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
上訴字第177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春燕
陳志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6號中華民國102年 9月1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25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春燕自知並無
資力擔任負責人並經營
公司,卻應被告陳志輝邀約,以新臺幣(下同)18,000元之代
價提供其證件,虛偽設立無實際營運之公司,為七喜事業有
限公司(下稱七喜公司)登記負責人(址設臺中市○區○○
路○○○號1樓),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第 1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被告陳志輝、朱春燕於民國(下同)99年 2月至10月間,明
知七喜公司並未實際向蛇吞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蛇吞象公
司)、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虹優公司)等2 家營業
人進貨,竟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
票10紙,銷售額合計139,209元,稅額6,962元,充當七喜公
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
額(詳如附表一之七喜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因認被
告陳志輝、朱春燕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
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
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
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
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
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
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
乃有所謂
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
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
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
參
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
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
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參照)。再刑事訴
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
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而為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
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
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志輝、朱春燕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 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志輝、
朱春燕於
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政綸於偵查中之
證述,以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七喜公司涉嫌取得不實
發票金額明細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陳志輝、朱春燕
固均坦承被告朱春燕係被告陳志輝以18,000元代價僱用擔任
七喜公司名義負責人,七喜公司與如附表一「開立發票之營
業人名稱」欄所示營業人間均無實際交易,惟皆堅詞否認有
何上開逃漏稅捐
犯行,均辯稱:七喜公司係虛偽設立而無實
際營運之空頭公司,虛設行號沒有繳納稅金問題,應不生逃
漏稅問題等語。經查:
㈠被告陳志輝以給予被告朱春燕18,000元之報酬,經被告朱春
燕同意,渠2人共同於99年1月15日設立七喜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路○○○號1樓),由被告朱春燕擔任該公司登記之
人頭負責人;另被告陳志輝、朱春燕2人於99年2月至10月間
,均明知七喜公司並未實際向蛇吞象公司、虹優公司等 2家
