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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5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5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伯卿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啟雲       陳劉生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 易字第1980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796、6027、8452、8945、 101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梁伯卿、顏啟雲、陳劉生所犯附表一編號六、七部分 及應執行刑均撤銷。 梁伯卿、顏啟雲、陳劉生共同犯所犯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之詐 欺取財罪,各判處如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梁伯卿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顏啟雲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陳劉生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顏啟雲前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 (下同)89年5月11日,以88年度上訴字第4011號各判處有 期徒刑2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4年5月 19日縮短刑期假釋,迄95年4月4日縮刑假釋期滿,視為已執 行完畢;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9年5月31 日,以99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入監 執行後於100年8月15日執行完畢。陳劉生因詐欺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6月13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883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嗣經最高法院於 99年2月25日,以99年度臺上字第10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二者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經入監執行,於 100年8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梁伯卿另因經營宏展傢俱 行期間所犯詐欺案件,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共14罪、8月、6月共6罪、4月共12罪、9月、7月共6罪,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經本院於99年5月11日以99年度上易 字第327號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二、顏啟雲為謀以虛設行號、惡性倒閉之方式,向不特定之廠商 、公司詐取貨物,繼而轉售牟利,經由「張火社」介紹自願 充當人頭之林文滄(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林文滄為圖新臺幣(下同)2萬7千元之人頭費,遂允諾提 供相關證件,先於97年4月19日由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帶同林文滄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申辦市內電話00-0000000號,又於97年5月間,由顏 啟雲以林文滄之名義,向不知情之戴潤田承租臺南縣安定鄉 新吉村70之2號做為行騙之基地(租期為97年6月15日起至98 年6月15日止),再由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 林文滄,一同委由不知情之代辦業者陳博雄,於97年7月9日 向臺南縣政府(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辦「新 吉商行」營利事業之稅籍登記,對外佯稱經營「日常用品批 發業(綜合商品批發)」、「布疋、衣著、鞋、帽、傘、服 飾品批發業(服裝批發)」,實則為虛設之商號,並推由林 文滄擔任名義負責人,顏啟雲則為實際負責人;嗣顏啟雲復 於97年6、7月間陸續招攬梁伯卿、陳劉生、許耕源(另經原 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撤回上訴確定)及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水生」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合組詐騙集團 ,梁伯卿負責綜覽全局與銷售管道,推由顏啟雲、陳劉生、 許耕源及「水生」等人,以翻閱電話廣告簿尋找適合之公司 或商號,並撥打上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向不特定之公 司行號或廠商虛偽訂購貨物,並於附表一所示廠商回撥電話 ,或為確認訂貨電話之真假,或為聯繫出貨事宜時,為取信 於各該廠商,集團成員彼此猶相互哄抬身分,掩護及支援詐 騙之手法,以致外界形成「新吉商行」確為一正常營運商號 之假象;迨各商號、公司依約送貨後,則以空頭支票支付貨 款,或迅速倒閉、轉銷貨物之模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或商號訂 貨,致各廠商均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一、四至七 所示之貨物,編號二、三所示之廠商,則因付款條件未談妥 ,並未出貨而未遂;其中並於附表一編號一、五、六所示之 犯行中,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空頭支票以支 付價金。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商號、公司負責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和美分 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中有死亡、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 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其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亦有明文。被告梁伯卿之選任辯 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就共同被告顏啟雲、陳劉生、許耕源於警 詢時之陳述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梁伯卿及其選任辯護人復 均爭執共同被告林文滄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共同被告 顏啟雲、陳劉生、許耕源、林文滄於警詢時陳述均係被告梁 伯卿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復無上開例外之情形,自對 被告梁伯卿無證據能力。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 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 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 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 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 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本件如附表三所示之證人及共同被告梁伯卿、陳劉生、許耕 源、林文滄分別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被 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 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等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 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 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 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 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 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 ,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 起訴書、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 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 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 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 決意旨參見)。經查,除上開供述證據外,本判決下列所引 用之其餘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 其辯護人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 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 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顏啟雲於本院審理期日未到 庭,其於原審固坦承曾出面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惟否認有何 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這是一個叫『王振仁』在幕後主 使,新吉商行是王振仁說要開的,人頭林文滄我不知道是誰 找的,『王振仁』叫我拿林文滄的戶口名簿去與屋主簽約, 房屋承租後才設立新吉商行,我只負責房屋簽約,其餘我都 沒有參與;我沒有開空頭支票,也沒有跟廠商訂貨,開空頭 支票、訂貨都是王振仁與陳劉生做的,我只認識王振仁與陳 劉生,我不認識梁伯卿、許耕源、林文滄;我待在新吉商行 大約僅有十幾天,應該是97年5月間。」云云(見原審卷五 第66頁反面);復供承其確實有拿林文滄的戶口名簿去跟房 東租房子一節,惟另辯稱:「新吉商行不是我開設,我是受 僱於綽號『阿生』之人及一個姓簡的人,我只是負責看管工 廠,有人送貨時,如果他們不在工廠,我就會幫忙簽收貨物 。剛開始我要去顧工廠時,他們拿4000元借給我,後來他們 叫我一個人去租房子,租完房子他們就說4000元不用還云云 (見原審卷七第258頁反面)。復於上訴理由狀陳稱其坦承 僅係於97年6月間受雇於新吉商行而參與附表一編號一之犯 行,並無證據可證其他被告與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 ㈡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梁伯卿於原審固坦承為了躲債 ,確實有跑去新吉商行幫忙,如果新吉商行有從別的地方進 貨,伊就以5折的價金跟他買,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 犯行,辯稱:「新吉商行是顏啟雲設立的,我不知道名義負 責人是林文滄,我沒有跟他共同經營,但是我知道他以虛設 商號的方式,向被害人詐欺貨物。我的宏展傢俱行(按被告 梁伯卿經營宏展傢俱行期間詐欺犯行,經原審法院另案判處 有期徒刑5月共14罪、8月、6月共6罪、4月共12罪、9月、7 月共6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經本院另案駁回上訴確定 )在97年3月31日跳票後就倒閉了,新吉商行確實是個虛設 的行號;起訴書附表二的部分,編號一我買了30斤,我是以 每斤500元的價格購入,一共花了1萬5千元;編號五我買了 20斤,我是以每斤600元的價格購入,一共花了1萬2千元; 編號四我買了價值2萬元的帆布,有多少碼我不清楚,其餘 與我無關。」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05頁反面、第106頁); 復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四、五所示(即本件附表一編號 一、四、五)之犯行認罪,惟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二、三、 六、七所示之犯行,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新吉商行的老闆應該是顏啟雲,我不認識林文滄,我也 不知道他是登記名義負責人,附表二編號二、三、六、七的 部分,我均不知情,我也不知道是何人訂貨的。」云云,辯 護人並為其辯護稱:被告梁伯卿從未向廠商叫過貨,是由顏 啟雲或陳劉生叫貨,被告沒有詐欺的犯意,是否構成收受、 故買贓物或搬運贓物,請鈞院依法審酌云云(見原審卷一第 219、220頁);繼辯稱:其不承認犯罪,全部與其無關,其 也不認識林志祥云云(見原審卷七第265頁反面)。復於本 院審理中辯稱:其於調查時始知被告顏啟雲的真實姓名,就 被告陳劉生其也僅知綽號,不知真實姓名,在案發之前也不 知被害人那些公司的店名、電話,那些其都不知道,其不知 道為何當被告,7件案件都與其無關云云(見本院卷第136頁 反面),被告之辯護人繼辯護稱:被告梁伯卿的意思並不是 他無罪,因為當事人對於犯意聯絡不了解,他只知道行為分 擔,因為渠等是各做各的,所以被告梁伯卿認為如果他有參 與的部分,才有犯意聯絡,其他的沒有參與,所以附表一編 號二、三、六、七部分,沒有犯意聯絡,也沒有行為分擔云 云(見本院卷第137頁),被告梁伯卿始即改辯稱:其承認 附表一編號一、四、五的部分,其他的都不知道云云(見本 院卷第137頁、140頁反面、179頁反面)。 ㈢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劉生於原審固坦承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四之犯行,惟否認其他各編號之詐欺犯行,辯稱:「 新吉商行是顏啟雲去承租場地的,也是由他去辦理設立登記 ,97年7月中旬,是顏啟雲來找我的,叫我去他那邊當業務 ,因為我對布匹比較認識,顏啟雲找我向賣布的商家進貨, 我在8月初的時候,才知道那是虛設行號,根本付不出貨款 ,我知道之後就沒有做了;雖然我是事後才知道,但是訂單 是我下的,所以我還是要負起相當的責任,其餘的部分跟我 沒有關係。」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06頁);復於原審均坦 承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四之詐欺犯行,均辯稱:其餘6次,均 與其無關,其不認罪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9頁反面、原審 卷七第265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是被告顏啟雲叫其 去新吉商行,其在那邊的時間很短,因為其在臺中也有上班 ,其在8月的時候知道這家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好,之後就沒 有去了,後來其也不知道那之後的事情;其不知道公司其他 人員的名字,也不知道他們職位、職責,而且其也沒有與其 他6件的廠商有關連,也不是其下單、聯絡;其僅承認附表 一編號四的犯行云云(見本院卷第136頁反面、第137頁); 其僅承認附表一編號四犯行,其他均與其無關云云(見本院 卷第179頁反面)。 二、經查: ㈠「新吉商行」係經由案外人「張火社」介紹自願擔任人頭之 共同被告林文滄,而共同被告林文滄為圖2萬7千元之人頭費 ,明知被告顏啟雲等為行騙所需,竟允諾提供相關證件,俾 成立虛設之行號即「新吉商行」及申辦市內電話使用,遂於 97年4月19日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帶同共同 被告林文滄向中華電信申辦市內電話00-0000000號;其後, 被告顏啟雲並以林文滄之名義向戴潤田承租臺南縣安定鄉新 吉村70之2號,做為申設新吉商行之地點,再由上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共同被告林文滄一同委由不知情之 代辦業者陳博雄(惟實際到新吉商行接洽之人為陳博雄之妻 林素琴),向臺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辦「新吉商行」之稅 籍登記,推由林文滄擔任登記名義人等情,業據共同被告林 文滄迭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戴 潤田、方錦雀於警詢中並明確指認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上編號11所示之人即被告顏啟雲相符(筆錄中員警誤認為照 片所示之人為陳劉生,故記載有誤),復經證人戴潤田、戴 志展於檢察官偵查中指認無誤,確係被告顏啟雲向其等承租 房屋(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0970020011號 刑案偵查卷第538至547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偵字第8452號卷一第230頁),亦核與證人林素琴於原審審 理時之證稱係由共同被告林文滄及另名年輕男子委託其辦理 營業登記,實際送件人為其夫陳博雄等語(見原審卷八第 332頁)相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指認照片、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市內電話租用申請 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100年1月12日南區 國稅佳里三字第1000000394號及檢附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 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委託書(見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南縣善警偵字第0970011482號刑案偵查卷第20至25頁、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52號卷一第194、170至 172、174、175、178頁、原審卷七第235至237、244頁)在 卷可證。足見「新吉商行」係為供被告顏啟雲等人從事詐騙 而成立,而共同被告林文滄為圖得人頭費代價擔任「新吉商 行」名義負責人,以利被告顏啟雲等人從事詐騙。 ㈡又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之各次詐騙犯行,分別係由被告顏啟雲 以共同被告林文滄(編號一部分)、共同被告許耕源假冒「 陳先生」(編號二部分)、綽號「水生」之人假冒「張志明 」(編號三部分)、被告陳劉生以共同被告林文滄(編號四 部分)、被告顏啟雲以共同被告林文滄(編號五部分)、綽 號「水生」之人假冒「張志明」(編號六部分)、綽號「水 生」之人假冒「張嘉明」之名義(編號七部分),向各該被 害人公司或商家訂貨,且編號一、五部分為被告顏啟雲、編 號四為被告陳劉生、編號六、七則均為綽號「水生」之人在 新吉商行點收貨物等情,業據原審於100年4月18日勘驗通訊 監察錄音光碟,並當庭播放供被告等辨認明確,有勘驗筆錄 在卷可證(原審卷八第140至149頁),核與附表四所示之通 訊監察譯文相符,均堪信為真實。 ㈢又被告顏啟雲與被告陳劉生早於94年10月、11月間,即共同 加入案外人蔡承盾、王振仁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以虛設 「勝玉發實業有限公司」,向各廠商訂貨,並以支付空頭支 票之手法行騙之犯行,被告顏啟雲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9 年5月31日,以99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 定;被告陳劉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6月13日, 以97年度上訴字第8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 刑7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9年2月25日,以99年度臺上字第 10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共同被告許耕源於96年7月間 ,亦同樣以虛設「正鑫貿易商行」,大量向商家訂貨,再以 空頭支票支付貨款之詐騙手法之犯行,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於100年1月31日,以98年度易字第116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在案等情,均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顏啟雲 、陳劉生及共同被告許耕源等人,對於此種以虛設之公司行 號,向各廠商訂購貨物,佯為允諾支付價金,然卻以空頭支 票付款,或迅速倒閉轉移貨物,不見蹤影等相同類型之犯罪 模式,均早知之甚詳,且已有參與類似手法犯行之經驗,對 此等詐騙模式當甚為熟稔,難認渠等任職時一無所悉。