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麗君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
律師
被 告 陳正榮
被 告 周晉立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0年度易字第3196號中華民國101年 1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921、18922、189
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
公然侮辱罪部分撤銷。
乙○○前項撤銷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即原判決乙○○、丙○○、甲○○無罪部分)駁回。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乙○○為臺中縣電腦商業公會(下稱臺中縣電腦公會
,已改制為臺中市電腦商業公會,址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9樓)第8屆監事,被告丙○○為監事,被告
甲○○為常務理事,
告訴人丁○○為理事長。臺中縣電腦
公會前於民國98年7月6日,與中華民國電子商業推廣協會
簽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中央地方機關 E網通
暨
民眾資訊能力提升計畫委外服務案(中區)專案合作計畫
」,故於98年8月6日由臺中縣電腦公會與被告乙○○等11
人所組成之執行團隊簽立「行政院研考會全民上網計畫公
會與執行團隊合約書」,因執行該計畫,公會委託被告乙
○○採購筆記型電腦60台,而
告訴人丁○○於99年10月10
日以電子郵件催促被告乙○○提出相關發票,以整理帳目
,被告乙○○因而不滿;另被告乙○○對公會99年5月8日
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記錄內容不滿,而對電腦
公會秘書廖義中提起
偽造文書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9年度偵字第19238號為
不起訴處分)
,該案件
偵查中,告訴人丁○○以
證人身分作證,被告乙
○○認告訴人丁○○未據實陳述,因而更加不滿。
詎被告
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99年10月20日8時24分
許,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寄送內容為:「陳理事長
您好:你不用想太多,你要如何作我沒有問題,你不需用
此事來威脅我,監事六個月沒開會是事實,被架空也是事
實,臨時會員大會大家一起說明就好了,我坦蕩蕩的沒有
做出對不起大家的,對得起自己良心,倒是你說謊是一流
的,我們還會在地檢見面的。」之電子郵件,至臺中縣電
腦公會理監事等11人之電子信箱,內容中以「倒是你說謊
是一流的」等文字辱罵告訴人丁○○,足生損害於丁○○
之名譽,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嫌。
(二)98年1月間,因臺北市電腦公會執行「商店 E化輔導計畫」
,而委託臺中縣電腦公會於 98年6月24日,在靜宜大學辦
理推廣說明會,故臺北市電腦公會於 98年9月18日轉帳新
臺幣(下同) 6萬元,至臺中縣電腦公會於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該筆收入
嗣經 98年12月10日第8
屆第 9次理監事會議議案中,以「臺中縣電腦商業同業公
會98年9月23日至12月9日經費收支報表」確實列明「開店
E化60000」收入及支出情形。嗣因臺中縣市合併,臺中縣
電腦公會與臺中市電腦同業公會合併,故於100年3月25日
舉行合併大會暨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同時舉辦
第 1屆理監事選舉。詎被告乙○○、丙○○及甲○○竟於
開會前1、2天,
意圖散布於眾,共同基於加重誹謗之
犯意
聯絡,製作內容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文宣,並於100年3
月25日,在臺中市○○區○○路新天地餐廳,發放該文宣
與不特定之會員,內容中以「證實98年10月丁○○理事長
已將戶頭中大部分款項領出(約 6****餘元)。只剩空戶
頭,而丁○○理事長居然到 100年度臺中縣市合併前夕在
兩位監事一再要求看帳的壓力下,在臨時會員大會承認有
此筆錢已併入100年度預算。這筆錢在 98年10月~100年1
月14日,
期間不知去向!若無人追查就不見了!...還
有多少錢是這樣不清不楚可想而知。」等文字,不實指摘
該筆款項並無提出相關收支報表供理監事監督,以此不實
指摘之文字而妨害告訴人丁○○之名譽,因認被告乙○○
、丙○○、甲○○共同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
誹謗
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被告乙○○、丙○○、甲○○共同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係以被告乙○○坦承撰寫及於99年10月
20日 8時24分許,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寄送電子郵件
給告訴人丁○○及臺中縣電腦公會理監事等11人之電子信箱
,內容載有「倒是你說謊是一流的」等文字之事實;被告乙
○○、丙○○、甲○○坦承撰寫及散發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文宣之事實;告訴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詞;被告乙
○○於 99年10月20日8時24分寄送之電子郵件影本;本判決
附表二所示之文宣影本;臺中縣電腦公會 98年12月10日第8
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簽到表、理監事會議議案、98年9月23日
至同年 12月9日經費收支報表,證明被告乙○○、甲○○有
出席前開理監事會議,取得前開收支報表,
渠等明知該開店
E化收入6萬元收入及支出之情形,該筆款項並未有何不知去
向之事實;100年1月14日「臺中縣電腦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
題說明」簡報影本,證明其內容中「本會臺中銀行四民分行
帳戶問題說明」項目下「帳戶處理說明」中,已說明「所有
移交金額及開店E化收入均有列入98年9月28日理監事聯席會
審議通過(該次會議乙○○監事也有參加)」之事實,為其
論據。
三、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
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
,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
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1831號
判例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
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
8號判例參照)。經查:
(一)
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
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
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
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
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 308條前
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
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法
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
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本件既認不能證明被告等犯
罪,而均為被告等無罪判決之諭知(詳如後述),則就卷
存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本無論述之必要,核先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乙○○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㈠訊被告乙○○居坦承撰寫及於 99年10月20日8時24分許,
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寄送電子郵件給告訴人丁○○
及臺中縣電腦公會理監事等11人之電子信箱,內容載有「
倒是你說謊是一流的」等文字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刑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犯行,辯稱:伊的電子郵件是回
應告訴人丁○○於99年10月19日21時57分的電子郵作,該
電子郵件主題亦為「RE:發票不是沒問題,為何要折讓單
」;副本送交人員、單位亦為「公會名譽理事長陳献昌、
常務理事邵奕程、甲○○、前理事長己○○、常務監事莊
尚德、理事周曉萍、理事長柯金科、理事洪俊煌、郭伯仁
、張麗月、臺中縣電腦公會、蘇東山。事實上,伊與告訴
人丁○○自99年10月10日起,即有密集之電子郵件往來,
其內容均在討論臺中縣電腦公會會務相關問題,且雙方均
有將電子郵件副本送交臺中縣電腦公會相關人員,雙方均
有意將電子郵件所討論之問題,交由臺中縣電腦公會相關
人員公評,已甚為明顯。而告訴人丁○○於99年10月19日
21時57分,發給伊的電子郵件,指伊「對公會可能涉及
侵
占,對團隊可能涉及背信」,伊因而在電子郵件回應「你
不用想太多,你要如何做我沒有問題,你不需用此事來威
脅我,監事六個月沒有開會是事實,被架空也是事實,臨
時會員大會大家一起說明就好了,我坦蕩蕩地沒有做出對
不起大家的,對得起自己良心,倒是你說謊是一流的,我
們還會在地檢見面。別人都有憑證,而你沒有,不知別人
出資的 73595的憑證是什麼?他們開發票給公會?如果是
那樣的話,為什麼秘書不收我們的發票」,伊指告訴人丁
○○說謊是一流的,係指告訴人丁○○關於未召開監事會
之相關說詞為不實在,甚為明顯。告訴人丁○○指稱伊可
能涉及侵占、背信,伊回應告訴人丁○○說話不實在「倒
是你說謊是一流的」,伊主觀上並無侮辱告訴人丁○○之
意思,將電子郵件副本送交臺中縣電腦公會之相關人員,
目的在於就兩人討論的主題,交由公會相關人員公評,期
能對公會之會務有所改善,因此不生公然侮辱的問題。且
伊係就具體事實指摘告訴人丁○○說話不實,此種情形應
係是否構成誹謗的問題,
而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的問題,
而伊確認告訴人丁○○說謊,為千真萬確,伊已得知臺中
縣電腦公會之
主管機關臺中縣政府(因縣市合併,已合併
為臺中市政府),於99年5月24日以府社行字第000000000
0號函通知臺中縣電腦公會,表示公會第 8屆第3次會員代
表大會的決議與
法律規定不符,伊於 99年10月12日3時35
分發送給告訴人丁○○的電子郵件,提及「公會不公開上
級主管機關縣政0000000號公文內容,有甚麼不能看的嗎
?」,告訴人丁○○竟回應「上級主管機關縣政0000000
號公文,既無公文如何公開!」,伊既確信
所稱告訴人丁
○○說謊係屬真實,自不構成誹謗,且伊係本於臺中縣電
腦公會監事之職責,對於理事長即告訴人丁○○就公會會
務處理有所不當之處,提出質疑批評,自應獲致無罪之判
決等語。
㈡按刑法第 310條誹謗罪之成立,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行為人係
泛詞公然嘲弄詆譭謾罵或抽象污衊侮辱他人,並未指摘具
體事實,始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司法院
院字第2179號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737號判決
參照);次按刑法第 309條所規定「侮辱」,係以使人難
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
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
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始足當之;此罪所擬保護者,
乃個人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侮辱之涵義,判斷上
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
、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
用慣習等事項,呈現浮動之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
遽為
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再刑法妨害名譽
罪章保護之
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
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
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