營業人進貨,仍持陳政綸提供之上開營業人所開立之如附表
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0紙,作為七喜公司之進項憑證,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合計139,209元,稅額6,9
62元等事實,
業據被告陳志輝、朱春燕坦認在卷(102年度他
字第336號卷《下稱102他336號卷》第38 -39頁),核與證人
陳政綸於偵訊時
結證:蛇吞象實業有限公司、虹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係我的上游,我向他們買電腦周邊產品等語(102他
336號卷第63頁背面)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
莊稽徵101年10月1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
送之蛇吞象公司說明書、統一發票、出貨單、虹優公司說明
函及開立予七喜公司之發票等附卷
可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
告發七喜公司卷第131-140、146 -148頁),此部分事
實
堪予認定。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
結果犯,須發生逃
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
,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
公司、行號
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
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
度臺上字第7817號判決
可資參照)。從而,本件被告陳志輝
、朱春燕雖有上開以不實發票充當七喜公司進項憑證而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之事實,惟
渠等之行為
是否構成逃漏稅捐罪,仍應視七喜公司是否有實際營業之事
實為斷。經查:
⒈七喜公司係虛偽設立無實際營運之公司乙節,已於起訴意旨
明白揭示,且被告陳志輝、朱春燕為利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
計畫之遂行,謀議以被告朱春燕充作人頭負責人及股東,虛
設無實際營業之七喜公司,渠 2人並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
項前段之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
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
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
嗣又共同虛灌七喜公司營業額,製作不實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之「 401報表」),交由被
告朱春燕向「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詐取貸款未遂
等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
訴字第204號、第949號、101 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本院
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原審卷一第84
至149 頁、原審卷二第34至37頁)。此外,被告陳志輝、朱
春燕為虛增七喜公司營業額,製造七喜公司營運假象,以遂
行向金融機構詐貸犯行,另與陳政綸(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
等罪,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
第10255 號為
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由被告陳
志輝、朱春燕自99年1月15日起至同年8月止,將七喜公司空
白統一發票交由陳政綸使用,而陳政綸明知七喜公司並未與
如附表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營業人有實際交
易,以七喜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61張,
供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經該等營業人提出其
中統一發票52張,銷售額1,904,808 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營業稅,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等事實,
亦經
原審法院認定明確並已確定,可知七喜公司所開立之銷
項發票亦均屬不實,其與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均未有實際之
交易存在,足認被告陳志輝、朱春燕上開所辯:七喜公司係
虛設公司,並未實際營業等語,誠屬有據。
⒉被告陳志輝於偵查中雖曾供述:七喜公司有在營業,當時成
