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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0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明       黃玲虹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52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俊明係剴聚建材有限公司(址設臺中 市○里區○里路○○○○號,下稱剴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 黃玲虹則係剴聚公司員工,緣剴聚公司前於民國(下同) 100年1月5日,承攬告訴人宋淑娟之「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 人長期照顧機構」新建工程(下稱「愛老郎工程」),並由 剴聚公司向臻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臻碁公司)訂購ALC高 壓蒸氣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防火分隔牆(下稱ALC輕質白 磚)等防火材料後,前往臺中市○○區○○段○○○○○○○號 土地施作;經剴聚公司於100年10月13日完工後,被告王俊 明、黃玲虹明知前開新建工程有使用防火材料,需檢附認可 通知書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亦明知臻碁公司 所出具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 可通知書」(下稱認可通知書),其上已載明「本文件僅適 用於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工程 、出貨證明書、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出貨數量、施工單位 、製作日期」等文字,並有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關於載有 「出貨證明書、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出貨數量、施工單位 、製作日期」並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下稱完 整認可通知書),得逕行交付前開有記載出貨證明書之認可 通知書予告訴人宋淑娟,即可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詎被告王 俊明、黃玲虹竟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被告王俊明 於不詳時地,將前開認可通知書上之「出貨證明書、工程名 稱、工程地址、出貨數量、施工單位、製作日期及臻碁公司 大小章」等文字、印文,以不詳方式予以塗改,另行影印後 ,再蓋用剴聚公司之大小章,並於101年1月12日15時許,在 臺中市○里區○村路○○○巷○○○○○號之「桃太郎老人養護中 心」內,由被告黃玲虹持請款單向告訴人宋淑娟請求支付尾 款,並將前開變造之「認可通知書」及剴聚公司101年1月9 日出貨證明交予告訴人宋淑娟而行使之;嗣因告訴人宋淑娟 委請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代為申請使用執照時,發覺先前工程 名稱已使用「宋淑娟新建工程」(下稱「宋淑娟工程」), 告訴人宋淑娟之配偶張邁轟即以電話告知被告王俊明、黃玲 虹另行提供防火證明文件,被告王俊明則通知臻碁公司人員 另行提供認可通知書,詎被告王俊明、黃玲虹復共同基於變 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2月22日後之某日,收取臻碁公司 出具之「本文件僅適用於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 、出貨證明書、工程名稱:宋淑娟等二戶、工程地址:臺中 縣豐原市○○段○○○○○○○號、出貨數量:10cm白磚:633.8m 、施工單位:剴聚公司、製作日期:101年2月22日」,且蓋 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下稱完整認可通知書B) 後,由被告王俊明於不詳時地,將前開認可通知書上之「出 貨證明書、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出貨數量、施工單位、製 作日期及臻碁公司大小章」等文字、印文,以不詳方式予以 塗改,另行影印後,於101年3月23日,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 協調室,將前開變造之「認可通知書」交予告訴人宋淑娟而 行使之,嗣因告訴人宋淑娟發覺前開認可通知書上並未記載 出貨證明及臻碁公司大小章,要求被告王俊明另行提供,被 告王俊明始於101年3月26日,另行交付前開有記載「本文件 僅適用於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及出貨證明書」 等字樣,並有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予告訴人宋 淑娟,始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 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 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 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 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 第3105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 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 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 想,並非間接證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參照)。