │箱 │
│ │程【工程資料(伍-1-42 │ │ │ │
│ │)】 │ │ │ │
├──┼───────────┼──────────────┼───┼─────┤
│ 22 │創邑公司-工程編號明細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遊憩景點│寅○○│99保管6373│
│ │表(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進度 │ │號扣案證物│
│ │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6-5) │ │箱 │
│ │改善工程)【公司資料(│ │ │ │
│ │伍-2-4)】 │ │ │ │
├──┼───────────┼──────────────┼───┼─────┤
│ 23 │創邑公司-行政助理作業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遊憩景點│寅○○│99保管6373│
│ │流程、目前執行中之監造│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進度、│ │號扣案證物│
│ │案【公司資料(伍-2-5)│詳細價目表、公文、彰化縣政府│ │箱 │
│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99年6月辦理 │ │ │
│ │ │工程查核抽驗日程表(99年6月 │ │ │
│ │ │14日,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
│ │ │(6-5) │ │ │
├──┼───────────┼──────────────┼───┼─────┤
│ 24 │創邑公司-目前執行中之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遊憩景點│寅○○│99保管6373│
│ │監造案工程進度表、工程│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98年度彰│ │號扣案證物│
│ │編號明細表【公司資料(│化縣○○鎮○○○○○道系統及│ │箱 │
│ │伍-2-6)】 │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委託規劃│ │ │
│ │ │設計工程進度、員林鎮百果山風│ │ │
│ │ │景區周邊公共遊憩改善(三合橋│ │ │
│ │ │至石苟排水段)第1期工程委託 │ │ │
│ │ │監造、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 │ │
│ │ │物生態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員林│ │ │
│ │ │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 │ │
│ │ │置規畫設計之工程進度表及工程│ │ │
│ │ │編號明細表 │ │ │
│ │ │(6-1)(6-2)(6-3 )(6-4 │ │ │
│ │ │ )(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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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工程編號明細表-阿寶坑 │96年(6-1)96年(6-2)97年(│寅○○│99保管6373│
│ │、親水園區、百果山風景│6-3) │ │號扣案證物│
│ │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 │箱 │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 │ │
│ │、創邑公司員工聯絡電話│ │ │ │
│ │表、廠商、政府機關連絡│ │ │ │
│ │電話表【工程資料(伍 │ │ │ │
│ │-1-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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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員林鎮公所勞採購契約書│含契約、議價紀錄、簽到表、員│寅○○│99保管6373│
│ │-百果山周邊公共遊憩改 │林鎮公所採購標單、資格審查開│ │號扣案證物│
│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標紀錄表、評選會議紀錄、評選│ │箱 │
│ │)第一期工程委託監造(│會議過程紀要、評選會議廠商過│ │ │
│ │含監工)勞務採購契約【│程委員建議及承諾事項、評審結│ │ │
│ │工程資料(伍-1-37)】 │果總表、服務建議書(含監造技│ │ │
│ │ │術服務費用) │ │ │
│ │ │(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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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含契約、開標/決標紀錄、簽到 │寅○○│99保管6373│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表、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採│ │號扣案證物│
│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購標單、投標須知、工程估價單│ │箱 │
│ │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總表、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 │ │
│ │工程【工程資料(伍-1-2│(6-1) │ │ │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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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公文-員林鎮百果山風景 │往返公文-估驗、工程竣工報到 │寅○○│99保管6373│
│ │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單(金額:87 1萬6800元)、驗│ │號扣案證物│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收、申請核撥監造服務酬金、監│ │箱 │
│ │第一期工程【工程資料(│造服務費計算明細表、植栽撫育│ │ │
│ │伍-1-23)】 │保留款明細表、檢送勞務採購案│ │ │
│ │ │契約書、創邑得標公文 │ │ │
│ │ │(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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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員林鎮公所-工程預算書-│工程預算書、工程總表、單價分│寅○○│99保管6373│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析表、數量計算表 │ │號扣案證物│
│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6-1) │ │箱 │
│ │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 │ │ │
│ │工程【工程資料(伍-1-1│ │ │ │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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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估驗計│工程估驗詳細表、工程數量計算│寅○○│99保管6373│
│ │價單-員林鎮百果山風景 │表、工程估驗詳細表、工程結算│ │號扣案證物│
│ │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明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日報│ │箱 │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表、監造日報表 │ │ │
│ │第一期工程【工程資料(│(6-1) │ │ │
│ │伍-1-1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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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該案往返公文-含期初評估報告 │寅○○│99保管6373│
│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書審查會會議紀錄、期中評估報│ │號扣案證物│
│ │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告書審查會會議紀錄、期末評估│ │箱 │
│ │工程-往返公文【工程資 │報告書審查會會議紀錄、估驗紀│ │ │
│ │料(伍-1-1 4)】 │錄、檢送竣工結算書、申請第三│ │ │
│ │ │期規劃設計服務酬金、發票、申│ │ │
│ │ │請驗收、工期檢核表、申請第二│ │ │
│ │ │期規劃設計服務酬金、申請規劃│ │ │
│ │ │設計服務酬金請款、同意核備該│ │ │
│ │ │案計畫書(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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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98年4月收支明細表-記載:已收│寅○○│99保管6373│
│ │-含
傳票、收支明細表、 │款項,98/4/3 0,員林鎮百果山│ │號扣案證物│
│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豐警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 │箱 │
│ │(貳-4)】 │合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及款,│ │ │
│ │ │255,986元(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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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創邑公司96年度收支明細│96年12月收支明細表記載:書報│寅○○│99保管6373│
│ │表【96年度收支明細表(│費-員林百果山服建書14本、支 │ │號扣案證物│
│ │壹-4)】 │出:5,271元(6-1) │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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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存│①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張愛子│寅○○│99保管6373│
│ │款存入憑條2張、臺灣中 │ 金額:15萬3千元、6萬元 │ │號扣案證物│
│ │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4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箱 │
│ │張【匯款資料(伍-10)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林彥│ │ │
│ │】 │ 馨金額:195萬元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號 │ │ │
│ │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天誠│ │ │
│ │ │ 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 │
│ │ │ 金額:30萬元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泰集│ │ │
│ │ │ 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 │ │ │
│ │ │ 金額:40萬元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匯款日期:98年8月17日 │ │ │
│ │ │ (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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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翁仕堯筆記本1本【筆記 │其中有記載: │寅○○│99保管6373│
│ │本(伍-3-2)】 │①10/12,員林百果山評選,建 │ │號扣案證物│
│ │ │ 設課薛先生承辦等文字 │ │箱 │
│ │ │②12/12,員林百果山期初,觀 │ │ │
│ │ │ 光局補助、百果山風景區之串│ │ │
│ │ │ 聯、補助之優勢等文字 │ │ │
│ │ │(6-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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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員林鎮公所勞務採購契約│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寅○○│99保管6373│
│ │書-親水園區【工程資料 │區設計勞務採購-履約金額:176│ │號扣案證物│
│ │(伍-1-3 9)】 │萬元、訂約日:96年12月31 日 │ │箱 │
│ │ │(含契約、資格審查開標紀錄表│ │ │
│ │ │、開標/議價/決標紀錄、簽到表│ │ │
│ │ │、議價單、報價單、評選會議、│ │ │
│ │ │評選會議過程紀要、評選會議廠│ │ │
│ │ │商過程委員建議及承諾事項、評│ │ │
│ │ │選評分彙整總表、投標須知、投│ │ │
│ │ │標須知補充說明、服務建議書- │ │ │
│ │ │含財務評估、經費概估) │ │ │
│ │ │(6-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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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含經費概估、初期、期中、期末│寅○○│99保管6373│
│ │親水園區規劃設計定案報│審查會議記錄 │ │號扣案證物│
│ │告書【工程資料(伍-1-3│(6-2) │ │箱 │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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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含工期檢核表、公文、檢送期初│寅○○│99保管6373│
│ 38 │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 │、期中、期末審查會議會議紀錄│ │號扣案證物│
│ │工期檢核表等【工程資料│、申請支付第一期、第二期規劃│ │箱 │
│ │(伍-1-1 2)】 │設計服務酬金請款、發票 │ │ │
│ │ │(6-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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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員林鎮公所勞務採購契約│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寅○○│99保管6373│
│ │書-阿寶坑【工程資料( │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履約│ │號扣案證物│
│ │伍-1-4 1)】 │金額:145萬元、訂約日: │ │箱 │
│ │ │97年6月2日(含開標紀錄表、簽│ │ │
│ │ │到表、採購議價單、採購報價單│ │ │
│ │ │、評選會議紀錄、評選會議過程│ │ │
│ │ │紀要、評選評分彙整總表、投標│ │ │