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
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
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
之侵害。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
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
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
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
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至於行為人內心主觀
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就其言論內容比對前後語意,
綜合當時的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以探知行為人的真意,
並非因行為人有非正面性用語出現,即當然該當公然侮辱
罪之
構成要件。
㈢經查,被告乙○○於 99年10月20日8時24分許,透過電腦
及網際網路設備,寄送給告訴人丁○○及臺中縣電腦公會
理監事等11人之電子郵件,其內容固載有「倒是你說謊是
一流的」之文字,然本案認為被告乙○○於電子郵件中記
載「倒是你說謊是一流的」之文字,其主觀上是否有侮辱
告訴人丁○○的意思,告訴人丁○○客觀上名譽是否已受
貶損,被告乙○○的行為,應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
辱罪之構成要件上作評價,抑或在刑法第 310條誹謗罪之
構成要件上作評價,不僅應參考該份電子郵件的全文內容
,更應參考被告乙○○及告訴人丁○○在該段時間的歷次
電子郵件內容,再就其言論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當時
的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始能探知被告乙○○的真意。觀
諸被告乙○○與告訴人丁○○間,自99年10月10日23時21
分告訴人丁○○發送電子郵件給被告乙○○起,至99年10
月20日 8時24分被告乙○○發送電子郵件給告訴人丁○○
止,其間雙方與本案有關的電子郵件即有如本判決附表一
所示之20封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內容摘要如本判決附表一
所示),且各封電子郵件除以
彼此為收件人外,大部分都
列有臺中縣電腦公會名譽理事長陳献昌、常務理事邵弈程
、甲○○、前理事長己○○、常務監事莊尚德、理事周曉
萍、柯金科、洪俊煌、郭伯仁、張麗月、臺中縣電腦公會
、蘇東山等人為副本收件人,顯然雙方均有意將渠等在電
子郵件中的意見交換及爭執,公開予臺中縣電腦公會相關
人士周知
無訛,而雙方電子郵件來往內容包括因臺中縣電
腦公會於98年7月6日,與中華民國電子商業推廣協會簽訂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中央地方機關 E網通暨民眾
資訊能力提升計畫委外服務案(中區)專案合作計畫」後
,即於同年8月6日與被告乙○○等公會會員所組成之執行
團隊簽立「行政院研考會全民上網計畫公會與執行團隊合
約書」,委由被告乙○○代為採購筆記型電腦60台供執行
團隊成員使用,以進行上開專案內容,而購買電腦之經費
來源則由執行團隊成員出資後,再由公會將筆記型電腦預
購金之10%利息分給有出資之成員。嗣被告乙○○以其經
營之廣田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廣田公司」)名義,向捷
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元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60
台後,依約將電腦交付執行團隊成員使用,並以廣田公司
名義開立發票予各執行團隊成員,惟未將其向捷元公司取
得之發票交付臺中縣電腦公會,告訴人丁○○要求被告乙
○○提出捷元公司開立的發票,以整理帳目,被告乙○○
以廣田公司已將發票開給執行團隊成員,要求告訴人丁○
○自行向執行團隊成員索取發票影本,而拒絕提供廣田公
司向捷元公司進貨時,捷元公司開給廣田公司的發票,告
訴人丁○○則質疑是否被告乙○○的發票總額有問題;被
告乙○○質疑告訴人丁○○將臺中縣電腦公會丙○○的監
事身分非法解職,因而使臺中縣電腦公司無法召開監事會
,無法有效監督理事會的問題;臺中縣電腦公會究竟有無
收到臺中縣政府 99年5月24日府社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
;臺中縣電腦公會網站有無
適時張貼會議紀錄及更新最新
資訊等事項,且可見雙方均以「說謊者不得好死」來互相
回應對方,依雙方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摘要的
具體內容觀之,可知雙方雖在意見溝通上已存有負面情緒
,以致於皆有出現非正面性的用語,然大致仍聚焦於上開
爭議的議題上,並非意在泛詞公然嘲弄詆譭謾罵或抽象污
衊侮辱他人,此與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已有不符。
㈣再者,被告乙○○堅稱其在電子郵件中回應告訴人丁○○
「倒是你說謊是一流的」,係指告訴人丁○○關於未召開
監事會之相關說詞為不實在,且臺中縣電腦公會確實有收
到臺中縣政府 99年5月24日府社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
表示臺中縣電腦公會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與法
律規定不符,然告訴人丁○○卻在回覆的電子郵件中表示
臺中縣電腦公會並未收到上開函文,明顯說謊,其本於臺
中縣電腦公會監事之職責,對於理事長即告訴人丁○○就
公會會務處理有所不當之處,提出質疑批評,並不構成公
然侮辱及誹謗罪名等語。經查,臺中縣政府確有於 99年5
月24日,以府社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臺中縣電腦公會
,表示該會函送之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其
中臨時動議案由 2之決議為理事長回覆,核與商業團體法
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不符;臨時動議案由 4之決議為鼓掌
通過,核與商業團體法第29條規定不符,有該函文在卷
可
稽(詳本院卷㈠第24頁)。而被告乙○○於99年10月12日
3時 35分發送電子郵件給告訴人丁○○(詳如本判決附表
一編號㈣),要求告訴人丁○○公開臺中縣政府 99年5月
24日府社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內容,告訴人丁○○於
同日 8時27分發送電子郵件給被告乙○○(詳如本判決附
表一編號㈤),明確表示臺中縣電腦公會並無此文號公文
,殊無
論告訴人丁○○主觀上係確實不知臺中縣電腦公會
有此公文,或刻意隱瞞有此公文存在,其答覆被告乙○○
的內容,在客觀上確實已與事實不符,被告乙○○就此事
項指摘告訴人丁○○說謊是一流的,由雙方電子郵件的往
來內容綜合觀之,被告乙○○確實係針對「具體事實」有
所指責,並非泛詞公然嘲弄詆譭謾罵或抽象污衊侮辱告訴
人丁○○;而臺中縣電腦公會因丙○○監事身分適法性存
有爭執,該公會的監事會自 99年3月12日召開監事會後,
迄於100年3月25日與臺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合併召開第
1屆第1次會員大會之前,確實並無單獨召開監事會之事實
,詳如後述,被告乙○○認告訴人丁○○關於未召開監事
會之相關說詞為不實在,並指摘告訴人丁○○說謊是一流
的,亦係針對「具體事實」有所指責,並非泛詞公然嘲弄
詆譭謾罵或抽象污衊侮辱告訴人丁○○。從而,已難認被
告乙○○有公然侮辱的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
㈤按刑法上之誹謗罪係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
制,其構成要件係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
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
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
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
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
法應負行為人
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
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
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
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
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
並非因
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
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 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
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
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刑法第31
1 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
罪特設之
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
,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號
著有解釋。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
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 3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
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
易言
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
)惡意原則」
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
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
保障。被告乙○○在已知臺中縣政府確有以 99年5月24日
府社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臺中縣電腦公會,表示該會
函送之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其中臨時動議
案由 2之決議為理事長回覆,核與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2條規定不符;臨時動議案由 4之決議為鼓掌通過,核與
商業團體法第29條規定不符的情況下,本於臺中縣電腦公
會監事的身分,要求身為理事長的告訴人丁○○公開該函
文內容,告訴人丁○○卻於回覆的電子郵件中表示臺中縣
電腦公會並無此文號公文,被告乙○○乃指摘告訴人丁○
○此部分的陳述係屬說謊;且上開函文已具體指稱臺中縣
電腦公會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臨時動議案由 4(即案
由:是否修改公會章程不要讓理監事因連續不出席而解任
。決議:決議依公會章程處理。公會章程中有提到修改公
會章程需要會員代表3分之2出席,本次會員代表出席未達
3分之2,故無法修改公會章程。會中提及陳監事正榮於民
國 98年7月31日至民國98年12月31日並無請假連續缺席本
公會召開的理監事會,鉦霖資訊黃文正先生提議,依公會
章程處理,並提請現場出席會員代表,依決議鼓掌通過,
鼓掌期間並無出席會員代表提出任何異議《詳第3994號他
卷第7至8頁》。)之決議為鼓掌通過,核與商業團體法第
29條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3分之2以上
之出席,出席代表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變
更。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不符,被告乙○○乃指摘告訴人丁○○關於未召開監事會
之相關說詞係屬說謊,此等指摘或傳述均非涉及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知告訴人丁○○係確實不知有
此公文存在,抑或刻意隱瞞有此公文的事實,然其答覆被
告乙○○的內容,客觀上確實與事實並不相符,被告乙○
○就此事項指摘告訴人「說謊是一流的」,縱不能證明其
言論內容(即告訴人丁○○確有說謊)為真實,但依其所
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被告乙○○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
,即欠缺故意,自亦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㈥而被告乙○○於原審審理辯稱:其在電子郵件中所寫「你
