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
上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昇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詔閎
上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仕谷
上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3號中華民國 102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
(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
第12787號、第127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關於林建昇製造
第二級毒品大麻罪、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
用而栽種大麻罪、轉讓禁藥(予張詔閎)罪及
定應執行刑部分
;張詔閎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及定應執
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林建昇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 1至51、53至54、58至64所示之物,
沒收銷燬之;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5至56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 1至13、15至
34、36、38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張詔閎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58至6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5至56
、附表二編號1、2(其中壹包)、編號 3至13、15至27、28(
其中伍支)、30至31、33至34、36、3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
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1
、 3所示之物,均沒收。
㈣其他(即林建昇轉讓禁藥予張薰凱部分、張詔閎轉讓偽藥部分
及陳仕谷部分)
上訴駁回。
㈤林建昇撤銷改判部分與前項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1至51、53至54、58至64所示之物
,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5至56所示之物及附表二
編號 1至13、15至34、36、38所示之物,均沒收。
㈥張詔閎撤銷改判部分與第四項上訴駁回部分,
主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㈦林建昇被訴轉讓禁藥予張詔閎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建昇、張詔閎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意圖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
(下稱大麻)而栽種、製造大麻,而林建昇、張詔閎亦明知
不得
持有大麻種子。林建昇、張詔閎 2人因均有施用大麻之
需求,惟認為市場價格過高(10公克大麻售價約新台幣〈下
同 〉8,000至12,000元不等),
乃欲種植大麻植株後,再製
成大麻供己施用,2 人遂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
種大麻後,再製造大麻之
犯意聯絡,自民國 101年11、12月
間左右起,由林建昇透過網路郵購方式,自國外購買大麻種
子,再由林建昇使用電腦設備自電腦網路網站學習栽種大麻
技術之知識,並與張詔閎就栽種、製造大麻之相關事宜互相
討論、研究,張詔閎則於每星
期約一、二次至林建昇栽種大
麻之處所,參與種植大麻(包括燈光高度之調整),俾使得
大麻植株得以早日成長至可採收階段而製成大麻,而共同在
林建昇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租屋處培植栽種大
麻植株,以製造大麻,其間張詔閎在林建昇缺乏資金種植大
麻時,曾借貸約3萬元資金予林建昇,
迨至101年年底,林建
昇向張詔閎表示其所種植之大麻花成長迅速,將大麻植株之
葉及花乾燥成大麻後,除可供
渠等 2人施用外,尚可將剩餘
之大麻毒品販賣予酒店小姐等語(尚未查獲販賣),張詔閎
乃
予以允諾,並答應協助尋找銷售之門路,以便共同銷售牟
利。
嗣於102年3月間,林建昇、張詔閎所共同栽種之大麻已
成長至可以採收階段,而陸續採收,再由林建昇將採收之大
麻植株之花、葉,以乾燥機除濕之方式,乾燥而製成大麻成
品,林建昇、張詔閎 2人再將製成之大麻花、葉等成品剪碎
塞進菸斗內點火之方式施用,其中張詔閎曾於102年4月22日
下午13時許,在林建昇上開沙田路租屋處,施用林建昇、張
詔閎共同種植而乾燥製成之大麻。
二、林建昇隨即復𢊷續前揭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再
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接續犯意,於102年 3、4月間起,自
行(無
證據證明張詔閎與林建昇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在其
所承租上址沙田路租屋處,培育其前開持有之大麻種子發芽
,以培植栽種大麻植株,嗣因該沙田路租屋處房東預先告知
將於 102年10月份收回房屋,故林建昇乃欲再尋找其他租屋
處,以便 102年10月房東收回沙田路租屋處時,其仍有其他
處所栽種大麻,林建昇乃於102年4月中旬某日,向原不知情
之陳仕谷表示,其要在彰化縣彰化市承租一房屋,用來種植
、照顧盆栽,每個月可給付陳仕谷薪水2萬5,000元等語。陳
仕谷遂於102年5月 1日持林建昇所交付之12,000元,向不知
情之胡陳枝柳承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 ○○號房屋
後,林建昇即將種植之大麻盆栽、生長用泥炭土、燈具、燈
光定時器、電風扇等物,攜至彰化縣彰化市○○街○○○巷 ○○
號之承租地點,林建昇除在上開沙田路租屋處栽種大麻以製
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外,又接續在該三福街租屋處,指示陳仕
谷如何種植、照顧盆栽內之植物,約過一星期,陳仕谷種植
、照顧大麻花得宜,大麻已陸續長高,陳仕谷懷疑其所種植
之植物係大麻,經向林建昇確認無誤後,陳仕谷原不想繼續
種植,惟想說既已種了就種到此批大麻收成為止,遂與林建
昇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繼
續受林建昇之指示,在三福街租屋處栽種大麻植株。
三、
嗣經警依線報得知張詔閎涉嫌種植大麻植株製成大麻後販賣
,乃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對張詔閎所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
通訊監察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
司法警察執行
搜索:㈠警方於102年5月13日20
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臺中市○
○區○○路○段00號林建昇租屋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
1 至32、52至64所示之大麻植株、種子、乾燥花成品、大麻
枯枝、枯葉等物及附表二編號 1至13、15至28、30、31、33
、34、36、38所示之種植大麻所用之物品(編號 2珍珠石其
中1包、編號28安定器其中5支)。㈡另警方
拘提林建昇到案
後,林建昇向警方供出其尚有僱用陳仕谷在彰化縣彰化市○
○街租屋處種植大麻,警方經林建昇同意,於102年5月14日
3時至彰化縣彰化市○○路街○○○巷○○號林建昇租屋處搜索,
扣得林建昇所有之如附表一編號33至51大麻植株19株及供栽
種大麻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2珍珠石其中1包、編號28安定器
其中1支、編號29生長燈 1台及編號32電風扇1台。㈢警方
復
於102年5月14日凌晨0時5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張詔閎住宅搜索,扣得張
詔閎所有,與本案無關之附表二編號35、37電腦設備 2台及
編號40行動電話1支。
四、林建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第二級管
制藥品及毒害藥品,除供醫學及科學上需用外,係屬藥事法
第22條第1項第1款
所稱之禁藥,不得轉讓,其竟基於轉讓禁
藥大麻之犯意,於102年5月12日晚上1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
市○○區○○路 0段00號租屋處,無償轉讓禁藥大麻少許(
無證據證明已達淨重10公克)予張薰凱施用。嗣於102年5月
14日,司法警察經張薰凱同意,至彰化縣彰化市○○○路○○
巷○○號張薰凱住處執行搜索,查扣張薰凱所有之乾燥大麻花
2 包(合計淨重1.48公克、驗餘淨重1.47公克)及張薰凱所
有供施用大麻所用之吸食器2具、吸食器濾網6片(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軍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
拘役30日)。
五、張詔閎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業經行政院衛
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之注
射針劑外,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
製造之偽藥,而不得轉讓,其竟基於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犯意
,於102年5月10日晚上7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巷○○號和記金屬有限公司,無償轉讓偽藥愷他命少許( 無
證據證明已達淨重20公克以上)予郭韋良施用。
六、張詔閎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列
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超過
20公克以上)、販賣,其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下
稱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意圖營利販賣愷他命,於102年5
月10日晚上8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巷○○號和
記金屬有限公司,先以分裝袋分裝後,再以電子磅秤秤 5公
克之愷他命,並將該包愷他命以 2,000元之價格販賣予郭韋
良,以賺取價差,藉此營利,惟因郭韋良身上尚無足夠之金
錢,無法立即支付,經張詔閎同意郭韋良賒欠 2,000元之價
金。嗣於102年5月14日22時3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郭韋良之上址和記金屬有限公司處所執
行搜索,扣得郭韋良所有之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張詔閎於102
年5月10日販賣予郭韋良之愷他命1包(淨重3.8502公克,驗
餘淨重3.8460公克)、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張詔閎所有
供販賣愷他命所用之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及與張詔閎販
賣愷他命無關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1包(淨重0.08
63公克、驗餘0.0822公克)、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K盤1個。
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憲兵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被告之
自白,非出於強暴、
脅迫、
利誘、
詐欺、疲勞
訊問
、違法
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
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
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
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
能力。上訴人即被告林建昇(下稱被告林建昇)、上訴人即
被告陳仕谷(下稱被告陳仕谷)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
之歷次詢問,均有依法告知權利,並就各該犯罪事實逐一詢
問被告,並予被告充分之機會說明與解釋,且被告林建昇、
陳仕谷亦未抗辯有遭到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之狀態下而為自白之情事,更無
任何外部因素足資影響被告陳述之意思自由,是被告林建昇
、陳仕谷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所為之自白,既與下列
所示之
證人等人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
通訊監察譯文為據,
顯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本件判決之基礎。
二、次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
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
官係屬與被告對立之
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
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
性質上均屬
傳聞證據。在理論上,如未予被告反對
詰問、
適
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
當事人進行主義之
精神,對被告之
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
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
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
鑑定人之
權,證人、
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
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