│ │ │須知、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服務│ │ │
│ │ │建議書-含經費概估)(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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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期末報告書-含財務計畫、工程 │寅○○│99保管6373│
│ │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定 │總表、附錄-期初、期中、期末 │ │號扣案證物│
│ │案報告書【工程資料(伍│審查意見辦理情形、第一期工程│ │箱 │
│ │-1-4 0)】 │預算書(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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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創邑公司公文-員林鎮阿 │彰化縣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寅○○│99保管6373│
│ │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物生態園區工程規劃設計-公文 │ │號扣案證物│
│ │區規劃設計案等公文、服│、服務酬金計算明細表、發票、│ │箱 │
│ │務酬金計算明細表【工程│驗收公文、工期檢核表、期初、│ │ │
│ │資料(伍-1-3 3)】 │期末、期中審查會議紀錄、期初│ │ │
│ │ │評估報告書審查會議、服務酬金│ │ │
│ │ │請款公文(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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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銀行存摺8本-翁仕堯【存│①聯邦銀行(帳號:06 │寅○○│99保管6373│
│ │摺(伍-4)】 │ 0000000000號)存摺6本 │ │號扣案證物│
│ │ │②台灣企銀(帳號:00 │ │箱 │
│ │ │ 000000000號)存摺1本 │ │ │
│ │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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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員林鎮公所勞採購契約書│工程名稱: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寅○○│99保管6373│
│ │-八堡圳【工程資料(伍 │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 │號扣案證物│
│ │-1-46)】 │造計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勞務採│ │箱 │
│ │ │購契約(含契約、議價、決標、│ │ │
│ │ │議價單、開標紀錄表、會議紀錄│ │ │
│ │ │、報價單、服務建議書) │ │ │
│ │ │(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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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含歷次審查會會議意見辦理情形│寅○○│99保管6373│
│ │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員林鎮公所工程預算書(明細│ │號扣案證物│
│ │營造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表)、單價分析表 │ │箱 │
│ │計定案報告書【工程資料│(6-4) │ │ │
│ │(伍-1-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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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98年10月收支明細表記載:98年│寅○○│99保管6373│
│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度彰化縣○○鎮○○○○○道系│ │號扣案證物│
│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第一│ │箱 │
│ │(貳-1)】 │期款-應收票據:368,000元 │ │ │
│ │ │(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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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創邑公司99年度新帳明細│99年1月收支明細表記載:98年 │寅○○│99保管6373│
│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度彰化縣○○鎮○○○○○道系│ │號扣案證物│
│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第二│ │箱 │
│ │(貳-5)】 │期、三期款-應收票據:552,000│ │ │
│ │ │元(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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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創邑公司99年新帳明細- │內含: │寅○○│99保管6373│
│ │含99年1 月至99年6月之 │①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 │號扣案證物│
│ │收支明細【99年收支明細│ 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 │箱、99偵14│
│ │表(壹-6)】 │ 案(99年1月,第二、三期, │ │786號卷㈡ │
│ │ │ 應收票據:55 2,000元、99年│ │第178頁 │
│ │ │ 2月,第二、三期,已收款項 │ │ │
│ │ │ :552,000元)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 │ │
│ │ │ 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 │ │
│ │ │ (99年4月,應收帳款: │ │ │
│ │ │ 360,277元、99年5月,應收帳│ │ │
│ │ │ 款:360 ,277元、99年6月: │ │ │
│ │ │ 應收帳款:360,277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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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翁仕堯筆記本1本【筆記 │其中有記載: │翁仕堯│99保管6373│
│ │本(壹)】 │①8-26,八堡圳初期審查 │ │號扣案證物│
│ │ │②12/8,員林百果山 │ │箱 │
│ │ │(6-4)(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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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寅○○│99保管6373│
│ │第一次變更設計)【工程│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契約總│ │號扣案證物│
│ │資料(伍-1-43)】 │價:1104萬1108元、承辦:三興│ │箱 │
│ │ │營造公司(含議價、決標紀錄、│ │ │
│ │ │簽到表、議價單、第一次變更新│ │ │
│ │ │增單價議定書、工程變更設計包│ │ │
│ │ │商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工程位│ │ │
│ │ │置圖)(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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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契約總價:1104萬6千元含契約 │寅○○│99保管6373│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開標、決標紀錄、簽到表、採│ │號扣案證物│
│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購標單、總表(契約)、詳細價│ │箱 │
│ │工程【工程資料(伍 │目表、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 │ │
│ │-1-22)】 │明書、採購投標須知(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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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含工程概述(承攬:三興營造、│寅○○│99保管6373│
│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金額: │ │號扣案證物│
│ │工程-工程查核簡報-監造│1104萬6千元、變更後契約金額 │ │箱 │
│ │單位【工程資料(伍 │:1104萬1108 元)、施工工項 │ │ │
│ │-1-18)】 │、完成比例、目前進度、監造組│ │ │
│ │ │織、監造計畫送審情形、計畫書│ │ │
│ │ │及送審材料文件之辦理情形、施│ │ │
│ │ │工查驗結果一覽表、施工查驗紀│ │ │
│ │ │錄、工程品管成果統計(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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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總表(│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寅○○│99保管6373│
│ │契約)等-員林鎮百果山 │表、數量計算表 │ │號扣案證物│
│ │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6-5) │ │箱 │
│ │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資│ │ │ │
│ │料(伍-1-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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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資料夾-員林鎮公所工程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劉成枝│99保管6372│
│ │契約書【工程資料(16- │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契約總│ │號扣案證物│
│ │壹)】 │價:1104萬6000元)、含契約、│ │箱 │
│ │ │開標/決標紀錄、簽到表、採購 │ │ │
│ │ │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 │ │
│ │ │統計表、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 │ │
│ │ │聲明書、投標須知、施工規範說│ │ │
│ │ │明、第一次變更設計(含議價、│ │ │
│ │ │決標紀錄、簽到表、採購議價單│ │ │
│ │ │、第一次變更新增單價議定書、│ │ │
│ │ │工程變更設計包商估價單、單價│ │ │
│ │ │分析表、施工規範說明) │ │ │
│ │ │(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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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現金簿【現金簿(16-捌 │97/5/1-99/6/15 │劉成枝│99保管6372│
│ │)】 │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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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含計畫書之管制總表、施工計畫│劉成枝│99保管6372│
│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書、品質計畫書、剩餘土石方處│ │號扣案證物│
│ │工程-計畫書之管制總表 │理計劃書、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 │箱 │
│ │等【百果山工程計畫書(│書(詳細價目表) │ │ │
│ │16-貳-1 )】 │(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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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發出之公文、│劉成枝│99保管6372│
│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創邑公司之公文、三興營造工程│ │號扣案證物│
│ │工程-收文【百果山工程 │有限公司之公文、彰化縣員林鎮│ │箱 │
│ │公文(16-柒)】 │公所太陽能警告標誌(當心汽車│ │ │
│ │ │)送審資料、彰化縣員林鎮施工│ │ │
│ │ │計畫書、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品質│ │ │
│ │ │計畫書、員林鎮公所剩餘土石方│ │ │
│ │ │處理計劃書、員林鎮公所工程契│ │ │
│ │ │約書、工程開工報告單(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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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創邑公司99年度新帳明細│99年4月收支明細表記載:員林 │寅○○│99保管6373│
│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 │號扣案證物│
│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案,應收帳│ │箱 │
│ │(貳-6)】 │款:360,277元(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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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創邑公司97年度新帳明細│內含: │寅○○│99保管6373│
│ │-含97 年1月至97年12月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號扣案證物│
│ │收支明細表【97年收支明│ 遊憩設施改善案(第一期款,│ │、箱99偵14│
│ │細表(壹-8)】 │ 已收款項:388,000元、第三 │ │786號卷㈡ │
│ │ │ 期規劃設計,應收票據: │ │第176頁 │
│ │ │ 194,000 元、書報費)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 │ │
│ │ │ 園區設置規劃設計第一期規劃│ │ │
│ │ │ 設計案(第一期規劃設計,應│ │ │
│ │ │ 收票據:704, 000元、第二期│ │ │
│ │ │ 規劃設計,應收票據: │ │ │
│ │ │ 704,000元、第二期規劃設計 │ │ │
│ │ │ ,已收款項:704,000元、設 │ │ │
│ │ │ 計尾款,應收票據:352,000 │ │ │
│ │ │ 元、規劃設計尾款,已收款項│ │ │