說謊是一流的」這句話,是針對99年5月8日會員簽到報到
的人數,還有會員大會紀錄臨時動議第 4點非其所提案的
,該案經其提出告訴,告訴人丁○○在該案作證之內容不
實,其才會在寫「你說謊是一流的」等內容之電子郵件,
附加檢察官的
不起訴處分書,要寄給公會的理事長等人即
該電子郵件所有收件人看,包括告訴人丁○○本人也有收
到,其是寄給大家看說檢察官寫的內容,是告訴人丁○○
說的那句話,在會議中根本不是這樣,其已經喪失
再議權
,要讓理監事知道判決的結果;在同一封信內其有一字不
漏寫出告訴人丁○○針對98年5月8日會議到地檢署作證時
為檢察官採用的證詞;其不是要渲染給別人知道,那些人
都是理監事會的成員,並非不特定人,其身為 1個監事,
讓所有理監事了解這些事是要保障公會的帳可以合情、合
理、合法等語。被告乙○○於原審之選任辯護人則為之辯
護略以:在被告乙○○與告訴人丁○○的電子郵件來往內
容中,足以特定被告乙○○是針對告訴人丁○○於地檢署
作證時,針對99年5月8日開會當日並未有當場核對開會人
數之行為為不實之陳述,故與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不符,
其有舉出具體事實,這是被告乙○○個人的意見評斷,且
被告乙○○也沒有散布於眾人之意,收件人都是公會的理
監事,被告乙○○是監事,有義務讓理監事知道事實真相
等語。惟查,遍閱告訴人丁○○與被告乙○○間自99年10
月10日23時21分起至同年月20日 8時24分止之雙方往來電
子郵件內容,並無被告乙○○所指告訴人丁○○為廖義中
所涉偽造文書乙案前往臺中地檢署作證之
證言在內,此有
上開電子郵件列印內容附卷
可參(詳第6635號他卷第14至
27頁),是以,被告乙○○辯稱:是針對告訴人丁○○偽
證之行為,而說「倒是你說謊是一流的」等語,與事實並
不相符。然被告此部分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
能成立,
揆諸上開說明,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
行為,否則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本院依被告乙○○與
告訴人丁○○間自99年10月10日23時21分起至同年月20日
8 時24分止之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內容,就其言論內容比對
前後語意,綜合當時的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業已認定被
告乙○○係針對指告訴人丁○○關於未召開監事會之相關
說詞;及臺中縣電腦公會有無收到臺中縣政府99年 5月24
日府社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詞,指摘告訴人丁○○
有說謊情事,自不因被告乙○○於原審上開不能成立之辯
解,在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之情況下,遽為被
告乙○○有罪之認定。
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涉有
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且其行為亦不該當誹謗犯
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乙○○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原審疏未詳查,就此部分予以論罪
科刑,
容有未洽,被
告乙○○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
公然侮辱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無罪。
(三)被告乙○○、丙○○、甲○○被訴共同犯加重誹謗罪嫌部
分:
㈠
訊據被告乙○○、丙○○、甲○○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發
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文宣予臺中縣電腦公會成員之事實
,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均辯稱:文宣是渠等
共同製作的,要給臺中縣電腦公會的會員知道正確的錢的
來龍去脈,這筆帳目應該要給監事會有查帳的機會,渠等
認為理事會有意拖延,這筆錢是上任理事長在做開店 E化
留下來的,由新任理事長接任時,一直說要把兩本帳戶變
成 1本,但也沒有真的這樣做,一直隱瞞臺中商業銀行四
民分行的錢,到監事會追查的時候,才不得以有開始請外
面的會計師來重新調整臺中市電腦公會的帳目,但不給監
事會先看帳,渠等在文宣上面寫的那幾句話是事實等語,
及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證人莊尚德身為
公會常務監事,對於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的開店E化6萬
元的款項,到庭證述也說不清楚,被告乙○○、丙○○、
甲○○後來經告訴人丁○○長期不開監事會之影響,對於
上開帳目自然無從得知,被告乙○○所散布之文宣內稱款
項不知去向是與事實相符,不該當加重誹謗罪。而告訴人
丁○○提出之錄音譯文,雖記載「廖義中:存摺 4本1234
」,但錄音中並無被告乙○○等人查閱該等存摺之情形,
實際上當天被告乙○○等人均未查閱該等存摺,直到 100
年 3月24日檢察官偵查時,證人己○○、廖義中均出庭作
證,廖義中當庭有提出臺中縣電腦公會的存摺,己○○看
過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發現存摺內的 6萬餘元,已於
98年10月間被領出,於是打電話告知被告乙○○等人,被
告乙○○等人始會在文宣內提及此事等語。
㈡被告乙○○、丙○○、甲○○確有撰寫如本判決附表二所
示之文宣,而於100年3月25日,在臺中市○○區○○路新
天地餐廳之臺中縣電腦同業公會及臺中市電腦同業公會合
併大會暨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場,將上開文宣
發送給到場之不特定會員
等情,
業據被告乙○○、丙○○
、甲○○坦認在卷,並經告訴人丁○○指訴甚詳,且有如
附表二所示之文宣影本附卷
可佐(詳第2365號卷第10頁)
。又該文宣內所指經領出之「 6****餘元」,係指該公會
執行「開店Ε化」專案之收入款項乙節,此亦經被告乙○
○陳明在卷,核與證人莊尚德、廖義中於原審審理中到庭
所為證述相符,告訴人丁○○對此亦不爭執,均合先認定
。
㈢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
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
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
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
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
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
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
,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再者,言論
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
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
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
第 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
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
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 3項前段以
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
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
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
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
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
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 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
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
議或法院或
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
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
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 509號著有解釋。茲
參酌上開解釋暨其協同意見,有
關是否應科予誹謗罪責,當有如下審查標準:
①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
」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
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
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
為人(尤其是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
,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
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chillingeffect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
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從而,對於所謂
「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
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
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
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
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
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
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
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
,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
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
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
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
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
alice )」,大致相當。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
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
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
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
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
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②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
與否之問
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
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
何者
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
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
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
,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
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
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