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 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 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 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 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 ,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 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 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 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 ,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 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 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明 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 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苟被告依其形式舉證責任所聲請 調查或提出之證據,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具存在可能性,即應 由檢察官進一步舉證證明該有利事實確不存在,或由法院視 個案具體狀況之需,裁量或基於義務依職權行補充、輔佐性 之證據調查,查明該事實是否存在;否則,法院即應以檢察 官之舉證,業因被告之立證,致尚未達於使人產生對被告不 利判斷之確信,而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得徒以被告所 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確切證明該有利事實存在,遽為不利 於被告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 四、公訴人認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涉犯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 ,係以被告2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宋淑娟之指訴、證 人張邁轟、劉仁隆、黃志豪、潘雪玲、張百佑於偵查中之證 述、附卷之認可通知書、工程承攬契約書、剴聚公司請款單 、出貨證明、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年7月11日中市都建 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宋淑娟申請使用執照卷宗影本等證 據,資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王俊明、黃玲虹固坦承:伊等曾於101年1月12日, 在桃太郎老人養護中心內,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7、8頁之認可通知書(下稱認可 通知書A)及出貨證明交予告訴人宋淑娟以請求交付工程尾 款;另被告王俊明曾於101年3月23日,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 協調室,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 偵查卷第39頁之認可通知書(下稱認可通知書B)交付告訴 人宋淑娟,及認可通知書A、B上王俊明、剴聚公司之印文 ,係由被告王俊明所蓋用之事實,惟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有 何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2人均辯稱:該2份未經蓋用 「出貨證明書、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出貨數量、施工單位 、製作日期及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下稱空白認 可通知書,「愛老郎工程」部分為空白認可通知書A,「宋 淑娟工程」部分為空白認可通知書B)是由臻碁公司負責人 黃志豪於101年1月間所提供,再由被告王俊明蓋用王俊明、 剴聚公司之印章,並未有變造該等認可通知書等語。 六、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王俊明為剴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黃玲虹係該公司之員 工。剴聚公司於100年1月5日承攬告訴人宋淑娟起造之「愛 老郎工程」中之防火牆面工程,於100年10月13日完工後, 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里區○村 路○○○巷○○○○○號「桃太郎老人養護中心」,向告訴人宋淑娟 及其配偶即證人張邁轟請求支付工程款,由被告黃玲虹將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7頁, 經被告王俊明蓋用王俊明、剴聚公司之印文之工程名稱為「 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工程」之認 可通知書(即認可通知書A)、同卷第8頁以剴聚公司名義 出具之出貨證明交予告訴人宋淑娟收執。