│ │ │ :352,000元、書報費) │ │ │
│ │ │③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 │ │
│ │ │ 態園區規劃設計案(第一期款│ │ │
│ │ │ ,已收款項:580,000 元、第│ │ │
│ │ │ 二期服務酬金,應收票據: │ │ │
│ │ │ 580,00 0元、第二期服務酬金│ │ │
│ │ │ ,已收款項:580, 000元、第│ │ │
│ │ │ 三期款,已收帳款:290,000 │ │ │
│ │ │ 元、書報費) │ │ │
│ │ │(6-1)(6-2)(6-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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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內含: │寅○○│99保管6373│
│ │-98年1 月至98年12月收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公共遊│ │號扣案證物│
│ │支明細表【98年收支明細│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箱、99偵14│
│ │表(壹-5)】 │ 水段)案(結)(98年4月, │ │786卷㈡第1│
│ │ │ 已收款項:255 ,986元) │ │77頁 │
│ │ │②彰化縣○○鎮○○○○○道系│ │ │
│ │ │ 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劃工程案│ │ │
│ │ │ (98年9月,第一期款,應收 │ │ │
│ │ │ 票據:368,00 0元、98年10月│ │ │
│ │ │ ,第一期款,應收票據: │ │ │
│ │ │ 368,000元、98年11 月,第二│ │ │
│ │ │ 期款,應收票據:368,000元 │ │ │
│ │ │ ) │ │ │
│ │ │(6-1)(6-4) │ │ │
├──┼───────────┼──────────────┼───┼─────┤
│ 60 │創邑公司96年度新帳明細│內含: │寅○○│99保管6373│
│ │-內含97年12月、99年5月│①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 │號扣案證物│
│ │收支明細【96年收支明細│ 態園區規劃設計案之第三期款│ │箱 │
│ │表(壹-7)】 │ (已收帳款:290,000 元)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 │ │
│ │ │ 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 │ │
│ │ │ (應收帳款:360,277 元) │ │ │
│ │ │(6-3)(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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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存摺影本-彰化銀行【存 │①金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成枝│99保管6372│
│ │摺影本(16-拾-8)】 │ 負責人:劉江霖、帳號: │ │號扣案證物│
│ │ │ 0000-0 0000000-00號) │ │箱 │
│ │ │②甫懋工程行(負責人:孫秋香│ │ │
│ │ │ 、帳號:00 0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③晉佑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劉│ │ │
│ │ │ 成枝、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④大聯瀝青公司(負責人:劉成│ │ │
│ │ │ 枝、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⑤天福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劉│ │ │
│ │ │ 秋金、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⑥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 │ │
│ │ │ 人:劉陳月、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⑦劉成枝(帳號:0000-00-0000│ │ │
│ │ │ 12-00號) │ │ │
├──┼───────────┼──────────────┼───┼─────┤
│ 62 │存摺明細資料(影本)【│大聯瀝青公司、帳號: │劉成枝│99保管6372│
│ │存摺紀錄(16-拾壹)】 │0000-00-000000-00號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63 │MEMO紙-翁仕堯桌上扣得 │翁仕堯手寫資料 │寅○○│99保管6373│
│ │【公司資料(伍-2-7)】│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64 │寅○○筆記本5本(95年 │寅○○記事本 │寅○○│99保管6373│
│ │至99年)【筆記本(伍 │ │ │號扣案證物│
│ │-3-3)(伍-3-4)(伍 │ │ │箱 │
│ │-3-5)(伍-3-6)(伍 │ │ │ │
│ │-3-7 )】 │ │ │ │
├──┼───────────┼──────────────┼───┼─────┤
│ 65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內含98年7月收支明細表 │寅○○│99保管6373│
│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 │ │號扣案證物│
│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 │ │箱 │
│ │(貳-7)】 │ │ │ │
├──┼───────────┼──────────────┼───┼─────┤
│ 66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內含98年1月收之明細表 │寅○○│99保管6373│
│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 │ │號扣案證物│
│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 │ │箱 │
│ │(貳-8)】 │ │ │ │
├──┼───────────┼──────────────┼───┼─────┤
│ 67 │存摺影本1本-寅○○(含│寅○○(台灣企銀,帳號: │寅○○│99保管6373│
│ │交易明細)【存摺資料(│00000000000號、期間: │ │號扣案證物│
│ │影本)(叁-1)】 │96/05/00-00-00 -00) │ │箱 │
├──┼───────────┼──────────────┼───┼─────┤
│ 68 │存摺影本1本-創邑公司(│創邑公司(台灣企銀、帳號: │寅○○│99保管6373│
│ │含交易明細)【存摺資料│00000000000號、期間: │ │號扣案證物│
│ │(影本)(叁-2)】 │98/01/05-99/ 06/15) │ │箱 │
├──┼───────────┼──────────────┼───┼─────┤
│ 69 │存摺5本-彰化銀行【存摺│①大聯瀝青公司(帳號: │劉成枝│99保管6372│
│ │(16-拾-1)】 │ 0000-00-00000-0- 00號)( │ │號扣案證物│
│ │ │ 負責人:劉成枝)1本 │ │箱 │
│ │ │②劉成枝(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00號)1本 │ │ │
│ │ │③甫懋工程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號)3本│ │ │
├──┼───────────┼──────────────┼───┼─────┤
│ 70 │存摺5本【存摺(16-拾-2│①晉佑土木包工業(彰化銀行,│劉成枝│99保管6372│
│ │)】 │ 帳號:0000 -00-000000 -00 │ │號扣案證物│
│ │ │ 號)(負責人:劉成枝)1本 │ │箱 │
│ │ │②劉成枝(彰化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1本 │ │ │
│ │ │③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彰化│ │ │
│ │ │ 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負 │ │ │
│ │ │ 責人:劉陳月)1本 │ │ │
│ │ │④晉佑土木包工業(彰化銀行,│ │ │
│ │ │ 帳號:0000 -00-000000 -00 │ │ │
│ │ │ 號)(負責人:劉成枝)1本 │ │ │
│ │ │⑤劉家銘(中國信託,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號)1本 │ │ │
├──┼───────────┼──────────────┼───┼─────┤
│ 71 │存摺(代收款項抄錄簿)│①甫懋工程行(彰化銀行, │劉成枝│99保管6372│
│ │6本【存摺(代收款項超 │ 00000000000-000號) │ │號扣案證物│
│ │錄簿)(16-拾-3)】 │②大聯瀝青(彰化銀行) │ │箱 │
│ │ │③晉佑土木包工業(彰化銀行,│ │ │
│ │ │ 0000000000 0-000) │ │ │
│ │ │④劉成枝(彰化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⑤天福土木包工業(彰化銀行,│ │ │
│ │ │ 0000000000 0-000號) │ │ │
│ │ │⑥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彰化│ │ │
│ │ │ 銀行,0000 0000000-000號)│ │ │
├──┼───────────┼──────────────┼───┼─────┤
│ 72 │彰化銀行存摺5本【存摺 │大聯瀝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 │劉成枝│99保管6372│
│ │(16-拾-4)】 │成枝(帳號: │ │號扣案證物│
│ │ │0000-00-000000-00號) │ │箱 │
├──┼───────────┼──────────────┼───┼─────┤
│ 73 │彰化銀行存摺5本【存摺 │①劉成枝(帳號:6020 │劉成枝│99保管6372│
│ │(16-拾-5)】 │ -00-00000-0-00號)1本 │ │號扣案證物│
│ │ │②晉佑土木包工業(帳號: │ │箱 │
│ │ │ 0000-00-00000-0-00號)3本 │ │ │
│ │ │③劉成枝(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00號)1本 │ │ │
├──┼───────────┼──────────────┼───┼─────┤
│ 74 │彰化銀行存摺5本【存摺 │①劉成枝(帳號:6020 │劉成枝│99保管6372│
│ │(16-拾-6)】 │ -00-000000-00號)1本 │ │號扣案證物│
│ │ │②劉成枝(帳號:6020 │ │箱 │
│ │ │ -00-000000-00號)2本 │ │ │
│ │ │③劉家銘(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00號)1本 │ │ │
│ │ │④天福土木(帳號:60 │ │ │
│ │ │ 000000000-000號)1 本 │ │ │
├──┼───────────┼──────────────┼───┼─────┤
│ 75 │彰化銀行存摺5本【存摺 │大聯瀝青(帳號:6020 │劉成枝│99保管6372│
│ │(16-拾-7)】 │-00-000000-00號)5本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七、關於事實欄㈦⒈⒉向「長義公司」庚○○收取工程回扣部
分:
㈦⒈(7-1)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
合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工程
㈦⒈(7-2)一期改善工程○○○鎮○○里○○路○○○巷(土壠
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
㈦⒈(7-3)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
㈦⒉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工程案卷 │ │王昌鑫律師│
│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 │ │原審外放證│
│ │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 │ │物箱 │
│ │工程 │ │ │ │
├──┼───────────┼──────────────┼───┼─────┤
│ 2 ○○○鎮○○里○○路855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 │公所 │4箱 │
│ │善工程 │ │ │ │
├──┼───────────┼──────────────┼───┼─────┤
│ 3 │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程 │ │公所 │4箱 │
├──┼───────────┼──────────────┼───┼─────┤
│ 4 │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 │公所 │4箱 │
├──┼───────────┼──────────────┼───┼─────┤
│ 5 │一期工程招標公告、無法│ │ │99偵18519 │
│ │決標公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 │
│ │ │ │ │207-210頁 │
├──┼───────────┼──────────────┼───┼─────┤
│ 6 │土壠坑改善工程招標公告│ │ │99偵18519 │
│ │、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 │
│ │ │ │ │212-213頁 │
├──┼───────────┼──────────────┼───┼─────┤
│ 7 │員林公園改善工程招標公│ │ │99偵18519 │
│ │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㈢第19│
│ │ │ │ │頁 │
├──┼───────────┼──────────────┼───┼─────┤
│ 8 │打石巷工程招標公告、決│ │ │99年偵字第│
│ │標公告 │ │ │18519號卷 │
│ │ │ │ │㈡第22頁 │
├──┼───────────┼──────────────┼───┼─────┤
│ 9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庚○○│99保管6372│
│ │價表、報價單、工程結算│觀道路改善工程-詳細價目表、 │ │號扣案證物│
│ │明細表、詳細價目表、單│單價分析表 │ │箱 │
│ │價分析表-「國立員林高 │(7) │ │ │
│ │級中學行政大樓拆除」、│ │ │ │
│ │「員林鎮立圖書館一館建│ │ │ │
│ │築物風貌改建工程」、「│ │ │ │
│ │員林果菜市場建築物風貌│ │ │ │
│ │改建工程」、「員林鎮百│ │ │ │
│ │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 │ │ │
│ │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等│ │ │ │
│ │工程【工程資料(15-壹 │ │ │ │
│ │-10)】 │ │ │ │
├──┼───────────┼──────────────┼───┼─────┤
│ 10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庚○○│99保管6372│
│ │影本)-員林鎮百果山風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號扣案證物│
│ │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水)第一期工程案之契約(契約│ │箱 │
│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總價:871萬6800 元)、工程估│ │ │
│ │)第一期工程【工程資料│價單總表、工程估價單 │ │ │
│ │(15-壹-28)】 │(7) │ │ │
├──┼───────────┼──────────────┼───┼─────┤