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
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
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
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
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三項前段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
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
可徵,我國刑法第 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
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
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
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
」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
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
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
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
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③刑法第 311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
眾人物,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
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
共事務之
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
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
非出於善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
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
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
,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
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
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
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
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
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
害名譽
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
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
㈣經查,本件關於開店E化之收入款項 6萬元,係該公會第8
屆秘書廖義中於98年10月16日至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臨
櫃領出現金後,並未直接存入該公會使用之臺中商業銀行
南豐原分行帳號 0000000號帳戶內,而係直接用於該公會
之現金支出項目乙節,業經證人廖義中於原審審理中
具結
證述
綦詳,並有該公會之臺中銀行四民分行存摺影本(詳
第6635號他卷第74至75頁)、臺中商業銀行 100年12月16
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
詳原審卷第73、78頁);該公會於 98年9月23日至同年10
月29日之經費收支報表、98年度開店E化收支明細表、該
公會於98年8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明細分類帳及98年10
月16日至99年1月1日之現金簿等資料影本、現金收入
傳票
、現金支出傳票、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統一發票、臺中
縣電腦公會領據、轉帳傳票、購買票品證明單等憑證影本
為證(詳原審卷第118至136頁之告證一及告訴人丁○○之
101年1月16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告證三至告證五所示)。
是以,被告乙○○、丙○○、甲○○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
宣中,敘述「證實98年10月丁○○理事長已將戶頭中大部
分款項領出(約 6****餘元)。只剩空戶頭」乙事,並無
不實,且屬針對公會財務事項處理情形此一具體事項之指
摘甚明。
㈤辜且不論臺中縣電腦公會針對「開店 E化專案」之收入款
項,是否應專款專用乙節,被告乙○○、丙○○、甲○○
採肯定之看法,告訴人丁○○及證人廖義中、莊尚德則採
否定之看法,另證人陳献昌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
曾擔任公會理事長,你認為「開店E化60000」是否應該專
款專用?)「開店E化60000」不是我任內的事情,在我任
內我們只有做縮減數位落差開運團的計畫,當時我們針對
該計畫案的收支內容是另立 1個存款帳戶,相關收入、支
出都以該存款帳戶去運用,執行長、財務長及專門管帳的
人會去做這個收支的記錄及管理。」;「(你方稱擔任理
事長任內,公會對於專案的收入、支出會另立帳戶來運用
,這種做法是公會的慣例還是有什麼規定嗎?)我擔任第
7屆理事長的期間,公會第1次接到類似的專案,無前例可
循,我們當時就採取另立帳戶專案運用的作法。」;「(
你們當時決定另立專案是由何人決定?)我們不知道怎麼
做,有問過其他縣市的電腦公會,問他們如何做,所以才
問到此種做法,因為有其他縣市的電腦公會比我們早進行
類似的專案。」等語在卷,顯見該公會內部成員對於「開
店 E化專案」之收入款項應否專款專用之看法乙節,仍莫
衷一是,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人就此部分提出具體事證
以
實其說,惟不問該「開店E化專案」收入款項6萬元是否應
專款專用,此乃屬該公會內部自治之層面,當與被告乙○
○、丙○○、甲○○是否涉犯加重誹謗罪名之審認無關。
且該公會之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帳戶,經廖義中於98年
10月16日領出上開6萬元後,即無任何存款餘額,於99年5
月19日結清帳戶時,僅有於98年12月21日產生之利息 5元
乙節,有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可稽,而證人廖義
中
上揭所為現金提領、支出之行為,皆係因其擔任公會秘
書乙職所為之業務上行為,是依
斯時該公會對內係以理事
長即告訴人丁○○為首,對外則由告訴人丁○○為公會代
表人之現狀觀之,則廖義中為公會處理上述財務事項之結
果,最終仍須歸納匯流為告訴人丁○○擔任理事長執行公
會業務之行為,則被告乙○○、丙○○、甲○○本於其等
主觀上所認定「開店E化專案」之收入款項6萬元應專款專
用之情狀下,認為告訴人丁○○擔任理事長任內於98年10
月領出該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帳戶之 6萬元後,臺中商
業銀行四民分行帳戶內之存款已空,然該領出之 6萬元又
無直接存入該公會另外之臺中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之事實
,而認定該筆款項已屬去向不明,質疑係告訴人丁○○就
此部分之財務處理有疑義,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文宣內,敘
述「...而丁○○理事長居然到 100年度臺中縣市合併
前夕在兩位監事一再要求看帳的壓力下,在臨時會員大會
承認有此筆錢以併入 100年度預算。這筆錢在98年10月~
100年1月14日,期間不知去向!若無人追查就不見了!.
..還有多少錢是這樣不清不楚可想而知。」等文字,亦
屬針對公會財務事項處理情形此一具體事項之指摘,且未
逾合理範圍,亦
堪認定。
㈥按商業團體法第20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
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 3人以上者
,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
或監事總額之 3分之1,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
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
在3人以上者,應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21條規
定理事會、監事會,係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
,分別執行職務。同法第31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應
分別舉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後補監
事均得列席。」,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
故不依本法(即商業團體法)第31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
或監事會議超過 2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
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佐以臺中縣電
腦同業公會之章程第25條,係規定監事會具有監察理事會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等3項職權(詳第357號交查卷第
85頁電子郵件內所引用之章程第25條內容)。由此可知,
除有需與理事會協調之事項始召開理監事聯席會外,該公
會之監事會本應獨立召開,俾便於擔任公會監事之會員得
以開會行使職權。至於監事會之召開,只需常務監事予以
召開即可,並無與會監事人數需達多少始得召開監事會之
限制,則該公會常務監事莊尚德本得以依上開規定召開監
事會,至為灼然。惟觀諸證人廖義中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提
出之「第 8屆理監事會議時間及出席紀錄表」(詳原審卷
第170頁),及證人即臺中縣電腦公會第8屆常務監事莊尚
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伊擔任常務監事期間內,監事會
議規定3個月要召開1次,伊任職後到99年3月5日間都有依
規定在相當3個月之期間內即召開1次理監事會,99年3月5
日之後是分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個別開會,99年 3月12日有
開1次臨時監事會,99年4月6日有開1次臨時監事會,99年
5月13日有召開 1次臨時理監事會,到99年11月5日才召開
臨時理監事會,99年12月3日有開1次理監事會等語(詳原
審卷第 99頁之100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記載),可知該公
會自98年12月10日起至合併前,固曾於98年12月10日召開
理監事會、99年1月7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99年3月5日召
開監事會、99年3月12日召開監事會、99年5月13日召開臨
時理監事會、99年11月5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99年12月3
日召開理監事會,惟自99年3月5日及同年月12日召開監事
會後,迄於100年3月25日與臺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合併
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之前,確無單獨召開監事會之事
實甚明。
參諸證人莊尚德當庭所證:「(99年 5月13日開
完會之後直到99年11月 5日才開會,是何原因導致該期間
內沒有開會?)因為丙○○的監事資格被質疑,這期間我
們一直在發函詢問臺中縣政府社會處可否確認丙○○確實
具有監事資格,因此導致會議無法按期召開。」;「(你
的意思是說要先確認丙○○的監事資格才能召開監事會議
嗎?)是,我們只有 3位監事而已,分別是我、丙○○、
乙○○,所以要針對丙○○的監事資格先行確認才能開會
。」等語,可知告訴人丁○○所陳是因為被告丙○○之監
事資格仍否存在乙事有疑義,始未能召開監事會等語,固
屬真實可採,惟該公會之監事會既存有未能依規定應於 3
個月內召開 1次之事實,已如前述,則被告乙○○、丙○
○、甲○○所辯:是因為公會一直未召開監事會,監事沒
有其他管道去查帳等語,實非子虛,尚值採信。
㈦再查,雖證人廖義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接任秘書
以後,公會的監事若對公會的帳目有問題,要如何查帳?