告訴人宋淑娟於同 年2月間某日,將前揭認可通知書A、出貨證明交予建築師 即證人潘雪玲,以申請前揭建物之使用執照,證人潘雪玲向 告訴人宋淑娟表示,認可通知書A、出貨證明書上所載之工 程名稱應改為「宋淑娟工程」,告訴人宋淑娟乃於101年2月 13日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將認可通知書A、出貨證明寄回剴 聚公司;又告訴人宋淑娟要求被告王俊明提供以「宋淑娟工 程」為工程名稱之認可通知書、出貨證明書,然被告王俊明 因上開工程款之計算、給付問題而未提出,而經告訴人宋淑 娟向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申請消費爭議處理,經101年3月19日 調解同意需變更工程名稱為「宋淑娟工程」後,被告王俊明 於101年3月23日,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協調室,將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39頁,蓋有 被告王俊明、剴聚公司印文之工程名稱為「宋淑娟等二戶 ALC輕質磚隔牆工程」之認可通知書(即認可通知書B)交 予告訴人宋淑娟,告訴人宋淑娟拒絕收受,經被告王俊明當 場電洽證人劉仁隆,證人劉仁隆乃於101年3月24日親自遞送 正式認可通知書B予剴聚公司,被告王俊明再於101年3月26 日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協調室交付正式認可通知書B予告訴 人宋淑娟等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且經告訴人宋淑娟 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 卷第30至31頁、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第91頁、第184頁; 101年度偵字第24527號卷第12頁反面至第14頁;原審卷第 105至110頁),核與證人劉仁隆(即臻碁公司業務經理)於 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 第89頁、第91頁、第173頁反面;原審卷第99至104頁)、證 人潘雪玲(即承辦之建築師)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所證( 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156頁;101年度偵字第24527號 卷第15頁;原審卷第139頁反面至第144頁)、證人張百佑( 即承辦之消費者保護官)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所證(見 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157頁;原審卷第145至147頁)、 證人張邁轟(即告訴人宋淑娟之配偶)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 時所為證述(見101年度偵字第24527號卷第14頁反面至第15 頁;原審卷第112頁至第114頁、第135頁至第138頁)之情節 大致相符,復有工程承攬契約書、剴聚公司請款單、支票影 本、認可通知書A影本、出貨證明、臺灣郵政掛號郵件101 年2月13日收件回執、認可通知書B、正式認可通知書B彩 色影本、認可通知書A彩色影本、證人劉仁隆發送簡訊畫面 、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101年消調字第47號調解 書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 1號偵查卷第4至9頁、第39、40、42頁、第84至85頁、第161 頁),上揭事實,堪予認定。 ㈡關於臻碁公司曾否交付完整認可通知書A、B予剴聚公司乙 節,分述如下: ⒈關於證人劉仁隆之證述 ⑴證人劉仁隆於101年5月10日偵查中證稱:「(問:剴聚建 材有限公司就『愛老郎工程』跟臻碁實業有限公司購買的 白磚事情,申請認可通知書有幾次?)我印象中是有申請 愛老郎工程的認可通知書一次,之後有再改成宋淑娟等三 戶的工程一次。」、「(問:當時剴聚建材有限公司申請 愛老郎工程認可通知書,該份通知書內政部的下方有無記 載出貨證明的字樣?)我處理的愛老郎工程及宋淑娟等三 戶的工程,這二次的認可通知書,二次右下角都有記載出 貨證明的資料。」、「(問:〈提示告證四及宋淑娟今日 庭呈的認可通知書〉這二份資料是否是當時剴聚建材有限 公司來跟你們臻碁實業有限公司申請的認可通知書?)是 ,但是我給剴聚建材有限公司的二份認可通知書內政部的 下方都有記載出貨證明。」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 號卷第32頁)。 ⑵證人劉仁隆於101年7月27日偵查中證稱:「(問:〈提示 使用執照卷內101年2月22日認可通知書〉你送到剴聚建材 公司及寄到剴聚建材公司的認可通知書是否就是這一份有 記載出貨證明書事項的?)是,我每次都是一式三份,因 為剴聚建材公司的黃玲虹通知我要寄認可通知書給她,因 為那天是星期五(按:即101年3月23日),...,我寄出 去了,之後我又接到通知說,他們星期一急著要,所以我 星期六(按:即101年3月24日)又送到他們公司,所以我 寄的跟送的都是同一份資料。」、「(問:除了你前開所 述的那一份認可通知書之外,有無另外寄一份記載私立愛 老郎工程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建材公司?)有,如果是空 白的是不會有一式三份,我寄的那一份是右下方也有記載 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問:前開認可通知書代 表你們公司是在101年2月22日出貨完成的?)這是指出貨 及完工之後,剴聚建材公司跟我們申請設立認可通知書的 日期,不是代表我們製作的日期,我收到剴聚建材公司申 請之後我會去確認是否已經出貨完成及完工了,才會出具 認可通知書。」、「(問:你上次開庭時說你給剴聚建材 公司的二份認可通知書內政部下方都有記載出貨證明?) 是,我並沒有把空白的,也就是沒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 通知書交給剴聚建材公司過。」、「(問:在3月23日你 跟王俊明、消保官通話之前,你是否有寄出一份記載愛老 郎工程及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建材公司?)應該 有。」、「(問:當時3月23日通話時,你有跟王俊明、 消保官、宋淑娟說你寄出的認可通知書是有記載宋淑娟的 字樣的認可通知書?)我忘記了,我確認我有寄出一份認 可通知書,但上面是記愛老郎還是宋淑娟,我忘記了。」 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89頁、第91頁反面) 。 ⑶證人劉仁隆於101年8月29日偵查中證稱:「(問:臻碁實 業公司交給剴聚公司的防火證明,而且上面是記載愛老郎 工程的認可通知書,通知書上面右下角有無記載出貨證明 ?)