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
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條之1第 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
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要旨
參照)。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所謂「不可信之情況」,由法院
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
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而為判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
,是否與被告
對質,與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
,自不得以偵查中未經被告詰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
至該等陳述與事實是否相符,要屬證據
證明力之問題,與證
據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32號
、95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證人於檢察官
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審酌該陳述作成之客觀條件及環境,認
其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自非顯有不
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之規定,亦得
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要旨參照)。
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
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
他造之反對詰
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經查
,證人即被告林建昇、張詔閎、陳仕谷、張薰凱、郭韋良等
人,分別於偵訊時具
結證述在案,且依據偵訊過程及筆錄記
載,
可徵上述證人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為陳述時,並無任何
遭受外力不當干涉之顯不可信之情況,況被告林建昇、張詔
閎、陳仕谷及辯護人於審理時,亦無具體指陳該等證述作成
時,有何外在環境及情況足以影響證
人證述之任意性及真實
性,而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前揭證人等人於偵訊時之
具結證述,均足以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
定人外,另設有囑託
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條、第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
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
審判長、
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
託,並依第 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
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
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
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
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
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
檢察一體
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
選任
鑑定人或
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
司法警
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
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
(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刊載於
法務部公報第312期 )。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
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
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
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
刑事訴訟法增訂
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
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
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
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之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7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
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表(檢體編號: A102178號)、憲兵指揮部刑直
刑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係由檢察機關
概括授權司法警察(官)送請鑑定機關實施鑑定,本院並審
酌該鑑定機關基於其專業職能及經驗所為之鑑驗,做成書面
紀錄,其
憑信性已具相當之擔保,且鑑定過程亦核無何違法
或不當之情事,
揆諸前開說明,屬前揭「法律規定」得為證
據者,自具有證據能力。
四、復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扣案之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 1至13、15至
34、36、38、附表三編號2及附表四編號 1、3所示之物,係
屬
物證,性質上並非
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上開扣案之物品,係警方持
原審法
院核發之搜索票,依法執行搜索而查扣,有搜索票、搜索
扣
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存卷
可參,以上證物與本案具
有關聯性,與本案
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關於被告林建昇、張詔閎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
㈠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林建昇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
準備程
序、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臺中憲兵隊102年5月28日憲隊臺
中字第0000000000號偵查卷第3至15頁、102年度偵字第1141
2 號卷二第23至29頁、第109至117頁、第133至138頁;原審
卷第60頁、第133頁反面、本院卷第96至105頁、第 137頁反
面至第138頁 );
訊據被告張詔閎雖於警詢、偵訊、原審準
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中憲兵隊102年5月28日憲
隊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偵查卷第 23至37頁、102年度偵字
第11412號卷二第3至6頁;原審卷第60頁、第133頁反面),
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則
矢口否認上開
犯行,辯稱:依林建昇之
供述,足認伊係因林建昇經濟窘迫,基於朋友情誼,借錢紓
困,尚非專為種植大麻之目的而提供資金,且伊僅係偶爾提
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並非積極與林建昇研議種植方法,
又伊就林建昇栽種大麻乙事,僅打算供個人吸食,實無意散
布外流,雖後期因林建昇財務吃緊,欲對外銷售獲利,然伊
仍力勸阻止,至於伊於偵訊時雖供稱與林建昇討論可將多餘
之大麻販售,伊去找門路,亦僅係閒聊漫談之詞,並非認真
計畫,伊實無意販售大麻牟利。是以伊既未參與製造毒品大
麻之
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證明伊係以共犯之意思參與上
開行為,伊應僅係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幫助犯,
而非共同
正犯云云。
㈡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⒈證人張詔閎於偵訊證稱:(問:是否認識林建昇?):認識
。2、3年前林建昇在賣機油認識的。(問:是否有跟林建昇
研議要栽種大麻植株來販賣?)對。(問:可否描述你們整
個研議的過程? )其實一開始林建昇種的時候,l01年農曆
過年前,我去他位於臺中市○○區○○路的住處看到 3株大
麻,我就開始問他為何種大麻,他說外面買大麻很貴,要自
己種,試看看,後來我就說我們可以研究看看,我看到並跟
他討論後,因為林建昇錢不太夠,就變成說他先用,不夠的
話我再加錢進去。(問:是否那時候你跟林建昇覺得種植大
麻除了自己用以外,有多的話還可以拿去賣?)是,有這樣
討論到。(問:為何林建昇的錢可能不太夠用?)這個我就
不是很清楚,大部分都是他去處理,他有網路上面的資訊,
我也會跟他討論,我跟他建議買什麼樣的培養土、肥料、電
燈。(問:買培養土、肥料、電燈的目的,是否也是希望種
的大麻能順利成長?)一開始我是建議,他放在陽台,讓陽
光晒,就像一般的植物照顧,一開始小株的時候還不怕人家
知道,後來是因為死掉,不然就是大麻花長不出來,就去查
一些網路的影片,才去換,LED燈,把它調整變成室內。(
問:在這段
期間內,是否都住在林建昇家?)沒有,我是有
空就去他家,一個禮拜大概去2次。(問:你從l01年底跟林
建昇決定要開始將剩下的大麻拿去賣之後,是否去他那邊也
會幫忙照顧所種植的大麻植栽,如何照顧大麻植栽?)大部
分調照大麻植栽的燈光高度,其他他會用好。(問:你這樣
幫忙種植大麻植栽一直到今年5月?)好像是到今年4月中旬
,因為林建昇自己就可以處理了。(問:l02年4月中旬,你
還是有去林建昇這邊?)對。(問:去林建昇這邊做什麼?
)找他聊個天,順便吸大麻。(問:對於林建昇供稱,確實
有免費提供你大麻施用,最後一次提供的時間應該就同你於
警詢所述一樣,有無意見?)沒有。(問:當時你與林建昇
是否討論到,如果種植的大麻成功的話,你那邊有門路能夠
銷售?)約去年底的時候,我跟林建昇討論,林建昇說這大
麻種得不錯,說其實我們自己用還有剩,還可以換錢,當時
我其實本來想說自給自足就好,後來就越種越多了,我們就
想說算了,拿去換錢,一開始林建昇是先說他有把多的大麻
賣給酒店的小姐,接下來他就越種越多,我就說越來越多就
拿去賣,我再去找門路。(問:你有無找到銷售的門路?)
還沒有。其實林建昇那些大麻還沒種出來,我沒有把握,我
找台中、台南的朋友,但沒有人買等語( 見102年度偵字第
11412卷二第4至9頁 )。且被告張詔閎於原審準備程序即表
示「我認罪,我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於原審審理
時亦表示「我認罪」( 見原審卷第60頁、第133頁反面),
足認被告林建昇於 101年間向被告張詔閎表示外面買大麻很
貴,要自己種看看,故被告張詔閎跟被告林建昇研議要栽種
大麻植株來製成毒品大麻施用, 2人討論後,因為被告林建
昇錢不太夠,即由被告林建昇先做,不足的資金再由被告張
詔閎出資,被告張詔閎會跟被告林建昇討論種植大麻之相關
細節,被告張詔閎並建議被告林建昇買何種培養土、肥料、
電燈,被告張詔閎有空就去被告林建昇家,大部分是調照大
麻植栽的燈光高度。在 101年年底時,被告林建昇即向被告
張詔閎表示「大麻種得不錯,自己用還有剩,還可以換錢」
,故被告張詔閎亦表示可由其找門路將販售大麻得利。
⒉證人即被告林建昇於偵訊證稱:(問:對於張詔閎於警詢供
稱他到你的住所有看到你在種植大麻並跟你討論種植的方式
,經過 1年左右,他的方法不成功,你的方法成功了,你沒
有錢的時候,有跟他借 3萬元,你種植成功後,開始對外販
售,他所獲得利的利益就是他去你那邊隨時吸大麻,你沒有
跟他收錢,實在嗎?)實在。(問:張詔閎為何要跟你討論
種植大麻的方法?)
原本我去夜店時,那是我第一次接觸到
大麻,我就對這個東西很有興趣,但這是外面有錢買不到,
我就問到他這邊來,經過一番討論就想說自己來種,因為張
詔閎以前也有在抽大麻,所以我覺得找他的話,有一個可以
分享的對象。(問:你原本跟張詔閎在談種植方法的時候,
是否也是因為想製造這個大麻,才去栽種大麻的?)主要是
栽種來自己吸食,那時候完全沒有販賣行為,是想要自己抽
才栽種。(問:所以栽種的目的是為了製造這些大麻用?)
對。(問:前開供稱原本你跟張詔閎有一起討論要研發如何
種植大麻,並做為自己使用?)是。(問:張詔閎都去哪邊
種植大麻?)這我不清楚,他與我共同研發是在我的住所。
(問:你於警詢供稱你種植大麻的目的,是為了要販賣所用
,實在嗎?)…後來到去年年底,我在和記工廠的工作做得
不順利,又加上被朋友倒錢,我自己就負債了,就把腦筋動
到這上面來,想去販賣牟利,開始增加量產的時間是今年過
年後,就2月初、2月中那時候。(問:對於郭韋良於本署偵
訊時,證稱你於 l02年間從和記公司離職後,因為工作不順
利,有到和記公司跟郭韋良聊天,你並談到張詔閎有提供大
麻種子給你種,並表示你種這些大麻的目的就是因為要賺錢
,實在嗎?)我跟他的說法是他在公司是佔60%的股份,他
對公司的股東不爽,想自己出去開,我跟他說要不要忍耐 1
年,等我從賣大麻賺到錢之後,我可以成為他新開公司的資
金來源。(問:你是否有
告訴過郭韋良說張詔閎有提供你大
麻種子?)沒有,種子是從國外買進來的,並不是張詔閎提
供的。(問:你種植這些大麻的種子怎麼來?)一開始是從
國外的網站訂的,大概是 2年前那時候在國外有一個網站專
門販賣大麻種子的網站,名片我有交給警官,當時我沒有信
用卡沒辦法辦,我透過苗栗的一個留學生綽號「保庇」,把
錢儲值到一個帳號,那個帳號去那個網站買東西,從裡面直
接扣,所以「保庇」不知道我買什麼東西,因為東西直接寄
到我那邊,錢儲值好我錢就交給他。(問:「保庇」不知道
你買這些大麻種子嗎?)應該不曉得。如果他知道的話,也
不會讓我刷卡,我在警詢是說他可能心裡猜得到,以前我跟
他提起過想種大麻,我有跟他說我是在國外拍賣要買東西用
的,他也沒問太多。(問:你的大麻種子試驗成功是在何時
?)是在今年過年的時候,3月份我就有 5盆收成150克,…
,剩下就我與朋友抽掉,…。(問:在一樓間所查扣的大麻
種子是否有323棵? )警方數的應該是,這是我自己配種出
來的。(問:可是張詔閎也知道你當時沒工作,且在種植大
麻?)對。(問:你何時告訴張詔閎你開始準備要賣大麻?
