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0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嘉汝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        黃尊秋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            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2845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56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簡嘉汝共同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犯 如附表七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至十所示之刑。就不 得易科罰金部分即所犯共同連續業務侵占罪及附表七編號1 -3、5、8-11、13、14、17-42、44、46-49、51-53、55、56 、58、61、63、64、66-69、72-83、85-87、89-91、93-96 、98-101、103-118、120、122-131及附表八編號38、40、4 3、48至50、52至54、56至61、63、65、69至71、73至84、8 8、91至95、98至105、107至112、114、117、118、120至12 3、125至135、137至141、143至146、148至151、154至161 、163至165、附表九編號1至10及附表十編號1至4、6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即所 犯如附表七編號4、6、7、12、15、16、43、45、50、54、5 7、59、60、62、65、70、71、84、88、92、97、102、119 、121及附表八編號1至37、39、41、42、44至47、51、55、 62、64、66至68、72、85至87、89、90、96、97、106、113 、115、116、119、124、136、142、147、152、153、162、 166至168及附表十編號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黃尊秋共同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犯 如附表七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至十所示之刑。就不 得易科罰金部分即所犯共同連續業務侵占罪及附表七編號1 -3、5、8-11、13、14、17-42、44、46-49、51-53、55、56 、58、61、63、64、66-69、72-83、85-87、89-91、93-96 、98-101、103-118、120、122-131及附表八編號38、40、4 3、48至50、52至54、56至61、63、65、69至71、73至84、8 8、91至95、98至105、107至112、114、117、118、120至12 3、125至135、137至141、143至146、148至151、154至161 、163至165、附表九編號1至10及附表十編號1至4、6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即所 犯如附表七編號4、6、7、12、15、16、43、45、50、54、5 7、59、60、62、65、70、71、84、88、92、97、102、119 、121及附表八編號1至37、39、41、42、44至47、51、55、 62、64、66至68、72、85至87、89、90、96、97、106、113 、115、116、119、124、136、142、147、152、153、162、 166至168及附表十編號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簡嘉汝自民國83年起,受雇於林明宗所經營、址設臺中市○ 區○○路000 號之「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恩公 司)擔任會計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黃尊秋則為簡嘉汝之 夫,為「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實際負責人。簡嘉汝自 83年起即任職永恩公司擔任會計職務,因此獲得永恩公司負 責人林明宗夫婦之信賴,未曾對簡嘉汝所負責之公司帳目進 行查核。簡嘉汝見有機可趁,自90年4月9日起,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黃尊秋亦因與簡嘉汝在外負債累累,自95年 1月10日起加入,共同利用林明宗夫婦上開信任,為下列犯 行: (一)簡嘉汝自90年4月9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利用業務上持有 永恩公司與客戶交易往來收受支票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附表一至四、附表五編號1至35、 44、57、58所示等支票,於附表一至四、附表五編號1至35 、44、57、58所示之時間(其中附表一編號12部分,簡嘉汝 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永恩公司同意之情形下 ,盜用「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於該支票背面偽 造永恩公司之背書,以示轉讓該等票據意思之私文書,向銀 行提示交換行使),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在簡嘉汝所申 請開立之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臺中 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 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其他不詳帳戶(附表一 編號14部分)提示付款之方式,連續將永恩公司之支票予以 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據為己有。簡嘉汝復承上開概括犯 意,與黃尊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 簡嘉汝業務上持有永恩公司與客戶往來所收取如附表五編號 36至43、45至56、附表六編號1至14、17至19、34、108、10 9所示等支票,於附表五編號36至43、45至56、附表六編號1 至14、17至19、34、108、109所示之時間,簡嘉汝、黃尊秋 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在簡嘉汝之花旗銀行臺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號帳戶,或由黃尊秋以「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 」之名義申請開立之三信商業銀行(下稱三信商銀)國光分 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提示付款之方式,連續將永恩公司 之支票予以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共同據為己有,花用殆 盡。 (二)簡嘉汝、黃尊秋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 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 別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或先由簡 嘉汝在未得永恩公司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盜用「永恩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在如附表七所示支票背面,偽造永 恩公司之背書,以示轉讓該等票據意思之私文書,或同時將 未偽造永恩公司背書之支票一併據為己有後,再由簡嘉汝與 黃尊秋分別利用簡嘉汝之花旗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號帳戶、中信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信商銀南門分行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尊秋所申請開立「當機立 斷電腦維修商行」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 戶或其他不詳銀行帳戶將附表七所示支票分別提示付款而行 使之方式,將永恩公司支票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 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永恩公司。 (三)簡嘉汝與黃尊秋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聯絡,以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思,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將簡嘉汝所持有永恩公司與客 戶往來所收取附表八所示之支票,分別予以侵占入己,再由 簡嘉汝、黃尊秋分別利用簡嘉汝之花旗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號帳戶、中信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信商銀 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黃尊秋所申請開立「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 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或其他不詳銀行 帳戶提示付款之方式,將永恩公司支票兌現之款項據為己有 ,花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永恩公司。 (四)簡嘉汝與黃尊秋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簡嘉汝利用 職務之便,分別於附表九所示時間,將偽造永恩公司向客戶 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九所示之轉帳傳 票、進貨單或應付帳款明細表等私文書,並同時偽造如附表 九所示永恩公司客戶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出貨憑單 、銷貨單、進貨單等私文書,簡嘉汝復持前開不實之偽造私 文書向永恩公司請款,致永恩公司負責人林明宗陷於錯誤, 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如附表九所示向客戶進貨交易事項,而 以永恩公司之名義,分別簽發如附表九所示支票交予簡嘉汝 。簡嘉汝、黃尊秋取得上開支票後,共同利用簡嘉汝之花旗 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或黃尊秋所申請開立「當機立 斷電腦維修商行」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 戶分別將上開支票提示付款,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惟其 中附表九編號10所示已得手之支票4紙,因已遭永恩公司查 覺而未能兌現。 (五)簡嘉汝與黃尊秋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簡嘉 汝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於附表十所示時間,由簡嘉汝將偽造 永恩公司向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 十所示之轉帳傳票、進貨單或應付帳款明細表等私文書,復 持前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向永恩公司請款,或由簡嘉汝 向林明宗佯稱公司有向客戶進貨,致永恩公司負責人林明宗 陷於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如附表十所示向客戶進貨交 易事項,而以永恩公司之名義,簽發如附表十所示支票交予 簡嘉汝。簡嘉汝、黃尊秋取得上開支票後,共同利用簡嘉汝 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或黃尊秋所申請開立「 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帳號00000000 00號帳戶分別將上開支票提示付款,並將兌現款項據為己有 。 二、簡嘉汝、黃尊秋以上開方式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所 得款項,均用以供渠二人償還鉅額私人債務之用。嗣於99年 11月間,因永恩公司持續虧損,為林明宗之妻王美惠察覺有 異而質問簡嘉汝,經簡嘉汝坦承侵占上開款項,始查悉上情 。 三、案經永恩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 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 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 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 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 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又 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 會之規定,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 ,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件判決所用證人王美惠、林明宗於偵查中在檢 察官前所為之陳述,已依法具結,且未見受有任何不當外力 干擾或為檢察官不法取供之情事,上訴人即被告簡嘉汝、黃 尊秋於本院審理中亦均未主張檢察官有何違背法定程序而對 上開證人取供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 力。 二、本件判決基礎之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 告二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各該證據,並未陳明其取得程 序有不合法之情形,其等對於下列各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 力亦無爭執,本院亦未發現下列各該非供述證據有以非法方 式取得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對於上開利 用簡嘉汝業務上持有永恩公司與客戶交易往來收受支票、帳 款之機會,侵占永恩公司支票、帳款,或以不實製作永恩公 司之轉帳傳票、進貨單或應付帳款明細表之方式,向永恩公 司詐得支票,再將上開不法取得之支票或偽造永恩公司背書 ,或逕存入簡嘉汝、黃尊秋所開立之銀行帳戶提示付款,將 款項據為己有等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王美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簡嘉汝擔任永恩公司之會計, 客戶交回來的現金和票據都要經過簡嘉汝記帳後再交給林明 宗,因為公司經營的不錯,但每個月都叫伊到處籌錢,才發 現有異等語(見他字卷一p402-403);證人林明宗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簡嘉汝偽造出貨單、進貨單、傳票及應付帳款等 資料給伊看,伊才開支票給簡嘉汝支付公司貨款等語(見偵 卷p23反面)均相符合,並有永恩公司90至99年度之應收帳 款明細表影本(偵卷p41-156、他字卷一p16-77、p83-136、 p143-194、p201-241、他字卷三p3-75、p78-158、p161-244 、p246-328、p331-397、p401-465)、花旗銀行臺中分行帳 號0000000000號帳戶90年至99年間之月結對帳單(他字卷一 p353-366、p367-389、他字卷四、五、六全卷)、三信商銀 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帳卡明細單(他字卷二 p8-51)、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 交易查詢報表(他字卷二p53-66)、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他字卷二p69-12 5)、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負責人姓名:黃尊秋〉(他字卷一p419)、三信商銀國光 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帳戶客戶帳卡 明細單(偵卷p13、p16-17、他字卷一p423-430)、原審102 年1月15日、102年11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原審卷一p48、19 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15日三信銀管字 第00000000號函、102年10月18日三信銀管字第00000000號 函暨提示付款支票發行銀行明細表(原審卷一p179-180、p 182-184、p19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0月16日台新作 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帳號別託收票據明細查詢(原審卷一 p185-19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5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暨查詢託收票資料(原審 卷一p194-19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2年11月5日(一 ○二)政查字第66652號函暨支票發行銀行明細(原審卷一p 199-202)、如附表一至六、附表七至十所示之支票正反面 影本、如附表九、十所示之進貨單、轉帳傳票、銷貨單、出 貨(憑)單、應付帳款明細表、支票正反面影本、支票存根 、原審99年度催字第1569號公示催告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簡 嘉汝、黃尊秋二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為真正。 (二)至被告簡嘉汝於原審審理時雖曾辯稱:伊因鉅額卡債生活困 難,而向告訴人請求商借款項,經王美惠應允後,因恐公司 帳務出入有疑而遭稽查,故仍依公司規定製作帳務,再由伊 收款或背書取得款項,且伊於94年6月19日至同年8月31日、 97年1月28日至同年3月23日之產假期間,未至永恩公司上班 ,並未取得上開期間永恩公司之款項;及製作永恩公司進貨 單、進貨單或應付帳款明細表等,用以取得永恩公司開立之 票據,亦係為借款之用,林明宗或王美惠沒有說好或不好, 伊就當作他們有同意云云。被告黃尊秋於原審審理時亦曾辯 稱:「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帳務由簡嘉汝負責,伊本 身沒有使用「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 帳戶,不瞭解該帳戶之入帳情形,也不清楚簡嘉汝侵占永恩 公司款項清償伊債務之事情云云。惟查 1.被告簡嘉汝於偵查中供稱:起訴書附表十二(即本院附表九 、十)所示支票,係伊偽造進貨單及傳票,詐騙林明宗交付 支票給伊支付貨款,侵占公司應收帳款很多年了,已經記不 得開始之詳細時間,有指定的支票,伊係以盜蓋永恩公司印 章背書之方式,存到伊或黃尊秋當機立斷商行之帳戶內,至 於沒有指名的支票部分,分別直接存入伊或黃尊秋當機立斷 商行之帳戶內等語(見他卷一p410反面-第411、p414 -415 ),對於其侵占永恩公司貨款及以偽造轉帳傳票、進貨單之 方式,詐騙證人林明宗簽發支票等情,業已供承不諱,從未 辯稱其有向永恩公司借款之情形。衡情被告簡嘉汝所辯上開 侵占之支票及款項果非屬實,其無端遭證人王美惠、林明宗 指控涉犯侵占、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以本案侵占及詐欺 金額高達近2千萬元,被告簡嘉汝於檢察官訊問時既未立即 以此為由為己辯解,已見其情虛,實無容其於原審準備程序 中,徒以「檢察官當時只有問我流程」云云資為辯解(見原 審卷一p118反面),其遽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始為此辯解, 顯然悖於客觀常情,是否為臨訟卸責之詞,已非無疑。況查 ,證人王美惠明知被告簡嘉汝背負鉅額卡債生活困難,仍願 意出借高額借款予被告簡嘉汝之可能,已屬微乎其微,難以 採信;縱有借款之必要,理應盡可能以設定擔保、簽立借據 之方式,留存相關證據及擔保其債權,實無同意被告簡嘉汝 直接收取永恩公司取得之現金貨款或票據,但仍依公司規定 作帳,甚至由被告簡嘉汝自行製作進貨單、進貨單或應付帳 款明細表,再由證人林明宗簽發票據,卻未簽立借據或提供 任何擔保之可能(見原審卷一p118反面),如此之借款方式 ,永恩公司根本毫無任何保障可言,被告簡嘉汝所辯嚴重悖 乎常情事理,當非實情。 2.而被告簡嘉汝於94年6月19日至同年8月31日、97年1月28日 至同年3月23日之產假期間,雖未至永恩公司上班,且依證 人即永恩公司員工王榮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簡嘉汝坐 月子期間有在永恩公司任職,如果我們有代領錢或支票回來 ,看誰坐在公司會計的位置上,我們就交給他,簡嘉汝坐月 子期間,從客戶收回來的現金沒有親自交給簡嘉汝,應該是 交給職務代理人林盈秀比較多等語(見原審卷三p195反面- 196);及證人即永恩公司員工蔡東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向客戶收取之款項都是交給簡嘉汝,在簡嘉汝坐月子期間 ,會交給代理會計林盈秀等語(見原審卷三p197反面),雖 可證明證人林盈秀在被告簡嘉汝產假期間,確有代理被告簡 嘉汝之會計職務,並代為收受款項之事實。然依證人林盈秀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曾代理簡嘉汝於生產請假期間之帳務 處理事項,簡嘉汝只有交代伊做每月收款及付款之動作,附 表五編號8、10至18之應收帳款,都有與簡嘉汝一一核對後 再交給她,附表八編號101之應收帳款,都是經手後交給她 ,都有跟她核對過,支票則是簡嘉汝坐月子前一個禮拜收到 的票據等語(見原審卷三p193-194),可知,證人林盈秀在 代理被告簡嘉汝會計工作期間,僅負責收款及付款事項,且 經手款項均有交付被告簡嘉汝,而觀諸94年6月19日至同年8 月31日、97年1月28日至同年3月23日被告簡嘉汝之請假期間 ,永恩公司關於附表五編號8、10至18部分之94年度應收帳 款明細表(見他字卷三p343、344、350-352、354);附表 八編號101之97年度應收帳款明細表(見他字卷一p88),上 開應收帳款明細表之收款明細欄內所填票據號碼、金額及日 期等筆跡,與其餘日期均無不同,此與被告簡嘉汝於原審準 備程序中所稱,告訴人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係由伊製作等 語(見原審卷一p118),亦無不合,堪信上開期間之應收帳 款明細表,仍為被告簡嘉汝所親自製作無訛,此情益徵證人 林盈秀前開所證,並無不實。經比對上開應收帳款明細表所 填之票據號碼及被告簡嘉汝之花旗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 0000號帳戶94年、97年之月結對帳單結果,其中附表五編號 8、10至18部分、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01等票據,亦確實經由 被告簡嘉汝之花旗銀行臺中分行帳戶提示兌現,已見被告簡 嘉汝先前辯稱未侵占此部分款項云云,顯係不實之詞。綜上 證據資料相互為佐,被告簡嘉汝應係於請假前,業已取得業 務上所收取之永恩公司客戶交付之票據,待產假結束返回工 作崗位後,方另起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支票據為己有,將之 持往渠二人之銀行帳戶提示付款,再依票據日期製作應收帳 款明細表等情,應堪認定。 3.又被告簡嘉汝自83年起,即於永恩公司任職擔任會計職務, 證人王美惠、林明宗基於對被告簡嘉汝長久以來之信任,於 公司陷入財務狀況不佳之情形時,並未立即清查公司帳目, 亦屬常情,自無因此即為有利被告簡嘉汝認定之餘地。又侵 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 時,即行成立(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62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以,縱如被告簡嘉汝所辯,依其提出之還款明細表( 見原審卷一p67)所示,其於92年11月14日起至99年10月26 日,存入共計1,751,850元至永恩公司之臺中第一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戶;及於100年7月15日起至101年11月14日存入 共計33,000元至證人林明宗之三信商銀南門分行帳戶等情, 設若屬實,亦不影響其侵占犯行之成立。 4.再者,本件被告簡嘉汝自90年間起至99年間止,利用職務之 便所為侵占及詐欺犯行,期間長達10年之久,其將侵占永恩 公司所收取之票款,存入前開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三信 商銀國光分行帳戶之紀錄,係自95年1月10日(起訴書誤載 為94年12月14日)起,迄至99年11月2日止,已長達近5年之 時間。而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因負債上千萬元,無力清償, 被告簡嘉汝自永恩公司侵占及詐欺所得之款項,主要用以清 償被告黃尊秋之債務等情,亦據被告簡嘉汝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伊於永恩公司每個月之待遇為18,000多至20,000多元, 伊挪用款項係因為黃尊秋做生意有一些投資失利,伊自己先 有卡債問題,後來黃尊秋也有卡債問題,兩人負債當時應有 上千萬元,侵占之款項最主要用來清償黃尊秋之負債等語在 卷(見原審卷三p190反面、p191反面-192反面)。被告黃尊 秋雖曾否認有負債上千萬及投資失利之情形,並辯稱:伊之 私人負債約200,000元,信用卡部分約3,000,000元;伊不知 道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每月詳細營收,每年營收要問簡 嘉汝,伊不會每月檢視盈虧,伊本身沒有使用當機立斷電腦 維修商行之帳戶,不知道永恩公司之客戶支票或有不明支票 存入該帳戶,亦不清楚自己每月收入為何云云(見原審卷一 p53、卷四p109-111)。惟被告簡嘉汝為被告黃尊秋之配偶 ,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黃尊秋對於本案情節事前並不知 情等有利被告黃尊秋之語,關於被告黃尊秋之負債狀況及其 自永恩公司侵占及詐欺所得之款項,主要用以清償被告黃尊 秋之債務等情,顯無為不實證述之動機及必要,被告簡嘉汝 此部分證述,應堪採信。 5.又被告黃尊秋與被告簡嘉汝為夫妻關係,被告黃尊秋對其妻 之財務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對於其自身之收入及債務 清償狀況,及被告簡嘉汝為其清償債務之情,更無不知之理 。再衡酌被告黃尊秋與被告簡嘉汝之收入情形,被告黃尊秋 與被告簡嘉汝自92年度起至97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分別 為273,833元、267,822元、263,056元、256,557元、252,08 4元、228,209元;被告簡嘉汝於90年度、91年度之綜合所得 總額分別為249,858元、243,383元;被告黃尊秋於90年度、 91年度、98年度、99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被 告簡嘉汝於98年度、99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當 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於94、95年度之全年所得額分別為13,9 61元、15,424元等情,亦有被告簡嘉汝之90年度、91年度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書、被告黃尊秋之92 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書(見原 審卷四p5-16、p18-21)、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94、95年度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見原審卷四p29、31)、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3年1月3日中區國稅民權綜所 字第000000000A號函(見原審卷四p4)可資為證。可見被告 簡嘉汝、黃尊秋均收入不豐,且僅以被告簡嘉汝自永恩公司 之薪資收入,已無償還渠等鉅額債務之可能,更遑論被告黃 尊秋既自承身為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實際負責人,其以 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名義開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帳戶, 顯為供其業務經營之用,此外,依卷附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 行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客戶帳卡明細所示(他字卷一p423 -430),本件被告簡嘉汝所侵占及詐欺取得之上開款項,其 中更有66紙係藉由存入被告黃尊秋所經營之當機立斷電腦維 修商行帳戶。是以,本件被告黃尊秋對於該商行之營收狀況 、自己之債務清償狀況及上開鉅額款項長期存入三信商銀國 光分行帳戶內竟均推諉不知,其辯解之荒謬無稽,不言可喻 。 6.復依一般經驗法則,夫妻間相互使用對方金融機構帳戶,固 與社會常情無違,然而以被告黃尊秋所申請開立之當機立斷 電腦維修商行帳戶作為票據提示付款之用,顯有可能使被告 黃尊秋涉及民、刑事責任,被告簡嘉汝侵占永恩公司向客戶 收取之票據及現金款項,既主要係為幫助被告黃尊秋清償債 務之用,並無隱瞞被告黃尊秋之理由及必要,於被告簡嘉汝 所申請使用之花旗銀行臺中分行、三信商銀南門分行、台新 銀行帳戶均得正常往來使用之情況下,並無不經被告黃尊秋 之同意,擅自使用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帳戶之理。是被告 簡嘉汝使用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帳戶 ,應係經被告黃尊秋之同意所為,被告黃尊秋至遲於95年1 月10日即附表五編號36之票據提示付款之日,即應知悉被告 簡嘉汝侵占永恩公司貨款之事實,而與被告簡嘉汝共同決意 犯之無訛。 7.綜上,被告簡嘉汝、黃尊秋二人先前曾為之辯解,均無可採 。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部分,於行為後, 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 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 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又刑法 第55條雖就想像競合犯增列但書之規定,然此但書規定係科 刑之限制,僅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無庸依刑 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有利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 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關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 部分,應適用之新舊法比較理由及結果,詳如下述: ①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 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 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 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 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 較適用之問題。然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 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被告二人尚無有利或 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 刑法第28條之規定。 ②刑法第31條第1 項由原定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 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 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 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 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黃尊秋。 ③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 一(銀)元以上」相較,關於罰金刑之規定者,於修正前最 低度之法定刑係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而於修正後則係新臺 幣1000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 於被告簡嘉汝、黃尊秋。 ④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關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於95年 7月1日修正施行後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 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適用修正前刑法論以連續犯、牽連 犯,較為有利。 ⑤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 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 被告簡嘉汝、黃尊秋較為有利。 ⑥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簡嘉汝、黃 尊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 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二人於95年7月1日以後所為之犯行 ,因其行為已在刑法修正公布實施以後,除定應執行刑外, 應直接適用新法之規定。 ⒉次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㈣、㈤所示部分,於行為後,刑法第 339條第1項業經修正於103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月20日起 施行。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新 法則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新法 之規定顯較舊法為重,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簡嘉 汝、黃尊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就犯罪事 實一㈣、㈤所示詐欺取財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 (二)次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 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以侵占業 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構成要件,即係因其業務上持有之身分 關係而成立之罪,與僅因身分關係或其他特定關係而致刑有 重輕之情形有別,因而無業務關係之人,與有業務關係者共 同侵占,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業務侵占之共同 正犯論(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90號、28年上字第2536號、 70年台上字第2481號判例及74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就本案永恩公司與客戶交易往來收受之支票遭 簡嘉汝、黃尊秋二人侵占乙節,被告黃尊秋雖非永恩公司員 工,而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具有從事業務之人身份之被 告簡嘉汝共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仍應依刑法 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再按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 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 ,而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再按偽造印章蓋於支票之背面即係偽造背書,其性質係屬 偽造私文書(最高法院64年臺上字第1597號判例、70年臺上 字第2162號判例可參)。次按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 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 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 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 95號判例意旨可參)。 (四)論罪部分 1.核被告簡嘉汝所為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係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黃尊秋所為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就犯罪事實㈡至㈤等 犯行,各係犯如附表七至十所示之各罪。 2.又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被告簡嘉汝盜用「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印章,以偽造永恩公司背書之偽造私文書,其盜用印 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 ,該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又犯罪事實一㈣所示被告簡嘉汝偽造永恩公司客戶之應 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出貨憑單、銷貨單、進貨單等私文 書,及犯罪事實一㈣、㈤所示被告簡嘉汝偽造永恩公司向客 戶進貨之轉帳傳票等業務上不實登載之文書,再持向證人林 明宗請款而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3.①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先後多次業務侵 占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 以一業務侵占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簡嘉汝就所犯上開 連續業務侵占罪,與其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具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 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②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就犯罪 事實一㈡所示之業務侵占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 一㈣所示之詐欺取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㈤所示之詐欺取財與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均係基於同一侵占永恩公司與客戶往來所取得之 支票之目的,而為偽造永恩公司背書之私文書,復持以向金 融機構提示付款而行使之,及基於同一詐騙永恩公司簽發支 票以支付貨款之目的,而偽造永恩公司客戶出貨單等私文書 或偽造永恩公司向客戶進貨之進貨單等業務不實文書,復持 以向永恩公司請領支票而行使之,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均應從一重 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㈣部分,均應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㈤部分,均應從一重之 詐欺取財罪處斷。 4.被告黃尊秋雖非於永恩公司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具有從事 業務之人身份之被告簡嘉汝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 共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5.又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罪時間雖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惟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均經宣告逾有期 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 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併此說明。 6.至被告簡嘉汝、黃尊秋於犯罪事實一㈡至㈣即附表七至九所 示等犯行,就附表七、八所示,其中於同一日所為侵占永恩 公司客戶交付之支票部分,及就附表九所示,其中於同一日 偽造永恩公司客戶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向永恩公司客戶進貨之 不實文書,致永恩公司負責人陷於錯誤而詐得永恩公司之支 票部分,均因被告簡嘉汝擔任永恩公司會計,原本即有代永 恩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支票及向永恩公司請領用以支付貨款 所需支票之權限,是以,附表七、八所示之客戶將應收貨款 以支票交予永恩公司後,清償行為即已完結,其後被告簡嘉 汝與黃尊秋所侵占之支票,均屬永恩公司所有,是以,被告 簡嘉汝、黃尊秋就附表七、八所示,其中於同日將已歸永恩 公司所有之支票,以同時將支票存入簡嘉汝或黃尊秋所申請 開立之帳戶提示兌現,並將款項侵占入己之方式據為己有, 均係於同一日期所為之侵占行為,上開於同一日期均各僅有 一業務侵占行為,屬實質上一罪,亦不生以單一業務侵占行 為侵害數個客戶財產法益之問題;又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就 附表九所示,其中於同日以不實文書,向永恩公司詐得數紙 支票,均係於同一日所為之詐欺行為,上開於同一日期均各 僅有一詐欺行為,亦屬實質上一罪,先予敘明。 7.按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 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而又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 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 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觀諸上開各罪之犯 罪構成要件,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 上開各該犯罪之本質,當然涵蓋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 之犯罪,均難認係集合犯。且觀之94年2月2日修正前(95年 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340條規定:「以犯第339條之罪為 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有此常業犯 之規定,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質上即難認 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同法第34 0條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當非立法本旨。故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等 罪,自均無解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之餘地。檢察官起訴書認 此部分為集合犯之一罪關係,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8.被告簡嘉汝、黃尊秋所為連續業務侵占犯行之連續關係,在 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生效後已阻斷。又被告簡嘉汝、黃尊秋 自95年7月1日起至99年11月止分別為犯罪事實一㈡至㈤即附 表七至十所示多次業務侵占支票,再偽造背書或持往銀行兌 現,或多次持不實文書,再將詐得之支票持往銀行兌現,期 間長達逾4年,且各次行為時間亦不相同,有相當之間隔, 縱侵害同種法益,然仍應認係本於各別犯意,分別所為。是 以,本件被告簡嘉汝、黃尊秋所為犯罪事實一㈠之連續業務 侵占犯行,及先後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七所示共131次業 務侵占犯行、犯罪事實一㈢即附表八所示共168次業務侵占 犯行、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九所示1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及犯罪事實一㈤即附表十所示6次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叁、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簡嘉汝、黃尊秋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 (一)被告簡嘉汝、黃尊秋二人於95年6月30日共同侵占簡嘉汝業 務所持有附表六編號34所示支票之業務侵占犯行,應與犯罪 事實一㈠所示即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 行,屬連續犯之一罪關係,前已敍及,原審認此部分應與95 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之其他業務侵占犯行為接續犯之一罪關 係,尚有未洽。 (二)被告簡嘉汝、黃尊秋被訴如附表七至十所示各罪部分,應屬 併罰之數罪關係,前已敘及,原審認附表七、八部分應為接 續犯之業務侵占罪之一罪關係,附表九、十應則為接續犯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一罪關係,亦有未合。 (三)檢察官起訴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就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示, 就其中共同犯業務侵占永恩公司客戶所交付之現金帳款部分 ,不能證明其二人犯罪(詳後論述),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原審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簡嘉汝、黃尊秋連續業務侵占罪以 外之有罪部分,原審以接續犯論以一罪,指摘原審此部分判 決不當,並認原審以接續犯就被告二人所為之量刑亦屬過輕 等語,為有理由;被告二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雖 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分別審酌被告簡嘉汝擔任永恩公司之會計職務,竟為圖一 己私利,將永恩公司向客戶收取之票款,侵占入己,甚至以 偽造轉帳傳票、進貨單或應付帳款明細表等私文書之方式, 詐騙證人林明宗簽發支票支付貨款;而被告黃尊秋與被告簡 嘉汝係夫妻關係,本身亦開立電腦維修商行擔任負責人,理 應知悉公司款項對公司營運之重要性,在知悉簡嘉汝有上開 侵占公司票款一事時,竟未加以勸阻,反而因夫妻二人在外 簽帳消費,負債累累,竟自95年1月10日起加入簡嘉汝利用 擔任永恩公司會計,且深獲永恩公司負責人林明宗夫妻信賴 之機會,與簡嘉汝共同侵占及詐欺永恩公司票款,其二人侵 占及詐欺所得金額龐大,犯罪方式實屬惡劣;至被告黃尊秋 雖非永恩公司之員工,然其與被告簡嘉汝共犯侵占及詐欺犯 行,對於永恩公司所生損害甚鉅,亦當予嚴加非難,兼衡被 告簡嘉汝、黃尊秋犯後雖曾飾詞否認,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 承犯行,又雖與永恩公司達成和解,惟迄今亦僅按月清償5 千元,相對二人侵占及詐欺之龐大所得,實難認有何悔改之 意,再兼衡二人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次數, 及所得之金額合計高達千萬元,對永恩公司造成鉅額損害等 一切情狀,按各次犯行不法所得金額之高低,各量處如主文 第二、三項及附表七至十所示之刑。又被告簡嘉汝、黃尊秋 就附表八編號1至47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 前,且所犯之各罪,均經宣告有期徒刑6月至1年2月不等, 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爰各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且除附表八編號38、40、43所 示3罪外,其餘各罪各依據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 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 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 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 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 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 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 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 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 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查,本件被告簡嘉汝、黃尊秋所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37、39 、41、42、44至47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經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減其宣告刑二分 之一後之各罪,與附表八編號51、55、62、64、66至68、72 、85至87、89、90、96、97、106、113、115、116、119、 124、136、142、147、152、153、162、166至168及附表七 編號4、6、7、12、15、16、43、45、50、54、57、59、60 、62、65、70、71、84、88、92、97、102、119、121及附 表十編號5所示各罪,均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至被告簡 嘉汝、黃尊秋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附表七編號1-3、5、8- 11、13、14、17-42、44、46-49、51-53、55、56、58、61 、63、64、66-69、72-83、85-87、89-91、93-96、98-101 、103-118、120、122-131、附表八編號38、40、43、48至5 0、52至54、56至61、63、65、69至71、73至84、88、91至9 5、98至105、107至112、114、117、118、120至123、125至 135、137至141、143至146、148至151、154至161、163至16 5及附表九編號1至10、附表十編號1至4、6所示各罪,則均 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依新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 條規定。準此,就被告二人所為上開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各 罪,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各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第二、三項 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二人連續 共同業務侵占及上開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各定其應 執行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按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 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著有48年臺上字 第113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二人共同偽造支票背書所 使用之「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無積極證據可證 明為被告簡嘉汝或黃尊秋所偽造,依無罪推定原則,應認為 真正,自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 ㈡又本件被告二人共同偽造之支票背書,均已交由提示付款銀 行託收,並由支票發行銀行所留存;及所偽造如附表九編號 1、4、7、8②、9②、10③所示嘉笙科技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編號2、6①、8①、10②所示 金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憑單;編號3、8③、9①、10 ①所示臺灣威卡儀器有限公司之銷貨單;編號5所示騰達儀 器有限公司之銷貨單等私文書,均經被告簡嘉汝行使後交付 永恩公司持有,均非屬被告二人所有之物,爰均不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黃尊秋與被告簡嘉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集合犯之犯意聯絡,陸續推由簡嘉汝利 用業務上經手永恩公司向客戶收取應收帳款之便,於如起訴 書附表一至附表十所示之時間,陸續侵占如附表一至十所示 之永恩公司客戶所交付之支票貨款。因認被告黃尊秋關於本 案判決附表一至四、附表五編號1至35、44、57、58部分( 即95年1月10日以前之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及第216條、第210條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被告簡嘉汝、黃尊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業 務侵占之集合犯之犯意聯絡,陸續推由簡嘉汝利用業務上經 手永恩公司向客戶收取應收帳款之便,於附表十一所示之時 間,陸續侵占上開附表十一所示永恩公司客戶所交付之現金 貨款。因認被告二人關於上開附表編號所示部分,亦涉犯刑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 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否認 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 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 1831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㈠被告黃尊秋關於本案判決附表一至四、附表 五編號1至35、44、57、58部分,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務侵占罪及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 以①依卷附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客戶 帳卡明細所示(他字卷一第423至430頁),被告簡嘉汝所侵 占及詐欺取得之上開款項中,自95年1月10日起至99年11月2 日止,至少有66張票據、合計高達1,061,025元之款項,存 入被告黃尊秋所經營之當機立斷電腦維修商行帳戶。②被告 簡嘉汝與被告黃尊秋為夫妻關係,被告黃尊秋對於簡嘉汝之 財務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被告簡嘉汝係將侵占所得 之前開款項,用以支付渠夫妻2人之鉅額卡債,被告黃尊秋 推稱毫不知情,實與常理相悖。③依被告簡嘉汝之上班時間 為上午8時15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而認以上 開支票提示時間觀之,均係在被告簡嘉汝之上班時間內,顯 然並非被告簡嘉汝所親自前往提示等情,資為主要論據。㈡ 被告二人關於上開附表編號所示永恩公司客戶交付之現金貨 款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則係以 卷附永恩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上之記載,為其主要論據。 四、惟查: (一)附表一至四、附表五編號1至35、44、57、58所示等支票, 係於簡嘉汝之花旗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 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兌現等情,此有上開花旗 銀行臺中分行帳戶之月結對帳單、中信銀帳戶之存款系統歷 史交易查詢報表在卷可稽。公訴意旨僅以嗣後於95年1月10 日起,有66張票據於被告簡嘉汝之上班時間,在當機立斷電 腦維修商行之三信商銀國光分行帳戶提示兌現,而認被告黃 尊秋與被告簡嘉汝共犯附表一至四、附表五編號1至35、44 、57、58部分之侵占犯行,其理由自難採憑。