立七喜公司目的,一方面要找人頭當負責人去跟銀行貸款,
一方面也是有做空調事業以維持生計,公司進項發票部分,
有實際交易之對象,有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寶公
司)、中聯發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中聯發公司)、總立空調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總立公司)及永如電器行等語(102他3
36號卷第39頁背面、第77頁),另於原審
準備程序時亦供述
:七喜公司有營業,係維修、裝設冷氣,不是虛設公司等語
(原審卷一第170 頁背面),姑不論被告陳志輝嗣於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均已
翻異前詞,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規定:被告或共犯之
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經查:
①誠寶公司部分:
稽之卷附誠寶公司提出之發票、銷貨單,發
票上雖記載買受人為七喜公司,惟銷貨單上之客戶全銜欄係
記載:「禾業」,送貨地址則為:「中縣大里市○里路 ○○○
號」,客戶簽章欄亦簽署「許睿騰」,有上開銷貨單可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告發七喜公司卷第145頁),顯然該
筆交易係由案外人許睿騰以「禾業」之名義向誠寶公司訂貨
,而開立以七喜公司為買受人之發票,自形式上觀察,即無
法認定係七喜公司進貨取得之進項發票。再者,關於七喜公
司取得誠寶公司發票之原因,被告陳志輝於偵查中供稱:誠
寶公司開立之發票及銷貨單影本,是我自己買的,當初我有
找許睿騰一起做空調,大部分都是許睿騰去安裝的等語(10
2他336號卷第77頁背面),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則進一步供稱
:誠寶公司之發票、銷貨單這筆交易,是我請許睿騰出面幫
我去買冷氣,裝設在我當時虛設的幾家公司,當時中正路有
一家,本案七喜公司是設在成功路,光復路也有設一家,至
於許睿騰為何會用禾業公司的名義去訂貨,並且送到大里去
,我不清楚;我還沒有設立七喜公司前,許睿騰就是在做裝
設冷氣的技術師父,他有他的客戶群,我這邊如果設立公司
需要裝設冷氣會請他來幫忙,我偵查中講的意思是這樣等語
(本院卷第71頁),核與上開銷貨單顯示係由案外人許睿騰
向誠寶公司購買冷氣之客觀跡證相符合,足認上開誠寶公司
發票,實際上係案外人許睿騰向誠寶公司購買冷氣而開立以
七喜公司為買受人之發票,是被告前於偵查中
所稱有實際交
易等語,應係指誠寶公司所開立發票係有實際之交易,尚非
謂係七喜公司與誠寶公司間有實際之交易,自亦無足以之作
為七喜公司有實際營業之證明,其理至明。
②中聯發公司部分:關於七喜公司取得中聯發公司發票之原因
,被告陳志輝於偵訊時雖供稱:這有的是許睿騰買的,當時
我就是找許睿騰一起合作做空調,用我們公司的名義叫空調
,因為用公司名義叫貨,人家比較願意出貨等語(102他336
號卷第77頁背面),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則改稱:中聯發公司
銷貨憑單上林志誠名字可能是許睿騰用的假名,東西送到公
司也是我們代收,杜景陽這個名字我也不認識,這部分的發
票是許睿騰交給我的,第 153頁有兩張關於冷氣機、烤箱、
洗衣機發票,是我個人購買的發票,是我姐姐陳明英要買的
;150頁的發票,則是我裝設台北公司的冷氣發票,154頁的
血壓計也是我個人購買的,其他的中聯發公司發票則是許睿
騰個人取得交給我去申報的等語(本院卷第71頁),前後已
非一致,是其於偵查中所稱中聯發公司發票係其與許睿騰一
起合作做空調而取得者,是否真實,已有可疑。又經本院
依
職權傳喚證人許睿騰、陳明英,上開證人經傳喚均未能到庭
以明被告陳志輝上開於本院改稱之詞是否真實,然則,經細
繹卷附中聯發公司發票,該公司出售之貨物品名規格,部分
係屬電視機、洗衣機、烤箱、腕式血壓計等一般家庭所使用
之小家電,顯與被告陳志輝前所稱係與許睿騰一起作空調所
應購買之品項不符,卻與其
嗣後於本院所稱受其姐陳明英委
託代購電器之說法較為吻合,衡情自以其於本院所辯情節較
符合事實而為可信,況縱認其所陳與許睿騰一起作空調之說
詞為真,然依卷內既存證據資料,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渠2 人以七喜公司名義購入貨品後,有以七喜公司名義營
業銷售該等貨品之情形,實亦無足僅以此部分發票係以七喜
公司為買受人,逕推認該公司有實際營業之事實。
③總立公司部分:關於七喜公司取得總立公司發票之原因,被
告陳志輝於偵訊時供稱:這是我叫的,因為當初我姐姐有需
要裝冷氣,她就叫我去叫貨幫她安裝等語(102他336號卷第
77頁背面),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則改稱::101,900元 這張
發票是台中澄灞公司的何乾坤訂的,我送到他們台北虛設的
公司,他是
另案的一個被告,關於澄灞公司我也被判了五個
月,是許睿騰和我一起去幫他裝的;25,000元那張是裝在我
朋友的公司,也是虛設的,是在華美西街那邊;偵查中所說
總立空調公司的貨是我姐姐叫我幫忙叫的是弄錯,我姐姐要
的應該是中聯發的那筆發票等語(本院卷第71頁背面)。其
於本院改稱之詞,核與證人何乾坤於本院結證:我因澄灞公
司的事情而認識陳志輝、許睿騰,他們是在一起,朱春燕是
因為我去他們位於臺中市○○路的公司而認識,那間公司即
是七喜公司;大概在99年5、6月還是6、7月的時候,我要裝