)就過年那時候我告訴他我想靠這個還負債。(問:對於張
詔閎於警詢供稱,你最後一次提供大麻給他施用的時間是10
2年 4月22日下午l點,在你沙田路的住處提供給他,實在嗎
?)應該是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二第22至29頁
)。足認被告林建昇去夜店而接觸到大麻,因而對大麻很有
興趣,惟因大麻取得不易,且價錢昂貴,即問以前也有在抽
大麻之被告張詔閎,2人討論後即決定自己來種大麻,2人即
是在被告林建昇沙田路租屋處共同研發種植大麻,惟在 101
年年底,被告林建昇即因負債,即想將製成之大麻拿去販賣
牟利,故被告林建昇即告訴被告張詔閎其想靠大麻還負債,
102年3月間 2人所種植之大麻植株即陸續採收,並製成大麻
成品,供渠等施用。
⒊證人郭韋良於偵訊證稱:(問:你是否認識林建昇?)之前
就認識林建昇,只是沒有很熟,是去我的貿易商那邊認識林
建昇的,後來較熟是因為l01年5月l6日我工廠剛成立,他來
這邊上大夜班,是張詔閎介紹林建昇來的,他做大概 3個月
就沒做了,因為他做 3個月後就常常請假,打電話給他他也
沒接,我就跟他說大夜班做到我找到人就好,所以他做到10
1年11月左右。(問:林建昇在你這邊一個月薪水為何?)2
萬8千元左右。( 問:林建昇是否有透露出他當時種大麻就
是拿去賣?)我問他為什麼要種這個,他說獲利高。(問:
你有無說他賣給誰?)沒有。(問:林建昇有無說他有賣出
去?)我有問他說你有這個門路喔,他說有,但他沒有說賣
l公克多少錢等語( 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第36至37頁
)。足認被告張詔閎還曾介紹被告林建昇至證人郭韋良之工
廠工作,惟出勤狀況不良,只工作到 101年11月左右,被告
林建昇並告訴證人郭韋良其種大麻販賣,獲利高,且其有販
售之門路。
⒋證人陳凱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本件被告林建昇被訴
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案,當初是否由你所承辦?)是。(問
:能否請你概述本件相關查獲情形為何?本案一開始是如何
得知、如何執行搜索?)當我們接獲報案以後開始起偵,起
偵後開始照程序去做通訊監察,有去做一個行動蒐證,因為
看建築物的部分就是有比較可疑的部分,但相關的部分,我
比較不方便講。(問:當初你們所接獲的線報內容為何?是
關於張詔閎在賣大麻、種大麻還是怎麼樣?)是關於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是張詔閎有意想要種植大麻。(問:當
時線報是指稱張詔閎想要種大麻還是他在賣大麻被懷疑可能
有在種大麻?)都有,就是種植以後去販賣來得利。(問:
你們是因為接獲線報得知張詔閎有意想要種植大麻以後去販
賣所以才去
監聽,是否如此?)是。(問:你們通訊監察的
對象為何?當初你們實施通訊監察的是誰跟誰的電話?)是
張詔閎。(問:當時除了監聽對象是張詔閎以外,你們是否
知道通話的對象是誰?)另外還有林建昇。(問:為何後來
認為可疑的住宅會是林建昇的住宅?你們是因跟監張詔閎還
是通訊監察而得知該處?你們是否跟監張詔閎,看他去沙田
路該處住宅,所以後來聲請搜索時也有聲請搜索沙田路該處
住宅?)對。(問:你們是從張詔閎那邊去跟監的?)對。
(問:當初你們執行搜索的標的為何?)被告張詔閎的住所
及大肚這個地點。(問:你們第一個去搜索的地方即林建昇
的家,你們當時有無看到大麻植栽?)有,一進去就有了,
一樓的廁所裡面就有培養植栽,然後再到二樓。(問:一進
門就有看到植栽,然後你們再問林建昇:「這是不是你種的
?是不是大麻?」,然後林建昇才又講出他也有在彰化市○
○街○○○巷 ○○號那邊也有種植大麻,所以你們才去查,是否
如此?)是等語(見本院卷第150至152頁)。足認臺中市憲
兵隊係因接獲線報指稱被告張詔閎種植大麻以販賣得利,始
對被告張詔閎之行動電話聲請監聽,再加以跟監,始當場查
獲被告林建昇種植大麻之沙田路租屋處。
⒌扣案之大麻(含根、莖、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定結果為:
⑴送驗煙草檢品 5包(原編號58至6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9.78公克(驗餘淨重9.69公克,
空包裝總重26.40公克)。
⑵送驗煙草檢品(含枯枝)2 包(原編號63及64),經檢驗
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煙草淨重(不含枯
枝重量,下同)1315.25公克(驗餘淨重1311.19公克,空
包裝總重192.20公克)。
⑶送驗種子2包共計351顆(原編號55及56),經檢視外觀均
相似,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7顆具發芽
能力,並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
⑷送驗「大麻枯枝」檢品 2包(原編號52及57),經檢視均
為植物莖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第24項但書規定
,大麻成熟莖非屬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7月 2日調科壹字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
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1287
87號卷第115頁)。
⒍至於證人即被告林建昇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張詔閎均無參
與種植大麻之相關過程,亦無與我相互討論到相關栽種大麻
之細節或內容,我後來請他抽,他抽了以後覺得感覺不錯,
他就問我那到底是什麼東西,要怎麼用,我向張詔閎借3、4
萬元是要跟機油的上游廠商叫貨,我之前在偵訊時所說與張
詔閎討論要將大麻拿去酒店小姐那邊賣的供詞,那純粹是抽
大麻後開玩笑瞎起鬨的話,不是真的有在討論、計畫要如何
銷售大麻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反面至第169頁)。惟查,
被告張詔閎前即曾於95年 4月26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
為警查獲,並扣得淨重10.67公克之大麻 ,而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95年度毒聲字第569號
裁定觀察、 勒戒,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
偵字第2092號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
第2781號裁定各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反面、第209
至230頁) ,則被告張詔閎怎可能於施用被告林建昇請其施
用之大麻後,還須問被告林建昇請其施用之物品到底係何物
及大麻要怎麼用之情形發生,且證人即被告林建昇於本院上
開證述均顯與其之前於偵訊所為之證述迥異,亦與證人即被
告張詔閎於偵訊所為之上開證述大相逕庭,故證人即被告林
建昇於本院所為上開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張詔閎之詞,自
無足採取。
⒎本件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係因渠等均有施用大麻之需求
,惟認為市場價格過高,乃欲種植大麻植株後,再製成毒品
大麻供渠等2人施用,而謀議由2人出資,在被告林建昇沙田
路租屋處栽種大麻後,再製造毒品大麻,即由被告林建昇購
買大麻種子,並從電腦網路網站學習栽種大麻技術之知識,
再與被告張詔閎就栽種、製造大麻之相關事宜互相討論、研
究,被告張詔閎則於每星期約一、二次至被告林建昇沙田路
栽種大麻之處所,參與種植大麻(包括燈光高度之調整),
俾使得大麻植株得以早日成長至可採收階段,而製成毒品大
麻,且於被告林建昇向被告張詔閎表示其所種植之大麻花成
長迅速,將大麻植株摘葉及花乾燥成毒品大麻後,除可供渠
等 2人施用外,尚可將剩餘之大麻毒品拿去變賣予酒店小姐
等語時,被告張詔閎亦予以允諾,並答應協助尋找銷售之門
路,以便共同銷售牟利,且於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所共
同栽種之大麻已成長至可採收階段,並陸續採收,再由被告
林建昇將採收之大麻植株之花、葉,以乾燥機除濕之方式,
風乾而製成大麻成品後,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再將製成
之大麻花、葉等成品剪碎塞進菸斗內點火之方式施用,是以
被告林建昇與張詔閎 2人間就犯罪事實欄一之共同製造第二
級毒品大麻罪間,顯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被告張詔閎雖辯稱:依林建昇之供述,足認伊係因林建昇經
濟窘迫,基於朋友情誼,借錢紓困,尚非專為種植大麻之目
的而提供資金,且伊僅係偶爾提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並
非積極與林建昇研議種植方法,至於伊於偵訊時雖供稱與林
建昇討論可將多餘之大麻販售,伊去找門路,亦僅係閒聊漫
談之詞,並非認真計畫,被告實無意販售大麻牟利。足認伊
既未參與製造毒品大麻之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證明伊係
以共犯之意思參與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及製造第
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伊應僅係製造第二級品大麻之幫助犯
云云,惟此顯與其於偵訊之證述大相逕庭,亦與證人即被告
林建昇於偵訊之證述不符,自無從採信。
⒏此外,並有現場照片58張(見臺中市憲兵隊102年5月28日憲
隊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偵查卷第183至239頁)在卷可稽,
復有如附表一編號55至64及附表二編號1、2( 珍珠石其中1
包)、3至13、15至27、28(安定器其中5支)、30至31、33
至34、36、38所示之物扣案
可資佐證。
㈢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共同意圖供製造毒
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再共同製造毒品大麻之犯行,
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張詔閎所辯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
林建昇、張詔閎 2人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關於被告林建昇栽種大麻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及與被告陳
仕谷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部分:
㈠訊據被告林建昇、陳仕谷 2人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被告
林建昇部分見臺中憲兵隊102年5月28日憲隊臺中字第000000
0000號偵查卷第3至15頁、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二第 23
至29頁、第109至117頁、第133至138頁;原審卷第60頁、第
133頁反面、本院卷第96至105頁、第137頁反面至第138頁;
被告陳仕谷部分見臺中憲兵隊102年5月28日憲隊臺中字第00
00000000號偵查卷第43至49頁、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二
第14至16頁;原審卷第60頁、第133頁反面;本院卷第 96頁
、第131頁反面),並有現場照片58張(見臺中市憲兵隊102
年 5月28日憲隊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偵查卷第183至239頁
)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一編號 1至51、53至56及附表
二編號1至13、15至34、36、38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㈡關於證人林建昇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林建昇於偵訊證稱:(問:當時在現場搜索,是否有查
扣到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栽種大麻的原料、工具以及成品
大麻株、大麻種子?)對。(問:現場所查扣的物品,是否
如同你於警詢所示的內容一樣?)是的。(問:現場〈按即
沙田路租處〉查扣的大麻株還種在盆栽裡尚有多少株?)一
樓的盥洗室有插枝的幼苗l6株,大盆子的有1株成長中的,
二樓前面的我所住的房間成長的大麻株是10幾盆,後面那間
是正在較早開花的大麻株有l4盆,剛開花的有 2盆,我電腦
中有我的操作紀錄,就是我什麼時間開花、播種有紀錄,不
一樣的品種我會MARK起來。(問:在一樓間所查扣的大麻種
子是否有323棵? )警方數的應該是,這是我自己配種出來
的。(問:今日凌晨是否主動跟警方供稱在彰化市○○街○○
○巷○○ 號你也有僱請陳仕谷向胡陳柳枝租屋,並與陳仕谷共
同在該址種植大麻?)是。(問:是否有經你同意後,在上
址搜索並查扣到相關製造大麻的工具及大麻的成品?)沒有
成品,只有l9盆植株,還有肥料、燈具。(問:你從何時僱
請陳仕谷承租彰化三福街這個地方種植大麻?)今年5月1日
。(問:目的是否就是為了製造大麻毒品來販賣?)是的。
(問:陳仕谷是否也知道你請他來種植的目的也是要拿來販
賣?)我沒有跟他說這是大麻,這個植株這麼小,但我不知
道他看不得出來是大麻。(問:你給陳仕谷的月薪為何?)