│ 11 │員林鎮公所工程預算書- │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庚○○│99保管6372│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共遊憩設施改善」之木工程總表│ │號扣案證物│
│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一期工程總表、一期、二期工│ │箱 │
│ │橋至石苟排水段)【工程│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數量計│ │ │
│ │資料(15-壹-17)】 │算表、工程圖(7) │ │ │
├──┼───────────┼──────────────┼───┼─────┤
│ 12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詳細價│辦理第一次估驗 │庚○○│99保管6372│
│ │目表○○○鎮○○路僑信 │(7) │ │號扣案證物│
│ │國小周邊通學步道改善工│ │ │箱 │
│ │程(內含:長義公司之發│ │ │ │
│ │函1紙-關於「員林鎮百果│ │ │ │
│ │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 │ │ │
│ │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 │ │
│ │水段)第一期工程」)【│ │ │ │
│ │工程資料(15-壹-2)】 │ │ │ │
├──┼───────────┼──────────────┼───┼─────┤
│ 13 │員林鎮公所工程變更預算│內含:「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庚○○│99保管6372│
│ │書-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 │」之工程變更設計明細表、單價│ │號扣案證物│
│ │程【工程資料(15-壹-18│分析表、第二次變更設計圖 │ │箱 │
│ │)】 │(7-3) │ │ │
├──┼───────────┼──────────────┼───┼─────┤
│ 14 │工程承攬合約書(綠色)│內含: │庚○○│99保管6372│
│ │-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號扣案證物│
│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遊憩設施工程之工程合約(總│ │箱 │
│ │遊憩設施工程【工程資料│ 價)、轉帳傳票 │ │ │
│ │(15-壹-20)】 │②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案之工程│ │ │
│ │ │ 合約(總價)、轉帳傳票 │ │ │
│ │ │(7-1)(7-3) │ │ │
├──┼───────────┼──────────────┼───┼─────┤
│ 15 │員林果菜市場建築物風貌│包含: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之│庚○○│99保管6372│
│ │改建工程-估算明細表等 │瀝青混凝工廠瀝青混凝土挖(刨│ │號扣案證物│
│ │資料(內含員林鎮百果山│)除料流向證明文件、出廠證明│ │箱 │
│ │風景區週邊遊憩景點暨景│書、材木料出貨證明、進口報單│ │ │
│ │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圖、│(7-3) │ │ │
│ │單價分析表、員林鎮打石│ │ │ │
│ │巷再造工程之資料)【工│ │ │ │
│ │程資料(15-壹-7)】 │ │ │ │
├──┼───────────┼──────────────┼───┼─────┤
│ 16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發│包含下列工程之公文: │庚○○│99保管6372│
│ │函長義公司)-以透明塑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號扣案證物│
│ │膠公文袋裝入【工程資料│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箱 │
│ │(15-壹-16)】 │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鎮○○里○○路○○○巷( │ │ │
│ │ │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③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案│ │ │
│ │ │④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 │ │
│ │ │ 案 │ │ │
│ │ │(7)(7-1)(7-2)(7-3)(│ │ │
│ │ │其中以橡皮筋綑綁之公文係與本│ │ │
│ │ │案有關,其餘均與本案無關) │ │ │
├──┼───────────┼──────────────┼───┼─────┤
│ 17 │長義公司在建工程及預收│內含: │庚○○│99保管6372│
│ │工程款分析表(全部完工│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號扣案證物│
│ │法-本年度未完工)-98年│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箱 │
│ │度【工程資料(15-壹-14│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鎮○○里○○路○○○巷( │ │ │
│ │ │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③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案│ │ │
│ │ │④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 │ │
│ │ │ 案 │ │ │
│ │ │(7)(7-1)(7-2)(7-3)(│ │ │
│ │ │僅第1頁與本案有關,其餘均與 │ │ │
│ │ │本案無關) │ │ │
├──┼───────────┼──────────────┼───┼─────┤
│ 18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發│包含下列工程之公文: │庚○○│99保管6372│
│ │函長益公司)-以多田鋁 │○○○鎮○○里○○路○○○巷( │ │號扣案證物│
│ │業有限公司牛皮紙袋裝入│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 │【工程資料(15-壹-30)│②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案 │ │ │
│ │】 │(7-1)(7-3)(其中以燕尾夾│ │ │
│ │ │所夾之公文係與本案有關,其餘│ │ │
│ │ │均與本案無關) │ │ │
├──┼───────────┼──────────────┼───┼─────┤
│ 19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發│包含下列工程之公文: │庚○○│99保管6372│
│ │函長義公司)-以牛皮紙 │○○○鎮○○里○○路○○○巷( │ │號扣案證物│
│ │袋包裝【工程資料(15- │ 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 │壹-31)】 │②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案 │ │ │
│ │ │(7-1)(7-3)(其中以燕尾夾│ │ │
│ │ │所夾之公文係與本案有關,其餘│ │ │
│ │ │均與本案無關) │ │ │
├──┼───────────┼──────────────┼───┼─────┤
│ 20 │彰化縣員林鎮公庫專戶存│內含: │庚○○│99保管6372│
│ │款支票-內含「員林鎮南 │○○○鎮○○里○○路○○○巷( │ │號扣案證物│
│ │東里員草路855 巷(土壠│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 │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 之工程開工報告單、施工日報│ │ │
│ │、「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②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案之採│ │ │
│ │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購標單、總表(標單)、詳細│ │ │
│ │(三合橋至石苟排 │ 價目表(標單)、發票、工程│ │ │
│ │ 水)第一期工程案」、│ 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③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 週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 │
│ │ 路改善工程」等工程資│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之發票、│ │ │
│ │ 料 │ 公文 │ │ │
│ │【工程資料(15-壹-19)│→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 │ │
│ │】 │ 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之總│ │ │
│ │ │ 表(標單) │ │ │
│ │ │(7)(7-1)(7-3) │ │ │
├──┼───────────┼──────────────┼───┼─────┤
│ 21 │帳簿1本(藍色26孔夾) │內含以下工程帳目資料: │庚○○│99保管6372│
│ │【帳記資料(15-叁-6) │○○○鎮○○里○○路○○○巷( │ │號扣案證物│
│ │】 │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 │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 │
│ │ │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③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案 │ │ │
│ │ │(7-1)(7-1)(7-3 ) │ │ │
├──┼───────────┼──────────────┼───┼─────┤
│ 22 │發票登記簿(紅色活頁筆│內含以下工程發票資料: │庚○○│99保管6372│
│ │記本)【帳記資料(15- │○○○鎮○○里○○路○○○巷( │ │號扣案證物│
│ │叁-5)】 │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 │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 │
│ │ │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③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案 │ │ │
│ │ │(7-1)(7-1)(7-3 ) │ │ │
├──┼───────────┼──────────────┼───┼─────┤
│ 23 │記事本(黑色活頁夾)【│記載長義公司所收之支票號碼、│庚○○│99保管6372│
│ │帳記資料(15-叁-4)】 │金額,其中包括: │ │號扣案證物│
│ │ │○○○鎮○○里○○路○○○巷( │ │箱 │
│ │ │ 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 │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 │
│ │ │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③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案 │ │ │
│ │ │④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案│ │ │
│ │ │(7)(7-1)(7-2) │ │ │
│ │ │(7-3) │ │ │
├──┼───────────┼──────────────┼───┼─────┤
│ 24 │長義領標登錄本(綠色活│內有記載:98/11/25百果山風景│庚○○│99保管6372│
│ │頁筆記本)【記事本( │區,預算金額:121,654,638元 │ │號扣案證物│
│ │15-貳-3)】 │ │ │箱 │
├──┼───────────┼──────────────┼───┼─────┤
│ 25 │存摺9本【存摺資料(15-│①長義公司(台灣銀行帳號: │庚○○│99保管6372│
│ │伍)】 │ 000000000000 號)1本 │ │號扣案證物│
│ │ │②長義公司(新光銀行,帳號:│ │箱 │
│ │ │ 0000000000 000號)3本 │ │ │
│ │ │③李幸姿(新光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0號)1本 │ │ │
│ │ │④李幸姿(新光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0號)1本 │ │ │
│ │ │⑤長義公司(新光銀行支票存款│ │ │
│ │ │ 對帳簿,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號)3本 │ │ │
└──┴───────────┴──────────────┴───┴─────┘
八、關於事實欄㈧向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戊○○、張尚卿
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8○○○鎮○○段○○○○○○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勞務採購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鎮○○段○○○○○○號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 │公所 │4箱 │
│ │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 │ │ │
│ │業用地勞務採購 │ │ │ │
├──┼───────────┼──────────────┼───┼─────┤
│ 2 │員林鎮公所96年9月17日 │ │ │99偵18789 │
│ │招標公告 │ │ │號卷第37頁│
├──┼───────────┼──────────────┼───┼─────┤
│ 3 │員林鎮公所96年10月11日│ │ │99偵18789 │
│ │無法決標公告 │ │ │號卷第38頁│
├──┼───────────┼──────────────┼───┼─────┤
│ 4 │員林鎮公所96年11月13日│ │ │99偵18789 │
│ │決標公告 │ │ │號卷第40頁│
├──┼───────────┼──────────────┼───┼─────┤
│ 5 │臺中市○○○路○段與安 │ │ │99偵18789 │
│ │順一街口地圖、普濟院照│ │ │號第67、68│
│ │片 │ │ │頁 │
├──┼───────────┼──────────────┼───┼─────┤
│ 6 │員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 │99偵18789 │
│ │(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案第│ │ │號卷第61-6│
│ │1次估驗款) │ │ │3頁 │
├──┼───────────┼──────────────┼───┼─────┤
│ 7 │98年11月18日員林鎮公所│ │ │99偵18789 │
│ │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 │ │號卷第63頁│
├──┼───────────┼──────────────┼───┼─────┤
│ 8 │尚鼎公司97年1月22日票 │ │ │ │
│ │號XZ00000000發票 │ │ │ │
├──┼───────────┼──────────────┼───┼─────┤
│ 9 │尚鼎公司98年11月12日票│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案第4期估驗 │ │99偵18789 │
│ │號KA00000000發票、票號│款及尾款 │ │號第64-66 │
│ │KA00000000發票2紙、員 │ │ │頁 │
│ │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10 ○○○鎮○○段○○○○○○號 │記載:承辦技師-王宗鴻(尚鼎 │戊○○│99保管6372│
│ │中東社區活動中心水土保│公司)、規劃單位-泰集全公司 │ │號扣案證物│
│ │持變更計畫(核定本)【│,含檢核表 │ │箱 │