冷氣在臺北松江路朋友租的辦公室,因為經濟關係,請陳志
輝幫忙一下,幫我買比較便宜,不知道當時所購買的冷氣是
何品牌,後來是許睿騰跟陳志輝二人過來裝冷氣,那時我拿
十出頭萬元給他,好像是買了四組的樣子,我不太清楚,忘
記了,當時購買冷氣,陳志輝沒有拿發票給我;那時在聊天
時我說我臺北需要幾部冷氣,他剛好就說他有認識的廠商,
我就請他幫我買,沒有因此給陳志輝報酬或讓他賺差額之類
的等語(本院卷第133 -134頁背面)大致相符,復徵之被告
陳志輝、證人何乾坤與案外人許睿騰等人確曾共謀以澄灞公
司進行詐貸等情,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
第117 號判決書可資
參酌,益徵被告陳志輝所辯此部分係其
與許睿騰為證人何乾坤台北虛設公司裝設冷氣等語,亦屬有
據,其既係基於朋友關係,與許睿騰一同為證人何乾坤洽購
冷氣裝設,並未開立七喜公司發票交付或獲取利潤,自亦無
足據此認定係以七喜公司名義為營業之行為。況依證人何乾
坤於本院證述:據我去七喜公司所見,該公司沒有在營業,
我去那邊聊天而已,就大家在那邊泡茶聊天,在七喜公司現
場,除朱春燕跟陳志輝二人外,沒有其他員工,七喜公司沒
有陳列實體冷氣機或提供目錄給我看說他有提供這方面的商
品等語,足認七喜公司並無陳列商品等實際營業之行為,益
徵被告等所辯七喜公司係虛設之公司,應屬事實。
④永如電器行部分:關於七喜公司取得永如電器行發票之原因
,被告陳志輝於偵查中供稱:這是我女朋友王惠櫻要買點歌
機,透過我的公司去叫貨,到我們家去安裝,那時候就住在
十甲東路等語(102他336號卷第77頁背面),另於本院準備
程序亦供稱:卡拉OK是我女朋友王惠櫻買的,是裝在我十甲
東路家裡自己使用的等語(本院卷第71頁背面),核與證人
王惠櫻於本院結證:我與陳志輝是男女朋友,大概是85年時
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直到100 年的時候他被
拘提為止,99
年1 月左右,我住在十甲東路,住處有添購一組卡拉OK的音
響,但正確日期不記得,我跟朋友所介紹的永如電器行購買
,那時陳志輝說他要這個發票,我就請店老闆將發票拿給陳
志輝,陳志輝就直接去找店老闆,我也不知道該發票有無開
抬頭,因永如電器行老闆直接跟陳志輝聯絡,所以我沒有看
過那張發票,當時是我選購這組卡拉OK音響,只是陳志輝說
他想要發票,我想發票沒有關係就給他,當時所買卡拉OK音
響設備即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七喜事業有限公司相關
卷證第163 頁「保管單」
所載的品項,我也有把當時店家給
的保管單及名片帶來等語,並有其提出之與所述相符之保管
單、名片影本可稽(本院卷第135頁背面、第141 頁)。而參
之卷附永如電器行提出之保管單,其上記載之交易對象確為
王惠櫻,送貨地址亦為台中市○○○路○○○ ○○號,核與證人
王惠櫻提出之保管單內容相符,形式上即可判定該筆交易亦
與七喜公司無涉,證人王貴櫻所證該卡拉OK音響設備係其購
買,僅因被告陳志輝表示需要發票,始由永如電器行與被告
志輝連絡開立發票等情,應屬可信,則此部分之發票實際上
應屬被告陳志輝為製造該虛設公司有營業假象而取得之不實
進項發票,至為明確,顯無足以之作為七喜公司有實際營業
之證明。
⑤
綜上所述,被告陳志輝偵查中所稱有實際交易之上開公司,
其中誠寶公司、永如電器行部分,實際交易對象各為許睿騰
、王惠櫻,
而非七喜公司,本質上亦屬不實之進項憑證,至
於中聯發公司、總立空調公司之交易,或係被告陳志輝代其
姐陳英明購買或自行購置家用電器而購入者,或係其與許睿
騰幫證人何乾坤裝設冷氣而取得者,縱認係屬真實交易,亦
僅屬被告陳志輝或許睿騰利用七喜公司名義叫貨而取得之發
票,購入目的均非為七喜公司之營業,自無足據此證明七喜
公司有實際營業之行為,是則被告前此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
序所稱:七喜公司有在營業云云,無法證明與事實相符,無
從據以認定七喜公司並非虛設之公司。
㈢本院依全案現存卷證資料,並無法獲致七喜公司非虛設公司
之確信。七喜公司既無實際營業,係虛設公司,
揆諸上開說
明,七喜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
後,縱憑以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亦無
逃漏稅捐之問題,是被告陳志輝、朱春燕就此部分並不成立
逃漏稅捐罪。
五、綜上所述,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
足為被告陳志輝、朱春燕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應認被告陳志輝、朱春燕之犯罪不能證明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陳志輝、朱春
燕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審以被告陳志輝、朱春燕上開稅捐稽
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不能證明,
因而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檢察官
上訴
意旨雖以:被告陳志輝除在原審審理時自白七喜公司非虛設
公司,確有實際營業之情外,於偵查亦供承其為七喜公司實
際負責人,公司大、小章及發票均由其保管,成立七喜公司
一方面要利用人頭去向銀行貸款,一方面要經營冷氣空調以
維持生計,公司進項發票部分,有實際交易對象,有誠寶公
司、中聯發公司、總立空調公司及永如電器行等公司,此部
分亦列為起訴證據,原審就被告陳志輝所陳七喜公司有實際