)都是在會議中看,不管是開理監事會、理事會或監事會
都有將帳冊、存摺等我上述所講的資料放在現場給大家看
,不是強制大家一定要看,但都有把東西擺在現場。」;
「(方才證人提出的會議紀錄開會次數及日期,是你製作
的嗎?)是。之前乙○○告我時,我在偵查中就有製作這
1份第8屆理監事會議時間及出席紀錄的表格。」等語;證
人莊尚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方稱有召開監事會的
日期中有無每次針對公會之財務內容進行報告?)開會時
每次都會針對公會的收支報告,提出資料給我們看,會議
紀錄內也會有開會前之財務收支狀態,有附件附在會議紀
錄,而傳票、收據等憑證有在開會時放在桌上供大家檢視
。」等語;及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9
年12月10日有召開理監事聯席會,在開會前之 99年12月3
日14時許,伊有讓所有理監事到伊住處去查帳,乙○○、
丙○○、莊尚德都有在場,他們一直想要看,伊就讓他們
看所有的帳,包括銀行存摺、明細分類帳、傳票、公會的
收發文資料、會議紀錄;電子郵件內乙○○有寫得很清楚
要定期開監事會才能定期查核,臨時查核要報請主管機關
,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才能進行臨時查核,理事長沒有權限
幫他們開會讓他們查核,伊沒有同意之權利,乙○○自己
知道是要根據規定來開監事會或是報請主管機關核可等語
在卷,固可認為被告乙○○、丙○○、甲○○並非全然無
從接近、閱覽該公會之相關帳冊憑證或財務收支紀錄。惟
本院
審酌臺中縣電腦公會為一商業同業公會,參諸商業團
體法第 1條規定,商業團體係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
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倘謂經會
員(代表)間相互選出之監事,僅得在「監事會」此一會
議場合中,始得行使其監察、稽核之職權,實過度拘泥於
章程條文之文意解釋,倘有未能召開監事會之情形,將使
「監事」乙職之設置,流於形式,此非該商業同業公會會
員(代表)間相互推選出理事、監事以分別執行職務及相
互監督,促進公會運作順利、應進會員福祉之本意。
㈧再者,雖告訴人丁○○提供之 99年12月3日召開理監事聯
席會議前50分鐘開始錄製的錄音檔,經本院當庭
勘驗結果
,確有以下的對話內容(詳本院卷㈡第11至19頁):
乙○○:理監事這文可不可以看?
丁○○:開會才可以看,比如說你.....
.
.
丙○○:這個文為何沒有發給他,這個拿出來就沒有事情
了嘛..
乙○○:對啊,也沒有什麼啊..
丁○○:這個文就在公會嘛..
乙○○:只要他提出來就可以證明會員代表大會那一條是
不成立的,可是你偏偏不提出來...
.
.
乙○○:那你要給我們看一下啊..
莊尚德:另外一件事,那個紀錄...你的帳看完了嗎?
乙○○:我現在先查我的疑問啦!
莊尚德:好啦,那你的帳部分可以先收起來了嗎?還是要
...
乙○○:還沒有,還沒有,我還有...
莊尚德:那你先把帳的部分看完,簽名簿先送過來..
乙○○:那個..我還看不出他的明細,他只是跟我講這樣
子啊..住宿的明細啊,還有你要把簽到簿給我看
啊..
莊尚德:簽到簿在桌上..
乙○○:然後那個支出的明細...我想一下,我把剛剛的
內容講一下..
.
.
莊尚德:麗君要快一點,要開會了。
乙○○:我先把有疑問的弄起來,這帳實在太久了,早看
不就好了..
.
.
丁○○:98年的會計師已查核完帳,大家有空先看一下,
有提到一些問題。
某 人:等一下廖義中來。
丁○○:這個不對啦,因為現場最瞭解剩他了,當時我也
不是理事長,我也不瞭解。
.
.
廖義中:存摺四本1234。
丁○○:各位理監事大家好,那現在已經到下午 4點了,
正式開第八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現在與會
人員,我們理事應到 8人,張麗月理事有請假,
洪理事等一下會到,有過半,應到監事有 3人,
3 人都有出席,現在正式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接
下來,我們先做工作報告,請秘書做工作報告。
依上開錄音內容可知,縱證人廖義中曾有於理事會、監事
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員大會等會議場合,將公會之相關
帳冊憑證或財務收支紀錄放置現場供人瀏覽,或於99年12
月 3日召開的理監事聯席會中,將臺中縣電腦公會的存摺
放置會場,仍不得據以排除擔任監事之被告乙○○、丙○
○要求針對公會相關帳冊報表等資料予以查閱觀覽,而對
理事會執行業務及費用收支情形予以監察、稽核之權限,
亦不得謂被告乙○○、丙○○、甲○○即不得再就公會之
財務事項發表評論意見之理。況且,各該理事會、監事會
或理監事聯席會本有相關的討論事項,重點並非對放置現
場之相關帳冊憑證、財務收支紀錄、存摺進行逐一查核,
且亦難要求與會之人,能在開會前後的短暫時間內,完全
閱讀消化相關帳冊憑證、財務收支紀錄等,並全然洞悉公
會內的所有帳務運作,此由證人廖義中雖有將公會的 4本
存摺攜至會場,然經清點後數量後
旋即開會,
嗣後的開會
錄音內容中並未發現有人前往檢視、查閱該 4本存摺,並
就該 4本存摺的內容提出相關問題或討論,而與會人員亦
無人主動說明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帳戶內款項的流向,
可知該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被告乙○○、丙○○、甲○○
並未因已檢視、查閱該 4本存摺,或就臺中商業銀行四民
分行帳戶內的款項進行說明或討論,而早已知悉上開 6萬
餘元之去向。縱被告乙○○、丙○○、甲○○認定是告訴
人丁○○阻撓召開監事會,不讓監事查帳乙節,為渠等主
觀推論、臆測之結果,惟渠等既有上述懷疑,則渠等於如
附表二所示文宣內,敘述「而丁○○理事長居然到 100年
度臺中縣市合併前夕在兩位監事一再要求看帳的壓力下,
在臨時會員大會承認有此筆錢已併入 100年度預算。這筆
錢在98年10月~100年1月14日,期間不知去向!若無人追
查就不見了!...還有多少錢是這樣不清不楚可想而知
。...」等語,應屬渠等對於臺中縣電腦公會有關之可
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之評論,
難謂係無中生有之虛構情事,
加以上開文宣內容,並無以情緒性謾罵字眼傳述不實事實
,難認其等具有誹謗惡意。從而,依上開標準及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審認被告乙○○、丙○○、
甲○○於如附表二所示文宣內容中所陳,有關事實部份並
非虛妄,有關意見表達部分,尚屬合理,核與誹謗罪要件
不符。
㈨又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過去曾擔任臺中縣電
腦公會第6屆理事長,伊於 100年3月24日前往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作證時,確有陳述就伊所知乙○○要看存摺
,都看不到,而當日廖義中亦有到庭作證,並說當天有帶
存摺,可以給到庭的委員看,伊也只有該次到庭作證時有
當場看到,之前都沒有看到,伊看過存摺以後,有打電話
將伊看到的情形告訴乙○○,因為乙○○之前有問過伊 1
個問題,就是李瑞發擔任理事長那段期間有 1個專案的款
項是不是有進到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的帳戶,伊說這個
只有看到存摺才能夠證實,因為伊個人也是講究證據,一
定要看到證據才能夠陳述。過去監事一直在跟伊反應說看
不到帳。伊說伊也看不到,因為伊已經卸任了,沒有權利
,所以,只有看到帳才能證實。伊在電話中告知乙○○說
其要查證的那筆款項,確實有進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的
帳戶內,至於金額多少,因為事隔久遠,伊已經不記得等
語(詳本院卷第46至47頁)。顯然,被告乙○○等人在發
送附表二所示文宣前,就該筆專案款項最初確實有入臺中
商業銀行四行分行帳戶內之事實,有透過己○○進行查證
,而該款項6萬元,係公會第8屆秘書廖義中於98年10月16
日至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臨櫃領出現金後,並未直接存
入該公會使用之臺中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帳號 0000000號
帳戶內,而係直接用於該公會之現金支出項目乙節,業經
詳述於前,顯然被告乙○○、丙○○、甲○○並非故意捏
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致其所陳述與
事實不符,自應將之排除於刑法第 310條誹謗罪之處罰範
圍之外。
㈩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
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
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
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
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
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
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
事項,應可再細分由「人」及「事」此兩觀點為評斷。詳
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
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
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
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