2萬5千元,不過我錢還沒拿給他。(問:你怎麼認識陳仕谷
?)他是我一個朋友的爸爸,他在彰化師大有一間賣漢堡王
的漢堡店,我有跟他認識,有時候會帶朋友去他那邊吃東西
,我會跟他聊天,有一次聊到他說他老爸沒工作,不知道做
什麼,我就跟他要他老爸的電話,並約他去彰化市的風尚人
文,我就跟他提起說他去租的地方,要種一些東西,一個月
2萬5千元,看他怎麼樣,他也沒想太多,就說好,之後他就
去找房子,找到之後,我就跟他說要買什麼東西,買好我就
拿錢給他。(問:你既然大肚這邊有一個種植處所,為何要
在彰化還要承租一個地方種植大麻販賣?)我想要短時間把
量種起來去賣還債,還完這些我就不做了。(問:對於陳仕
谷於警詢供稱你每天有交代他要澆水,並根據土質的濕度及
水量決定澆水量,如果有病蟲害,叫他要用手剝除,相關的
燈光定時器,你都已經裝好了,他講的實在嗎?)實在。(
問:陳仕谷沒有問你種這些大麻要做什麼?)其實我就跟他
說這是會賺錢的東西,他的態度我感覺他也老了,也離婚了
,小孩也不理他,等於是給他一條收入。(問:所以陳仕谷
也知道種的東西是大麻?)應該心裡大略曉得,因為能種去
賣錢的就差不多就是大麻這個東西而已,我只跟他說只要負
責澆水就好,時間到就會給他錢,不要問太多。(問:這邊
的種植有無收成?)沒有,5月1日才租屋,因為我要等家裡
的種子配種出來,才有辦法去發芽去種,彰化那邊種的是母
的。(問:依你上開所述,你自l02年5月 1日聘請陳仕谷在
彰化市○○街承租房子,並種植大麻準備要販賣用?)對。
(問:陳仕谷本身有無在碰大麻?)我跟他聊天是沒有,他
只有抽抽菸而已,我覺得他沒工作,沒錢怎麼可能買得起這
種東西,加上我從朋友那邊得知他就是正常老人家而已。(
問:陳仕谷是否有懷疑你這些種植的大麻,是要拿來販賣作
不法所用?)我沒跟他討論過,我跟他說種了能賺錢,就是
販賣掉才有錢進來。(問:陳仕谷聽到如何回應?)他沒問
我任何事情就默認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二第22
至29頁)。
⒉證人林建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認識陳仕谷?
〈請證人林建昇當庭
指認在庭被告陳仕谷〉)認識。(問:
你是如何認識陳仕谷?)他是以前朋友的爸爸。(問:你是
何時認識陳仕谷?)我沒有印象,好久了。(問:你後來是
否有跟陳仕谷聯絡?)就是後來打麻將的時候遇到才又聯絡
,中間有中斷聯絡。(問:你何時打麻將再聯絡到陳仕谷?
)4月的時候,102年 4月的時候。(問:你又跟陳仕谷聯絡
到以後,你是怎麼跟陳仕谷講的?)我們會聊天聊到近況,
他就說他剛好要搬家,我問他要不然就搬一起住,因為我也
住外面,我租的地方快到期了,10月到期,兩個人可以分擔
房租。(問:你後來是怎麼跟陳仕谷講的?)因為我有在種
大麻,我想我沙田路那邊的租約快到了,我想要一個地方。
(問:你是怎麼去跟陳仕谷說要一起租房子的?)沒有,要
怎麼說,我就跟他說你去找房子,有看到就租。(問:〈請
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㈡第21頁林建昇偵訊筆錄〉關
於所提示偵訊筆錄第25頁倒數第15行至第26頁第16行之部分
,你當時所述是否正確?)這時候講的正確。(問:為何你
剛才又講是一起去租房子,你跟陳仕谷一人出一半房租?)
那是一開始他還不知道我有種大麻的時候的事情,我們那時
候是這樣講的,後來我才跟他坦承說,要不然來種這個,可
以解決經濟方面的問題。(問:所提示筆錄上載你的證述是
否正確?)筆錄上
所載內容正確。(問:你那時是說,你只
是叫他來租房子,照顧盆栽,你一個月要給他2萬5,000元,
他幫你租房子,你就把東西搬進去,是否如此?)是。(問
:你都是如何跟陳仕谷聯絡?)因為我有鑰匙,我直接去家
裡找他。(問:你中間都不用打電話指示陳仕谷事情?)不
用。(問:你就兩、三天去看一次,所以也沒用上開兩支電
話指示過陳仕谷?)對。(問:你是何時將那些東西搬入彰
化市○○街○○○巷○○號該處?)5月2日還是3日搬進去的。(
問:一開始進去的時候,你說要照顧盆栽,那時你是怎麼跟
陳仕谷講說要怎麼照顧的?)我就跟他說時間到就一天澆水
一次,這樣而已,其他沒有。(問:然後你就教陳仕谷澆水
而已?)對。(問:你要如何教陳仕谷怎麼幫植物澆水?)
因為我有示範過一次給陳仕谷看,我就教他用手摸那個土,
只要土濕濕的就可以了。(問:其他那些如燈光之類的東西
呢?)沒有,那個是我…(證人林建昇未答完)。(問:你
有無彰化市○○街○○○巷○○號該處的鑰匙? )有,我有鑰匙
。( 問:你有無自己去彰化市○○街○○○巷○○號該處調燈光
之類的?)我差不多兩、三天會去看一次。(問:一開始,
你叫陳仕谷租房子、他搬進去的時候,他要照顧這些盆栽的
時候,你是否就跟陳仕谷講說這個是大麻?)剛開始沒有,
過差不多一週的時候,他有問,我才跟他講。(問:陳仕谷
就有問你,對不對?)對,他說這是什麼盆栽。(問:後來
陳仕谷直接問你說這是什麼東西的時間是在何時?)差不多
5月9日、 5月10日的時候。(問:當時你是怎麼跟陳仕谷講
的?)我就跟他說這是大麻。(問:你跟陳仕谷說這是大麻
以後,陳仕谷有何反應?)他就說:「這個安不安全啊?」
、「會不會出事情啊?」,他就會擔心,我就跟他說:「你
會怕的話,不然,這個收成完就算了」。(問:陳仕谷知道
這是大麻之後,你有無繼續指示陳仕谷要如何照顧、收成後
要怎麼分?)都沒有,都沒講到。就一樣,繼續澆水,我跟
他說,幫我看幾天,我那邊房子家裡整理好,我會過來收拾
。(問:陳仕谷他有無主動問你說要怎麼去弄、要怎麼分的
問題?)沒有。因為就有共識說這個用完就要收掉了,就沒
有再講太多了。(問:你所謂「有共識、用完就收掉了」是
何意思?)就是他有跟我說這是大麻、這個不好、不安全之
類的,我就說既然都搬來了,就等這些植株長大以後收成了
就都剪掉不要了。(問:102年5月10日以後你是否還有再進
去彰化市○○街○○○巷○○號那邊過? )有,有進去。(問:
102年5月14日被查獲,在102年5月10日到 5月14日中間,你
是否還有去彰化市○○街○○○巷○○號那邊巡視大麻? )有。
( 問:彰化市○○街○○○巷○○號該處跟臺中市○○區○○路
○段00號該處的植栽是否為同一批發芽、種植的植栽?)不
同批。(問:警察分別去臺中市○○區○○路○段00號跟彰
化市○○街○○○巷 ○○號搜索時不都有新鮮的大麻植栽,為何
兩處的植栽是不同一批?)可是成長週期不一樣,我沙田路
這邊的植栽是已經快收成了,搬去陳仕谷那邊的植栽是才剛
新進去的。( 問:陳仕谷即彰化市○○街○○○巷○○號那邊的
大麻植栽是阡插的幼苗,對不對?)對。(問:陳仕谷知道
你種的是大麻之後,陳仕谷有無繼續去彰化市○○街 ○○○巷
○○號那邊?)有,他還有去,因為他沒有地方住,他就只能
住那裡等語(見本院卷第170至176頁)。
⒊依證人林建昇之上開證述,足認被告林建昇於102年4月間某
日,向原不知情之被告陳仕谷表示,其要在彰化縣彰化市承
租一房屋,用來種植、照顧盆栽,每個月可給付被告陳仕谷
薪水2萬5,000元等語,被告陳仕谷遂於102年5月 1日持林建
昇所交付之金錢,以每月12,000元之租金向不知情之胡陳枝
柳承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 ○○號房屋後,被告林
建昇即將種植之大麻盆栽、生長用泥炭土、燈具、燈光定時
器、電風扇等物,攜至彰化縣彰化市○○街○○○巷 ○○號之承
租地點,並指示被告陳仕谷如何種植、照顧盆栽內之植物,
約過一星期,被告陳仕谷種植、照顧大麻花得宜,大麻已陸
續長高,被告陳仕谷懷疑所種植之植物係大麻,經向證人林
建昇確認無誤後,被告陳仕谷原不想繼續種植,惟想說既已
種了就種到此批大麻收成為止,遂與被告林建昇共同基於意
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繼續受被告林建昇指示
而栽種大麻植株。
㈢證人即被告陳仕谷於偵訊證稱:(問:你如何認識林建昇?
)他是與我小兒子是同學,我小兒子生意做得不好,林建昇
去找我小兒子聊天,我小兒子就說到我也沒工作,看能否幫
我找工作。(問:林建昇何時請你幫忙在彰化承租一個房子
?)l02年4月中旬,5月開始承租。( 問:一開始林建昇有
無說租房子的目的?)他說要種一些盆栽,要我去顧,說我
不用煩惱,也可以住那邊,1 個月最多薪水2萬5千元左右,
我就去跟屋主胡陳枝柳承租彰化市○○街22l巷 l6號,我住
在那邊的 3樓。(問:你用多少錢的向胡先生租這間房子?