交易之對象視而不見未予調查,此事涉七喜公司是否為虛設
公司之情至關重要,有於審判
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
違法等語,惟開立進項發票予七喜公司之誠寶公司、中聯發
公司、總立空調公司及永如電器行,其中誠寶公司、永如電
器行實際交易對象均難認係七喜公司,中聯發公司、總立空
調公司之交易,或係被告陳志輝代其姐陳英明或自行購置家
用電器,或係其與許睿騰為證人何乾坤裝設冷氣而取得者,
然均無足據此證明七喜公司非虛設公司,有實際營業之行為
,理由已如前述,檢察官之上訴並未提出其他積極確切證據
可資據為不利被告陳志輝、朱春燕之認定,公訴人所舉之證
據,既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
,則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依據上開說明,自難遽為被
告陳志輝、朱春燕有罪之認定。從而,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除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情形外,不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
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
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附表一:七喜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開立發票之│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營業人名稱│ 年月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蛇吞象實業│99年2月 │ 8│ 97,780│ 4,891│
│ │有限公司 │、4月、6│ │ │ │
│ │ │月、7月 │ │ │ │
│ │ │、8月及 │ │ │ │
│ │ │10月 │ │ │ │
├─┼─────┼────┼──┼─────┼─────┤
│ 2│虹優科技股│99年3月 │ 2│ 41,429│ 2,071│
│ │份有限公司│至4月 │ │ │ │
│ │彩虹3C台中│ │ │ │ │
├─┴─────┼────┼──┼─────┼─────┤
│ 合計 │ │ 10│ 139,209│ 6,962│
└───────┴────┴──┴─────┴─────┘
附表二:七喜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營業稅│營業人申報扣│扣抵銷項│扣抵營│
│號│營業人名稱│ │票│ │(單位:│額(單│抵期別 │金額(單│業稅額│
│ │ │ │編│ │元) │位:元│ │位:元)│(單位│
│ │ │ │號│ │ │) │ │ │:元)│
├─┼─────┼────┼─┼─────┼────┼───┼──────┼────┼───┤
│ 1│士盟國際通│99年5月 │1 │MU00000000│ 4,000│ 200│99年5-6月 │ 4,000│ 200│
│ │運股份有限│ │2 │MU00000000│ 1,600│ 80│99年5-6月 │ 1,600│ 80│
│ │公司 │ │ │ │ │ │ │ │ │
├─┼─────┼────┼─┼─────┼────┼───┼──────┼────┼───┤
│ 2│飛龍文具股│99年3月 │1 │LU00000000│ 18,095│ 905│99年3-4月 │ 18,095│ 90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3│敏閥企業股│99年3月 │1 │LU00000000│ 3,142│ 157│99年3-4月 │ 3,142│ 157│
│ │份有限公司│ │2 │LU00000000│ 2,700│ 135│99年3-4月 │ 2,700│ 135│
│ │ ├────┼─┼─────┼────┼───┼──────┼────┼───┤
│ │ │99年4月 │3 │LU00000000│ 12,000│ 600│99年3-4月 │ 12,000│ 600│
├─┼─────┼────┼─┼─────┼────┼───┼──────┼────┼───┤
│ 4│上大企業商│99年3月 │1 │LU00000000│ 1,800│ 90│99年3-4月 │ 1,800│ 90│
│ │行 ├────┼─┼─────┼────┼───┼──────┼────┼───┤
│ │ │99年4月 │2 │LU00000000│ 20,000│ 1,000│99年3-4月 │ 20,000│ 1,000│
├─┼─────┼────┼─┼─────┼────┼───┼──────┼────┼───┤
│ 5│御創間堂有│99年3月 │1 │LU00000000│ 800│ 40│99年3-4月 │ 800│ 40│
│ │限公司 │ │ │ │ │ │ │ │ │
├─┼─────┼────┼─┼─────┼────┼───┼──────┼────┼───┤
│ 6│大月設計工│99年2月 │1 │KU00000000│ 900│ 45│99年1-2月 │ 900│ 45│
│ │程有限公司├────┼─┼─────┼────┼───┼──────┼────┼───┤
│ │ │99年6月 │2 │MU00000000│ 2,500│ 125│99年5-6月 │ 2,500│ 125│