又除被告黃尊 秋與簡嘉汝間為同居共財之夫妻關係,被告黃尊秋對於被告 簡嘉汝之財務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公訴人並未提出 或指明據何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簡嘉汝以侵占永恩公司之款 項,清償被告二人債務之時間及數額為何,足證被告黃尊秋 於上開時間,對於被告簡嘉汝此部分所為之業務侵占犯行, 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從而,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心證 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在罪疑唯 輕原則下,自不得對其為有罪之認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 意旨,就此部分,原均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公訴人認此 部分與被告黃尊秋前開有罪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附表十一所示永恩公司向客戶收取之現金貨款遭侵占部分, 雖有上開附表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應收帳款明細表可憑,惟 觀諸卷附應收帳款明細表上雖有上開各筆現金貨款「日期、 金額及蓋上未入帳等記載」,然上開未入帳等戳記,既係告 訴人在事隔多年,被告犯行曝光後自行查帳時所為,而非被 告二人所記載,且告訴人係如何查帳?如何得知該筆現金有 無入帳?遍觀全卷,均無其他書證可佐,實難僅憑告訴人於 多年後,在永恩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上所為之註記,即據 以作為不利被告二人之依憑。再觀諸上開永恩公司所收受之 各筆現金,金額由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日期亦遍佈各年、 月、日,本件被告二人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既曾否認上開 犯行,雖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然檢察官就此部分犯 行,既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 ,足資認定被告二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至於原審 判決就附表十一其中關於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24部分雖記載 有「簡嘉汝之花旗綜合月結單(他五卷第212頁)」、起訴 書附表七編號151部分亦記載有「簡嘉汝之台新銀行交易明 細表查詢(他卷二第113頁)」、起訴書附表八編號66部分 亦記載有「簡嘉汝之花旗綜合月結單(他五卷第260頁)」 、起訴書附表十編號37則記載有「收支票且支票有背書」等 證據,惟遍觀全卷並無上開證據,此部分顯係誤認,而檢察 官起訴書就此部分或無任何證據記載,或僅記載收現金,復 無其他證據可佐;再者,附表八編號77部分,起訴書之證據 欄雖記載有簡嘉汝之三信商銀客戶帳卡可憑,然上開三信商 銀帳卡明細單之金額與起訴書所載被告侵占錦興公司交付永 恩公司之現金帳款之金額及日期均不相符,實難以上開三信 商銀客戶帳卡明細表據以作為不利被告二人之認定。是以, 在罪疑唯輕原則下,自不得對被告二人就此部分為有罪之認 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就附表十一所示永恩公司現 金遭侵占部分,原均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公訴人認此部 分與被告二人前開有罪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審判決就被告黃尊秋被訴侵占如附表一至 四、附表五編號1至35、44、57、58所示等支票部分,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至公訴意旨認被告簡嘉汝、黃尊 秋共同業務侵占附表十一所示永恩公司現金部分,原審疏未 詳察,就此部分遽為被告二人有罪之判決,均有未洽,自應 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並為被告二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修正前後第28條、第 31條第1項、第55條、刑法修正前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刑法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耀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八、附表十部分均不得上訴。 附表七、附表九部分均得上訴。 連續業務侵占罪部分,檢察官及被告簡嘉汝均得上訴、被告黃尊 秋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七 ┌─┬─────┬──────────────┬──────────┐ │編│客戶名稱 │犯罪行為 │主文 │ │號│(即起訴書│ │ │ │ │附表編號)│ │ │ ├─┼─────┼──────────────┼──────────┤ │1 │①合晉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工業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5月7│徒刑拾月。 │ │ │七編號1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擁利五│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金行(即附│各為7627元、7325元、2850元、│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表七編號66│8689元、20880元、28700元支票│上一罪) │ │ │) │,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支票背│ │ │ │③金盛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 │ │ │即附表七編│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 │ │ │號5) │前揭編號③至⑥所示侵占入己之│ │ │ │④金華機械│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台│ │ │ │五金企業社│新、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 │ │ │(即附表七│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相│ │ │ │編號15) │關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66、279頁│ │ │ │⑤鉑昌自動│、他卷㈠第18-19、30頁、他卷 │ │ │ │化空壓有限│㈡第111頁、他卷㈤第181頁) │ │ │ │公司(即附│ │ │ │ │表七編號16│ │ │ │ │) │ │ │ │ │⑥志祥五金│ │ │ │ │行(即附表│ │ │ │ │七編號65)│ │ │ │ │ │ │ │ │ │ │ │ │ ├─┼─────┼──────────────┼──────────┤ │2 │①台揚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5月 │徒刑拾月。 │ │ │號63) │1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卜億科技│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6030元、42580元、20855│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編│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上一罪) │ │ │號1) │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 │ │ │③卜億科技│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 │ │ │有限公司(│同前揭編號②、③所示侵占入己│ │ │ │即附表七編│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 │ │ │號67) │台新、花旗、三信商銀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相關資料見原審卷㈡│ │ │ │ │第281頁、他卷㈠第16、30-31頁│ │ │ │ │、他卷㈡第40、111頁、他卷㈤ │ │ │ │ │第181頁)(備註:前揭編號③ │ │ │ │ │支票,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侵│ │ │ │ │占日期為96年6月10日) │ │ ├─┼─────┼──────────────┼──────────┤ │3 │①育盛空壓│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機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5月 │徒刑拾月。 │ │ │編號20) │3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順和安有│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限公司(即│額各為9791元、5633元、8680元│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附表七編號│、35274元、10983元及5131元支│上一罪) │ │ │25) │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 │ │ │③福記商行│,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 │ │ │(即附表七│,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 │ │ │編號28) │揭編號②至⑥所示侵占入己之上│ │ │ │④慶展企業│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台新│ │ │ │社(即附表│、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 │ │ │七編號29)│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相關│ │ │ │⑤慶榮五金│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94頁、他卷 │ │ │ │行(即附表│㈠第22-23頁、他卷㈡第111頁、│ │ │ │七編號30)│他卷㈤第187頁)(備註:前揭 │ │ │ │⑥錦興五金│編號④,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行號(即附│) │ │ │ │表七編號32│ │ │ │ │) │ │ │ ├─┼─────┼──────────────┼──────────┤ │4 │①柏絃工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6 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號69) │1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②大順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社(即附表│額各為5198元、4440元支票,先│(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七編號89)│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上一罪) │ │ │ │②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 │ │ │ │併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303 │ │ │ │ │頁、他卷㈠第32、34頁、他卷㈡│ │ │ │ │第112頁)(備註:前揭編號① │ │ │ │ │支票之侵占日期,起訴書及原審│ │ │ │ │判決誤載為96年7月31日) │ │ ├─┼─────┼──────────────┼──────────┤ │5 │①光春實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2│徒刑拾月。 │ │ │七編號44)│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巧匠興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各為4830元、1260元、19556元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編│、30140元、8900元、17870元支│上一罪) │ │ │號55) │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支票│ │ │ │③奧特自動│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 │ │ │控制行(即│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 │ │ │附表七編號│同前揭編號③至⑥所示侵占入己│ │ │ │49) │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 │ │ │④慶展企業│台新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 │ │ │社(即附表│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相關資│ │ │ │七編號52)│料見原審卷㈡第305、309頁、他│ │ │ │⑤慶榮五金│卷㈠第27-30頁、他卷㈡第112頁│ │ │ │行(即附表│、他卷㈤第193頁)(備註:前 │ │ │ │七編號53)│揭編號④,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⑥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七編號│ │ │ │ │61) │ │ │ ├─┼─────┼──────────────┼──────────┤ │6 │合晉機械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5│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編號33) │日,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66│算壹日。 │ │ │ │78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 │ │ │ │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 │ │ │ │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 │ │ │ │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並│ │ │ │ │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 │ │ │ │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67頁、他 │ │ │ │ │卷㈠第33頁、他卷㈡第112頁) │ │ ├─┼─────┼──────────────┼──────────┤ │7 │鉑昌自動化│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空壓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9│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七編號59)│日,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算壹日。 │ │ │ │297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 │ │ │ │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 │ │ │ │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 │ │ │ │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 │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98頁、 │ │ │ │ │他卷㈠第30頁、他卷㈡第112頁 │ │ │ │ │) │ │ ├─┼─────┼──────────────┼──────────┤ │8 │①台揚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 │徒刑捌月。 │ │ │號114) │16日,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泰元空油│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壓有限公司│各為6500元、3927元、2083元支│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支票│上一罪) │ │ │編號117) │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 │ │ │③順和安有│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 │ │ │限公司(即│同前揭編號③所示侵占入己之上│ │ │ │附表七編號│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台新│ │ │ │47) │、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 │ │ │ │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相關│ │ │ │ │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82、312頁、│ │ │ │ │他卷㈠第28、41頁、他卷㈡第11│ │ │ │ │2頁、他卷㈤第194頁) │ │ ├─┼─────┼──────────────┼──────────┤ │9 │①鴻鑌興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 │徒刑拾月。 │ │ │號74) │31日,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千威機械│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五金有限公│各為5775元、5198元、12120元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司(即附表│、12810元、861元、21600元、 │上一罪) │ │ │七編號75)│5513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至│ │ │ │③慶榮五金│③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 │ │ │行(即附表│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 │ │ │七編號83)│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④至⑦所示等│ │ │ │④慶展企業│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 │ │ │社(即附表│嘉汝之台新、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七編號82)│,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⑤錦興五金│影本等相關資料見原審卷㈡第31│ │ │ │行號(即附│4、316、208頁、他卷㈠第32、3│ │ │ │表七編號84│4-36頁、他卷㈡第112頁、他卷 │ │ │ │) │㈤第199頁)(備註:前揭編號 │ │ │ │⑥大進油壓│④,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七編號│ │ │ │ │92) │ │ │ │ │⑦億昌五金│ │ │ │ │行(即附表│ │ │ │ │七編號97)│ │ │ ├─┼─────┼──────────────┼──────────┤ │10│①合晉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工業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8月6│徒刑捌月。 │ │ │七編號85)│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志祥五金│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各為15305元、2835元、17588元│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七編號94)│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上一罪) │ │ │③潤泰空油│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 │ │ │壓有限公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 │ │ │(即附表七│前揭編號②、③所示侵占入己之│ │ │ │編號96) │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台│ │ │ │ │新、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 │ │ │ │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相│ │ │ │ │關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68頁、他 │ │ │ │ │卷㈠第34-36頁、他卷㈡第112頁│ │ │ │ │、他卷㈤第200頁) (備註:前 │ │ │ │ │揭編號③,起訴書誤載為「盛泰│ │ │ │ │」) │ │ ├─┼─────┼──────────────┼──────────┤ │11│①銢錩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8月 │徒刑捌月。 │ │ │號112) │27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兢皇工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6195元、8831元支票,先│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編│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上一罪) │ │ │號105) │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 │ │ │ │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 │ │ │ │②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 │ │ │ │併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相關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310頁、他卷㈠第39-40頁、他卷│ │ │ │ │㈡第112頁) │ │ ├─┼─────┼──────────────┼──────────┤ │12│立克成有限│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公司(即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表七編號10│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8月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2) │29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630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㈣第41頁、│ │ │ │ │他卷㈠第38頁、他卷㈡第113頁 │ │ │ │ │) │ │ ├─┼─────┼──────────────┼──────────┤ │13│①光春實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8月 │徒刑捌月。 │ │ │七編號100 │3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福記商行│額各為5586元、5530元、17788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元、2091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上一罪) │ │ │編號106) │①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 │ │ │③慶展企業│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 │ │ │社(即附表│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②至④所示│ │ │ │七編號107 │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 │ │ │) │簡嘉汝之台新、花旗銀行帳戶提│ │ │ │④錦興五金│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行號(即附│票影本等相關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表七編號 │306頁、他卷㈠第38-39頁、他卷│ │ │ │109) │㈡第113頁、他卷㈤第205頁)(│ │ │ │ │備註:前揭編號③,起訴書誤載│ │ │ │ │為「慶興」) │ │ ├─┼─────┼──────────────┼──────────┤ │14│①久聚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122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徒刑捌月。 │ │ │) │5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駿彤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額各為13666元、24873元、7652│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七編號123 │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上一罪) │ │ │) │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 │ │ │③合晉機械│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 │ │ │工業有限公│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並將│ │ │ │司(即附表│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 │ │ │七編號133 │資料見原審卷㈡第319、325-326│ │ │ │) │、269頁、他卷㈠第43-45頁、他│ │ │ │ │卷㈡第113頁)(備註:前揭編 │ │ │ │ │號②,起訴書誤載為「施木宏」│ │ │ │ │) │ │ ├─┼─────┼──────────────┼──────────┤ │15│鳴勝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119) │8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903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前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330頁 │ │ │ │ │、他卷㈠第43頁、他卷㈡第113 │ │ │ │ │頁) │ │ ├─┼─────┼──────────────┼──────────┤ │16│順鴻空油壓│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五金行(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142) │9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420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前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用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328 │ │ │ │ │頁、他卷㈠第46頁、他卷㈡第11│ │ │ │ │3頁) │ │ ├─┼─────┼──────────────┼──────────┤ │17│①鉑昌自動│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化空壓有限│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徒刑拾月。 │ │ │表七編號 │1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136)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業裕暉企│額各為7528元、9300元、11700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業有限公司│元、12758元、8640元、9000元 │上一罪) │ │ │(即附表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支│ │ │ │編號127) │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 │ │ │③卜億科技│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 │ │ │有限公司(│連同前揭編號③至⑥所示侵占入│ │ │ │即附表七編│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 │ │ │號118) │之台新、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 │ │ │④金華機械│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 │ │ │五金企業社│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99頁、他 │ │ │ │(即附表七│卷㈠第42、44-45、51、57頁、 │ │ │ │編號135) │他卷㈡第113頁、原審卷㈢第2頁│ │ │ │⑤鉑昌自動│、他卷㈤第212頁) (備註:前 │ │ │ │化空壓有限│揭編號②支票之侵占日期,起訴│ │ │ │公司(即附│書誤載為96年10月10日,原審判│ │ │ │表七編號 │決誤載為96年12月10日) │ │ │ │165) │ │ │ │ │⑥台揚五金│ │ │ │ │有限公司(│ │ │ │ │即附表七編│ │ │ │ │號184) │ │ │ ├─┼─────┼──────────────┼──────────┤ │18│①景商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月│徒刑拾月。 │ │ │號152) │5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盛行(│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七編│額各為21420元、4000元、17588│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號147) │元、8910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上一罪) │ │ │③潤泰空油│①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 │ │ │壓有限公司│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 │ │ │(即附表七│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②至④所示│ │ │ │編號168) │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 │ │ │④錦興五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三信商銀帳│ │ │ │行號(即附│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表七編號20│(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 │ │ │1) │5頁、原審卷㈡第162頁、他卷㈠│ │ │ │ │第49、51、61頁、他卷㈡第41頁│ │ │ │ │、他卷㈤第217頁)(備註:前 │ │ │ │ │揭編號③,起訴書誤載為「盛泰│ │ │ │ │」;前揭編號①之支票,原審判│ │ │ │ │決誤以為未經被告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即直接向銀行提│ │ │ │ │示交換行使) │ │ ├─┼─────┼──────────────┼──────────┤ │19│①育盛空壓│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機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月│徒刑捌月。 │ │ │編171) │3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展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額各為16039元、26933元、5750│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七編號176 │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上一罪) │ │ │) │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 │ │ │③大進油壓│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 │ │ │五金行(即│同前揭編號②、③所示侵占入己│ │ │ │附表七編號│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 │ │ │183) │台新、花旗銀行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 │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1頁、他│ │ │ │ │卷㈠第53、55、57頁、他卷㈡第│ │ │ │ │113頁、他卷㈤第223頁)(備註│ │ │ │ │:前揭編號②,起訴書誤載為「│ │ │ │ │慶興」) │ │ ├─┼─────┼──────────────┼──────────┤ │20│建緻機械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徒刑捌月。 │ │ │編號145) │3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4826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 │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㈣第47頁、他│ │ │ │ │卷㈠第48頁、他卷㈡第113頁) │ │ ├─┼─────┼──────────────┼──────────┤ │21│金華機械五│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金企業社(│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徒刑捌月。 │ │ │號182) │6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218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 │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35頁、 │ │ │ │ │他卷㈠第56頁、他卷㈡第113頁 │ │ │ │ │) │ │ ├─┼─────┼──────────────┼──────────┤ │22│①業裕暉企│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徒刑捌月。 │ │ │編號175) │1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卜億科技│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9300元、8000元、10237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編│元、12580元等支票,先在前揭 │上一罪) │ │ │號170) │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 │ │ │③鉑昌自動│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化空壓有限│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②至④│ │ │ │公司(即附│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 │ │ │表七編號20│持向簡嘉汝之台新、花旗銀行帳│ │ │ │6) │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④台揚五金│(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 │ │ │有限公司(│3頁、他卷㈠第55、62、67頁、 │ │ │ │即附表七編│他卷㈡第113頁、他卷㈤第223頁│ │ │ │號231) │)(備註:前揭編號①支票之侵│ │ │ │ │占日期原審判決誤載為96年10月│ │ │ │ │11日〈起訴書記載日期無誤〉 │ │ │ │ │) │ │ ├─┼─────┼──────────────┼──────────┤ │23│①隆記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股份有限│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徒刑拾月。 │ │ │表七編號24│3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0)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光春實業│額各為5975元、10868元、7518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股份有限公│元、16548元、8385元、16192元│上一罪) │ │ │司(即附表│、31985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 │ │ │ │七編號190 │①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 │ │ │) │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 │ │ │③柏絃工業│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②至⑦所示│ │ │ │有限公司(│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 │ │ │即附表七編│簡嘉汝之花旗銀行、三信商銀帳│ │ │ │號191) │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④慶展企業│(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㈣第│ │ │ │社(即附表│26頁、原審卷㈡第163頁、他卷 │ │ │ │七編號198 │㈠第59、61、70頁、他卷㈡第42│ │ │ │) │頁、他卷㈤第229頁)(備註: │ │ │ │⑤慶榮五金│前揭編號①之支票,原審判決誤│ │ │ │行(即附表│以為未經被告盜用永恩公司印章│ │ │ │七編號199 │偽造背書,即直接向銀行提示交│ │ │ │) │換行使;前揭編號④,起訴書誤│ │ │ │⑥錦興五金│載為「慶興」) │ │ │ │行號(即附│ │ │ │ │表七編號20│ │ │ │ │2) │ │ │ │ │⑦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七編號│ │ │ │ │207) │ │ │ ├─┼─────┼──────────────┼──────────┤ │24│合晉機械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1月7│徒刑捌月。 │ │ │編號204)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1479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70頁 │ │ │ │ │、他卷㈠第61頁、他卷㈡第114 │ │ │ │ │頁) │ │ ├─┼─────┼──────────────┼──────────┤ │25│①正豐電料│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行(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232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1月 │徒刑捌月。 │ │ │) │2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安記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8562元、24425元支票,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上一罪) │ │ │號203) │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 │ │ │ │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 │ │ │ │號②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一併持向簡嘉汝之台新、花旗銀│ │ │ │ │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 │ │ │ │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 │ │ │ │㈢第15頁、他卷㈠第61、67頁、│ │ │ │ │他卷㈡第114頁、他卷㈤第230頁│ │ │ │ │) │ │ ├─┼─────┼──────────────┼──────────┤ │26│①鉑昌自動│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化空壓有限│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2月 │徒刑捌月。 │ │ │表七編號22│1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9)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鳴勝五金│額各為6494元、9260元、15089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有限公司(│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上一罪) │ │ │即附表七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 │ │ │號212) │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 │ │ │③金華機械│同前揭編號②、③所示侵占入己│ │ │ │五金企業社│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 │ │ │(即附表七│台新、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 │ │ │編號227) │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 │ │ │ │資料見原審卷㈡第300頁、他卷 │ │ │ │ │㈠第64、67頁、他卷㈡第114頁 │ │ │ │ │、他卷㈤第235頁)(備註:前 │ │ │ │ │揭編號①支票之侵占日期,起訴│ │ │ │ │書及原審判決誤載為97年2月10 │ │ │ │ │日;前揭編號③支票之侵占日期│ │ │ │ │,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為96年│ │ │ │ │2月12日) │ │ ├─┼─────┼──────────────┼──────────┤ │27│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242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2月 │徒刑拾月。 │ │ │) │29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立克成有│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限公司(即│額各為5513元、29400元、17470│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附表七編號│元、11280元、6310元支票,先 │上一罪) │ │ │237) │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 │ │ │③慶榮五金│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 │ │ │行(即附表│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 │ │ │七編號243 │②至⑤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一併持向簡嘉汝之台新、花旗│ │ │ │④錦興五金│銀行、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 │ │ │行號(即附│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 │ │ │表七編號24│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7頁、原審卷│ │ │ │5) │㈡第166頁、他卷㈠第69-72頁、│ │ │ │⑤大進油壓│他卷㈡第42、114頁、他卷㈤第 │ │ │ │五金行(即│241頁)(備註:前揭編號①, │ │ │ │附表七編號│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 │248) │ │ │ ├─┼─────┼──────────────┼──────────┤ │28│①景商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4月7│徒刑捌月。 │ │ │號253)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巨榮機械│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五金行(即│各為32760元、12570元支票,先│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附表七編號│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上一罪) │ │ │236) │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 │ │ │ │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 │ │ │ │②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 │ │ │ │併持向簡嘉汝之台新、花旗銀行│ │ │ │ │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 │ │ │ │第6頁、他卷㈠第68、75頁、他 │ │ │ │ │卷㈡第115頁、他卷㈤第247頁)│ │ ├─┼─────┼──────────────┼──────────┤ │29│①岩暉行(│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八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號50)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5月8│徒刑捌月。 │ │ │②頂番五金│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即附表│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八編號52)│各為7400元、10800元支票,先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 │ │ │ │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台新│ │ │ │ │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㈢第20頁、原審卷㈣第43頁、│ │ │ │ │他卷㈠第97頁、他卷㈡第115 頁│ │ │ │ │) │ │ ├─┼─────┼──────────────┼──────────┤ │30│①億昌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行(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八編號29)│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2│徒刑捌月。 │ │ │②一發電機│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有限公司(│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八編│各為5513元、5460元、3500元、│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號33) │2048元、2480元、15075元、784│上一罪) │ │ │③福記商行│0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 │ │ │ │(即附表八│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 │ │ │編號17) │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 │ │ │④慶展企業│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③至⑦所示侵│ │ │ │社(即附表│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 │ │ │八編號18)│嘉汝之台新、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⑤慶榮五金│,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行(即附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23、35│ │ │ │八編號19)│-36頁、原審卷㈡第202頁反面、│ │ │ │⑥錦興五金│第169頁、他卷㈠第90-92、94、│ │ │ │行號(即附│287頁、他卷㈡第43、115頁、他│ │ │ │表八編號21│卷㈤第259頁)(備註:前揭編 │ │ │ │) │號④,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⑦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八編號│ │ │ │ │23) │ │ │ ├─┼─────┼──────────────┼──────────┤ │31│昶順行(即│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附表八編號│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28)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5│徒刑捌月。 │ │ │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21788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52頁、│ │ │ │ │他卷㈠第91頁、他卷㈡第115 頁│ │ │ │ │) │ │ ├─┼─────┼──────────────┼──────────┤ │32│①景商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八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7月7│徒刑拾月。 │ │ │號35)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盛行(│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八編│各為17220元、12510元、15305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號34) │元、17588元支票,先在前揭編 │上一罪) │ │ │③合晉機械│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 │ │ │工業有限公│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司(即附表│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②至④所│ │ │ │八編號45)│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 │ │ │④潤泰空油│向簡嘉汝之台新、花旗銀行帳戶│ │ │ │壓有限公司│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即附表八│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7 │ │ │ │編號51) │頁、他卷㈠第95-97頁、他卷㈡ │ │ │ │ │第115頁、他卷㈤第266頁)(備│ │ │ │ │註:前揭編號④,起訴書誤載為│ │ │ │ │「盛泰」) │ │ ├─┼─────┼──────────────┼──────────┤ │33│金盛行(即│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附表八編號│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72)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9月5│徒刑捌月。 │ │ │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830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89 頁│ │ │ │ │、他卷㈠第104頁、他卷㈡第116│ │ │ │ │頁) │ │ ├─┼─────┼──────────────┼──────────┤ │34│大鈿彩藝股│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份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八│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徒刑捌月。 │ │ │編號121) │6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679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37-3│ │ │ │ │8頁、他卷㈠第118頁、他卷㈡第│ │ │ │ │116頁) │ │ ├─┼─────┼──────────────┼──────────┤ │35│①台揚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八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徒刑拾月。 │ │ │號122) │13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卜億科技│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14250元、25900元、9900│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八編│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上一罪) │ │ │號84) │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 │ │ │③業裕暉企│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 │ │ │業有限公司│同前揭編號②、③所示侵占入己│ │ │ │(即附表八│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 │ │ │編號85) │台新、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 │ │ │ │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 │ │ │ │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83頁、他卷 │ │ │ │ │㈠第107、109、119頁、他卷㈡ │ │ │ │ │第116頁、他卷㈤第284頁) │ │ ├─┼─────┼──────────────┼──────────┤ │36│①久富鑫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八│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徒刑壹年貳月。 │ │ │編號95) │3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奧特自動│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控制行(即│額各為15097元、23156元、1666│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附表八編號│0元、18197元、7500元、25701 │上一罪) │ │ │98) │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 │ │ │③福記商行│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 │ │ │(即附表八│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 │ │ │編號88) │時連同前揭編號③至⑥所示侵占│ │ │ │④慶展企業│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 │ │ │社(即附表│汝之台新、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八編號100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 │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26、56頁│ │ │ │⑤慶榮五金│、他卷㈠第109、111、113-114 │ │ │ │行(即附表│頁、他卷㈡第117頁、他卷㈤第2│ │ │ │八編號101 │90頁)(備註:前揭編號①,起│ │ │ │) │訴書誤載為「久富」;前揭編號│ │ │ │⑥大進油壓│④,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八編號│ │ │ │ │108) │ │ │ ├─┼─────┼──────────────┼──────────┤ │37│①金華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五金企業社│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八│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11月│徒刑捌月。 │ │ │編號105) │5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盛行(│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八編│額各為11755元、21390元、7959│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號97) │元、8628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上一罪) │ │ │③合晉機械│①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 │ │ │工業有限公│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 │ │ │司(即附表│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②至④所示│ │ │ │八編號103 │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 │ │ │) │簡嘉汝之台新、花旗銀行帳戶提│ │ │ │④源豐自動│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控制電機有│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36 │ │ │ │限公司(即│頁、他卷㈠第113-114頁、他卷 │ │ │ │附表八編號│㈡第117頁、他卷㈤第290頁) │ │ │ │104) │ │ │ ├─┼─────┼──────────────┼──────────┤ │38│①隆記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股份有限│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徒刑捌月。 │ │ │表八編號14│4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6)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金盛行(│額各為14195元、2970元支票,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八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上一罪) │ │ │號127) │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 │ │ │ │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 │ │ │ │號②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一併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3│ │ │ │ │7、190頁、他卷㈠第121、126頁│ │ │ │ │、他卷㈡第117頁) │ │ ├─┼─────┼──────────────┼──────────┤ │39│潤泰空油壓│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八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月5│徒刑捌月。 │ │ │號136)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8638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32頁、│ │ │ │ │他卷㈠第123頁、他卷㈡第118頁│ │ │ │ │)(備註:前揭客戶名稱,起訴│ │ │ │ │書誤載為「盛泰」) │ │ ├─┼─────┼──────────────┼──────────┤ │40│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九編號8)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3月 │徒刑捌月。 │ │ │ │19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各為11634元支票,先盜用永 │ │ │ │ │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 │ │ │ │開支票持向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 │ │ │ │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142頁、他卷㈠第144、293、427│ │ │ │ │頁) │ │ ├─┼─────┼──────────────┼──────────┤ │41│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九編號6)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4月 │徒刑捌月。 │ │ │②錦興五金│3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號(即附│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表八編號18│額各為14134元、12173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2) │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上一罪) │ │ │ │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 │ │ │ │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 │ │ │ │號②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一併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三│ │ │ │ │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他│ │ │ │ │卷㈠第252頁、原審卷㈡第181頁│ │ │ │ │、他卷㈠第135、144頁、他卷㈡│ │ │ │ │第46頁、他卷㈥第28頁)(備註│ │ │ │ │:前揭編號①,起訴書誤載為「│ │ │ │ │慶興」) │ │ ├─┼─────┼──────────────┼──────────┤ │42│慶展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九│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7)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6月1│徒刑捌月。 │ │ │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7008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他卷㈠第253頁、 │ │ │ │ │他卷㈠第148頁、他卷㈥第34頁 │ │ │ │ │)(備註:前揭客戶名稱,起訴│ │ │ │ │書誤載為「慶興」) │ │ ├─┼─────┼──────────────┼──────────┤ │43│銢錩機械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九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6月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39) │24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7875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7│ │ │ │ │3頁、他卷㈠第153頁、他卷㈡第│ │ │ │ │63頁) │ │ ├─┼─────┼──────────────┼──────────┤ │44│①錦興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行號(即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表九編號18│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6月 │徒刑拾月。 │ │ │) │3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展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額各為7704元、7382元、4690元│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九編號31)│、11760元、2200元、11364元、│上一罪) │ │ │③慶榮五金│15030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 │ │ │ │行(即附表│至③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 │ │ │九編號32)│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④豪記電器│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④至⑦所│ │ │ │材料有限公│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 │ │ │司(即附表│向當機立斷三信商銀、簡嘉汝之│ │ │ │九編號29)│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 │ │ │⑤福記商行│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 │ │ │(即附表九│他卷㈠第293、253、244頁、原 │ │ │ │編號30) │審卷㈡第196頁正面、他卷㈠第1│ │ │ │⑥億興冷氣│48、152-153、428頁、他卷㈥第│ │ │ │板金行(即│40頁)(備註:前揭編號②,起│ │ │ │附表九編號│訴書誤載為「慶興」;前揭編號│ │ │ │33) │②支票之侵占日期,原審判決誤│ │ │ │⑦大進油壓│載為98年7月2日〈起訴書日期無│ │ │ │五金行(即│誤〉) │ │ │ │附表九編號│ │ │ │ │40) │ │ │ ├─┼─────┼──────────────┼──────────┤ │45│佳隆汽車股│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份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7│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編號38)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算壹日。 │ │ │ │630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 │ │ │ │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 │ │ │ │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 │ │ │ │向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 │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05頁、 │ │ │ │ │他卷㈠第152、428頁) │ │ ├─┼─────┼──────────────┼──────────┤ │46│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九編號50)│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 │徒刑拾月。 │ │ │②錦興五金│3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號(即附│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表九編號34│額各為5849元、16292元、2400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元、5000元、19145元、31260元│上一罪) │ │ │③福記商行│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 │ │ │(即附表九│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 │ │ │編號49) │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 │ │ │④慶榮五金│前揭編號②至⑥所示侵占入己之│ │ │ │行(即附表│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花│ │ │ │九編號51)│旗銀行、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戶│ │ │ │⑤寶源電器│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有限公司(│支票影本等資料見他卷㈠第254 │ │ │ │即附表九編│、294、244頁、原審卷㈡第144 │ │ │ │號53) │頁、第196頁反面、第210頁、他│ │ │ │⑥大進油壓│卷㈠第152、156-157、428頁、 │ │ │ │五金行(即│他卷㈥第46頁)(備註:前揭編│ │ │ │附表九編號│號①之支票,原審判決誤以為未│ │ │ │59) │經被告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 │ │ │ │書,即直接向銀行提示交換行使│ │ │ │ │;前揭編號①之客戶名稱,起訴│ │ │ │ │書誤載為「慶興」) │ │ ├─┼─────┼──────────────┼──────────┤ │47│①景商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 │徒刑捌月。 │ │ │號47) │1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宏宜化工│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股份有限公│額各為5513元、9200元、6050元│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司(即附表│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支│上一罪) │ │ │九編號81)│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 │ │ │③鉑昌自動│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 │ │ │化空壓有限│連同前揭編號③所示侵占入己之│ │ │ │公司(即附│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中│ │ │ │表九編號57│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8頁、 │ │ │ │ │原審卷㈡第232頁、原審卷㈢第 │ │ │ │ │61頁、他卷㈠第285頁、他卷㈠ │ │ │ │ │第156-157、163頁、他卷㈡第63│ │ │ │ │頁、他卷㈥第46頁) │ │ ├─┼─────┼──────────────┼──────────┤ │48│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九編號71)│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2│徒刑捌月。 │ │ │②志祥五金│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即附表│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九編號77)│各為18296元、5103元、5460元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③佳隆汽車│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上一罪) │ │ │股份有限公│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 │ │ │司(即附表│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 │ │ │九編號93)│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示,並│ │ │ │ │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 │ │ │ │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8頁、他卷│ │ │ │ │㈠第25頁、原審卷㈡第284、206│ │ │ │ │頁、他卷㈠第161-162、166頁、│ │ │ │ │他卷㈡第64頁)(備註:前揭編│ │ │ │ │號①,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49│①久富鑫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4│徒刑捌月。 │ │ │編號64)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華機械│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五金企業社│各為6276元、6219元支票,先盜│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九│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上一罪) │ │ │編號75) │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 │ │ │ │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 │ │ │ │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㈢第27頁、原審卷㈡第238 │ │ │ │ │頁、他卷㈠第159、161頁、他卷│ │ │ │ │㈡第64頁) │ │ ├─┼─────┼──────────────┼──────────┤ │50│鳴勝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九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8│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65)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算壹日。 │ │ │ │各為903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04 │ │ │ │ │頁、他卷㈠第271、160頁、他卷│ │ │ │ │㈥第53頁) │ │ ├─┼─────┼──────────────┼──────────┤ │51│隆記五金號│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9│徒刑捌月。 │ │ │九編號101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各為10245元支票,先盜用永恩 │ │ │ │ │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 │ │ │ │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 │ │ │ │第239頁、他卷㈠第169頁、他卷│ │ │ │ │㈡第64頁) │ │ ├─┼─────┼──────────────┼──────────┤ │52│①美功工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 │徒刑拾月。 │ │ │號68) │1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宏宜化工│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股份有限公│額各為70608元、1900元、3600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司(即附表│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上一罪) │ │ │九編號99)│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 │ │ │③卜億科技│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 │ │ │有限公司(│時連同前揭編號③所示侵占入己│ │ │ │即附表九編│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 │ │ │號63) │花旗銀行、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 │ │ │ │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 │ │ │ │96頁、原審卷㈡第231、219頁、│ │ │ │ │他卷㈠第159-160、167、428頁 │ │ │ │ │、他卷㈥第53頁) │ │ ├─┼─────┼──────────────┼──────────┤ │53│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九│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96)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 │徒刑捌月。 │ │ │ │2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930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12 │ │ │ │ │頁、他卷㈠第166頁、他卷㈥第 │ │ │ │ │53頁) │ │ ├─┼─────┼──────────────┼──────────┤ │54│永泰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九│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95)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28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756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21頁 │ │ │ │ │正面、他卷㈠第166 頁、他卷㈥│ │ │ │ │第59頁) │ │ ├─┼─────┼──────────────┼──────────┤ │55│①裕銘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 │徒刑拾月。 │ │ │號82) │3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展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額各為21290元、7203元、6150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九編號89)│元、9850元、3660元、6505元支│上一罪) │ │ │③慶榮五金│票,先在前揭編號①至③之支票│ │ │ │行(即附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 │ │ │九編號90)│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 │ │ │④錦興五金│同前揭編號④至⑥所示侵占入己│ │ │ │行號(即附│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 │ │ │表九編號73│花旗銀行、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 │ │ │) │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⑤福記商行│(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 │ │ │(即附表九│76頁、他卷㈠第275頁、原審卷 │ │ │ │編號88) │㈣第88頁、他卷㈠第256頁、原 │ │ │ │⑥大進油壓│審卷㈡第211頁、他卷㈠第245頁│ │ │ │五金行(即│、原審卷㈡第146頁、他卷㈠第2│ │ │ │附表九編號│95頁、原審卷㈡第197頁反面、 │ │ │ │94) │原審卷㈢第177頁、他卷㈠第161│ │ │ │ │、164-166、428頁、他卷㈥第59│ │ │ │ │頁)(備註:前揭編號②,起訴│ │ │ │ │書誤載為「慶興」) │ │ ├─┼─────┼──────────────┼──────────┤ │56│①通勁有限│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公司(即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表九編號85│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徒刑捌月。 │ │ │) │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隆記五金│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號股份有限│額各為10300元、8991元、12133│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公司(即附│元、8810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上一罪) │ │ │表九編號11│①至③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 │ │ │7)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③大鈿彩藝│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④所示│ │ │ │股份有限公│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 │ │ │司(即附表│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 │ │ │九編號122 │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 │ │ │) │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27頁、原 │ │ │ │④豪記電器│審卷㈡第243頁、原審卷㈢第39-│ │ │ │材料有限公│40、130頁、他卷㈠第164-165、│ │ │ │司(即附表│173頁、他卷㈥第59頁) │ │ │ │九編號87)│ │ │ ├─┼─────┼──────────────┼──────────┤ │57│鳴勝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九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83) │7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998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他卷㈠第272頁、 │ │ │ │ │他卷㈠第164頁、他卷㈥第59頁 │ │ │ │ │) │ │ ├─┼─────┼──────────────┼──────────┤ │58│美功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九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徒刑捌月。 │ │ │84) │1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439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97頁│ │ │ │ │、他卷㈠第164頁、他卷㈥第59 │ │ │ │ │頁) │ │ ├─┼─────┼──────────────┼──────────┤ │59│頂番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九│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26)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3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884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8│ │ │ │ │5頁、他卷㈠第174頁、他卷㈡第│ │ │ │ │64頁) │ │ ├─┼─────┼──────────────┼──────────┤ │60│信興空油壓│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製造廠(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九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113) │14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各為6375元支票,先盜用永恩│ │ │ │ │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 │ │ │ │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77│ │ │ │ │頁、他卷㈠第172頁、他卷㈥第 │ │ │ │ │59頁) │ │ ├─┼─────┼──────────────┼──────────┤ │61│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九│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40)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徒刑捌月。 │ │ │ │2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各為15430元支票,先盜用永 │ │ │ │ │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 │ │ │ │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 │ │ │ │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 │ │ │ │113頁、他卷㈠第179頁、他卷㈥│ │ │ │ │第59頁) │ │ ├─┼─────┼──────────────┼──────────┤ │62│銢錩機械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九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107) │26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7875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㈣第45頁、│ │ │ │ │他卷㈠第170頁、他卷㈥第65頁 │ │ │ │ │) │ │ ├─┼─────┼──────────────┼──────────┤ │63│①裕銘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徒刑捌月。 │ │ │號100) │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榮五金│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額各為8190元、13150元、8736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九編號103 │元、7590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上一罪) │ │ │) │①、②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 │ │ │③錦興五金│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行號(即附│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③、④│ │ │ │表九編號91│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 │ │ │) │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當機立│ │ │ │④大進油壓│斷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 │ │ │五金行(即│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 │ │ │附表九編號│見原審卷㈢第78頁、他卷㈠第27│ │ │ │108) │6頁、原審卷㈡第211頁、他卷㈠│ │ │ │ │第246頁、原審卷㈡第147頁、他│ │ │ │ │卷㈠第295頁、原審卷㈣第84頁 │ │ │ │ │、他卷㈠第165、168-170、428 │ │ │ │ │頁、他卷㈥第65頁) │ │ ├─┼─────┼──────────────┼──────────┤ │64│①鉑昌自動│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化空壓有限│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徒刑捌月。 │ │ │表九編號10│4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6)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東和五金│額各為4745元、5040元、35099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行(即附表│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上一罪) │ │ │九編號109 │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 │ │ │) │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 │ │ │③卜億科技│時連同前揭編號③所示侵占入己│ │ │ │有限公司(│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 │ │ │即附表九編│中國信託銀行、當機立斷三信商│ │ │ │號128) │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 │ │ │ │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 │ │ │ │㈢第62頁、他卷㈠第286頁、原 │ │ │ │ │審卷㈢第70頁、原審卷㈡第220 │ │ │ │ │頁、他卷㈠第170、176、428頁 │ │ │ │ │、他卷㈡第64頁)(備註:前揭│ │ │ │ │編號③支票之侵占日期,起訴書│ │ │ │ │誤載為98年10月31日、原審判決│ │ │ │ │誤載為99年11月14日) │ │ ├─┼─────┼──────────────┼──────────┤ │65│合晉機械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編號104) │5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9949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72頁 │ │ │ │ │、他卷㈠第169頁、他卷㈥第65 │ │ │ │ │頁) │ │ ├─┼─────┼──────────────┼──────────┤ │66│綺發機械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廠股份有限│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徒刑拾月。 │ │ │表九編號13│27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1)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71631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32 │ │ │ │ │頁、他卷㈠第177頁、他卷㈥第 │ │ │ │ │71頁) │ │ ├─┼─────┼──────────────┼──────────┤ │67│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九編號119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徒刑拾月。 │ │ │) │3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榮五金│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額各為23459元、11630元、1019│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九編號120 │6元、53937元支票,先在前揭編│上一罪) │ │ │) │號①至③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 │ │ │③佳隆汽車│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股份有限公│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④所│ │ │ │司(即附表│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 │ │ │九編號124 │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④大進油壓│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㈣第88頁、他│ │ │ │五金行(即│卷㈠第257頁、原審卷㈡第212頁│ │ │ │附表九編號│、他卷㈠第246頁、原審卷㈡第 │ │ │ │125) │206-1頁、原審卷㈢第178頁、他│ │ │ │ │卷㈠第173-174頁、他卷㈥第71 │ │ │ │ │頁)(備註:前揭編號①,起訴│ │ │ │ │書誤載為「慶興」) │ │ ├─┼─────┼──────────────┼──────────┤ │68│①鳴勝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徒刑捌月。 │ │ │號114) │7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盛行(│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九編│額各為11130元、12100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號115) │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㈢第106頁、他卷㈠第273頁│ │ │ │ │、原審卷㈡第191頁、他卷㈠第1│ │ │ │ │72頁、他卷㈥第71頁) │ │ ├─┼─────┼──────────────┼──────────┤ │69│美功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九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徒刑捌月。 │ │ │116) │1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37209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98頁│ │ │ │ │、他卷㈠第172頁、他卷㈥第72 │ │ │ │ │頁) │ │ ├─┼─────┼──────────────┼──────────┤ │70│億興冷氣板│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金行(即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表九編號13│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6) │18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各為5016元支票,先盜用永恩│ │ │ │ │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 │ │ │ │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 │ │ │ │第64頁、他卷㈠第178頁、他卷 │ │ │ │ │㈡第64頁) │ │ ├─┼─────┼──────────────┼──────────┤ │71│慶榮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九│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35)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3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4068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1│ │ │ │ │2頁、他卷㈠第247頁、他卷㈠第│ │ │ │ │178頁、他卷㈡第64頁) │ │ ├─┼─────┼──────────────┼──────────┤ │72│①欣鵬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月4│徒刑捌月。 │ │ │號132)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展企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各為14490元、20828元支票,先│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九編號134 │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 │ │ │ │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㈢第135-136頁、原審卷㈣第 │ │ │ │ │88頁反面、他卷㈠第257頁、他 │ │ │ │ │卷㈠第177-178頁、他卷㈥第78 │ │ │ │ │頁)(備註:前揭編號②,起訴│ │ │ │ │書誤載為「慶興」) │ │ ├─┼─────┼──────────────┼──────────┤ │73│①合晉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工業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月5│徒刑捌月。 │ │ │九編號137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潤泰空油│各為17908元、7455元支票,先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壓有限公司│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即附表九│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 │ │ │編號141) │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㈡第273頁、原審卷㈢第33頁 │ │ │ │ │、他卷㈠第178-179頁、他卷㈥ │ │ │ │ │第78頁)(備註:前揭編號②,│ │ │ │ │起訴書誤載為「盛泰」) │ │ ├─┼─────┼──────────────┼──────────┤ │74│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月7│徒刑捌月。 │ │ │號151)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隆記五金│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號股份有限│各為7178元、11200元支票,先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公司(即附│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表九編號16│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 │ │ │0) │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當機立斷三信│ │ │ │ │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於99年1月7日將前揭客戶│ │ │ │ │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7178│ │ │ │ │元支票,於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 │ │ │ │造背書後,同時持向銀行提示,│ │ │ │ │並將款項據為己有(支票影本等│ │ │ │ │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21、234頁、│ │ │ │ │原審卷㈣第27頁、他卷㈠第185 │ │ │ │ │、187、428頁) │ │ ├─┼─────┼──────────────┼──────────┤ │75│①正一空油│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壓機械有限│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月8│徒刑拾月。 │ │ │表九編號13│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9)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岩暉行(│各為50925元、9950元支票,先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九編│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號168)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 │ │ │ │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㈢第138、21頁、他卷㈠第179│ │ │ │ │、188頁、他卷㈥第78頁) │ │ ├─┼─────┼──────────────┼──────────┤ │76│久富鑫工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月 │徒刑捌月。 │ │ │號129) │2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6463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40 │ │ │ │ │頁、他卷㈠第176頁、他卷㈥第 │ │ │ │ │79頁) │ │ ├─┼─────┼──────────────┼──────────┤ │77│①崢亮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2月1│徒刑捌月。 │ │ │號127)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發竹有限│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公司(即附│各為18990元、10440元、13230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表九編號 │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上一罪) │ │ │142 ) │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 │ │ │③慶榮五金│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 │ │ │行(即附表│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 │ │ │九編號146 │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 │ │ │) │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48、150頁、│ │ │ │ │他卷㈠第265頁、原審卷㈡第213│ │ │ │ │頁、他卷㈠第247頁、他卷㈠第1│ │ │ │ │76、179、183頁、他卷㈥第85頁│ │ │ │ │) │ │ ├─┼─────┼──────────────┼──────────┤ │78│①新時油壓│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行(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九編號150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1│徒刑拾月。 │ │ │)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豪記電器│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材料有限公│各為15231元、10206元、10256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司(即附表│元、23520元、17159元支票,先│上一罪) │ │ │九編號161 │在前揭編號①至④之支票背面,│ │ │ │) │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 │ │ │③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 │ │ │社(即附表│編號⑤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九編號162 │,一併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 │ │ │) │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並│ │ │ │④慶榮五金│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 │ │ │行(即附表│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55頁、原 │ │ │ │九編號163 │審卷㈢第67頁、原審卷㈣第88頁│ │ │ │) │反面、他卷㈠第258頁、原審卷 │ │ │ │⑤寶源電器│㈡第213頁、他卷㈠第248頁、原│ │ │ │有限公司(│審卷㈡第251頁、他卷㈠第185、│ │ │ │即附表九編│187、428頁、他卷㈥第91頁)(│ │ │ │號165) │備註:前揭編號③,起訴書誤載│ │ │ │ │為「慶興」) │ │ ├─┼─────┼──────────────┼──────────┤ │79│①裕銘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3│徒刑捌月。 │ │ │號153)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通勁有限│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公司(即附│各為9680元、6820元、20415元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表九編號15│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上一罪) │ │ │7) │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 │ │ │③隆記五金│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 │ │ │號股份有限│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示,並│ │ │ │公司(即附│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 │ │ │表十編號10│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75頁、他卷│ │ │ │) │㈠第277頁、原審卷㈢第73頁、 │ │ │ │ │原審卷㈡第240頁、他卷㈠第185│ │ │ │ │-186、203頁、他卷㈡第65頁) │ │ │ │ │(備註:前揭編號②支票之侵占│ │ │ │ │日期,起訴書誤載為99年2月28 │ │ │ │ │日、原審判決誤載為99年2月3日│ │ │ │ │) │ │ ├─┼─────┼──────────────┼──────────┤ │80│①久聚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九編號154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4│徒刑捌月。 │ │ │)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景商企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各為5219元、6794元支票,先盜│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九編│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上一罪) │ │ │號159) │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 │ │ │ │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 │ │ │ │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㈢第86頁、原審卷㈢第9頁 │ │ │ │ │、他卷㈠第186頁、他卷㈡第65 │ │ │ │ │頁) │ │ ├─┼─────┼──────────────┼──────────┤ │81│①合晉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工業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5│徒刑捌月。 │ │ │九編號166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錦興五金│各為15918元、7084元、21195元│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行號(即附│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上一罪) │ │ │表九編號14│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 │ │ │7) │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 │ │ │③金盛行(│前揭編號②、③所示侵占入己之│ │ │ │即附表九編│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花│ │ │ │號155) │旗銀行、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7│ │ │ │ │4頁、原審卷㈡第149頁、他卷㈠│ │ │ │ │第296頁、原審卷㈡第183頁、他│ │ │ │ │卷㈠第183、186-187、428頁、 │ │ │ │ │他卷㈡第91頁) │ │ ├─┼─────┼──────────────┼──────────┤ │82│①美功工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 │徒刑捌月。 │ │ │號156) │1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台揚五金│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14119元、10890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十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號17)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㈢第99頁、原審卷㈡第287 │ │ │ │ │頁、他卷㈠第186、204頁、他卷│ │ │ │ │㈥第91頁) │ │ ├─┼─────┼──────────────┼──────────┤ │83│①久富鑫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 │徒刑拾月。 │ │ │編號152) │2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正豐電料│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額各為32295元、24035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十編號30)│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㈢第141頁、原審卷㈢第114│ │ │ │ │頁、他卷㈠第185、207頁、他卷│ │ │ │ │㈥第92頁) │ │ ├─┼─────┼──────────────┼──────────┤ │84│新時油壓行│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十│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29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6137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57頁 │ │ │ │ │、他卷㈠第201頁、他卷㈥第97 │ │ │ │ │頁) │ │ ├─┼─────┼──────────────┼──────────┤ │85│①裕銘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 │徒刑拾月。 │ │ │號173) │3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展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額各為16380元、16606元、1408│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九編號177 │1元、4590元支票,先在前揭編 │上一罪) │ │ │) │號①、②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 │ │ │③錦興五金│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行號(即附│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③、│ │ │ │表九編號16│④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 │ │ │4) │併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當機│ │ │ │④大進油壓│立斷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 │ │ │五金行(即│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 │ │ │附表九編號│料見原審卷㈢第79頁、他卷㈠第│ │ │ │181) │278頁、原審卷㈣第89頁、他卷 │ │ │ │ │㈠第258頁、原審卷㈡第150頁、│ │ │ │ │他卷㈠第297頁、原審卷㈡第253│ │ │ │ │頁、他卷㈠第191-192、187、42│ │ │ │ │8-429頁、他卷㈥第97頁)(備 │ │ │ │ │註:前揭編號②,起訴書誤載為│ │ │ │ │「慶興」) │ │ ├─┼─────┼──────────────┼──────────┤ │86│①隆記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股份有限│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2│徒刑捌月。 │ │ │表十編號23│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大鈿彩藝│各為6997元、11613元支票,先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股份有限公│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司(即附表│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 │ │ │十編號27)│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㈡第244頁、原審卷㈢第41-42│ │ │ │ │頁、他卷㈠第206-207頁、他卷 │ │ │ │ │㈥第97頁) │ │ ├─┼─────┼──────────────┼──────────┤ │87│①育盛空壓│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機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6│徒刑捌月。 │ │ │編號171)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潤泰空油│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壓有限公司│各為20836元、7455元、17550元│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九│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支│上一罪) │ │ │編號182) │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 │ │ │③金盛行(│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 │ │ │即附表九編│連同前揭編號③所示侵占入己之│ │ │ │號175) │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當機立│ │ │ │ │斷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 │ │ │ │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 │ │ │ │見原審卷㈢第12頁、原審卷㈢第│ │ │ │ │89頁、原審卷㈡第184頁、他卷 │ │ │ │ │㈠第190、192、194、429頁、他│ │ │ │ │卷㈡第65頁、他卷㈥第97頁) │ │ ├─┼─────┼──────────────┼──────────┤ │88│品盛企業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九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7│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183)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算壹日。 │ │ │ │5775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 │ │ │ │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 │ │ │ │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 │ │ │ │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92頁│ │ │ │ │、他卷㈠第194頁、他卷㈡第65 │ │ │ │ │頁) │ │ ├─┼─────┼──────────────┼──────────┤ │89│台揚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十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 │徒刑捌月。 │ │ │29) │1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各為14050元支票,先盜用永 │ │ │ │ │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 │ │ │ │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 │ │ │ │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288頁、他卷㈠第207頁、他卷㈥│ │ │ │ │第97頁) │ │ ├─┼─────┼──────────────┼──────────┤ │90│①久富鑫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九│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 │徒刑捌月。 │ │ │編號170) │2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正豐電料│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額各為38873元、8505元支票,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十編號50)│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於99年4月20日將前揭 │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8873元支票,於盜用永恩公司 │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同時持向銀行│ │ │ │ │提示,並將款項據為己有(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42頁 │ │ │ │ │、原審卷㈢第115頁、他卷㈠第1│ │ │ │ │90、212頁、他卷㈥第98頁) │ │ ├─┼─────┼──────────────┼──────────┤ │91│①裕銘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 │徒刑拾月。 │ │ │號5) │3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通勁有限│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公司(即附│額各為9160元、13650元、8080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表十編號8 │元、14805元、11025元、19133 │上一罪) │ │ │) │、4100元、10775元支票,先在 │ │ │ │③慶展企業│前揭編號①至⑤之支票背面,盜│ │ │ │社(即附表│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 │ │ │十編號13)│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 │ │ │④慶榮五金│號⑥至⑧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行(即附表│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 │ │ │十編號14)│、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戶提示,│ │ │ │⑤順安電料│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有限公司(│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80頁、他│ │ │ │即附表十編│卷㈠第279頁、原審卷㈢第126頁│ │ │ │號151) │、原審卷㈣第89頁正反面、他卷│ │ │ │⑥錦興五金│㈠第259頁、原審卷㈡第214頁、│ │ │ │行號(即附│他卷㈠第249頁、原審卷㈢第160│ │ │ │表九編號17│頁、原審卷㈡第151頁、他卷㈠ │ │ │ │8) │第297頁、原審卷㈡第198頁正面│ │ │ │⑦福記商行│原審卷㈣第80頁、他卷㈠第192 │ │ │ │(即附表十│、202-204、242、429頁、他卷 │ │ │ │編號12) │㈥第103頁)(備註:前揭編號 │ │ │ │⑧大進油壓│③,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十編號│ │ │ │ │16) │ │ │ ├─┼─────┼──────────────┼──────────┤ │92│育盛空壓機│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5│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號4)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算壹日。 │ │ │ │9056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 │ │ │ │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 │ │ │ │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 │ │ │ │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 │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95頁、 │ │ │ │ │他卷㈠第201頁、他卷㈥第104頁│ │ │ │ │) │ │ ├─┼─────┼──────────────┼──────────┤ │93│大鈿彩藝股│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份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十│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6│徒刑捌月。 │ │ │編號45)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各為10353元支票,先盜用永恩 │ │ │ │ │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 │ │ │ │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43│ │ │ │ │-44頁、他卷㈠第212頁、他卷㈥│ │ │ │ │第104頁) │ │ ├─┼─────┼──────────────┼──────────┤ │94│①鳴勝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7│徒刑捌月。 │ │ │號6)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美功工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各為13380元、5536元、6111元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十編│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支│上一罪) │ │ │號7) │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 │ │ │③豪記電器│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 │ │ │材料有限公│連同前揭編號③所示侵占入己之│ │ │ │司(即附表│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花│ │ │ │十編號11)│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示,並│ │ │ │ │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 │ │ │ │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07頁、他 │ │ │ │ │卷㈠第274頁、原審卷㈢第94頁 │ │ │ │ │、他卷㈠第202-203頁、他卷㈡ │ │ │ │ │第65頁、他卷㈥第104頁) │ │ ├─┼─────┼──────────────┼──────────┤ │95│台揚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十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 │徒刑捌月。 │ │ │49) │1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21460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89頁 │ │ │ │ │、他卷㈠第212頁、他卷㈥第104│ │ │ │ │頁) │ │ ├─┼─────┼──────────────┼──────────┤ │96│德新精機廠│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 │徒刑拾月。 │ │ │十編號18)│17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6090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62 │ │ │ │ │頁、他卷㈠第204頁、他卷㈥第1│ │ │ │ │04頁)(備註:前揭客戶名稱,│ │ │ │ │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為「億新│ │ │ │ │」) │ │ ├─┼─────┼──────────────┼──────────┤ │97│頂番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十│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51)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18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算壹日。 │ │ │ │額各為756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 │ │ │ │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 │ │ │ │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 │ │ │ │第286頁、他卷㈠第212頁、他卷│ │ │ │ │㈡第65頁) │ │ ├─┼─────┼──────────────┼──────────┤ │98│久富鑫工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 │徒刑拾月。 │ │ │號3) │2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88106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㈣第66頁│ │ │ │ │、他卷㈠第201頁、他卷㈥第104│ │ │ │ │頁) │ │ ├─┼─────┼──────────────┼──────────┤ │99│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十│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68)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 │徒刑捌月。 │ │ │ │24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0827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16 │ │ │ │ │頁、他卷㈠第217頁、他卷㈥第1│ │ │ │ │10頁) │ │ ├─┼─────┼──────────────┼──────────┤ │1 │①裕銘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 │徒刑拾月。 │ │ │號21) │3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榮五金│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額各為40660元、13524元、6615│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十編號25)│元、14691元、3280元、12255元│上一罪) │ │ │③順安電料│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至③之支│ │ │ │有限公司(│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 │ │ │即附表十編│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 │ │ │號152) │連同前揭編號④至⑥所示侵占入│ │ │ │④錦興五金│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 │ │ │行號(即附│之花旗銀行、當機立斷三信商銀│ │ │ │表十編號15│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 │ │ │⑤福記商行│第81頁、他卷㈠第28頁、原審卷│ │ │ │(即附表十│㈡第214頁、他卷㈠第250頁、原│ │ │ │編號24) │審卷㈢第159頁、原審卷㈡第152│ │ │ │⑥大進油壓│頁、第198頁反面、第254頁、他│ │ │ │五金行(即│卷㈠第203、206-207、243、429│ │ │ │附表十編號│頁、他卷㈥第110頁) │ │ │ │28) │ │ │ ├─┼─────┼──────────────┼──────────┤ │1 │大鈿彩藝股│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份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即附表十│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4│徒刑捌月。 │ │ │編號66)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990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 │ │ │ │ │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 │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 │ │ │ │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45-46 │ │ │ │ │頁、他卷㈠第217頁、他卷㈥第 │ │ │ │ │111頁) │ │ ├─┼─────┼──────────────┼──────────┤ │1 │台新鐵工廠│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8│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十編號46)│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算壹日。 │ │ │ │各為7499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 │ │ │ │102頁、他卷㈠第212頁、他卷㈡│ │ │ │ │第65頁) │ │ ├─┼─────┼──────────────┼──────────┤ │1 │台揚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附表十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 │徒刑捌月。 │ │ │67) │1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各為39300元支票,先盜用永 │ │ │ │ │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 │ │ │ │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 │ │ │ │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290頁、他卷㈠第217頁、他卷㈥│ │ │ │ │第111頁) │ │ ├─┼─────┼──────────────┼──────────┤ │1 │①久富鑫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即附表十│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 │徒刑捌月。 │ │ │編號20) │2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正豐電料│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額各為13330元、18944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十編號88)│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㈢第143頁、第117頁、他卷│ │ │ │ │㈠第205頁、他卷㈥第111頁) │ │ ├─┼─────┼──────────────┼──────────┤ │1 │①通勁有限│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公司(即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表十編號38│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 │徒刑壹年貳月。 │ │ │) │3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展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額各為20470元、35385元、1151│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十編號41)│9元、24528元、29013元、7240 │上一罪) │ │ │③慶榮五金│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至④之│ │ │ │行(即附表│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 │ │ │十編號42)│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 │ │ │④大鈿彩藝│時連同前揭編號⑤、⑥所示侵占│ │ │ │股份有限公│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 │ │ │司(即附表│汝之花旗銀行、當機立斷三信商│ │ │ │十編號83)│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 │ │ │⑤錦興五金│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 │ │ │行號(即附│㈢第125頁、原審卷㈣第89頁反 │ │ │ │表十編號26│面、他卷㈠第259頁、原審卷㈡ │ │ │ │) │第215頁、他卷㈠第248頁、原審│ │ │ │⑥大進油壓│卷㈢第47-48頁、原審卷㈡第153│ │ │ │五金行(即│頁、他卷㈠第298頁、原審卷㈡ │ │ │ │附表十編號│第255頁、他卷㈠第206、211-21│ │ │ │48) │2、221、429頁、他卷㈥第118頁│ │ │ │ │)(備註:前揭編號①之支票,│ │ │ │ │原審判決誤以為未經被告盜用永│ │ │ │ │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即直接向│ │ │ │ │銀行提示交換行使;前揭編號②│ │ │ │ │,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 │1 │①鴻鑌興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1│徒刑捌月。 │ │ │號34)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卜億科技│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各為5812元、30390元支票,先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十編│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上一罪) │ │ │號70) │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 │ │ │ │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 │ │ │ │②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 │ │ │ │併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花旗│ │ │ │ │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㈣第49-50頁、原審卷㈡第227│ │ │ │ │頁他卷㈠第210、219頁、他卷㈡│ │ │ │ │第65頁、他卷㈥第118頁)(備 │ │ │ │ │註:前揭編號②支票之侵占日期│ │ │ │ │,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為99年│ │ │ │ │6月30日) │ │ ├─┼─────┼──────────────┼──────────┤ │1 │①金華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五金企業社│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即附表十│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5│徒刑捌月。 │ │ │編號47)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擁利五│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金行(即附│各為7088元、8625元、12240元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表十編號90│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支│上一罪) │ │ │) │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 │ │ │③金盛行(│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 │ │ │即附表十編│連同前揭編號③所示侵占入己之│ │ │ │號36) │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中│ │ │ │ │國信託、花旗銀行、當機立斷三│ │ │ │ │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㈡第241頁、他卷㈠第264頁│ │ │ │ │、原審卷㈡第279頁正反面、第1│ │ │ │ │85頁、他卷㈠第211-212、224、│ │ │ │ │429頁、他卷㈡第65頁、他卷㈥ │ │ │ │ │第118頁) │ │ ├─┼─────┼──────────────┼──────────┤ │1 │台揚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附表十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 │徒刑捌月。 │ │ │87) │1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521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91 │ │ │ │ │頁、他卷㈠第222頁、他卷㈥第1│ │ │ │ │18頁) │ │ ├─┼─────┼──────────────┼──────────┤ │1 │①久富鑫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9 │(即附表十│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 │徒刑捌月。 │ │ │編號32) │2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正豐電料│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額各為28046元、15990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十編號110 │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㈢第144頁、原審卷㈢第118│ │ │ │ │頁、他卷㈠第209、226頁、他卷│ │ │ │ │㈥第119頁) │ │ ├─┼─────┼──────────────┼──────────┤ │1 │隆記五金號│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 │徒刑捌月。 │ │ │十編號76)│22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4133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45 │ │ │ │ │頁、他卷㈠第220頁、他卷㈥第1│ │ │ │ │19頁) │ │ ├─┼─────┼──────────────┼──────────┤ │1 │①發竹有限│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公司(即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表十編號52│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8月2│徒刑拾月。 │ │ │)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裕銘機械│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各為22280元、11570元、10164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十編│元(支付4月帳款2315+5月帳款1│上一罪) │ │ │號56) │0159-抵帳2310=10164)、9051 │ │ │ │③駿彤企業│元、14753元支票,先盜用永恩 │ │ │ │社(即附表│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十編號58及│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 │ │ │74) │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 │ │ │④慶展企業│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社(即附表│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5│ │ │ │十編號62)│1頁、他卷㈠第266頁、原審卷㈢│ │ │ │⑤慶榮五金│第82頁、他卷㈠第281頁、原審 │ │ │ │行(即附表│卷㈡第323-234頁原審卷㈣第90 │ │ │ │十編號63)│頁、他卷㈠第260頁、原審卷㈡ │ │ │ │ │第215頁、他卷㈠第249頁、他卷│ │ │ │ │㈠第213-216、220頁、他卷㈥第│ │ │ │ │124頁)(備註:前揭編號③, │ │ │ │ │起訴書誤載為「施木宏」,又編│ │ │ │ │號③係1紙支票支付2筆帳款,原│ │ │ │ │審判決誤分列為「收取支票且經│ │ │ │ │被告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 │ │ │ │後向銀行提示交換行使」〈附表│ │ │ │ │十編號58〉及「收取支票但未背│ │ │ │ │書」〈附表十編號74〉等2部分 │ │ │ │ │;前揭編號④,起訴書誤載為「│ │ │ │ │慶興」;前揭編號⑤之支票,原│ │ │ │ │審判決誤以為未經被告盜用永恩│ │ │ │ │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即直接向銀│ │ │ │ │行提示交換行使) │ │ ├─┼─────┼──────────────┼──────────┤ │1 │①久聚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十編號57)│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8月4│徒刑捌月。 │ │ │②育盛空壓│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機有限公司│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十│各為6237元、4200元支票,先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編號55) │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永│上一罪) │ │ │ │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②│ │ │ │ │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 │ │ │ │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87│ │ │ │ │頁、他卷㈠第214-215頁、他卷 │ │ │ │ │㈡第65頁) │ │ ├─┼─────┼──────────────┼──────────┤ │1 │①巨榮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五金行(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附表十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8月5│徒刑捌月。 │ │ │33)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合晉機械│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工業有限公│各為20200元、11939元支票,先│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司(即附表│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十編號65)│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 │ │ │ │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㈢第59頁、原審卷㈡第275頁 │ │ │ │ │、他卷㈠第209、216頁、他卷㈥│ │ │ │ │第125頁) │ │ ├─┼─────┼──────────────┼──────────┤ │1 │①美功工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8月9│徒刑捌月。 │ │ │號59)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卜億科技│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各為7329元、27403元支票,先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十編│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上一罪) │ │ │號94) │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 │ │ │ │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 │ │ │ │②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 │ │ │ │併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託、花旗│ │ │ │ │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㈢第95頁、原審卷㈡第228頁 │ │ │ │ │、他卷㈠第215、223頁、他卷㈡│ │ │ │ │第65頁、他卷㈥第125頁) │ │ ├─┼─────┼──────────────┼──────────┤ │1 │①久富鑫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即附表十│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8月 │徒刑拾月。 │ │ │編號54) │2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正豐電料│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額各為67360元、10786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十編號132 │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㈢第145、119頁、他卷㈠第│ │ │ │ │214、231頁、他卷㈥第125頁) │ │ ├─┼─────┼──────────────┼──────────┤ │1 │①發竹有限│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公司(即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表十編號69│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8月 │徒刑拾月。 │ │ │) │3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福記商行│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十│額各為10880元、12190元、3243│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編號61) │1元、3130元支票,先在前揭編 │上一罪) │ │ │③錦興五金│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 │ │ │行號(即附│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 │ │ │表十編號64│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②至④所│ │ │ │) │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持│ │ │ │④大進油壓│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當機立斷│ │ │ │五金行(即│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 │ │ │附表十編號│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 │ │ │86) │原審卷㈢第152頁、他卷㈠第267│ │ │ │ │頁、原審卷㈡第199頁正面、第1│ │ │ │ │55頁、他卷㈠第299頁、原審卷 │ │ │ │ │㈣第81頁、他卷㈠第216、218、│ │ │ │ │222、429頁、他卷㈥第130頁) │ │ ├─┼─────┼──────────────┼──────────┤ │1 │①裕銘機械│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1│徒刑拾月。 │ │ │號72)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展企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各為7840元、9770元、15110元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十編號79)│、5775元、13730元支票,先盜 │上一罪) │ │ │③慶榮五金│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 │ │ │行(即附表│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 │ │ │十編號80)│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 │ │ │④億昌五金│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 │ │ │行(即附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 │ │ │十編號92)│㈢第83頁、他卷㈠第282頁、原 │ │ │ │⑤大鈿彩藝│審卷㈣第90頁正反面、他卷㈠第│ │ │ │股份有限公│260頁、原審卷㈡第216頁、他卷│ │ │ │司(即附表│㈠第250頁、原審卷㈢第24頁、 │ │ │ │十編號127 │原審卷㈢第49-50頁、他卷㈠第2│ │ │ │) │84頁、第219、221-222、230頁 │ │ │ │ │、他卷㈥第131頁)(備註:前 │ │ │ │ │揭編號②,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 │」) │ │ ├─┼─────┼──────────────┼──────────┤ │1 │隆記五金號│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3│徒刑捌月。 │ │ │十編號121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各為19513元支票,先盜用永恩 │ │ │ │ │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 │ │ │ │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 │ │ │ │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4│ │ │ │ │6頁、他卷㈠第230、302頁、他 │ │ │ │ │卷㈥第131頁) │ │ ├─┼─────┼──────────────┼──────────┤ │1 │金華機械五│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金企業社(│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9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4│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號84) │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算壹日。 │ │ │ │3570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 │ │ │ │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 │ │ │ │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 │ │ │ │向不詳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 │ │ │ │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見他卷│ │ │ │ │㈠第263、221頁) │ │ ├─┼─────┼──────────────┼──────────┤ │1 │①久聚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十編號73)│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6│徒刑捌月。 │ │ │②志祥五金│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即附表│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十編號133 │各為6300元、9277元支票,先盜│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上一罪) │ │ │ │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 │ │ │ │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 │ │ │ │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 │ │ │ │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 │ │ │ │㈡第320、292頁、他卷㈠第220 │ │ │ │ │、231頁、他卷㈥第131頁) │ │ ├─┼─────┼──────────────┼──────────┤ │1 │①光春實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7│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十編號7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揭│,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②豪記電器│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算壹日。 │ │ │材料有限公│各為4830元、4200元支票,先盜│(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司(即附表│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十編號78)│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上一罪) │ │ │ │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㈡第307頁、原審卷㈢第68 │ │ │ │ │頁、他卷㈠第219、221頁、他卷│ │ │ │ │㈡第66頁)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附表十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 │徒刑捌月。 │ │ │114) │1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38703元支票,先盜用永恩公 │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 │尊秋再同時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 │票持向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22 │ │ │ │ │頁、他卷㈠第228、429頁) │ │ ├─┼─────┼──────────────┼──────────┤ │1 │①發竹有限│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公司(即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表十編號91│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 │徒刑壹年貳月。 │ │ │) │3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展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額各為26220元、14102元、2247│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十編號102 │0元、14170元、16380元、3430 │上一罪) │ │ │) │元、5750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 │ │ │③慶榮五金│①至④之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 │ │ │行(即附表│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汝、黃│ │ │ │十編號103 │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⑤至⑦│ │ │ │) │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併│ │ │ │④省成機電│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當機立│ │ │ │有限公司(│斷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 │ │ │即附表十編│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 │ │ │號105) │見原審卷㈢第153頁、他卷㈠第2│ │ │ │⑤錦興五金│68頁、原審卷㈣第90頁反面、他│ │ │ │行號(即附│卷㈠第261頁、原審卷㈡第216頁│ │ │ │表十編號81│、他卷㈠第251頁、原審卷㈡第2│ │ │ │) │76頁、他卷㈠第300頁、原審卷 │ │ │ │⑥福記商行│㈡第199頁反面、原審卷㈣第82 │ │ │ │(即附表十│頁、他卷㈠第221-222、225-226│ │ │ │編號101) │、429頁、他卷㈥第136頁)(備│ │ │ │⑦大進油壓│註:前揭編號②,起訴書誤載為│ │ │ │五金行(即│「慶興」;前揭編號④之支票,│ │ │ │附表十編號│原審判決誤以為未經被告盜用永│ │ │ │109) │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即直接向│ │ │ │ │銀行提示交換行使) │ │ ├─┼─────┼──────────────┼──────────┤ │1 │①久聚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十編號96)│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徒刑捌月。 │ │ │②隆記五金│5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號股份有限│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公司(即附│額各為10395元、13050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表十編號13│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8)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㈡第321、247頁、他卷㈠第│ │ │ │ │304、224、234頁、他卷㈥第137│ │ │ │ │頁) │ │ ├─┼─────┼──────────────┼──────────┤ │1 │①潤泰空油│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壓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即附表十│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徒刑拾月。 │ │ │編號111) │6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品盛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7455元、5775元、61936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十編│元支票,先在前揭編號①、②之│上一罪) │ │ │號113) │支票背面,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 │ │ │③卜億科技│造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 │ │ │有限公司(│時連同前揭編號③所示侵占入己│ │ │ │即附表十編│之上開支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 │ │ │號134) │中國信託、花旗銀行帳戶提示,│ │ │ │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 │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90、164 │ │ │ │ │頁、原審卷㈡第223頁、他卷㈠ │ │ │ │ │第227、232、429頁、他卷㈡第 │ │ │ │ │66頁、他卷㈥第137頁) │ │ ├─┼─────┼──────────────┼──────────┤ │1 │①永暘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徒刑捌月。 │ │ │十編號93)│1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美功工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7623元、14669元支票,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十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號99) │,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㈢第166、100頁、他卷㈠第│ │ │ │ │223-224頁、他卷㈥第137頁) │ │ ├─┼─────┼──────────────┼──────────┤ │1 │①久富鑫工│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即附表十│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徒刑壹年陸月。 │ │ │編號95) │2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綺發機械│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工廠股份有│額各為72272元、244780元支票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限公司(即│,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上一罪) │ │ │附表十編號│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 │ │ │135) │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 │ │ │ │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 │ │ │ │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 │ │ │ │原審卷㈢第146、133頁、他卷㈠│ │ │ │ │第270、223、233頁、他卷㈥第1│ │ │ │ │37頁) │ │ ├─┼─────┼──────────────┼──────────┤ │1 │①永泰企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社(即附表│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十編號131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徒刑捌月。 │ │ │) │27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兢皇工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7004元、6432元支票,先│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十編│在前揭編號①之支票背面,盜用│上一罪) │ │ │號122) │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嘉│ │ │ │ │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號│ │ │ │ │②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一│ │ │ │ │併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 │ │ │ │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22 │ │ │ │ │頁、他卷㈠第230-231頁、他卷 │ │ │ │ │㈥第142頁) │ │ ├─┼─────┼──────────────┼──────────┤ │1 │①發竹有限│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公司(即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9 │表十編號11│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月│徒刑拾月。 │ │ │2) │1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裕銘機械│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額各為8440元、16270元、7985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十編│元、5040元、28765元、8736元 │上一罪) │ │ │號116) │、10886元、4300元支票,先在 │ │ │ │③駿彤企業│前揭編號①至⑥之支票背面,盜│ │ │ │社(即附表│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簡│ │ │ │十編號120 │嘉汝、黃尊秋再同時連同前揭編│ │ │ │) │號⑦、⑧所示侵占入己之上開支│ │ │ │④豪記電器│票,一併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 │ │ │材料有限公│、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戶提示,│ │ │ │司(即附表│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十編號123 │本等資料見他卷㈠第269頁、原 │ │ │ │) │審卷㈢第84頁、他卷㈠第258頁 │ │ │ │⑤慶展企業│、原審卷㈢第168、66頁、原審 │ │ │ │社(即附表│卷㈣第91頁、原審卷㈡第208頁 │ │ │ │十編號125 │、他卷㈠第251、300頁、原審卷│ │ │ │) │㈣第83頁、他卷㈠第225、227、│ │ │ │⑥慶榮五金│229-231、429頁、他卷㈥第142-│ │ │ │行(即附表│143頁)(備註:前揭編號③, │ │ │ │十編號126 │起訴書誤載為「施木宏」;前揭│ │ │ │) │編號⑤,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⑦錦興五金│;前揭編號⑦支票之侵占日期,│ │ │ │行號(即附│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為99年 │ │ │ │表十編號10│10月31日) │ │ │ │4) │ │ │ │ │⑧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十編13│ │ │ │ │0) │ │ │ ├─┼─────┼──────────────┼──────────┤ │1 │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有限公司(│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即附表十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月│徒刑拾月。 │ │ │號143) │3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 │(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隆記五金│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號股份有限│額各為36426元、40820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公司(即附│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背書後│上一罪) │ │ │表十編號14│,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將侵占│ │ │ │8) │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㈡第229、248頁、他卷㈠第│ │ │ │ │303、237-238頁、他卷㈥第143 │ │ │ │ │頁)(備註:前揭編號①支票之│ │ │ │ │侵占日期,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 │ │ │ │載為99年11月25日) │ │ ├─┼─────┼──────────────┼──────────┤ │1 │①光春實業│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股份有限公│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月│徒刑捌月。 │ │ │十編號115 │10日,由簡嘉汝將業務上持有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鳴勝五金│額各為3773元、6350元、8032元│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有限公司(│支票,先盜用永恩公司印章偽造│上一罪) │ │ │即附表十編│背書後,簡嘉汝、黃尊秋再同時│ │ │ │號117) │將侵占入己之上開支票持向簡嘉│ │ │ │③金華機械│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示,並│ │ │ │五金企業社│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 │ │ │(即附表十│等資料見他卷㈠第301、255頁、│ │ │ │編號129) │原審卷㈡第242頁、他卷㈠第262│ │ │ │ │頁、他卷㈠第228-229、231頁、│ │ │ │ │他卷㈡第66頁)(備註:前揭編│ │ │ │ │號①支票之侵占日期,起訴書及│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99年10月31日;│ │ │ │ │前揭編號②支票之侵占日期,起│ │ │ │ │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為99年11月│ │ │ │ │17日) │ │ └─┴─────┴──────────────┴──────────┘ 附表八 ┌─┬─────┬──────────────┬──────────┐ │編│客戶名稱 │犯罪行為 │主文 │ │號│(即起訴書│ │ │ │ │附表編號)│ │ │ ├─┼─────┼──────────────┼──────────┤ │1 │信發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38) │3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246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他卷㈢第427頁、他卷㈤第122頁│壹日。 │ │ │ │) │ │ ├─┼─────┼──────────────┼──────────┤ │2 │①金盛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7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號15) │日,將簡嘉汝業務持有前揭客戶│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②品旭企業│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3000│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社(即附表│元、1840元、4800元及5510元支│,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六編號27)│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算壹日。 │ │ │③楊崎機械│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有限公司(│,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卷│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六編│㈢第414、421、424、427頁、他│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號30) │卷㈤第122頁) │上一罪) │ │ │④金擁利五│ │ │ │ │金行(即附│ │ │ │ │表六編號36│ │ │ │ │) │ │ │ ├─┼─────┼──────────────┼──────────┤ │3 │美功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10日,將簡嘉汝業務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16)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42│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5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算壹日。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14頁、他卷㈤第123頁│ │ │ │ │) │ │ ├─┼─────┼──────────────┼──────────┤ │4 │①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22) │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 │ │②慶展企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社(即附表│2760元、13456元、32390元、75│,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六編號23)│52元、11487元支票,同時持向 │算壹日。 │ │ │③慶榮五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即附表│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六編號24)│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20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④錦興五金│他卷㈤第128-129頁) │上一罪) │ │ │行號(即附│ │ │ │ │表六編號25│ │ │ │ │) │ │ │ │ │⑤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六編號│ │ │ │ │26) │ │ │ ├─┼─────┼──────────────┼──────────┤ │5 │隆記五金號│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1│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六編號41)│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21│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44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算壹日。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31頁、他卷㈤第129頁│ │ │ │ │) │ │ ├─┼─────┼──────────────┼──────────┤ │6 │①潤泰空油│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壓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7│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六│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編號28)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7│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②楊崎機械│588元、21715元支票,同時持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有限公司(│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算壹日。 │ │ │即附表六編│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號39) │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21、430│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頁、他卷㈤第129頁)(備註: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前揭編號①,起訴書誤載為「盛│上一罪) │ │ │ │泰」) │ │ ├─┼─────┼──────────────┼──────────┤ │7 │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六編│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號20)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②美功工業│11700元、12786元支票,同時持│,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有限公司(│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算壹日。 │ │ │即附表六編│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號21)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18-41│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9頁、他卷㈤第129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8 │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35) │2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34514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算壹日。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27頁、他卷㈤第129│ │ │ │ │頁) │ │ ├─┼─────┼──────────────┼──────────┤ │9 │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六編號31)│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②錦興五金│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行號(即附│22139元、7815元支票,同時持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表六編號33│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算壹日。 │ │ │) │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26頁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他卷㈤第134頁)(備註:前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揭編號①,起訴書誤載為「慶興│上一罪) │ │ │ │」) │ │ ├─┼─────┼──────────────┼──────────┤ │10│慶榮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32) │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3197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算壹日。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26頁、他卷㈤第134│ │ │ │ │頁) │ │ ├─┼─────┼──────────────┼──────────┤ │11│品旭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9月6│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37)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66│,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7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 │ │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卷㈢第427頁、他卷㈤第135頁)│壹日。 │ ├─┼─────┼──────────────┼──────────┤ │12│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9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1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29)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1989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24頁、他卷㈤第135│ │ │ │ │頁) │ │ ├─┼─────┼──────────────┼──────────┤ │13│①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42) │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②慶展企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社(即附表│3290元、13847元、10440元、13│,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六編號43)│328元支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 │算壹日。 │ │ │③慶榮五金│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即附表│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花用殆盡│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六編號44)│(他卷㈢第432頁、他卷㈤第140│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④錦興五金│頁)(備註:前揭編號②,起訴│上一罪) │ │ │行號(即附│書誤載為「慶興」) │ │ │ │表六編號45│ │ │ │ │) │ │ │ ├─┼─────┼──────────────┼──────────┤ │14│①金盛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號40) │5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②品旭企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社(即附表│11145元、27956元支票,同時持│,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六編號47)│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算壹日。 │ │ │ │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兌現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31頁、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他卷㈤第140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15│品旭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58) │1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14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他卷㈢第438頁、他卷㈤第140頁│壹日。 │ │ │ │) │ │ ├─┼─────┼──────────────┼──────────┤ │16│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六編號56)│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24032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算壹日。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37頁、他卷㈤第145│ │ │ │ │頁) │ │ ├─┼─────┼──────────────┼──────────┤ │17│①奧特自動│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控制行(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52)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②福記商行│20816元、7630元、1670元支票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即附表六│,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算壹日。 │ │ │編號53) │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③慶展企業│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第436頁、他卷㈤第145頁)(備│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六編號54)│註:前揭編號③,起訴書誤載為│上一罪) │ │ │ │「慶興」) │ │ ├─┼─────┼──────────────┼──────────┤ │18│①飛浦實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6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六編號46)│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②永生五金│39270元、928元支票,同時持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行(即附表│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算壹日。 │ │ │六編號50)│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32、435│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頁、他卷㈤第145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19│鳴勝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7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49)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132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算壹日。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35頁、他卷㈤第145│ │ │ │ │頁) │ │ ├─┼─────┼──────────────┼──────────┤ │20│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六編│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號48)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②美功工業│1950元、16935元支票,同時持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有限公司(│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算壹日。 │ │ │即附表六編│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號51)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35-43│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6頁、他卷㈤第145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21│①慶榮五金│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行(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六編號55)│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 │ │②正豐電料│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行(即附表│50130元、37055元支票,同時持│,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六編號66)│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算壹日。 │ │ │ │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37、4│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43頁、他卷㈤第146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22│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六編號62)│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 │ │②錦興五金│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行號(即附│37716元、20180元、10448元、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表六編號64│1530元支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算壹日。 │ │ │) │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③大進油壓│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五金行(即│盡(他卷㈢第442-444頁、他卷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附表六編號│㈤第151頁)(備註:前揭編號 │上一罪) │ │ │65) │①,起訴書誤載為「慶興」、編│ │ │ │④久富鑫工│號④,起訴書誤載為「久富」)│ │ │ │業有限公司│ │ │ │ │(即附表六│ │ │ │ │編號68) │ │ │ ├─┼─────┼──────────────┼──────────┤ │23│飛浦實業股│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份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六│5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編號57)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3118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算壹日。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37頁、他卷㈤第151│ │ │ │ │頁) │ │ ├─┼─────┼──────────────┼──────────┤ │24│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六編│1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 │ │號59)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②美功工業│38090元、46140元支票,同時持│,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有限公司(│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算壹日。 │ │ │即附表六編│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號60)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40-44│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1頁、他卷㈤第151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25│①慶榮五金│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行(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六編號63)│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 │ │②正豐電料│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行(即附表│48260元、14007元支票,同時持│,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六編號73)│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算壹日。 │ │ │ │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42、4│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48頁、他卷㈤第152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26│①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月2│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61)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 │ │②福記商行│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3│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六│930元、4450元、16010元、399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編號70) │2元支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 │算壹日。 │ │ │③慶榮五金│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即附表│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六編號71)│(他卷㈢第442、446-447頁、他│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④錦興五金│卷㈤第157頁) │上一罪) │ │ │行號(即附│ │ │ │ │表六編號72│ │ │ │ │) │ │ │ ├─┼─────┼──────────────┼──────────┤ │27│①金盛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號69)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②志祥五金│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2│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行(即附表│915元、5570元、3125元支票,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六編號96)│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算壹日。 │ │ │③金擁利五│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金行(即附│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表六編號97│446、459頁、他卷㈤第157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28│大順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月8│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94)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7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1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 │ │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卷㈢第458頁、他卷㈤第157頁)│壹日。 │ ├─┼─────┼──────────────┼──────────┤ │29│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67)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120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算壹日。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44頁、他卷㈤第157│ │ │ │ │頁) │ │ ├─┼─────┼──────────────┼──────────┤ │30│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85) │2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9081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他卷㈢第454頁、他卷㈤第158頁│壹日。 │ │ │ │) │ │ ├─┼─────┼──────────────┼──────────┤ │31│兢皇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29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78)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9802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他卷㈢第452頁、他卷㈤第163頁│壹日。 │ │ │ │) │ │ ├─┼─────┼──────────────┼──────────┤ │32│①美功工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六編│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號77)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②錦興五金│4586元、17624元支票,同時持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行號(即附│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算壹日。 │ │ │表六編號82│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52頁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他卷㈤第163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33│①光春實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 │ │六編號75)│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②福記商行│22701元、2600元、33066元、16│,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即附表六│230元、16063元支票,同時持向│算壹日。 │ │ │編號79) │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③慶展企業│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51-453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六編號80)│頁、他卷㈤第163頁)(備註: │上一罪) │ │ │④慶榮五金│前揭編號③,起訴書誤載為「慶│ │ │ │行(即附表│興」) │ │ │ │六編號81)│ │ │ │ │⑤巧匠興業│ │ │ │ │有限公司(│ │ │ │ │即附表六編│ │ │ │ │號83) │ │ │ ├─┼─────┼──────────────┼──────────┤ │34│①金盛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2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號76)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 │ │②品旭企業│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6│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社(即附表│500元、35816元支票,同時持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六編號86)│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算壹日。 │ │ │ │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52、454│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 │頁、他卷㈤第163頁)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 │上一罪) │ ├─┼─────┼──────────────┼──────────┤ │35│常驊企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2月7│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87)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6│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95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算壹日。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54頁、他卷㈤第163頁│ │ │ │ │) │ │ ├─┼─────┼──────────────┼──────────┤ │36│正一空油壓│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機械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2月8│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六編號84)│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49│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35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算壹日。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54頁、他卷㈤第163頁│ │ │ │ │) │ │ ├─┼─────┼──────────────┼──────────┤ │37│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2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1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74)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61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他卷㈢第450頁、他卷㈤第164頁│壹日。 │ │ │ │) │ │ ├─┼─────┼──────────────┼──────────┤ │38│①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3月1│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90)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壹年貳月;均減為│ │ │②慶展企業│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36│有期徒刑柒月。 │ │ │社(即附表│80元、27152元、16650元、1949│(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六編號91)│5元、37250元支票,同時持向簡│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③慶榮五金│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行(即附表│,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上一罪) │ │ │六編號92)│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57-459頁 │ │ │ │④錦興五金│、他卷㈤第169頁)(備註:前 │ │ │ │行號(即附│揭編號②,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表六編號93│」) │ │ │ │) │ │ │ │ │⑤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六編號│ │ │ │ │95) │ │ │ ├─┼─────┼──────────────┼──────────┤ │39│品旭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六│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3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98)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6│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27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算壹日。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59頁、他卷㈤第169頁│ │ │ │ │) │ │ ├─┼─────┼──────────────┼──────────┤ │40│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3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六編│1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壹年貳月;均減為│ │ │號88)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有期徒刑柒月。 │ │ │②美功工業│44945元、59678元支票,同時持│(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有限公司(│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六編│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號89)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㈢第456-45│上一罪) │ │ │ │7頁、他卷㈤第170頁) │ │ ├─┼─────┼──────────────┼──────────┤ │41│金洲空油壓│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五金行(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3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13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3)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13138元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台新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算壹日。 │ │ │ │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他卷㈠第17頁、他卷㈡第11│ │ │ │ │1頁) │ │ ├─┼─────┼──────────────┼──────────┤ │42│兢皇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3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27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101)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1003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算壹日。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㈢第463頁、他卷㈤第175│ │ │ │ │頁) │ │ ├─┼─────┼──────────────┼──────────┤ │43│①奧特自動│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控制行(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2│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六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壹年貳月;均減為│ │ │100)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22│有期徒刑柒月。 │ │ │②慶展企業│759元、11069元、8445元、1885│(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社(即附表│5元、34950元、7350元支票,同│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六編號102 │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上一罪) │ │ │③慶榮五金│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第17│ │ │ │行(即附表│頁、他卷㈢第463-464頁、他卷 │ │ │ │六編號103 │㈤第175頁)(備註:前揭編號 │ │ │ │) │②,起訴書誤載為「慶興」;前│ │ │ │④錦興五金│揭編號⑥,起訴書誤載為「久富│ │ │ │行號(即附│」) │ │ │ │表六編號10│ │ │ │ │4) │ │ │ │ │⑤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六編號│ │ │ │ │107) │ │ │ │ │⑥久富鑫工│ │ │ │ │業有限公司│ │ │ │ │(即附表七│ │ │ │ │編號2) │ │ │ ├─┼─────┼──────────────┼──────────┤ │44│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3│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29│,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7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商│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 │ │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57 │壹日。 │ │ │ │頁、他卷㈠第23頁、他卷㈡第40│ │ │ │ │頁) │ │ ├─┼─────┼──────────────┼──────────┤ │45│①久聚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9│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六編號99)│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 │ │②郁基機械│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4│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股份有限公│931元、15312元、7140元、5550│,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司(即附表│元、48864元支票,同時持向簡 │算壹日。 │ │ │六編號105 │嘉汝之花旗銀行、三信商銀帳戶│(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③金華機械│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第│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五金企業社│24、27頁、他卷㈡第40頁、他卷│上一罪) │ │ │(即附表六│㈢第462-464頁、他卷㈤第175頁│ │ │ │編號106) │) │ │ │ │④金擁利五│ │ │ │ │金行(即附│ │ │ │ │表七編號40│ │ │ │ │) │ │ │ │ │⑤卜億科技│ │ │ │ │有限公司(│ │ │ │ │即附表七編│ │ │ │ │號43) │ │ │ ├─┼─────┼──────────────┼──────────┤ │46│台揚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38)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1057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算壹日。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24頁、他卷㈤第175 │ │ │ │ │頁) │ │ ├─┼─────┼──────────────┼──────────┤ │47│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7)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31259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算壹日。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20頁、他卷㈤第176 │ │ │ │ │頁) │ │ ├─┼─────┼──────────────┼──────────┤ │48│兢皇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27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8)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984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8頁、他卷㈤第181 │ │ │ │ │頁) │ │ ├─┼─────┼──────────────┼──────────┤ │49│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社(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9) │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 │ │ │②慶榮五金│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即附表│33800元、8232元、19551元支票│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七編號10)│,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③大鈿彩藝│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上一罪) │ │ │股份有限公│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 │ │ │司(即附表│第18、29頁、他卷㈤第181頁) │ │ │ │七編號57)│(備註:前揭編號①,起訴書誤│ │ │ │ │記載為「慶興」) │ │ ├─┼─────┼──────────────┼──────────┤ │50│隆記五金號│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5月4│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七編號48)│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0│ │ │ │ │467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28頁、他卷㈤第181頁 │ │ │ │ │) │ │ ├─┼─────┼──────────────┼──────────┤ │51│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5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54)│14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6537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算壹日。 │ │ │ │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58頁 │ │ │ │ │、他卷㈠第29頁、他卷㈡第41頁│ │ │ │ │)(備註:前揭支票之侵占日期│ │ │ │ │,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為96年│ │ │ │ │4月30日) │ │ ├─┼─────┼──────────────┼──────────┤ │52│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5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39) │2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7246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24頁、他卷㈤第182 │ │ │ │ │頁) │ │ ├─┼─────┼──────────────┼──────────┤ │53│兢皇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5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28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27)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4883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23頁、他卷㈤第187 │ │ │ │ │頁)(備註:前揭客戶名稱,起│ │ │ │ │訴書及原審判決均誤載為「競皇│ │ │ │ │」) │ │ ├─┼─────┼──────────────┼──────────┤ │54│①潤泰空油│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壓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6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編號41)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7│(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擁利五│588元、3450元支票,同時持向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金行(即附│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表七編號95│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上一罪) │ │ │) │項花用殆盡(他卷㈠第24、36頁│ │ │ │ │、他卷㈤第188頁)(備註:前 │ │ │ │ │揭編號①,起訴書誤載為「盛泰│ │ │ │ │」) │ │ ├─┼─────┼──────────────┼──────────┤ │55│金華機械五│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金企業社(│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6月6│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號35)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61│,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53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算壹日。 │ │ │ │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 │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 │ │ │ │卷㈠第24頁、他卷㈡第112頁) │ │ ├─┼─────┼──────────────┼──────────┤ │56│①鉑昌自動│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化空壓有限│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6月7│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表七編號36│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20│(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 │396元、9000元支票,同時持向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②忠新實業│簡嘉汝之台新銀行、三信商銀帳│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社(即附表│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上一罪) │ │ │七編號86)│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 │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97、260│ │ │ │ │頁、他卷㈠第24、34頁、他卷㈡│ │ │ │ │第41、112頁) │ │ ├─┼─────┼──────────────┼──────────┤ │57│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6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1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號19)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美功工業│1495元、32943元及7200元支票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編│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上一罪) │ │ │號24)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 │ │ │③台揚五金│第21-22、35頁、他卷㈤第188頁│ │ │ │有限公司(│) │ │ │ │即附表七編│ │ │ │ │號93) │ │ │ ├─┼─────┼──────────────┼──────────┤ │58│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6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64)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4157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30頁、他卷㈤第188 │ │ │ │ │頁) │ │ ├─┼─────┼──────────────┼──────────┤ │59│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6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26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98) │面額13852元支票,持向簡嘉汝 │ │ │ │ │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 │ │ │ │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 │ │ │ │殆盡(他卷㈠第38頁、他卷㈤第│ │ │ │ │193頁)(備註:前揭支票之侵 │ │ │ │ │占日期,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 │ │ │ │為96年6月15日) │ │ ├─┼─────┼──────────────┼──────────┤ │60│①美功工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號46)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業裕暉企│20167元、9300元支票,同時持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業有限公司│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上一罪) │ │ │編號50)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第28頁、│ │ │ │ │他卷㈤第193頁) │ │ ├─┼─────┼──────────────┼──────────┤ │61│金華機械五│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金企業社(│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1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號58)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4754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29頁、他卷㈤第194 │ │ │ │ │頁) │ │ ├─┼─────┼──────────────┼──────────┤ │62│兢皇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27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81)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5754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算壹日。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34頁、他卷㈤第199頁 │ │ │ │ │) │ │ ├─┼─────┼──────────────┼──────────┤ │63│①美功工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8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號78)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台揚五金│8880元、4000元支票,同時持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編│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上一罪) │ │ │號139)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第33、46│ │ │ │ │頁、他卷㈤第200頁) │ │ ├─┼─────┼──────────────┼──────────┤ │64│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8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15)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709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算壹日。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41頁、他卷㈤第200頁 │ │ │ │ │) │ │ ├─┼─────┼──────────────┼──────────┤ │65│建緻機械工│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9月3│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編號70)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6│ │ │ │ │16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 │(他卷㈠第32頁、他卷㈤第205 │ │ │ │ │頁) │ │ ├─┼─────┼──────────────┼──────────┤ │66│忠欣企業股│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份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9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編號110)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26│,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5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算壹日。 │ │ │ │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 │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 │ │ │ │卷㈠第40頁、他卷㈤第206頁) │ │ ├─┼─────┼──────────────┼──────────┤ │67│昶順行(即│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附表七編號│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9月6│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116)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80│,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8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算壹日。 │ │ │ │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 │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 │ │ │ │卷㈠第41頁、他卷㈤第206頁) │ │ ├─┼─────┼──────────────┼──────────┤ │68│鉑昌自動化│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空壓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9月7│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七編號111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37│,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6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算壹日。 │ │ │ │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 │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 │ │ │ │卷㈠第40頁、他卷㈤第206頁) │ │ ├─┼─────┼──────────────┼──────────┤ │69│①力揚機械│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商行(即附│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9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表七編號10│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1)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錦興五金│12059元、2970元支票,同時持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號(即附│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三信商銀│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表七編號15│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上一罪) │ │ │7) │,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 │ │ │ │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59頁 │ │ │ │ │、他卷㈠第38、50頁、他卷㈡第│ │ │ │ │41頁、他卷㈤第206頁) │ │ ├─┼─────┼──────────────┼──────────┤ │70│慶榮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9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08)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400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39頁、他卷㈤第206 │ │ │ │ │頁) │ │ ├─┼─────┼──────────────┼──────────┤ │71│①奧特自動│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控制行(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拾月。 │ │ │126)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福記商行│19556元、6120元、32080元、21│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七│550元、7055元、3090元支票,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編號128) │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上一罪) │ │ │③慶展企業│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 │ │ │社(即附表│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第│ │ │ │七編號129 │44-46頁、他卷㈤第211頁)(備│ │ │ │) │註:前揭編號③,起訴書誤載為│ │ │ │④慶榮五金│「慶興」) │ │ │ │行(即附表│ │ │ │ │七編號130 │ │ │ │ │) │ │ │ │ │⑤錦興五金│ │ │ │ │行號(即附│ │ │ │ │表七編號 │ │ │ │ │132) │ │ │ │ │⑥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七編號│ │ │ │ │137) │ │ │ ├─┼─────┼──────────────┼──────────┤ │72│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177 │23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594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算壹日。 │ │ │ │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6│ │ │ │ │0頁、他卷㈠第55頁、他卷㈡第 │ │ │ │ │41頁) │ │ ├─┼─────┼──────────────┼──────────┤ │73│佳旺機械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189)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675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59頁、他卷㈤第217 │ │ │ │ │頁) │ │ ├─┼─────┼──────────────┼──────────┤ │74│①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54) │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 │ │ │②慶展企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社(即附表│3370元、24787元、19900元、42│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七編號155 │74元、33250元、5513元支票, │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商│上一罪) │ │ │③慶榮五金│信三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行(即附表│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七編號156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161頁、他卷㈠第50-52頁、他卷│ │ │ │④錦興五金│㈡第41頁、他卷㈤第217頁)( │ │ │ │行號(即附│備註:前揭編號④支票之侵占日│ │ │ │表七編號15│期,原審判決誤載為96年10月29│ │ │ │8) │日) │ │ │ │⑤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七編號│ │ │ │ │166) │ │ │ │ │⑥億昌五金│ │ │ │ │行(即附表│ │ │ │ │七編號169 │ │ │ │ │) │ │ │ ├─┼─────┼──────────────┼──────────┤ │75│駿彤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49) │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201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49頁、他卷㈤第217 │ │ │ │ │頁)(備註:前揭客戶名稱,起│ │ │ │ │訴書誤載為「施木宏」) │ │ ├─┼─────┼──────────────┼──────────┤ │76│隆記五金號│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七編號197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24359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60頁、他卷㈤第217 │ │ │ │ │頁) │ │ ├─┼─────┼──────────────┼──────────┤ │77│正一空油壓│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機械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8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七編號167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4935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51頁、他卷㈤第217 │ │ │ │ │頁) │ │ ├─┼─────┼──────────────┼──────────┤ │78│志祥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209) │9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1581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62頁、他卷㈤第217 │ │ │ │ │頁) │ │ ├─┼─────┼──────────────┼──────────┤ │79│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1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號143)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美功工業│3600元、27505元支票,持向簡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有限公司(│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七編│,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上一罪) │ │ │號150) │花用殆盡(他卷㈠第47、49頁、│ │ │ │ │他卷㈤第218頁) │ │ ├─┼─────┼──────────────┼──────────┤ │80│大鈿彩藝股│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份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4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編號225)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161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 │ │ │ │ │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 │ │ │ │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他卷㈠第66頁、他卷㈤第22│ │ │ │ │3頁) │ │ ├─┼─────┼──────────────┼──────────┤ │81│郁基機械股│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份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5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編號224)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4696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 │ │ │ │ │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 │ │ │ │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他卷㈠第66頁、他卷㈤第22│ │ │ │ │3頁) │ │ ├─┼─────┼──────────────┼──────────┤ │82│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208)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1891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62頁、他卷㈤第224 │ │ │ │ │頁) │ │ ├─┼─────┼──────────────┼──────────┤ │83│億興冷氣板│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金行(即附│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表七編號20│25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0)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654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61頁、他卷㈤第229 │ │ │ │ │頁) │ │ ├─┼─────┼──────────────┼──────────┤ │84│駿彤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月2│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194)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42│ │ │ │ │51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60頁、他卷㈤第229頁 │ │ │ │ │)(備註:前揭客戶名稱,起訴│ │ │ │ │書誤載為「施木宏」) │ │ ├─┼─────┼──────────────┼──────────┤ │85│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月9│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244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59│,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4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商│算壹日。 │ │ │ │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 │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64 │ │ │ │ │頁、他卷㈠第71頁、他卷㈡第42│ │ │ │ │頁) │ │ ├─┼─────┼──────────────┼──────────┤ │86│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附表七編號│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187)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708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台新│算壹日。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58頁、他卷㈡第114頁 │ │ │ │ │) │ │ ├─┼─────┼──────────────┼──────────┤ │87│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221 │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332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算壹日。 │ │ │ │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165頁、他卷㈠第66頁、他卷㈡ │ │ │ │ │第42頁) │ │ ├─┼─────┼──────────────┼──────────┤ │88│①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218) │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 │ │ │②慶展企業│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社(即附表│額2870元、23783元、4380元、2│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七編號219 │2582元、16290元、10395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同時持向簡嘉汝之台新、花旗│上一罪) │ │ │③慶榮五金│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行(即附表│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七編號220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0│ │ │ │) │2頁正面、第209頁、他卷㈠第65│ │ │ │④寶源電器│-67、75頁、他卷㈡第114頁、他│ │ │ │有限公司(│卷㈤第235頁)(備註:前揭編 │ │ │ │即附表七編│號②,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號222) │ │ │ │ │⑤大進油壓│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七編號│ │ │ │ │230) │ │ │ │ │⑥錦興五金│ │ │ │ │行號(即附│ │ │ │ │表七編號25│ │ │ │ │4) │ │ │ ├─┼─────┼──────────────┼──────────┤ │89│駿彤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2月1│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215)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7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97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算壹日。 │ │ │ │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 │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 │ │ │ │卷㈠第65頁、他卷㈤第235頁) │ │ │ │ │(備註:前揭客戶名稱,起訴書│ │ │ │ │誤載為「施木宏」) │ │ ├─┼─────┼──────────────┼──────────┤ │90│金盛行(即│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附表七編號│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2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214)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39│,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47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台新銀│算壹日。 │ │ │ │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 │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86 │ │ │ │ │頁、他卷㈠第65頁、他卷㈡第11│ │ │ │ │4頁) │ │ ├─┼─────┼──────────────┼──────────┤ │91│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2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251)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575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72頁、他卷㈤第236 │ │ │ │ │頁) │ │ ├─┼─────┼──────────────┼──────────┤ │92│駿彤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3月3│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編號239)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34│ │ │ │ │50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70頁、他卷㈤第241頁 │ │ │ │ │)(備註:前揭客戶名稱,起訴│ │ │ │ │書誤載為「施木宏」) │ │ ├─┼─────┼──────────────┼──────────┤ │93│金盛行(即│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附表七編號│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3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238)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7│ │ │ │ │76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台新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8│ │ │ │ │7頁、他卷㈠第70頁、他卷㈡第1│ │ │ │ │14頁) │ │ ├─┼─────┼──────────────┼──────────┤ │94│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3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七編│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號235)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正一空油│21385元、24675元支票,同時持│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壓機械有限│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公司(即附│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上一罪) │ │ │表七編號24│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第68、72│ │ │ │9) │頁、他卷㈤第241頁) │ │ ├─┼─────┼──────────────┼──────────┤ │95│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七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3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號241) │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179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70頁、他卷㈤第247 │ │ │ │ │頁) │ │ ├─┼─────┼──────────────┼──────────┤ │96│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4月2│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七編號255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69│,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24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商│算壹日。 │ │ │ │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 │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67 │ │ │ │ │頁、他卷㈠第75頁、他卷㈡第43│ │ │ │ │頁) │ │ ├─┼─────┼──────────────┼──────────┤ │97│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4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八編號20)│14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297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算壹日。 │ │ │ │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6│ │ │ │ │8頁、他卷㈠第90、287頁、他卷│ │ │ │ │㈡第43頁) │ │ ├─┼─────┼──────────────┼──────────┤ │98│隆記五金號│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股份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5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司(即附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八編號36)│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6│ │ │ │ │23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95頁、他卷㈤第253頁 │ │ │ │ │) │ │ ├─┼─────┼──────────────┼──────────┤ │99│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5月9│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 │八編號44)│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30│ │ │ │ │591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 │ │ │ │ │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96頁、他卷㈡第43頁)│ │ ├─┼─────┼──────────────┼──────────┤ │1 │隆記五金號│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股份有限公│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3│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司(即附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八編號58)│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30│ │ │ │ │054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00頁、他卷㈤第259頁│ │ │ │ │)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附表八編號│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10)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2975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88頁、他卷㈤第259 │ │ │ │ │頁) │ │ ├─┼─────┼──────────────┼──────────┤ │1 │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即附表八│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編號48)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25463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97頁、他卷㈤第260 │ │ │ │ │頁) │ │ ├─┼─────┼──────────────┼──────────┤ │1 │①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即附表八│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編號39) │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壹年貳月。 │ │ │②慶展企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社(即附表│3870元、23652元、20725元、46│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八編號40)│20元、15960元、32109元支票,│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③慶榮五金│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三│上一罪) │ │ │行(即附表│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八編號41)│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④錦興五金│(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行號(即附│171頁、他卷㈠第95-97、105、2│ │ │ │表八編號43│88頁、他卷㈡第43頁、他卷㈤第│ │ │ │) │265頁)(備註:前揭編號②, │ │ │ │⑤大進油壓│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八編號│ │ │ │ │47) │ │ │ │ │⑥大鈿彩藝│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即附表│ │ │ │ │八編號80)│ │ │ ├─┼─────┼──────────────┼──────────┤ │1 │①卜億科技│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即附表八編│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號31)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業裕暉企│32020元、15500元支票,同時持│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業有限公司│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八│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上一罪) │ │ │編號37) │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第93、95│ │ │ │ │頁、他卷㈤第266頁) │ │ ├─┼─────┼──────────────┼──────────┤ │1 │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即附表八│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編號64) │2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889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01頁、他卷㈤第266│ │ │ │ │頁) │ │ ├─┼─────┼──────────────┼──────────┤ │1 │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八編號62)│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6296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算壹日。 │ │ │ │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7│ │ │ │ │3頁、他卷㈠第100、288頁、他 │ │ │ │ │卷㈡第44頁) │ │ ├─┼─────┼──────────────┼──────────┤ │1 │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社(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八編號60)│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 │ │ │②慶榮五金│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即附表│26465元、16100元、15670元支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八編號61)│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台│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③大進油壓│新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上一罪) │ │ │五金行(即│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附表八編號│(他卷㈠第100-101頁、他卷㈡ │ │ │ │63) │第116頁、他卷㈤第272頁)(備│ │ │ │ │註:前揭編號①,起訴書誤載為│ │ │ │ │「慶興」) │ │ ├─┼─────┼──────────────┼──────────┤ │1 │①巨榮機械│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五金行(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8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附表八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32)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6│(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遠宏空油│000元、9555元、9900元支票,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壓有限公司│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台新銀│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即附表八│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上一罪) │ │ │編號38)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③金盛行(│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88 │ │ │ │即附表八編│頁、他卷㈠第93、95、99頁、他│ │ │ │號57) │卷㈡第116頁、他卷㈤第272頁)│ │ ├─┼─────┼──────────────┼──────────┤ │1 │鳴勝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0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8月7│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9 │附表八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56)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2│ │ │ │ │52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台新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99頁、他卷㈡第116頁 │ │ │ │ │) │ │ ├─┼─────┼──────────────┼──────────┤ │1 │億興冷氣板│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金行(即附│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8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表八編號76│25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271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05頁、他卷㈤第278│ │ │ │ │頁) │ │ ├─┼─────┼──────────────┼──────────┤ │1 │①久富鑫工│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業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9月1│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即附表八│,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戶│徒刑捌月。 │ │ │編號70) │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5376│(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駿彤企業│元、9319元、9521元、10620元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社(即附表│支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八編號73)│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上一罪) │ │ │③寶源電器│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 │ │ │有限公司(│卷㈠第103-106頁、他卷㈤第278│ │ │ │即附表八編│頁)(備註:前揭編號①,起訴│ │ │ │號78) │書誤載為「久富」;前揭編號②│ │ │ │④大進油壓│,起訴書誤載為「施木宏」) │ │ │ │五金行(即│ │ │ │ │附表八編號│ │ │ │ │81) │ │ │ ├─┼─────┼──────────────┼──────────┤ │1 │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即附表八│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9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編號92) │2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4716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10頁、他卷㈤第279│ │ │ │ │頁) │ │ ├─┼─────┼──────────────┼──────────┤ │1 │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八編號89)│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816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算壹日。 │ │ │ │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7│ │ │ │ │5頁、他卷㈠第109、289頁、他 │ │ │ │ │卷㈡第44頁)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附表八編號│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114)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7945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 │ │ │ │ │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137頁、他卷㈠第116頁、他卷㈡│ │ │ │ │第44頁)(備註:原審判決誤以│ │ │ │ │為此張支票有經被告盜用永恩公│ │ │ │ │司印章偽造背書後才向銀行提示│ │ │ │ │) │ │ ├─┼─────┼──────────────┼──────────┤ │1 │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即附表八│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編號111)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881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算壹日。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15頁、他卷㈤第284頁│ │ │ │ │) │ │ ├─┼─────┼──────────────┼──────────┤ │1 │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八編號102 │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9522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算壹日。 │ │ │ │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7│ │ │ │ │6頁、他卷㈠第113、290頁、他 │ │ │ │ │卷㈡第44頁) │ │ ├─┼─────┼──────────────┼──────────┤ │1 │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社(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八編號116 │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榮五金│4775元、4300元、16094元、172│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73元支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八編號117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上一罪)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③錦興五金│(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行號(即附│177頁、他卷㈠第118、290頁、 │ │ │ │表八編號11│他卷㈡第45頁、他卷㈤第296頁 │ │ │ │8) │)(備註:前揭編號①,起訴書│ │ │ │④曜豐精密│誤載為「慶興」) │ │ │ │工業有限公│ │ │ │ │司(即附表│ │ │ │ │八編號120 │ │ │ │ │) │ │ │ ├─┼─────┼──────────────┼──────────┤ │1 │①遠宏空油│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壓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即附表八│5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編號99)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盛行(│19383元、12058元、6190元支票│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八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台新、花旗│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號115)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上一罪) │ │ │③源豐自動│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控制電機有│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㈢第30│ │ │ │限公司(即│頁、他卷㈠第113、117-118頁、│ │ │ │附表八編號│他卷㈡第117頁、他卷㈤第296頁│ │ │ │119) │) │ │ ├─┼─────┼──────────────┼──────────┤ │1 │宏宜化工股│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1 │份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9 │(即附表八│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編號140)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74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算壹日。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24頁、他卷㈤第296頁│ │ │ │ │) │ │ ├─┼─────┼──────────────┼──────────┤ │1 │綺發機械工│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廠股份有限│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公司(即附│26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壹年陸月。 │ │ │表八編號14│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3) │26868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25頁、他卷㈥第3頁│ │ │ │ │) │ │ ├─┼─────┼──────────────┼──────────┤ │1 │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社(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八編號131 │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 │ │ │) │前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榮五金│面額66218元、8350元、15802元│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支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八編號132 │台新銀行、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上一罪) │ │ │) │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 │ │ │③錦興五金│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 │ │ │行號(即附│見原審卷㈡第209、178頁、他卷│ │ │ │表八編號13│㈠第122頁、他卷㈡第45、117頁│ │ │ │3) │、他卷㈥第3頁)(備註:前揭 │ │ │ │ │編號①,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 │)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附表八編號│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124)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2837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20頁、他卷㈥第4頁│ │ │ │ │) │ │ ├─┼─────┼──────────────┼──────────┤ │1 │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即附表八│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1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編號156)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6904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27頁、他卷㈥第4頁│ │ │ │ │) │ │ ├─┼─────┼──────────────┼──────────┤ │1 │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2月2│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八編號150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4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86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信商│算壹日。 │ │ │ │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 │ │ │ │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 │ │ │ │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79 │ │ │ │ │頁、他卷㈠第126頁、他卷㈡第 │ │ │ │ │45頁) │ │ ├─┼─────┼──────────────┼──────────┤ │1 │①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即附表八│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2月3│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編號130)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②慶展企業│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1│(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社(即附表│310元、9125元、9894元、19110│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八編號148 │元支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上一罪) │ │ │③慶榮五金│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行(即附表│他卷㈠第122、126、130頁、他 │ │ │ │八編號149 │卷㈥第9頁)(備註:前揭編號 │ │ │ │) │②,起訴書誤載為「慶興」) │ │ │ │④鳴勝五金│ │ │ │ │有限公司(│ │ │ │ │即附表八編│ │ │ │ │號161) │ │ │ ├─┼─────┼──────────────┼──────────┤ │1 │鳴勝五金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2月9│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附表八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142)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1│ │ │ │ │66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25頁、他卷㈥第9頁)│ │ ├─┼─────┼──────────────┼──────────┤ │1 │業裕暉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2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即附表八編│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號129) │揭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 │ │ │ │額1023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 │ │ │ │ │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 │ │ │ │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他卷㈠第121頁、他卷㈥第9│ │ │ │ │頁) │ │ ├─┼─────┼──────────────┼──────────┤ │1 │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即附表八│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2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編號176)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575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32頁、他卷㈥第9頁│ │ │ │ │) │ │ ├─┼─────┼──────────────┼──────────┤ │1 │①慶展企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2 │社(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3月2│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9 │八編號168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2│(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慶榮五金│257元、2750元、23915元支票,│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行(即附表│同時持向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八編號169 │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上一罪) │ │ │) │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他卷㈠第│ │ │ │③大進油壓│131-132頁、他卷㈥第15頁)( │ │ │ │五金行(即│備註:前揭編號①,起訴書誤載│ │ │ │附表八編號│為「慶興」) │ │ │ │175) │ │ │ ├─┼─────┼──────────────┼──────────┤ │1 │大進油壓五│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金行(即附│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3月9│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表八編號15│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5)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9│ │ │ │ │1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27頁、他卷㈥第15頁 │ │ │ │ │) │ │ ├─┼─────┼──────────────┼──────────┤ │1 │①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即附表八│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3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編號167) │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②錦興五金│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行號(即附│12020元、5564元支票,同時持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表八編號17│向簡嘉汝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0) │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上一罪) │ │ │ │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 │ │ │ │見原審卷㈡第201、180頁、他卷│ │ │ │ │㈠第131、292頁、他卷㈡第46頁│ │ │ │ │) │ │ ├─┼─────┼──────────────┼──────────┤ │1 │金華機械五│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金企業社(│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4月6│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即附表八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號183)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2│ │ │ │ │613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36頁、他卷㈥第21頁 │ │ │ │ │) │ │ ├─┼─────┼──────────────┼──────────┤ │1 │品盛企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4月8│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附表八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188)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4│ │ │ │ │17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36頁、他卷㈥第21頁 │ │ │ │ │) │ │ ├─┼─────┼──────────────┼──────────┤ │1 │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即附表九│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4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編號11)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2068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45頁、他卷㈥第22 │ │ │ │ │頁) │ │ ├─┼─────┼──────────────┼──────────┤ │1 │億興冷氣板│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金行(即附│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4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表九編號7 │27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27517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44頁、他卷㈥第28 │ │ │ │ │頁) │ │ ├─┼─────┼──────────────┼──────────┤ │1 │合勝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即附表九│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5月4│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編號27)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5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29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算壹日。 │ │ │ │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51頁、他卷㈡第63 │ │ │ │ │頁) │ │ ├─┼─────┼──────────────┼──────────┤ │1 │金華機械五│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金企業社(│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5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即附表九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號10)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2│ │ │ │ │13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45頁、他卷㈥第28頁 │ │ │ │ │)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5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附表九編號│1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1)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4432元支票,持向黃尊秋當機 │ │ │ │ │立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 │ │ │ │,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㈡第135頁、他卷㈠第143、│ │ │ │ │427頁) │ │ ├─┼─────┼──────────────┼──────────┤ │1 │正豐電料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3 │(即附表九│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5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9 │編號20) │2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911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49頁、他卷㈥第28 │ │ │ │ │頁)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6月4│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附表九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42)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5│ │ │ │ │869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54頁、他卷㈥第34頁 │ │ │ │ │) │ │ ├─┼─────┼──────────────┼──────────┤ │1 │久富鑫工業│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6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即附表九編│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號13)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44│ │ │ │ │759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46頁、他卷㈥第34頁 │ │ │ │ │)(備註:前揭客戶名稱,起訴│ │ │ │ │書誤載為「久富」) │ │ ├─┼─────┼──────────────┼──────────┤ │1 │巨榮機械五│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金行(即附│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6月6│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表九編號2 │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69│,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信│算壹日。 │ │ │ │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43頁、他卷㈡第63 │ │ │ │ │頁) │ │ ├─┼─────┼──────────────┼──────────┤ │1 │合晉機械工│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業有限公司│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6│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即附表九│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編號35)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22│ │ │ │ │733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52頁、他卷㈥第40頁 │ │ │ │ │) │ │ ├─┼─────┼──────────────┼──────────┤ │1 │美功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附表九編號│1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 │ │ │28)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67544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51頁、他卷㈥第40 │ │ │ │ │頁) │ │ ├─┼─────┼──────────────┼──────────┤ │1 │綺發機械工│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廠股份有限│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公司(即附│2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拾月。 │ │ │表九編號66│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91956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60頁、他卷㈥第41 │ │ │ │ │頁)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6│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附表九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80)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5│ │ │ │ │18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2│ │ │ │ │5頁、他卷㈠第163頁、他卷㈥第│ │ │ │ │46頁) │ │ ├─┼─────┼──────────────┼──────────┤ │1 │品旭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即附表九│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編號78) │18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3999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算壹日。 │ │ │ │信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 │ │ │ │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 │ │ │ │第258頁、他卷㈠第162頁、他卷│ │ │ │ │㈡第64頁) │ │ ├─┼─────┼──────────────┼──────────┤ │1 │①錦興五金│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行號(即附│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表九編號52│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福記商行│6862元、4320元、12520元支票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九│,同時持向當機立斷三信商銀帳│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編號70) │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上一罪) │ │ │③慶榮五金│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行(即附表│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45頁、 │ │ │ │九編號72)│第197頁正面、第210頁、他卷㈠│ │ │ │ │第156、161、245、294、428頁 │ │ │ │ │)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4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3│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9 │附表九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98)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33│ │ │ │ │698元支票,持向當機立斷三信 │ │ │ │ │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1│ │ │ │ │8頁、他卷㈠第167、428頁) │ │ ├─┼─────┼──────────────┼──────────┤ │1 │德新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即附表九│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編號79) │16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249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161頁、他卷㈥第53 │ │ │ │ │頁)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附表九編號│5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111)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493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226頁、他卷㈠第171頁、他卷㈥│ │ │ │ │第59頁) │ │ ├─┼─────┼──────────────┼──────────┤ │1 │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即附表九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號102) │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237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算壹日。 │ │ │ │信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 │ │ │ │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 │ │ │ │第203頁正面、他卷㈠第169頁、│ │ │ │ │他卷㈡第64頁) │ │ ├─┼─────┼──────────────┼──────────┤ │1 │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即附表九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號118) │19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198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中國│算壹日。 │ │ │ │信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 │ │ │ │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 │ │ │ │第203頁反面、他卷㈠第373頁、│ │ │ │ │他卷㈡第64頁)。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附表九編號│3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捌月。 │ │ │143)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2917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三 │ │ │ │ │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224頁、他卷㈠第181頁、他㈡第│ │ │ │ │48頁)(備註:前揭支票之侵占│ │ │ │ │日期,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為│ │ │ │ │98年11月30日) │ │ ├─┼─────┼──────────────┼──────────┤ │1 │①錦興五金│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行號(即附│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表九編號12│3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1)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前開同時將永恩公司│ │ │②金盛行(│14763元、15885元、13640元支 │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 │ │即附表九編│票,同時持向黃尊秋當機立斷之│予以侵占入己,為實質│ │ │號133) │三信商銀、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上一罪) │ │ │③大進油壓│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入己,│ │ │ │五金行(即│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支票影│ │ │ │附表九編號│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48、192│ │ │ │138) │頁、原審卷㈣第85頁、他卷㈠第│ │ │ │ │173、177、179、296、428頁、 │ │ │ │ │他卷㈥第78頁) │ │ ├─┼─────┼──────────────┼──────────┤ │1 │大進油壓五│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金行(即附│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2月2│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表九編號14│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9)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12│ │ │ │ │105元支票,持向黃尊秋當機立 │ │ │ │ │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 │ │ │ │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㈣第79頁、他卷㈠第184、428│ │ │ │ │頁)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2月5│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附表九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169)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30│ │ │ │ │361元支票,持向黃尊秋當機立 │ │ │ │ │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 │ │ │ │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他卷㈠第190、428頁)│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附表十編號│1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2)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0957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 │ │ │ │138頁、他卷㈠第201頁、他卷㈥│ │ │ │ │第91頁)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5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8│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9 │附表十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19)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27│ │ │ │ │015元支票,持向黃尊秋當機立 │ │ │ │ │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 │ │ │ │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㈡第136頁、他卷㈠第205、42│ │ │ │ │9頁)(備註:前揭支票之侵占 │ │ │ │ │日期,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為│ │ │ │ │99年3月31日)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6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4│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0 │附表十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31)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45│ │ │ │ │178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原審卷㈡第140頁、他卷㈠第209│ │ │ │ │頁、他卷㈥第104頁) │ │ ├─┼─────┼──────────────┼──────────┤ │1 │卜億科技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6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7│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1 │附表十編號│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客│徒刑捌月。 │ │ │53) │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49│ │ │ │ │785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旗 │ │ │ │ │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占│ │ │ │ │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3│ │ │ │ │9頁、他卷㈠第214頁、他卷㈥第│ │ │ │ │111頁) │ │ ├─┼─────┼──────────────┼──────────┤ │1 │兢皇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6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2 │附表十編號│28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40)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3240元支票,持向黃尊秋當機立│算壹日。 │ │ │ │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 │ │ │ │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他卷㈠第211、429頁)│ │ ├─┼─────┼──────────────┼──────────┤ │1 │兢皇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6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3 │附表十編號│27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60)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23100元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 │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216頁、他卷㈥第124│ │ │ │ │頁) │ │ ├─┼─────┼──────────────┼──────────┤ │1 │錦興五金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6 │號(即附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4 │十編號43)│30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19498元支票,持向黃尊秋當機 │ │ │ │ │立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 │ │ │ │,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 │ │ │ │審卷㈡第154頁、他卷㈠第211、│ │ │ │ │299、429頁) │ │ ├─┼─────┼──────────────┼──────────┤ │1 │兢皇工業有│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6 │限公司(即│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 │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5 │附表十編號│27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捌月。 │ │ │100)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 │ │ │ │34763元支票,持向黃尊秋當機 │ │ │ │ │立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 │ │ │ │,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他卷㈠第225、429頁│ │ │ │ │) │ │ ├─┼─────┼──────────────┼──────────┤ │1 │福記商行(│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6 │即附表十編│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6 │號124) │21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1820元支票,持向黃尊秋當機立│算壹日。 │ │ │ │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 │ │ │ │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㈡第200頁正面、他卷㈠第230│ │ │ │ │、429頁) │ │ ├─┼─────┼──────────────┼──────────┤ │1 │品旭企業社│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6 │(即附表十│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7 │編號142) │2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6880元支票,持向黄尊秋當機立│算壹日。 │ │ │ │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之方式,│ │ │ │ │共同侵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支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 │ │ │ │卷㈡第257頁、他卷㈠第236、43│ │ │ │ │0頁)。 │ │ ├─┼─────┼──────────────┼──────────┤ │1 │岩暉行(即│簡嘉汝、黃尊秋基於意圖自己不│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6 │附表十編號│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月│業務侵占罪,均處有期│ │8 │150) │8日,將簡嘉汝業務上持有前揭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客戶所交付用以支付帳款之面額│,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7400元之支票,持向簡嘉汝之花│算壹日。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之方式,共同侵│ │ │ │ │占入己,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他卷㈠第240頁、他卷㈥第143│ │ │ │ │頁) │ │ └─┴─────┴──────────────┴──────────┘ 附表九 ┌─┬─────┬──────────────┬──────────┐ │編│客戶名稱 │犯罪行為 │主文 │ │號│(即起訴書│ │ │ │ │附表編號)│ │ │ ├─┼─────┼──────────────┼──────────┤ │1 │嘉笙科技精│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密機械有限│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公司(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編號2) │31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司向│ │ │ │ │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在│ │ │ │ │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私文書│ │ │ │ │,同時偽造前揭客戶之應收帳款│ │ │ │ │明細表、出貨單等私文書,並持│ │ │ │ │向永恩公司負責人林明宗請款,│ │ │ │ │致林明宗陷於錯誤,誤以為永恩│ │ │ │ │公司確有向前揭客戶進貨,而將│ │ │ │ │永恩公司名義,所簽發面額5355│ │ │ │ │0元之支票一張交予簡嘉汝。簡 │ │ │ │ │嘉汝、黃尊秋隨即將詐得之上開│ │ │ │ │支票存入黃尊秋當機立斷之三信│ │ │ │ │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當機立斷之三信商銀客│ │ │ │ │戶帳卡明細表等資料見他卷㈠第│ │ │ │ │308-309、428頁)(備註:即原│ │ │ │ │審判決書附表編號2) │ │ ├─┼─────┼──────────────┼──────────┤ │2 │金子五金企│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編號5) │18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司向│ │ │ │ │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在│ │ │ │ │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等私文│ │ │ │ │書,同時偽造前揭客戶之出貨憑│ │ │ │ │單之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司負│ │ │ │ │責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 │ │ │ │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 │ │ │ │揭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 │ │ │ │所簽發面額27560元之支票一張 │ │ │ │ │交予簡嘉汝。簡嘉汝、黃尊秋隨│ │ │ │ │即將詐得之上開支票存入簡嘉汝│ │ │ │ │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 │ │ │ │款項花用殆盡(簡嘉汝之花旗綜│ │ │ │ │合月結單等資料見他卷㈠第315-│ │ │ │ │316頁、他卷㈥第53頁)(備註 │ │ │ │ │:即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5) │ │ ├─┼─────┼──────────────┼──────────┤ │3 │台灣威卡儀│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器有限公司│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9月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編號6) │30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司向│ │ │ │ │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在│ │ │ │ │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等私文│ │ │ │ │書,同時偽造前揭客戶之銷貨單│ │ │ │ │之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司負責│ │ │ │ │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錯│ │ │ │ │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揭│ │ │ │ │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所│ │ │ │ │簽發面額27560元支票一紙交予 │ │ │ │ │簡嘉汝。簡嘉汝、黃尊秋隨即將│ │ │ │ │詐得之上開支票存入簡嘉汝之三│ │ │ │ │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簡嘉汝之三信商銀客│ │ │ │ │戶帳款明細表等資料見他卷㈠第│ │ │ │ │317-319頁、他卷㈡第48頁)( │ │ │ │ │備註:即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 │ │ │ │6) │ │ ├─┼─────┼──────────────┼──────────┤ │4 │嘉笙科技精│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密機械有限│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表編號4 │14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司向│ │ │ │) │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 │ │ │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等私文│ │ │ │ │書,同時偽造前揭客戶之出貨單│ │ │ │ │之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司負責│ │ │ │ │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錯│ │ │ │ │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揭│ │ │ │ │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所│ │ │ │ │簽發面額53550元支票一紙交予 │ │ │ │ │簡嘉汝。簡嘉汝、黃尊秋隨即將│ │ │ │ │詐得之上開支票存入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簡嘉汝之花旗綜合月│ │ │ │ │結單等資料見他卷㈠第313-314 │ │ │ │ │頁、他卷㈥第59頁)(備註:即│ │ │ │ │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4) │ │ ├─┼─────┼──────────────┼──────────┤ │5 │騰達儀器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附表編號│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7) │12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司向│ │ │ │ │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在│ │ │ │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等私│ │ │ │ │文書,同時偽造前揭客戶之銷貨│ │ │ │ │單之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司負│ │ │ │ │責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 │ │ │ │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 │ │ │ │揭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 │ │ │ │所簽發面額33600元支票一紙交 │ │ │ │ │予簡嘉汝。簡嘉汝、黃尊秋隨即│ │ │ │ │將詐得之上開支票存入黃尊秋當│ │ │ │ │機立斷之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並│ │ │ │ │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當機立斷│ │ │ │ │之三信商銀客戶帳卡明細表等資│ │ │ │ │料見他卷㈠第320-321、429頁)│ │ │ │ │(備註:即原審判決書附表編│ │ │ │ │號7) │ │ ├─┼─────┼──────────────┼──────────┤ │6 │①金子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企業有限公│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編號9) │11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司向│ │ │ │②騰達儀器│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前開同時向永恩公司│ │ │有限公司(│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等私文│詐得之支票,為實質上│ │ │即附表編│書,同時偽造前揭編號①客戶之│一罪) │ │ │號8) │出貨憑單等私文書,並持向永恩│ │ │ │ │公司負責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 │ │ │ │宗陷於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 │ │ │ │有向前揭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 │ │ │ │司名義所簽發面額35000元、535│ │ │ │ │29元支票同時交予簡嘉汝。簡嘉│ │ │ │ │汝、黃尊秋隨即將詐得之上開二│ │ │ │ │紙支票存入黃尊秋當機立斷之三│ │ │ │ │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當機立斷之三信商銀│ │ │ │ │客戶帳卡明細表等資料見他卷㈠│ │ │ │ │第322-324、429頁)(備註:即│ │ │ │ │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9、8) │ │ ├─┼─────┼──────────────┼──────────┤ │7 │嘉笙科技精│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密機械有限│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公司(即附│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表編號12│19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司向│ │ │ │) │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在│ │ │ │ │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等私文│ │ │ │ │書,同時偽造前揭客戶之應收帳│ │ │ │ │款明細表之私文書,並持向永恩│ │ │ │ │公司負責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 │ │ │ │宗陷於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 │ │ │ │有向前揭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 │ │ │ │司名義所簽發之面額53550元支 │ │ │ │ │票一紙交予簡嘉汝。