且被 告陳劉生自承係經由被告顏啟雲之邀約,始於97年6、7月間 至「新吉商行」上班、賺錢,目的是要叫貨來倒帳、宗旨是 騙貨轉賣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0970 020011號刑案偵查卷宗第94、118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52號卷一第104、105、107、108頁、原 審卷七第272、337頁反面);參以被告梁伯卿亦陳稱:是被 告顏啟雲找其去新吉商行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75頁反面) ,顯見,新吉商行應係被告顏啟雲居於主要主導地位設立, 復招攬被告陳劉生、許耕源、梁伯卿等人加入,徵諸其先行 辦理申辦市內電話、營業登記等事宜,並為防被害人追索、 查緝,轉嫁責任予他人,早已預留後路而覓妥人頭即共同被 告林文滄,益證其籌謀、計畫許久,實為本件詐欺犯行之主 謀,至為灼然,其所辯僅係代為收受茶葉云云,顯與事實不 符,無足採信。而被告陳劉生既明知「新吉商行」為一虛設 行號,渠等眼見新吉商行設備之簡陋,地點之偏僻,既無資 金來源,又無特定之經營項目,全賴個人熟稔之產品經驗, 而決定應向何廠商訂貨,訂貨時猶不敢使用真實姓名,而均 冒用他人之名義,均已如前述,復於訂貨時,自始即無支付 價金之意,其等豈有不知此等行徑乃為詐騙行為之理,顯見 被告陳劉生確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加入該詐騙集團無訛。 ㈣被告陳劉生另辯稱:其餘非渠等下訂叫貨之6次犯行,均與 渠等無關云云。然依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通聯譯文,被害人 張瓊惠回撥電話至新吉商行時,係由被告陳劉生接聽,是時 ,張瓊惠僅稱剛剛有一個張先生要四物雞精的樣品等語,被 告陳劉生隨即答稱:那是我們張先生啦,你稍等等語,核與 原審勘驗錄音光碟與譯文相符(見原審卷八第145頁反面) ;附表四編號四所示之通聯譯文,被害人陳瑞麟回撥至新吉 商行時,則先後由共同被告許耕源、被告梁伯卿接聽,被告 陳劉生並稱:當時其回台中,其有交代梁伯卿如果益彰有打 電話來,請他轉達撥伊的手機等語,共同被告許耕源亦有委 託被告梁伯卿代為收受樣品等情,亦據被告陳劉生、被告梁 伯卿供陳明確,復經原審勘驗無訛(見原審卷八第141頁反 面、第142、146頁)。足見新吉商行詐騙集團行騙之模式, 係由各該成員等自行選定或依其對產品熟稔之領域,進而找 尋特定貨物之生產或銷售之廠商,並撥打電話下單訂貨,客 觀上雖有各自負責行騙之對象,然渠等均以新吉商行為交易 據點,並對於彼此所為均係採用相同手法,向各該被害商家 施用詐術行騙之事實,並無二致,其等於接聽電話時,仍彼 此支援,隱瞞訂貨人之真實身分,並相互配合、拉抬訂貨人 之職位或職稱,諸如張主任云云,其目的不外製造新吉商行 乃一正常營業商號之假象,使被害廠商因此陷於錯誤,且此 等諸多分工,所形成一公司或商號中員工、主管及老闆,層 層分明之假象,正是多人組成犯罪集團之優勢所在。況被告 陳劉生於同案被告許耕源向附表一編號二之廠商下訂時,因 共同被告許耕源對布疋不熟,並有在旁指導布類之規格及樣 本要如何說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許耕源於檢察官偵查 中證述無誤(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52 號卷三第123頁);而其事後復與被告梁伯卿於97年8月18日 及之後一、兩個禮拜內某日,共同前往林志祥處兜售布疋、 茶葉及背心一節,業據證人林志祥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 (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52號卷二第 208頁、卷三第112頁),足認被告陳劉生不僅參與詐欺犯行 至新吉商行倒閉,猶於倒閉後繼續進行銷贓之行為。是以被 告陳劉生除就其坦承參與之自行訂貨詐騙部分外,就其他成 員下訂詐騙部分,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㈤又被告梁伯卿固以上情置辯,然於原審100年1月17日審判期 日中業就本件起訴之5件詐欺取財既遂、2件詐欺取財未遂部 分,均表明全部認罪,對於全部詐騙過程,其均在場聽聞, 附表一編號一、五所示之犯行為被告顏啟雲、編號二所示之 犯行為被告許耕源、編號三、六、七所示之犯行為綽號「水 生」之人、編號四所示之犯行則為被告陳劉生叫貨等情,亦 詳述明確(見原審卷七第279頁)。且本件犯行既遂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一、五所示之茶葉,被告梁伯卿即各以1萬5千 元、1萬2千元之代價,分別購入30斤、20斤,編號四的帆布 ,則買了2萬元;嗣後並與被告陳劉生共同前往林志祥處銷 贓,林志祥僅購買2616碼的帆布一節,亦據被告梁伯卿於原 審供述無誤(見原審卷一第105頁反面、第106頁),核與證 人林志祥於偵查中證述相符(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8452號卷二第208頁、卷三第113頁)。 ㈥再者,被告梁伯卿於97年6月間加入新吉商行時,正因其於 彰化經營之宏展家具行為詐欺案件(即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部分;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4罪、8月、6月共6罪 、4月共12罪、9月、7月共6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經 本院駁回上訴確定)逃匿中,其對此等詐騙手法,焉有不知 之理。又證人陳劉生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提示97年 7月24日17時47分5秒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 譯文A:「長仔」(顏啟雲),B:梁伯卿,A:喂。B:嘿阿 生咁還有在哪兒嗎?A:說要回去了。B:還在嗎?A:沒有 。B:回去了。A:恩。B:走多久了?A:PIKU的說好了嗎? 】這通電話是何意?)我知道『長仔』(顏啟雲)去買人頭 票。平常都是『長仔』(顏啟雲)在顧店,那天我回家了, 是『長仔』(顏啟雲)在顧店,是他跟梁伯卿在通電話,這 通應該是『長仔』(顏啟雲)訂茶葉,人頭票已準備好了嗎 。『PIKU』應該是條子指芭樂票。(問:為何『長仔』(顏 啟雲)買茶葉,梁伯卿要準備芭樂票?)那就是梁伯卿有參 與決策。(問:梁伯卿是否共犯?)應該是。(問:為何梁 伯卿是共犯?)很多事情,『長仔』(顏啟雲)都有跟梁伯 卿商量,如貨品、買芭樂票要跟誰付貨款。(問:你跟梁伯 卿何人比較早加入新吉商行?)我第1次下去公司,就有看 到梁伯卿在新吉商行。(問:梁伯卿負責何事?)跟『長仔 』(顏啟雲)負責決策、協商,梁伯卿有時會打電話來及接 廠商電話。」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第8452號卷一第143、144頁);又證人許耕源偵查中結證稱 :「(問:新吉商行到底是何人是老闆?)梁伯卿拿錢出來 的,新吉商行成員有梁伯卿、陳仔、我、長仔及一位年輕人 ,這位年輕人約40幾歲,這位是陳仔找來的,胖胖的。(問 :新吉商行業務有那些人?)梁伯卿指揮我們訂貨,我及陳 劉生及長仔的一位朋友是業務,我是騙人的。(問:【提示 97年10月8日許耕源自白書】寫到『梁伯卿出錢叫貨、指揮 ,陳劉生、許耕源業務叫貨,長仔叫貨指揮』,有何意見? )沒有,事實就如我自白書所寫(問:你為何知道新吉商行 的錢是梁伯卿出的?)我在公司聽到梁伯卿跟長仔在說,公 司他出錢,叫長仔去租房子。(問:何人叫你去新吉商行上 班?)長仔及梁伯卿叫的。」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52號卷二第134之1、139頁、卷三第114 、115頁);而被告梁伯卿於偵查中及原審亦自承確有分擔 詢問空頭支票、找人刻新吉商行大章及圓形戳章、幫忙接聽 電話、參與附表一編號二案件之討論及代為收受樣品等情, 核與證人許耕源、陳劉生於檢察官偵查中之相符(見原審卷 七第274頁及反面、第276頁反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度偵字第8452號卷三第117頁、原審卷八第146頁);況 依卷附通聯譯文及原審製作之通聯記錄與譯文對照表顯示, 被告梁伯卿早於97年6月10日即已到達臺南縣安定鄉,以其 本為彰化縣人,復因案臨時躲避、逃匿至南部地區,對於當 地顯然並非熟悉;而其確於新吉商行成立初期即已加入新吉 商行,並有長期居住於新吉商行內之事實,均據證人戴潤田 、方錦雀證述明確,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卷為證( 見原審97年度聲監續字第159號卷第64頁、彰化縣警察局鹿 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0970020011號刑案偵查卷宗第539、541 、545、547頁),顯見被告梁伯卿絕非僅因躲債而住在新吉 商行,其確有以自己參與犯罪之意思,分擔整個犯罪集團之 運作,而有加入該犯罪集團之犯意甚明。 ㈦證人許耕源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何計算報酬、新吉商行 有無就詐得財物後要如何處理的規定、若有人載貨過來要如 何點收、若要賣的時候要如何處理、若有賣出時錢要如何處 理、新吉商行何時租屋、共騙多少東西、騙得的東西送去何 處,其均不知道云云;其雖均推稱不知道云云,然亦證稱依 照地院的筆錄內容,其在地院所述均實在,現在所問的,因 時隔已久,也都忘了;就照地院的筆錄等語,復證稱:租屋 的事情,其知道是被告梁伯卿出的;是「長仔」(台語;按 係被告顏啟雲)跟其講說,錢、這間公司是被告梁伯卿出的 ,因時隔多年,其沒有記日期,至於地點,是在新吉公司裡 面說的;被告梁伯卿也在那邊等語(見本院卷第182至183頁 反面),就有關新吉商行租屋事宜係被告顏啟雲告知係被告 梁伯卿出資,且被告梁伯卿亦有在場等情,固以證人許耕源 就新吉商行租屋出資一事係輾轉經由被告顏啟雲告知,惟上 開對話之際被告梁伯卿亦有在場,顯見渠等各該成員彼此間 就談論新吉商行之經營毫無隱晦,並無刻意對各該成員有所 隱瞞,亦堪佐證渠等確有共同參與新吉商行名義交易各該詐 騙犯行。又證人陳劉生於偵查中結證稱:向彰化陳先生詐騙 這些布被告梁伯卿沒有參與與廠商接洽,8月貨到公司,梁 伯卿就把貨載至秀水,隔幾天其與梁伯卿載到林志祥處出售 給林志祥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 52號卷第33、34頁);其復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時雖稱:其在 新吉商行這段期間,沒有薪水;其都沒有參與這一方面的事 情,也沒有得到任何的回報或是什麼比例、什麼的,根本都 不曉得;亦不瞭解新吉商行有無規定廠商貨物送來後要由誰 點收、廠商的貨物進來以後應該要由誰保管;其根本都沒參 與內部的事情,也不曉得貨物出售的流程由誰決定,因為其 本身有在車廠上班,偶爾下來新吉商行而已,至於其他方面 ,根本都不瞭解云云,然其亦證稱:「益彰」這一家廠商是 其在電話簿裡面查出來的資料;向「益彰」這家廠商詐欺所 得的帆布賣給林志祥,拿了2萬元,本來說要拿給梁伯卿轉 給社長即顏啟雲,後來梁伯卿有無找到顏啟雲、有無把錢轉 給他,就不知道、不瞭解了;至於其根本都沒有拿到錢;當 時是其與梁伯卿同時將帆布載到林志祥那邊;就送了1次, 第2次去是要跟林志祥結帳,就兩次;是梁伯卿開車,渠等2 人一起同時把貨送到林志祥那邊;在新吉商行是領月薪;是 講兩萬多元還是多少,已忘記了,因為事實上也沒有拿到這 一筆錢;因為其對布方面,稍微有一點瞭解,所以就針對布 的方面去揣摩這一些訂單;其承認有關詐騙益彰紗布公司的 部分;其只知道「益彰」送的貨是由貨運公司送來,記得那 天是由其來收,貨就擺在公司裡面;至於其他,他們下的訂 單,確實不瞭解是由誰來收貨或擺在何處或是送到何處,其 不清楚;公司沒有規定自己下的訂單要由自己收貨、驗收、 保管,其不知道,因為只下了這張訂單,其收了這一批貨, 就這樣而已;公司沒有就此類有通案規定;其確實不瞭解內 部有何規定;賣給林志祥的帆布是其跟梁伯卿一起去,林志 祥付了2萬元給其,渠等本來要拿回去給顏啟雲,因為梁伯 卿說要拿回去轉給顏啟雲,後來那2萬元就轉給梁伯卿其也 沒有拿到2萬元;2萬元的貨款其沒有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 184至187頁反面),且證人陳劉生於偵查中結證稱:向彰化 陳先生詐騙這些布被告梁伯卿沒有參與與廠商接洽,8月貨 到公司,梁伯卿就把貨載至秀水,隔幾天其與梁伯卿載到林 志祥處出售給林志祥;賣布收取2萬元現金梁伯卿說要拿回 去轉給公司,但不知有無交回;梁伯卿負責新吉商行決策及 政策,或者由他與社長商量;顏啟雲是社長,是他租屋成立 公司,負責公司政策、決策及如何跟廠商協調商訂貨、出貨 及轉賣、付款、付票事宜,也由社長及梁伯卿指揮渠等跟廠 商訂貨、出貨,渠等要向他們2人報告等語(見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52號卷第33至35頁),均明確 指證被告梁伯卿確有參與詐騙集團運作,且係與被告顏啟雲 居於主導地位,而證人陳劉生並於原審結證稱:益彰公司的 貨送來時由其簽收,當時顏啟雲在場;過了幾天送到梁伯卿 家,然後才拿去賣;因為要省租金,買主還沒談妥,新吉商 行很窄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71頁反面),被告梁伯卿於原 審亦以證人身分陳稱:陳劉生向益彰公司訂的布拿到其住處 是因怕人家找上門,因其知道公司要倒了;是其開貨車至臺 南載布回來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77頁反面),顯見被告陳 劉生向益彰公司詐得貨品後,在銷贓前更係先由被告梁伯卿 載回其住處存放。被告梁伯卿雖辯稱其於布不瞭解、僅是單 純在場、幫忙載貨、貨款係證人陳劉生要求其拿回公司云云 (見本院卷第187頁反面),惟其非但夥同證人陳劉生送貨 至林志祥處銷贓,復再夥同證人陳劉生至林志祥處收款2萬 元,更再由被告梁伯卿將收具得貨款交回新吉商行,其就證 人陳劉生下訂詐得之帶帆布銷贓收款及繳回集團款項全程參 與,顯見其就各該下訂詐騙後續事宜,猶有參與。況依證人 陳劉生雖證稱並未領得薪資云云,然其亦證稱銷贓所得2萬 元均交給被告梁伯卿,而其薪資係月薪,就下訂單詐得貨品 後收貨、驗收、保管無通案規定,其確實不瞭解內部有何規 定等情,堪認新吉商行詐騙集團各該成員詐得貨品後,並無 區分各該下訂詐騙者僅各取得各自詐騙貨物,且猶就銷贓後 之款項交還新吉商行統籌處理,益徵各該新吉商行各該成員 就渠等各該詐騙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㈧至被告梁伯卿之辯護人雖於原審辯護稱被告梁伯卿應係涉犯 故買或收受贓物罪云云,然按刑法上贓物罪之成立,以關於 他人犯罪所得之財物為限,若係因自己犯罪所得之物,不論 其為正犯或教唆犯、幫助犯,則其於犯罪後,復收受該犯罪 所得之贓物,其受贓行為當然包括於原犯罪行為之中,自無 再成立收受贓物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690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梁伯卿既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 與該犯罪集團之犯行,貨物本為渠等犯罪所得之贓物,嗣後 縱有買賣之行為,即無再行論以贓物罪之情,辯護人所辯尚 屬無稽。 ㈨另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3日刑偵六二字第099 0180823號函檢附之通聯譯文,共同被告許耕源於97年8月9 日下午4時41分許,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被告梁伯卿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容略以:( A:許耕源,B:梁伯卿) A:那東西用走沒? B:要載我那些東西,不然白天怎麼看路。 A:那用的完嗎? B:應該可以。 A:這樣喔,那你現在要用回去家裡嗎? B:對啊! A:什麼東西放在那邊? B:現在就沙發椅、兩張桌子,你的櫥櫃和床舖。 A:這樣而已? B:對啊! 被告梁伯卿於97年8 月10日晚上7 時40分許,以其持用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許耕源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內容略以:(A:梁伯卿,B:許耕源) A:你有去載嗎? B:我現在在聯絡車子。 A:如果你晚上沒去載,明天就不要去載。 B:怎麼說? A:他明天約好幾個要來拿錢,你是要讓他們抓嗎? B:喔,我現在在聯絡車子。 A:反正,明天開始就不要去了。 B:喔,晚上沒用好,就不要去就對了。晚上我再看情形, 如果不行就不要去拼,我在約人調車,再看怎樣,我自 己想啦。 A:我就是跟你交代這樣就對了。 B:好,我知道! (見原審卷七第188、198頁)。 證人許耕源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8月9日被告梁伯卿在電話中 要其去載什麼東西忘記了云云,復證稱:8月10日被告梁伯 卿叫其去載東西,隔天不要去,不然會被人家抓到是叫其去 載桌子,辦公桌;那是他打電話給其叫其去載的;前一天其 沒有打,其記得我沒有打電話;如果說叫其去載桌子的這件 事,其知道,其有印象;其要叫梁伯卿去載什麼沒有印象云 云,惟其於原審證稱:8月9日下午其打電話問梁伯卿,因有 些東西是梁伯卿向其借的,其想如果他們不要做了,想要搬 回來;梁伯卿打給其叫其搬東西,後來其沒有去搬,因沒有 貨車;97年8月10日晚上7時40分許通話係梁伯卿叫其不要去 了,因為渠等聯絡廠商來拿錢,去的話會被抓,其不知哪個 廠商要來收錢等語(見原審卷七第339頁),顯見上開通話 均確係被告梁伯卿與許耕源間之對話,而新吉商行成員分別 於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之97年8月8日、9日收受貨物後, 即已打算惡性倒閉、人去樓空,且欲將許耕源提供放置該處 之傢俱搬離現場,被告梁伯卿更於97年8月10日主動告知證 人許耕源於翌日切勿再返回新吉商行,以免被抓等內容觀之 ,被告梁伯卿猶通知集團成員於特定日後勿再返回新吉商行 以免被抓,益徵被告梁伯卿確有參與新吉商行成員之各該詐 騙犯行無疑。 ㈩又附表一編號六、七部分,係由綽號「水生」之人分別冒用 「張志明」、「張嘉明」之名義,向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 之廠商訂貨一節,已如前述;而證人吳益田於原審結證稱: 「(問:你是否經營名登精品百貨有限公司?)是,在台南 永康。(問:請詳述被騙經過?)有一個自稱張先生的人, 打電話給我二、三次,說要禮品,要買毛巾,第一次我就去 談,隔了二天我就去送貨。(問:第一次談的人是誰?)比 較黑沒有那麼白,年紀像是在庭的梁伯卿,身體好像比在庭 的梁伯卿瘦,但好像沒有在庭上。我去談的時候,新吉商行 裡面只有一個人,但是我去當天沒有看到該女生,我曾經回 撥電話時,有女生接電話,之後轉接給張先生。第一次談的 時候,我就跟張先生達成口頭協議,第二次見面,是97年8 月8日送貨,我一共送了182打又7條的毛巾,我是親自去送 貨,收貨的人自稱姓張,我從聲音來判斷就是打電話給我訂 貨的張先生,我當時要求他要付現金,結果他給我一張票, 我照會之後就知道是芭樂票,沒有提示。(問:當時你的手 機幾號?)0000000000號,張先生是打這個電話給我,我也 是用這個電話回撥他們市內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號 ,該人自稱張志明主任,是活動中心的主任。(問:【提示 簽收單】跟你簽收的人是何人?)簽收單上寫8/8、張【外 畫○】,就是收貨的張先生當場在我面前簽的。(問:支票 上的『新吉商行』背書是何人所蓋?)是該自稱張先生的人 在我面前蓋的圓戳章。(問:從頭到尾是否只跟一個人接觸 ?)是,電話跟在場的都是同一個人,店裡面也沒有其他人 出入。」等語;證人廖振輝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問: 你如何跟新吉商行接觸?)在97年8月間有一個自稱『張志 明』的先生,有一個活動要背心,我就在8月12日送貨去台 南安定的新吉商行,我就讓他簽收,之前在電話中談好貨到 付款,結果我到現場的時候,他說他合夥人還沒有回來,要 我先下貨晚一點,他要拿錢來,我看他很老實,我就先卸貨 ,隔天下午我就回去臺南找,店門已經關閉,店裡面也沒有 人,我問鄰居他們就說當天晚上他們就搬走了,我就去報案 。(問:你到現場是與何人接觸?)叫貨的有一個,說要付 錢的又是另外一個,所以電話中有二個人跟我接觸,我到現 場只有一個人,我聽聲音跟叫貨的人應該是同一個人。我送 貨去,從頭到尾只有看到一個人。」等語(見原審卷七第 330頁及反面、卷八第54頁反面)。可知,依上開證人等所 述,送貨當時與其等接洽、點收貨物之人,除依聲音判斷為 同一人外,該人均有向其等自稱為「張先生」即為訂貨之人 ,復均當場請該人簽收,而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文書各簽署 「張(外畫○)」,以表示確係訂貨之「張志明」、「張嘉 明」人點收無訛之意,此部分固有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行,惟係綽號「水生」之人所為,應無疑義。至新吉商行該 集團內其他成員固就渠等共同詐騙貨品部分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然其他成員就各該筆貨品送來簽收過程等細節、 收貨人有無冒名偽簽以收取貨品等情,尚無證據可佐。