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
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
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無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
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
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
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
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
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
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
可證明
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況名譽究有無
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
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經
查,告訴人丁○○斯時乃臺中縣電腦公會理事長,其行為
舉動自應受會員之監督及批評,且公會理事長係會員選舉
產生,其行為與公會及會員之利益息息相關,其重要性與
影響力,自不同一般,會員所予之尊崇及監督當亦特殊,
其一舉一動俱為公會會員囑目之焦點,加以告訴
代理人於
本院審理中當庭所稱:如附表二所示文宣是在告訴人丁○
○選舉前夕發放的等語在卷,足認告訴人丁○○斯時有意
參加合併後之臺中市電腦公會理事長選舉,益徵其為公眾
人物無訛。從而,有關對告訴人丁○○擔任公會理事長此
一職務之監督強度,當予最大之範圍,是其名譽權之保障
與非公眾人物之常人相較,當受較嚴格之限制。又關於被
告乙○○、丙○○、甲○○所指告訴人丁○○如附表二文
宣內容所示有關公會財務處理情形,係屬影響公會會員利
益之事項,與該公會會員之公共利益有關,而屬公眾事務
,當為可受公評之事。若要求任何人在傳述發表和公共事
務相關之言論時,均採取極為嚴格之審查標準,難免會產
生「寒蟬效應」,實有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而與憲法
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有違,此亦為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列
免罰之事由。又被告乙○○、丙○○、甲○○均為公會之
會員,其中被告乙○○、丙○○為第 8屆監事,被告甲○
○為第 8屆常務理事,更是公會之核心成員,參與公會事
務之機會遠大於一般會員,被告乙○○、丙○○所擔負監
督公會運作及理事會執行業務情形、經費使用情形之責任
,亦係受公會會員所託付,則渠等在欲針對公會財務事項
召開監事會進行查帳未果之情況下,在上開臺中縣電腦公
會、臺中市電腦公會進行合併大會及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
之場合中,以如附表二所示文宣內容,指摘與公會公眾事
務相關之事項,及表達其等對於該公眾事務之主觀意見、
評價,及就渠等質疑之事項予以誇大渲染,以達吸引會員
注意之目的,固非無可能,然渠等對於所為之陳述非無合
理根據,並提出相關質疑,已如前述,應可推定渠等所為
之陳述乃出於善意,並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以期
發揮監督公會會員利益行使之目的,應為不罰。
末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
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
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
稱之誹謗,業如前述。被告乙○○、丙○○、甲○○於如
附表二所示文宣中固有指述內容為「證實98年10月丁○○
理事長已將戶頭中大部分款項領出(約 6****餘元)。只
剩空戶頭,而丁○○理事長居然到 100年度臺中縣市合併
前夕在兩位監事一再要求看帳的壓力下,在臨時會員大會
承認有此筆錢已併入 100年度預算。這筆錢在98年10月~
100年1月14日,期間不知去向!若無人追查就不見了!.
..還有多少錢是這樣不清不楚可想而知。...」等語
,惟觀諸上開文字及其前後文內容,明顯係指摘臺中縣電
腦公會使用之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帳戶內之 6萬餘元業
經領出、該公會監事 2人一再要求看帳等具體事實之闡述
,並非僅屬單純抽象的謾罵,又未見足認貶損、侮辱他人
之辱罵內容存在,是以,被告乙○○、丙○○、甲○○就
此部分所為,亦無該當於刑法第 309條公然侮辱罪名之情
形,
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被告乙○○、丙○○、甲○○將如附表二之文
宣內容,在會員大會現場發放之方式,散布文字而指摘關
於告訴人丁○○處理公會財務有可疑之言論,已提出其主
觀上確信所為陳述為真之證據,另影射告訴人丁○○針對
上開「開店E化」收入6萬元之款項自帳戶領出後,未直接
存入該公會之臺中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帳戶,而有款項去
向不明之疑義,乃係依據前開背景事實,基於善意而為合
理之推測與評論,係屬意見表達之範圍,而與事實陳述無
涉。且上開言論與公眾事務相關,均屬可受公評之事,縱
其用字遣詞稍嫌誇大、尖酸刻薄,亦應包容,仍未逾越合
理評論之範圍,應受憲法之保障,俾以維護言論自由進而
促進社會健全發展,而有刑法第 310條第3項前段及第311
條第 3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乙○○、丙○○、甲○○有罪之積極證明,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乙○○、丙
○○、甲○○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
據,足認被告乙○○、丙○○、甲○○有何檢察官所指之
加重誹謗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審為被告乙○○
、丙○○、甲○○無罪判決之諭知,尚無違誤。檢察官上
訴意旨,
猶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附表一:告訴人丁○○與被告乙○○歷次電子郵件對話內容摘要
(全文內容詳本院卷㈠第94至124頁、第6635號他卷第14頁):
┌───────────────────────────┐
│㈠99年10月10日23時21分(丁○○→乙○○) │
├───────────────────────────┤
│關於公會的專案的帳,我前次自行查帳時,有個帳請你幫忙一│
│下,由於執行全民上網時,該專案有一筆筆電預購金,該筆預│
│購金後來有產出10%利息,可分給有出資的個人,但公會並無│
│證明確定你們出的金額等於購買該批筆電的金額證明,請提供│
│當初你跟捷元購得該批設備的發票證明,以利公會整帳謝謝!│
│關於監事會丙○○先生監事職務問題,公會接到公文後,對公│
│文內容及章程、商業團體法相關問題,皆有再發文給主管機關│
│釋疑監事會相關的作業問題,不過主管機關至今仍未回覆。由│
│於主管機關至今無回文指導相關問題,才致常務監事難以召開│
│監事會,故本會常務監事並非無故不召開會議。日前理事會會│
│議中,莊常監亦有請理事會再行請益主管機關。本會召開的理│
│事會會議,監事會代表莊常監均有列席,相關的議題討論常監│
│皆有在監督,日常的會務莊常監也有在監督審理。莊常監並非│
│無故不召開監事會,所以本會無法發出你提出的公文,還請見│
│諒! │
├───────────────────────────┤
│㈡99年10月11日19時58分(乙○○→丁○○) │
├───────────────────────────┤
│全民上網的大家一起出資的證明,廣田已全部開發票給參與人│
│員,你可以自己跟他們要影本。有關監事會不能開會,只是你│
│一人的片面之詞,縣府早已回文,他們為何還要再回第二次,│
│另外還有一份縣政府回給公會的公文,也都不公開,不知有什│
│麼內容不能公開。你說本會召開的理事會會議,監事會莊常監│
│均有列席,相關的議題莊常監皆有在監督,日常的會務莊常監│
│也有在監督審理,這句話代表公會只要有常監看帳就好了,不│
│需監事會開會通過?有關你要當時全民上網為如何購買電腦?│
│如何出資?有無比價?如何決定預算?理事會有沒有通過,包│
│含回饋金多少?請你自己去跟莊常監要錄音檔,另外你再問當│
│天的柯老大也有參加比價,還帶康柏的PⅢ筆電機器給大家看│
│,你不是很清楚嗎?甚至我還打電話問你,廖秘書拿的筆電跟│
│我是一樣的,他告知價格是14500未稅,我報12800未稅會不會│
│對他不好意思,你說了什麼話忘了嗎?倒是全民上網10及11月│
│的費用你們自行的變更,連獎金及小組人員的費用等內容,你│
│們自己很清楚,附上10月初你們開會的錄音檔(這是莊常監錄│
│的),我還以為那些人都不領費用的。監事要看帳是天經地義│
│的事,你與常監二人堅持不開會,連臺中市的理事長都請你將│
│帳讓監事看一看不就好,你還是依然故我,真的不知會員有什│
│麼想法。最後請一定要把錄音檔聽完,你與常監說沒有名單不│
│代表我能完成這個案件,能力不足,我下台了,今年度我們公│
│司標了三個縣市全部都沒有名單約5000人次,評選委員並沒有│
│說沒有名單就不能完成此案等話語,讓我們公司得標,因此就│
│不知是不是這些委員有問題,還是你有問題,再者希望理事長│
│不要再亂說我們公司到處搶標等話語,這些都是公平競爭公開│
│的招標標案,不要講出那麼沒有水準的話,讓大家看笑話,也│
│相對的對我們公司是一種名譽損害。 │
├───────────────────────────┤