│ │工程資料(2-貳-2)】 │ │ │ │
├──┼───────────┼──────────────┼───┼─────┤
│ 11 │員林鎮中東社區活動中心│含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土地│戊○○│99保管6372│
│ │用地變更(東山段316-3 │清冊等資料 │ │號扣案證物│
│ │地號)興辦事業計畫書【│ │ │箱 │
│ │工程資料(2-貳-1)】 │ │ │ │
├──┼───────────┼──────────────┼───┼─────┤
│ 12 │應付票據1本【帳冊資料 │含泰集全公司應收票據(影本)│戊○○│99保管6372│
│ │(2-壹-6)】 │之票號、廠商、金額紀錄(其中│ │號扣案證物│
│ │ │98年5月20日,有一筆:廠商-王│ │箱 │
│ │ │宗鴻、支票號碼:KB0000000號 │ │ │
│ │ │、金額:5萬元) │ │ │
├──┼───────────┼──────────────┼───┼─────┤
│ 13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料(暗│含該公司96年至98年之帳款(含│戊○○│99保管6372│
│ │紅色活頁夾)【帳冊資料│應收帳款、現金流量、銀行存款│ │號扣案證物│
│ │(2-壹-8)】 │、應收票據、押標金、應付帳款│ │箱 │
│ │ │、應付票據等),其中押標金部│ │ │
│ │ │分,有記載一筆:96年11月26日│ │ │
│ │ │,員林中東社區案,押標金5萬 │ │ │
│ │ │元) │ │ │
├──┼───────────┼──────────────┼───┼─────┤
│ 14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料(黑│含該公司97年-99年之帳目資料 │戊○○│99保管6372│
│ │色活頁夾)【帳冊資料(│(含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業務│ │號扣案證物│
│ │2-壹-7)】 │收入、應收票據、應付帳款、應│ │箱 │
│ │ │付款項等),其中應收帳款部分│ │ │
│ │ │:有記載:98/3/10、中東社區 │ │ │
│ │ │第二期、金額:43萬5 千元, │ │ │
│ │ │98/7/6、中東社區第三期、金額│ │ │
│ │ │:21萬7500元,98/9/28,中東 │ │ │
│ │ │社區第五期、金額: │ │ │
│ │ │14萬5千元) │ │ │
├──┼───────────┼──────────────┼───┼─────┤
│ 15 │天誠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總│含天誠公司之總分類帳、損益表│戊○○│99保管6372│
│ │分類帳1本【帳冊資料( │、資產負債表、日記帳報表(其│ │號扣案證物│
│ │2-壹-5)】 │中日記帳報表中,有記載: │ │箱 │
│ │ │98/09/01、中東社區雜照-江同 │ │ │
│ │ │文、金額:6萬元,98/12/18、 │ │ │
│ │ │銀行存款、中東社區第4、5期、│ │ │
│ │ │金額:261,250元,) │ │ │
├──┼───────────┼──────────────┼───┼─────┤
│ 16 │泰集全公司合約總表-93 │其中有記載:合約代碼-B-96-03│戊○○│99保管6372│
│ │年至98 年【帳冊資料( │,合約名稱○○○鎮○○段 │ │號扣案證物│
│ │2-壹-4)】 │316-3地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 │ │箱 │
│ │ │理土地變更編訂為特定目的事業│ │ │
│ │ │用地(不含水保雜照工程費)勞│ │ │
│ │ │務採購,總價:145萬元,第一 │ │ │
│ │ │期款:43萬5千元-完成興辦及水│ │ │
│ │ │計,第二期款:43萬5千元-核准│ │ │
│ │ │興辦及水計,第三期款:21萬 │ │ │
│ │ │7500元-取得雜項執照,第四期 │ │ │
│ │ │款:21萬7500元-驗收,第五期 │ │ │
│ │ │款:14萬5千元-完成土地變更編│ │ │
│ │ │定 │ │ │
├──┼───────────┼──────────────┼───┼─────┤
│ 17 │泰集全公司簽訂工程合約│內載:員林鎮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戊○○│99保管6372│
│ │表(含合約代碼、案名、│編訂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承辦│ │號扣案證物│
│ │承辦人、收支)【帳冊資│人:張尚卿、陳天陽、鄭雯文、│ │箱 │
│ │料(2-壹-3)】 │郭彥偉 │ │ │
├──┼───────────┼──────────────┼───┼─────┤
│ 18 │存摺8本【存摺(2-陸) │①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戊○○│99保管6372│
│ │】 │ :00000000 00000號)4本 │ │號扣案證物│
│ │ │②天誠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 │箱 │
│ │ │ 號:000000 0000000號)1本 │ │ │
│ │ │③泰集全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 │
│ │ │ 帳號:0000 000000000號)3 │ │ │
│ │ │ 本 │ │ │
├──┼───────────┼──────────────┼───┼─────┤
│ 19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1本 │餘支票存根2張作廢支票 │戊○○│99保管6372│
│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 │ │號扣案證物│
│ │料(2-壹-2)】 │ │ │箱 │
├──┼───────────┼──────────────┼───┼─────┤
│ 20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1本 │僅餘支票存根 │戊○○│99保管6372│
│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 │ │號扣案證物│
│ │料(2-壹-1)】 │ │ │箱 │
├──┼───────────┼──────────────┼───┼─────┤
│ 21 │記事簿1本(2008年)【 │記事 │戊○○│99保管6372│
│ │記事本(2-叁-1)】 │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22 │桌曆1本(三商美邦人壽 │記事 │戊○○│99保管6372│
│ │)-2008 年【記事本(2-│ │ │號扣案證物│
│ │叁-2)】 │ │ │箱 │
└──┴───────────┴──────────────┴───┴─────┘
九、關於事實欄㈨向「正鈞公司」丙○○、吳宗信等之索取工
程回扣部分:
(9-1-1)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
(9-1-2)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彰化縣消防局八卦山隧道
分隊辦公廳舍聯外道路工程
(9-1-3)員東路一段74巷西側灌溉溝牆倒塌等災修工程
(9-1-4)石茍排水東岸災修工程
(9-1-5)員林鎮廚餘清運與回收再利用計畫
(9-1-6)彰化縣○○鎮○○街等雨水下水道工程
(9-2-1)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
(0-0-0○○○鎮○○路(彰投82線)擋土牆災修工程
(9-2-3)土壠坑等野溪改善工程
(9-2-4)湶州巷聖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
(0-0-0○○○鎮○○路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9-2-6)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
(9-3)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工程案卷 │員林鎮│附本院卷㈥│
│ │修開口契約 │ │公所 │ │
├──┼───────────┼──────────────┼───┼─────┤
│ 2 │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彰化縣消防局八卦山隧│ │公所 │4箱 │
│ │道分隊辦公廳舍聯外道路│ │ │ │
│ │工程 │ │ │ │
├──┼───────────┼──────────────┼───┼─────┤
│ 3 │員東路一段74巷西側灌溉│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溝牆倒塌等災修工程 │ │公所 │4箱 │
├──┼───────────┼──────────────┼───┼─────┤
│ 4 │石茍排水東岸災修工程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 │公所 │5箱 │
├──┼───────────┼──────────────┼───┼─────┤
│ 5 │員林鎮廚餘清運與回收再│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利用計畫 │ │公所 │5箱 │
├──┼───────────┼──────────────┼───┼─────┤
│ 6 │彰化縣○○鎮○○街等雨│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水下水道工程 │ │公所 │5箱 │
├──┼───────────┼──────────────┼───┼─────┤
│ 7 │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工程案卷 │員林鎮│附本院卷㈥│
│ │修開口契約 │ │公所 │ │
├──┼───────────┼──────────────┼───┼─────┤
│ 8 ○○○鎮○○路(彰投82線│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擋土牆災修工程 │ │公所 │5箱 │
├──┼───────────┼──────────────┼───┼─────┤
│ 9 │土壠坑等野溪改善工程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 │公所 │8箱 │
├──┼───────────┼──────────────┼───┼─────┤
│ 10 │湶州巷聖后宮前擋土牆改│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善工程 │ │公所 │6箱 │
├──┼───────────┼──────────────┼───┼─────┤
│ 11 ○○○鎮○○路○道路排水│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改善工程 │ │公所 │6箱 │
├──┼───────────┼──────────────┼───┼─────┤
│ 12 │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修工程 │ │公所 │5箱 │
├──┼───────────┼──────────────┼───┼─────┤
│ 13 │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工程案卷 │員林鎮│附本院卷㈥│
│ │修開口契約 │ │公所 │ │
├──┼───────────┼──────────────┼───┼─────┤
│ 14 │經濟部商業司「宏縉公司│ │ │99偵14786 │
│ │」、「正鈞公司」及「信│ │ │卷㈢第143-│
│ │興土木包工業」公司登記│ │ │145頁 │
│ │資料 │ │ │ │
├──┼───────────┼──────────────┼───┼─────┤
│ 15 │吳宗信、丙○○96至99年│ │ │99偵14786 │
│ │度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 │ │號卷㈣第75│
│ │程案明細表 │ │ │頁 │
├──┼───────────┼──────────────┼───┼─────┤
│ 16 │吳宗信、丙○○96-98年 │ │ │99偵14786 │
│ │度支付員林鎮長甲○○之│ │ │號卷㈤第43│
│ │工程回扣金額統計表 │ │ │頁 │
├──┼───────────┼──────────────┼───┼─────┤
│ 17 │存摺10本【存摺(4-貳-1│①信興土木包工業(彰化縣員林│吳宗信│99偵14786 │
│ │)】 │ 鎮農會,帳號: │ │號卷㈣第 │
│ │ │ 00000000000000 00號)2本 │ │168-171頁 │
│ │ │②丙○○(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 │
│ │ │ 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 │ │ │
│ │ │ )3 本,於98/1/23、提領120│ │ │
│ │ │ 萬元,於98/11 /23、提領30 │ │ │
│ │ │ 萬元、20萬元 │ │ │
│ │ │③丙○○(陽信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號)2本,於 │ │ │
│ │ │ 978/2/4 提領66萬2千元 │ │ │
│ │ │④吳馮春(陽信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號)1本 │ │ │
│ │ │⑤正鈞公司(陽信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 00號)1本 │ │ │
│ │ │⑥信興土木包工業(陽信銀行,│ │ │
│ │ │ 帳號:0000 00000000號)1本│ │ │
└──┴───────────┴──────────────┴───┴─────┘
十、關於事實欄㈩向「日月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工程回扣未遂部分
(10)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 │公所 │6箱 │
├──┼───────────┼──────────────┼───┼─────┤
│ 2 │員林鎮公所「員林鎮整體│ │ │99偵17080 │
│ │綱要規劃案」98年4月10 │ │ │號卷㈠第 │
│ │日招標公告、98年5月4日│ │ │73-74頁 │
│ │決標公告 │ │ │ │
├──┼───────────┼──────────────┼───┼─────┤
│ 3 │員林鎮公所「員林鎮整體│ │ │99偵字第17│
│ │綱要規劃案」第1期工程 │ │ │080號卷㈠ │
│ │款撥款憑證 │ │ │第144-145 │
│ │ │ │ │頁 │
├──┼───────────┼──────────────┼───┼─────┤
│ 4 │員林鎮公所「員林鎮整體│ │ │99年度偵字│
│ │綱要規劃案」第2、3期工│ │ │第17080號 │
│ │程款撥款憑證 │ │ │卷一第146-│
│ │ │ │ │147頁 │
└──┴───────────┴──────────────┴───┴─────┘
十一、關於事實欄向「全勝公司」酉○○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
(11-1)98年○○○鎮○○○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
(11-2)98年○○○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
(11-3)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
(11-4)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
)案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98年○○○鎮○○○道細│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部設計案勞務採購 │ │公所 │6箱 │
├──┼───────────┼──────────────┼───┼─────┤
│ 2 │98年○○○鎮○○○道工│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程委託監造案 │ │公所 │6箱 │
├──┼───────────┼──────────────┼───┼─────┤
│ 3 │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寬工程規劃設計案 │ │公所 │7箱 │
├──┼───────────┼──────────────┼───┼─────┤
│ 4 │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 │公所 │7箱 │
│ │監工)案 │ │ │ │
├──┼───────────┼──────────────┼───┼─────┤
│ 5 │員林鎮公所97年12月22日│ │ │99偵18519 │
