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民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張文龍
興鋒配管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詐欺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
第256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20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及事實、理
由之陳述詳如附件
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文龍、興鋒配管有限公司、邱聖峰均未提
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
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
原審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20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以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文龍、邱聖峰涉犯詐欺案件(原審法院
99年度易字第2564號),業經
諭知無罪在案,而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嗣上訴
人即原告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固請求檢察官對該刑事
判決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原審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
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54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則本件
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
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