況被 告即證人陳劉生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其不瞭解新吉商行有 無規定廠商貨物送來後要由誰點收、廠商的貨物進來以後應 該要由誰保管;也不曉得貨物出售的流程;其他下的訂單, 確實不瞭解是由誰來收貨或擺在何處或是送到何處;公司沒 有規定自己下的訂單要由自己收貨、驗收、保管,其不知道 ,因為只下了這張訂單,其收了這一批貨,就這樣而已;公 司沒有就此類有通案規定;其確實不瞭解內部有何規定等語 (見本院卷第184至187頁反面),亦無從認定新吉商行詐騙 集團成員就收取詐得貨物時,各該成員就各筆交易如何收貨 、有無冒名簽收等細節有何犯意聯絡,是就該綽號「水生」 之人就附表一編號六、七詐騙貨品時冒名簽收所為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行,難認被告顏啟雲、梁伯卿、陳劉生與「水生 」之人有何犯意聯絡。 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者,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均屬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 可供參考。即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 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 法院著有25年度上字第2253號判例參照。蓋共同正犯,係共 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 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 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間接之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復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 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 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 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 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 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 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 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55年度 台上字第522號、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85年度台上字第496 2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28年上字第3 110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 旨參照)。換言之,如行為人所參與者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究屬共同正犯抑或幫助犯,端賴其主觀犯意為斷, 如係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與其他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縱其所為非屬構成要件行為,惟 其既有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之共同行為決意, 自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屬共同正犯。又虛設 行號佯為訂貨詐騙貨品之犯罪型態,除由人頭擔任名義負責 人,且需有人就內部運作之經營掌控,並由集團成員向各該 被害廠商訂貨,經連繫後談妥俟被害廠商依約送貨交付,且 於廠商來電接洽、送貨人員詢問送貨地址均需由集團成員應 對,嗣由成員收受、存放及覓得銷贓管道,出售詐得貨品, 所得財物猶均繳回新吉商行等情,已如前述,各該集團成員 最終無非詐得貨品後出售牟利,係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 之集團性犯罪,足見參與新吉商行之被告顏啟雲、梁伯卿、 陳劉生及共同被告許耕源、林文滄、綽號「水生」等詐騙集 團成員間就其各參與上開詐騙集團期間,顯係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而相互分擔詐欺取財之部分行為,且具有合同完 成詐欺行為以分取贓款之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梁伯卿雖辯以其僅承認附表一編號一、四、五的部分,其 他均不知情並未參與云云;另被告陳劉生辯以其僅承認附表 一編號四犯行,其他均與其無關云云,惟縱認被告梁伯卿有 直接對附表一編號二、三、六、七之被害廠商行騙,及被告 陳劉生直接對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六、七之被害廠 商行騙,被告梁伯卿、陳劉生、顏啟雲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 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 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且縱未與其他共同正犯直接為犯意 聯絡,被告梁伯卿、陳劉生、顏啟雲就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 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未足以渠等就各該詐騙 犯行並未全部親力親為、全程在場,及並未直接面對或與被 害廠商接洽等情,即為有利被告梁伯卿、陳劉生、顏啟雲之 認定。 此外,復有附表三所示之證據方法為憑,被告梁伯卿、顏啟 雲、陳劉生等人上開所辯,未足採信。本件犯行洵堪認定, 渠等3人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顏啟雲、梁伯卿、陳劉生就附表一編號一、四、五、 六、七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 表一編號二、三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 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顏啟雲、梁伯卿、陳劉生等人與共同 被告林文滄、許耕源、綽號「水生」之成年男子及另名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顏啟雲、梁伯卿、陳劉生等所 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均係 為滿足各次之財產利益,其犯意各別,且每次施用詐欺行為 ,被害人均不相同,是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並無密切不可 分之關係,此情亦無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 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將各自實現 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而論以一罪之集合犯之情形,是 被告等人就附表一所示之各罪,應分論併罰。又被告顏啟雲 前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5月11 日,以88年度上訴字第401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4年5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 迄95年4月4日縮刑假釋期滿,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再被告等於附 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犯行,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 行,然被害人並未出貨,其等犯罪尚屬未遂階段,起訴書雖 記載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此部分業經 原審公訴人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 財未遂罪,公訴人復有實行公訴之權,此部分本院即毋庸再 予變更,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度 減輕其刑,另被告顏啟雲部分先加後減之。 四、原審判決就被告顏啟雲、梁伯卿、陳劉生就附表一編號六、 七部分所為詐欺犯行,另為取信於上開廠商,冒用如附表一 編號六、七所示之人之名義,於附表五編號一、二所示之單 據上,偽造其等之簽名為簽收後,各持以向附表一編號六、 七所示之送貨人員而行使,分別均足生損害於附表一編號六 、七所示之廠商及被冒用之名義人,而認起訴書就附表一編 號六、七部分雖未敘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惟既與上開 論罪科刑即詐欺取財部份,有裁判上一罪之審判不可分關係 ,認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而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認係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行使偽造私 文書處斷等情,固非無見。惟查附表一編號六、七部分,係 由綽號「水生」之人分別冒用「張志明」、「張嘉明」之名 義,向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之廠商訂貨一節,已如前述; 而證人吳益田於原審結證稱:「(問:你是否經營名登精品 百貨有限公司?)是,在台南永康。(問:請詳述被騙經過 ?)有一個自稱張先生的人,打電話給我二、三次,說要禮 品,要買毛巾,第一次我就去談,隔了二天我就去送貨。( 問:第一次談的人是誰?)比較黑沒有那麼白,年紀像是在 庭的梁伯卿,身體好像比在庭的梁伯卿瘦,但好像沒有在庭 上。我去談的時候,新吉商行裡面只有一個人,但是我去當 天沒有看到該女生,我曾經回撥電話時,有女生接電話,之 後轉接給張先生。第一次談的時候,我就跟張先生達成口頭 協議,第二次見面,是97年8月8日送貨,我一共送了182打 又7條的毛巾,我是親自去送貨,收貨的人自稱姓張,我從 聲音來判斷就是打電話給我訂貨的張先生,我當時要求他要 付現金,結果他給我一張票,我照會之後就知道是芭樂票, 沒有提示。(問:當時你的手機幾號?)0000000000號,張 先生是打這個電話給我,我也是用這個電話回撥他們市內電 話00-0000000;0000000000號,該人自稱張志明主任,是活 動中心的主任。(問:【提示簽收單】跟你簽收的人是何人 ?)簽收單上寫8 /8、張【外畫○】,就是收貨的張先生當 場在我面前簽的。(問:支票上的『新吉商行』背書是何人 所蓋?)是該自稱張先生的人在我面前蓋的圓戳章。(問: 從頭到尾是否只跟一個人接觸?)是,電話跟在場的都是同 一個人,店裡面也沒有其他人出入。」等語;證人廖振輝於 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問:你如何跟新吉商行接觸?)在 97年8月間有一個自稱『張志明』的先生,有一個活動要背 心,我就在8月12日送貨去台南安定的新吉商行,我就讓他 簽收,之前在電話中談好貨到付款,結果我到現場的時候, 他說他合夥人還沒有回來,要我先下貨晚一點,他要拿錢來 ,我看他很老實,我就先卸貨,隔天下午我就回去臺南找, 店門已經關閉,店裡面也沒有人,我問鄰居他們就說當天晚 上他們就搬走了,我就去報案。(問:你到現場是與何人接 觸?)叫貨的有一個,說要付錢的又是另外一個,所以電話 中有二個人跟我接觸,我到現場只有一個人,我聽聲音跟叫 貨的人應該是同一個人。我送貨去,從頭到尾只有看到一個 人。」等語(見原審卷七第330頁及反面、卷八第54頁反面 )。可知,依上開證人等所述,送貨當時與其等接洽、點收 貨物之人,除依聲音判斷為同一人外,該人均有向其等自稱 為「張先生」即為訂貨之人,復均當場請該人簽收,而分別 於附表五所示之文書各簽署「張(外畫○)」,以表示確係 訂貨之「張志明」、「張嘉明」人點收無訛之意,此部分固 有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惟係綽號「水生」之人所為 ,應無疑義。至新吉商行該集團內其他成員固就渠等共同詐 騙貨品部分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其他成員就各該筆 貨品送來簽收過程等細節、收貨人有無冒名偽簽以收取貨品 等情,尚無證據可佐。況被告即證人陳劉生於本院審理中結 證稱:其不瞭解新吉商行有無規定廠商貨物送來後要由誰點 收、廠商的貨物進來以後應該要由誰保管;也不曉得貨物出 售的流程;其他下的訂單,確實不瞭解是由誰來收貨或擺在 何處或是送到何處;公司沒有規定自己下的訂單要由自己收 貨、驗收、保管,其不知道,因為只下了這張訂單,其收了 這一批貨,就這樣而已;公司沒有就此類有通案規定;其確 實不瞭解內部有何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84至187頁反面) ,亦無從認定新吉號商行詐騙集團成員就收取詐得貨物時, 各該成員就各筆交易如何收貨、有無冒名簽收等細節有何犯 意聯絡,是就該綽號「水生」之人就附表一編號六、七詐騙 貨品時冒名簽收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難認被告顏啟 雲、梁伯卿、陳劉生與「水生」之人有何犯意聯絡。原審判 決認被告梁伯卿、顏啟雲、陳劉生就綽號「水生」之人所為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一節,尚有未 合。被告梁伯卿、顏啟雲、陳劉生雖否認亦有參與附表一編 號六、七部分詐欺犯行,並無足採。惟原審判決就附表一編 號六、七部分尚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及定應執 行刑均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梁伯卿、顏啟雲、陳劉生等人 均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明知為新吉商行為虛設行號, 參與新吉商行佯為訂貨騙取財物後轉售方式牟利,影響社會 交易秩序,所造成被害廠商損非輕以非法手段剽竊他人辛勤 耕耘,用心經營之成果,無視於法治之存在,且被告顏啟雲 、陳劉生前均有參與虛設行號、開立空頭支票,大量進貨後 轉銷貨品牟利之同類型犯罪前科,竟復有本件犯行,被告梁 伯卿前因宏展家具行之詐欺案件,業已惡性倒閉,拖欠大量 債務於先,竟仍變本加厲,復加入此等虛設行號之犯罪集團 ,另參酌此部分犯行係由綽號「水生」之人實際訂貨詐騙, 被告顏啟雲、梁伯卿就新吉商行詐騙集團居於主導地位,而 被告顏啟雲更係該集團之樞紐,及考量被害廠商所受損害之 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六、七之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梁伯卿、陳劉生部分,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又原審判決就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部分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 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 規定,各判處被告顏啟雲、梁伯卿、陳劉生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梁伯卿、陳劉生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審酌被告等人均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明知為新吉商 行為虛設行號,猶持之空頭支票,以騙取財物後轉售牟利, 紊亂金融經濟體制,影響社會交易秩序,莫此為甚,所造成 被害廠商損失重大,輕則週轉不靈,重則倒閉破產,徒以非 法手段剽竊他人辛勤耕耘,用心經營之成果,無視於法治之 存在,迄今均未與被害廠商達成和解,難認有何悔悟之意; 尚且,被告顏啟雲、陳劉生前均有以虛設行號、開立空頭支 票,大量進貨後轉銷貨品牟利之同類型犯罪前科,竟食髓知 味、一犯再犯,顯見上開刑罰實難收警惕之效,自不得予以 輕縱;被告梁伯卿前因宏展家具行之詐欺案件,業已惡性倒 閉,拖欠大量債務於先,竟仍變本加厲,加入此等虛設行號 之犯罪集團,實應予以從重量刑;另斟酌被告陳劉生就其實 際行騙之部分,尚知坦承犯行;被告梁伯卿就整體犯罪情節 供述較詳,對犯罪事實之釐清頗有助益;均堪認良心未泯, 及被告顏啟雲為本件之主謀,犯後猶空言否認,企圖推予王 振仁、蔡承盾等人以卸責,其與被告梁伯卿就附表一全部之 犯行,乃居於主導之地位,犯罪情節較重,及考量被害廠商 所受損害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梁伯卿、陳劉生部分,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原審就此部分認事用法,尚無不合。被告梁伯 卿上訴否認參與附表一編號二、三犯行,被告陳劉生上訴否 認參與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之犯行,被告顏啟雲上訴 否認參與附表一編號二、三、四、五等犯行,俱無可採,已 如前述。又被告梁伯卿、陳劉生、顏啟雲上訴意旨另稱原審 量刑不當云云,被告梁伯卿、陳劉生復稱原審量刑過重云云 ,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 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 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 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 ,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 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 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 予尊重。原審以被告等人罪證明確,且分別本於其等之責任 為基礎,而為量定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核其量刑未逾越 法定刑度,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或過輕之情,自難認 有何不當之處,不得遽指為違法。本院審酌被告等人各該參 與犯行之情形並參酌其犯後態度等情,且就被告梁伯卿、陳 劉生部分均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度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本院認原審所為量刑職權之行使,並無明顯不妥 情事,核無撤銷改判必要,另被告梁伯卿之辯護人稱被告梁 伯卿與被告顏啟雲、陳劉生、共同被告許耕源、林文滄相較 各罪刑度排名刑期排名第四(即以原審判決總刑度為被告梁 伯卿計合計27月、被告顏啟雲合計43月、、陳劉生合計29月 、共同被告許耕源28月、林文滄合計25月),然定執行刑時 定為第二,有違比例原則云云,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 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 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 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 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 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 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 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被告梁伯 卿較諸被告陳劉生、共同被告許耕源、林文滄而言,就該新 吉商行詐騙集團更居於主導綜覽之地位,原審執行刑就被告 梁伯卿部分僅次於首謀之被告顏啟雲,並無不合。是被告顏 啟雲、梁伯卿、陳劉生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 就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被告梁 伯卿、陳劉生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98年6月19日公布):「中華民 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 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 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 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其後,刑法第41條8項於 98年12月30日公布,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為:「第1 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足見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僅係將上開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之內容予以明文化,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 定既經上開大法官解釋,而「失其效力」,故本件被告行為 時雖在舊法,仍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新法,而毋庸為新舊法 之比較;另刑法第41條雖分別於98年1月21日(98年9月1日 施行)、98年12月30日(99年1月1日施行)迭有修正,然關 於得以易科罰金之要件及其折算標準,均未有所異動,是此 部分亦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附此敘明。 