├─┼─────┼────┼─┼─────┼────┼───┼──────┼────┼───┤
│ 7│金東山企業│99年4月 │1 │LU00000000│ 4,571│ 229│99年3-4月 │ 4,571│ 229│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8│貝思特攝影│99年2月 │1 │KU00000000│ 20,476│ 1,024│99年1-2月 │ 20,476│ 1,024│
│ │社(
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貝斯│ │ │ │ │ │ │ │ │
│ │特攝影社)│ │ │ │ │ │ │ │ │
├─┼─────┼────┼─┼─────┼────┼───┼──────┼────┼───┤
│ 9│龍和科技股│99年2月 │1 │KU00000000│ 1,000│ 50│99年1-2月 │ 1,000│ 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理虹工程顧│99年3月 │1 │LU00000000│ 37,429│ 1,871│99年3-4月 │ 37,429│ 1,871│
│ │問股份有限│ │2 │LU00000000│ 87,333│ 4,367│99年3-4月 │ 87,333│ 4,367│
│ │公司 │ │3 │LU00000000│ 8,571│ 429│99年3~4月 │ 8,571│ 429│
│ │ ├────┼─┼─────┼────┼───┼──────┼────┼───┤
│ │ │99年4月 │4 │LU00000000│ 952│ 48│未提出扣抵 │無 │無 │
│ │ │ │5 │LU00000000│ 63,810│ 3,190│99年3-4月 │ 63,810│ 3,190│
│ │ │ │6 │LU00000000│ 4,571│ 229│未提出扣抵 │無 │無 │
│ │ │ │7 │LU00000000│ 16,190│ 810│99年3-4月 │ 16,190│ 810│
│ │ │ │8 │LU00000000│ 62,857│ 3,143│99年3-4月 │ 62,857│ 3,143│
│ │ ├────┼─┼─────┼────┼───┼──────┼────┼───┤
│ │ │99年5月 │9 │MU00000000│ 5,238│ 262│未提出扣抵 │無 │無 │
├─┼─────┼────┼─┼─────┼────┼───┼──────┼────┼───┤
│11│康德環保工│99年5月 │1 │MU00000000│ 7,619│ 381│99年5-6月 │ 7,619│ 381│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12│浤源企業社│99年1月 │1 │KU00000000│ 48,800│ 2,440│99年1-2月 │ 48,800│ 2,440│
│ │ ├────┼─┼─────┼────┼───┼──────┼────┼───┤
│ │ │99年4月 │2 │LU00000000│ 33,600│ 1,680│99年3-4月 │ 33,600│ 1,680│
├─┼─────┼────┼─┼─────┼────┼───┼──────┼────┼───┤
│13│樺羽紙器印│99年3月 │1 │LU00000000│ 3,500│ 175│99年3-4月 │ 3,500│ 175│
│ │刷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14│榮順五金有│99年3月 │1 │LU00000000│ 5,000│ 250│99年3-4月 │ 5,000│ 250│
│ │限公司 │ │2 │LU00000000│ 1,000│ 50│99年3-4月 │ 1,000│ 50│
├─┼─────┼────┼─┼─────┼────┼───┼──────┼────┼───┤
│15│龍政實業有│99年7月 │1 │NU00000000│ 113,333│ 5,667│99年7-8月 │ 113,333│ 5,667│
│ │限公司 │ │ │ │ │ │ │ │ │
├─┼─────┼────┼─┼─────┼────┼───┼──────┼────┼───┤
│16│宙威企業股│99年3月 │1 │LU00000000│ 36,960│ 1,848│99年3-4月 │ 36,960│ 1,84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7│勇陸企業有│99年3月 │1 │LU00000000│ 45,714│ 2,286│99年3-4月 │ 45,714│ 2,286│
│ │限公司 │ │2 │LU00000000│ 190│ 10│99年3-4月 │ 190│ 10│
│ │ ├────┼─┼─────┼────┼───┼──────┼────┼───┤
│ │ │99年4月 │3 │LU00000000│ 38,095│ 1,905│99年3-4月 │ 38,095│ 1,905│
├─┼─────┼────┼─┼─────┼────┼───┼──────┼────┼───┤
│18│工太營造有│99年3月 │1 │LU00000000│ 9,500│ 475│99年3-4月 │ 9,500│ 475│
│ │限公司 │ │2 │LU00000000│ 1,905│ 95│99年3-4月 │ 1,905│ 95│
│ │ ├────┼─┼─────┼────┼───┼──────┼────┼───┤
│ │ │99年5月 │3 │MU00000000│ 11,238│ 562│99年5-6月 │ 11,238│ 562│