)l萬2千元,押金也是l萬2千元。(問:押金、租金是誰出
的?)林建昇,租約我打1年。( 問:現場所查扣的到大麻
植株l9株,原本就長那麼大了嗎?)不是,很小棵,就像我
們買的菜栽,當時拿來時是很小一個小盆栽,來的就是就l9
株,我就這樣顧,後來就變大,當時菜栽來時,我就移到大
的盆栽裡面。(問:現場所查扣使大麻栽株生長的燈具,燈
光定時器、電風扇是誰帶來的?)都是林建昇拿過來的。(
問:林建昇的綽號叫「阿弟仔」嗎?)是我這樣叫他的。(
問:你於警詢供稱林建昇指示你每天早上要對大麻植株澆水
,然後根據土質的濕度及水量決定澆水量,如果植裁有病蟲
,有用手把它剝掉,約3、4天會來巡一次之供述內容實在嗎
?)實在。他會用鑰匙來看。(問:林建昇是否有告訴你這
些種植的大麻,將來要拿去賣賺錢?)前面沒有說,只有說
要我幫他顧盆栽,一星期後,我覺得怪怪的,就問他說這是
什麼東西,我覺得怪怪的,他就說是大麻,我就暈了,這樣
頭都洗下去了,因為房子也租了,房東會追我,我打算這批
種完後,就要退掉房子。(問:依你上開所述,約一個禮拜
後,你就知道林建昇種植的是大麻,且他準備要拿去賣?)
種一個禮拜後,我發現葉子長高後,與電視報的大麻很像,
但不是很確定,我就問林建昇,林建昇說是啊,這是大麻,
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問:你有無跟林建昇說就不要種
、賣,這是違法的?)我是沒有問,我心裡想說這批種完後
就斬掉。(問:林建昇有無告訴你,除了僱請你的每月2萬5
千元以外,賣掉這批大麻後要給你多少?)沒有。我不知道
行情。(問:為何要有電風扇,是否為了要吹掉?)先通風
,林建昇說這樣做就對了。(問:是否知道你上開行為有可
能與林建昇共同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 2項意圖供
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請考量我一開始不知情,
後來知道因為頭洗下去了,想說這批做完就算了。(問:對
於你上開行為有可能與林建昇共同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條第 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是否認罪
?)我認罪。有很多的無奈。(問:是否知道種植出來的大
麻,會危害到很多民眾的健康及少年?)我知道,但我想說
這批做完就不要做了。(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沒有
,另外我也還沒領到薪水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卷二
第14頁倒數第11行至第16頁)。足認被告林建昇於102年4月
中旬某日,向原不知情之被告陳仕谷表示,其要在彰化縣彰
化市承租一房屋,用來種植、照顧盆栽,每個月可給付被告
陳仕谷薪水2萬5,000元等語,被告陳仕谷遂於102年5月 1日
持被告林建昇所交付之金錢,以每月12,000元之租金向不知
情之胡陳枝柳承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 ○○號房屋
後,被告林建昇即將已種植大麻之小盆栽等物,攜至彰化縣
彰化市○○街○○○巷 ○○號之承租地點,並指示被告陳仕谷如
何種植、照顧盆栽內之植物,約過一星期,被告陳仕谷種植
、照顧大麻花得宜,大麻已陸續長高,被告陳仕谷懷疑所種
植之植物係大麻,經向被告林建昇確認無誤後,被告陳仕谷
原不想繼續種植,惟想說既已種了就種到此批大麻收成為止
,遂與被告林建昇共同基於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犯意
聯絡,繼續受被告林建昇指示而栽種大麻植株。
㈣證人陳凱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初你們執行搜索的
標的為何?)被告張詔閎的住所及大肚這個地點。(問:你
們第一個去搜索的地方即林建昇的家,你們當時有無看到大
麻植栽?)有,一進去就有了,一樓的廁所裡面就有培養植
栽,然後再到二樓。(問:一進門就有看到植栽,然後你們
再問林建昇:「這是不是你種的?是不是大麻?」,然後林
建昇才又講出他也有在彰化市○○街○○○巷 ○○號那邊也有種
植大麻,所以你們才去查,是否如此?)是。(問:本案另
一處即彰化市○○街○○○巷 ○○號該處也有查獲種植大麻之情
形,為何會去彰化市○○街○○○巷○○號該處搜索? )這部分
是由在場人林建昇自己承認他所種植的,然後他就直接帶我
們到彰化市○○街該處去實施搜索。(問:在林建昇跟你們
說在彰化市○○街○○○巷 ○○號有種植大麻以前,有無任何跡
證可以讓人懷疑除臺中市○○區○○路○段00號該處有種植
大麻外,還有無其他地方有種植大麻?)查獲以後,林建昇
自己口述上有講到這個地點,在查獲以前,我不曉得在彰化
市○○街○○○巷○○號該處還有種植大麻的情形。( 問:會知
道彰化市○○街○○○巷 ○○號該處有種植大麻的情形純粹是因
為林建昇跟你講的?)對,當初純粹只知道臺中市大肚區該
處等語(見本院卷第150至152頁)。足認證人即臺中市憲兵
隊調查士陳凱羣一進入沙田路住處就有看到大麻植栽,於證
人陳凱羣查獲沙田路住處後,被告林建昇始自己講出其在彰
化縣彰化市○○街○○○巷 ○○號亦有種植大麻,在查獲以前,
證人陳凱羣並不曉得被告林建昇在彰化縣彰化市○○街 ○○○
巷○○號亦有種植大麻。
㈤扣案之大麻(含根、莖、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定結果為:⑴送驗大麻植株53包共計68株( 原編號1
至51、53、54;其中編號53檢品內有植株16株),經檢視葉
片外觀均具有大麻特徵,隨機抽樣9株檢驗均含有第二級第2
4項毒品大麻成分。⑵送驗種子 2包共計351顆(原編號55及
56),經檢視外觀均相似,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
現其中17顆具發芽能力,並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7月2日調科壹字第0
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見102年度偵字第128787號
卷第115頁 )。
㈥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林建昇確於102年4月中旬某日,向原不
知情之被告陳仕谷表示,其要在彰化市承租一房屋,用來種
植、照顧盆栽,每個月可給付被告陳仕谷薪水 2萬5000元等
語,待被告陳仕谷於102年5月 1日租得彰化縣彰化市○○街
○○○巷 ○○號房屋後,被告林建昇即將已種植大麻之小盆栽等
物,攜至該處,並指示被告陳仕谷如何種植、照顧盆栽內之
植物,約過一星期,被告陳仕谷懷疑所種植之植物係大麻,
經向被告林建昇確認無誤後,被告陳仕谷原不想繼續種植,
惟想說既已種了就種到此批大麻收成為止,被告陳仕谷遂與
被告林建昇共同基於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
繼續受被告林建昇指示而栽種大麻植株,本件被告林建昇栽
種大麻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及與被告陳仕谷共同意圖供製
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事證均已臻明確,被告林建昇、陳仕
谷2人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關於被告林建昇轉讓禁藥大麻予張薰凱部分: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建昇於偵訊、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二第28頁;原
審卷第60頁、第140頁反面;本院卷第105頁反面、第 147頁
反面),核與證人張薰凱於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 見102年
度偵字第11412號卷二第34至36頁、第59至61頁 )。
㈡又張薰凱為警查扣之煙草 2包經送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
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48公克、驗餘淨重1.47公克,空包
裝總重2.20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
書一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5頁 ),此外並有張薰凱為
警查扣之煙草 2包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林建昇之
任意性自白
,顯與事實相符。
㈢依證人張薰凱證述之內容,已敘明被告林建昇於102年5月12
日晚上無償轉讓大麻予其施用,核與被告林建昇供述之內容
相符。本件並無證據顯示證人張薰凱之證述係為邀得減刑之
輕典而為證述,上開證人張薰凱之證述自可確信為真實,足
以作為本件認定被告林建昇轉讓大麻之證據,是證人張薰凱
證述被告林建昇轉讓大麻予其施用之證詞,
應堪採信,
堪予
認定被告林建昇於102年5月12日晚上無償轉讓大麻予張薰凱
施用。
四、關於被告張詔閎轉讓偽藥愷他命予郭韋良部分:
㈠訊據被告張詔閎對於上開轉讓偽藥愷他命予郭韋良之事實於
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2年度偵字第114
12卷第二第6至7頁、原審卷第140頁、本院卷第146頁反面至
第147頁)。
㈡證人郭韋良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郭韋良於偵訊證稱:(問:張詔閎最後一次免費提供你
K他命施用的時間,地點?)也是l02年5月l0日晚上要買K
他命之前,因為張詔閎有先倒一點出來,我過去時就跟他說
你又去拿了,他說對啊,現在K他命越來越貴了,我問他還
有嗎,他就嘟過來給我,我就拿菸捲K他命用。(問:所以
l02年 5月l0日晚上這一次,是張詔閎先免費提供給你K他命
施用後,你再跟他買K他命,他才交付你2千元的K他命?)
是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二第36頁)。
⒉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被搜索之前已經
有吸食K他命多久時間?)大概一年多。(問: 你一直有
在施用K他命?)是,偶爾。(問:除了你剛才所述張詔閎
有給你一點K他命、跟你說 2,000元的這一次之外,當天張
詔閎是否也有無請你施用K他命?)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5
7頁、第158頁反面)。
⒊依證人郭韋良上開證述,足認被告張詔閎確於102年5月10日
晚上買愷他命之前,無償轉讓偽藥愷他命少許予郭韋良施用
一次
無訛。
㈢又證人郭韋良於102年5月14日為警查獲後,警方對其所採取
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愷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表(
報告編號:KH/2013/00000000)1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
106頁)。
㈣依證人郭韋良證述之內容,已敘明被告張詔閎於102年5月10
日晚上 7時許無償轉讓愷他命予其施用,核與被告張詔閎供
述之內容相符。本件並無證據顯示證人郭韋良之證述係為邀
得減刑之輕典而為證述,上開證人郭韋良之證述自可確信為
真實,足以作為本件認定被告郭韋良轉讓愷他命之證據,是
證人郭韋良證述被告張詔閎轉讓愷他命予其施用之證詞,應
堪採信,堪予認定被告張詔閎於102年 5月10日晚上7時許,
無償轉讓愷他命少許予郭韋良施用之事證已臻明確,其上開
犯行堪予認定。
五、關於被告張詔閎販賣毒品愷他命予郭韋良部分:
㈠訊據被告張詔閎矢口否認販賣毒品愷他命予郭韋良,辯稱:
依證人郭韋良之證述,足認被告張詔閎係以其販入之原價有
償轉讓予郭韋良,並未從中賺取利益,也無營利意圖,且依
證人林建昇之證述,被告張詔閎與郭韋良因同有施用愷他命
,平日即常一起施用毒品,郭韋良亦知被告張詔閎向上手購
買毒品之價格,被告張詔閎並未從中賺取差價或利益,二人
顯非毒品上下游之關係。況被告張詔閎於102年5月10日先無
償交付愷他命予郭韋良,再以原價轉讓,二者時間緊接,被
告張詔閎未賺取差價,應屬可信。被告張詔閎經濟狀況佳,
尚不能僅以被告張詔閎交付毒品予郭韋良,並約定收取對價
,即逕認被告張詔閎有牟利而屬販賣毒品。又被告張詔閎與
郭韋良間素有情誼,故被告張詔閎有償提供毒品予郭韋良時
,確有非圖利本意之關係,本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張詔閎意
圖營利而為毒品之交付,自不能論以販賣罪云云。
㈡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⒈證人郭韋良之證述如下:
⑴證人郭韋良於偵訊證稱:(問:扣案的K他命何來?)是我
向張詔閎買的,還沒付錢給張詔閎。(問:這次所查扣的K
他命在何時、地以多少價額向張詔閎購買?)上禮拜五即10
2年 5月l0日晚上7、8點,在我位於彰化市○○路○段4l5巷
66號的工廠,以 2千元的價格向張詔閎購買。(問:你是否
曾經有拜託張詔閎幫你拿過K他命?)沒有。(問:你平常
會打電話請張詔閎賣K他命給你?)不會,都是利用他來公
司時,看他在抽才跟他要或跟他買。(問:你怎麼知道張詔
閎有K他命可以賣?)因為之前我辦公室還沒搬過來之前,
張詔閎都會來公司玩電腦,他有一個辦公桌,我是坐在裡面
,他來我會看到,有時候他會用K他命,我看到時他會叫我
過去,就免費請我施用,這一次也就是l02年5月l0日這次,
是他用的時候,我過去詢問還有沒有,可以一點給我,張詔
閎說好,他就跟我說l克要多少錢,他跟我講 l克200多元,
他就拿l包給我說要2千元,我沒有拿錢出來,我跟他說下次
給,張詔閎說好,張詔閎就把K他命交給我。( 問:張詔閎
拿這包K他命賣給你的時候,有無說他的K他命毒品來源?
