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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悅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 字第1898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442號、101年度偵字第112 05號、第112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世悅自民國96年4 月1 日起,在臺中市星相卜卦與堪輿職 業工會(下稱臺中市星相工會,設臺中市○○區○○路○○○ ○ 號)擔任會計,負責工會會員勞保費、健保費、會費及樂 捐款項之收取、存入工會之銀行帳戶及向有關機關繳納等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許漢榮為第6 屆、第7 屆常務理事(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第6 屆任期自94年3 月9 日至97年 3 月8 日,第七屆任期自97年3 月15日至100 年3 月14日) ,陳月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理事,薛碧觀與黃河 順(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則分別為陳月寶之女兒與女 婿。緣陳世悅因本身需用錢,於98年起至100 年年初,另同 時私下受雇於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擔任其等經營事業 之會計工作,負責調度其等經營事業往來之資金,包括金融 轉帳付款等事項,並由陳月寶交付其名義之數家銀行帳戶存 摺、印鑑等物,予陳世悅保管及使用,陳世悅則領取每月新 臺幣(下同)8000元之報酬。詎陳世悅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意圖,於96年10月16日起迄至100 年5 月31日止之期間內 ,即利用到會員家收取勞保費、健保費、會費,無法立即開 立收據之機會,以及利用會員私下繳納樂捐款項,為善不欲 人知,而不要求開立收據之機會,未將該等款項記入帳冊, 亦未將款項存入工會帳戶(台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而分別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將 會員繳納之勞保費、健保費、會費及樂捐款項挪為私用而侵 占入己。其間之部分侵占手法係因陳世悅同時受雇陳月寶、 薛碧觀與黃河順擔任會計工作,負責調度為其等經營事業往 來之資金,陳世悅為圖作業程序之簡便,即利用其任職臺中 市星相工會會計職務之便,將其所收受上開屬於臺中市星相 工會業務上收取而未存入工會銀行帳戶之款項現金,視工會 公款如己物而擅自任意處分,將之匯往陳月寶、黃河順及薛 碧觀所提供之帳戶內,以利完成陳月寶、薛碧觀及黃河順所 交付其調度經營事業資金之工作,待陳月寶、黃河順及薛碧 觀所交付之支票經提示兌現(陳世悅自行在其私有銀行帳戶 內提示兌現)或現金款項入帳後,其再提領補存入臺中市星 相工會帳戶內,陳世悅即以此方式挪用工會之款項,供私人 會計工作周轉之用。陳世悅以上開各種方式,共侵占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臺中市星相工會公款總計215萬8207元( 即勞保費合計19萬4152元、健保費合計33萬4869元、會費合 計6萬9186元,及樂捐款項合計156萬元)。 二、案經臺中市星相工會會員許漢榮、陳志雄、許清銅、吳胤辰 、許志吉、曾武雄告發,及臺中市星相工會告訴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 之1至第159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同法第 159 條之5 規定即明。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 及被告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仍於本院審判期日中 對各該證據資料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等瑕疵,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陳世悅於偵查中自白不諱(見 100 偵14442卷第208至209頁、210頁背面),且於原審審理中自 白及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卷一第33頁、第47頁至48頁、第 49頁、第58頁正、背面、卷二第222頁、第224頁),並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 第72頁),復經證人陳志雄、許清銅、吳胤辰、許志吉、曾 武雄、廖劍郎、石通賢、謝美瑋、黃宗洋、蔡順發、洪毅男 、鄭榮東、陳嘉芬、江永安、江壽富、許漢榮、陳月寶、黃 河順、薛碧觀於偵查中證述,及證人陳月寶、黃河順、薛碧 觀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此外,亦有如附件一所示之證據 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陳世悅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 二、按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 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 件;又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 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苟非事前共謀,則其後參與處分贓 物之人,無論是否成立其他罪名,要難論以共同侵占(最高 法院19年上字第1052號、67年台上字第2662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 ꆼ被告陳世悅於上開擔任臺中市星相工會之會計期間,負責工 會會員勞保費、健保費、會費及樂捐款項之收取、存入工會 之銀行帳戶及向有關機關繳納等業務,其利用到會員家收取 會費、勞保費、健保費,無法立即開立收據之機會,以及利 用會員私下繳納樂捐款項,為善不欲人知,而不要求開立收 據之機會,將會員繳納之勞保費、健保費、會費及樂捐款項 ,未記入帳冊,亦未將款項存入工會帳戶,而挪為私用侵占 入己,並因其同一時期間私下受雇於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 順擔任會計工作,負責調度其等經營事業往來之資金,陳世 悅為圖作業程序之簡便,將其所收受上開屬於臺中市星相工 會業務上收取而未存入工會銀行帳戶之款項現金,將之匯往 陳月寶、黃河順及薛碧觀所交付其保管及使用之帳戶內,以 利完成陳月寶、薛碧觀及黃河順所交付其調度經營事業資金 之工作,待陳月寶、黃河順及薛碧觀所交付之支票經提示兌 現(陳世悅自行在其私有銀行帳戶內提示兌現)或現金款項 入帳後,其再提領補存入臺中市星相工會帳戶內,顯已有將 臺中市星相工會業務上收取之款項,視如己物而為積極任意 處分之作為,是其有業務侵占之故意及行為甚明。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陳世悅之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 ꆼ雖被告陳世悅於偵查及原審曾一再辯稱:伊係受陳月寶利用 其工會理事職權所脅迫,才幫陳月寶挪用侵占工會公款,陳 月寶並要求伊用公款配合其女薛碧觀所設公司週轉之用,伊 係受生活所逼,才開始與陳月寶配合,陳月寶係脅迫唆使伊 犯行之本案主謀云云。惟查: 1.證人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等三人,於偵查中均經告訴或 告發而被列為被告,惟經偵查結果,經檢察官以卷內證據尚 無法證明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等三人知悉或參與被告陳 世悅侵占臺中市星相工會公款之犯行,認罪嫌不足而為不起 訴處分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101偵11205、 11207卷第8-11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月寶前於偵查中辯稱略以:伊不認識字, 不會辦銀行的事,請陳世悅當會計,伊所有的帳戶都交給陳 世悅,由陳世悅保管,都是陳世悅處理,伊不知道,都是陳 世悅說多少就是多少,由陳世悅自己去領,伊不知道陳世悅 用工會的錢,伊也沒有叫陳世悅墊錢等語(見100交查170卷 第211正反面、212反面、100偵14442第209頁反面-21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薛碧觀前於偵查中辯稱略以:伊長期在大 陸,伊在台灣有款項要支付,請陳世悅幫伊跑銀行,伊每個 月支付8000元台幣給陳世悅,伊是利用陳月寶在中國信託、 玉山銀行、土地銀行及伊公司帳戶在台中銀行的帳戶作往來 ,例如伊跟廠商買貨,廠商在大陸供貨給伊,伊就請陳世悅 從上開帳戶內匯到廠商指定的帳號,匯進來主要是黑貓及新 竹宅配的貨款給伊的,伊付出去的錢都是給廠商的錢或伊平 常在大陸所需的人民幣,伊請陳世悅匯款廠商或蔡明振的這 些錢是作網路銷售來的,陳月寶不認識字,所以把帳戶交給 陳世悅,伊需要支出時,都由陳世悅直接由伊帳戶提領,所 有帳戶都由陳世悅保管,伊自己有錢,不需要叫陳世悅拿工 會的錢來調等語(見100交查170第243頁背面至第246頁、10 0偵14442第210 頁正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河順前於偵 查中辯稱:伊跟陳世悅沒有借貸往來,陳世悅是伊公司的兼 職會計,伊付陳世悅每月8000元薪資,自98年3月起至99年4 月份,以轉帳至陳世悅合庫帳戶方式付薪,由陳世悅為伊處 理臺灣的收入及支出;錢都是伊作網拍賺的錢,伊請陳世悅 轉帳到國泰世華銀行的總行,對方會匯到中國信託、玉山銀 行、土地銀行內,土銀比較少,陳世悅再從上開銀行內轉出 去,其餘的錢再請陳世悅轉付其他的費用例如水電費及薛碧 觀及伊父母的生活費等語(見100交查170卷第245頁至246頁 、100偵14442第210頁反面)。其三人嗣於原審審理中再經被 告聲請為證人進行詰問,證人陳月寶證稱:伊於96年4月間 是在臺中市星相工會擔任理事職務,是伊介紹被告到臺中市 星相工會上班,被告在工會的工作項目是收錢,會員如果來 繳會費都交現金,都經過她來收納,她再存入銀行,等於會 計的工作;一開始每個月薪水1 萬8000元,她當時跟伊說她 老公都沒給她錢,她說1 萬8000元會不夠用,那時,伊就常 常叫一個蔡先生給她介紹,若工會有空缺可以兼這份會計, 但蔡先生就不請她,伊知道被告的財力狀況不好;伊有讓她 幫伊跑銀行,伊有向被告借錢,只是幾千元,伊就馬上還她 ,被告偶爾會向伊借幾千元,很快就還伊了;伊向被告調的 錢都是小數,這不能講說是調錢,伊叫她去土地銀行領錢, 她說她那邊有,先墊,她再去領,伊自己銀行有錢,叫她去 領,她自己說她沒空去,她身上有要先墊,是她主動來墊, 伊認為這不是跟她借的,每次都3千元、5千元,都不多,伊 想說那是小數目,伊不知道她會怎麼用;台灣銀行票據號碼 0000000號票面金額15萬元向陳世悅調錢,是伊有客人來收 驚,坐在那邊泡茶,在問調錢,伊叫他們問問看陳世悅有沒 有,他們怎麼調,伊不知道;伊沒有拿97年3 月5日、98年2 月20日以及99年5月20日這三張支票向被告調錢;從98年3月 11日起每個月,陳世悅匯款給黃河順,這是黃河順要給國泰 世華銀行扣繳他的貸款,因為我們自己的戶頭有錢,叫陳世 悅去我們的戶頭領錢來繳的,當時請她做兼職會計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99至101 頁);證人薛碧觀證稱:伊認識被告陳 世悅,伊沒有向被告陳世悅借過錢,被告陳世悅也沒有向伊 借過錢;伊要陳世悅幫忙匯款,是從伊公司使用陳月寶在中 國信託、玉山銀行帳戶內的錢轉出去的,陳世悅幫忙匯款的 這些人,在伊的銀行帳號前後一定都有進出帳,所以伊根本 不可能跟被告借些錢叫她匯給伊,伊當時曾問過被告這些錢 轉帳好了沒有,被告跟伊說她領了現金之後,直接去銀行存 會比較快;以前伊母親都會幫伊繳費用,但是伊母親不會, 都是請被告幫忙,後來伊就支付被告車馬費8000元,因為被 告都幫伊去跑銀行,伊母親因為很相信被告,所以將銀行帳 號及印章都交給被告,密碼被告也知道,被告怎麼管,伊也 不知道;伊匯給被告請伊代繳伊先生國泰世華銀行貸款的錢 ,不是固定匯款的,如果這個月伊的玉山銀行或是中國信託 帳戶沒有需要她去提領,伊會直接轉到被告帳戶去,她就可 以直接幫伊處理,她就不需要跑到玉山或中國信託銀行去辦 ,因為國泰世華那筆貸款是要直接存到銀行的,除了匯款方 式之外,伊沒有以其他方式給被告錢等語(見原審卷第 107 頁反面至111頁反面);證人黃河順證稱:伊不清楚陳世悅 的經濟狀況,伊在大陸從事電子商務及貿易。98年間伊在國 泰世華士林分行有借信用貸款,每個月要繳8000多元的本金 及利息,貸款都是薛碧觀幫伊處理,伊公司及家中財務、銀 行往來都是由薛碧觀在處理,伊一年工作下來,大約1 千多 萬元台幣收入,伊不需要向親戚或朋友借錢來週轉;因為伊 岳母不認識字,所以我們就麻煩被告幫我們跑銀行,以直接 轉帳的方式匯到伊這邊所指定的廠商帳戶內,實際都是陳世 悅在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3頁反面至116頁)。