六、又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署押係綽號「水生」之人偽簽,尚乏 實據可證被告梁伯卿、顏啟雲、陳劉生就此部分行使偽造私 文書部分犯行亦具有共犯關係,上開署押尚與被告梁伯卿、 顏啟雲、陳劉生詐欺犯行無涉,自無從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沒收。至扣案之物品,均與本件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檢察官 復未聲請宣告沒收,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 七、至起訴書另聲請宣告被告梁伯卿、顏啟雲、陳劉生強制工作 一節,經查,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 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 補充制度,且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要在維 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 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 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 、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 自須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 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 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 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本件被告梁伯卿固另犯詐 欺案件,經原審法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7年度易字第1980 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於99年5月11日,以 99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被告顏啟雲固因 同類型之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9年5月31日, 以99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被告陳劉 生亦因同類型之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 6月13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8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 為有期徒刑7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9年2月25日,以99年度臺 上字第10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均有前揭前案紀錄表 在卷為憑,然其等前案之素行狀況業已作為本案量刑之審酌 基礎,尚不得以其等曾於同一時期犯罪,或曾涉犯同類型案 件,即遽以認定有犯罪之習慣;況改正被告犯罪之有效方法 ,應於提供其適當之更生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等,並 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且強制工作之保安處 分係就被告人身自由之長期且嚴格之限制,自應從嚴認定之 ,依上揭規定與說明,足認被告等3人宣告之刑,與其犯行 之處罰已屬相當,該等有期徒刑之諭知倘經確實執行完畢, 應足收儆懲之效,故認尚無併予諭知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被告顏啟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而未於本院審判 期日到庭者,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 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六、七部分如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得上 訴。 其他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一: ┌─┬───┬─────┬────────────┬───────────┐ │編│被害人│交付貨物時│犯罪方法 │主文(編號一至五為原審│ │號│ │間、地點 │ │判決主文) │ ├─┼───┼─────┼────────────┼───────────┤ │一│若水茶│97年7 月11│推由顏啟雲以林文滄(另經│(原審判決主文) │ │ │集/ 錢│日、臺南縣│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顏啟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亮酉 │安定鄉新吉│)之名義,於97年7月7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村新吉70之│以新吉商行之00-0000000號│。 │ │ │ │2 號新吉商│市內電話撥打被害商行之 │梁伯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行 │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向被害商行之錢亮酉訂購茶│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葉90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折算壹日。 │ │ │ │ │,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上│陳劉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開價值79600元之茶葉交予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接貨之顏啟雲,並由顏啟雲│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折算壹日。 │ │ │ │ │空頭支票予送貨之錢亮酉;│ │ │ │ │ │嗣上開支票經提示因存款不│ │ │ │ │ │足遭退票。 │ │ ├─┼───┼─────┼────────────┼───────────┤ │二│鴻利針│本件為未遂│推由許耕源(另經原審判處│(原審判決主文) │ │ │織廠/ │無交付貨物│有期徒刑2月確定)冒用「 │顏啟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羅莉稜│時間、地點│陳先生」之名義(起訴書誤│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載為以「劉先生」之名義)│伍月。 │ │ │ │ │,於97年7月23日前某日( │梁伯卿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起訴書誤載為7月23日), │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以新吉商行之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內電話撥打被害商行之 │仟元折算壹日。 │ │ │ │ │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向│陳劉生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被害商行之劉銘欽訂購紗布│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5噸,嗣因付款條件未談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未出貨而未遂。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三│天香企│本件為未遂│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原審判決主文) │ │ │業社/ │無交付貨物│「水生」之成年男子(起訴│顏啟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張瓊惠│時間、地點│書誤載為顏啟雲)冒用「張│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志明」之名義,於97年8 月│伍月。 │ │ │ │ │1 日(起訴書誤載為8 月2 │梁伯卿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日),以新吉商行之06-593│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7330號市內電話撥打予被害│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商行之張瓊惠所持用之0935│仟元折算壹日。 │ │ │ │ │671919號行動電話,向其訂│陳劉生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購天香雞精50箱,嗣因付款│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條件未談妥未出貨而未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四│益彰紗│97年8 月4 │推由陳劉生以林文滄(另經│(原審判決主文) │ │ │布興業│日(起訴書│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顏啟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誤載為8 月│)之名義,於97年7月24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司/ 邱│3 日)、臺│前某日,以新吉商行之 │。 │ │ │碧真 │南縣安定鄉│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撥打│梁伯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新吉村新吉│被害公司之00 -0000000號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70之2 號新│市內電話,向被害公司之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吉商行 │瑞麟訂購帆布25支(總共 │折算壹日。 │ │ │ │ │2616碼)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陳劉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於97年8月2日委由「新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線全省快遞公司」於左列時│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間、地點將上開價值84079 │折算壹日。 │ │ │ │ │元之帆布交予接貨之陳劉生│ │ │ │ │ │,陳劉生並藉故積欠貨款。│ │ │ │ │ │嗣推由陳劉生及梁伯卿於同│ │ │ │ │ │年8月中,將該批帆布載往 │ │ │ │ │ │林志祥住處售予林志祥。 │ │ ├─┼───┼─────┼────────────┼───────────┤ │五│曾秀英│97年8 月5 │推由顏啟雲以林文滄(另經│(原審判決主文) │ │ │ │日(起訴書│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顏啟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誤載為8 月│)之名義,於97年8月2日前│,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4 日)、臺│某日,以新吉商行之06-593│。 │ │ │ │南縣安定鄉│7330號市內電話撥打被害人│梁伯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新吉村新吉│曾秀英所持用之 000000000│,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70之2 號新│3號行動電話,向被害人訂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吉商行 │購茶葉60斤,致被害人陷於│折算壹日。 │ │ │ │ │錯誤,而於左列時間、地點│陳劉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將上開價值120000元之茶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交予接貨之顏啟雲,並由顏│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啟雲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所│折算壹日。 │ │ │ │ │示之空頭支票予曾秀英用以│ │ │ │ │ │支付價金,佯稱事後再以現│ │ │ │ │ │金120000元將該紙支票換回│ │ │ │ │ │;嗣上開支票經提示因存款│ │ │ │ │ │不足遭退票。 │ │ ├─┼───┼─────┼────────────┼───────────┤ │六│名登精│97年8 月8 │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顏啟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品百貨│日、臺南縣│「水生」之成年男子(起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有限公│安定鄉新吉│書誤載為顏啟雲)冒用「張│。 │ │ │司/ 吳│村新吉70之│志明」之名義,於97年8 月│梁伯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益田 │2 號新吉商│5 日,以新吉商行之06-593│,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行 │7330號市內電話撥打被害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司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折算壹日。 │ │ │ │ │,向被害公司之員工訂購毛│陳劉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巾182 打又7 條(起訴書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載為180 打),致被害人陷│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地│折算壹日。 │ │ │ │ │點將上開價值80000 元之毛│ │ │ │ │ │巾交予接貨之綽號「水生」│ │ │ │ │ │之人,「水生」並交付如附│ │ │ │ │ │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空頭支票│ │ │ │ │ │予送貨之吳益田;嗣經吳益│ │ │ │ │ │田向銀行查詢始知該紙支票│ │ │ │ │ │為空頭支票而未予提示。(│ │ │ │ │ │另且由「水生」自行在上開│ │ │ │ │ │被害公司之銷貨單上偽簽「│ │ │ │ │ │張(外畫○)」,以表示張│ │ │ │ │ │志明本人簽收之意,並交付│ │ │ │ │ │予送貨之吳益田而行使) │ │ ├─┼───┼─────┼────────────┼───────────┤ │七│虎尾旗│97年8 月9 │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顏啟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幟社/ │日、臺南縣│「水生」之成年男子(起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廖毓仁│安定鄉新吉│書誤載為顏啟雲)冒用「張│。 │ │ │ │村新吉70之│嘉明」之名義(起訴書誤載│梁伯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 號新吉商│為「張志明」),於97年8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行 │月1 日,以新吉商行之06-5│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937330號市內電話撥打被害│折算壹日。 │ │ │ │ │公司之00-0000000號市內電│陳劉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話,向被害商號之廖振輝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購背心1200件,致被害人陷│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地│折算壹日。 │ │ │ │ │點將上開價值84000 元之背│ │ │ │ │ │心交予接貨之綽號「水生」│ │ │ │ │ │之人。(另由「水生」在上│ │ │ │ │ │開被害公司之估價單上偽簽│ │ │ │ │ │「張(外畫○)」,以表示│ │ │ │ │ │張嘉明本人簽收之意,並交│ │ │ │ │ │付予送貨之廖振輝而行使之│ │ │ │ │ │) │ │ └─┴───┴─────┴────────────┴───────────┘ 附表二:支票明細 ┌─┬─────┬────┬─────┬────┬──────┬─────┐ │編│付款銀行 │帳號 │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號│ │ │ │ │ │ │ ├─┼─────┼────┼─────┼────┼──────┼─────┤ │一│合作金庫東│10287-9 │KK004367 │許銘麟 │97年8 月15日│ 769,600元│ │ │沙鹿分行 │ │ │ │ │ │ ├─┼─────┼────┼─────┼────┼──────┼─────┤ │二│國泰世華銀│2357-1 │MC0000000 │陳銘裕 │97年9 月10日│ 110,000元│ │ │行鳳山分行│ │ │ │ │ │ ├─┼─────┼────┼─────┼────┼──────┼─────┤ │三│彰化商業銀│00000000│CN0000000 │承竣企業│97年9 月25日│ 80,000元│ │ │行鳳山分行│ │ │有限公司│ │ │ │ │ │ │ │、王慶祥│ │ │ └─┴─────┴────┴─────┴────┴──────┴─────┘ 附表三:證據資料明細 ┌─┬────┬─────┬─────────────────────────┐ │編│被害廠商│證明之犯罪│證據資料明細 │ │號│及負責人│事實 │ │ │ │/代表人 │ │ │ ├─┼────┼─────┼─────────────────────────┤ │一│若水茶集│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錢亮酉97年8 月25日警詢(鹿警分偵字第 9070│ │ │/ 錢亮酉│一之犯罪事│ 020011號警卷(下稱警卷)第496 至第499 頁) │ │ │ │實 │ 、97年9月22日警詢(97年度偵字第8452號偵卷(下稱 │ │ │ │ │ 偵卷)(一)第182至183頁)、100年3月21原審審理(原│ │ │ │ │ 審97年度易字第1980號卷(下稱原審卷)(八)第53至54│ │ │ │ │ 頁)之證述。 │ │ │ │ │(2)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支票明細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警卷第505至506頁)。 │ │ │ │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沙鹿分行99年8 月20日函及檢附 │ │ │ │ │ 開戶人基本資料(原審卷(六)第19至21頁)。 │ │ │ │ │ │ ├─┼────┼─────┼─────────────────────────┤ │二│鴻利針織│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劉銘欽97年10月30日偵訊(偵卷(三)第95至97 │ │ │廠/ 羅莉│二之犯罪事│ 頁)之證述。 │ │ │稜 │實 │ │ ├─┼────┼─────┼─────────────────────────┤ │三│天香企業│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張瓊惠97年9 月6 日警詢(警卷第474 至第477│ │ │社/ 張瓊│三之犯罪事│ 頁)、100年4月18日原審審理(原審卷(八)第137頁反│ │ │惠 │實 │ 面至第139頁)之證述。 │ │ │ │ │(2)手寫有「新吉商行張主任志明、000000000 、0984 │ │ │ │ │ 086644」之紙條(警卷第481頁)。 │ ├─┼────┼─────┼─────────────────────────┤ │四│益彰紗布│附表一編號│(1)證人陳瑞麟97年8 月24日警詢(警卷第484 至第487 │ │ │興業有限│四之犯罪事│ 頁)、97年9 月10日警詢(警卷第488 至第489頁)、 │ │ │公司/ 邱│實 │ 97年9 月24日偵訊(偵卷(一)第233 至第234頁)之證 │ │ │碧真 │ │ 述。 │ │ │ │ │(2)證人黃三合97年8 月25日警詢(97年度聲拘字第250 │ │ │ │ │ 號偵卷(下稱聲拘卷)第186 至第188 頁)之證述。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490 頁)。 │ │ │ │ │(4)新航線全省快遞寄件存根(警卷第492-1頁)。 │ │ │ │ │(5)新航線全省快遞收件存根(聲拘卷第193頁)。 │ │ │ │ │(6)益彰紗布興業有限公司開予新吉商行之統一發票存根 │ │ │ │ │ 聯(警卷第493 頁)。 │ │ │ │ │(7)益彰紗布興業有限公司97年8 月2 日出布明細碼單( │ │ │ │ │ 警卷第494 頁)。 │ │ │ │ │(8)新吉商行向益彰紗布興業有限公司訂購之訂購單(警 │ │ │ │ │ 卷第495 頁)。 │ ├─┼────┼─────┼─────────────────────────┤ │五│曾秀英 │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曾秀英97年9 月12日警詢(偵卷(一)第212 至 │ │ │ │五之犯罪事│ 215 頁)、97年10月2 日偵訊(偵卷(二)第61至62頁 │ │ │ │實 │ )、100年1月17日原審審理(原審卷(七)第259至261頁│ │ │ │ │ )之證述。 │ │ │ │ │(2)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支票明細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偵卷(二)第9 頁)。 │ │ │ │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8 月17日函及其檢附開戶人資 │ │ │ │ │ 料(原審卷(六)第22至24頁)。 │ ├─┼────┼─────┼─────────────────────────┤ │六│名登精品│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吳益田97年8 月23日警詢(警卷第465 至46 │ │ │百貨有限│六之犯罪事│ 8頁)、100年2月11日原審審理(原審卷(七)第329頁反│ │ │公司/ 吳│實 │ 面至第331頁)之證述。 │ │ │益田 │ │(2)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支票明細(警卷第473頁) │ │ │ │ │ 。 │ │ │ │ │(3)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9年8 月24日函及其檢附開戶 │ │ │ │ │ 人基本資料(原審卷(六)第11至13頁)。 │ │ │ │ │(4)名登精品百貨有限公司97年8 月7 日銷貨單(警卷第 │ │ │ │ │ 472 頁)。 │ ├─┼────┼─────┼─────────────────────────┤ │七│虎尾旗幟│附表一編號│(1)證人廖振輝97年8 月12日警詢(警卷第507 至509頁)│ │ │社/ 廖毓│七之犯罪事│ 、97年8 月14日警詢(警卷第510 至511 頁)、97年8 │ │ │仁 │實 │ 月25日警詢(警卷第518 至520 頁)、97年9 月23日警│ │ │ │ │ 詢(偵卷(一)第153 至154 頁)、97年9 月24日偵訊(│ │ │ │ │ 偵卷(一)第236 至237 頁)、97年10月21日偵訊(臺灣│ │ │ │ │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核交字第4632號偵卷第3 至│ │ │ │ │ 4頁)、100年3月21日原審審理(原審卷(八)第54頁反 │ │ │ │ │ 面至第55頁)之證述。 │ │ │ │ │(2)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海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三聯單(警卷第514 頁)。 │ │ │ │ │(3)虎尾旗幟社97年8 月10日估價單(警卷第514 頁)。 │ │ │ │ │(4)新吉商行向虎尾旗幟社訂購之訂購單(警卷第517頁)│ │ │ │ │ 。 │ └─┴────┴─────┴─────────────────────────┘ 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 ┌─┬─────┬──────┬──────┬──────────────┐ │編│證明之犯罪│通訊聯絡方式│通訊開始時間│通訊監察譯文 │ │號│事實 │ │ │ │ ├─┼─────┼──────┼──────┼──────────────┤ │一│附表一編號│顏啟雲以新吉│97年7 月29日│B :喂。 │ │ │一之犯罪事│商行之06-593│下午3 時50分│A :錢先生喔? │ │ │實 │7330號市內電│10秒 │B :唉。 │ │ │ │話(代號A )│ │A :你早上手機怎都沒接,我林│ │ │ │撥打錢亮酉所│ │ 仔,我早上打好幾通喔。 │ │ │ │持用之093759│ │B :打2 通我知道,我有打你家│ │ │ │1491號行動電│ │ 裡。 │ │ │ │話(代號B )│ │A :我出去了,我告訴你,你差│ │ │ │ │ │ 不多初五或是初六再載過來│ │ │ │ │ │ ,因為最近因為颱風的關係│ │ │ │ │ │ 所以要慢幾天。 │ │ │ │ │ │B :你之前跟我說的洪文煙我查│ │ │ │ │ │ 到了,我以前在臺中市認識│ │ │ │ │ │ 的。 │ │ │ │ │ │A :他載來的都是大陸茶哩進口│ │ │ │ │ │ 的。 │ │ │ │ │ │B :這個人他多我的歲。 │ │ │ │ │ │A :他60多了。 │ │ │ │ │ │B :他們兩夫婦都四處去穿梭。│ │ │ │ │ │A :對,他都是拿一些大陸的來│ │ │ │ │ │ 賣我,錢都先拿去。 │ │ │ │ │ │B :這樣我們客戶會沒信用。 │ │ │ │ │ │A :對。 │ │ │ │ │ │B :我了解這個人,這個人生意│ │ │ │ │ │ 不能跟他做。 │ │ │ │ │ │A :都賣大陸的 │ │ │ │ │ │B :不要跟他做。 │ │ │ │ │ │A :罐子又裝的很漂亮。 │ │ │ │ │ │B :他就是在包裝材料店包的而│ │ │ │ │ │ 已,他自己沒再做茶,都是│ │ │ │ │ │ 去跟人家拿而已。 │ │ │ │ │ │A :這我很知道,我向他買了1 │ │ │ │ │ │ 、2 次了。 │ │ │ │ │ │B :喔! 你不要跟他往來。 │ │ │ │ │ │A :他有攙還是怎樣。 │ │ │ │ │ │B :很會變花樣,它的東西不行│ │ │ │ │ │ 。 │ │ │ │ │ │A :嗯,你差不多初五或初六這│ │ │ │ │ │ 2 天要載來時先打電話,我│ │ │ │ │ │ 今天有問他說差不多初五或│ │ │ │ │ │ 是初六才會近來你。 │ │ │ │ │ │B :再打電話給我。 │ │ │ │ │ │A :好,我早上打好幾通你都沒│ │ │ │ │ │ 接。 │ │ │ │ │ │B :好,歹勢。 │ │ │ │ │ │A :好,謝謝。 │ ├─┼─────┼──────┼──────┼──────────────┤ │二│附表一編號│許耕源以新吉│97年7 月23日│B :喂,鴻利。 │ │ │二之犯罪事│商行之06-593│下午4 時0 分│A :鴻利喔,劉先生在嗎? │ │ │實 │7330號市內電│6 秒 │B :出去ㄋㄟ。 │ │ │ │話(代號A )│ │ │ │ │ │撥打鴻利針織│ │ │ │ │ │廠00-0000000│ │ │ │ │ │號市內電話(│ │ │ │ │ │代號B ) │ │ │ │ │ ├──────┼──────┼──────────────┤ │ │ │許耕源以新吉│97年7 月23日│B :喂。 │ │ │ │商行之06-593│下午4 時0 分│A :劉仔喔。 │ │ │ │7330號市內電│43秒 │B :嘿。 │ │ │ │話(代號A )│ │A :我台南。 │ │ │ │撥打劉銘欽所│ │B :嘿。 │ │ │ │持用之093353│ │A :我告訴你喔,你如果初三交│ │ │ │4681號行動電│ │ 貨期來得及嗎? │ │ │ │話(代號B )│ │B :哪時候? │ │ │ │ │ │A :8 月初三。 │ │ │ │ │ │B :7 月嗎? │ │ │ │ │ │A :8 月啦,現在7 月了啊。 │ │ │ │ │ │B :8 月初三嗎? │ │ │ │ │ │A :對對。 │ │ │ │ │ │B :布嗎? │ │ │ │ │ │A :對。 │ │ │ │ │ │B :全部給你嗎? │ │ │ │ │ │A :對,5 噸。 │ │ │ │ │ │B :5 噸喔? │ │ │ │ │ │A :對。 │ │ │ │ │ │B :今天是何時? │ │ │ │ │ │A :23日,你不是說10天內嗎?│ │ │ │ │ │B :是啊,那就是10天喔。 │ │ │ │ │ │A :嘿。 │ │ │ │ │ │B :好啦。 │ │ │ │ │ │A :我告訴你喔。 │ │ │ │ │ │B :嘿。 │ │ │ │ │ │A :做生意大家說了就算,我現│ │ │ │ │ │ 在有個問題我告訴你。 │ │ │ │ │ │B :好,沒關係。 │ │ │ │ │ │A :因為我們是初次,我先匯5 │ │ │ │ │ │ 萬元訂金給你,因為你貨到│ │ │ │ │ │ 時我總是要先驗看看,大家│ │ │ │ │ │ 作生意你怕我我也怕你,對│ │ │ │ │ │ 不對。 │ │ │ │ │ │B :嘿,對對。 │ │ │ │ │ │A :你等一下帳戶給我,我訂金│ │ │ │ │ │ 和訂貨單明天我都會下,訂│ │ │ │ │ │ 金5 萬元我會匯進去,你貨│ │ │ │ │ │ 到時我隔日整理好時都跟你│ │ │ │ │ │ 匯進去。 │ │ │ │ │ │B :要不然你這樣好嗎? │ │ │ │ │ │A :嗯。 │ │ │ │ │ │B :我送貨去時,你就先匯10萬│ │ │ │ │ │ 元給我啦。 │ │ │ │ │ │A :不要又差那5 萬元啦,大家│ │ │ │ │ │ 作生意你不用怕啦。 │ │ │ │ │ │B :不是啦!我下去司機你叫或 │ │ │ │ │ │ 是我叫,運費給你出,由司│ │ │ │ │ │ 機到時看多少錢跟你請,下│ │ │ │ │ │ 去跟你收現金。 │ │ │ │ │ │A :你總是貨要先讓我驗收啊。│ │ │ │ │ │B :對。 │ │ │ │ │ │A :比如說貨今天到我卸下看怎│ │ │ │ │ │ 樣,OK後錢隔日就能匯給你│ │ │ │ │ │ ,假如卸下後有瑕疵那我…│ │ │ │ │ │ (笑聲)。 │ │ │ │ │ │B :我要跟你說一下,如果品質│ │ │ │ │ │ 不好沒關係,你可以布讓我│ │ │ │ │ │ 看,因為我們工廠不會跑啦│ │ │ │ │ │ 。 │ │ │ │ │ │A :對啦! 那不是說會不會跑。│ │ │ │ │ │B :如果說布是我的,大家作生│ │ │ │ │ │ 意信任,壞的部分我會理賠│ │ │ │ │ │ 到足。 │ │ │ │ │ │A :對啦! 不行就退,又沒什麼│ │ │ │ │ │ ,是不是這樣。 │ │ │ │ │ │B :我的布染整部份,有污點檢│ │ │ │ │ │ 查時會標示在帳單上。 │ │ │ │ │ │A :對啦,不能有污點,現在問│ │ │ │ │ │ 題是我匯5 萬元訂金給你就│ │ │ │ │ │ 是要跟你做生意。 │ │ │ │ │ │B :董仔,因為我要付些紗款。│ │ │ │ │ │A :對啊! 你東西來我隔日就匯│ │ │ │ │ │ 了啊,做生意是要久久長長│ │ │ │ │ │ ,又不是做一趟的。 │ │ │ │ │ │B :我就是貨款要… │ │ │ │ │ │A :你比如說今天下午到,我一│ │ │ │ │ │ 大早就跟你匯了啊,銀行一│ │ │ │ │ │ 開門我就先匯了,那都是一│ │ │ │ │ │ 句話而已。 │ │ │ │ │ │B :我告訴你啦! 你這樣我恐怕│ │ │ │ │ │ 沒辦法接受啦,如果貨到時│ │ │ │ │ │ 能馬上拿錢給我,那我就可│ │ │ │ │ │ 以了啦。 │ │ │ │ │ │A :喔! 那不是要領來等你。 │ │ │ │ │ │B :重點是我這些東西利潤很小│ │ │ │ │ │ 。 │ │ │ │ │ │A :做生意哪有人做的那麼硬? │ │ │ │ │ │B :不是硬,我成品交貨,買那│ │ │ │ │ │ 麼多紗,我也沒太多錢。 │ │ │ │ │ │A :貨我沒看到對不對。 │ │ │ │ │ │B :我就是資金沒那麼多,利潤│ │ │ │ │ │ 又小,資金沒那麼多,買紗│ │ │ │ │ │ 又都要付現金。 │ │ │ │ │ │A :你貨到時總要讓我先驗一下│ │ │ │ │ │ 啊,看一下,哪有人收貨收│ │ │ │ │ │ 的那樣,那樣我就不用給訂│ │ │ │ │ │ 金,等貨到我就直接一次給│ │ │ │ │ │ 你就好了,幹嘛那麼麻煩,│ │ │ │ │ │ 是嗎,你也怕我銷你訂單啊│ │ │ │ │ │ ,如果這樣你就不用收我訂│ │ │ │ │ │ 金了啊,貨到時我一次現金│ │ │ │ │ │ 給你就好了,是不是… │ │ │ │ │ │B :你如果這樣的話,我這邊問│ │ │ │ │ │ 看看再給你消息好嗎? │ │ │ │ │ │A :好啦,沒差那一天啦,你如│ │ │ │ │ │ 果是這樣就不用跟我收訂金│ │ │ │ │ │ 了! │ │ │ │ │ │B :看怎樣明天再說。 │ │ │ │ │ │A :好。 │ │ │ ├──────┼──────┼──────────────┤ │ │ │許耕源以新吉│97年7 月25日│C :喂! 鴻利。 │ │ │ │商行之06-593│上午10時37分│A :劉先生在嗎? │ │ │ │7330號市內電│28秒 │C :你哪裡? │ │ │ │話(代號A )│ │A :我台南。 │ │ │ │撥打鴻利針織│ │C :你等一下。 │ │ │ │廠00-0000000│ │B :喂。 │ │ │ │號市內電話(│ │A :喂,董仔喔! 你不是說要撥│ │ │ │代號B ) │ │ 給我? │ │ │ │ │ │B :喔,因為紗漲價了,都要拿│ │ │ │ │ │ 現金,我看這個「單」不要│ │ │ │ │ │ 接好了。 │ │ │ │ │ │A :喔! 我想說你先2 噸給我,│ │ │ │ │ │ 我原則上也要匯給你啊,我│ │ │ │ │ │ 也是跟人家說好了啊! │ │ │ │ │ │B :那我先2 噸給你,你匯現金│ │ │ │ │ │ 給我好嗎,看你要不要到工│ │ │ │ │ │ 廠驗貨,我做20幾年了,你│ │ │ │ │ │ 問一下台南「新」字頭的。│ │ │ │ │ │A :你先幫我寄半碼下來好嗎?│ │ │ │ │ │B: 沒成品我沒辦法幫你寄。 │ │ │ │ │ │A :沒成品沒辦法幫寄喔。 │ │ │ │ │ │B :嘿! 我幫你做碼重! 你可以│ │ │ │ │ │ 下來驗貨,「堅達」這邊我│ │ │ │ │ │ 先訂一批給你。 │ │ │ │ │ │A :大約何時? │ │ │ │ │ │B :看你今天或是明天下來,看│ │ │ │ │ │ 他有空否幫我寄一匹,先一│ │ │ │ │ │ 匹賣你看品質,可以的話我│ │ │ │ │ │ 們再來做生意也沒關係。 │ │ │ │ │ │A :對啦,應該是要這樣啦! │ │ │ │ │ │B :我想你先下來看一次工廠,│ │ │ │ │ │ 我們生意做那麼久了,不會│ │ │ │ │ │ 收了一些錢就跑路了,我不│ │ │ │ │ │ 會那樣做啦。 │ │ │ │ │ │A :好啦! 下午再連絡啦。 │ │ │ │ │ │B :我跟你要求現金真是歹勢啦│ │ │ │ │ │ ! 現在生意買紗都要求現金│ │ │ │ │ │ 。 │ │ │ │ │ │A :好啊。 │ │ │ │ │ │B :利潤報91賺不到2元。 │ │ │ │ │ │A :下午再連絡啦。 │ │ │ │ │ │B :我賣你5噸 ,1 噸才賺你20│ │ │ │ │ │ 00元,只賺10000 元累成那│ │ │ │ │ │ 樣! 很累喔。 │ │ │ │ │ │A :利潤很少喔。 │ │ │ │ │ │B :事實沒利潤啦! 因沒利潤才│ │ │ │ │ │ 會要求現金啦。 │ │ │ │ │ │A :好啦,如果2 噸何時能出啊│ │ │ │ │ │ 。 │ │ │ │ │ │B :你1 匹如用的完,2 噸這2 │ │ │ │ │ │ 天可以馬上出給你。 │ │ │ │ │ │A :那就下午決定一下。 │ │ │ │ │ │B :你下午打給我,如要的話下│ │ │ │ │ │ 來我這兒看一下。 │ │ │ │ │ │A :好。 │ │ │ ├──────┼──────┼──────────────┤ │ │ │許耕源以新吉│97年7 月25日│B :喂! 鴻利。 │ │ │ │商行之06-593│上午11時1 分│A :劉先生喔? │ │ │ │7330號市內電│55秒 │B :是。 │ │ │ │話(代號A )│ │A :我請教你,你廠裡面可以寄│ │ │ │撥打鴻利針織│ │ 一張A4大小來給我看好嗎?│ │ │ │廠00-0000000│ │B: 白色的我可以寄碼布給你,│ │ │ │號市內電話(│ │ 碼布可以給你看,成品白色│ │ │ │代號B ) │ │ 的沒有,碼布給你應該是沒│ │ │ │ │ │ 關係啦。 │ │ │ │ │ │A :好啊,麻煩妳幫我寄一下。│ │ │ │ │ │B :好啦。 │ │ │ │ │ │A :住址你知麼? │ │ │ │ │ │B :住址我知我知。 │ │ │ │ │ │A :拜託一下我收到再跟你聯絡│ │ │ │ │ │ 。 │ │ │ │ │ │B :好。 │ │ │ │ ├──────┼──────────────┤ │ │ │ │97年7 月30日│C :喂! 鴻利。 │ │ │ │ │下午2 時1 分│A :劉先生在嗎? │ │ │ │ │19秒 │C :你哪裡? │ │ │ │ │ │A :我台南。 │ │ │ │ │ │C :台南喔,等一下。 │ │ │ │ │ │B :喂。 │ │ │ │ │ │A :劉仔喔,劉董歹勢,你在睡│ │ │ │ │ │ 午覺喔,你的樣品我有收到│ │ │ │ │ │ 了。 │ │ │ │ │ │B :恩,怎樣。 │ │ │ │ │ │A :你要跟我剖半喔。 │ │ │ │ │ │B :剖半兼堅達。 │ │ │ │ │ │A :雙邊捲支時要吃些糊仔。 │ │ │ │ │ │B :你那塊樣品是不吃糊的,單│ │ │ │ │ │ 面的要吃,你那種照理說不│ │ │ │ │ │ 用吃。 │ │ │ │ │ │A :不用吃,我怕貼皮會翻。 │ │ │ │ │ │B :單面才要吃。 │ │ │ │ │ │A :單面要吃,雙面不用吃喔。│ │ │ │ │ │B :吃後怕會損模邊,切掉損模│ │ │ │ │ │ 。 │ │ │ │ │ │A :喔,單面有吃,雙面沒吃。│ │ │ │ │ │B :單面會捲捻,雙面不會捲。│ │ │ │ │ │A :那你看好不好貼,你一定要│ │ │ │ │ │ 剖開。 │ │ │ │ │ │B :剖開捲支,那種沒有人吃糊│ │ │ │ │ │ 。 │ │ │ │ │ │A :那款沒人吃糊,但我之前都│ │ │ │ │ │ 有喔。 │ │ │ │ │ │B :你之前是單面啦。 │ │ │ │ │ │A :喔,之前的是單面的才有吃│ │ │ │ │ │ 糊。 │ │ │ │ │ │B :單面的布跟這種雙面的不同│ │ │ │ │ │ 。 │ │ │ │ │ │A :喔。 │ │ │ │ │ │B :單面是只有一面有針,雙面│ │ │ │ │ │ 的2 面都有針可相挽。 │ │ │ │ │ │A :捲絲恐怕會挽。 │ │ │ │ │ │B :我會選較寬的給你。 │ │ │ │ │ │A :會寬一點喔。 │ │ │ │ │ │B :你要多寬? │ │ │ │ │ │A :58啊。 │ │ │ │ │ │B :我會訂在60,因為你要貼皮│ │ │ │ │ │ 寬度會縮小。 │ │ │ │ │ │A :喔。 │ │ │ │ │ │B :你定58我就62給你。 │ │ │ │ │ │A :那我告訴你,我要5 噸,你│ │ │ │ │ │ 先給我2 噸半,後面2 噸半│ │ │ │ │ │ 交貨期差不多要多久。 │ │ │ │ │ │B :布材料有的話,2 噸半都要│ │ │ │ │ │ 大約一星期或是8 、9 天左│ │ │ │ │ │ 右,生意不是很好,不想太│ │ │ │ │ │ 硬。 │ │ │ │ │ │A :你要確實交貨給我。 │ │ │ │ │ │B :沒問題,差在付款方式。 │ │ │ │ │ │A :劉董,你先來2 噸半,我先│ │ │ │ │ │ 匯5 萬給你。 │ │ │ │ │ │B :沒辦法,我做你這些,賺很│ │ │ │ │ │ 末。 │ │ │ │ │ │A :作生意不要驚,如果互相驚│ │ │ │ │ │ 就不用作了,你東西來,我│ │ │ │ │ │ 可以的話隔天就匯款,如不│ │ │ │ │ │ 行大家沒輸贏。 │ │ │ │ │ │B :那我先做2、3匹給你,可以│ │ │ │ │ │ 的話就照這樣做,我不要讓│ │ │ │ │ │ 你怕,我的意思是你怕我做│ │ │ │ │ │ 錯了。 │ │ │ │ │ │A :本來生意就是這樣了。 │ │ │ │ │ │B :我是要做給你確定,我可以│ │ │ │ │ │ 做2匹捲支給你,你可以的 │ │ │ │ │ │ 話,我們以後都用這樣做。│ │ │ │ │ │A :喔,好啊。 │ │ │ │ │ │B :才不會讓你嫌不對。 │ │ │ │ │ │A :做生意就是這樣。 │ │ │ │ │ │B :第一次做我是要求現金,我│ │ │ │ │ │ 們第一次做都事先作1 、2 │ │ │ │ │ │ 匹給客戶看,以後都照這樣│ │ │ │ │ │ 。 │ │ │ │ │ │A :那是要量大? │ │ │ │ │ │B :不是,是第一次做才要這樣│ │ │ │ │ │ ,如果有做過的組頭,以後│ │ │ │ │ │ 你跟我說,我們就照這樣做│ │ │ │ │ │ ,我們就知道了。 │ │ │ │ │ │A :喔,對啦。 │ │ │ │ │ │B :第一次要做,後面有量沒量│ │ │ │ │ │ 都不管,怕就是我們做錯了│ │ │ │ │ │ ,頭一次做錯一次2 噸半你│ │ │ │ │ │ 我都虧不起。 │ │ │ │ │ │A :對啦。 │ │ │ │ │ │B :1 、2 匹我們虧得起,1 、│ │ │ │ │ │ 2 匹做給你看,你貼起來寬│ │ │ │ │ │ 度沒問題,關係到你以後貼│ │ │ │ │ │ 布寬窄捲捻時問題就出來,│ │ │ │ │ │ 我可以先做1 、2 匹讓你做│ │ │ │ │ │ 起來認為沒問題,都可以,│ │ │ │ │ │ 我們以後都照這個規格下去│ │ │ │ │ │ 做。 │ │ │ │ │ │A :喔,好啊。 │ │ │ │ │ │B :我們這是初次在做你知道嗎│ │ │ │ │ │ ?開始都還沒有摸索,如果│ │ │ │ │ │ 曾經做過1 、2 批了,以後│ │ │ │ │ │ 你電話跟我打一下,我就知│ │ │ │ │ │ 道哪一組了,就照之前做過│ │ │ │ │ │ 的,我們都沒做過喔,我在│ │ │ │ │ │ 做都比較細心。 │ │ │ │ │ │A :好好。 │ │ │ │ │ │B :你一匹布也在做,2 匹布也│ │ │ │ │ │ 在做,第一點我要先跟你算│ │ │ │ │ │ 現金。 │ │ │ │ │ │A :好啦!OK! │ │ │ │ │ │B :我們紗要要錢買啦,如果不│ │ │ │ │ │ 行,我們算紗的錢互相折衷│ │ │ │ │ │ 一下。 │ │ │ │ │ │A :好,沒問題。 │ │ │ │ │ │B :如果要做2噸 半,我還是要│ │ │ │ │ │ 求現金。 │ │ │ │ │ │A :好啦。 │ │ │ │ │ │B :我不是說做長久或是短,因│ │ │ │ │ │ 為時機沒在賺,你想賣你91│ │ │ │ │ │ 元5 頓30幾萬元,賺不到1 │ │ │ │ │ │ 萬元。 │ │ │ │ │ │A :差不多不怎樣啦。 │ │ │ │ │ │B :利很末這張單怎麼跟你做,│ │ │ │ │ │ 這單是你打電話來,我原想│ │ │ │ │ │ 放棄掉,又拖到下個月染整│ │ │ │ │ │ 、紗又要漲價。 │ │ │ │ │ │A :喔。 │ │ │ │ │ │B :照張單繼續拖下去紗又漲價│ │ │ │ │ │ ,我越沒有利賺我不想做。│ │ │ │ │ │A :你何時可以給我。 │ │ │ │ │ │B :我布都有現成的,我跟你說│ │ │ │ │ │ 一下,我下午連絡看看,看│ │ │ │ │ │ 染整有無走堅達,先用2 筆│ │ │ │ │ │ 寄過去給你。 │ │ │ │ │ │A :好,OK。 │ │ │ │ │ │B :讓你看貼起來可以,我們以│ │ │ │ │ │ 後就按照這樣。 │ │ │ │ │ │A :好。 │ │ │ │ │ │B :我們作生意較正派,跟你比│ │ │ │ │ │ 較有保障,不要說一堆2 噸│ │ │ │ │ │ 半都出問題而難過,讓你看│ │ │ │ │ │ 滿意,大家都沒問題,做起│ │ │ │ │ │ 來大家就比較輕鬆。 │ │ │ │ │ │A :好啦。 │ │ │ │ │ │B :好!我看怎樣再跟你連絡。 │ │ │ │ │ │A :好。 │ │ │ │ │ │B :好,再見。 │ │ │ ├──────┼──────┼──────────────┤ │ │ │日新貨運行以│97年8 月1 日│A :喂。 │ │ │ │00-0000000號│下午1 時49分│B :新吉商行嗎? │ │ │ │市內電話(代│5 秒 │A :嗯。 │ │ │ │號B )撥打新│ │B :你好! 我貨運行,請教一下│ │ │ │吉商行之06-5│ │ 新吉村怎麼走? │ │ │ │937330號市內│ │A :你是什麼貨運? │ │ │ │電話(代號A │ │B :我是貨運要送2 件鴻利的貨│ │ │ │,由梁伯卿接│ │ 。 │ │ │ │聽) │ │A :喔,你在哪裡? │ │ │ │ │ │B :我還要送貨,送完貨再過去│ │ │ │ │ │ 你們那邊,是要問一下你們│ │ │ │ │ │ 那邊是怎麼走。 │ │ │ │ │ │A :你知道8 號嗎? │ │ │ │ │ │B :8 號我知道。 │ │ │ │ │ │A :8 號要去西港這條就是了,│ │ │ │ │ │ 安河路中崙過來就是新吉了│ │ │ │ │ │ 。 │ │ │ │ │ │B :你們是在大馬路旁嗎? │ │ │ │ │ │A :對啊。 │ │ │ │ │ │B :好,謝謝。 │ │ │ ├──────┼──────┼──────────────┤ │ │ │梁伯卿以新吉│97年8 月1 日│B :喂! 日新。 │ │ │ │商行之06-593│下午3 時29分│A :你那裏是貨運行喔? │ │ │ │7330號市內電│13秒 │B :是。 │ │ │ │話(代號A )│ │A :我是安定新吉,我們有2 件│ │ │ │撥打日新貨運│ │ 貨怎麼到現在還沒送到。 │ │ │ │行之00-00000│ │B :司機出去了,會幫你送到。│ │ │ │29號市內電話│ │A :對啊! 我們也在等啊,怎麼│ │ │ │(代號B ) │ │ 等那麼久? │ │ │ │ │ │B :應該等一下吧。 │ │ │ │ │ │A :他又送去哪裡? │ │ │ │ │ │B :他還有送去永康,送完就會│ │ │ │ │ │ 過去你那邊。 │ │ │ │ │ │A :我想說剛才打來那麼久了。│ │ │ │ │ │B: 因為他剛在公司打的,他會│ │ │ │ │ │ 先永康的貨送完再過去你那│ │ │ │ │ │ 邊。 │ │ │ │ │ │A:喔! 還要多久? │ │ │ │ │ │B :應該4 點多吧。 │ │ │ │ │ │A :叫他幫我趕一下。 │ │ │ │ │ │B :好,我催他一下。 │ │ │ │ │ │A :好。 │ │ │ │ │ │B :掰掰。 │ │ │ ├──────┼──────┼──────────────┤ │ │ │許耕源以新吉│97年8 月1 日│C :喂。 │ │ │ │商行之06-593│下午4 時25分│A :鴻利喔。 │ │ │ │7330號市內電│29秒 │C :嗯。 │ │ │ │話(代號A )│ │A :劉先生在嗎? │ │ │ │撥打鴻利針織│ │C :你哪裡? │ │ │ │廠00-0000000│ │A :我台南。 │ │ │ │號市內電話(│ │C :台南喔,你等一下。 │ │ │ │代號B ) │ │A :好,謝謝。 │ │ │ │ │ │B :喂。 │ │ │ │ │ │A :劉董,你寄的2 匹我已經收│ │ │ │ │ │ 到了。 │ │ │ │ │ │B :嗯。 │ │ │ │ │ │A :我請教你,你那個碼重多少│ │ │ │ │ │ ? │ │ │ │ │ │B :碼重130。 │ │ │ │ │ │A :看起來比較… │ │ │ │ │ │B :較薄點是嗎? │ │ │ │ │ │A :對啊。 │ │ │ │ │ │B :那就是「堅達」,我有跟他│ │ │ │ │ │ 說。 │ │ │ │ │ │A :恩,130 喔。 │ │ │ │ │ │B :嗯。 │ │ │ │ │ │A :看起來較輕。 │ │ │ │ │ │B :對! 較輕,因為本來這2 匹│ │ │ │ │ │ ,「堅達」長度拉了以後,│ │ │ │ │ │ 2 匹而已比較難啦。 │ │ │ │ │ │A :那怎麼辦? │ │ │ │ │ │B :我說沒關係,130 差10拉姆│ │ │ │ │ │ 一點點而已。 │ │ │ │ │ │A :那要再跟客人說說看,差這│ │ │ │ │ │ 樣就差很多了。 │ │ │ │ │ │B :那你就,後面正常貨是140 │ │ │ │ │ │ 。 │ │ │ │ │ │A :喔! 你現在來的130 就是啦│ │ │ │ │ │ 。 │ │ │ │ │ │B :這2 匹130 而已,後面2 噸│ │ │ │ │ │ 多的… │ │ │ │ │ │A :我要跟客戶說140 ,你來的│ │ │ │ │ │ 130 ,做生意130 就130 ,│ │ │ │ │ │ 140 就是140 。 │ │ │ │ │ │B :對對! 現在就是「堅達」在│ │ │ │ │ │ 訂的時候裁的不夠,太短就│ │ │ │ │ │ 對了。 │ │ │ │ │ │A :現在做的話2 噸多不會就是│ │ │ │ │ │ 啦? │ │ │ │ │ │B :嗯。 │ │ │ │ │ │A :喔,這也很魯啊,萬一又會│ │ │ │ │ │ 時,怎辦? │ │ │ │ │ │B :不會。 │ │ │ │ │ │A :錢若讓你收去了,就頭昏了│ │ │ │ │ │ ,做生意這樣就魯了。 │ │ │ │ │ │B :這種物件我還是讓你退回來│ │ │ │ │ │ 。 │ │ │ │ │ │A :我是想說定金給你,貨大家│ │ │ │ │ │ 沒輸贏,做生意就是這樣而│ │ │ │ │ │ 已,像這樣也是魯。 │ │ │ │ │ │B :我跟你說,你這2 匹把我退│ │ │ │ │ │ 回來,我重撈一遍。 │ │ │ │ │ │A :對啊,現在客人在趕,本來│ │ │ │ │ │ 我是訂金要給你,你2 匹到│ │ │ │ │ │ 了,我看看後可以,我明天│ │ │ │ │ │ 就跟你匯,若不行,大家沒│ │ │ │ │ │ 輸贏,你訂金再還我。 │ │ │ │ │ │B :對啦。 │ │ │ │ │ │A :作生意就是這樣公道啦。 │ │ │ │ │ │B :因為我們店家不是亂做的。│ │ │ │ │ │A :對啦! 我也不會想你會亂做│ │ │ │ │ │ ,像這種情形,今天都來13│ │ │ │ │ │ 0 時要怎麼處理,這怎麼說│ │ │ │ │ │ ,客人不會接受,錢讓你收│ │ │ │ │ │ 去了,現在怎麼辦? │ │ │ │ │ │B :你退回來。 │ │ │ │ │ │A :這樣做就魯了。 │ │ │ │ │ │B :我跟你說一下,本來布不夠│ │ │ │ │ │ 長,一條「堅達」那麼長,│ │ │ │ │ │ 因為不夠長,不給你們看,│ │ │ │ │ │ 你們不適合時。 │ │ │ │ │ │A :因為我這邊有股東,很難那│ │ │ │ │ │ 個,跟你商量你也沒法度,│ │ │ │ │ │ 幾10萬而已,先匯5 萬給你│ │ │ │ │ │ 。 │ │ │ │ │ │B :沒法度,我賺你一點錢而已│ │ │ │ │ │ ,我跟你說正經的。 │ │ │ │ │ │A :好啦! 我再跟股東客人商量│ │ │ │ │ │ 看看再電話給你。 │ │ │ │ │ │B :我跟你說一下,你貼是算碼│ │ │ │ │ │ 的,要跟你算離碼重130 時│ │ │ │ │ │ ,會剩下一點長度出來,貼│ │ │ │ │ │ 起來成本較划的來。 │ │ │ │ │ │A :對啦! 送去時客人馬上知道│ │ │ │ │ │ ,沒有140 人家就是不接受│ │ │ │ │ │ 啊。 │ │ │ │ │ │B :這2 匹如果不行你退回來,│ │ │ │ │ │ 我再定一次沒關係,沒下表│ │ │ │ │ │ 「堅達」再走一次都沒關係│ │ │ │ │ │ ,只差10啦姆而已沒關係。│ │ │ │ │ │A :這樣就很麻煩了,我再說看│ │ │ │ │ │ 看,如果可以就接起來做,│ │ │ │ │ │ 如果不行,這張單就不要承│ │ │ │ │ │ 受就好。 │ │ │ │ │ │B :好啦。 │ │ │ │ │ │A :好。 │ ├─┼─────┼──────┼──────┼──────────────┤ │三│附表一編號│綽號「水生」│97年8 月1 日│B :喂,你好。 │ │ │三之犯罪事│之人以新吉商│下午3 時38分│A :天香嗎? │ │ │實 │行之00-00000│49秒 │B :嗯! 你好。 │ │ │ │30號市內電話│ │A :妳有在賣四物雞精嗎? │ │ │ │(代號A )撥│ │B :有啊。 │ │ │ │打張瓊惠所持│ │A :妳工廠在哪裡? │ │ │ │用0000000000│ │B :你哪裡? 你們跟誰拿的? │ │ │ │號行動電話(│ │A :我是做社區贈品啦。 │ │ │ │代號B ) │ │B :喔,社區贈品。 │ │ │ │ │ │A :我聽人說妳們在做,我是南│ │ │ │ │ │ 部啊。 │ │ │ │ │ │B :你們在哪裡? │ │ │ │ │ │A :我在台南縣安定鄉。 │ │ │ │ │ │B :喔! 安定喔,我們公司在中│ │ │ │ │ │ 正南路,如果需要我過去接│ │ │ │ │ │ 洽。 │ │ │ │ │ │A :好啊! 你拿樣品來,我再跟│ │ │ │ │ │ 你連絡。 │ │ │ │ │ │B :喔好啊,你那裏住址幾號?│ │ │ │ │ │A: 妳現在要過來或是何時? │ │ │ │ │ │B :我晚一點好嗎? │ │ │ │ │ │A :安定鄉新吉村新吉70之2 號│ │ │ │ │ │ 。 │ │ │ │ │ │B :貴姓? │ │ │ │ │ │A :我張主任,我是新吉商行。│ │ │ │ │ │B :有沒有電話? │ │ │ │ │ │A :0000000 ,老闆娘妳貴姓?│ │ │ │ │ │B :我姓張,是誰跟你介紹的?│ │ │ │ │ │A :就認識的,你拿樣品來給我│ │ │ │ │ │ 看看,你馬上來好嗎? 我馬│ │ │ │ │ │ 上還要去高雄。 │ │ │ │ │ │B :新吉鄉我也要1個多鐘頭, │ │ │ │ │ │ 因為我現在人也沒在這邊。│ │ │ │ │ │A :要不然你星期一再下來,我│ │ │ │ │ │ 要下去高雄。 │ │ │ │ │ │B :你要馬上走嗎? │ │ │ │ │ │A :我要下去高雄啊,還是你要│ │ │ │ │ │ 寄樣品來給我看,報價一併│ │ │ │ │ │ 給我也沒關係。 │ │ │ │ │ │B :喔好啦,你要多還是少? │ │ │ │ │ │A :多啊。 │ │ │ │ │ │B :你要做贈品就是啦? │ │ │ │ │ │A :對對。 │ │ │ │ │ │B :你那個是跟誰拿的? │ │ │ │ │ │A :就認識的介紹的,妳來就知│ │ │ │ │ │ 道了。 │ │ │ │ │ │B :喔。 │ │ │ │ │ │A :你先報價給我喔。 │ │ │ │ │ │B :掛斷。 │ │ │ ├──────┼──────┼──────────────┤ │ │ │張瓊惠所持用│97年8 月1 日│A 【陳劉生】:你好。 │ │ │ │0000000000號│下午3 時49分│B :剛剛有一位張先生說要四物│ │ │ │行動電話(代│23秒 │ 的樣品。 │ │ │ │號B) 撥打新│ │A :什麼樣的樣品? │ │ │ │吉商行之06-5│ │B :四物雞精的樣品。 │ │ │ │937330號市內│ │A :那是我們張先生啦,你稍等│ │ │ │電話(代號A │ │ … │ │ │ │,先由陳劉生│ │【背景聲叫「長仔」】 │ │ │ │接聽,嗣由綽│ │C 【換由綽號「水生」之人接聽│ │ │ │號「水生」之│ │ 】 │ │ │ │人與對方商談│ │ :喂。 │ │ │ │) │ │B :你好。 │ │ │ │ │ │C :張老闆,你好。 │ │ │ │ │ │B :你說再1 小時就要走了喔。│ │ │ │ │ │C :妳要過來喔? │ │ │ │ │ │B :我現在過去加上找路也差不│ │ │ │ │ │ 多要1 個小時。 │ │ │ │ │ │C :我等妳到5點好嗎? │ │ │ │ │ │B :喔! 你是靠哪裡? 過了高速│ │ │ │ │ │ 公路嗎? │ │ │ │ │ │C :在天橋下而已,你問一下就│ │ │ │ │ │ 知,我住址給你了啊新吉村│ │ │ │ │ │ 啊,在大通路。 │ │ │ │ │ │B :喔,有一家貨運那裡。 │ │ │ │ │ │C :對,我們過來坐一下泡茶一│ │ │ │ │ │ 下。 │ │ │ ├──────┼──────┼──────────────┤ │ │ │綽號「水生」│97年8 月4 日│B :喂!你好! │ │ │ │之人以新吉商│中午12時31分│A :喂!天香喔? │ │ │ │行之00-00000│7秒 │B :你好。 │ │ │ │30號市內電話│ │A :你好,我張仔。 │ │ │ │(代號A )撥│ │B :你好。 │ │ │ │打張瓊惠所持│ │A :我跟你說喔! │ │ │ │用0000000000│ │B :嗯! │ │ │ │號行動電話(│ │A :星期三寄50箱你有辦法嗎?│ │ │ │代號B ) │ │B :50盒還是50箱? │ │ │ │ │ │A :你那1箱10個的阿! │ │ │ │ │ │B :嗯,可能沒辦法。星期三這│ │ │ │ │ │ 禮拜阿! │ │ │ │ │ │A :對! │ │ │ │ │ │B :50箱大箱的阿! │ │ │ │ │ │A :對! │ │ │ │ │ │B :沒辦法耶! │ │ │ │ │ │A :沒辦法阿!大約幾箱? │ │ │ │ │ │B :還要一段時間。 │ │ │ │ │ │A :你分2次給我沒關係。 │ │ │ │ │ │B :我去工廠看看阿!我在回電│ │ │ │ │ │ 你阿! │ │ │ │ │ │A :好!妳回我電話。 │ │ │ │ │ │B :好! │ │ │ │ │ │A :麻煩一下。 │ │ │ │ │ │B :好。 │ │ │ ├──────┼──────┼──────────────┤ │ │ │張瓊惠所持用│97年8 月4 日│C :喂。 │ │ │ │0000000000號│下午2 時15分│B :你好! 張先生在嗎? │ │ │ │行動電話(代│57秒 │C :你等一下喔。 │ │ │ │號B) 撥打新│ │B :好,謝謝。 │ │ │ │吉商行之06-5│ │【背景聲: 喂,老張!】 │ │ │ │937330號市內│ │A 【換由綽號「水生」之人接聽│ │ │ │電話(代號A │ │ 】 │ │ │ │,嗣由綽號「│ │ :喂你好。 │ │ │ │水生」之人與│ │B :你好,我張小姐。 │ │ │ │對方商談) │ │A :張小姐喔? │ │ │ │ │ │B :嗯。 │ │ │ │ │ │A :你好。 │ │ │ │ │ │B :你何時要的? │ │ │ │ │ │A :我告訴你喔,你不是說一個│ │ │ │ │ │ 禮拜才有辦法。 │ │ │ │ │ │B :這星期差不多星期六的時候│ │ │ │ │ │ 。 │ │ │ │ │ │A :那你分2 次給我沒關係,付│ │ │ │ │ │ 款方式妳要月結或是開票。│ │ │ │ │ │B :不不,我是一半現金一半開│ │ │ │ │ │ 票,月結我不要,因為我這│ │ │ │ │ │ 是現金買賣,如果用月結較│ │ │ │ │ │ 那個,我們才剛接觸而已,│ │ │ │ │ │ 起碼要一半現金,一半1 個│ │ │ │ │ │ 月至1 個半月的票。 │ │ │ │ │ │A :你是一次給貨或是分2 次?│ │ │ │ │ │B :一次給你。 │ │ │ │ │ │A :一次給差不多要多久我要向│ │ │ │ │ │ 對方說看看。 │ │ │ │ │ │B :差不多星期六。 │ │ │ │ │ │A :星期六喔! 好,我先說看看│ │ │ │ │ │ 再打手機給你。 │ │ │ │ │ │B :你馬上打給我喔。 │ │ │ │ │ │A :好 │ │ │ ├──────┼──────┼──────────────┤ │ │ │張瓊惠所持用│97年8 月4 日│A :喂。 │ │ │ │0000000000號│下午2 時28分│B :張先生喔? │ │ │ │行動電話(代│30秒 │A :嗯。 │ │ │ │號B) 撥打新│ │B :我調5 箱先給你啦。 │ │ │ │吉商行之06-5│ │A :喔。 │ │ │ │937330號市內│ │B :這樣可以嗎? │ │ │ │電話(代號A │ │A :調5 箱?沒關係分2 次給我│ │ │ │,由綽號「水│ │ ,對方有2 個地方,我大哥│ │ │ │生」之人接聽│ │ 的意思是你先給我一些,然│ │ │ │) │ │ 後我向對方先收一些錢給你│ │ │ │ │ │ ,或是開票開10幾天給妳。│ │ │ │ │ │B :我先5 箱給你啊。 │ │ │ │ │ │A :那時候還要再載來。 │ │ │ │ │ │B :星期六交給你啦。 │ │ │ │ │ │A :這時候要先載5 箱來喔。 │ │ │ │ │ │B :對! 較晚時我先5 箱調給你│ │ │ │ │ │ 。 │ │ │ │ │ │A :喔,好啦。 │ │ │ │ │ │B :5 箱的金額要先給我。 │ │ │ │ │ │A :做一次給沒關係。 │ │ │ │ │ │B :不是,這5 箱你先拿給我,│ │ │ │ │ │ 你先切票給我。 │ │ │ │ │ │A :妳要這樣做,我這是客戶要│ │ │ │ │ │ 的,沒關係50箱分2 次給我│ │ │ │ │ │ 也沒關係,我想說對方2 個│ │ │ │ │ │ 地方要的,我看我大哥來,│ │ │ │ │ │ 不是我,房子是自己的,怎│ │ │ │ │ │ 會為了一些,這樣就不好了│ │ │ │ │ │ ,我現在的意思是一次先25│ │ │ │ │ │ 箱或是30箱給我。 │ │ │ │ │ │B :要不然就通通一起星期五交│ │ │ │ │ │ 好吧,這樣我就不用先跟別│ │ │ │ │ │ 人調。 │ │ │ │ │ │A :好啦! 星期五我會一些現金│ │ │ │ │ │ 然後再開差不多月底20日的│ │ │ │ │ │ 票給妳。 │ │ │ │ │ │B :喔好,那你星期六要先幾箱│ │ │ │ │ │ ? │ │ │ │ │ │A :這個星期分2 次給我好了。│ │ │ │ │ │B :你是說50箱這星期都要交到│ │ │ │ │ │ 完就對喔。 │ │ │ │ │ │A :對阿,你如果有辦法先一半│ │ │ │ │ │ 給我沒關係,我是跟他說星│ │ │ │ │ │ 期三就有了,妳就說要分2 │ │ │ │ │ │ 次給我。 │ │ │ │ │ │B :我只能5 箱先調給你而已。│ │ │ │ │ │A :好啦,妳星期六再來拿。 │ │ │ │ │ │B :喔。 │ │ │ │ │ │A :星期六再一起來算。 │ │ │ │ │ │B :喔! 你那裡是住家嗎?別人│ │ │ │ │ │ 家嗎? │ │ │ │ │ │A :我大哥的住家啦,自己得家│ │ │ │ │ │ ,又不是租的。 │ │ │ │ │ │B :喔。 │ │ │ │ │ │A :也才幾10萬而已啊,不會啦│ │ │ │ │ │ ,我們平平姓張的喔。 │ │ │ │ │ │B :喔,好啦。 │ │ │ │ ├──────┼──────────────┤ │ │ │ │97年8 月4 日│A :喂。 │ │ │ │ │下午3 時5 分│B :歹勢,張先生在嘛? │ │ │ │ │35秒 │A :我是,怎樣? │ │ │ │ │ │B :這星期我交你50箱啦。 │ │ │ │ │ │A :嗯。 │ │ │ │ │ │B :乾脆星期三交給你啦,你是│ │ │ │ │ │ 全部交或是一半一半。 │ │ │ │ │ │A :喔! 你有辦法全交喔! 好啊│ │ │ │ │ │ ,星期三全部交好了。 │ │ │ │ │ │B :星期三全部交喔。 │ │ │ │ │ │A :好啦! 來再算。 │ │ │ │ │ │B :你都在嗎? │ │ │ │ │ │A :有啦!妳要來之前跟我打個 │ │ │ │ │ │ 電話,有時我會去市區內而│ │ │ │ │ │ 已。 │ │ │ │ │ │B :喔好,謝謝。 │ ├─┼─────┼──────┼──────┼──────────────┤ │四│附表一編號│陳劉生以新吉│97年7 月24日│B :喂。 │ │ │四之犯罪事│商行之06-593│上午10時18分│A :陳先生你好! 我台南姓林。│ │ │實 │7330號市內電│30秒 │B: 你好。 │ │ │ │話(代號A )│ │A :昨天跟你拜託的那個你寄了│ │ │ │撥打益彰紗布│ │ 嗎? │ │ │ │興業有限公司│ │B :有。 │ │ │ │之00-0000000│ │A :有喔,前幾天你跟我說你裡│ │ │ │號市內電話(│ │ 面有10捻的斜紋跟平紋都有│ │ │ │代號B ) │ │ 嗎?數量有多少啊? │ │ │ │ │ │B :現在裡面只剩1000多碼而已│ │ │ │ │ │ 。 │ │ │ │ │ │A :多少? 因為客人在問。 │ │ │ │ │ │B :大約1500碼左右。 │ │ │ │ │ │A :斜紋的嗎? │ │ │ │ │ │B :嗯。 │ │ │ │ │ │A :那如果是平織的哪? │ │ │ │ │ │B :平織的大約近1000碼。 │ │ │ │ │ │A :約近1000碼喔…你是說1 碼│ │ │ │ │ │ 30-31 是嗎? │ │ │ │ │ │B :是30。 │ │ │ │ │ │A :好,因數字我先跟客戶說一│ │ │ │ │ │ 下,如果不夠再織看何時能│ │ │ │ │ │ 交。 │ │ │ │ │ │B :嘿。 │ │ │ │ ├──────┼──────────────┤ │ │ │ │97年7 月24日│B :喂。 │ │ │ │ │下午3 時23分│A :陳先生你好,我台南,小姓│ │ │ │ │14秒 │ 林。 │ │ │ │ │ │B :嘿。 │ │ │ │ │ │A :你說要寄那個我還沒收到喔│ │ │ │ │ │ 。 │ │ │ │ │ │B :還沒收到? │ │ │ │ │ │A :你昨天寄貨運或是郵局? │ │ │ │ │ │B :寄郵局喔。 │ │ │ │ │ │A :我再等看看好了,我今天有│ │ │ │ │ │ 一件欲寄國外,如果收到可│ │ │ │ │ │ 以盡快寄到國外。 │ │ │ │ │ │B :我寄限時的阿。 │ │ │ │ │ │A :另外我跟你請教,你說你裡│ │ │ │ │ │ 面交織的有1500碼10磅的。│ │ │ │ │ │B :交織的? │ │ │ │ │ │A :就是斜紋的…(笑聲) │ │ │ │ │ │B :你是說斜紋帆布的嗎?我是 │ │ │ │ │ │ 寄棉的喔。 │ │ │ │ │ │A :對啊棉的啊! 你說有1000多│ │ │ │ │ │ 碼是嗎?一支是多少碼? │ │ │ │ │ │B :一支差不多100 碼吧。 │ │ │ │ │ │A :原批的喔! 重量大約多少?│ │ │ │ │ │ 因為我等一下要報給客戶,│ │ │ │ │ │ 他要算「台支」啦。 │ │ │ │ │ │B :是重量嗎? │ │ │ │ │ │A :對對!100 碼差不多多重?有│ │ │ │ │ │ 20公斤嗎?應該差不多吧?│ │ │ │ │ │B :34公斤左右。 │ │ │ │ │ │A :包裝時有用塑膠袋包裝嗎?│ │ │ │ │ │ 否則會髒掉。 │ │ │ │ │ │B :都裝在塑膠袋裡。 │ │ │ │ │ │A :喔! 平紋也是一樣喔? │ │ │ │ │ │B :ㄟ都一樣。 │ │ │ │ │ │A :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 │B :好。 │ │ │ │ ├──────┼──────────────┤ │ │ │ │97年7 月24日│A :樣本收到了…【與陳先生斡│ │ │ │ │下午5 時5 分│旋布匹買賣出貨事宜】 │ │ │ │ │7 秒 │ │ │ │ │ ├──────┼──────────────┤ │ │ │ │97年7 月24日│B :喂。 │ │ │ │ │下午5 時10分│A :陳先生,你說明天要跟我回│ │ │ │ │59秒 │ 消息,另外差1-2000碼那個│ │ │ │ │ │ 。 │ │ │ │ │ │B :嘿,我明天可能也會上去彰│ │ │ │ │ │ 化,你可以過來我這兒坐啊│ │ │ │ │ │ 。 │ │ │ │ │ │A :我要看客人時間喔。 │ │ │ │ │ │B :沒關係。 │ │ │ │ │ │A :你再打手機給我0000000000│ │ │ │ │ │ ,我明天會帶客人上去,不│ │ │ │ │ │ 一定會去。 │ │ │ │ │ │B :南部上來…走金馬路過家樂│ │ │ │ │ │ 福紅綠燈是茄苳路右轉進入│ │ │ │ │ │ 彰化市內第二個閃黃燈左轉│ │ │ │ │ │ …【略】【談交貨事情】。│ │ │ ├──────┼──────┼──────────────┤ │ │ │陳瑞麟以益彰│97年7 月25日│A 【許耕源】:喂! 你好。 │ │ │ │紗布興業有限│上午10時45分│B :林先生嗎? │ │ │ │公司之04-736│23秒 │A :喔! 你好! 你是哪裡? │ │ │ │7097號市內電│ │B :我彰化。 │ │ │ │話(代號B )│ │A :鴻利嗎? │ │ │ │撥打新吉商行│ │B :不是。 │ │ │ │之00-0000000│ │A :要不然什麼? │ │ │ │號市內電話(│ │B :我「益彰」。 │ │ │ │代號A ,先由│ │A :喔! 「益彰」喔。 │ │ │ │許耕源接聽,│ │B :嘿。 │ │ │ │嗣由梁伯卿與│ │A :做啥的? 你等一下喔! │ │ │ │對方商談) │ │C 【換梁伯卿接聽】:你要找林│ │ │ │ │ │ 仔喔? │ │ │ │ │ │B :是。 │ │ │ │ │ │C :喔!林仔去中部驗貨喔。 │ │ │ │ │ │B :喔! 好。 │ │ │ │ │ │C :你打手機跟他連絡好嗎? │ │ │ │ │ │B :好!OK。 │ │ │ ├──────┼──────┼──────────────┤ │ │ │陳瑞麟以益彰│97年7 月25日│A :喂! 你好。 │ │ │ │紗布興業有限│上午10時50分│B :你們林先生行動電話是不是│ │ │ │公司之04-736│33秒 │ 0000000000? │ │ │ │7097號市內電│ │A :對啊。 │ │ │ │話(代號B )│ │B :怎麼會是空號? │ │ │ │撥打新吉商行│ │A :怎會空號,剛打而已,你再│ │ │ │之00-0000000│ │ 打一次看看。 │ │ │ │號市內電話(│ │B :我打2-3 次了。 │ │ │ │代號A ,由梁│ │A :咁安內。 │ │ │ │伯卿接聽) │ │B :0958。 │ │ │ │ │ │A :0000000… │ │ │ │ │ │B :891 還是819? │ │ │ │ │ │A :891 啦。 │ │ │ │ │ │B :891ㄛ。 │ │ │ │ │ │A :對啦,891013啦。 │ │ │ │ │ │B :我想說怎麼會是空號。 │ │ │ │ │ │A :我剛剛才剛他聯絡而已,哪│ │ │ │ │ │ 有可能。 │ │ │ │ │ │B :891013? │ │ │ │ │ │A :對。 │ │ │ ├──────┼──────┼──────────────┤ │ │ │陳劉生以新吉│97年7 月31日│B :喂。 │ │ │ │商行之06-593│上午10時1 分│A :陳先生早,我林仔啦,前天│ │ │ │7330號市內電│30秒 │ 我打2 、3 通電話你公司都│ │ │ │話(代號A )│ │ 沒人接。 │ │ │ │撥打益彰紗布│ │B :我差不多5 點多我就走了。│ │ │ │興業有限公司│ │A: 我剛好有空所以趕快打電話│ │ │ │之00-0000000│ │ 給你。 │ │ │ │號市內電話(│ │B :喔! 歹勢。 │ │ │ │代號B ) │ │A :我本來想說上去跟你拜訪一│ │ │ │ │ │ 下。 │ │ │ │ │ │B :我都差不多5 點多就走了。│ │ │ │ │ │A :喔! 我不知道你幾點下班。│ │ │ │ │ │B :歹勢。 │ │ │ │ │ │A :沒關係,改天機會很多,前│ │ │ │ │ │ 天我跟你說的那些,你說斜│ │ │ │ │ │ 紋的有差不多1500碼嗎? │ │ │ │ │ │B :對。 │ │ │ │ │ │A :我星期一有一班船,如果可│ │ │ │ │ │ 以星期五、六、日幫我送過│ │ │ │ │ │ 來。 │ │ │ │ │ │B :好啊。 │ │ │ │ │ │A :價格你不是說好30到31? │ │ │ │ │ │B :對。 │ │ │ │ │ │A :好。 │ │ │ │ │ │B :現再算是頭一次交易,不然│ │ │ │ │ │ 請你付現金。 │ │ │ │ │ │A :我是月初整理好初十把你匯│ │ │ │ │ │ 上去。 │ │ │ │ │ │B :安納? │ │ │ │ │ │A :沒有多少錢,大家做一個開│ │ │ │ │ │ 始,後面陸陸續續。 │ │ │ │ │ │B :我們都是這麼做,開始都是│ │ │ │ │ │ 這樣。 │ │ │ │ │ │A :一般我是25號才有匯,我是│ │ │ │ │ │ 10號以前就幫你匯,發票看│ │ │ │ │ │ 怎麼開,到時我再跟你說,│ │ │ │ │ │ 你看這樣好嗎? │ │ │ │ │ │B :好啦,沒關係。 │ │ │ │ │ │A :訂單叫小姐打一打我再叫她│ │ │ │ │ │ 傳上去。 │ │ │ │ │ │B :住址跟統編順便叫她一起給│ │ │ │ │ │ 我。 │ │ │ │ │ │A :對! 裡面我會打進去。 │ │ │ │ │ │B :好。 │ │ │ │ │ │A :原則上今天星期四或是星期│ │ │ │ │ │ 六你們有上班嗎? │ │ │ │ │ │B :沒關係。 │ │ │ │ │ │A :你寄貨運下來就好了嗎? │ │ │ │ │ │B :我星期六寄,可能星期一才│ │ │ │ │ │ 會到。 │ │ │ │ │ │A :喔! 那也可以星期六寄,我│ │ │ │ │ │ 明天訂單打一打幫你傳過去│ │ │ │ │ │ ,因為我們小姐今天還沒進│ │ │ │ │ │ 來,家裡忙,到時電腦打一│ │ │ │ │ │ 下,明天幫你傳上去。 │ │ │ │ │ │B :好。 │ │ │ │ │ │A :另外你說平織差不多2 、30│ │ │ │ │ │ 00碼差不多1 、2 天就會好│ │ │ │ │ │ ? │ │ │ │ │ │B :嗯。 │ │ │ │ │ │A :好那另位一部分好了,因為│ │ │ │ │ │ 我貨櫃也裝不下了。 │ │ │ │ │ │B :好。 │ │ │ │ │ │A :我後面那張訂單,另外出貨│ │ │ │ │ │ 。 │ │ │ │ │ │B :你上次說那些? │ │ │ │ │ │A :喔! 你說6438那些喔? │ │ │ │ │ │B :對啊。 │ │ │ │ │ │A :寄國外因為那些比較遠,因│ │ │ │ │ │ 為要寄到巴基斯坦,那邊時│ │ │ │ │ │ 間會慢1 、2 天。 │ │ │ │ │ │B :沒關係。 │ │ │ │ │ │A :客人收到我馬上告訴你。 │ │ │ │ │ │B :OK!OK! │ │ │ │ │ │A :好感謝你喔! │ │ │ │ │ │B :好。 │ │ │ │ ├──────┼──────────────┤ │ │ │ │97年8 月1 日│B :喂。 │ │ │ │ │下午3 時48分│A :陳先生麻煩一下。 │ │ │ │ │23秒 │B :嗯! 我就是。 │ │ │ │ │ │A :你好,我是林仔。 │ │ │ │ │ │B :嗯! 你好。 │ │ │ │ │ │A :我上次跟你說那張單照你碼│ │ │ │ │ │ 數寫,1 個1000、1 個1500│ │ │ │ │ │ ,你那個都是布米機(音譯│ │ │ │ │ │ )的喔。 │ │ │ │ │ │B :嗯。 │ │ │ │ │ │A :我訂單跟你送過去好嗎? │ │ │ │ │ │B :好。 │ │ │ │ │ │A :你傳真是0000000 是嗎? │ │ │ │ │ │B :是。 │ │ │ │ │ │A :好我送過去,因為我星期一│ │ │ │ │ │ 結關,我星期一收到就OK。│ │ │ │ │ │B :好。 │ │ │ │ ├──────┼──────────────┤ │ │ │ │97年8 月1 日│B :喂。 │ │ │ │ │下午3 時52分│A :陳先生喔! 我有傳真過去你│ │ │ │ │24秒 │ 有收到嗎? │ │ │ │ │ │B :你的統一編號都沒。 │ │ │ │ │ │A :我沒打進去。 │ │ │ │ │ │B :嗯。 │ │ │ │ │ │A :到時我再傳給你好嗎? │ │ │ │ │ │B :你現在如果有,我明天就幫│ │ │ │ │ │ 你送出去了。 │ │ │ │ │ │A :喔好! 統一編號我幫你報告│ │ │ │ │ │ 一下。 │ │ │ │ │ │B :嗯。 │ │ │ │ │ │A :我現在念給你聽,你等一下│ │ │ │ │ │ … │ │ │ │ │ │B :嗯。 │ │ │ │ │ │A :00000000,地址照我的地址│ │ │ │ │ │ 。 │ │ │ │ │ │B :你這是商行喔? │ │ │ │ │ │A :嗯! 同樣是新吉商行。 │ │ │ │ │ │B :OK,好。 │ │ │ │ │ │A :寄貨運就好,因為沒幾支。│ │ │ │ │ │B :我知。 │ │ │ │ │ │A :你明天有休息嗎? │ │ │ │ │ │B :明天有休息,但是明天我會│ │ │ │ │ │ 幫你出。 │ │ │ │ │ │A :喔! 好,那就麻煩一下,感│ │ │ │ │ │ 謝你啦,陳先生。你現在「│ │ │ │ │ │ 人字」的都沒在做了嗎? │ │ │ │ │ │B :沒有,那種紗不好買。 │ │ │ │ │ │A :我客人昨天才再說還要貼皮│ │ │ │ │ │ 加強PU或PVC 。 │ │ │ │ │ │B :你如果有一定的數字,再來│ │ │ │ │ │ 叫紡紗。 │ │ │ │ │ │A :喔。 │ │ │ │ │ │B :如果有固定在說。 │ │ │ │ │ │A :對啦! 他們是說固定一個月│ │ │ │ │ │ 都有1000 碼左右,我說那 │ │ │ │ │ │ 麼少,工廠哪有人幫我織。│ │ │ │ │ │B :歹勢。 │ │ │ │ │ │A :如果固定1 、2 萬碼就好。│ │ │ │ │ │B :開3 、4 台才有人買。 │ │ │ │ │ │A :我叫他去找2 家鞋廠,一起│ │ │ │ │ │ 下訂單,他說好,幾天前我│ │ │ │ │ │ 載去那個客人回去了,我跟│ │ │ │ │ │ 他說一說,他就說要找2 、│ │ │ │ │ │ 3 個朋友看看,看這幾天會│ │ │ │ │ │ 不會給我消息。 │ │ │ │ │ │B :好。 │ │ │ │ │ │A :另外67寬的你應該今天會收│ │ │ │ │ │ 到,因為我早上有打電話過│ │ │ │ │ │ 去,他說已經到了,晚一點│ │ │ │ │ │ 有那個我再跟你報告。 │ │ │ │ │ │B :OK。 │ │ │ │ │ │A :我再請教你,你那個有裝入│ │ │ │ │ │ PE袋嗎? │ │ │ │ │ │B :有裝在PE袋。 │ │ │ │ │ │A :只包PE袋而已嗎? │ │ │ │ │ │B :裝整隻的。 │ │ │ │ │ │A :好,那沒幾支,回來「賣頭│ │ │ │ │ │ 」(音譯)我再自己貼,改│ │ │ │ │ │ 天較多時我再麻煩你那邊幫│ │ │ │ │ │ 我貼。 │ │ │ │ │ │B :好。 │ │ │ │ │ │A :感謝你。 │ │ │ ├──────┼──────┼──────────────┤ │ │ │陳瑞麟以益彰│97年8 月2 日│A :喂,你好。 │ │ │ │紗布興業有限│上午9 時13分│B :林先生喔! 你好,我彰化陳│ │ │ │公司之04-736│22秒 │ 先生。 │ │ │ │7097號市內電│ │A :嗯! 你好。 │ │ │ │話(代號B )│ │B :你那個寫交織應該是三織斜│ │ │ │撥打新吉商行│ │ 才對喔? │ │ │ │之00-0000000│ │A :對啦,我想說依你寄來的樣│ │ │ │號市內電話(│ │ 本給小姐打的。 │ │ │ │代號A ,由陳│ │B :我想說怎會交織。 │ │ │ │劉生接聽) │ │A :對對,應該是斜紋的。 │ │ │ │ │ │B :我正在換裝塑膠套,塑膠套│ │ │ │ │ │ 髒了,我換一下。 │ │ │ │ │ │A :喔,你要寄什貨運? │ │ │ │ │ │B :我寄新航線。 │ │ │ │ │ │A :新航線喔,那就是今天寄?│ │ │ │ │ │B :我今天寄星期一早上就到。│ │ │ │ │ │A :喔對,明天星期天,感謝你│ │ │ │ │ │ 阿。 │ │ │ │ │ │B :不會。 │ │ │ │ │ │A :好,謝謝。 │ │ │ ├──────┼──────┼──────────────┤ │ │ │陳劉生以新吉│97年8 月4 日│C :喂。 │ │ │ │商行之06-593│上午11時9 分│A :陳先生麻煩一下。 │ │ │ │7330號市內電│22秒 │C :你等一下。 │ │ │ │話(代號A )│ │A :好! 感謝。 │ │ │ │撥打益彰紗布│ │B :喂。 │ │ │ │興業有限公司│ │A :陳先生早,我林仔,那個剛│ │ │ │之00-0000000│ │ 剛來了【布匹】。 │ │ │ │號市內電話(│ │B :嗯。 │ │ │ │代號B ) │ │A :剛剛我有看了碼單,平織TA│ │ │ │ │ │ TOL 多1 碼喔。 │ │ │ │ │ │B :那沒關係。 │ │ │ │ │ │A :沒關係,但是我也要跟你報│ │ │ │ │ │ 備阿。 │ │ │ │ │ │B :沒關係 │ │ │ │ │ │A :沒啦! 不能這麼說,我們大│ │ │ │ │ │ 家按照「起工」來,因為我│ │ │ │ │ │ 沒有每一支解開來,你有綁│ │ │ │ │ │ 青帶子的是斜紋的嘛。 │ │ │ │ │ │B :對。 │ │ │ │ │ │A :但是也有綁灰色帶子的。 │ │ │ │ │ │B :斜的外面有寫一的平字。 │ │ │ │ │ │A :因為剛剛司機來都一直堆疊│ │ │ │ │ │ 下去,我沒有一支一支看。│ │ │ │ │ │B: 因為色帶都是白色,才會這│ │ │ │ │ │ 樣。 │ │ │ │ │ │A :現在是沒有一定的色帶嗎? │ │ │ │ │ │B :外面有寫一個平字。 │ │ │ │ │ │A :那我變成每一支都要解開來│ │ │ │ │ │ 看。 │ │ │ │ │ │B :那一看就知道了啊。 │ │ │ │ │ │A :我知但是那太重了。 │ │ │ │ │ │B :因為司機在用時,平織貼一│ │ │ │ │ │ 點。 │ │ │ │ │ │A :因為我要打國外的「PAKING│ │ │ │ │ │ 」(音譯),國外會認為說│ │ │ │ │ │ 用帶子區分就好了。 │ │ │ │ │ │B :我有請他貼一個色帶,但是│ │ │ │ │ │ 找不到,因為袋子是無色的│ │ │ │ │ │ 。 │ │ │ │ │ │A :如果用帶子一看就知道了,│ │ │ │ │ │ 但是我剛看綁青帶子都是斜│ │ │ │ │ │ 紋比較多。 │ │ │ │ │ │B :帶子不一定,因為工廠織的│ │ │ │ │ │ 。 │ │ │ │ │ │A :我想你說星期六要重新包裝│ │ │ │ │ │ ,可能你會分的更清楚,好│ │ │ │ │ │ 啦,我就再稍微翻一下。 │ │ │ │ │ │B :你稍微看一下就知道了。 │ │ │ │ │ │A :好啦,感謝你。 │ │ │ │ │ │B :好。 │ │ │ │ │ │A :對了,前幾天你說若是平織│ │ │ │ │ │ 還要的話,你說2 天就會好│ │ │ │ │ │ 是嗎? │ │ │ │ │ │B :是阿,你需要時看要幾碼,│ │ │ │ │ │ 我要去買紗子,跟布廠換布│ │ │ │ │ │ 。 │ │ │ │ │ │A :喔!我了解,我下午再問我 │ │ │ │ │ │ 的客人,因為只有1000碼,│ │ │ │ │ │ 還差2 、3000碼。 │ │ │ │ │ │B :沒關係先問清楚。 │ │ │ │ │ │A :你不是說2 天就好了。 │ │ │ │ │ │B :嗯! 差不多2 天,如果你星│ │ │ │ │ │ 期四告訴我,我就要跟紗廠│ │ │ │ │ │ 連絡。 │ │ │ │ │ │A :你就是用紗子跟他換布就是│ │ │ │ │ │ 了? │ │ │ │ │ │B :我算是跟他換布兼… │ │ │ │ │ │A :對啦,這樣比較有空間啦。│ │ │ │ │ │B: 因為我跟他調布根本我連一│ │ │ │ │ │ 個空間都沒有。 │ │ │ │ │ │A :我知,我們同樣的我了解你│ │ │ │ │ │ 的意思,我下午看怎樣會告│ │ │ │ │ │ 訴你。 │ │ │ │ │ │B :好。 │ │ │ │ │ │A :下午跟你說星期三就會下來│ │ │ │ │ │ 了嗎? │ │ │ │ │ │B :星期五之前跟我說因為現在│ │ │ │ │ │ 紗子較寬鬆,我錢匯過去他│ │ │ │ │ │ 就會載過來,叫布廠改一下│ │ │ │ │ │ 就好了。 │ │ │ │ │ │A :喔,沒關係下午我再跟你報│ │ │ │ │ │ 告。 │ │ │ │ │ │B :好。 │ │ │ │ │ │A :感謝你。 │ ├─┼─────┼──────┼──────┼──────────────┤ │五│附表一編號│顏啟雲以新吉│97年8 月2 日│B :喂!你好。 │ │ │五之犯罪事│商行之06-593│上午9 時18分│A :曾小姐嗎? │ │ │實 │7330號市內電│14秒 │B :是! │ │ │ │話(代號A )│ │A :曾小姐,你好,昨天那個洪│ │ │ │撥打曾秀英所│ │ 文淵喔! │ │ │ │持用00000000│ │B :嗯! │ │ │ │23號行動電話│ │A :寄一些茶給我但是都是差的│ │ │ │(代號B ) │ │ 。 │ │ │ │ │ │B :他不曾跟我拿過茶。 │ │ │ │ │ │A :不曾跟你拿阿! │ │ │ │ │ │B :有說要跟我拿但都沒來阿!│ │ │ │ │ │A :他說妳那邊有比較好的阿!│ │ │ │ │ │B :我那邊杉林溪的阿! │ │ │ │ │ │A :喔! │ │ │ │ │ │B :對阿! │ │ │ │ │ │A :妳那比較好的能幫我寄下來│ │ │ │ │ │ 嗎? │ │ │ │ │ │B :好阿,沒問題。 │ │ │ │ │ │A :那個。 │ │ │ │ │ │B :你等一下我寫一下。 │ │ │ │ │ │A :好! │ │ │ │ │ │B :你都喝哪裡的茶? │ │ │ │ │ │A :我阿!我說都是洪文淵寄的│ │ │ │ │ │ 。 │ │ │ │ │ │B :好!我跟你寄我的。 │ │ │ │ │ │A :我跟他買好幾年了。 │ │ │ │ │ │B :這樣你住址給我。 │ │ │ │ │ │A :臺南縣。 │ │ │ │ │ │B :臺南縣。 │ │ │ │ │ │A :安定鄉。 │ │ │ │ │ │B :安定鄉。 │ │ │ │ │ │A :對!新吉村。 │ │ │ │ │ │B :哪個新? │ │ │ │ │ │A :新舊的新。吉,吉祥的吉。│ │ │ │ │ │B :新吉村。 │ │ │ │ │ │A :70號之2。 │ │ │ │ │ │B :70號之2,大名給我。 │ │ │ │ │ │A :姓林,林文滄。 │ │ │ │ │ │B :文章的文嗎? │ │ │ │ │ │A :對! │ │ │ │ │ │B :滄是聰明的聰? │ │ │ │ │ │A :三點水,倉庫的倉。 │ │ │ │ │ │B :我知道,你電話給我。 │ │ │ │ │ │A :電話這支有顯示嗎? │ │ │ │ │ │B :你行動給我。 │ │ │ │ │ │A :行動我報給妳,妳寫下, │ │ │ │ │ │ 0936。 │ │ │ │ │ │B :0936。 │ │ │ │ │ │A :好了嗎?0000000。 │ │ │ │ │ │B :945。 │ │ │ │ │ │A :829。 │ │ │ │ │ │B :829。