)沒有。(問:張詔閎有無說他是用原價跟人家買再賣給你
?)有,他有講到說最近的K他命越來越貴。(問:張詔閎
講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最近的K他命來源較貴,所以他要賣你
貴一點?)對。(問:對於張詔閎於警詢供稱他確實有買給
你,不過是以原價賣給你,有何意見?)張詔閎就說他都沒
有賺。(問:你怎麼知道張詔閎沒有賺?)只憑他講。(問
:所以l02年5月l0日晚上這一次,是張詔閎先免費提供給你
K他命施用後,你再跟他買K他命,他才交付你2千元的K他命
?)是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第35至37頁)。
⑵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大概在何時認識
在庭被告張詔閎?)到現在為止,我認識張詔閎大概5、6年
,很久了。(問:你跟張詔閎認識之後,平常交往是否密切
?有無常常聯絡?)有,常常一起去吃東西。(問:除一起
出去吃東西外,平常你跟張詔閎還有無何交誼?)打麻將、
唱歌。(問:你跟張詔閎在工作上有無何關係?)有,張詔
閎是我公司即和記金屬有限公司的股東,他持股比例大概是
10%。( 問:張詔閎在和記金屬有限公司有無擔任何職務?
)張詔閎會幫我處理一些業務及客戶的問題。(問:在去年
即102年5月14日,臺中憲兵隊是否有到和記金屬有限公司即
彰化市○○路○段○○○巷○○號該處搜索?)有。( 問:當時
和記金屬有限公司現場有無搜到K他命?)有。( 問:根據
你搜索扣押筆錄記載,當天有扣到 4公克的K他命,是否如
此?)(稍微思考後點頭)有,(後稱)有那麼多嗎。(問
:筆錄上是記載當天有扣到4公克的K他命,當天所查獲的K
他命是誰所有?)是我所有。(問:〈 請提示郭韋良於102
年 5月14日在檢察官偵訊時所製作之偵訊筆錄〉所提示筆錄
是你於102年5月14日檢察官偵訊時作證內容,關於所提示第
97頁筆錄中間之部分,你跟檢察官作證說,102年5月10日張
詔閎有請你施用K他命,在同一天你另外又說,張詔閎在用
的時候,我過去詢問他還有沒有,可以一點給我,張詔閎說
好,他就跟我說1克要多少錢,他跟我講1克兩百多元,就拿
一包給我說 2,000元,我沒有拿錢出來,我跟他說下次給,
張詔閎說好,張詔閎就把K他命交給我〈告以要旨〉,你當
時是否有這樣跟檢察官講?)有。(問:你當時所述是否正
確?)(沈默低頭看筆錄)正確。(問:當天張詔閎是否有
拿兩次K他命給你?是先拿一次,然後你又再跟張詔閎買2,
000元的K他命一次,對不對?)(點頭)對。(問:關於
你在檢察官偵查中所提102年5月10日用原價跟張詔閎購買K
他命之事,與你剛才所提,搜索前一、兩個禮拜跟張詔閎一
起到環中路向他人購買K他命之事,是同一件事情,還是兩
件不同的事情?)(稍微思索後)這個忘記了。(問:關於
102年5月10日這一次,你在偵查中說是張詔閎在用的時候你
過去詢問還有沒有、可不可以給你,能否請你說明當天具體
過程為何?那天是在何情況下,你會去跟張詔閎問,張詔閎
當時是如何回答?)因為我們的辦公室是同一間,所以當我
看到他在用K他命時,我就過去詢問他說:「還有嗎?」、
「可以一點給我嗎?」,他就拿一點給我。(問:張詔閎把
K他命拿給你的時候,有無跟你說這個要多少錢?)有,他
有倒給我看,然後告訴我說這裡多少錢。(問:你所謂「這
裡多少錢」,是何意思?是指你要多少錢給他,還是何意思
?)他只有說他拿給我的K他命多少錢。(問:張詔閎所講
的那個價格跟你說前一次跟他去跟藥頭購買這個K他命的價
格,有無何落差?)這個我不知道。(問:當天你跟張詔閎
購買2,000元的K他命,張詔閎是如何秤給你的?)因為他那
邊有磅秤,所以秤下去就知道了。(問:張詔閎那天是在哪
裡秤K他命的?是在公司裡哪裡秤的?)桌上。( 問:當天
,K他命是誰秤的?)張詔閎他秤的。(問:你也在場,對
不對?)點頭。(問:張詔閎有用電子磅秤、塑膠袋?)是
。(問:塑膠袋是否為被查扣的那一包?)我被查扣的那一
包。(問:張詔閎怎麼有塑膠袋供給你?)他就從抽屜拿出
塑膠袋來。(問:塑膠袋是張詔閎拿過來的?)是。(問:
張詔閎用電子磅秤秤重,他是秤多少K他命給你?)好像秤
4克還是5克。(問:被查扣的那包K他命,你有無吸過?)
有。(問:被查扣的那包K他命,你吸過幾次?)吸過大概
兩、三次吧。(問:被查扣的那包K他命,你吸掉大概多少
?)大概吸掉1克左右。(問:你是否知道K他命1公克多少
錢?張詔閎去買K他命1公克是多少錢?)就差不多是300元
左右吧。(問:你為何知道張詔閎去買K他命1公克是300元
左右?)因為他有跟我提過。(問:張詔閎是何時跟你提到
他去買K他命1公克是300元?)好像是我問張詔閎說1克的K
他命大概是多少錢,他有跟我講過。(問:你是何時問張詔
閎他去買K他命 1公克大概是多少錢?)之前聊天的時候我
有問到。( 問:距離你所證述你買2,000元K他命的這次之
前多久時間?)就像買2,000元K他命的這次我會問他說1克
多少錢。(問:你是買的時候會問張詔閎說 1克K他命是多
少錢,他跟你說大概300元左右,是否如此? )對等語(見
本院卷第153至160頁)。
⑶依證人郭韋良之上開證述,足認證人郭韋良於102年5月10日
晚上,以2,000元之價格,向被告張詔閎購買5公克之愷他命
1 包,惟因郭韋良身上無足夠之金錢,而賒欠尚未給付,嗣
於施用1公克愷他命之後,為警查扣。
⒉關於被告張詔閎於102年5月10日交付 5公克愷他命予郭韋良
,是否係 2人合資向他人購買愷他命後,再由被告張詔閎交
付相當於郭韋良出資額份量之愷他命予郭韋良之認定:
⑴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問:能否請你說明,你
所持有的K他命來源為何?是如何取得?)這是跟張詔閎一
起去買的。(問:能否請你說明,被查獲的K他命是你何時
跟張詔閎一起去買的?)這很久了,我有點忘記了,好像…
(郭韋良證人未答完)。(問:你是在102年5月14日被搜索
,被查獲的K他命大概是在你被搜索前多久跟張詔閎一起去
購買的?)大概前一、兩個禮拜。(問:能否請你說明,你
那次跟張詔閎一起去購買K他命的情形為何?)因為那時候
,我有看到張詔閎在使用K他命,然後我會去跟他拿一點,
然後因為每次都跟他拿,我會不好意思,所以我才會想說要
不然我們一起去買。(問:這是指你是在102年5月14日被搜
索之前一、兩個禮拜的事情嗎?)對。(問:能否請你說明
,你所謂跟張詔閎一起去買的情形為何?過程為何?)張詔
閎有帶我去,好像是去臺中市○○路的橋下,我也不認識那
個人,然後就跟他買了。(問:當時你是跟張詔閎一起去的
?)是。(問:你跟張詔閎是怎麼去的?)開車。(問:你
跟張詔閎到環中路橋下,對方是怎麼來的?)對方用走的出
來。(問:你們後來在環中路上見面後,是怎樣見面、交易
毒品?能否請你說明這個過程為何?)就好像是他走過來,
然後張詔閎就下車跟他講一講之後就上車了。(問:張詔閎
上車時手上有拿何物品?)張詔閎手上就有拿K他命。(問
:那次的K他命是誰要買的?)那時因為我是跟張詔閎說要
一起買的,所以算是一起買吧。(問:你跟張詔閎各出資多
少錢?)那時候他有說好,可是他沒有說…(證人郭韋良未
答完)。(問:當時你們有講到出資的情況?是否有講到各
出資多少?)沒有。(問:當時你們沒有講到出資問題嗎?