│ │決標公告(11-1) │ │ │號卷㈡第 │
│ │ │ │ │180-181頁 │
├──┼───────────┼──────────────┼───┼─────┤
│ 6 │全勝公司之存摺明細 │ │ │99偵18519 │
│ │(11-1) │ │ │號卷㈡第 │
│ │ │ │ │159頁 │
├──┼───────────┼──────────────┼───┼─────┤
│ 7 │員林鎮公所98年5月22日 │ │ │99偵18519 │
│ │決標公告(11-2) │ │ │號卷㈡第 │
│ │ │ │ │182-183頁 │
├──┼───────────┼──────────────┼───┼─────┤
│ 8 │全勝公司及酉○○之銀行│ │ │99偵18519 │
│ │存摺明細(11-2) │ │ │卷㈡第160 │
│ │ │ │ │、161頁 │
├──┼───────────┼──────────────┼───┼─────┤
│ 9 │員林鎮公所97年11月5日 │ │ │99偵字第 │
│ │決標公告 │ │ │18519號卷 │
│ │ │ │ │㈡第19頁 │
├──┼───────────┼──────────────┼───┼─────┤
│ 10 │員林鎮公所98年12月3決 │ │ │99偵18519 │
│ │標公告 │ │ │號卷㈡第20│
│ │ │ │ │頁 │
├──┼───────────┼──────────────┼───┼─────┤
│ 11 │全勝公司之存摺明細 │ │ │99偵18519 │
│ │ │ │ │號卷㈡第 │
│ │ │ │ │158頁 │
└──┴───────────┴──────────────┴───┴─────┘
十二、關於事實欄彰晟營造有限公司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12-1)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
(12-2)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 │公所 │7箱 │
├──┼───────────┼──────────────┼───┼─────┤
│ 2 │員林鎮公所98年01月06日│ │ │99偵14786 │
│ │決標公告(12-1) │ │ │號卷㈡第6 │
│ │ │ │ │頁 │
├──┼───────────┼──────────────┼───┼─────┤
│ 3 │光碟1片【光碟(18-伍)│有關「員林鎮清潔隊工程」、「│曹榮源│99偵18519 │
│ │】 │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 │號卷㈠第 │
│ │ │」案資料光碟 │ │141-161頁 │
│ │ │(12-1)(12-2) │ │ │
├──┼───────────┼──────────────┼───┼─────┤
│ 4 │名片簿1本【名片簿(18-│其中有1張「全勝工程顧問有限 │曹榮源│99偵18519 │
│ │柒)】 │公司-酉○○」之名片,上有記 │ │號卷㈠第 │
│ │ │載「員林萬年路」文字 │ │110頁 │
│ │ │(12-2) │ │ │
├──┼───────────┼──────────────┼───┼─────┤
│ 5 │記事本1本(上海商業儲 │記事-98年2月-98年10 月 │曹榮源│99偵18519 │
│ │蓄銀行咖啡色6孔夾)【 │(12-1) │ │卷㈠第165 │
│ │記事本(18-貳-3)】 │ │ │頁 │
├──┼───────────┼──────────────┼───┼─────┤
│ 6 │桌曆1本(2009年)【 │其中記載:7月23日-員林鎮清潔│辛○○│99保管6373│
│ │2009年辛○○桌曆(11-3│隊部工程施工檢討會、8月10日-│ │號扣案證物│
│ │)】 │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縣府政風室│ │箱 │
│ │ │抽驗、8月18日-清潔隊新建工程│ │ │
│ │ │縣府抽查、8月31日-清潔隊部估│ │ │
│ │ │驗(蔡)、9月1日-清潔隊部工 │ │ │
│ │ │程驗收(蔡)(12-1) │ │ │
├──┼───────────┼──────────────┼───┼─────┤
│ 7 │桌曆1本(2008年)【 │其中12月18日,有記載「員林鎮│辛○○│99保管6373│
│ │2008年辛○○桌曆(11-2│清潔隊部新建工程開標」 │ │號扣案證物│
│ │)】 │(12-1) │ │箱 │
├──┼───────────┼──────────────┼───┼─────┤
│ 8 │名片3張【名片(11-4) │彰晟公司-曹榮源、林功炎、張 │辛○○│99保管6373│
│ │】 │淑真名片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十三、關於事實欄向「文健公司」丑○○要求支付工程回扣
未遂部分:
(13)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寬工程 │ │公所 │8箱 │
├──┼───────────┼──────────────┼───┼─────┤
│ 2 │㈠98年11月02招標公告。│ │ │同上 │
├──┼───────────┼──────────────┼───┼─────┤
│ 3 │㈡98年12月01決標公告。│ │ │同上 │
└──┴───────────┴──────────────┴───┴─────┘
十四、關於事實欄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
部分:
(14)98年○○○鎮○○○道(第一工區)工程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98年○○○鎮○○○道(│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第一工區)工程 │ │公所 │8箱 │
├──┼───────────┼──────────────┼───┼─────┤
│ 2 │員林鎮公所98年5月19日 │ │ │同上 │
│ │決標公告 │ │ │ │
└──┴───────────┴──────────────┴───┴─────┘
十五、關於其餘未分類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 1 │申○○存摺5本【存摺( │①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帳號: │申○○│99保管4922│
│ │5-2)】 │ 000000000000 0000號,2本 │ │號扣案證物│
│ │ │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 │箱 │
│ │ │ 000000000000 00號,1本 │ │ │
│ │ │③郵局,局號:000000 0號、帳│ │ │
│ │ │ 號:0000000 號 │ │ │
│ │ │④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 00000號,1本 │ │ │
│ │ │⑤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 00000號,1本 │ │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戶名:己○○、帳號: │己○○│99保管4922│
│ │款送款簿及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號, │ │號扣案證物│
│ │銀行餘額核對單【匯票資│98/7/13、金額:3000元, │ │箱 │
│ │料(2-叁)】 │99/3/22、金額:10000 元, │ │ │
│ │ │98/3/20、金額:11,000元, │ │ │
│ │ │99/3/1、金額:43000元, │ │ │
│ │ │99/5/31、金額:59,000元 │ │ │
├──┼───────────┼──────────────┼───┼─────┤
│ 3 │己○○2010年記事本(咖│己○○於99/1/6-99/6/ 9期間記│己○○│99保管4922│
│ │啡*黑色)【記事本(2- │載之主管週報 │ │號扣案證物│
│ │伍-2)】 │ │ │箱 │
├──┼───────────┼──────────────┼───┼─────┤
│ 4 │2010年桌曆1本(己○○ │己○○於98/12/28-99/8/26之記│己○○│99保管4922│
│ │)【記事本(2-伍-1)】│事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5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含-包 │內含95年度至98年發包之工程(│己○○│99保管4922│
│ │括內政部營建署生活圈道│含工程名稱、金額) │ │號扣案證物│
│ │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特│ │ │箱 │
│ │別預算)彰化縣調整預算│ │ │ │
│ │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 │ │ │
│ │建設計畫(市區道路)98│ │ │ │
│ │年度核定辦理項目、98年│ │ │ │
│ │度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表│ │ │ │
│ │【公文資料(2-壹)】 │ │ │ │
├──┼───────────┼──────────────┼───┼─────┤
│ 6 │存摺7本【存摺(2-肆) │其中含: │己○○│99保管4922│
│ │】 │①己○○交通銀行存摺1本、台 │ │號扣案證物│
│ │ │ 灣銀行存摺1 本、第一銀行存│ │箱 │
│ │ │ 摺1 本 │ │ │
│ │ │②何月照陽信銀行存摺1本、彰 │ │ │
│ │ │ 化銀行存摺1 本 │ │ │
├──┼───────────┼──────────────┼───┼─────┤
│ 7 │2007年記事本(小本,黑│壬○○記事 │壬○○│99保管4922│
│ │色)【記事本2007(8-壹│ │ │號扣案證物│
│ │-2)】 │ │ │箱 │
├──┼───────────┼──────────────┼───┼─────┤
│ 8 │2009年記事本(橘黃色)│壬○○記事 │壬○○│99保管4922│
│ │【記事本2009(8-壹-5)│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9 │2008年記事本(紅色)【│壬○○記載之通訊電話、收支表│壬○○│99保管4922│
│ │記事本2008(8-壹-4)】│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10 │2007年記事本(深咖啡色│壬○○記事-記載房屋仲介資料 │壬○○│99保管4922│
│ │)【記事本2007(8-壹-3│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11 │2006年記事本(大型,黑│壬○○記事-記載房屋仲介資料 │壬○○│99保管4922│
│ │色)【記事本2006(8-壹│ │ │號扣案證物│
│ │-1)】 │ │ │箱 │
├──┼───────────┼──────────────┼───┼─────┤
│ 12 │壬○○第一銀行存摺【存│帳號:00000000000號 │壬○○│99保管4922│
│ │摺(壬○○、第一銀行)│ │ │號扣案證物│
│ │(8-貳-1)】 │ │ │箱 │
├──┼───────────┼──────────────┼───┼─────┤
│ 13 │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 │壬○○│99保管4922│
│ │【存摺(壬○○、台北富│ │ │號扣案證物│
│ │邦銀行)(8-貳-2)】 │ │ │箱 │
├──┼───────────┼──────────────┼───┼─────┤
│ 14 │員林鎮公所新擴大內需計│含各計畫名稱、簡要內容、所需│甲○○│99保管4922│
│ │畫需求表1本【員林鎮公 │經費 │ │號扣案證物│
│ │所新擴大內需計畫需求表│ │ │箱 │
│ │(3)】 │ │ │ │
├──┼───────────┼──────────────┼───┼─────┤
│ 15 │亥○○經辦業務( │亥○○經辦業務-含王宗彬暫代 │亥○○│99保管4922│
│ │99.03.19)【亥○○經辦│續辦業務、辛○○、未○○暫代│ │號扣案證物│
│ │業務資料(3-1)】 │續辦業務 │ │箱 │
├──┼───────────┼──────────────┼───┼─────┤
│ 16 │①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分層│含公務項目、分層負責劃分 │己○○│99保管4922│
│ │ 負責明細表1本 │ │ │號扣案證物│
│ │【通訊錄(2-柒)】 │ │ │箱 │
│ ├───────────┼──────────────┤ │ │
│ │②彰化縣縣府暨所屬各機│通訊資料 │ │ │
│ │ 關學校職員通訊錄1本 │ │ │ │
│ │ (綠色)【通訊錄(2-│ │ │ │
│ │ 柒)】 │ │ │ │
│ ├───────────┼──────────────┤ │ │
│ │③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通訊資料 │ │ │
│ │ 關學校職員通訊錄1本 │ │ │ │
│ │ (藍色)【通訊錄(2-│ │ │ │
│ │ 柒)】 │ │ │ │
│ ├───────────┼──────────────┤ │ │
│ │④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選聘│通訊資料 │ │ │
│ │ 任人員通訊錄(暗紅色│ │ │ │
│ │ )3本、小型名片簿( │ │ │ │
│ │ 暗紅色,無名片)1 本│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
│ │⑤彰化縣後備憲兵永靖鄉│通訊資料 │ │ │
│ │ 聯絡中心會員通訊錄(│ │ │ │
│ │ 深藍色)1本 │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
│ │⑥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選聘│通訊資料 │ │ │
│ │ 任人員通訊錄(深綠色│ │ │ │
│ │ )1本【通訊錄(2-柒 │ │ │ │
│ │ )】 │ │ │ │
│ ├───────────┼──────────────┤ │ │
│ │⑦彰化縣後備憲兵荷松協│通訊資料 │ │ │
│ │ 會員林鎮分會幹部通訊│ │ │ │
│ │ 錄(粉紅色)1本 │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
│ │⑧彰化縣員林鎮三義社區│通訊資料 │ │ │
│ │ 發展協會第五屆理監事│ │ │ │
│ │ 、顧問名冊1 張 │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
│ │⑨97縣市政府主管人員名│通訊資料 │ │ │
│ │ 錄【通訊錄(2-柒)】│ │ │ │
│ ├───────────┼──────────────┤ │ │
│ │⑩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通訊資料 │ │ │
│ │ 關學校職員通訊錄(深│ │ │ │
│ │ 藍色,厚本)1本 │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
│ │⑪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選聘│通訊資料 │ │ │
│ │ 任人員通訊錄(淺藍色│ │ │ │
│ │ )1本 │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
│ │⑫中國國民黨彰化縣委員│通訊資料 │ │ │
│ │ 會工作同志通訊錄1本 │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17 │雜記(MEMO紙)【雜記(│含己○○記事資料、各工程費用│己○○│99保管4922│
│ │2-玖)】 │金額增加或刪減、各工程公開招│ │號扣案證物│
│ │ │標公告 │ │箱 │
├──┼───────────┼──────────────┼───┼─────┤
│ 18 │2009年記事本1本、小型 │甲○○記事,活頁筆記本中有記│甲○○│99保管4922│
│ │活頁筆記本1本、桌曆1本│載:陳明達- 源潭、謝興旺-新 │ │號扣案證物│
│ │【筆記本3本(1)】 │生、劉慶森-大明大峰-曹炳坤、│ │箱 │
│ │ │鎮興-黃錦昌、中東-曹金水、三│ │ │
│ │ │和-黃餘慶、浮圳-江慶音、民生│ │ │
│ │ │-許文煊 │ │ │
├──┼───────────┼──────────────┼───┼─────┤
│ 19 │2010年桌曆1本(亥○○ │通訊錄有記載創邑公司連絡電話│亥○○│99保管4922│
│ │)【筆記本(2-壹-1)】│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20 │小型筆記本(亥○○)【│亥○○記事 │亥○○│99保管4922│
│ │筆記本(2-壹-3)】 │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21 │記事本(亥○○)【筆記│亥○○記事 │亥○○│99保管4922│