我幫你寄。 │ │ │ │ │ │A :妳看今天能寄嗎? │ │ │ │ │ │B :好阿! │ │ │ │ │ │A :拿一些比較好的。洪文淵拿│ │ │ │ │ │ 的都不好。 │ │ │ │ │ │B :好,我幫你寄。 │ │ │ │ │ │A :拜託妳,好,妳要寫多少錢│ │ │ │ │ │ 。 │ │ │ │ │ │B :好! │ │ │ │ │ │A :謝謝。 │ │ │ │ ├──────┼──────────────┤ │ │ │ │97年8 月4 日│B :喂!你好! │ │ │ │ │中午12時6 分│A :小姐妳好,妳那個曾小姐喔│ │ │ │ │22秒 │ ? │ │ │ │ │ │B :嗯。 │ │ │ │ │ │A :妳寄來的樣本我收到了。 │ │ │ │ │ │B :嗯。 │ │ │ │ │ │A :那個1號沒標價的。 │ │ │ │ │ │B :那不同天做的。1 號是第一│ │ │ │ │ │ 天,2號是第2天。 │ │ │ │ │ │A :這樣阿! │ │ │ │ │ │B :我剩2天的樣本。 │ │ │ │ │ │A :這樣阿! │ │ │ │ │ │B :我寄2 天讓你吃,1 號比較│ │ │ │ │ │ 新鮮,2號比較香阿! │ │ │ │ │ │A :要算多少? │ │ │ │ │ │B :算2千2阿! │ │ │ │ │ │A :2千2可以再少點嗎? │ │ │ │ │ │B :你要幾斤? │ │ │ │ │ │A :算便宜一點我就多買,那個│ │ │ │ │ │ 文淵載下來的茶都不能用。│ │ │ │ │ │B :他沒跟我拿,他都拿一組的│ │ │ │ │ │ ,我這都元組1千6的。 │ │ │ │ │ │A :錢都拿很快勒。 │ │ │ │ │ │B :這樣啊! │ │ │ │ │ │A :有時候會拿大陸的騙我阿!│ │ │ │ │ │B :這樣阿!吃那麼久應該知道│ │ │ │ │ │ 阿! │ │ │ │ │ │A :1號算2角會重嗎? │ │ │ │ │ │B :你要幾斤阿? │ │ │ │ │ │A :跟你買5-60斤阿! │ │ │ │ │ │B :好啦! │ │ │ │ │ │A :我都現金買賣,來我就匯進│ │ │ │ │ │ 去了。 │ │ │ │ │ │B :1號剩30斤。 │ │ │ │ │ │A :剩30斤喔! │ │ │ │ │ │B :2號剩比較多。 │ │ │ │ │ │A :2號算好像比較澀。 │ │ │ │ │ │B :1號的會阿! │ │ │ │ │ │A :1號的不會? │ │ │ │ │ │B :1號的比較青阿! │ │ │ │ │ │A :剩30斤喔! │ │ │ │ │ │B :2 號比較澀一點,我是做比│ │ │ │ │ │ 較香甜的阿! │ │ │ │ │ │A :都平價阿! │ │ │ │ │ │B :我這都算自己的阿! │ │ │ │ │ │A :那多加一餉阿! │ │ │ │ │ │B :1號30,20號也30? │ │ │ │ │ │A :對! │ │ │ │ │ │B :要幫你裝罐子嗎? │ │ │ │ │ │A :幫我裝紙罐子就好。 │ │ │ │ │ │B :我裝4兩。 │ │ │ │ │ │A :4兩,對。 │ │ │ │ │ │B :裝4 兩空包的,要裝紙罐子│ │ │ │ │ │ 嗎? │ │ │ │ │ │A :要阿! │ │ │ │ │ │B :你是要賣阿! │ │ │ │ │ │A :我要賣的阿! │ │ │ │ │ │B :你有很趕嗎? │ │ │ │ │ │A :是很急阿! │ │ │ │ │ │B :有的話我明天幫你送過去。│ │ │ │ │ │A :嗯? │ │ │ │ │ │B :我們沒接觸過,還是我寄過│ │ │ │ │ │ 去。 │ │ │ │ │ │A :你寄過來我馬上匯過去阿!│ │ │ │ │ │B :好阿! │ │ │ │ │ │A :喔! │ │ │ │ │ │B :紙罐子用真空收縮膜封起來│ │ │ │ │ │ 阿! │ │ │ │ │ │A :妳幫我裝真空,不用紙罐子│ │ │ │ │ │ 阿! │ │ │ │ │ │B :好啦。30、30? │ │ │ │ │ │A :對阿! │ │ │ │ │ │B :好阿,我帳號給你。 │ │ │ │ │ │A :地址你知道嗎? │ │ │ │ │ │B :我知道。我帳號給你還是你│ │ │ │ │ │ 用代收的? │ │ │ │ │ │A :什麼代收? │ │ │ │ │ │B :就是你收到東西拿錢給郵差│ │ │ │ │ │ 。 │ │ │ │ │ │A :不用這樣阿!我被騙到會怕│ │ │ │ │ │ ,我驗一下,我就馬上匯過│ │ │ │ │ │ 去了。 │ │ │ │ │ │B :我說你如果不敢我就親自送│ │ │ │ │ │ 過去。 │ │ │ │ │ │A :嗯。 │ │ │ │ │ │B :你不敢我親自送過去,我們│ │ │ │ │ │ 第一次接觸。 │ │ │ │ │ │A :沒關係。 │ │ │ │ │ │B :我親自送過去。 │ │ │ │ │ │A :哪時? │ │ │ │ │ │B :明天好嗎? │ │ │ │ │ │A :明天喔! │ │ │ │ │ │B :我寄也是明天啊! │ │ │ │ │ │A :我接電話就直接匯給你了阿│ │ │ │ │ │ ! │ │ │ │ │ │B :我是說我們沒接觸過。 │ │ │ │ │ │A :對啦! │ │ │ │ │ │B :這樣好嗎? │ │ │ │ │ │A :也可以。 │ │ │ ├──────┼──────┼──────────────┤ │ │ │曾秀英所持用│97年8 月5 日│A :喂! 你好。 │ │ │ │0000000000號│中午12時5 分│B :喂,林先生喔? │ │ │ │行動電話(代│55秒 │A :嗯! 你哪裡? │ │ │ │號B )撥打新│ │B :我杉林溪曾小姐要送茶去給│ │ │ │吉商行之06-5│ │ 你。 │ │ │ │937330號市內│ │A :你幾點會來? │ │ │ │電話(代號A │ │B :我差不多2 點。 │ │ │ │,由陳劉生接│ │A :喔。 │ │ │ │聽) │ │B :我要問你那裡是不是要下新│ │ │ │ │ │ 吉交流道? │ │ │ │ │ │A :什麼交流道? │ │ │ │ │ │B :你等一下。 │ │ │ │ │ │C :先生! 你們那裏有一個新吉│ │ │ │ │ │ 交流道喔? │ │ │ │ │ │A :你從東西向的8 號下來。 │ │ │ │ │ │C :8號? │ │ │ │ │ │A :你是從2 高或是1高? │ │ │ │ │ │C :2 高。 │ │ │ │ │ │A :2 高從東西向走8 號,我這│ │ │ │ │ │ 邊有一個新吉交流道下來左│ │ │ │ │ │ 轉。 │ │ │ │ │ │C : 喔,好。 │ ├─┼─────┼──────┼──────┼──────────────┤ │六│附表一編號│綽號「水生」│97年8 月5 日│B :喂! │ │ │六之犯罪事│之人以新吉商│上午11時2 分│A :喂!老闆喔! │ │ │實 │行之00-00000│58秒 │B :他,你是誰? │ │ │ │30號市內電話│ │A :老闆出去喔! │ │ │ │(代號A) 撥│ │B :老闆出去。 │ │ │ │打名登精品百│ │A :出去喔! │ │ │ │貨有限公司之│ │B :出去。 │ │ │ │00-0000000號│ │A :妳裡面誰? │ │ │ │市內電話(代│ │B :我裡面小姐。 │ │ │ │號B ) │ │A :會計喔! │ │ │ │ │ │B :另外一個。 │ │ │ │ │ │A :妳那邊有外務阿? │ │ │ │ │ │B :外務? │ │ │ │ │ │A :嗯! │ │ │ │ │ │B :你哪? │ │ │ │ │ │A :我安定阿! │ │ │ │ │ │B :安定喔! │ │ │ │ │ │A :我安定鄉。 │ │ │ │ │ │B :安定鄉。 │ │ │ │ │ │A :安定鄉新吉村。 │ │ │ │ │ │B :新吉村,有要做什麼嗎? │ │ │ │ │ │A :妳請外務過來拿一些樣品比│ │ │ │ │ │ 較好的。 │ │ │ │ │ │B :你等一下我寫一下住址,安│ │ │ │ │ │ 定鄉。 │ │ │ │ │ │A :安定鄉。新吉村。 │ │ │ │ │ │B :新是哪個新? │ │ │ │ │ │A :新年的新阿! │ │ │ │ │ │B :嗯! │ │ │ │ │ │A :吉阿!大吉的吉阿! │ │ │ │ │ │B :嗯! │ │ │ │ │ │A :新吉70。 │ │ │ │ │ │B :70。 │ │ │ │ │ │A :之2。 │ │ │ │ │ │B :之2喔。 │ │ │ │ │ │A :我新吉商行。你那邊有比較│ │ │ │ │ │ 好的那些阿!拿些樣品給我│ │ │ │ │ │ 看。 │ │ │ │ │ │B :毛巾就好了嗎? │ │ │ │ │ │A :嗯!樣品,1 打24件的,跟│ │ │ │ │ │ 30多件的。 │ │ │ │ │ │B :30好像沒有了耶! │ │ │ │ │ │A :好一點不是都30的。 │ │ │ │ │ │B :啥? │ │ │ │ │ │A :我做這個數量很大阿!我是│ │ │ │ │ │ 在做一些贈品阿! │ │ │ │ │ │B :嗯! │ │ │ │ │ │A :跟社團的阿!說是你有認識│ │ │ │ │ │ 那些社團比較差的1 條10多│ │ │ │ │ │ 塊的。 │ │ │ │ │ │B :嗯! │ │ │ │ │ │A :我是說。 │ │ │ │ │ │B :我就是選幾樣樣品。 │ │ │ │ │ │A :對阿!報價在給我一下。 │ │ │ │ │ │B :報價嗎! │ │ │ │ │ │A :嗯! │ │ │ │ │ │B :OK! │ ├─┼─────┼──────┼──────┼──────────────┤ │七│附表一編號│綽號「水生」│97年8 月1 日│C :喂。 │ │ │七之犯罪事│之人以新吉商│下午3 時9 分│A :你那邊是做背心的嗎? │ │ │實 │行之00-00000│46秒 │C :對。 │ │ │ │30號市內電話│ │A :你那邊有幾色? │ │ │ │(代號A )撥│ │C :你等一下,我請老闆跟你說│ │ │ │打虎尾旗幟社│ │ 。 │ │ │ │之00-0000000│ │B :喂。 │ │ │ │號市內電話(│ │A :老闆你好,你貴姓? │ │ │ │代號B ) │ │B :我姓廖,你哪裡? │ │ │ │ │ │A :廖先生喔,人介紹的,我這│ │ │ │ │ │是台南安定鄉。 │ │ │ │ │ │B :喔。 │ │ │ │ │ │A :你背心是自己做或是? │ │ │ │ │ │B :自己做。 │ │ │ │ │ │A :要幾天才會好? │ │ │ │ │ │B :你要做什麼東西? │ │ │ │ │ │A :社區義工的背心。 │ │ │ │ │ │B :對。 │ │ │ │ │ │A :我專門做社區的,你一項寄│ │ │ │ │ │ 一色下來給我好嗎? │ │ │ │ │ │B :你住址給我。 │ │ │ │ │ │A :台南縣安定鄉新吉村新吉 │ │ │ │ │ │ 70之2 號新吉商行。 │ │ │ │ │ │B :電話說一下。 │ │ │ │ │ │A :000000000 ,我是張主任。│ │ │ │ │ │B :大名哪? │ │ │ │ │ │A :張主任就好了,我是張嘉明│ │ │ │ │ │ (嘉義的嘉,光明的明) │ │ │ │ │ │B :喔,你說誰介紹的? │ │ │ │ │ │A :幾個社區要的,總共要1000│ │ │ │ │ │ 多件。 │ │ │ │ │ │B :喔。 │ │ │ │ │ │A :你一項寄一色給我,價錢一│ │ │ │ │ │ 件多少? │ │ │ │ │ │B :要看物件喔。 │ │ │ │ │ │A :你報價給我好嗎? │ │ │ │ │ │B :報價要看才說,你差不多何│ │ │ │ │ │ 時要用到? │ │ │ │ │ │A :今天初一,差不多是這個月│ │ │ │ │ │ ,看幾天會好,你先寄給我│ │ │ │ │ │ ,我再跟你說。 │ │ │ │ │ │B :我星期一會去學甲。 │ │ │ │ │ │A :你再拿來就好。 │ │ │ │ │ │B :想說當面跟你說怎麼印,什│ │ │ │ │ │ 麼布料。 │ │ │ │ │ │A :你星期一一項給我一個樣品│ │ │ │ │ │ 。 │ │ │ │ │ │B :你手機幾號? │ │ │ │ │ │A :0000000000。 │ │ │ │ │ │B :好。 │ │ │ │ │ │A :你打公司或手機就好。 │ │ │ │ │ │B :好。 │ │ │ │ │ │A :好! 謝謝,星期一再來。 │ │ │ │ │ │B :好。 │ │ │ │ ├──────┼──────────────┤ │ │ │ │97年8 月4 日│C :喂。 │ │ │ │ │下午2 時25分│A :你不是廖先生這邊嗎? │ │ │ │ │39秒 │C :是阿,對阿。 │ │ │ │ │ │A :我安定這邊他有說要過來這│ │ │ │ │ │ 裡。 │ │ │ │ │ │C :安定喔,你等一下他剛要出│ │ │ │ │ │ 發啊。 │ │ │ │ │ │A :嗯。 │ │ │ │ │ │B :喂。 │ │ │ │ │ │A :廖先生喔。 │ │ │ │ │ │B :我打你電話都不通。 │ │ │ │ │ │A :怎會不通? │ │ │ │ │ │B :你手機都不通,都是通話中│ │ │ │ │ │ 。 │ │ │ │ │ │A :0000000000。 │ │ │ │ │ │B :0000000000。 │ │ │ │ │ │A :是沒電喔? │ │ │ │ │ │B :你家電話幾號? 我大概寫錯│ │ │ │ │ │ 了。 │ │ │ │ │ │A :000000000。 │ │ │ │ │ │B :000000000 我多了一個3 啦│ │ │ │ │ │ 。 │ │ │ │ │ │A :怎會打不通,正在等你,你│ │ │ │ │ │ 說星期一要來也沒來。 │ │ │ │ │ │B :對!剛剛電話沒通,你那裡 │ │ │ │ │ │ 要怎麼去。 │ │ │ │ │ │A :新吉交流道天橋下這邊而已│ │ │ │ │ │ 。 │ │ │ │ │ │B :在交流道下去? │ │ │ │ │ │A :我在新吉村,轉過來就是了│ │ │ │ │ │ 。 │ │ │ │ │ │B :對對。 │ │ │ │ │ │A :70之02號。 │ │ │ │ │ │B :到時找不到路再打電話進去│ │ │ │ │ │ 。 │ │ │ │ │ │A :好啦! 你要帶樣本給我看喔│ │ │ │ │ │ 。 │ │ │ │ │ │B :好。 │ │ │ ├──────┼──────┼──────────────┤ │ │ │廖振輝所持用│97年8 月4 日│A :嗨! 你好。 │ │ │ │0000000000號│下午3 時39分│B :張先生喔,我下安定交流道│ │ │ │行動電話(代│34秒 │ 了。 │ │ │ │號B )撥打新│ │A :我這裡是70 之2號在路邊而│ │ │ │吉商行之06-5│ │ 以啦。 │ │ │ │937330號市內│ │B :從安定這邊過來嗎? │ │ │ │電話(代號A │ │A :路邊我在YAMAHA機車行隔壁│ │ │ │,由綽號「水│ │ 而已。 │ │ │ │生」之人接聽│ │B :從交流道轉進去。 │ │ │ │) │ │A :新吉從交流道下來。 │ │ │ │ │ │B :下來有一處學校。 │ │ │ │ │ │A :我這是新吉村。 │ │ │ │ │ │B :這裡到新吉村要多久? │ │ │ │ │ │A :一時而已,你問人家一下,│ │ │ │ │ │ 在高速公路下而已。 │ │ │ │ │ │B :我問一下。 │ │ │ │ ├──────┼──────────────┤ │ │ │ │97年8 月4 日│A :喂! 你好。 │ │ │ │ │下午3 時56分│B :你好,張先生,我現在在全│ │ │ │ │23秒 │ 家啦。 │ │ │ │ │ │A :你要說新吉村70之2 號這裡│ │ │ │ │ │ 。 │ │ │ │ │ │B :號碼有跳,全家這裡有一家│ │ │ │ │ │ 虱目魚粥這裡。 │ │ │ │ │ │A :我是新吉村70之2 號,我在│ │ │ │ │ │ 路邊而已。 │ │ │ │ │ │B :這有一家7-11。 │ │ │ │ │ │A :你過來紅綠下有一家YAMAHA│ │ │ │ │ │ 機車行再過來北邊就到了。│ │ │ │ │ │B :交流道下來是左邊還是右邊│ │ │ │ │ │ ? │ │ │ │ │ │A :你從台南來喔? │ │ │ │ │ │B :不是。 │ │ │ │ │ │A :從高速公路來喔,左邊。 │ │ │ │ │ │B :喔! 紅綠燈處有一家YAMAHA│ │ │ │ │ │ 。 │ │ │ │ │ │A :YAMAHA再過來我穿一見花色│ │ │ │ │ │ 衣服在外面,有沒有? │ │ │ │ │ │B :靠交流道這邊還是哪裡? │ │ │ │ │ │A :交流道這邊啦。 │ │ │ │ │ │B :好,我轉過去。 │ │ │ ├──────┼──────┼──────────────┤ │ │ │綽號「水生」│97年8 月5 日│A :喂! │ │ │ │之人以新吉商│上午10時11分│B :喂!你好。 │ │ │ │行之00-00000│21秒 │A :我新吉商行。 │ │ │ │30號市內電話│ │B :是。 │ │ │ │(代號A )撥│ │A :我剛傳真過去你收到嗎? │ │ │ │打廖振輝所持│ │B :怎樣你數量多少阿? │ │ │ │用0000000000│ │A :就1千2阿!3百3百。 │ │ │ │號行動電話(│ │B :1個3百喔! │ │ │ │代號B ) │ │A :4切阿!你有大的分行的。 │ │ │ │ │ │B :大的跟分行的有阿。 │ │ │ │ │ │A :就4切黃切跟藍切。 │ │ │ │ │ │B :這樣阿!你那時要貨? │ │ │ │ │ │A :你明天載來。 │ │ │ │ │ │B :還在運阿! │ │ │ │ │ │A :你說你有貨,我說這禮拜要│ │ │ │ │ │ 給他阿! │ │ │ │ │ │B :這禮拜喔! │ │ │ │ │ │A :這禮拜阿! │ │ │ │ │ │B :這禮拜最晚幾天。 │ │ │ │ │ │A :今天是星期一阿! │ │ │ │ │ │B :星期天再看看。 │ │ │ │ │ │A :我有傳真阿! │ │ │ │ │ │B :嗯! │ │ │ │ │ │A :那些都沒繩子喔! │ │ │ │ │ │B :有!要看客人的需求啊!我│ │ │ │ │ │ 要開會你跟我太太說,你打│ │ │ │ │ │ 0000000 。 │ │ │ │ │ │A :多少? │ │ │ │ │ │B :056。 │ │ │ │ │ │A :工廠電話阿! │ │ │ │ │ │B :嗯! │ │ │ │ │ │A :好! │ │ │ ├──────┼──────┼──────────────┤ │ │ │綽號「水生」│97年8 月5 日│B :喂! │ │ │ │之人以新吉商│上午10時14分│A :廖太太阿! │ │ │ │行之00-00000│25秒 │B :你好! │ │ │ │30號市內電話│ │A :你好!我剛有打給你阿輝阿│ │ │ │(代號A )撥│ │ !他說他在開會要我跟妳說│ │ │ │打虎尾旗幟社│ │ 阿! │ │ │ │之00-0000000│ │B :好! │ │ │ │號市內電話(│ │A :我有傳真過去你有接到嗎?│ │ │ │代號B ) │ │B :嗯? │ │ │ │ │ │A :我張先生,我是安定這裡。│ │ │ │ │ │ 我有打電話阿他在開會。 │ │ │ │ │ │B :嗯! │ │ │ │ │ │A :我跟他說我的意思是說你這│ │ │ │ │ │ 是做社區的都有跟理事長說│ │ │ │ │ │ 過,4 個地方要,都3 百兩│ │ │ │ │ │ 。 │ │ │ │ │ │B :你3 百兩給說寫錯阿!你給│ │ │ │ │ │ 我寫3千阿! │ │ │ │ │ │A :不是阿!夭壽,3 百3 百阿│ │ │ │ │ │ ! │ │ │ │ │ │B :對阿!你說3 千3 千3 天怎│ │ │ │ │ │ 麼做的出來。 │ │ │ │ │ │A :總共1 千2 阿!4 切紅切黃│ │ │ │ │ │ 切。 │ │ │ │ │ │B :藍色。 │ │ │ │ │ │A :粉紅。你不是要配色配漂亮│ │ │ │ │ │ 一點。那個社區理事長要那│ │ │ │ │ │ 些做些義工阿! │ │ │ │ │ │B :喔! │ │ │ │ │ │A :說要分那些義工。 │ │ │ │ │ │B :喔! │ │ │ │ │ │A :幫我改一下 ,3百、3百。 │ │ │ │ │ │B :好! │ │ │ │ │ │A :我跟你說喔!你禮拜六之前│ │ │ │ │ │ 要全部交給我喔! │ │ │ │ │ │B :禮拜六之前可以阿! │ │ │ │ │ │A :4切你知道嗎? │ │ │ │ │ │B :我幫你配。 │ │ │ │ │ │A :我跟妳說我那傳真妳有看到│ │ │ │ │ │ 吧! │ │ │ │ │ │B :有! │ │ │ │ │ │A :我跟妳說!跟我會我都會拿│ │ │ │ │ │ 現金給你阿!我跟他說完了│ │ │ │ │ │ ! │ │ │ │ │ │B :妳開10票沒關係啊!我就不│ │ │ │ │ │ 用在那邊跑來跑去阿! │ │ │ │ │ │A :我大再說10天收現金就好了│ │ │ │ │ │ ,妳趕快做一做,妳要交給│ │ │ │ │ │ 我,幫我用好阿! │ │ │ │ │ │B :我知道。 │ │ │ ├──────┼──────┼──────────────┤ │ │ │虎尾旗幟社之│97年8 月5 日│B :喂!老闆你好。 │ │ │ │00-0000000號│上午10時25分│A :嗯! │ │ │ │市內電話(代│30秒 │B :我虎尾阿! │ │ │ │號B )撥打新│ │A :嗯! │ │ │ │吉商行之06-5│ │B :我請問你喔!你是沒加什麼│ │ │ │937330號市內│ │ 東西嗎? │ │ │ │電話(代號A │ │A :他有拿樣品在我這。 │ │ │ │,由綽號「水│ │B :嗯! │ │ │ │生」之人接聽│ │A :4切都3百阿! │ │ │ │) │ │B :嗯! │ │ │ │ │ │A :你就趕快趕起來,看能不能│ │ │ │ │ │ 星期四、五弄好。 │ │ │ │ │ │B :好,我盡量。 │ │ │ │ │ │A :理事長在說了。 │ │ │ │ │ │B :但是付款,要先付一些訂金│ │ │ │ │ │ 給我。 │ │ │ │ │ │A :來再給你。 │ │ │ │ │ │B :好啦!送到我再跟你收錢阿│ │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 文 件 名 稱 │ 「水生」之人偽簽之署押│ 備 註 │ ├──┼─────────────┼────────────┼──────┤ │一 │名登精品百貨有限公司銷貨單│客戶簽收欄上「張(外畫○│附表一編號六│ │ │ │)」之簽名1 枚 │所示之詐欺犯│ │ │ │ │行中,「水生│ │ │ │ │」之人自行偽│ │ │ │ │簽 │ ├──┼─────────────┼────────────┼──────┤ │二 │估價單 │「張(外畫○)」之簽名1 │附表一編號七│ │ │ │枚 │所示之詐欺犯│ │ │ │ │行中,「水生│ │ │ │ │」之人自行偽│ │ │ │ │簽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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