│㈢99年10月11日23時31分(丁○○→乙○○) │
├───────────────────────────┤
│我印象中柯老大要提供的是富士康的,不過事前的比價結果無│
│關我們要整帳,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全部金額的發票,電腦是跟│
│捷元買的,廣田開的發票給其他的人員的加總不會等於那個出│
│資總額,也無法證明你出了多少錢,只有捷元給你的發票可以│
│看出總額,我需要的是總額的發票以利做帳,難不成那個發票│
│總額有問題,所以你不願提供?本會日前開理事會會議等公開│
│會議,皆有帶相關公文資料、帳務資料,會議都於公開場合召│
│開,縣府回給公會的公文皆在其中,也提供與會人員審閱,何│
│來不公開之說?本會決議皆以多數決為施行方針,非任何一人│
│或兩人可以單獨決策,何況當時決議時,你個人都有參與投票│
│,決議你可以留任的選擇時,你也無舉手確定自己可以留任,│
│焉可怪其他人的決議。貴公司對外得到任何標案都與本人及本│
│會無關,你提及本人對外中傷貴公司,請問你是否有實據證明│
│,如無實據證明,請不要憑空捏造,中傷本人個人聲譽。你可│
│證實本人中傷貴公司名譽的話,請貴公司可以向法院投訴,向│
│本人索取賠償,如果不行可否請你向本人致歉,謝謝! │
├───────────────────────────┤
│㈣99年10月12日3時35分(乙○○→丁○○) │
├───────────────────────────┤
│虧你還知道我是監事,常監已兩次(六個月)正式會議不開,│
│你是一個公會的理事長,還口口聲聲說本會召開的理事會議,│
│監事會代表莊常監均有列席,相關的議題討論常監皆有在監督│
│,日常的會務莊常監也有在監督審理!也就是說公會只要有常│
│監跟你看過就可以了,會議也不用開了,監事沒有用啦。這些│
│話到時你再跟員說好了,或者跟其他的公會說也無妨,我們臺│
│中縣電腦公會只要理事長常監看過帳決定就好了,張監事沒有│
│資格來定期查核帳,這就是臺中縣電腦公會的監事會。另外有│
│關發票的問題,請你有水準一點,要不要我們公司將當月跟捷│
│元進貨的發票都要給你看,還發文過去給捷元,實在太好笑了│
│,請你先弄清楚流程吧,也請你將去年10月初的錄音再聽一次│
│,另外再跟莊常監要 7月底的錄音檔吧!好好的多聽幾遍,才│
│能幫助你成長。公會不公開上級主管機關縣0000000號公文內│
│容,有什麼不能看的嗎?最後請不要再阻擾監事會開會了,讓│
│秘書發文吧,不然傳到其他公會或會員耳中,是很難看的,反│
│而讓別人認為有什麼不可告人的事,不然為什麼六個月都不開│
│監事會,這是第七次監事要求要開會。 │
├───────────────────────────┤
│㈤99年10月12日8時27分(丁○○→乙○○) │
├───────────────────────────┤
│謝謝你同把捷元的發票提供給公會,方便公會整帳,請問你何│
│時要送到公會呢?上級主管機關縣0000000號公文,本會無此│
│文號公文,既無公文如何公開! │
├───────────────────────────┤
│㈥99年10月13日18時28分(丁○○→乙○○) │
├───────────────────────────┤
│我只是要全民上網你們出資總額的證明,跟比價流程一點關係│
│也沒有,因為出資總額只有捷元給你的發票才看的到,才需要│
│跟你拿,你也應該提供,不然如何證明是809950,基本上1280│
│0未稅是你說的,現在 12850未稅也是你說的,發票是12850未│
│稅就請拿給公會影印做憑證。你是公會的監事,應該知道請款│
│人要把憑證給發款人吧!也應該知道就算理監會通過經費,在│
│核銷時也要提供相關憑證。 │
├───────────────────────────┤
│㈦99年10月14日0時44分(乙○○→丁○○) │
├───────────────────────────┤
│應該知道請款人要把憑證給發款人吧!也應該知道就算理監事│
│會通過經費,在核銷時也要提供相關憑證,這句話實在很好笑│
│吔!我在今年4-5月份時要開公會買的無線app、擴大機、手寫│
│版等發票給公會,我們的廖秘書長說不用(說謊者不得好死)│
│,我還多次跟秘書說不行一定要開,且我們公司是會計師做帳│
│,他說不用還說了一些...等語,太久實在忘了,所以請你│
│自己好好弄清楚吧! │
├───────────────────────────┤
│㈧99年10月14日11時(丁○○→乙○○) │
├───────────────────────────┤
│不要再空口無憑了,引述你的文說謊者不得好死,請把可以證│
│明筆電總額的發票快給公會,其他人都有出資證明,你應該把│
│發票也給其他人吧,這樣才能證明你出的錢跟他們的一樣,才│
│是負責的表現。 │
├───────────────────────────┤
│㈨99年10月17日12時8分(乙○○→丁○○) │
├───────────────────────────┤
│趕快將會議紀錄放上,也讓會員得知公會已六個月沒有開正式│
│的監事會議了,讓會員知道監事會已被架空了,公會將陳監事│
│的解職案及縣府回文案,也要放上去讓會員知道公會在做什麼│
│大事。 │
├───────────────────────────┤
│㈩99年10月17日14時19分(丁○○→乙○○) │
├───────────────────────────┤
│謝謝你對會務的用心,不過你對公會網站的用心會不會太晚了│
│,我跟廖秘書的上任日期是98年8月1日,你是第八屆一開始就│
│當監事了,你也註明訊息是2006或2008,那麼98年8月1日以前│
│的空白是你有監督責任的監事失職嗎?第八屆的理監事會議紀│
│錄中,公會網站是由丙○○先生維護,周常務理事負責,我不│
│知你意味誰失職、瀆職。只要是上級單位有給公會的相關政府│
│補助訊息,公會都有轉發給所有會員,請問你指的最近有很多│
│政府對企業補助及計畫的資料有給公會嗎?如果沒有,我們如│
│何轉發!公會的帳要合法本來就是一定要做的,我跟廖秘書上│
│任日期是98年8月1日,98年8月1日以後的帳當屬我跟廖秘書要│
│做好,上次理事會的與會人員,亦覺該公會補齊支出的相關憑│
│證(發票的證明、扣繳憑單的開立),98年8月1日以後公會的│
│收入當然都有相關的憑證,有些款項大家都領走了,也應補齊│
│相關憑證給公會,該證實的單據也應給公會。公會的專案都是│
│大家的決議來執行,依據大家的決議來支出,有領錢的應該要│
│補齊相關證明給公會,證實的單據也應該給公會,98年8月1日│
│以後的專案屬全民上網專案最複雜,其中也以你的執行費最難│
│釐清,到現在只有可以證明筆電合資總額的捷元發票,你還遲│
│遲不肯提供,這是監事應該有的行為嗎?公會的帳、存摺相關│
│文件在98年8月1日以後都是公開的,開監事會如果你們要求也│
│都有帶,開理事會相關的資料也有帶,與會人員要查看,我跟│
│廖秘書也從未阻擋過,何來不公開之行,公會既有理監事會的│
│組織,並由所有會員選出代行職責,就應先以理監事會的運作│
│為主。如果有人覺得公會有人作法不公,要向法院訴諸公權力│
│為自己或自己的組織來爭取自覺公正的權利,他們都可以經合│
│法的管道去爭取,不是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會、監事會可│
│以阻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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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7日19時22分(丁○○→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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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設備有產生利息都還有會議紀錄中有載明金額,專案成│
│員其他 9人都有你開的發票證明,只有你沒有,至於該筆電的│
│扣繳憑單金額是多少,大家都有疑問,反正大家都不是專業,│
│就委託會計師處理公會所有的帳,到時後大家該補什麼資料就│
│補齊資料,這有甚麼好爭議,至於其他的出差費等費用,大家│
│本來就說要開,本來就沒有針對全民上網,是針對公會所有的│
│帳,金額有問題本來就可以說,公會硬開,你還是可以去
申訴│
│不是嗎?無論是個人名義或是公司名義,你們出資 73595領走│
│80955,當時決議是10%利息,你領了 80955×2=161910,到│
│底你出了多少錢完全沒有憑證,只是先要憑證,你一直不給,│
│公會及其他專案成員懷疑你的出資有問題也是合理。帳務要委│
│由會計師處理前,已領款的相關憑證公會也是要先整理,你自│
│覺自己款項沒有問題就把捷元的發票拿來當憑證,不用一直在│
│閃避,沒有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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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8日5時7分(乙○○→丁○○) │
├───────────────────────────┤
│有關會議紀錄都有給你,麻煩你查給我一下,請問你請誰發給│
│我,監事會二個月未開,理事會開了多少次會議,網站才幾筆│
│資料,紀錄還放錯 5月13日開會放在5月31日開日期,5月31日│
│的會議紀錄呢?臨時理事會議應不是只開那幾次吧!誰有發給│
│我與陳監事,且是要全會員有權知道,請你好好的看彰化的網│
│站,連網站的訊息都是舊的,很丟險吔!且秘書不自己解釋,│
│都要由你來說,這公會沒有制度了嗎?都要由一來指使?再者│
│請你不要血口噴人喔,我們公司要開發票給公會,秘書自己說│
│不用的,如果你現在又要了,請秘書將我們公司要開多少的發│
│票統計出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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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8日9時50分(丁○○→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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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亂問人他要做一下功課,發佈日期不等於開會日期,這是│