我開過一次是有記載出貨證明,我也沒有開過空白的 愛老郎的認可通知書。我是先開立有記載出貨證明及愛老 郎字樣的認可通知書之後,才另外再開立有記載出貨證明 及宋淑娟工程的認可通知書。」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 531號卷第172頁)。 ⑷證人劉仁隆於原審102年3月14日審理時證稱:「(問:〈 提示他卷第7頁、40頁,不包括剴聚公司的章、三合一證 明書〉你有無出過空白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完全 空白的沒有出具給剴聚公司,是開40頁三合一(按:即完 整認可通知書,下同)的。」、「(問:宋淑娟跟私立愛 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是不同的工程名稱,你是否都有親 自開過完整三合一的認可通知書?)有。」、「(問:你 總共開過幾次?)愛老郎我沒有印象,但宋淑娟因為有數 量問題,所以印象深刻是開過兩次,因為一開始我記得是 使用數量比較多,到最後去更改到成好像是六百多、一千 五這個數量。」、「(問:你剛說宋淑娟的工程有數量問 題,他們是何時跟你反應要宋淑娟工程的認可通知書?) 最後我剛才講改成六百多、五方米那個部分,應該是有一 次他們去臺中市消保官那邊協調之後,然後就很急著要這 一份認可通知書,那一份我才改成六百多。」、「(問: 之前多少你是否記得?)之前是1千多。」、「(問:你 剛才說是消保官電話之後被告黃玲虹打電話給你數量改成 六百多,這份數量是六百多,這份是被告黃玲虹打電話給 你之後才套印的嗎?)照這樣推斷應該是。」等語(見原 審卷第99頁反面、第100頁反面、第103頁反面至第104頁 )。 ⑸依證人劉仁隆上揭證述,足認其係先開立「愛老郎工程」 認可通知書後,因需變更工程名稱,乃再開立「宋淑娟工 程」完整認可通知書,其並於101年3月23日接獲被告王俊 明、消保官之電話前,即已將該製作完成之「宋淑娟工程 」完整認可通知書寄出予剴聚公司,後因101年3月23日接 獲電話通知需將使用數量由一千五改成六百多,始復套印 一份「宋淑娟工程」完整認可通知書,由其親自遞送本件 完整認可通知書B至剴聚公司。又完整認可通知書B所載 之日期101年2月22日係剴聚公司向臻碁公司申請開立認可 通知書之日期。 ⒉關於證人黃志豪之證述 ⑴證人黃志豪於101年5月10日偵查中證稱:「(問:臻碁實 業有限公司這邊有無辦法查詢到剴聚建材有限公司就『愛 老郎工程』及宋淑娟等二戶的工程總共申請幾份認可通知 書?)完工之後有二份,一份就是『愛老郎工程』,一份 就是宋淑娟工程,完工後的二份認可證明書都是有記載出 貨證明的,還沒有施作之前,我有無提供,就不容易查。 」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33頁反面)。 ⑵證人黃志豪於101年9月24日偵查中證稱:「(問:有記載 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上面會不會打上中華民國年月日 的日期?)會,這日期是有些代表是出貨時間,有些是客 戶要求開立的證明的時間。」、「(問:臻碁公司有無提 供有記載出貨證明,而且上面是記載愛老郎工程的認可通 知書給剴聚公司?)有,應該是在去年年底(按:即100 年年底)。」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182頁及 反面)。 ⑶由證人黃志豪上揭證述,堪認臻碁公司曾先後出具「愛老 郎工程」完整認可通知書及「宋淑娟工程」完整認可通知 書,而完整認可通知書所載日期有些是代表出貨時間,有 些是客戶要求開立證明之時間,臻碁公司於100年年底即 已出具「愛老郎工程」完整認可通知書。 ⒊證人張百佑於101年8月13日偵查中證稱:「(問:當時宋淑 娟在跟劉先生〈按:即劉仁隆〉對話時,有無提到那份文件 上面是記載『愛老郎』還是『宋淑娟工程』?)只有提到那 份資料上面要寫宋淑娟。」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 卷第157頁反面);於原審102年4月18日審理時證稱:「( 按:指101年3月23日)我有與臻碁實業有限公司的劉先生( 按:即劉仁隆)確認,劉先生說他有已經將文件寄給剴聚公 司了,...他說有寄給剴聚建材有限公司。」、「(問:當 天你與剴聚建材有限公司〈按:應為臻碁公司〉的劉先生通 話時在101年3月23日之前,他就有寄一份認可通知書?)劉 先生是什麼時候寄的我不知道,他說他已經寄了。」、「( 問:他有無說他寄出的工程名稱為何?)沒有,他說他所出 具的是有臻碁實業有限公司大小章。」等語(見原審卷第 145頁反面至第146頁)。 ⒋證人張邁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後來完工以後你們 何時要向剴聚公司索取材料認可通知書?)大概在100年11 月15日左右。」等語(見原審卷第112頁反面)。 ⒌被告王俊明於101年5月10日偵查中自承:「(問:你跟臻碁 實業有限公司申請的認可通知書,你所拿到的認可通知書內 政部的下方有無填載出貨證明的相關資料?)我記得我拿了 幾次,之後宋淑娟有更改名稱,我拿到的二次認可通知書下 面都有記載出貨證明...」,於101年6月5日偵查中供稱:「 (問:本件認可通知書上蓋有『本文件僅適用於宋淑娟等二 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按:即認可通知書B〉,這份資 料是否是在3月23日在消保官那邊交給告訴人的?)我有要 把這份資料交給她,但是告訴人把這份資料交還給我,並說 要臻碁公司的資料,我就馬上打電話給臻碁公司,請臻碁公 司公司配合這個工程去開。」、「(問:前開認可通知書〈 按:即認可通知書B〉的資料,是臻碁公司何時交給你的? 〈提示認可通知書〉)之前告訴人跟我說抬頭開錯,要更改 抬頭為宋淑娟工程時,我就請臻碁公司開,但是何時的事情 ,我沒有印象,就是我第一次先拿記載愛老郎長期照護中心 工程的認可通知書給告訴人之後,她把資料寄還給我,我當 時就請臻碁公司再開。」、「(問:〈提示完整認可通知書 B〉為何臻碁公司提供的認可通知書上面的日期是101年2月 22日?)這要以我們公司跟臻碁公司叫貨的日期去開,(後 改稱)我不曉得日期為何會這樣子開。」等語(見101年度 他字第1531號卷第32頁反面、第63頁反面、第64頁)。 ⒍依上揭證據資料,堪認系爭工程於100年10月13日完工後, 臻碁公司於100年年底即已出具「愛老郎工程」完整認可通 知書予剴聚公司,嗣後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於101年1月12日 交付認可通知書A予告訴人宋淑娟,告訴人宋淑娟經證人潘 雪玲告知應變更工程名稱為「宋淑娟工程」後,乃於101年2 月13日寄還認可通知書A並要求變更工程名稱,剴聚公司乃 再通知臻碁公司後,由臻碁公司於101年2月22日開立「宋淑 娟工程」完整認可通知書寄送予剴聚公司,嗣後剴聚公司與 告訴人宋淑娟於101年3月19日調解時再次確認應變更工程名 稱為「宋淑娟工程」,被告王俊明遂於101年3月23日在臺中 市政府消保官協調室,欲交付認可通知書B予告訴人宋淑娟 ,惟告訴人宋淑娟拒收,經當場電洽證人劉仁隆重行製作, 稍後被告黃玲虹並通知證人劉仁隆應變更使用數量且急需該 認可通知書,證人劉仁隆乃復套印並變更數量製成日期為 101年2月22日之完整認可通知書B再親自遞送至剴聚公司, 由被告王俊明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協調室交 付變更數量後之正式認可通知書B予告訴人宋淑娟。是被告 黃玲虹辯稱:伊僅有收到空白認可通知書A及認可通知書B 云云(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65頁),即非可採。 ㈢關於認可通知書A部分: ⒈觀諸告訴人宋淑娟所提出被告王俊明所交付之認可通知書A 黑白及彩色影印影本(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7、42頁 ),均未記載出貨證明書、未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及騎縫章 ,惟認可通知書A之左側主要材料或構件欄第5行之「混凝 土」字樣上、第7行之「環砂漿」字樣上及認可通知書A中 間內政部小章處,有似正方形之黑色點狀覆蓋其上,右側「 四、注意事項(一)」欄位第二及第三行間,則有似正方形 黑色點狀、第三行則有字體模糊、漏字之痕跡且文意不通順 之情形。再分別對照被告王俊明於101年6月5日偵查中提出 之空白認可通知書A(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68頁) 、證人黃志豪(即臻碁公司負責人)於101年9月24日偵查中 提出之認可通知書範本(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188至 190頁),被告王俊明提出之空白認可通知書A左側及中間 內政部小章均清晰可辨,無黑色點狀,右側則僅於第三行加 註「(本證明文件未蓋公司大小章無效)」字樣,餘清晰可 辨。證人黃志豪提出之範本,除經記載出貨證明書事項之範 本有加註「(本證明文件未蓋公司大小章無效)」字樣外, 餘均清晰可辨。依上開情形以觀,堪予認定認可通知書A確 有遭塗抹之痕跡。 ⒉臻碁公司於100年年底即已出具「愛老郎工程」完整認可通 知書予剴聚公司,業如前述,參以證人黃志豪於101年5月10 日偵查中所證:「(問:臻碁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給剴聚建材 有限公司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認可通知書上面會 蓋用臻碁實業有限公司大小章,也會蓋騎縫章嗎?)是。」 等語,於101年7月27日偵查中證稱:「(問:你提供給經銷 商的認可通知書上面除了會押個案名稱之外,會蓋臻碁實業 公司大小章?)通常不會,除非客戶有要求要蓋大小章,如 果有記載出貨證明肯定會蓋大小章。」等語,於101年9月24 日偵查中證稱:「(問:臻碁公司會在有記載有出貨證明的 認可通知書上面蓋章,章會蓋在哪邊?)最下方的出貨證明 一定會蓋大小章,另外在內政部上方『本證明文件未蓋公司 大小章無效』這邊會蓋章,另外會在內政部左邊蓋騎縫章, 這是一種格式,另外一種格式則是會在認可通知書上左邊及 右邊的書面各蓋一次公司的大小章。」、「(問:〈提示告 證四的認可通知書〉請你確定這份愛老郎的認可通知書上面 是否有記載『本證明文件未蓋公司大小章無效』的字樣?) 是。」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33頁反面、第90 、183頁),又證人劉仁隆於101年7月27日偵查中證稱:「 (問:臻碁實業公司出具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建材公司時,該 認可通知書上是否都會蓋用臻碁實業公司負責人的大小章? )只要右下角有出貨證明,就一定會蓋。」,於原審102年3 月14日審理時證稱:「(問:一般完整公司的用印,會蓋哪 些東西來辨別騎縫章、大小章是怎麼蓋法?)我這邊處理所 謂三合一會蓋兩大章兩小章,大章蓋在兩份文件的中間,內 政部小章上面,另一個大章是蓋在右下角出貨證明這邊,一 個小章是在右邊內政部三個大字的下方,我會去套印一個未 蓋大小章無效的部分,下方出貨證明大章旁邊再蓋一個小章 。」、「(問:為什麼你們會特別加註『未蓋大小章無效』 等字樣?)因為內政部發認可書給我們時,申請的廠商必須 善盡管理的責任...」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89 頁反面;原審卷第99頁反面至第100頁),堪認臻碁公司為 證明該公司出貨商品之來源並善盡管理責任,於出具載有出 貨證明書之認可通知書時,會於認可通知書之中間騎縫內政 部小章處蓋用公司大章、於加註「(本證明文件未蓋公司大 小章無效)」字樣位置處蓋用公司小章,於出貨證明書下再 加蓋公司大章、小章各一枚,益徵認可通知書A中間騎縫處 之黑色點狀痕跡,應係將臻碁公司原本蓋用之公司大章塗抹 後影印所致。是被告王俊明辯稱該等黑點可能是因為時間久 遠或影印機造成云云,要難採信(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 卷第63頁反面)。 ⒊按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最高法院21 年上字第266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王俊明、黃玲虹 雖共同提出認可通知書A,惟並無侵害公共信用之虞,茲分 述理由如下: ⑴關於是否足生損害於臻碁公司之虞: 證人黃志豪(即臻碁公司負責人)於102年3月14日原審審 理時證稱:伊與被告王俊明間並未就臻碁公司是否同意剴 聚公司於認可通知書自行加註出貨證明書溝通過,但伊實 際是同意的,伊並未實際授權臻碁公司客戶於空白認可通 知書蓋用客戶之大小章作為證明文件,但有可能基於口頭 上或默契上授權,只要實際上該建材是向臻碁公司購買, 就會同意材料商自己加註出貨證明,只要剴聚公司自己在 二合一版本填載的數量與臻碁公司實際出貨相同即可等語 (見原審卷第91頁、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而被告2人 所出具之認可通知書A及剴聚公司出貨證明書,該等防火 材料既係購自臻碁公司而由剴聚公司施作,臻碁公司並已 有口頭上或默契上授權,則剴聚公司在認可通知書A上加 註出貨證明,並未生損害於臻碁公司,自難認被告王俊明 、黃玲虹提出認可通知書A之所為有足生損害於臻碁公司 之虞。 ⑵關於是否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宋淑娟之虞: 證人即告訴人宋淑娟於101年5月10日偵查中固證稱:「( 問:本件你對被告二人提出偽造文書的案件,就是指被告 二人拿假的防火材料給你,請你無法申請使用執照?)是 ,被告就是拿變造的資料給我,讓我無法報竣工。」、「 黃玲虹明明知道東西是假的,因為黃玲虹明明跟我們說這 要蓋公司的大小章,而且需要核對,我是在完工之後才跟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要認可通知書的,我跟黃玲虹要的時候 ,她在給我之前就已經拿到臻碁實業有限公司給她的正本 ,我如果有需要,她就直接給我臻碁實業有限公司認可通 知書就好了,為何要蓋有他們大小章的影本。」等語( 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第31頁、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 )。然證人宋淑娟於101年3月26日收受正式認可通知書B 後,即已委請建築師去補件申請使用建築執照等情,業據 證人宋淑娟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 卷第63頁),且經證人潘雪玲於偵查中證稱:可補正證明 文件再行申請使用執照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 第156頁),又系爭工程經補件後業已取得使用執照,復 經證人黃亮焜、宋淑娟證述在卷(見101年度偵字第24527 號卷第15頁反面;原審卷第24頁反面;原審卷第76頁)。 再參以被告王俊明於101年1月12日同時出具認可通知書A 及剴聚公司出貨證明書予告訴人宋淑娟,目的係為表彰施 作於系爭工程之防火材料與契約相合,施作之合格防火材 料係剴聚公司購自臻碁公司等情,迭據被告王俊明供述在 卷(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 況被告2人出具認可通知書A及剴聚公司出貨證明書,對 於該等防火材料係購自臻碁公司而由剴聚公司施作之實質 內容並無生影響,亦未生損害於剴聚公司與告訴人宋淑娟 之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至被告2人於101年1月12日先交 付認可通知書A及剴聚公司出貨證明書,經告訴人宋淑娟 通知須變更工程名稱乃再行交付認可通知書B,嗣後經告 訴人宋淑娟一再催促,被告王俊明始交付正式認可通知書 B而補正完足申請使用執照之文件,該給付過程之拖延, 應屬是否成立民事遲延給付之問題,尚與刑法行使變造私 文書之構成要件無涉,附此敘明。 ⑶關於是否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虞: 查申請使用執照時,「特殊建材部分,應具原始供貨廠商 出具之文件,或應具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效能,此部分 依規定由監造建築師簽證負責」、「旨揭使用執照,尚未 核准,起造人及建築師皆得再予補正相關書圖文件」,有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年7月11日中市都建字第000000 0000號函在卷可稽(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80頁), 證人黃亮焜(即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承辦人員)並於偵 查中證稱:「(問:假設本件檢附的申請文件只有附101 年1月9日這份剴聚建材公司的出貨證明及認可通知書,但 是認可通知書右下角沒有記載出貨證明的等字樣的認可通 知書,這樣檢附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基本上應該要這 樣子說,這材料是施作到哪邊,是否具有防火的材料,室 內的牆壁有分成有防火時效的牆壁跟非防火時效牆壁,就 本件來說,如果只有檢附出貨證明及沒有記載出貨證明書 的認可通知書,我們還是會認為他流向無法確定,會要求 建築師再補證件。」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 88頁反面至第89頁),又本件承辦建築師潘雪玲因認為認 可通知書A及剴聚公司之出貨證明書未能合於完整申請要 件而未執以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並經證人潘雪玲於原審審 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39頁反面至第140頁),依上 開情形以觀,自難認被告2人於101年1月12日交付認可通 知書A予告訴人宋淑娟有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之虞。 ⑷關於對不特定之人是否有足生損害之虞: 臻碁公司出具之完整認可通知書上因有記載材料成份,目 的係證明材料成份、證明該材料有防火實效、且可供作建 物營業申請之證明資料,業據證人黃志豪於偵查中證述明 確(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90頁),堪認出具完整 認可通知書A之目的,即在於表彰使用於「愛老郎工程」 之防火建材係由臻碁公司生產、材料具有防火成分、有防 火實效,並可提出以申請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 機構之使用執照,而認可通知書A之出具,經補正資料後 即不生影響於「愛老郎工程」使用執照之申請,業如前述 ,且縱完整認可通知書A經塗抹出貨證明書及臻碁公司之 大小章,改蓋用王俊明、剴聚公司之印文,臻碁公司已有 口頭上或默契上授權,亦不足生影響於「使用於臺中縣私 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防火建材係由臻碁公司生產 、材料具有防火成分、有防火實效」之證明功能及該等建 材確係購自臻碁公司之事實,亦難認定認可通知書A之作 成及行使,有足生損害於不特定之人對於「使用於臺中縣 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防火建材係由臻碁公司生 產、材料具有防火成分、有防火實效」信賴之認定之虞。 ㈣關於認可通知書B部分: ⒈觀諸告訴人宋淑娟所提出被告王俊明所交付之認可通知書B 黑白影印影本(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39頁),其上 未記載出貨證明書、未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及騎縫章,中間 內政部小章處有黑色點狀、右側「四、注意事項(一)、( 二)」欄位間則經加註「(本證明文件未蓋公司大小章無效 )」字樣。對照告訴人所提出被告王俊明於101年3月26日所 交付有記載出貨證明書、臻碁公司大小章與騎縫章之正式認 可通知書B彩色影印影本(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40 頁)、被告王俊明於101年6月5日偵查中提出之空白認可通 知書B(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69頁)。認可通知書 B與正式認可通知書B,於左側「宋淑娟工程」及右側加註 「(本證明文件未蓋公司大小章無效)」字樣之位置俱屬相 同,且未有黑點、塗抹或文句不通順之情形,認可通知書B 與被告王俊明提出之空白認可通知書B,則有於左側「宋淑 娟工程」及右側加註「(本證明文件未蓋公司大小章無效) 」字樣位置之不同。堪予認定認可通知書B與正式認可通知 書B或係由同一檔案套印製作而成,另正式認可通知書B影 印效果固較認可通知書B清晰,然衡以該二份文件之整體清 晰度差異,堪認係緣自使用之影印機所致,尚難認定認可通 知書B確有經塗抹修改。 ⒉證人劉仁隆固證稱其未曾開立空白認可通知書予剴聚公司等 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32頁、第89頁反面、第172 頁;原審卷第99頁反面)。惟證人黃志豪為推廣業務,且其 客戶是直接面對各自下游之客戶,故只要其客戶確有向其購 買材料,就會配合客戶需求提供所需之認可通知書,完工前 完工後、出貨前出貨後均有可能出具空白認可通知書,出具 時一定會押個案名稱,避免資料外流,其只對臻碁公司之材 料負責,其與劉仁隆之分工並不明確,時常互為代理等情, 迭據證人黃志豪證述明確(見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卷第31 、90頁、第181頁反面至第183頁;原審卷第89至98頁),衡 諸社會常情,為推廣業務而於合理、合法範圍內配合客戶之 需求提供客戶所需之文件,乃為交易常態,自難排除臻碁公 司確有因應剴聚公司需求出具空白認可通知書予剴聚公司之 可能性。 ⒊參以內政部核發予臻碁公司之認可通知書,與臻碁公司所開 立之出貨證明係屬不同之文書,業據證人黃志豪於原審審理 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96頁反面),而自形式觀之,本件 正式認可通知書B,係在內政部所核發之認可通知公文之右 下方空白處,由臻碁公司另以電腦套印之方式加上出貨證明 書,則內政部所為之認可通知公文,與臻碁公司所為之出貨 證明,顯係二不同之文書,而非一體不可分。被告王俊明於 原審審理時陳稱:伊於臻碁公司所提供空白認可通知書B上 蓋用剴聚公司大小章之用意是表示伊出臻碁公司的材料給客 戶,伊蓋用伊公司的章以示負責,就例如伊賣電視機給客戶 ,表示伊是賣三洋廠牌,而不是賣國際廠牌的東西之意等語 (見原審卷第154頁反面、第155頁正面),是被告王俊明於 臻碁公司所提供之空白認可通知書B上蓋用剴聚公司之大小 章之行為,僅係表彰本件工程,剴聚公司所提供之材料係臻 碁公司所生產之防火建材之意。是被告王俊明於臻碁公司出 具空白認可通知書B後蓋用剴聚公司大小章,以示系爭工程 之防火材料係購自剴聚公司之旨,並提出交予告訴人宋淑娟 而行使,自難認有何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行為。 ㈤綜上所述,被告2人固有塗抹完整認可通知書A作成認可通 知書A並提出交予告訴人宋淑娟,惟依卷存事證,臻碁公司 既有口頭上或默契上授權,尚難認被告2人所為有侵害公共 信用或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宋淑娟之虞;關於認可通知書B部 分,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則尚難認定認可通知書B係經塗 抹修改後作成,無法使本院就被告2人確有變造私文書並提 出行使乙情,達到毫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 外,復查無任何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有公訴意旨 所指訴之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2人犯罪係屬不能證 明。檢察官上訴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被告2人犯罪事實之積 極證據,而本院依卷內訴訟資料,仍無從獲得被告2人涉有 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審審理後,認卷內無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原審因認本件被告2人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而為被告2人 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 七、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⒈綜合證人黃志豪歷次之證述,可知證人黃志豪對於就本案是 否有給予空白認可通知書給予剴聚公司乙事,均始終表示沒 有印象,且其自身亦肯認有關認可通知書中工程名稱之更改 亦非由其本人親自為之。因之,原審逕依黃志豪之證言即認 無法全然排除被告王俊明曾向黃志豪要求提供未載有出貨證 明及未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予剴聚公司之可能 乙節,即顯知上開證人黃志豪證言相左,而具明顯瑕疵。況 依被告黃玲虹所陳及證人黃志豪所證,工程名稱是在出貨後 臻碁公司方會套印在認可書上以示負責。且告訴人宋淑娟及 被告王俊明於訊問過程中亦均坦認告訴人並未向被告索取過 空白認可通知書,則臻碁公司自無開立與本案工程相關之認 可通知書之必要。何況,告訴人於歷次陳述中始終指出係於 建築物完工後經建築師潘雪玲告知後,方進而向被告索取材 料證明,則被告2人如何可能於1年多前即事先預知錯誤工程 名稱之產生?又如何能事先向證人黃志豪告知錯誤之工程名 稱以供開立空白之認可通知書?凡此重要疑義及瑕疵,亦均 未見原審判決有何說明及論證?