)對。(問:你剛才提到你有跟張詔閎一起去購買K他命,
你總共跟張詔閎一起去購買K他命幾次?)一次。(問:你
跟張詔閎一起去購買 K他命的時間是在何時?是被搜索之前
多久?)正確的日子我忘記了,應該是被搜索之前兩、三個
禮拜吧。(問:當時你跟張詔閎去買K他命多少錢?)多少
錢,我不知道。(問:那次你有無出錢?)我沒有出錢。(
問:當時你沒有出錢,且你不知道是多少錢?)對。(問:
張詔閎當時是跟誰買K他命?)我不認識那個人。(問:當
時張詔閎是買多少?)我不知道。(問:你通通不知道張詔
閎買多少錢的K他命?)是。(問:你是否知道張詔閎當時
是買多少重量的K他命?)不知道。(問:那次購買的K他
命,張詔閎有無分你?)當天沒有。(問:為何張詔閎會找
你一起去買K他命?)因為之前我有看他在使用K他命,然
後我會過去跟他拿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反面至第158頁)
。
⑵被告張詔閎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及偵訊證述如下:
被告張詔閎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你有無免費供應過K
他命給證人郭韋良?)有。(問:你供應K他命給證人郭韋
良幾次?)應該有供應過K他命給郭韋良兩、三次吧。( 問
:你一次是給郭韋良多少K他命?)就,不是說,有的就是
一起抽。(問:你有無固定給郭韋良一定數量或是怎麼樣嗎
?)沒有,有時候我們會在打牌,就放在桌上一起抽。(問
:就像是吸煙一樣分給郭韋良吸?)對。(問:一次大概要
吸多少K他命?)沒有很多,一點點。(問:你所謂沒有很
多,是指幾公克?還是零點幾公克?1 公克K他命,你們大
概可以吸幾次?)1 公克只能吸個5、6次,6、7次吧。(問
:你一次供應郭韋良的K他命大概就是吸一次的量?)對。
(問:你有無跟證人郭韋良一起去買過K他命?)有去拿過
。(問:你何時跟郭韋良一起去拿過K他命?)好像,正確
時間我不是很清楚,就有一次晚上。(問:你跟郭韋良一起
去拿K他命的時間是在距離你們被搜索之前多久時間?)差
不多有兩、三個禮拜左右吧,應該差不多是那個時候。(問
:你們是去哪裡跟人家買K他命?)在環中路跟永春路,在
環中路的橋下那邊。(問:當時是誰開車?)是我開車。(
問:你是開什麼車?)那時我應該是開TOYOTA的車去。(問
:當時是以多少錢跟人家買K他命?)那時好像是跟人家買
3、5千元的樣子。(問:當時你是跟何人購買K他命?)跟
一位叫「阿和」(音譯)的人買。(問:當時郭韋良出多少
錢?)他好像出2、3千元的樣子。(問:當時你們總共是購
買多少錢的K他命?)當時我們好像買 5千元吧。(問:你
買 5千元的K他命,郭韋良出2、3千元,是否如此?)就大
概那個金額。(問:當時你們K他命總共是購買 5千元,郭
韋良出2、3千元,其餘的金額就是你出的,是不是?)是。
(問:跟對方購買K他命當時,郭韋良有無在現場?)他有
在車上。(問:如果你跟對方在買賣K他命,郭韋良有無站
在你們之間看你們買賣?)他有在車上。(問:你們是進車
上買賣的,所以郭韋良也有在場,對不對?)對,當時我在
前面駕駛座,郭韋良是在副駕駛座,賣方是在後座。(問:
你們當時是這樣交易K他命,所以當時郭韋良也有在場,是
否如此?)是。(問:你說在查扣的兩、三個禮拜前有跟郭
韋良一起去買毒品,你當時是坐在駕駛座,郭韋良是坐在副
駕駛座,賣的人是坐在車後座,當時K他命是交給誰?)交
給我。(問:錢是由誰交給賣方?)我們一起拿給他。(
問:當天你跟郭韋良是各拿各的錢給賣方嗎?)對,當場就
多少錢,郭韋良他也知道,就拿出來。(問:你跟郭韋良是
個別把錢拿出來給那個賣方嗎?)我先把錢拿給對方。(問
:你先把5,000元拿給對方,郭韋良再把 2、3千元拿給你,
是否如此?)是。(問:你總共買多少K他命?買到的K他
命,你總共分多少給證人郭韋良?)好像分 5克的樣子,總
共買10克。(問:等於是你們一人出一半的錢,是否如此?
)是。(問:102年5月14日是扣案被抓到,根據郭韋良曾證
稱,5月10日你曾經有拿毒品給他,究竟在102年 5月10日,
你拿多少次K他命給郭韋良?)5 月10日那一天好像也是拿
一次總共 5克的K他命給他。(問:那天你給郭韋良K他命
的量是多少?)5 克,我有秤給他看,我秤的時候他也有在
旁邊看等語(見本院卷第162頁反面至第165頁)。
被告張詔閎於偵訊供稱:(問:對於郭韋良供稱,於102年5
月10日晚上,在和記公司內,他除了跟你要免費的K他命以
外,並以 2千元的價格,向你購買K他命,只不過還沒有付
錢,實在嗎?)是。我是我拿多少來就分他,我沒有賺他錢
,我有賣他,他沒有透過我去買,因為有時候我都會拿去,
都會分他們吸食,我想說那麼貴,接下來他們要的話,我拿
多少,他們要多少,我就照原價給他們。(問:你不就要拿
磅秤來秤?)是。(問:在和記公司所查到的磅秤是你的?
)是。(問:郭韋良有透過你幫他買K他命?)他沒有託我
,我都會帶過去,平常都是我免費給他。(問:所以郭韋良
只是偶爾跟你買過l、2次?)對。(問:102年5月10日這一
次,郭韋良有無將錢給你?)還沒給我。(問:你是基於販
賣地位賣郭韋良毒品嗎?)不是,我買來本來要自己用,郭
韋良也要,我就想說不然分你一半,沒有賺任何錢。(問:
你的K他命跟誰買的?)跟一個叫阿和的人,我有把電話留
給警察,筆錄上有記。(問:你最後一次跟阿和購買K他命
的時間、地點?)好像是102年5月7日或8日,在臺中市○○
路與環中路的中彰橋下交易,當時好像是中午,以5千元或6
千元跟他買20克的K他命,有交易成功等語( 見102年度偵
字第11412卷二第7頁 )。
⑶惟依上開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之有關與被告張詔閎合資購
買愷他命後,再於102年5月10日將合資購買之愷他命交付予
證人郭韋良之證述,與被告張詔閎之供述有如下明顯不同之
差異:
就被告張詔閎每次轉讓與證人郭韋良之份量有明顯之差異,
證人郭韋良稱係4、5公克,惟被告張詔閎稱僅係供一次施用
之量,而 1公克之愷他命可供施用5、6次至7、8次,一次約
轉讓0.2至0.3公克而已,有明顯之不同,足認證人郭韋良顯
係欲以被告張詔閎每次均轉讓予其4、5公克之份量,來證明
被告張詔閎於102年5月10日所交付之 5公克愷他命亦係轉讓
之用。
就證人郭韋良唯一一次與被告張詔閎合資購買愷他命,證人
郭韋良是否有出資並交付2、3千元予被告張詔閎合資購買,
被告張詔閎在車上或車外交易毒品,當時交易毒品之情形及
證人郭韋良是否交付出資額予被告張詔閎等,證人郭韋良與
被告張詔閎於本院審理時經
隔離訊問時均不相符合,且有甚
大之差異。甚至被告張詔閎於偵訊時即證稱:(問:郭韋良
有透過你幫他買K他命?)他沒有託我,我都會帶過去,平
常都是我免費給他等語,足認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顯係
為迴護被告張詔閎,而故於本院審理時為與其前未曾陳述之
合資購買之證述,而證稱被告張詔閎於102年5月10日交付予
其之 5公克愷他命,係其與被告張詔閎合資向他人購買後,
再由被告張詔閎交付相當於其出資額份量之愷他命予其云云
,足認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係為使被告張詔閎
免於受到販賣毒品愷他命之處罰,故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
時關於合資購買毒品愷他命之證述顯不足採信。
⒊關於被告張詔閎是否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販賣 2,000元之愷他
命予郭韋良之認定:
⑴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郭韋良於10
2年5月14日在檢察官偵訊時所製作之偵訊筆錄〉所提示筆錄
是你於102年5月14日檢察官偵訊時作證內容,關於所提示第
97頁筆錄中間之部分,你跟檢察官作證說,102年5月10日張
詔閎有請你施用K他命,在同一天你另外又說,張詔閎在用
的時候,我過去詢問他還有沒有,可以一點給我,張詔閎說
好,他就跟我說1克要多少錢,他跟我講1克兩百多元,就拿
一包給我說 2,000元,我沒有拿錢出來,我跟他說下次給,
張詔閎說好,張詔閎就把K他命交給我〈告以要旨〉,你當
時是否有這樣跟檢察官講?)有。(問:你當時所述是否正
確?)(沈默低頭看筆錄)正確。(問:當天你跟張詔閎購
買2,000元的K他命,張詔閎是如何秤給你的? )因為他那
邊有磅秤,所以秤下去就知道了。(問:張詔閎用電子磅秤
秤重,他是秤多少K他命給你?)好像秤4克還是5克。(問
:被查扣的那包K他命,你吸掉大概多少?)大概吸掉 1克
左右。(問:你是否知道K他命 1公克多少錢?張詔閎去買
K他命1公克是多少錢?)就差不多是300元左右吧。(問:
你為何知道張詔閎去買K他命1公克是300元左右?)因為他
有跟我提過。(問:張詔閎是何時跟你提到他去買K他命 1
公克是300元?)好像是我問張詔閎說1克的K他命大概是多
少錢,他有跟我講過。(問:你是何時問張詔閎他去買K他
命 1公克大概是多少錢?)之前聊天的時候我有問到。(問
:距離你所證述你買 2,000元K他命的這次之前多久時間?