├─┼─────┼────┼─┼─────┼────┼───┼──────┼────┼───┤
│19│光禹精密有│99年4月 │1 │LU00000000│ 900│ 45│99年3-4月 │ 900│ 45│
│ │限公司 │ │ │ │ │ │ │ │ │
├─┼─────┼────┼─┼─────┼────┼───┼──────┼────┼───┤
│20│碳能科技股│99年2月 │1 │KU00000000│ 4,143│ 207│99年1-2月 │ 4,143│ 207│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1│飛龍科技資│99年2月 │1 │KU00000000│ 93,250│ 4,663│99年1-2月 │ 93,250│ 4,663│
│ │訊社 │ │2 │KU00000000│ 109,333│ 5,467│99年1-2月 │ 109,333│ 5,467│
│ │ │ │3 │KU00000000│ 90,571│ 4,529│99年1-2月 │ 90,571│ 4,529│
│ │ ├────┼─┼─────┼────┼───┼──────┼────┼───┤
│ │ │99年4月 │4 │LU00000000│ 100,669│ 5,033│99年3-4月 │ 100,669│ 5,033│
│ │ │ │5 │LU00000000│ 190,762│ 9,538│99年3-4月 │ 190,762│ 9,538│
│ │ ├────┼─┼─────┼────┼───┼──────┼────┼───┤
│ │ │99年5月 │6 │MU00000000│ 81,238│ 4,062│99年5-6月 │ 81,238│ 4,062│
│ │ ├────┼─┼─────┼────┼───┼──────┼────┼───┤
│ │ │99年6月 │7 │MU00000000│ 65,238│ 3,262│99年5-6月 │ 65,238│ 3,262│
│ │ │ │8 │MU00000000│ 94,057│ 4,703│99年5-6月 │ 94,057│ 4,703│
│ │ │ │9 │MU00000000│ 96,895│ 4,845│99年5-6月 │ 96,895│ 4,845│
│ │ ├────┼─┼─────┼────┼───┼──────┼────┼───┤
│ │ │99年7月 │10│NU00000000│ 49,524│ 2,476│99年7-8月 │ 49,524│ 2,476│
│ │ ├────┼─┼─────┼────┼───┼──────┼────┼───┤
│ │ │99年8月 │11│NU00000000│ 46,190│ 2,310│99年7-8月 │ 46,190│ 2,310│
│ │ │ │12│NU00000000│ 100,000│ 5,000│99年7-8月 │ 100,000│ 5,000│
├─┼─────┼────┼─┼─────┼────┼───┼──────┼────┼───┤
│22│七洋空油壓│99年2月 │1 │KU00000000│ 3,700│ 185│未提出扣抵 │無 │無 │
│ │工業股份有├────┼─┼─────┼────┼───┼──────┼────┼───┤
│ │限公司 │99年3月 │2 │LU00000000│ 14,762│ 738│99年3-4月 │ 14,762│ 738│
├─┼─────┼────┼─┼─────┼────┼───┼──────┼────┼───┤
│23│允辰機械工│99年4月 │1 │LU00000000│ 18,200│ 910│99年3-4月 │ 18,200│ 91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24│順瑛堂生物│99年3月 │1 │LU00000000│ 2,848│ 142│99年3-4月 │ 2,848│ 142│
│ │科技製藥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5│南訊企業股│99年5月 │1 │MU00000000│ 300│ 15│未提出扣抵 │無 │無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6│冠霖紡織股│99年4月 │1 │LU00000000│ 5,800│ 290│未提出扣抵 │無 │無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7│亞東保全股│99年4月 │1 │LU00000000│ 20,000│ 1,000│99年3-4月 │ 20,000│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8│東森人力仲│99年2月 │1 │KU00000000│ 190│ 10│未提出扣抵 │無 │無 │
│ │介有限公司├────┼─┼─────┼────┼───┼──────┼────┼───┤
│ │ │99年5月 │2 │MU00000000│ 2,667│ 133│未提出扣抵 │無 │無 │
├─┼─────┼────┼─┼─────┼────┼───┼──────┼────┼───┤
│29│豐德股份有│99年4月 │1 │LU00000000│ 857│ 43│未提出扣抵 │無 │無 │
│ │限公司 │ │ │ │ │ │ │ │ │
├─┼─────┼────┼─┼─────┼────┼───┼──────┼────┼───┤
│ │總合計 │ │61│ │ 0000000│ 96459│共經扣抵52張│ 0000000│ 95244│
│ │ │ │張│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