簡嘉汝、黃│ │ │ │ │尊秋隨即將詐得之上開支票存入│ │ │ │ │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 │ │ │ │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簡嘉汝之│ │ │ │ │花旗綜合月結單等資料見他卷㈠│ │ │ │ │第328-330、373頁)(備註:即│ │ │ │ │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12) │ │ ├─┼─────┼──────────────┼──────────┤ │8 │①金子五金│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企業有限公│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11)│18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司向│ │ │ │②嘉笙科技│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前開同時向永恩公司│ │ │精密機械有│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等私文│詐得之支票,為實質上│ │ │限公司(即│書,同時偽造前揭客戶之出貨憑│一罪) │ │ │附表編號│單等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司負│ │ │ │13) │責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 │ │ │③台灣威卡│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 │ │ │儀器有限公│揭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 │ │ │司(即附表│所簽發之面額27563元、53550元│ │ │ │編號14)│、39375元支票同時交予簡嘉汝 │ │ │ │ │。簡嘉汝、黃尊秋隨即將詐得之│ │ │ │ │上開三紙支票存入簡嘉汝之三信│ │ │ │ │商銀、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 │ │ │ │兌現款項花用殆盡(簡嘉汝之三│ │ │ │ │信商銀客戶帳款明細表、花旗綜│ │ │ │ │合月結單等資料見他卷㈠第326-│ │ │ │ │327、331-334、377頁、他卷㈡ │ │ │ │ │第49頁)(備註:即原審判決書│ │ │ │ │附表編號11、13、14) │ │ ├─┼─────┼──────────────┼──────────┤ │9 │①台灣威卡│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儀器有限公│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處有期徒刑拾月。 │ │ │編號16)│7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司向 │ │ │ │②嘉笙科技│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前開同時向永恩公司│ │ │精密機械有│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等私文│詐得之支票,為實質上│ │ │限公司(即│書,同時偽造前揭編號①客戶之│一罪) │ │ │附表編號│銷貨單之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 │ │ │17) │司負責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 │ │ │ │陷於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 │ │ │ │向前揭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 │ │ │ │名義所簽發面額34650元、59850│ │ │ │ │元支票同時交予簡嘉汝。簡嘉汝│ │ │ │ │、黃尊秋隨取將詐得之上開二紙│ │ │ │ │支票存入簡嘉汝之花旗銀行帳戶│ │ │ │ │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盡(│ │ │ │ │簡嘉汝之花旗綜合月結單等資料│ │ │ │ │見他卷㈠第337-340、387頁)(│ │ │ │ │備註:即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 │ │ │ │16、17) │ │ ├─┼─────┼──────────────┼──────────┤ │10│①台灣威卡│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儀器有限公│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 │司(即附表│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2月│處有期徒刑拾月。 │ │ │編號21) │16日前某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 │ │ │②金子五金│公司向前揭編號①至③客戶進貨│(前開同時向永恩公司│ │ │企業有限公│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詐得之支票,為實質上│ │ │司(即附表│之轉帳傳票等私文書,同時偽造│一罪) │ │ │編號22)│前揭編號①至③客戶之銷貨單等│ │ │ │③嘉笙科技│私文書,並一併持向永恩公司負│ │ │ │精密機械有│責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 │ │ │限公司(即│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 │ │ │附表編號│揭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 │ │ │23) │所簽發面額34650元、30545元、│ │ │ │④加耐力(│59850元、1117元支票同時交予 │ │ │ │即附表編│簡嘉汝。簡嘉汝、黃尊秋詐得上│ │ │ │號20) │開四紙支票後,因永恩公司事後│ │ │ │ │查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而│ │ │ │ │未提示兌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99年度催字第1569號公示催告等│ │ │ │ │資料見他卷㈠第345-349、352頁│ │ │ │ │)(備註:即原審判決書附表│ │ │ │ │編號21、22、23、20) │ │ └─┴─────┴──────────────┴──────────┘ 附表十 ┌─┬─────┬──────────────┬──────────┐ │編│客戶名稱 │犯罪行為 │主文 │ │號│(即起訴書│ │ │ │ │附表編號)│ │ │ ├─┼─────┼──────────────┼──────────┤ │1 │騰達儀器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 │ │附表編號│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徒刑捌月。 │ │ │1) │年5月22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 │ │ │ │ │公司向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 │ │ │ │,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 │ │ │ │票等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司負│ │ │ │ │責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 │ │ │ │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 │ │ │ │揭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 │ │ │ │所簽發面額42315元之支票一紙 │ │ │ │ │交予簡嘉汝。簡嘉汝、黃尊秋隨│ │ │ │ │即將詐得之上開支票存入簡嘉汝│ │ │ │ │之花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 │ │ │ │款項花用殆盡(簡嘉汝之花旗綜│ │ │ │ │合月結單等資料見他卷㈠第306-│ │ │ │ │307頁、他卷㈤第254頁)(備註│ │ │ │ │:即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1) │ │ ├─┼─────┼──────────────┼──────────┤ │2 │嘉笙科技精│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密機械有限│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 │ │公司(即附│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徒刑拾月。 │ │ │表編號19│年10月13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 │ │ │) │公司向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 │ │ │ │,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 │ │ │ │票等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司負│ │ │ │ │責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 │ │ │ │錯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 │ │ │ │揭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 │ │ │ │所簽發面額53550元支票一紙交 │ │ │ │ │予簡嘉汝。簡嘉汝、黃尊秋隨即│ │ │ │ │將詐前之上開支票存入簡嘉汝之│ │ │ │ │三信商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 │ │ │ │花用殆盡(簡嘉汝之三信商銀客│ │ │ │ │戶帳款明細表等資料見他卷㈠第│ │ │ │ │343-344頁、他卷㈡第44頁)( │ │ │ │ │備註:即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 │ │ │ │19) │ │ ├─┼─────┼──────────────┼──────────┤ │3 │金子五金企│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徒刑捌月。 │ │ │編號18) │10月20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 │ │ │ │司向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 │ │ │ │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 │ │ │ │等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司負責│ │ │ │ │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錯│ │ │ │ │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揭│ │ │ │ │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所│ │ │ │ │簽發面額43943元支票一紙交予 │ │ │ │ │簡嘉汝。簡嘉汝、黃尊秋隨即將│ │ │ │ │詐得之上開支票存入簡嘉汝之花│ │ │ │ │旗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 │ │ │ │花用殆盡(簡嘉汝之花旗綜合月│ │ │ │ │結單等資料見他卷㈠第341-342 │ │ │ │ │頁、他卷㈤第284頁)(備註: │ │ │ │ │即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18) │ │ ├─┼─────┼──────────────┼──────────┤ │4 │騰達儀器有│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限公司(即│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 │ │附表編號│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徒刑捌月。 │ │ │3) │年6月9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 │ │ │ │司向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 │ │ │ │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進貨單及│ │ │ │ │應付帳款明細表等私文書,並持│ │ │ │ │向永恩公司負責人林明宗請款,│ │ │ │ │致林明宗陷於錯誤,誤以為永恩│ │ │ │ │公司確有向前揭客戶進貨,而將│ │ │ │ │永恩公司名義所簽發面額47250 │ │ │ │ │元支票一紙交予簡嘉汝。簡嘉汝│ │ │ │ │、黃尊秋隨即將詐得之上開支票│ │ │ │ │存入黃尊秋當機立斷之三信商銀│ │ │ │ │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殆│ │ │ │ │盡(當機立斷之三信商銀客戶帳│ │ │ │ │卡明細表等資料見他卷㈠第311-│ │ │ │ │312、427頁)(備註:即原審判│ │ │ │ │決書附表編號3) │ │ ├─┼─────┼──────────────┼──────────┤ │5 │新光產物(│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即附表編│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 │ │號15) │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年8月3日,先由簡嘉汝將永恩公│,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司向前揭客戶進貨之不實事項,│算壹日。 │ │ │ │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傳票│ │ │ │ │等私文書,並持向永恩公司負責│ │ │ │ │人林明宗請款,致林明宗陷於錯│ │ │ │ │誤,誤以為永恩公司確有向前揭│ │ │ │ │客戶進貨,而將永恩公司名義所│ │ │ │ │簽發面額9020元支票一紙交予簡│ │ │ │ │嘉汝。簡嘉汝、黃尊秋隨即將詐│ │ │ │ │得之上開支票存入簡嘉汝之花旗│ │ │ │ │銀行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 │ │ │ │用殆盡(簡嘉汝之花旗綜合月結│ │ │ │ │單等資料見他卷㈠第335-336、 │ │ │ │ │382頁)(備註:即原審判決書 │ │ │ │ │附表編號15) │ │ ├─┼─────┼──────────────┼──────────┤ │6 │金子五金企│簡嘉汝、黃尊秋意圖為自己不法│簡嘉汝、黃尊秋共同犯│ │ │業有限公司│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 │ │(即附表│,於99年5月18日,先由簡嘉汝 │徒刑拾月。 │ │ │編號10) │向永恩公司佯稱有向前揭客戶進│ │ │ │ │貨,致林明宗陷於錯誤,誤以為│ │ │ │ │永恩公司確有向前揭客戶進貨,│ │ │ │ │而將以永恩公司所簽發面額5991│ │ │ │ │2元支票一紙交予簡嘉汝。簡嘉 │ │ │ │ │汝、黃尊秋隨即將詐得之上開支│ │ │ │ │票存入黃尊秋當機立斷之三信商│ │ │ │ │銀帳戶提示,並將兌現款項花用│ │ │ │ │殆盡(當機立斷之三信商銀客戶│ │ │ │ │帳卡明細單等資料見他卷㈠第32│ │ │ │ │5、429頁)(備註:即原審判決│ │ │ │ │書附表編號10)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1062 1063 1064 1065 1066 1067 1068 1069 1070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39 1140 1141 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50 1151 1152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1158 1159 1160 1161 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 1168 1169 1170 1171 1172 1173 1174 1175 1176 1177 1178 1179 1180 1181 1182 1183 1184 1185 1186 1187 1188 1189 1190 1191 1192 1193 1194 1195 1196 1197 1198 1199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210 1211 1212 1213 1214 1215 1216 1217 1218 1219 1220 1221 1222 1223 1224 1225 1226 1227 1228 1229 1230 1231 1232 1233 1234 1235 1236 1237 1238 1239 1240 1241 1242 1243 1244 1245 1246 1247 1248 1249 1250 1251 1252 1253 1254 1255 1256 1257 1258 1259 1260 1261 1262 1263 1264 1265 1266 1267 1268 1269 1270 1271 1272 1273 1274 1275 1276 1277 1278 1279 1280 1281 1282 1283 1284 1285 1286 1287 1288 1289 1290 1291 1292 1293 1294 1295 1296 1297 1298 1299 1300 1301 1302 1303 1304 1305 1306 1307 1308 1309 1310 1311 1312 1313 1314 1315 1316 1317 1318 1319 1320 1321 1322 1323 1324 1325 1326 1327 1328 1329 1330 1331 1332 1333 1334 1335 1336 1337 1338 1339 1340 1341 1342 1343 1344 1345 1346 1347 1348 1349 1350 1351 1352 1353 1354 1355 1356 1357 1358 1359 1360 1361 1362 1363 1364 1365 1366 1367 1368 1369 1370 1371 1372 1373 1374 1375 1376 1377 1378 1379 1380 1381 1382 1383 1384 1385 1386 1387 1388 1389 1390 1391 1392 1393 1394 1395 1396 1397 1398 1399 1400 1401 1402 1403 1404 1405 1406 1407 1408 1409 1410 1411 1412 1413 1414 1415 1416 1417 1418 1419 1420 1421 1422 1423 1424 1425 1426 1427 1428 1429 1430 1431 1432 1433 1434 1435 1436 1437 1438 1439 1440 1441 1442 1443 1444 1445 1446 1447 1448 1449 1450 1451 1452 1453 1454 1455 1456 1457 1458 1459 1460 1461 1462 1463 1464 1465 1466 1467 1468 1469 1470 1471 1472 1473 1474 1475 1476 1477 1478 1479 1480 1481 1482 1483 1484 1485 1486 1487 1488 1489 1490 1491 1492 1493 1494 1495 1496 1497 1498 1499 1500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509 1510 1511 1512 1513 1514 1515 1516 1517 1518 1519 1520 1521 1522 1523 1524 1525 1526 1527 1528 1529 1530 1531 1532 1533 1534 1535 1536 1537 1538 1539 1540 1541 1542 1543 1544 1545 1546 1547 1548 1549 1550 1551 1552 1553 1554 1555 1556 1557 1558 1559 1560 1561 1562 1563 1564 1565 1566 1567 1568 1569 1570 1571 1572 1573 1574 1575 1576 1577 1578 1579 1580 1581 1582 1583 1584 1585 1586 1587 1588 1589 1590 1591 1592 1593 1594 1595 1596 1597 1598 1599 1600 1601 1602 1603 1604 1605 1606 1607 1608 1609 1610 1611 1612 1613 1614 1615 1616 1617 1618 1619 1620 1621 1622 1623 1624 1625 1626 1627 1628 1629 1630 1631 1632 1633 1634 1635 1636 1637 1638 1639 1640 1641 1642 1643 1644 1645 1646 1647 1648 1649 1650 1651 1652 1653 1654 1655 1656 1657 1658 1659 1660 1661 1662 1663 1664 1665 1666 1667 1668 1669 1670 1671 1672 1673 1674 1675 1676 1677 1678 1679 1680 1681 1682 1683 1684 1685 1686 1687 1688 1689 1690 1691 1692 1693 1694 1695 1696 1697 1698 1699 1700 1701 1702 1703 1704 1705 1706 1707 1708 1709 1710 1711 1712 1713 1714 1715 1716 1717 1718 1719 1720 1721 1722 1723 1724 1725 1726 1727 1728 1729 1730 1731 1732 1733 1734 1735 1736 1737 1738 1739 1740 1741 1742 1743 1744 1745 1746 1747 1748 1749 1750 1751 1752 1753 1754 1755 1756 1757 1758 1759 1760 1761 1762 1763 1764 1765 1766 1767 1768 1769 1770 1771 1772 1773 1774 1775 1776 1777 1778 1779 1780 1781 1782 1783 1784 1785 1786 1787 1788 1789 1790 1791 1792 1793 1794 1795 1796 1797 1798 1799 1800 1801 1802 1803 1804 1805 1806 1807 1808 1809 1810 1811 1812 1813 1814 1815 1816 1817 1818 1819 1820 1821 1822 1823 1824 1825 1826 1827 1828 1829 1830 1831 1832 1833 1834 1835 1836 1837 1838 1839 1840 1841 1842 1843 1844 1845 1846 1847 1848 1849 1850 1851 1852 1853 1854 1855 1856 1857 1858 1859 1860 1861 1862 1863 1864 1865 1866 1867 1868 1869 1870 1871 1872 1873 1874 1875 1876 1877 1878 1879 1880 1881 1882 1883 1884 1885 1886 1887 1888 1889 1890 1891 1892 1893 1894 1895 1896 1897 1898 1899 1900 1901 1902 1903 1904 1905 1906 1907 1908 1909 1910 1911 1912 1913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1920 1921 1922 1923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1940 1941 1942 1943 1944 1945 1946 1947 1948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37 2038 2039 2040 2041 2042 2043 2044 2045 2046 2047 2048 2049 2050 2051 2052 2053 2054 2055 2056 2057 2058 2059 2060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2066 2067 2068 2069 2070 2071 2072 2073 2074 2075 2076 2077 2078 2079 2080 2081 2082 2083 2084 2085 2086 2087 2088 2089 2090 2091 2092 2093 2094 2095 2096 2097 2098 2099 2100 2101 2102 2103 2104 2105 2106 2107 2108 2109 2110 2111 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2117 2118 2119 2120 2121 2122 2123 2124 2125 2126 2127 2128 2129 2130 2131 2132 2133 2134 2135 2136 2137 2138 2139 2140 2141 2142 2143 2144 2145 2146 2147 2148 2149 2150 2151 2152 2153 2154 2155 2156 2157 2158 2159 2160 2161 2162 2163 2164 2165 2166 2167 2168 2169 2170 2171 2172 2173 2174 2175 2176 2177 2178 2179 2180 2181 2182 2183 2184 2185 2186 2187 2188 2189 2190 2191 2192 2193 2194 2195 2196 2197 2198 2199 2200 2201 2202 2203 2204 2205 2206 2207 2208 2209 2210 2211 2212 2213 2214 2215 2216 2217 2218 2219 2220 2221 2222 2223 2224 2225 2226 2227 2228 2229 2230 2231 2232 2233 2234 2235 2236 2237 2238 2239 2240 2241 2242 2243 2244 2245 2246 2247 2248 2249 2250 2251 2252 2253 2254 2255 2256 2257 2258 2259 2260 2261 2262 2263 2264 2265 2266 2267 2268 2269 2270 2271 2272 2273 2274 2275 2276 2277 2278 2279 2280 2281 2282 2283 2284 2285 2286 2287 2288 2289 2290 2291 2292 2293 2294 2295 2296 2297 2298 2299 2300 2301 2302 2303 2304 2305 2306 2307 2308 2309 2310 2311 2312 2313 2314 2315 2316 2317 2318 2319 2320 2321 2322 2323 2324 2325 2326 2327 2328 2329 2330 2331 2332 2333 2334 2335 2336 2337 2338 2339 2340 2341 2342 2343 2344 2345 2346 2347 2348 2349 2350 2351 2352 2353 2354 2355 2356 2357 2358 2359 2360 2361 2362 2363 2364 2365 2366 2367 2368 2369 2370 2371 2372 2373 2374 2375 2376 2377 2378 2379 2380 2381 2382 2383 2384 2385 2386 2387 2388 2389 2390 2391 2392 2393 2394 2395 2396 2397 2398 2399 2400 2401 2402 2403 2404 2405 2406 2407 2408 2409 2410 2411 2412 2413 2414 2415 2416 2417 2418 2419 2420 2421 2422 2423 2424 2425 2426 2427 2428 2429 2430 2431 2432 2433 2434 2435 2436 2437 2438 2439 2440 2441 2442 2443 2444 2445 2446 2447 2448 2449 2450 2451 2452 2453 2454 2455 2456 2457 2458 2459 2460 2461 2462 2463 2464 2465 2466 2467 2468 2469 2470 2471 2472 2473 2474 2475 2476 2477 2478 2479 2480 2481 2482 2483 2484 2485 2486 2487 2488 2489 2490 2491 2492 2493 2494 2495 2496 2497 2498 2499 2500 2501 2502 2503 2504 2505 2506 2507 2508 2509 2510 2511 2512 2513 2514 2515 2516 2517 2518 2519 2520 2521 2522 2523 2524 2525 2526 2527 2528 2529 2530 2531 2532 2533 2534 2535 2536 2537 2538 2539 2540 2541 2542 2543 2544 2545 2546 2547 2548 2549 2550 2551 2552 2553 2554 2555 2556 2557 2558 2559 2560 2561 2562 2563 2564 2565 2566 2567 2568 2569 2570 2571 2572 2573 2574 2575 2576 2577 2578 2579 2580 2581 2582 2583 2584 2585 2586 2587 2588 2589 2590 2591 2592 2593 2594 2595 2596 2597 2598 2599 2600 2601 2602 2603 2604 2605 2606 2607 2608 2609 2610 2611 2612 2613 2614 2615 2616 2617 2618 2619 2620 2621 2622 2623 2624 2625 2626 2627 2628 2629 2630 2631 2632 2633 2634 2635 2636 2637 2638 2639 2640 2641 2642 2643 2644 2645 2646 2647 2648 2649 2650 2651 2652 2653 2654 2655 2656 2657 2658 2659 2660 2661 2662 2663 2664 2665 2666 2667 2668 2669 2670 2671 2672 2673 2674 2675 2676 2677 2678 2679 2680 2681 2682 2683 2684 2685 2686 2687 2688 2689 2690 2691 2692 2693 2694 2695 2696 2697 2698 2699 2700 2701 2702 2703 2704 2705 2706 2707 2708 2709 2710 2711 2712 2713 2714 2715 2716 2717 2718 2719 2720 2721 2722 2723 2724 2725 2726 2727 2728 2729 2730 2731 2732 2733 2734 2735 2736 2737 2738 2739 2740 2741 2742 2743 2744 2745 2746 2747 2748 2749 2750 2751 2752 2753 2754 2755 2756 2757 2758 2759 2760 2761 2762 2763 2764 2765 2766 2767 2768 2769 2770 2771 2772 2773 2774 2775 2776 2777 2778 2779 2780 2781 2782 2783 2784 2785 2786 2787 2788 2789 2790 2791 2792 2793 2794 2795 2796 2797 2798 2799 2800 2801 2802 2803 2804 2805 2806 2807 2808 2809 2810 2811 2812 2813 2814 2815 2816 2817 2818 2819 2820 2821 2822 2823 2824 2825 2826 2827 2828 2829 2830 2831 2832 2833 2834 2835 2836 2837 2838 2839 2840 2841 2842 2843 2844 2845 2846 2847 2848 2849 2850 2851 2852 2853 2854 2855 2856 2857 2858 2859 2860 2861 2862 2863 2864 2865 2866 2867 2868 2869 2870 2871 2872 2873 2874 2875 2876 2877 2878 2879 2880 2881 2882 2883 2884 2885 2886 2887 2888 2889 2890 2891 2892 2893 2894 2895 2896 2897 2898 2899 2900 2901 2902 2903 2904 2905 2906 2907 2908 2909 2910 2911 2912 2913 2914 2915 2916 2917 2918 2919 2920 2921 2922 2923 2924 2925 2926 2927 2928 2929 2930 2931 2932 2933 2934 2935 2936 2937 2938 2939 2940 2941 2942 2943 2944 2945 2946 2947 2948 2949 2950 2951 2952 2953 2954 2955 2956 2957 2958 2959 2960 2961 2962 2963 2964 2965 2966 2967 2968 2969 2970 2971 2972 2973 2974 2975 2976 2977 2978 2979 2980 2981 2982 2983 2984 2985 2986 2987 2988 2989 2990 2991 2992 2993 2994 2995 2996 2997 2998 2999 3000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3006 3007 3008 3009 3010 3011 3012 3013 3014 3015 3016 3017 3018 3019 3020 3021 3022 3023 3024 3025 3026 3027 3028 3029 3030 3031 3032 3033 3034 3035 3036 3037 3038 3039 3040 3041 3042 3043 3044 3045 3046 3047 3048 3049 3050 3051 3052 3053 3054 3055 3056 3057 3058 3059 3060 3061 3062 3063 3064 3065 3066 3067 3068 3069 3070 3071 3072 3073 3074 3075 3076 3077 3078 3079 3080 3081 3082 3083 3084 3085 3086 3087 3088 3089 3090 3091 3092 3093 3094 3095 3096 3097 3098 3099 3100 3101 3102 3103 3104 3105 3106 3107 3108 3109 3110 3111 3112 3113 3114 3115 3116 3117 3118 3119 3120 3121 3122 3123 3124 3125 3126 3127 3128 3129 3130 3131 3132 3133 3134 3135 3136 3137 3138 3139 3140 3141 3142 3143 3144 3145 3146 3147 3148 3149 3150 3151 3152 3153 3154 3155 3156 3157 3158 3159 3160 3161 3162 3163 3164 3165 3166 3167 3168 3169 3170 3171 3172 3173 3174 3175 3176 3177 3178 3179 3180 3181 3182 3183 3184 3185 3186 3187 3188 3189 3190 3191 3192 3193 3194 3195 3196 3197 3198 3199 3200 3201 3202 3203 3204 3205 3206 3207 3208 3209 3210 3211 3212 3213 3214 3215 3216 3217 3218 3219 3220 3221 3222 3223 3224 3225 3226 3227 3228 3229 3230 3231 3232 3233 3234 3235 3236 3237 3238 3239 3240 3241 3242 3243 3244 3245 3246 3247 3248 3249 3250 3251 3252 3253 3254 3255 3256 3257 3258 3259 3260 3261 3262 3263 3264 3265 3266 3267 3268 3269 3270 3271 3272 3273 3274 3275 3276 3277 3278 3279 3280 3281 3282 3283 3284 3285 3286 3287 3288 3289 3290 3291 3292 3293 3294 3295 3296 3297 3298 3299 3300 3301 3302 3303 3304 3305 3306 3307 3308 3309 3310 3311 3312 3313 3314 3315 3316 3317 3318 3319 3320 3321 3322 3323 3324 3325 3326 3327 3328 3329 3330 3331 3332 3333 3334 3335 3336 3337 3338 3339 3340 3341 3342 3343 3344 3345 3346 3347 3348 3349 3350 3351 3352 3353 3354 3355 3356 3357 3358 3359 3360 3361 3362 3363 3364 3365 3366 3367 3368 3369 3370 3371 3372 3373 3374 3375 3376 3377 3378 3379 3380 3381 3382 3383 3384 3385 3386 3387 3388 3389 3390 3391 3392 3393 3394 3395 3396 3397 3398 3399 3400 3401 3402 3403 3404 3405 3406 3407 3408 3409 3410 3411 3412 3413 3414 3415 3416 3417 3418 3419 3420 3421 3422 3423 3424 3425 3426 3427 3428 3429 3430 3431 3432 3433 3434 3435 3436 3437 3438 3439 3440 3441 3442 3443 3444 3445 3446 3447 3448 3449 3450 3451 3452 3453 3454 3455 3456 3457 3458 3459 3460 3461 3462 3463 3464 3465 3466 3467 3468 3469 3470 3471 3472 3473 3474 3475 3476 3477 3478 3479 3480 3481 3482 3483 3484 3485 3486 3487 3488 3489 3490 3491 3492 3493 3494 3495 3496 3497 3498 3499 3500 3501 3502 3503 3504 3505 3506 3507 3508 3509 3510 3511 3512 3513 3514 3515 3516 3517 3518 3519 3520 3521 3522 3523 3524 3525 3526 3527 3528 3529 3530 3531 3532 3533 3534 3535 3536 3537 3538 3539 3540 3541 3542 3543 3544 3545 3546 3547 3548 3549 3550 3551 3552 3553 3554 3555 3556 3557 3558 3559 3560 3561 3562 3563 3564 3565 3566 3567 3568 3569 3570 3571 3572 3573 3574 3575 3576 3577 3578 3579 3580 3581 3582 3583 3584 3585 3586 3587 3588 3589 3590 3591 3592 3593 3594 3595 3596 3597 3598 3599 3600 3601 3602 3603 3604 3605 3606 3607 3608 3609 3610 3611 3612 3613 3614 3615 3616 3617 3618 3619 3620 3621 3622 3623 3624 3625 3626 3627 3628 3629 3630 3631 3632 3633 3634 3635 3636 3637 3638 3639 3640 3641 3642 3643 3644 3645 3646 3647 3648 3649 3650 3651 3652 3653 3654 3655 3656 3657 3658 3659 3660 3661 3662 3663 3664 3665 3666 3667 3668 3669 3670 3671 3672 3673 3674 3675 3676 3677 3678 3679 3680 3681 3682 3683 3684 3685 3686 3687 3688 3689 3690 3691 3692 3693 3694 3695 3696 3697 3698 3699 3700 3701 3702 3703 3704 3705 3706 3707 3708 3709 3710 3711 3712 3713 3714 3715 3716 3717 3718 3719 3720 3721 3722 3723 3724 3725 3726 3727 3728 3729 3730 3731 3732 3733 3734 3735 3736 3737 3738 3739 3740 3741 3742 3743 3744 3745 3746 3747 3748 3749 3750 3751 3752 3753 3754 3755 3756 3757 3758 3759 3760 3761 3762 3763 3764 3765 3766 3767 3768 3769 3770 3771 3772 3773 3774 3775 3776 3777 3778 3779 3780 3781 3782 3783 3784 3785 3786 3787 3788 3789 3790 3791 3792 3793 3794 3795 3796 3797 3798 3799 3800 3801 3802 3803 3804 3805 3806 3807 3808 3809 3810 3811 3812 3813 3814 3815 3816 3817 3818 3819 3820 3821 3822 3823 3824 3825 3826 3827 3828 3829 3830 3831 3832 3833 3834 3835 3836 3837 3838 3839 3840 3841 3842 3843 3844 3845 3846 3847 3848 3849 3850 3851 3852 3853 3854 3855 3856 3857 3858 3859 3860 3861 3862 3863 3864 3865 3866 3867 3868 3869 3870 3871 3872 3873 3874 3875 3876 3877 3878 3879 3880 3881 3882 3883 3884 3885 3886 3887 3888 3889 3890 3891 3892 3893 3894 3895 3896 3897 3898 3899 3900 3901 3902 3903 3904 3905 3906 3907 3908 3909 3910 3911 3912 3913 3914 3915 3916 3917 3918 3919 3920 3921 3922 3923 3924 3925 3926 3927 3928 3929 3930 3931 3932 3933 3934 3935 3936 3937 3938 3939 3940 3941 3942 3943 3944 3945 3946 3947 3948 3949 3950 3951 3952 3953 3954 3955 3956 3957 3958 3959 3960 3961 3962 3963 3964 3965 3966 3967 3968 3969 3970 3971 3972 3973 3974 3975 3976 3977 3978 3979 3980 3981 3982 3983 3984 3985 3986 3987 3988 3989 3990 3991 3992 3993 3994 3995 3996 3997 3998 3999 4000 4001 4002 4003 4004 4005 4006 4007 4008 4009 4010 4011 4012 4013 4014 4015 4016 4017 4018 4019 4020 4021 4022 4023 4024 4025 4026 4027 4028 4029 4030 4031 4032 4033 4034 4035 4036 4037 4038 4039 4040 4041 4042 4043 4044 4045 4046 4047 4048 4049 4050 4051 4052 4053 4054 4055 4056 4057 4058 4059 4060 4061 4062 4063 4064 4065 4066 4067 4068 4069 4070 4071 4072 4073 4074 4075 4076 4077 4078 4079 4080 4081 4082 4083 4084 4085 4086 4087 4088 4089 4090 4091 4092 4093 4094 4095 4096 4097 4098 4099 4100 4101 4102 4103 4104 4105 4106 4107 4108 4109 4110 4111 4112 4113 4114 4115 4116 4117 4118 4119 4120 4121 4122 4123 4124 4125 4126 4127 4128 4129 4130 4131 4132 4133 4134 4135 4136 4137 4138 4139 4140 4141 4142 4143 4144 4145 4146 4147 4148 4149 4150 4151 4152 4153 4154 4155 4156 4157 4158 4159 4160 4161 4162 4163 4164 4165 4166 4167 4168 4169 4170 4171 4172 4173 4174 4175 4176 4177 4178 4179 4180 4181 4182 4183 4184 4185 4186 4187 4188 4189 4190 4191 4192 4193 4194 4195 4196 4197 4198 4199 4200 4201 4202 4203 4204 4205 4206 4207 4208 4209 4210 4211 4212 4213 4214 4215 4216 4217 4218 4219 4220 4221 4222 4223 4224 4225 4226 4227 4228 4229 4230 4231 4232 4233 4234 4235 4236 4237 4238 4239 4240 4241 4242 4243 4244 4245 4246 4247 4248 4249 4250 4251 4252 4253 4254 4255 4256 4257 4258 4259 4260 4261 4262 4263 4264 4265 4266 4267 4268 4269 4270 4271 4272 4273 4274 4275 4276 4277 4278 4279 4280 4281 4282 4283 4284 4285 4286 4287 4288 4289 4290 4291 4292 4293 4294 4295 4296 4297 4298 4299 4300 4301 4302 4303 4304 4305 4306 4307 4308 4309 4310 4311 4312 4313 4314 4315 4316 4317 4318 4319 4320 4321 4322 4323 4324 4325 4326 4327 4328 4329 4330 4331 4332 4333 4334 4335 4336 4337 4338 4339 4340 4341 4342 4343 4344 4345 4346 4347 4348 4349 4350 4351 4352 4353 4354 4355 4356 4357 4358 4359 4360 4361 4362 4363 4364 4365 4366 4367 4368 4369 4370 4371 4372 4373 4374 4375 4376 4377 4378 4379 4380 4381 4382 4383 4384 4385 4386 4387 4388 4389 4390 4391 4392 4393 4394 4395 4396 4397 4398 4399 4400 4401 4402 4403 4404 4405 4406 4407 4408 4409 4410 4411 4412 4413 4414 4415 4416 4417 4418 4419 4420 4421 4422 4423 4424 4425 4426 4427 4428 4429 4430 4431 4432 4433 4434 4435 4436 4437 4438 4439 4440 4441 4442 4443 4444 4445 4446 4447 4448 4449 4450 4451 4452 4453 4454 4455 4456 4457 4458 4459 4460 4461 4462 4463 4464 4465 4466 4467 4468 4469 4470 4471 4472 4473 4474 4475 4476 4477 4478 4479 4480 4481 4482 4483 4484 4485 4486 4487 4488 4489 4490 4491 4492 4493 4494 4495 4496 4497 4498 4499 4500 4501 4502 4503 4504 4505 4506 4507 4508 4509 4510 4511 4512 4513 4514 4515 4516 4517 4518 4519 4520 4521 4522 4523 4524 4525 4526 4527 4528 4529 4530 4531 4532 4533 4534 4535 4536 4537 4538 4539 4540 4541 4542 4543 4544 4545 4546 4547 4548 4549 4550 4551 4552 4553 4554 4555 4556 4557 4558 4559 4560 4561 4562 4563 4564 4565 4566 4567 4568 4569 4570 4571 4572 4573 4574 4575 4576 4577 4578 4579 4580 4581 4582 4583 4584 4585 4586 4587 4588 4589 4590 4591 4592 4593 4594 4595 4596 4597 4598 4599 4600 4601 4602 4603 4604 4605 4606 4607 4608 4609 4610 4611 4612 4613 4614 4615 4616 4617 4618 4619 4620 4621 4622 4623 4624 4625 4626 4627 4628 4629 4630 4631 4632 4633 4634 4635 4636 4637 4638 4639 4640 4641 4642 4643 4644 4645 4646 4647 4648 4649 4650 4651 4652 4653 4654 4655 4656 4657 4658 4659 4660 4661 4662 4663 4664 4665 4666 4667 4668 4669 4670 4671 4672 4673 4674 4675 4676 4677 4678 4679 4680 4681 4682 4683 4684 4685 4686 4687 4688 4689 4690 4691 4692 4693 4694 4695 4696 4697 4698 4699 4700 4701 4702 4703 4704 4705 4706 4707 4708 4709 4710 4711 4712 4713 4714 4715 4716 4717 4718 4719 4720 4721 4722 4723 4724 4725 4726 4727 4728 4729 4730 4731 4732 4733 4734 4735 4736 4737 4738 4739 4740 4741 4742 4743 4744 4745 4746 4747 4748 4749 4750 4751 4752 4753 4754 4755 4756 4757 4758 4759 4760 4761 4762 4763 4764 4765 4766 4767 4768 4769 4770 4771 4772 4773 4774 4775 4776 4777 4778 4779 4780 4781 4782 4783 4784 4785 4786 4787 4788 4789 4790 4791 4792 4793 4794 4795 4796 4797 4798 4799 4800 4801 4802 4803 4804 4805 4806 4807 4808 4809 4810 4811 4812 4813 4814 4815 4816 4817 4818 4819 4820 4821 4822 4823 4824 4825 4826 4827 4828 4829 4830 4831 4832 4833 4834 4835 4836 4837 4838 4839 4840 4841 4842 4843 4844 4845 4846 4847 4848 4849 4850 4851 4852 4853 4854 4855 4856 4857 4858 4859 4860 4861 4862 4863 4864 4865 4866 4867 4868 4869 4870 4871 4872 4873 4874 4875 4876 4877 4878 4879 4880 4881 4882 4883 4884 4885 4886 4887 4888 4889 4890 4891 4892 4893 4894 4895 4896 4897 4898 4899 4900 4901 4902 4903 4904 4905 4906 4907 4908 4909 4910 4911 4912 4913 4914 4915 4916 4917 4918 4919 4920 4921 4922 4923 4924 4925 4926 4927 4928 4929 4930 4931 4932 4933 4934 4935 4936 4937 4938 4939 4940 4941 4942 4943 4944 4945 4946 4947 4948 4949 4950 4951 4952 4953 4954 4955 4956 4957 4958 4959 4960 4961 4962 4963 4964 4965 4966 4967 4968 4969 4970 4971 4972 4973 4974 4975 4976 4977 4978 4979 4980 4981 4982 4983 4984 4985 4986 4987 4988 4989 4990 4991 4992 4993 4994 4995 4996 4997 4998 4999 5000 5001 5002 5003 5004 5005 5006 5007 5008 5009 5010 5011 5012 5013 5014 5015 5016 5017 5018 5019 5020 5021 5022 5023 5024 5025 5026 5027 5028 5029 5030 5031 5032 5033 5034 5035 5036 5037 5038 5039 5040 5041 5042 5043 5044 5045 5046 5047 5048 5049 5050 5051 5052 5053 5054 5055 5056 5057 5058 5059 5060 5061 5062 5063 5064 5065 5066 5067 5068 5069 5070 5071 5072 5073 5074 5075 5076 5077 5078 5079 5080 5081 5082 5083 5084 5085 5086 5087 5088 5089 5090 5091 5092 5093 5094 5095 5096 5097 5098 5099 5100 5101 5102 5103 5104 5105 5106 5107 5108 510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4 5115 5116 5117 5118 5119 5120 5121 5122 5123 5124 5125 5126 5127 5128 5129 5130 5131 5132 5133 5134 5135 5136 5137 5138 5139 5140 5141 5142 5143 5144 5145 5146 5147 5148 5149 5150 5151 5152 5153 5154 5155 5156 5157 5158 5159 5160 5161 5162 5163 5164 5165 5166 5167 5168 5169 5170 5171 5172 5173 5174 5175 5176 5177 5178 5179 5180 5181 5182 5183 5184 5185 5186 5187 5188 5189 5190 5191 5192 5193 5194 5195 5196 5197 5198 5199 5200 5201 5202 5203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5209 5210 5211 5212 5213 5214 5215 5216 5217 5218 5219 5220 5221 5222 5223 5224 5225 5226 5227 5228 5229 5230 5231 5232 5233 5234 5235 5236 5237 5238 5239 5240 5241 5242 5243 5244 5245 5246 5247 5248 5249 5250 5251 5252 5253 5254 5255 5256 5257 5258 5259 5260 5261 5262 5263 5264 5265 5266 5267 5268 5269 5270 5271 5272 5273 5274 5275 5276 5277 5278 5279 5280 5281 5282 5283 5284 5285 5286 5287 5288 5289 5290 5291 5292 5293 5294 5295 5296 5297 5298 5299 5300 5301 5302 5303 5304 5305 5306 5307 5308 5309 5310 5311 5312 5313 5314 5315 5316 5317 5318 5319 5320 5321 5322 5323 5324 5325 5326 5327 5328 5329 5330 5331 5332 5333 5334 5335 5336 5337 5338 5339 5340 5341 5342 5343 5344 5345 5346 5347 5348 5349 5350 5351 5352 5353 5354 5355 5356 5357 5358 5359 5360 5361 5362 5363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69 5370 5371 5372 5373 5374 5375 5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