│不是你常打的沒知識也要有常識,99年5月8日後開的會都有上│
│傳了,還有連小學生都不會打成「很丟險」,你不會打臉嗎?│
│應該蠻丟臉的!我沒有血口更不會沒有禮貌的噴人,請你把筆│
│電合資的捷元發票提供出來先做憑證,叫大家把錢匯到巧豐,│
│廣田開發票,捷元發票遲遲不提供,巧豐不是會員,公會的會│
│議紀錄是直接跟捷元買,應該是捷元開發票給各人,捷元是很│
│久沒交易或第一次交易要先付款,錢在出貨前早匯入指定帳戶│
│,也應由捷元開發票給各人,除非有人又要從中獲利。證實你│
│沒有吧?快把筆電合資的捷元發票提供出來先做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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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8日19時51分(乙○○→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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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理監事大家好:有關去年全民上網案廣田開的發票,我會│
│請會計一一寄出折讓單,請大家要寄回來。有問題的人速回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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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8日22時25分(丁○○→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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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有問題嗎?為何要折讓單,公會是發款人,你應該先讓│
│所有理監事知道原因吧!沒頭沒尾的要折讓單,你該不會是要│
│收回發票,然後用巧豐開給廣田及專案團隊吧,莫非捷元的發│
│票是開給巧豐?這跟當初的會議紀錄有所出入,如果自己違法│
│不要拖大家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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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9日12時18分(乙○○→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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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想太多,請你再看看會議紀錄筆記型電腦60台,再者還│
│有錄音經比價後大家決定要用我提供的來採購,由我負責,當│
│時並沒有說發票要開給公會,我才會開各自出資的人,對於要│
│開折讓單,是為了不要讓你再亂叫,我統一收回報稅捐處,再│
│請捷元重新開給公會,之後的事就看你還要拿什麼來當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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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9日1時50分(丁○○→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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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補發票是不能證明當時你出資的,發票不是開給公會,是│
│你的發票要證明你有出資那麼多錢,你要重開發票至少要先把│
│舊的給大家看,當時是否有出資那麼多錢,這些都是已完稅的│
│資料才能證明,不是現在重開。如果發票開給公會,那麼電腦│
│就變成公會的不是嗎?變成公會的財產就不是理監事可以決定│
│怎麼處理的,還去分掉它,等於大家侵佔公會的設備。你都說│
│過看過發票是 12850了,為何還要用一些有的沒有的,就拿來│
│當憑證就好了,幫貼你10月12日的回信,還是一句話,不要拖│
│大家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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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9日9時50分(乙○○→丁○○) │
├───────────────────────────┤
│再者有關發票你也不用擔心,捷元是一所大公司,不是小公司│
│想開什麼就開什麼單位,我們公司的進貨成本有需要讓你了解│
│嗎?一張發票只開一個品項嗎?我們公司一個月的進貨成本都│
│可能是你一年的業績了,有誰會將這資料給你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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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9日21時57分(丁○○→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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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出資73595領走80955,當時決議是10%利息,你領了8095│
│5×2=161910,到底你出了多少錢完全沒有憑證,只是先要憑│
│證,有10%的利息是公會出的,別人都有憑證,而你沒有,跟│
│你說只要你的發票金額不對,對公會可能涉及侵占,對團隊可│
│能涉及背信,那個發票跟你們匯給捷元的金額款項都已是既定│
│的事實,檢察官很容易取得,另外你又要團隊簽折讓書只是暴│
│露發票有問題的嫌疑更大,由於你不提供當時捷元的發票,憑│
│此公會及團隊皆可向法院申訴告訴,跟公會無關的會自與公會│
│無關,你們公司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不是公司大就可以罔顧│
│法序。我公文已發公會應有的催討程序已完成,三日後我自會│
│問律師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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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20日8時24分(乙○○→丁○○) │
├───────────────────────────┤
│你不用想太多,你要如何做我沒有問題,你不需用此事來威脅│
│我,監事六個月沒有開會是事實,被架空也是事實,臨時會員│
│大會大家一起說明就好,我坦蕩蕩的沒有做出對不起大家的,│
│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倒是你說謊是一流的,我們還會在地檢見│
│面。別人都有憑證,而你沒有,不知別人出資的 73595的憑證│
│是什麼,他們開票給公會?如果是那樣的話,為什麼秘書不收│
│我們的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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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即
起訴書附件二所示之文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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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事實 │
│敬告臺中縣電腦同業公會會員: │
│這種團隊不值得您託付! │
│三月二十四日臺中縣電腦公會秘書在臺中地檢署飭令下,出示公 │
│會臺中商銀四民分行的存摺,證實98年10月丁○○理事長已將戶 │
│頭中大部分款項領出(約6**** 餘元)。只剩空戶頭,而丁○○ │
│理事長居然到100 年度臺中縣市合併前夕在兩位監事一再要求看 │
│帳的壓力下,在臨時會員大會承認有此筆錢已併入100 年度預算 │
│。這筆錢在98年10月~100 年1 月14日,期間不知去向!若無人 │
│追查就不見了!監事會至今未見100 年度預算,縣、市公會不是 │
│合併了嗎?臺中縣公會還剩下多少經費?公會須對會員有所交代 │
│。在監事會的要求下丁○○通知3 月22日晚上8 點召開理監事聯 │
│席會。監事會當日全員到齊。而理事會竟用請假過半讓它流會, │
│規避監事會監督。還有多少錢是這樣不清不楚可想而知。 │
│親愛的會員,您的錢到哪裡去?這種團隊不值得您付託!請站出 │
│來捍衛您的權益! │
│臺中縣電腦公會第八屆監事丙○○乙○○第八屆常務理事甲○○ │
│謹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