由以上 之供述,均無法直接認定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等人有指 示被告陳世悅侵占臺中市星相工會公款,以供陳月寶、薛碧 觀與黃河順經營事業之資金周轉。 3.被告陳世悅前於偵查中即曾證稱:黃河順應該不知道侵占的 事,本件應該與黃河順無關;陳月寶不認識字,所以帳戶都 是由伊處理,陳月寶缺錢就來跟伊借錢,伊都是給陳月寶現 金,沒有證據,沒有辦法證明錢交給陳月寶,陳月寶的印章 及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台中銀行、中國信託、合作金庫的 存摺都放在伊這裡;97年3 月5 日與98年2 月20日,陳月寶 拿2 張支票跟伊借錢,伊就挪用了工會的現金4 萬5000元及 2 萬5000元給陳月寶,票後來在伊個人的帳戶兌現,伊再把 錢還給工會;98年8 月27日伊匯了1 筆40萬元,伊是以錢存 到伊合庫的帳戶內,伊再馬上領出來,再由合庫匯出去的, 因為這樣匯費是30元,另外99年1 月21日1 筆44萬元也是一 樣的情形,98年8 月27日及99年1 月21日,伊都是以無摺存 款方式存入;薛碧觀要用錢都是指定別人的帳戶,所以也沒 有辦法證明錢是給薛碧觀,伊提供跟薛碧觀MSN 交談的紀錄 ,但是內容是提到借錢,沒有提到是工會的錢,沒有證據可 以證明薛碧觀知情等語(見100 交查170卷第207頁反面、至 207第212頁正反、第244頁反面、100偵14442卷第209頁)。 又被告陳世悅於原審101年10月17日及102年1月2日準備程序 期日自承:(你將工會的錢給薛碧觀、陳月寶、黃河順的方 式為何?)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方式,是伊收到錢還沒有入 帳時,她剛好需要用錢,她事前有給伊數個銀行帳戶,伊就 直接將現金匯入銀行帳戶內,有時候是直接存入該帳戶內( 無摺存款)。第二種方式,因為工會有郵局的帳戶及台新銀 行的帳戶,郵局的帳戶是提供給會員劃撥存入勞保費、健保 費、會費使用,伊收到劃撥的收據之後,伊會在工會內將這 3種錢分類,再提出來存入台新銀行的3個帳戶,有時候伊是 從郵局的帳戶內把錢領出來匯給陳月寶、薛碧觀、黃河順他 們,有時候是伊將領出來的錢,將現金交給陳月寶。至於捐 款部份大都是捐款人拿現金到工會來,有時候是拿給理事長 ,有時候是伊直接向捐款人收錢,取得捐款後,伊是存到工 會在台新銀行的會費帳戶內,捐款的錢,伊還沒有存入銀行 之前,如果薛碧觀、陳月寶、黃河順等三人要用到錢,伊就 以前面第一種方式給他們錢。另外家生實業公司的捐款部份 145萬元,原約定是要存入理事長許漢榮名義開設的陽信商 業銀行的帳戶內,但當時因為這些捐款人要求不具名,有開 立收據,但伊不知如何做帳,所以這錢伊始終都沒有存入上 開帳戶內,由於前面勞健保費用有挪用而產生帳面上的缺口 ,伊就將上開捐款的錢補這個缺口,以及用第一種方式給陳 月寶、薛碧觀、黃河順他們,所以沒有存入指定的帳戶內。 所以伊承認145萬元是伊侵占的,但伊沒有辦法區分這145萬 元,補到工會的缺口及給陳月寶他們三人分別是多少錢;附 表的勞保費、健保費,伊收款後,均沒有入帳等語(見原審 卷一第47頁反面至48頁、第58頁正、反面)。另其於原審10 3年4月9 日最後一次審理期日亦自承:(陳月寶、薛碧觀、 黃河順三人總共交幾個帳戶供你使用?)全部都是陳月寶的 帳戶,因為薛碧觀他們不能開戶;陳月寶一開始把存摺、印 章交給伊,叫伊去銀行幫他們辦事情,辦好之後把存摺、印 章還給她,到後來她存摺及印章就交給伊,帳戶有玉山銀行 、合作金庫、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台中銀行。(他交給你 的這些帳戶是不是因妳受僱他們任職於中淶增旺,當時要調 度資金使用才交給妳?)陳月寶提供給伊的帳戶與中淶增旺 的帳戶有關,她那時候常叫伊去銀行辦事情,伊只是負責幫 他們請款,因為他們做網拍,每個禮拜五結帳,就叫伊去幫 他們領錢或匯錢。(根據妳之前所述,陳月寶他們請妳向工 會調度資金,他們還的錢都匯到你的帳戶裡面去?)陳月寶 他們調度資金所還的錢,不能直接匯款到工會帳戶,因為工 會的勞保費、健保費、會費,有各自獨立的帳戶,陳月寶、 薛碧觀與黃河順他們是直接從大陸用網路銀行匯進伊的個人 帳戶內,伊再領錢出來分三部分,分別存入工會帳戶內;伊 無法提出更有利的證據,伊侵占的錢確實是從工會拿來的等 語(見原審卷第223頁正、反面、第224頁)。雖由被告陳世 悅上開供證可認,被告陳世悅固於任職臺中市星相工會擔任 會計之期間內,同時私下受雇於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等 人擔任其等經營事業之會計工作,由陳世悅負責調度其等經 營事業往來之資金,包括金融轉帳付款等事項等情。但查: ꆼ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等人確實有交付陳月寶名義之數家 銀行帳戶存摺、印鑑等物予陳世悅保管及使用以處理資金之 往來,且陳月寶所交付之銀行帳戶內原即有存款及進帳,並 非平白無故地單方要求被告陳世悅匯款以支應其等經營事業 之資金調度。此參以:ꆼ陳月寶在玉山銀行文心分行開設之 帳戶,於被告陳世悅96年4月1日初任職臺中市星相工會時之 96年4月11日原即有13萬餘元之存款(見原審卷二第4頁); ꆼ薛碧觀與黃河順在大陸經營網拍所使用中淶增旺有限公司 於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每月均有自香港 商雅虎資訊公司匯入多筆千元至萬餘元不等之匯款(見100 交查252卷第5頁);ꆼ陳月寶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開設之帳戶,不時有自統一客樂得服務公司匯入數十萬元不 等之匯款(見100交查252卷第11至21頁)等情,顯見陳月寶 、薛碧觀與黃河順經營事業,本身即有收入。 ꆼ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因調度資金往來而交付予陳世悅之 票據或現金款項,被告陳世悅皆係以其個人帳戶與之進行資 金提領付款之往來或提示票據,此為被告陳世悅所自承,並 未有陳世悅自臺中市星相工會銀行帳戶直接進行往來之情形 ,此合乎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委託被告陳世悅私人處理 資金調度之常理。 ꆼ雖就98年10月9日匯入證人陳嘉芬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 0號帳戶5萬元部分,證人陳嘉芬證述:其帳戶借大嫂道知方 使用,道知方與薛碧觀有生意交易往來等語。縱認該款項是 薛碧觀指示被告陳世悅匯款,惟薛碧觀否認知悉被告陳世悅 挪用公款,故單就匯款乙節,亦無從證明薛碧觀知悉被告陳 世悅使用之金錢為工會之公款。 ꆼ經原審依職權調取被告陳世悅於合作金庫新生分行開設之帳 戶交易明細,發現被告陳世悅於96年4月1日任職臺中市星相 工會前,其帳戶內每月即均有多次往來交易情形(見原審卷 二第165至177頁),迨至98年6月22日始出現由陳月寶玉山 銀行文心分行匯入7000元之交易(見原審卷二第179頁)。 ꆼ又勾稽附件一證據資料所示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亦無 法證明被告陳世悅所侵占之公款,係直接流向被告陳月寶、 薛碧觀、黃河順等人。且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告陳世 悅早於96年10月16日起即有侵占臺中市星相工會樂捐款項之 行為,及於97年1月間起有侵占勞保費、健保費之行為,以 之對照其遲自98年起始受雇於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則 被告陳世悅於96年10月16日起之侵占公款行為,明顯係出於 其本身自發性之行為;易言之,被告陳世悅早於受雇於陳月 寶、薛碧觀與黃河順之前,其本身即明顯有挪用公款之行徑 。故被告陳世悅辯稱其係受陳月寶利用其工會理事職權所脅 迫才幫陳月寶挪用侵占工會之公款云云,自屬有疑。 ꆼ綜上證據,實無從逕認陳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等人知悉其 等帳戶資金來源即是臺中市星相工會之公款,自無從遽認陳 月寶、薛碧觀與黃河順等人有唆使被告陳世悅直接調度臺中 市星相工會公款之行為。 參、論罪科刑: 一、按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之者,為業務侵占罪,此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明定。所謂 「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 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29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業務上 所持有之物」,則係指有別於自己之物而言,其包括他人所 有物及他人有管領力之物在內,而非僅以他人所有物為限, 即凡因業務上所持有非自己所有之物者皆屬之。又勞工保險 或全民健康保險,其保險費皆含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分及 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其繳納方式均採按月繳納,由投保單 位負責扣、收繳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分之保險費,連同投 保單位負擔部分之保險費,一併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此為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所分別明 定。故無論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預扣、收取 被保險人繳納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後,該等保險費即為投保 單位所持有而管領,並與投保單位所有之金錢混同,而同屬 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指「業務上持有物」之範疇。查被告陳 世悅於上開擔任臺中市星相工會之會計期間,負責工會會員 勞保費、健保費、會費及樂捐款項之收取、存入工會之銀行 帳戶及向有關機關繳納等業務,故其為從事業務之人,其上 開將臺中市星相工會業務上收取之款項,視如己物而為積極 任意處分之各次行為,即是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故其 各次所犯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次按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接續犯, 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然若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 ,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 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 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2度臺上字第27 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 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是行為人只要表現 出其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犯罪即同時完成而既遂。復 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 行,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而基於概括之犯 意,連續數業務侵占之行為,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 前,均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依該次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 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 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 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 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 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而 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 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 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反覆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 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本旨。