│ │本(2-壹-2)】 │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22 │員林鎮18屆里長及里幹事│通訊資料 │甲○○│99保管4922│
│ │電話一覽表(透明公文夾│ │ │號扣案證物│
│ │)1本【員林鎮18屆里長 │ │ │箱 │
│ │及里幹事電話一覽表(4 │ │ │ │
│ │)】 │ │ │ │
├──┼───────────┼──────────────┼───┼─────┤
│ 23 │存摺2本【甲○○源林信 │①林郁慧(彰化縣員林鎮農會,│甲○○│99保管4922│
│ │用合作社及林郁慧員林農│ 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 │ │號扣案證物│
│ │會存摺各1本(2)】 │ )1 本 │ │箱 │
│ │ │②甲○○(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 │ │
│ │ │ 社,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24 │名片1袋【名片(2-陸) │名片 │己○○│99保管4922│
│ │】 │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25 │名片2張【名片(2-貳) │鈞達公司吳鈞然、長呈興公司劉│亥○○│99保管4922│
│ │】 │裕維名片各1 張 │ │號扣案證物│
│ │ │ │ │箱 │
├──┼───────────┼──────────────┼───┼─────┤
│ 26 │彰化縣政府案件-1 【投 │96/12/11-99/6/14彰化縣政府工│劉成枝│99保管6372│
│ │標工程(16-玖)】 │程(含工程名稱、承包金額、廠│ │號扣案證物│
│ │ │商、開標日期、開工、竣工日期│ │箱 │
│ │ │) │ │ │
├──┼───────────┼──────────────┼───┼─────┤
│ 27 │通聯光碟1片、偵訊光碟 │ │ │附卷 │
│ │40片 │ │ │ │
└──┴───────────┴──────────────┴───┴─────┘
參、主文附表
一、被告甲○○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己○○、亥○○、申○○、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午○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己○○、亥○○、癸○○、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癸○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己
○○、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壬○○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
與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
己○○、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壬○○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己
○○、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壬○○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與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辛○○、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
應與己○○、亥○○、戊○○、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戊○○、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
仟元應與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
元應與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
仟元應與己○○、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壬○○
、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應與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
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
與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辛○○、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
與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辛○○、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㈧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己
○○、未○○、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己○○、未○○、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己
○○、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
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
與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㈩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
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就犯罪事實1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
與己○○、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丁○○、辛○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
己○○、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丁○○、辛○○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3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
應與己○○、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4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己
○○、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與
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
就犯罪事實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
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就犯罪事實部分:
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己
○○、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丁○○、辛○○、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二、被告己○○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甲○○、亥○○、午○○、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午○○、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甲○○、亥○○、癸○○、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癸○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甲
○○、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申○○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
與甲○○、亥○○、壬○○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
甲○○、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甲
○○、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申○○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與甲○○、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辛○○、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
應與甲○○、亥○○、戊○○、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戊○○、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
仟元應與甲○○、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申○○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
元應與甲○○、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申○○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
仟元應與甲○○、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
、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應與甲○○、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申○○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
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
與甲○○、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辛○○、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
與甲○○、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辛○○、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㈧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甲
○○、未○○、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甲○○、未○○、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
○○、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甲○○、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
甲○○、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甲○○、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
與甲○○、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甲○○、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
與甲○○、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丁○○、辛○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
甲○○、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丁○○、辛○○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3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
應與甲○○、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4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甲
○○、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甲○○、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與
甲○○、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甲○○、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部分:
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
○○、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丁○○、辛○○、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被告亥○○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甲○○、己○○、午○○、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午○○、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甲○○、己○○、癸○○、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癸○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甲
○○、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
與甲○○、己○○、壬○○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所得
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甲○○、己○○、壬○○、申○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
、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所得
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甲○○、己○○、壬○○、申○○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
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
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甲○○、己○○、戊○○、
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
○○、己○○、戊○○、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
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與甲○○、己○○、申○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
、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應與甲○○、己○○、申○○
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
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
仟元應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
、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
就犯罪事實㈩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免刑。
就犯罪事實3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所得