且觀諸證人黃志豪證述內容 莫不以「我不是很明確」、「我真的不清楚」、「我真的不 知道」、「印象中已經非常模糊」等言詞搪塞,對核心問題 均無法清楚回答,模糊帶過相關的細節,甚至對於認可通知 書上用印情形及用印內容均不清楚,則其證言何能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況對照與證人劉仁隆有關之證述內容,渠等對於 認可通知書之製作、更動、交付及與告訴人之接洽過程均無 法相互吻合,證人黃志豪之證言存在明顯瑕疵已十分明確。 ⒉被告2人分別取得臻碁公司所開立之完整認可通知書A、B 後,為求自告訴人處順利取得工程尾款,且在取得工程尾款 前,避免告訴人得以申請使用執照,遂將臻碁公司的大小章 塗抹掉,以使告訴人無法取得完整之證明資料。況證人潘雪 玲自偵查中至審理中之證述始終一致,且對於整起事件之經 過亦均能與其餘證人等證述及卷內所附文書資料相互勾稽, 自較有高度可信性,然原審判決對此卻未曾有何論述,實難 令人甘服。被告王俊明檢舉告訴人工程施工數量不實及蓄意 開立不符合申請使用執照之認可通知書之動機與緣由,且被 告王俊明於101年3月23日確實有行使遭變造之認可通知書B ,待告訴人仍察覺有異,當場與證人劉仁隆聯繫後,方於 101年3月26日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見證下取得正式認可通知 書B。且原判決對於認可通知書A、B上黑點、字體模糊之 痕跡可能係為避免告訴人知悉認可通知書係由臻碁公司所出 具而為乙節,並未有所說明,參以依卷內資料可知,完整認 可通知書A、認可通知書B原本均由被告等保管中,其等卻 未提出以妨礙司法訴追,所辯自屬無稽而不可採。是被告等 確有變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導致告訴人權益受損,原審未予 詳查,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顯有不當等語。 ㈡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倘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官對被 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之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 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然人力有其極限,縱擁有現代化之 科技以為調查之工具,仍常發生重要事實存否不明之情形。 故於審判程序中,要求法官事後重建、確認已發生之犯罪事 實,自屬不易。倘法院依卷內調查所得之證據,仍存在無法 排除之疑問,致犯罪事實猶不明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始 不至於停滯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在各法治國刑事訴訟程序 中,有所謂「罪疑唯輕原則」(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足為法官裁判之準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該原則雖未予明文 ,但該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息息相關,為支配刑事裁判過程 之基礎原則,已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廣泛承認。亦即關於罪責 與刑罰之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法官在綜合所有之證據予以 總體評價之後,倘仍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即應對被告為有 利之實體事實認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可通知書A確堪認係 經塗抹修改作成,惟持認可通知書A行使,依卷內事證,難 認有生損害於公共利益或告訴人宋淑娟之虞;認可通知書B 由形式觀之,難認有經塗抹修改痕跡,且證人黃志豪所證為 推廣業務可能於出貨前出貨後、完工前完工後因應客戶需求 開立文件,所證並未悖於交易常情,均如前述。檢察官上訴 意旨以證人黃志豪所證前後不一,且語多搪塞,對核心問題 均無法清楚回答,模糊帶過相關細節,甚至對於認可通知書 上用印情形及用印內容均不清楚等語,認原判決以證人黃志 豪所證而為有利被告2人之認定係屬不當。然查,證人黃志 豪關於會配合客戶需求提出所需文件,且會於出具之認可通 知書上附加工程名稱以避免資料外流之證述,並未違反交易 常情,自難排除臻碁公司有應剴聚公司之要求出具空白認可 通知書B之可能性,且本件認可通知書B並未有塗抹修改痕 跡,又認可通知書B係剴聚公司出具以供證明剴聚公司所使 用施作於系爭工程之防火建材係由臻碁公司所生產之防火建 材之用,檢察官上訴意旨復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確 有塗抹、修改完整認可通知書B以作成認可通知書B之事實 ,基於罪疑唯輕,自應為有利被告2人之認定。是本件公訴 意旨及上訴意旨所舉事證,尚難使本院形成被告2人確有變 造私文書並提出行使而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之心證,達 到毫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檢察官上訴即難認 有理由,檢察官仍據此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所持理由,即 非可採。又原判決未區分認定認可通知書A、B是否經塗抹 修改,所遽予判斷之理由雖屬不備,應由本院補充論述,檢 察官上訴意旨所陳,並無足動搖原判決之基礎。綜上所述, 檢察官上訴意旨所陳尚難採取,此外,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 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2人之證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提起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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