而 觀諸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定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 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 行之集合犯行,而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 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最高 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 1.有關勞保費、健保費之繳納,均係按月繳納,由投保單位負 責扣、收取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分之保險費,連同投保單 位負擔部分之保險費,一併向保險人繳納,已如前述。又臺 中市星相工會向會員收取自行負擔保險費之模式,是每次預 收3個月份保險費,延後2個月後,再由工會逐月上繳保險費 ,例如1月間會員須先繳交1月至3月份之保險費,工會於3月 間再上繳1 月份之保險費等情,此經告發人陳志雄等人於偵 查中所供明(見100交查170卷第55頁)。準此,被告陳世悅 收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勞保費、健保費,應係以每3 個月 份為1次(期)收款,且於每期之第1個月間即預收當期之會 員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並保管之。又由於各會員繳納自行 負擔部分保險費之時點,常情上應有所不同,本案時日已久 ,無法完全細分,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故應認被告陳世悅就 此之侵占行為係以每1期(3個月份)之收款及處分行為,視 為1次侵占行為,並以每1期之第1 個月月底前某日為該次侵 占行為之犯罪時間較為合理。被告陳世悅於每期內對各不同 會員之收費,若有即時易持有為所有之舉動者,自應認係屬 同一行為之接續動作(接續犯)較為合理。 2.另就附表三編號15至18關於印製農民曆而向刊登廣告者收取 之廣告收入部分,因均係發生於000年0月間,即使有不同時 間收費,但其時間密接,且係基於同一目的之收費,故被告 陳世悅就此之收款而處分行為亦應全部視為1次侵占行為, 其對各不同刊登廣告者之收費若有即時易持有為所有之舉動 者,亦應認係屬同一行為之接續動作(接續犯)較為合理。 3.除上開1.2.內部屬接續犯外,本案被告陳世悅將業務上所持 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項費用款項侵占入己之各次犯行 ,其侵占之犯罪時間可明確區隔,繳納費用或捐款未必同一 人,費用及款項性質亦非全屬相同,且犯罪行為並非密接而 不可分,亦非接續之數個舉動,故無從認為被告陳世悅所犯 上開各次業務侵占犯行係屬接續犯。又業務侵占罪之本質上 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集合犯特徵,亦無從以集合犯論 以包括一罪。因此本案除上開1.2.內部屬接續犯外,被告陳 世悅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項費用款項侵 占入己之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均應各自獨立評價,而予分論 併罰,原公訴意旨認全部犯行係屬接續犯,容有未洽。 肆、原審法院以被告如附表一、二、三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為罪 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之規定,審酌被告陳 世悅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於任職臺中市星相工會之會計期間,負責工會會員勞保費、 健保費、會費及樂捐款項之收取、存入工會之銀行帳戶及向 有關機關繳納等業務,竟為圖己之利,擅自處分臺中市星相 工會之公款,而挪為己用或其私人會計工作之用,對告訴人 臺中市星相工會造成損害,所侵占金額總額非少,雖犯後坦 承犯行,但迄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填補告訴人之損害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 敘明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 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然本案之數罪併罰,因各罪之 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後刑 法第50條規定,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 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參 照)。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其量刑及所定之執行刑 亦屬妥適,檢察官雖據告訴人之請求而上訴,並認被告侵占 金額甚鉅,且迄未返還款項,犯後態度不佳,原審所量處刑 度,實嫌過輕等語。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 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 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 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 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 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 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 參照)。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本於其之責任為基礎,具 體斟酌並詳細說明刑法第57條科刑之依據,分別量處如原判 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且查被告數年來合計侵占之金額固高達215萬8207 元,惟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占金額則為數千元至20萬 元不等,各罪侵占之金額尚非甚鉅,況被告於本案檢察官提 起上訴後,已於103年8月21日與被害人臺中市星相公會達成 民事和解,同意賠償全數侵占金額暨遲延利息,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影本1紙在卷(見本院卷第50、51頁), 是原審量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偏執 一端而有失之過輕之情,自難認有何不當之處,依上開最高 法院判例、判決意旨,不得遽指為違法。檢察官仍以上開業 經原判決審酌之事項,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其上訴核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一:臺中市星相工會97年1 月至99年12月勞保費之短缺明細 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證號 │ 姓 名 │勞保薪資│ 勞保費 │收費月份│侵占時間│ 判 決 主 文 │ │ │ │ │ │(含計算式) │ │ │ │ ├──┼───┼────┼────┼───────┼────┼────┼──────────┤ │ 1 │ 969 │ 陳孟鑑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1-3 │97.3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 │ │ │ │ │ │前某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 │ 823 │ 曾雪鳳 │18300元 │614X3= 1842元│97.4-6 │97.4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前某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3 │ 828 │ 劉寶樺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4-6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4 │ 873 │ 李昀蓉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4-6 │ │ │ ├──┼───┼────┼────┼───────┼────┤ │ │ │ 5 │ 937 │ 張建中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4-6 │ │ │ ├──┼───┼────┼────┼───────┼────┼────┼──────────┤ │ 6 │ 50 │柯謝春美│19200元 │644X3= 1932元│97.7-9 │97.7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前某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7 │ 372 │ 蔡倉田 │27600元 │926X3= 2778元│97.7-9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8 │ 601 │ 李信義 │21900元 │735X3= 2205元│97.7-9 │ │ │ ├──┼───┼────┼────┼───────┼────┤ │ │ │ 9 │ 651 │ 陳渙清 │27600元 │926X3= 2778元│97.7-9 │ │ │ ├──┼───┼────┼────┼───────┼────┤ │ │ │ 10 │ 883 │ 白津怡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7-9 │ │ │ ├──┼───┼────┼────┼───────┼────┤ │ │ │ 11 │ 884 │ 白津蓉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7-9 │ │ │ ├──┼───┼────┼────┼───────┼────┤ │ │ │ 12 │ 888 │ 鐘耀宗 │21900元 │735X3= 2205元│97.7-9 │ │ │ ├──┼───┼────┼────┼───────┼────┤ │ │ │ 13 │ 937 │ 張建中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7-9 │ │ │ ├──┼───┼────┼────┼───────┼────┤ │ │ │ 14 │ 959 │ 忻元媛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7-9 │ │ │ ├──┼───┼────┼────┼───────┼────┼────┼──────────┤ │ 15 │ 601 │ 李信義 │24000元 │805X3= 2415元│97.10-12│97.10 月│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底前某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16 │ 700 │ 郭鎮綱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10-1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17 │ 740 │ 何來金 │24000元 │402X3= 1206元│97.10-12│ │ │ ├──┼───┼────┼────┼───────┼────┤ │ │ │ 18 │ 757 │ 何娜嫻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10-12│ │ │ ├──┼───┼────┼────┼───────┼────┤ │ │ │ 19 │ 797 │ 李聖化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10-12│ │ │ ├──┼───┼────┼────┼───────┼────┤ │ │ │ 20 │ 888 │ 鐘耀宗 │21900元 │735X3= 2205元│97.10-12│ │ │ ├──┼───┼────┼────┼───────┼────┤ │ │ │ 21 │ 937 │ 張建中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10-12│ │ │ ├──┼───┼────┼────┼───────┼────┤ │ │ │ 22 │ 977 │ 謝錫田 │19200元 │644X3= 1932元│97.10-12│ │ │ ├──┼───┼────┼────┼───────┼────┼────┼──────────┤ │ 23 │ 585 │ 林秀琴 │21900元 │735X3= 2205元│98.1-3 │98.1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前某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24 │ 688 │ 王 甯 │21000元 │704X3= 2112元│98.1-3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25 │ 811 │ 謝承珮 │21900元 │735X3= 2205元│98.1-3 │ │ │ ├──┼───┼────┼────┼───────┼────┤ │ │ │ 26 │ 850 │ 薛敬城 │21900元 │735X3= 2205元│98.1-3 │ │ │ ├──┼───┼────┼────┼───────┼────┤ │ │ │ 27 │ 888 │ 鐘耀宗 │24000元 │805X3= 2415元│98.1-3 │ │ │ ├──┼───┼────┼────┼───────┼────┤ │ │ │ 28 │ 937 │ 張建中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1-3 │ │ │ ├──┼───┼────┼────┼───────┼────┤ │ │ │ 29 │ 1015 │ 趙麗珍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1-3 │ │ │ ├──┼───┼────┼────┼───────┼────┤ │ │ │ 30 │ 1016 │ 劉士旗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1-3 │ │ │ ├──┼───┼────┼────┼───────┼────┤ │ │ │ 31 │ 1017 │朱詹清雪│19200元 │644X3= 1932元│98.1-3 │ │ │ ├──┼───┼────┼────┼───────┼────┤ │ │ │ 32 │ 1018 │ 呂榮和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1-3 │ │ │ ├──┼───┼────┼────┼───────┼────┤ │ │ │ 33 │ 1026 │ 陳佳渝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1-3 │ │ │ ├──┼───┼────┼────┼───────┼────┼────┼──────────┤ │ 34 │ 382 │ 吳胤辰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4-6 │98.4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前某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35 │ 699 │ 林奇德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4-6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36 │ 760 │ 蕭甲松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4-6 │ │ │ ├──┼───┼────┼────┼───────┼────┤ │ │ │ 37 │ 777 │ 劉勝隆 │30300元 │1198X2+550 │98.4-6 │ │ │ │ │ │ │ │ =2946元│ │ │ │ ├──┼───┼────┼────┼───────┼────┤ │ │ │ 38 │ 873 │ 李昀蓉 │19200元 │759X3= 1932元│98.4-6 │ │ │ ├──┼───┼────┼────┼───────┼────┤ │ │ │ 39 │ 931 │ 劉家杭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4-6 │ │ │ ├──┼───┼────┼────┼───────┼────┤ │ │ │ 40 │ 994 │ 邱惠翊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4-6 │ │ │ ├──┼───┼────┼────┼───────┼────┤ │ │ │ 41 │ 999 │ 游伯文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4-6 │ │ │ ├──┼───┼────┼────┼───────┼────┤ │ │ │ 42 │ 1009 │ 羅絢英 │19200元 │759X3= 1932元│98.4-6 │ │ │ ├──┼───┼────┼────┼───────┼────┤ │ │ │ 43 │ 1016 │ 劉士旗 │18300元 │724X3= 2172元│98.4-6 │ │ │ ├──┼───┼────┼────┼───────┼────┤ │ │ │ 44 │ 1017 │朱詹清雪│19200元 │759X2= 1518元│98.4-6 │ │ │ ├──┼───┼────┼────┼───────┼────┤ │ │ │ 45 │ 1018 │ 呂榮和 │19200元 │759X1 759元 │98.4-6 │ │ │ ├──┼───┼────┼────┼───────┼────┤ │ │ │ 46 │ 1030 │ 駱燕玉 │19200元 │644X3= 1932元│98.4-6 │ │ │ ├──┼───┼────┼────┼───────┼────┤ │ │ │ 47 │ 1063 │ 薛碧觀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4-6 │ │ │ ├──┼───┼────┼────┼───────┼────┤ │ │ │ 48 │ 1064 │ 胡伶憶 │19200元 │759X2= 1518元│98.4-6 │ │ │ ├──┼───┼────┼────┼───────┼────┼────┼──────────┤ │ 49 │ 873 │ 李昀蓉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7-9 │98.7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前某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50 │ 1016 │ 劉士旗 │18300元 │724X3= 2172元│98.7-9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51 │ 1020 │ 李品奇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7-9 │ │ │ ├──┼───┼────┼────┼───────┼────┼────┼──────────┤ │ 52 │ 372 │ 蔡倉田 │30300元 │1198X3= 3594元│98.10-12│98.10 月│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底前某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53 │ 686 │ 張清城 │21900元 │866X3= 2598元│98.10-1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54 │ 687 │ 吳育美 │21900元 │650X3= 1950元│98.10-12│ │ │ ├──┼───┼────┼────┼───────┼────┤ │ │ │ 55 │ 740 │ 何來金 │27600元 │545X3= 1635元│98.10-12│ │ │ ├──┼───┼────┼────┼───────┼────┤ │ │ │ 56 │ 757 │ 何娜嫻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10-12│ │ │ ├──┼───┼────┼────┼───────┼────┤ │ │ │ 57 │ 828 │ 劉寶樺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10-12│ │ │ ├──┼───┼────┼────┼───────┼────┤ │ │ │ 58 │ 1016 │ 劉士旗 │18300元 │724X3= 2172元│98.10-12│ │ │ ├──┼───┼────┼────┼───────┼────┤ │ │ │ 59 │ 1032 │ 姚美月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10-12│ │ │ ├──┼───┼────┼────┼───────┼────┤ │ │ │ 60 │ 1033 │ 宋明麒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10-12│ │ │ ├──┼───┼────┼────┼───────┼────┤ │ │ │ 61 │ 1063 │ 薛碧觀 │19200元 │759X3= 2277元│98.10-12│ │ │ ├──┼───┼────┼────┼───────┼────┼────┼──────────┤ │ 62 │ 828 │ 劉寶樺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3 │99.1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前某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63 │ 850 │ 薛敬城 │21900元 │870X3= 2610元│99.1-3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64 │ 1063 │ 薛碧觀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3 │ │ │ ├──┼───┼────┼────┼───────┼────┤ │ │ │ 65 │ 1073 │ 吳麗雪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3 │ │ │ ├──┼───┼────┼────┼───────┼────┤ │ │ │ 66 │ 1074 │ 林玉菁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3 │ │ │ ├──┼───┼────┼────┼───────┼────┤ │ │ │ 67 │ 1076 │ 張哲豪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3 │ │ │ ├──┼───┼────┼────┼───────┼────┤ │ │ │ 68 │ 1096 │ 許家蓁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3 │ │ │ ├──┼───┼────┼────┼───────┼────┼────┼──────────┤ │ 69 │ 686 │ 張清城 │21900元 │870X3= 2610元│99.4-6 │99.4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前某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70 │ 687 │ 吳育美 │21900元 │652X3= 1956元│99.4-6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71 │ 700 │ 郭鎮綱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4-6 │ │ │ ├──┼───┼────┼────┼───────┼────┤ │ │ │ 72 │ 1096 │ 許家蓁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4-6 │ │ │ ├──┼───┼────┼────┼───────┼────┤ │ │ │ 73 │ 1101 │ 謝鳳梅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4-6 │ │ │ ├──┼───┼────┼────┼───────┼────┼────┼──────────┤ │ 74 │ 438 │ 黃世明 │19200元 │763X1= 763元 │99.7-9 │99.7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前某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75 │ 828 │ 劉寶樺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7-9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76 │ 850 │ 薛敬城 │21900元 │870X3= 2610元│99.7-9 │ │ │ ├──┼───┼────┼────┼───────┼────┤ │ │ │ 77 │ 1063 │ 薛碧觀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7-9 │ │ │ ├──┼───┼────┼────┼───────┼────┤ │ │ │ 78 │ 1090 │ 陳淑卿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7-9 │ │ │ ├──┼───┼────┼────┼───────┼────┤ │ │ │ 79 │ 1092 │ 劉華倩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7-9 │ │ │ ├──┼───┼────┼────┼───────┼────┼────┼──────────┤ │ 80 │ 267 │ 林鼎凱 │21000元 │834X3= 2502元│99.10-12│99.10 月│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 ├──┼───┼────┼────┼───────┼────┤底前某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81 │ 349 │ 吳啟松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0.1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82 │ 355 │ 蔡見喜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0-12│ │ │ ├──┼───┼────┼────┼───────┼────┤ │ │ │ 83 │ 682 │ 鄭香棟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0-12│ │ │ ├──┼───┼────┼────┼───────┼────┤ │ │ │ 84 │ 686 │ 張清城 │24000元 │953X3= 2859元│99.10-12│ │ │ ├──┼───┼────┼────┼───────┼────┤ │ │ │ 85 │ 687 │ 吳育美 │24000元 │715X3= 2145元│99.10-12│ │ │ ├──┼───┼────┼────┼───────┼────┤ │ │ │ 86 │ 700 │ 郭鎮綱 │19200元 │763X3= 2289元│99.10-12│ │ │ ├──┼───┼────┼────┼───────┼────┤ │ │ │ 87 │ 850 │ 薛敬城 │21900元 │870X3= 2610元│99.10-12│ │ │ ├──┼───┼────┼────┼───────┼────┤ │ │ │ 88 │ 1045 │ 廖妙齡 │21900元 │870X3= 2610元│99.10-12│ │ │ ├──┼───┼────┼────┼───────┼────┤ │ │ │ 89 │ 1046 │ 廖文楷 │21900元 │870X3= 2610元│99.10-12│ │ │ ├──┼───┼────┼────┼───────┼────┤ │ │ │ 90 │ 1047 │ 陳慧珍 │21900元 │870X3= 2610元│99.10-12│ │ │ ├──┴───┴────┴────┴───────┴────┴────┴──────────┤ │ 總計:194152元。 │ └─────────────────────────────────────────────┘ 附表二:臺中市星相工會97年1 月至99年12月健保費之短缺明細 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證號 │ 姓 名 │健保薪資│ 健保費 │收費月份│侵占時間│ 判 決 主 文 │ │ │ │ │ │(含計算式) │ │ │ │ ├──┼───┼─────┼────┼────────┼────┼────┼────────┤ │ 1 │ 818 │ 張詠然 │ 27600元│753X2+655= 2161 │97.1-3 │97.1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前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陸│ │ 2 │ 886 │ 盧冠霖 │ 21000元│573X1= 573 │97.1-3 │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3 │ 917 │ 陳吳智權 │ 21900元│598X3= 1794 │97.1-3 │ │算壹日。 │ ├──┼───┼─────┼────┼────────┼────┤ │ │ │ 4 │ 937 │ 張建中 │ 21000元│573X3= 1719 │97.1-3 │ │ │ ├──┼───┼─────┼────┼────────┼────┼────┼────────┤ │ 5 │ 372 │ 蔡倉田 │ 27600元│753X3= 2259 │97.4-6 │97.4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前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陸│ │ 6 │ 529 │ 林宗誠 │ 24000元│655X3= 1965 │97.4-6 │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7 │ 601 │ 李信義 │ 21900元│598X3= 1794 │97.4-6 │ │算壹日。 │ ├──┼───┼─────┼────┼────────┼────┤ │ │ │ 8 │ 682 │ 鄭香棟 │ 21000元│573X2X3= 3438 │97.4-6 │ │ │ ├──┼───┼─────┼────┼────────┼────┤ │ │ │ 9 │ 688 │ 王 甯 │ 21000元│573X3X3= 5157 │97.4-6 │ │ │ ├──┼───┼─────┼────┼────────┼────┤ │ │ │ 10│ 699 │ 林奇德 │ 21000元│573X3X3= 5157 │97.4-6 │ │ │ ├──┼───┼─────┼────┼────────┼────┤ │ │ │ 11│ 759 │ 詹順榮 │ 24000元│655X3= 1965 │97.4-6 │ │ │ ├──┼───┼─────┼────┼────────┼────┤ │ │ │ 12│ 759 │ 詹順榮 │ 24000元│655X3= 1965 │97.4-6 │ │ │ ├──┼───┼─────┼────┼────────┼────┤ │ │ │ 13│ 818 │ 張詠然 │ 27600元│753X3= 2259 │97.4-6 │ │ │ ├──┼───┼─────┼────┼────────┼────┤ │ │ │ 14│ 873 │ 李昀蓉 │ 21000元│573X3X3= 5157 │97.4-6 │ │ │ ├──┼───┼─────┼────┼────────┼────┤ │ │ │ 15│ 937 │ 張建中 │ 21000元│573X3= 1719 │97.4-6 │ │ │ ├──┼───┼─────┼────┼────────┼────┤ │ │ │ 16│ 938 │ 陳力平 │ 21000元│573X3= 1719 │97.4-6 │ │ │ ├──┼───┼─────┼────┼────────┼────┤ │ │ │ 17│ 959 │ 忻元媛 │ 21000元│573X3= 1719 │97.4-6 │ │ │ ├──┼───┼─────┼────┼────────┼────┤ │ │ │ 18│ 961 │ 陳秦瑢 │ 21000元│573X3= 1719 │97.4-6 │ │ │ ├──┼───┼─────┼────┼────────┼────┤ │ │ │ 19│ 962 │ 林 臻 │ 21000元│573X4X3= 6876 │97.4-6 │ │ │ ├──┼───┼─────┼────┼────────┼────┼────┼────────┤ │ 20│ 50 │ 柯謝春美 │ 21000元│573X3= 1719 │97.7-9 │97.7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前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陸│ │ 21│ 120 │ 何喜能 │ 27600元│753X2X3= 4518 │97.7-9 │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22│ 372 │ 蔡倉田 │ 27600元│753X3= 2259 │97.7-9 │ │算壹日。 │ ├──┼───┼─────┼────┼────────┼────┤ │ │ │ 23│ 413 │ 王得道 │ 21000元│573X3= 1719 │97.7-9 │ │ │ ├──┼───┼─────┼────┼────────┼────┤ │ │ │ 24│ 690 │ 楊俊和 │ 21000元│573X3= 1719 │97.7-9 │ │ │ ├──┼───┼─────┼────┼────────┼────┤ │ │ │ 25│ 699 │ 林奇德 │ 21000元│573X3X3= 5157 │97.7-9 │ │ │ ├──┼───┼─────┼────┼────────┼────┤ │ │ │ 26│ 740 │ 何來金 │ 24000元│327X3= 981 │97.7-9 │ │ │ ├──┼───┼─────┼────┼────────┼────┤ │ │ │ 27│ 747 │ 莊傳助 │ 34800元│950X3= 2850 │97.7-9 │ │ │ ├──┼───┼─────┼────┼────────┼────┤ │ │ │ 28│ 757 │ 何娜嫻 │ 21000元│573X3= 1719 │97.7-9 │ │ │ ├──┼───┼─────┼────┼────────┼────┤ │ │ │ 29│ 759 │ 詹順榮 │ 24000元│655X3= 1965 │97.7-9 │ │ │ ├──┼───┼─────┼────┼────────┼────┤ │ │ │ 30│ 850 │ 薛敬城 │ 21900元│598X3= 1794 │97.7-9 │ │ │ ├──┼───┼─────┼────┼────────┼────┤ │ │ │ 31│ 888 │ 鐘耀宗 │ 21900元│598X3= 1794 │97.7-9 │ │ │ ├──┼───┼─────┼────┼────────┼────┤ │ │ │ 32│ 937 │ 張建中 │ 21000元│573X3= 1719 │97.7-9 │ │ │ ├──┼───┼─────┼────┼────────┼────┤ │ │ │ 33│ 959 │ 忻元媛 │ 21000元│573X3= 1719 │97.7-9 │ │ │ ├──┼───┼─────┼────┼────────┼────┤ │ │ │ 34│ 967 │ 陳貴昌 │ 21000元│573X3= 1719 │97.7-9 │ │ │ ├──┼───┼─────┼────┼────────┼────┼────┼────────┤ │ 35│ 50 │ 柯謝春美 │ 21000元│573X3= 1719 │97.10-12│97.10 月│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底前某日│罪,處有期徒刑陸│ │ 36│ 322 │ 蔡淑玲 │ 21000元│573X3= 1719 │97.10-12│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37│ 601 │ 李信義 │ 24000元│655X3= 1965 │97.10-12│ │算壹日。 │ ├──┼───┼─────┼────┼────────┼────┤ │ │ │ 38│ 700 │ 郭鎮綱 │ 21000元│573X3= 1719 │97.10-12│ │ │ ├──┼───┼─────┼────┼────────┼────┤ │ │ │ 39│ 797 │ 李聖化 │ 21000元│573X3= 1719 │97.10-12│ │ │ ├──┼───┼─────┼────┼────────┼────┤ │ │ │ 40│ 888 │ 鐘耀宗 │ 21900元│598X3= 1794 │97.10-12│ │ │ ├──┼───┼─────┼────┼────────┼────┤ │ │ │ 41│ 937 │ 張建中 │ 21000元│573X3= 1719 │97.10-12│ │ │ ├──┼───┼─────┼────┼────────┼────┤ │ │ │ 42│ 955 │ 黃鴻文 │ 21000元│573X3= 1719 │97.10-12│ │ │ ├──┼───┼─────┼────┼────────┼────┤ │ │ │ 43│ 977 │ 謝錫田 │ 21000元│573X3= 1719 │97.10-12│ │ │ ├──┼───┼─────┼────┼────────┼────┼────┼────────┤ │ 44│ 585 │ 林秀琴 │ 21900元│598X3= 1794 │98.1-3 │98.1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前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陸│ │ 45│ 688 │ 王 甯 │ 21000元│573X3X3= 5157 │98.1-3 │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46│ 811 │ 謝承珮 │ 21900元│598X3= 1794 │98.1-3 │ │算壹日。 │ ├──┼───┼─────┼────┼────────┼────┤ │ │ │ 47│ 850 │ 薛敬城 │ 21900元│598X3+598X2= │98.1-3 │ │ │ │ │ │ │ │3990 │ │ │ │ ├──┼───┼─────┼────┼────────┼────┤ │ │ │ 48│ 888 │ 鐘耀宗 │ 24000元│655X3= 1965 │98.1-3 │ │ │ ├──┼───┼─────┼────┼────────┼────┤ │ │ │ 49│ 931 │ 劉家杭 │ 21000元│573X3X3= 5157 │98.1-3 │ │ │ ├──┼───┼─────┼────┼────────┼────┤ │ │ │ 50│ 937 │ 張建中 │ 21000元│573X3= 1719 │98.1-3 │ │ │ ├──┼───┼─────┼────┼────────┼────┤ │ │ │ 51│ 1015 │ 趙麗珍 │ 21000元│573X3= 1719 │98.1-3 │ │ │ ├──┼───┼─────┼────┼────────┼────┤ │ │ │ 52│ 1016 │ 劉士旗 │ 21000元│573X3X3= 5157 │98.1-3 │ │ │ ├──┼───┼─────┼────┼────────┼────┤ │ │ │ 53│ 1017 │ 朱詹清雪 │ 21000元│573X2X3= 3438 │98.1-3 │ │ │ ├──┼───┼─────┼────┼────────┼────┤ │ │ │ 54│ 1018 │ 呂榮和 │ 21000元│573X2X3= 3438 │98.1-3 │ │ │ ├──┼───┼─────┼────┼────────┼────┤ │ │ │ 55│ 1026 │ 陳佳渝 │ 21000元│573X3= 1719 │98.1-3 │ │ │ ├──┼───┼─────┼────┼────────┼────┼────┼────────┤ │ 56│ 382 │ 吳胤辰 │ 21000元│573X3X3= 5157 │98.4-6 │98.4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前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陸│ │ 57│ 699 │ 林奇德 │ 21000元│573X3X3= 5157 │98.4-6 │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58│ 760 │ 蕭甲松 │ 21000元│573X3= 1719 │98.4-6 │ │算壹日。 │ ├──┼───┼─────┼────┼────────┼────┤ │ │ │ 59│ 873 │ 李昀蓉 │ 21000元│573X3X3= 5157 │98.4-6 │ │ │ ├──┼───┼─────┼────┼────────┼────┤ │ │ │ 60│ 888 │ 鐘耀宗 │ 24000元│655X3= 1965 │98.4-6 │ │ │ ├──┼───┼─────┼────┼────────┼────┤ │ │ │ 61│ 994 │ 邱惠翊 │ 21000元│573X3= 1719 │98.4-6 │ │ │ ├──┼───┼─────┼────┼────────┼────┤ │ │ │ 62│ 999 │ 游伯文 │ 21000元│573X3= 1719 │98.4-6 │ │ │ ├──┼───┼─────┼────┼────────┼────┤ │ │ │ 63│ 1009 │ 羅絢英 │ 21000元│573X3= 1719 │98.4-6 │ │ │ ├──┼───┼─────┼────┼────────┼────┤ │ │ │ 64│ 1016 │ 劉士旗 │ 21000元│573X3X3= 5157 │98.4-6 │ │ │ ├──┼───┼─────┼────┼────────┼────┤ │ │ │ 65│ 1017 │ 朱詹清雪 │ 21000元│573X2X2= 2292 │98.4-6 │ │ │ ├──┼───┼─────┼────┼────────┼────┤ │ │ │ 66│ 1018 │ 呂榮和 │ 21000元│573X2= 1146 │98.4-6 │ │ │ ├──┼───┼─────┼────┼────────┼────┤ │ │ │ 67│ 1030 │ 駱燕玉 │ 21000元│573X3= 1719 │98.4-6 │ │ │ ├──┼───┼─────┼────┼────────┼────┤ │ │ │ 68│ 1064 │ 胡伶憶 │ 21000元│573X2= 1146 │98.4-6 │ │ │ ├──┼───┼─────┼────┼────────┼────┼────┼────────┤ │ 69│ 873 │ 李昀蓉 │ 21000元│573X3X3= 5157 │98.7-9 │98.7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前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陸│ │ 70│ 1016 │ 劉士旗 │ 21000元│573X2X3= 3438 │98.7-9 │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71│ 1020 │ 李品奇 │ 21000元│573X3X3= 5157 │98.7-9 │ │算壹日。 │ ├──┼───┼─────┼────┼────────┼────┼────┼────────┤ │ 72│ 120 │ 何喜能 │ 21000元│573X2X3= 3438 │98.10-12│98.10 月│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底前某日│罪,處有期徒刑陸│ │ 73│ 372 │ 蔡倉田 │ 30300元│827X3= 2481 │98.10-12│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74│ 686 │ 張清城 │ 21900元│598X3= 1794 │98.10-12│ │算壹日。 │ ├──┼───┼─────┼────┼────────┼────┤ │ │ │ 75│ 687 │ 吳育美 │ 21900元│449X3+598X2X3= │98.10-12│ │ │ │ │ │ │ │4935 │ │ │ │ ├──┼───┼─────┼────┼────────┼────┤ │ │ │ 76│ 740 │ 何來金 │ 27600元│376X3= 1128 │98.10-12│ │ │ ├──┼───┼─────┼────┼────────┼────┤ │ │ │ 77│ 757 │ 何娜嫻 │ 21000元│573X3= 1719 │98.10-12│ │ │ ├──┼───┼─────┼────┼────────┼────┤ │ │ │ 78│ 883 │ 白津怡 │ 21000元│573X2X3= 3438 │98.10-12│ │ │ ├──┼───┼─────┼────┼────────┼────┤ │ │ │ 79│ 884 │ 白津蓉 │ 21000元│573X3= 1719 │98.10-12│ │ │ ├──┼───┼─────┼────┼────────┼────┤ │ │ │ 80│ 1016 │ 劉士旗 │ 21000元│573X2X3= 3438 │98.10-12│ │ │ ├──┼───┼─────┼────┼────────┼────┤ │ │ │ 81│ 1032 │ 姚美月 │ 21000元│573X3= 1719 │98.10-12│ │ │ ├──┼───┼─────┼────┼────────┼────┤ │ │ │ 82│ 1033 │ 宋明麒 │ 21000元│573X3= 1719 │98.10-12│ │ │ ├──┼───┼─────┼────┼────────┼────┼────┼────────┤ │ 83│ 828 │ 劉寶樺 │ 21000元│286X3= 858 │99.1-3 │99.1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前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陸│ │ 84│ 850 │ 薛敬城 │ 21900元│598X2X3= 3588 │99.1-3 │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85│ 877 │ 翁瑞進 │ 21000元│573X2X3= 3438 │99.1-3 │ │算壹日。 │ ├──┼───┼─────┼────┼────────┼────┤ │ │ │ 86│ 941 │ 吳彩蓮 │ 21000元│573X2X3= 3438 │99.1-3 │ │ │ ├──┼───┼─────┼────┼────────┼────┤ │ │ │ 87│ 961 │ 陳秦瑢 │ 21000元│573X3= 1719 │99.1-3 │ │ │ ├──┼───┼─────┼────┼────────┼────┤ │ │ │ 88│ 962 │ 林 臻 │ 21000元│573X4X3= 6876 │99.1-3 │ │ │ ├──┼───┼─────┼────┼────────┼────┤ │ │ │ 89│ 1073 │ 吳麗雪 │ 21000元│573X3= 1719 │99.1-3 │ │ │ ├──┼───┼─────┼────┼────────┼────┤ │ │ │ 90│ 1074 │ 林玉菁 │ 21000元│573X3= 1719 │99.1-3 │ │ │ ├──┼───┼─────┼────┼────────┼────┤ │ │ │ 91│ 1096 │ 許家蓁 │ 21000元│573X3= 1719 │99.1-3 │ │ │ ├──┼───┼─────┼────┼────────┼────┼────┼────────┤ │ 92│ 651 │ 陳渙清 │ 30300元│827X3= 2481 │99.4-6 │99.4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前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陸│ │ 93│ 686 │ 張清城 │ 21900元│598X3= 1794 │99.4-6 │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94│ 687 │ 吳育美 │ 21900元│449X3+598X2X3= │99.4-6 │ │算壹日。 │ │ │ │ │ │4403 │ │ │ │ ├──┼───┼─────┼────┼────────┼────┤ │ │ │ 95│ 700 │ 郭鎮綱 │ 21000元│573X3= 1719 │99.4-6 │ │ │ ├──┼───┼─────┼────┼────────┼────┤ │ │ │ 96│ 955 │ 黃鴻文 │ 21000元│573X3= 1719 │99.4-6 │ │ │ ├──┼───┼─────┼────┼────────┼────┤ │ │ │ 97│ 1096 │ 許家蓁 │ 21000元│573X3= 1719 │99.4-6 │ │ │ ├──┼───┼─────┼────┼────────┼────┤ │ │ │ 98│ 1101 │ 謝鳳梅 │ 21000元│573X3= 1719 │99.4-6 │ │ │ ├──┼───┼─────┼────┼────────┼────┼────┼────────┤ │ 99│ 438 │ 黃世明 │ 21000元│573X1= 573 │99.7-9 │99.7月底│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前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陸│ │100 │ 828 │ 劉寶樺 │ 21000元│573X3= 1719 │99.7-9 │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101 │ 850 │ 薛敬城 │ 21900元│598X3X3= 3588 │99.7-9 │ │算壹日。 │ ├──┼───┼─────┼────┼────────┼────┤ │ │ │102 │ 1082 │ 楊尤麗圓 │ 21000元│573X3= 1719 │99.7-9 │ │ │ ├──┼───┼─────┼────┼────────┼────┤ │ │ │103 │ 1090 │ 陳淑卿 │ 21000元│573X4X3= 6876 │99.7-9 │ │ │ ├──┼───┼─────┼────┼────────┼────┤ │ │ │104 │ 1092 │ 劉華倩 │ 21000元│573X3= 1719 │99.7-9 │ │ │ ├──┼───┼─────┼────┼────────┼────┼────┼────────┤ │105 │ 267 │ 林鼎凱 │ 21000元│573X3= 1719 │99.10-12│99.10 月│陳世悅犯業務侵占│ ├──┼───┼─────┼────┼────────┼────┤底前某日│罪,處有期徒刑陸│ │106 │ 349 │ 吳啟松 │ 21000元│573X4X3= 6876 │99.10.12│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107 │ 355 │ 蔡見喜 │ 21000元│573X4X3= 6876 │99.10-12│ │算壹日。 │ ├──┼───┼─────┼────┼────────┼────┤ │ │ │108 │ 601 │ 李信義 │ 27600元│753X3= 2259 │99.10-12│ │ │ ├──┼───┼─────┼────┼────────┼────┤ │ │ │109 │ 682 │ 鄭香棟 │ 21000元│573X2X3= 3438 │99.10-12│ │ │ ├──┼───┼─────┼────┼────────┼────┤ │ │ │110 │ 686 │ 張清城 │ 24000元│655X3= 1965 │99.10-12│ │ │ ├──┼───┼─────┼────┼────────┼────┤ │ │ │111 │ 687 │ 吳育美 │ 24000元│491X3+655X2X3= │99.10-12│ │ │ │ │ │ │ │5403 │ │ │ │ ├──┼───┼─────┼────┼────────┼────┤ │ │ │112 │ 688 │ 王 甯 │ 24000元│655X3X6= 11790 │99.10-12│ │ │ ├──┼───┼─────┼────┼────────┼────┤ │ │ │113 │ 700 │ 郭鎮綱 │ 21000元│573X3= 1719 │99.10-12│ │ │ ├──┼───┼─────┼────┼────────┼────┤ │ │ │114 │ 797 │ 李聖化 │ 21000元│573X3= 1719 │99.10-12│ │ │ ├──┼───┼─────┼────┼────────┼────┤ │ │ │115 │ 811 │ 謝承珮 │ 24000元│655X6= 3930 │99.10-12│ │ │ ├──┼───┼─────┼────┼────────┼────┤ │ │ │116 │ 850 │ 薛敬城 │ 21900元│598X3= 1794 │99.10-12│ │ │ ├──┼───┼─────┼────┼────────┼────┤ │ │ │117 │ 941 │ 吳彩蓮 │ 21000元│573X2X3= 3438 │99.10-12│ │ │ ├──┼───┼─────┼────┼────────┼────┤ │ │ │118 │ 1045 │ 廖妙齡 │ 29100元│598X3= 1794 │99.10-12│ │ │ ├──┼───┼─────┼────┼────────┼────┤ │ │ │119 │ 1046 │ 廖文楷 │ 21900元│598X3= 1794 │99.10-12│ │ │ ├──┼───┼─────┼────┼────────┼────┤ │ │ │120 │ 1047 │ 陳慧珍 │ 21900元│598X4X3= 7176 │99.10-12│ │ │ ├──┴───┴─────┴────┴────────┴────┴────┴────────┤ │ 總計:334869元。 │ └─────────────────────────────────────────────┘ 附表三:臺中市星相工會96-100年會費收入(含農民曆廣告收入 )及樂捐款項之短缺明細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收款時間暨│ 項 目 │短缺金額(未│ 判 決 主 文 │ │ │侵占時間 │ │入帳) │ │ ├──┼─────┼─────────┼──────┼────────────┤ │ 1 │96.10.16 │ 家生實業宋小姐 │ 5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97.03.26 │ 家生實業宋小姐 │ 10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97.12.16 │ 家生實業宋小姐 │ 10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98.07.26 │ 家生實業宋小姐 │ 20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98.09.16 │ 家生實業宋小姐 │ 20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99.03.06 │ 家生實業宋小姐 │ 20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99.04.16 │ 家生實業宋小姐 │ 20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99.06.16 │ 家生實業宋小姐 │ 20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99.12.16 │ 家生實業宋小姐 │ 20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 │99.12.27 │許漢榮(無感謝狀)│ 5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 │100.01.25 │ 吳漢樹 │ 2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 │97.08.20 │ 吳州煌 │ 2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 │97.05.31 │ 方溪泉 │ 20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樂捐款)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 │100.02某日│綠島自強活動差額收│ 45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入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 │100.01底前│100年度石通賢農民 │ 50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某日 │曆廣告收入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00.01底前│100年度振宇五金農 │ 8000元│ │ │ │某日 │民曆廣告收入 │ │ │ ├──┼─────┼─────────┼──────┤ │ │17 │100.01底前│100年度東海花園農 │ 5000元│ │ │ │某日 │民曆廣告收入 │ │ │ ├──┼─────┼─────────┼──────┤ │ │18 │100.01底前│100年度廖同儀農民 │ 5000元│ │ │ │某日 │曆廣告收入 │ │ │ ├──┼─────┼─────────┼──────┼────────────┤ │19 │100.05某日│100年度廖姻慧常年 │ 1800元│陳世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會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總計:0000000元。 │ ├──┬───────────────────────────────────┤ │備 │1、樂捐款之侵占,合計156萬元。 │ │ │2、編號14-19 合稱為會費收入,合計:69800 元,扣除各次匯入指定帳戶之手 │ │註 │ 續費計:614 元,故被告陳世悅此部分之實際侵占金額合計:69186 元。 │ └──┴───────────────────────────────────┘ 附件一:陳世悅侵占犯行之相關書證資料 一、100年度他字第3390號卷 勞工保險局100 年5 月24日保財欠字第0000000000號函《 通知台中星相工會盡速繳納積欠之勞保費》( 第6-7 頁) 二、100年度交查字第170號卷 ꆼ臺中市政府勞工保險局100 年6 月27日中市勞資字第0000 000000號函覆( 第2 頁) ,及其附件: (1)臺中市星相工會之登記證書檔存資料影本( 第3-4 頁) (2)臺中市星相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 第5 頁) (3)臺中市星相工會基本資料( 第6-7 頁) (4)臺中市星相工會第6 屆、第7 屆理監事名冊( 第8-9 頁 ) (5)臺中市星相工會會議資料( 第10-13 頁) (6)臺中市星相工會第8 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手冊( 第14-48 頁) ꆼ證人曾武雄於100 年4 月1 日繳納會費、100 年4 月1 日 至6 月30日之勞、健保費用之收據( 第59頁) ꆼ證人許清銅繳納100 年1 月1 日至6 月30日之勞、健保費 用收據( 第58頁) 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100年6月2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 000 號函《督促臺中市星相工會盡速繳納100 年3 月健保 費227051元》( 第61頁) ꆼ勞工保險局100 年6 月21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覆之「臺中市星相工會100 年4 月份被保險人名冊及繳納 保險費明細」( 第67-78 頁) ꆼ證人許漢榮於100.7.25答辯狀所附之臺中市星相工會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 第84-87 頁) 、購買工會會館付訂收據( 第88頁) 、96年5 月-7月、97年4 月會費收支表( 第89-9 2 頁) 、支出傳票( 第93-98 頁) 、臺中市星相工會於97 年4 月間償還銀行貸款之國內匯款回條( 第99頁) 、證人 許漢榮之陽信銀行存摺明細( 第100 頁) ꆼ勞工保險局10 0 年7 月22日保財欠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之「臺中星 相工會100 年4 月份勞保費繳納明細」( 第101-102 頁) 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100 年7 月19日健保中字第0000 000000號函覆之「臺中市星相工會100 年1 月起迄今之健 保費繳納明細相關資料」( 第103-108 頁) ꆼ被告陳世悅簽立之切結書《被告陳世悅願歸還勞保費2706 91元、健保費425314元、會費157306元》( 第112 頁) ꆼ證人陳志雄等於100.8.15偵訊時庭呈之陳述書( 第121-12 5 頁) ꆼ證人許漢榮於100.8.14答辯狀所附之勞健保收支報告書( 第146-155 頁) ꆼ證人許漢榮於100.8.24答辯狀所附之會員名冊樂捐明細表 (第160-167 頁) ꆼ被告陳世悅於100.9.5答辯狀所附之: (1)自白書(第169-170頁) (2)陳月寶玉山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 存摺影本( 第172-174 頁) (3)陳月寶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影本( 第175-176 頁) (4)被告陳世悅以陳月寶名義匯入薛碧觀、黃河順所指定帳 戶之匯款回條( 第177-190 頁) (5)帳務說明總表3張(第191-193頁) (6)與薛碧觀之QQ通話紀錄影本(第194-198頁) (7)中淶增旺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第200頁) ꆼ被告陳世悅於100.9.28答辯狀所附之: (1)與薛碧觀、黃河順於網路即時通之對話內容影本共11頁( 第223-233 頁) (2)被告陳世悅與告訴人吳胤辰之電話錄音譯文( 第236-240 頁) ꆼ證人薛碧觀於100.10.3偵訊時庭呈之: (1)陳述書2份(第247-249頁) (2)陳世悅經手陳月寶玉山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匯款及現金提領明細( 第251-254 頁) (3)陳世悅經手陳月寶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匯款及現金提領明細( 第255 頁) (4)薛碧觀交由陳世悅所有銀行之提領及轉帳匯款統計數據 (第256 頁) (5)陳世悅交回予薛碧觀之匯款單據(第257-260頁) (6)陳世悅經手陳月寶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匯款明細( 第261 頁) (7)陳月寶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影本( 第262-273 頁) (8)陳月寶玉山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 摺影本( 第275-298 頁) (9)陳月寶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影本( 第299-320 頁) (10)中淶增旺公司、陳月寶台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第321-326 頁 ) ꆼ被告陳世悅於100.10.7答辯狀提出之: (1)陳月寶挪用工會資金部分明細表(第330頁) (2)薛碧觀挪用工會資金部分明細表(第331頁) (3)薛碧觀匯款至陳世悅合庫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之明細表( 第332-333 頁) (4)黃河順挪用工會資金部分明細表(第334頁) (5)黃河順匯款至陳世悅合庫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之明細表( 第335 頁) ꆼ證人謝美瑋於100.9.8 偵訊時庭呈之臺中市星相工會帳務 說明資料( 未訂於卷內,卷外另分成二冊) 三、100年度偵字第14442號卷 ꆼ刑事告訴狀100.6.24(第3-4頁) ꆼ陳世悅切結書,(第5頁) ꆼ臺中市星相工會陳報之: (1)健保費繳費帳冊《台新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第7-19頁) (2)勞保費繳費帳冊《台新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第20-29頁) (3)會費繳費帳冊《台新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第30-67頁) (4)100年1-5月份之會費收支表(第68-72頁) (5)100年度常年會費收款名冊(第73-81頁) (6)96-100年度健保收支報告書、健保費收款狀況、健保收 支表( 第82-92 頁) (7)96-100年度勞保收支報告書、勞保收支表、勞保費收款 狀況( 第93-103頁) (8)99年1 月-100年6 月份之應收勞、健保費用明細( 第10 4-170 頁) (9)臺中市星相工會郵局劃撥儲金帳號00000000號帳戶自97 年1 月1 日至100 年5 月30日之對帳單( 第171-194 頁 ) (10)已補繳所積欠之勞健保費用之收據(第195-205頁) ꆼ被告陳世悅於101.5.7偵訊時庭呈之: (1)台中市星相卜卦與堪輿職業工會帳務說明( 第212-213 頁) (2)勞保費收款狀況、收支告書(第214-216頁) (3)健保費收款狀況、收支報告書(第217-219頁) (4)會費收支報告書(第220-221頁) (5)新會館支出明細(第222-224頁) (6)96-100年5 月樂捐收入未登帳明細及感謝狀( 第225-23 7 頁) (7)96-100年5月樂捐收入明細(第238-240頁) (8)第七屆樂捐明細(第241-242頁) (9)侵占時間各帳戶餘額比對(第243-244頁) 四、100年度交查字第252號卷 ꆼ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0 年10月31日中北屯字第000000 0000號函覆( 第3 頁) ,及所附之「陳月寶帳戶00000000 0000、中淶增旺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帳戶自99年8 月18日開戶至今交易明細」( 第4-6 頁) 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27日中信銀00 000000000000號函覆( 第10頁) ,及所附之「陳月寶帳戶 000000000000自98年1 月1 日起之往來交易明細」( 第11 -21 頁) ꆼ合作金庫銀行新生分行100 年11月7 日函覆( 第23頁) , 及所附之「陳世悅帳戶0000000000000 自97年3 月1 日起 之交易明細6 紙」( 第24-29 頁) ꆼ臺灣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100 年10月27日北臺中存字第00 00000000號函覆( 第31頁) ,及所附之「陳月寶帳戶0000 00000000自98年1 月1 日起之交易明細共26紙」( 第32-5 7 頁) ꆼ玉山銀行台中分行100 年11月10日玉山台中字第00000000 00號函覆( 第59頁) ,及所附之「陳月寶帳戶0000000000 000 自98年1 月1 日起之交易往來明細」( 第60-85 頁) ꆼ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2011/12/08一頭前字第00118 號函 覆( 第87頁) ,及所附之「黃宗洋帳戶00000000000 自98 年8 月1 日起至98年8 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 第88 頁) 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0 年12月8 日合金前鎮存字 第0000000000號函覆( 第92頁) ,及所附之「洪毅男帳戶 0000000000000 之建檔登錄單及自98年8 月1 日起至98年 8 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 第93-94 頁) ꆼ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100 年12月12日(100) 國世士字第 435 號函覆( 第100 頁) ,及所附之「黃河順信貸還款交 易明細」( 第101-102 頁) 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函覆之「晉翔國際通運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自98年10月1 日起至10 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 第104-112 之1 頁) 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函覆之「源誠科技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自98年8 月1 日起至 98年8 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 第114-116 之1 頁) ꆼ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00 年12月12日彭二信營字第000000 0000號函覆之「蘇棟梁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 第132-133 頁) 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 年12月1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 號函覆之「陳彥平、羅文佑、陳嘉芬、江永安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第135-150 頁) ꆼ源誠科技有限公司100 年12月19日源字第0000000000號函 覆資料《源誠公司於98.8.11 收到陳月寶匯入之9 萬4800 元》( 第151-152 頁) 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00 年12月20日嘉營字第 0000000000號函覆之「蔡明暘帳戶00000000000000之立帳 申請書及交易清單」( 第153-155 頁) 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00 年12月20日竹營字第 0000000000號函覆之「江壽富帳戶00000000000000之立帳 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清單」( 第156-157 、173-174 頁) ꆼ陳顏冬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本資料及歷史 交易清單( 第176-177 頁) 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 年1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 號函覆之「鄭榮東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98年8 月 1 日至98年8 月31日之交易明細」( 第191-192 頁) ꆼ證人黃宗洋於101.1.16偵訊時庭呈之匯款回證( 第208 頁 ) ꆼ證人陳嘉芬於101.1.16偵訊時庭呈之購銷合同( 第209-21 1 頁) ꆼ黃河順、薛碧觀於101.1.12提出之說明狀( 第214-219 頁 ) ꆼ證人羅文佑於101.2.16提出之陳述書(第234頁) ꆼ合作金庫銀行衛道分行101 年2 月24日合金衛道字第0000 000000號函覆「陳世悅帳號0000000000000 之提示兌現支 票資料」( 第237-238 頁) ꆼ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101 年3 月12日合金權字第000000 0000號函覆( 第243 頁) ꆼ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101 年3 月14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 000000號函覆「張博源帳號000000000 號之基本資料登錄 單、兌現交易明細表及兌現支票影本」( 第244-248 頁) 五、100年度他字第5742號卷 ꆼ被告陳世悅之自白書影本(第38-39頁) ꆼ被告陳世悅提出之與中淶增旺有限公司銀行匯款往來明細 (第40-41頁) ꆼ陳月寶匯款至陳世悅合庫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明細(第42頁) ꆼ臺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卷證分析報告書(第60-72頁) 六、101年度偵字第11205號卷 ꆼ臺中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11205 、11207 號不起訴處分書 《陳月寶、薛碧觀、黃河順、許漢榮侵占部份不起訴》( 第8-11頁) 七、外放卷證資料 1.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卷 2.100 年9 月28日答辯狀附件即臺中市星相卜卦與勘輿職業 工會帳務說明包括: ꆼ勞保費收據狀況表 ꆼ勞保收支報告書 ꆼ健保費收款狀況表 ꆼ健保收支報告書 ꆼ會費收支報告書 ꆼ新會館支出明細 ꆼ96年-100年5月樂捐收入未登帳明細 ꆼ樂捐收入未登帳之感謝狀影本 ꆼ96年-100年5月樂捐收入明細 ꆼ第七屆樂捐明細 ꆼ96.5.1-100.6.27劃撥帳戶明細 ꆼ96.4-100.6勞健保收費明細表 八、原審卷一 ꆼ證人許漢榮於101.8.14提出之經由被告陳世悅協助整理之 「臺中市星相工會帳務短缺明細」( 第22-32 頁) ꆼ本院財經司法事務官彙整之被告陳世悅侵占相關明細資料 (第59之2-59之10頁反面) ꆼ被告陳世悅於102.1.15補證狀所附之: (1)勞、健保短缺同戶明細(第62-64頁) (2)陳月寶、薛碧觀、黃河順等3 人銀行匯款往來明細( 第 65-70頁) (3)文字光碟1份(第155頁證物袋內) 九、原審卷二 ꆼ臺灣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102 年6 月21日北臺中存字第00 00000000號函暨函附陳月寶帳號000000000000號自96年4 月1 日至97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 第1-2 頁) ꆼ玉山銀行文心分行102 年7 月2 日玉山文心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函附陳月寶帳號0000000000000 自96年4 月1 日 至97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 第3-22頁) 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陳月寶帳號0000 00000000號自96年4 月1 日至97年12月31日止無開立帳戶 )( 第33頁) ꆼ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2 年9 月30日臺中營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覆(有關100 年12月7 日俞志慶之支票號碼:0000 000 正背面影本乙案,因該支票存款不足已退回提示行合 庫衛道分行)(第45頁) 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覆被告陳世悅之開戶資 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第129-140 頁) ꆼ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函覆被告陳世悅之開戶資料及存款 交易明細(第141-147 頁) 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被告陳世悅之開戶資料及存款 交易明細(第151-153 頁) ꆼ臺灣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函覆被告陳世悅之開戶資料及存 款交易明細(第154-157 頁) 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被告陳世悅「集保 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第159 頁) 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函覆被告陳世悅之開戶資料及 存款交易明細(第163-184 頁) 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函覆被告陳世悅無最近五年往 來明細資料(第185 頁) 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被告陳世悅之開戶資 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第193-204 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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