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甲○○、己○○、壬○○、
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
○○、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4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所得
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
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免刑。
就犯罪事實部分:
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免刑。
四、被告辛○○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辛○○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
辛○○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
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
辛○○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
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1部分:
辛○○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
與甲○○、己○○、丁○○、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㈤就犯罪事實2部分:
辛○○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
甲○○、己○○、丁○○、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部分:
辛○○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
○○、己○○、丁○○、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五、被告丁○○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1部分:
丁○○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
與甲○○、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2部分:
丁○○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
甲○○、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部分:
丁○○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
○○、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
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六、被告未○○部分:
未○○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甲
○○、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七、被告癸○○部分:
癸○○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
○○、己○○、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
申○○、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八、被告申○○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
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
○、己○○、亥○○、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午○○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
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
○、己○○、亥○○、癸○○、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癸
○○、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甲○○、
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甲○○
、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之財產
連帶抵償之。
㈤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甲○○、
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甲○
○、己○○、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壬○○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
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
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甲
○○、己○○、亥○○、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戊○○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
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
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
與甲○○、己○○、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之財產連帶抵償
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
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
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應與
甲○○、己○○、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㈩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
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
與甲○○、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應與甲
○○、己○○、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甲○○、己○○、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
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
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
○、己○○、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壬○○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
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
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
○、己○○、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壬○○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㈧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甲○○、
己○○、未○○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甲○○、己○○、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
己○○、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甲○○、己○○、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甲○○
、己○○、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甲○○、己○○、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與甲○
○、己○○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與甲○○、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甲○
○、己○○、丁○○、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
○○、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甲○○
、己○○、丁○○、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
○、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3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甲
○○、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4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甲○○、
己○○、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甲○○、己○○、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與甲○○
、己○○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
甲○○、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部分:
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
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
己○○、丁○○、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
、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九、被告壬○○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壬○○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
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
己○○、亥○○、癸○○、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癸○○
、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甲○○、
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與甲○
○、己○○、亥○○連帶追繳沒收。
㈣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甲○○
、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
連帶抵償之。
㈤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甲○○、己○
○、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甲○
○、己○○、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申○○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壬○○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
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與甲
○○、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
壬○○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
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
○、己○○、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申○○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
壬○○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
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
○、己○○、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申○○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
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甲○○
、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甲○
○、己○○、丁○○、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
○○、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甲○○、己
○○、丁○○、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
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3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甲
○○、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部分:
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
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
己○○、丁○○、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
、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十、被告午○○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午○○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
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
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午○○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
十一、被告戊○○部分:
戊○○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
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甲
○○、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又犯普通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被告酉○○部分:
酉○○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十三、被告巳○○部分:
巳○○共同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免刑。
十四、被告乙○○部分:
乙○○共同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