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
上訴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茂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
年度訴字第2143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8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茂春部分撤銷。
本件陳茂春部分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陳茂春、時禮淳、沈榮志(已
於民國99年11月13日死亡)、連振華(亦已於97年5月8日死
亡)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張先生」之成年男子,於
95 年5月間,共同邀集李墻飛(所涉
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
計法及稅捐稽徵法部分,業已判刑確定)擔任址設臺北縣永
和市○○○路○段○○巷○弄○○號 1樓之「上永輝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上永輝公司)董事,李墻飛允諾後,即提供其個人
之身分證件而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並為商業會計法第 4條所
定之商業負責人。
詎陳茂春等 6人明知上永輝公司並無營業
之事實,未向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進貨,亦未銷貨予如附表
二所示各該公司,竟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自95年
7月間之某日起,至96年2月間之某日止,先由連振華及「張
先生」接續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取得不實之進項統一發票
共48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0,398,430元,稅額共
計 2,519,925元,充作進項憑證,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
渠
等業務上製作之營業稅申報書上,進而交付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而行使之。復再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
合計為50,653,003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5紙,交付予附表二
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分別持其
中銷售額共計36,672,264元之不實統一發票48紙,向稅捐稽
徵機關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幫助如附表
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 1,833,613元(各該公司獲
得之統一發票張數、金額及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
茂春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之罪嫌
等語。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為第二審程序所
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364條規定即明
。
三、查被告陳茂春業於100年9月 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
可稽,被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
揆諸前揭說
明,即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對被告為
科刑之判決後,
被告既已經死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陳茂春部分撤
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 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未敘
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上永輝公司進項來源分析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銷售額合計 │ 稅額合計 │
│ │ │票張數│ │ │
├──┼────────────┼───┼──────┼──────┤
│ 1 │ 凱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 8 │ 4,169,223 │ 208,462 │
│ │ 司 │ │ │ │
├──┼────────────┼───┼──────┼──────┤
│ 2 │ 雅恒實業有限公司 │ 1 │ 255,000 │ 12,750 │
├──┼────────────┼───┼──────┼──────┤
│ 3 │ 盛潔企業有限公司 │ 22 │28,889,115 │ 1,444,458 │
├──┼────────────┼───┼──────┼──────┤
│ 4 │ 信詠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1 │ 368,500 │ 18,425 │
├──┼────────────┼───┼──────┼──────┤
│ 5 │ 凱菲實業有限公司 │ 16 │16,716,592 │ 835,830 │
├──┼────────────┼───┼──────┼──────┤
│ │ 合計 │ 48 │50,398,430 │ 2,519,925 │
└──┴────────────┴───┴──────┴──────┘
附表二:
上永輝公司銷項去路分析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 銷售額 │ 稅額 │ 張數 │ 銷售額 │ 稅額 │
├───┼──────────┼───┼──────┼─────┼───┼──────┼─────┤
│ 1 │統傑有限公司 │ 29 │ 23,990,936 │1,199,546 │ 12 │10,010,197 │ 500,510 │
├───┼──────────┼───┼──────┼─────┼───┼──────┼─────┤
│ 2 │一芃股份有限公司 │ 32 │ 24,661,623 │1,233,095 │ 32 │24,661,923 │1,233,095 │
├───┼──────────┼───┼──────┼─────┼───┼──────┼─────┤
│ 3 │私著有限公司 │ 4 │ 2,000,144 │ 100,008 │ 4 │ 2,000,144 │ 100,008 │
├───┼──────────┼───┼──────┼─────┼───┼──────┼─────┤
│ │合計 │ 65 │ 50,652,703 │3,432,649 │ 48 │36,672,264 │1,833,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