)就像買2,000元K他命的這次我會問他說1克多少錢。(問
:你是買的時候會問張詔閎說 1克K他命是多少錢,他跟你
說大概300元左右,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55頁
、第159至160頁)。
⑵又證人郭韋良為警查扣之愷他命一包,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
鑑識中心鑑定,該包愷他命淨重係3.8502公克,此有附表三
編號2所示之郭韋良所有之愷他命1包扣案可稽,復有憲兵指
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 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5頁)
,故若再加上塑膠袋之重量,即接近 4公克,且證人郭韋良
又證述張詔閎係以電子秤秤 5公克之愷他命予伊,且伊已施
用約1公克
等情,並有警方在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巷
○○號和記金屬有限公司所查扣之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被
告張詔閎所有之電子磅秤1台及分裝袋1包扣案可資佐證,足
認證人郭韋良確係以2000元之價格向被告張詔閎購買 5公克
之愷他命無訛。
⑶依證人郭韋良上開證述,足認被告張詔閎於102年5月10日晚
上8時許,以電子秤秤 5公克之愷他命,並以2,000元之價格
販賣予證人郭韋良,故被告顯係以1公克愷他命400元之價格
販賣予證人郭韋良,惟證人郭韋良於偵訊中係證稱:「這一
次也就是l02年5月l0日這次,是他用的時候,我過去詢問還
有沒有,可以一點給我,張詔閎說好,他就跟我說 l克要多
少錢,他跟我講l克200多元」;嗣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
雖又改稱102年5月10日買2,000元愷他命這次我問張詔閎1公
克K他命多少錢,他有跟我說大概是 300元左右等語,是以
雖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又將被告張詔閎 1公克愷他命之
進價由200多元,再增加為300元左右,惟無論被告張詔閎 1
公克愷他命之進價係200元或300元左右,均較被告張詔閎以
1公克愷他命400元之價格販賣予證人郭韋良為高,故被告張
詔閎顯係為獲取利差,而基於營利之意圖,將該包愷他命以
2,000元之價格販賣予證人郭韋良。
⒋至於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問:關於102年5月
10日這一次即檢察官偵查中所講的這一次的情形,是否即如
你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即你過去問張詔閎有沒有可以一點
給你,然後張詔閎就跟你講說這個用原價給你,102年5月10
日是這樣的情形,是否正確?)(稍微閱覽筆錄後)對。(
問:你在檢察官偵查中時有跟檢察官提到說,張詔閎是用原
價賣給你,你是如何得知他這個是用原價賣給你?)因為我
之前有跟他去拿過,他有告訴我價錢,所以我也會知道。(
問:是因為你之前有跟張詔閎一起去拿過K他命,所以你知
道他跟上手購買的價錢,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卷第
156頁反面)。惟依前所述(見理由欄貳、五、⒉⑴ ),證
人郭韋良雖於本院審理時為與其前未曾陳述之合資購買之證
述,而證稱被告張詔閎於102年5月10日交付予其之 5公克愷
他命,係其與被告張詔閎合資向他人購買後,再由被告張詔
閎交付相當於其出資額份量之愷他命予其等語,惟證人郭韋
良就是否有出資並交付2、3千元予被告張詔閎合資購買,被
告張詔閎在車上或車外交易毒品,當時交易毒品之情形及證
人郭韋良是否交付出資額予被告張詔閎等情節,與被告張詔
閎於經隔離訊問時之陳述大相逕庭,足認證人郭韋良於本院
審理時所為之證述係為使被告張詔閎免於受到販賣毒品愷他
命之處罰,故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關於合資一起去拿過
毒品愷他命,故知悉被告張詔閎跟上手購買的價錢係以原價
將愷他命賣予其之證述顯不足採信。
⒌又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就你所知,張詔閎
這一次給你K他命、跟你講的價格,張詔閎是否有從中賺取
利益?)應該沒有。(問:你如何去判斷張詔閎應該沒有從
中賺取利益?)因為他算還蠻照顧我的,我覺得他不會去、
他也不是靠K他命去賺錢的。(問:你如何得知張詔閎有無
賺你錢?)他不會,我覺得他應該不會賺我的錢,因為我們
認識蠻久的,之前出去吃東西或是唱歌,我要拿錢給他,他
也都沒有收,更何況,我開公司資金不足時,我跟他講,他
也沒有講什麼,就直接把錢拿出來投資當我的股東,所以我
覺得他不會賺我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57、160頁),惟此
則純係證人郭韋良個人臆測之詞,自無法據為有利於被告張
詔閎認定之依據。
⒍又證人郭韋良於102年5月14日為警查獲後,警方對其所採取
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愷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表(報
告編號:KH/2013/00000000)1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6
頁),足認證人郭韋良確有施用愷他命並有購買愷他命之需
求。
㈢販賣毒品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每次買賣之價量,
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
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
來源是否充裕、
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
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論之,從而
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
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惟
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
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精確之價差。惟按
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取得不易,且毒品交易
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
,殊無必要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於
自身住處交易毒品,或購入大量貯藏毒品。從而,舉凡有償
交易,除足以
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
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確實販入價格,做為是否高價賣出之
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致知過坦
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且
如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已
著手實行,
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原價出售,最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
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最高法院84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又非法販賣毒品愷他命之交易型態,有所
謂「大盤」、「中盤」或「小盤」之分。其中「大盤」或「
中盤」者,倘時機掌握得宜,或可查獲電子秤、帳冊、分裝
袋等販賣工具,且因購買者眾,一旦事發,必有多數知情或
買受人等可為證人。然在「小盤」與「偶發」之零星交易,
因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方法簡單,對象不多,無須
使用任何販賣工具,亦無記載帳冊之必要。此種交易方式,
因交易時間短暫過程隱密,未必有第三者知悉其情事,且茍
非警方事先獲知情報,甚難於交易現場當場查獲。法院固不
應僅憑購買者片面之指證,據以認定被告之非法販賣毒品之
犯行,然購買者之指證在
證據法則上既屬「人證」之一種,
與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認定事實唯一證據之情形不同,如購
買者之指證並無矛盾或瑕疵,亦未違背
經驗法則與
論理法則
時,自不應僅因無法查得其他直接佐證,即對購買毒品者所
為對販毒者不利之指證,全然捨棄不採(參照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5742號判決意旨)。經查,證人郭韋良上開證述
之內容,已敘明其於 102年5月10日晚上8時許,在彰化縣彰
化市○○路○段○○○巷○○號公司內,以2000元之價格向被告張
詔閎購買愷他命 5公克,其於偵訊供證購買愷他命之過程不
僅具體且翔實,核與被告張詔閎於偵訊供述之內容相互吻合
,又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雖將被告張詔閎 1公克愷他命
之進價由200多元,再增加為300元左右,惟無論被告張詔閎
1 公克愷他命之進價係200元或300元左右,均較被告張詔閎
以1公克愷他命400元之價格販賣予證人郭韋良為高,故被告
張詔閎顯係為獲取利差,而基於營利之意圖,將該包愷他命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予證人郭韋良,自堪認定。
㈣依證人郭韋良上開偵訊證述之內容,已明確證述被告張詔閎
確曾於102年5月10日晚上8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巷○○號公司內,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並當場交付毒品
愷他命 5公克予證人郭韋良,證人郭韋良因身上無足夠之金
錢而未立即支付予以賒欠,且本件證人郭韋良與被告張詔閎
並無怨隙,雙方常見面聊天,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郭韋良
係為邀得減刑之輕典而於偵訊為上開證述之情形,證人郭韋
良上開偵訊之證述自可確信為真實,足以作為本件認定被告
張詔閎販賣毒品愷他命之證據,此外並有證人郭韋良為警查
扣淨重3.8502公克之愷他命 1包可資佐證,是以本件事證已
臻明確,堪予認定,被告張詔閎確有於102年5月10日販賣2,
000元愷他命予證人郭韋良之犯行,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部分:
㈠關於犯罪事實欄一至三部分:
⒈按大麻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2條第 2項就製造第二級毒
品,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等行為,分別設其
處罰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 2項所謂之意圖供製
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之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
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
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至於栽種行
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
而定,換言之,只要
有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麻栽種而
有出苗之行為,即屬
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
,始謂既遂(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判決參照)
。栽種大麻而製造成第二級毒品,其栽種之前階段行為,應
為後之製造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大麻之栽種,指將
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如土壤)中栽培、養植之,
迄於將
整株大麻拔出於栽植環境之前,均屬於栽種行為,故條文所
指之栽種大麻,應係指栽種大麻植株之謂。而製造大麻等毒
品,係將長成(熟成)之大麻植株拔出於栽植環境,使之成
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大麻植株可製造之毒品計有第二級
毒品附表二之第24項大麻、第25項大麻脂、第26項大麻浸膏
、第 27項大麻酊、第155項四氫大麻酚等毒品。其中大麻脂
、大麻浸膏、大麻酊等毒品固均需經泡製、浸溶、過濾等步
驟始可取得,需某些特殊器具,亦需某種程度之技術;四氫
大麻酚並需較高技術層次之化學萃取分離步驟始可取得;然
大麻毒品則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
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
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或
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須
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
乾燥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3579號、98年度台上字第56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林建昇、張詔閎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
種大麻後,再製造大麻之犯意聯絡,將大麻種子播種並對以
灌溉照料,嗣該等種子均成功出苗、長出「子葉」,並培育
大麻植株,均具大麻成分而達可供製造毒品使用,本件栽種
大麻之行為應已既遂。又依上開說明,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所種植之大麻,既已成長到可以採收階段,而予以採收乾燥
而製成大麻成品,並經送驗結果具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
麻成分,已如上述,故核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
上揭栽種
大麻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既遂罪。而被告陳仕谷
受僱於被告林建昇在三福街租屋處所種植之大麻植株,因整
株大麻尚未拔出於栽植環境,應屬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
栽種大麻罪,故核被告陳仕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既遂罪。
⒉被告林建昇、張詔閎先持有大麻種子,進而意圖供製造毒品
之用而栽種大麻,嗣製造大麻,其持有大麻種子及意圖供製
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含被告林建昇、張詔閎2人自101年
11月起在沙田路之栽種大麻植株至採收;被告林建昇於 102
年3、4月間起自行在沙田路租屋處及與被告陳仕谷在三福街
租屋處栽種大麻植栽)之
低度行為,均為被告林建昇、張詔
閎 2人製造大麻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林
建昇、張詔閎製造大麻後而持有大麻,其持有大麻之低度行
為,亦為其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⒊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
號
判例參照)。經查:
⑴本件被告張詔閎、陳仕谷 2人之前述栽種大麻之行為,固均
係持續一段期間,然栽種行為並非短期可就,本需於一段時
間內持續為之,且被告張詔閎栽種期間係自 101年11月間起
至102年3月間止,被告陳仕谷自102年5月上旬起至102年5月
14日為警查獲時止,足見其各次栽種大麻之時間均相當密接
,依前開判例意旨,自均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⑵又被告林建昇雖自102年5月 1日起至同年月14日為警查獲時
止,分別在沙田路及三福街租屋處為前述栽種大麻犯行,就
其栽種大麻之時間相當密接,已如前述,再就空間外觀而言
,栽種地點雖分散數處,然被告林建昇係基於同一決意栽種
前開大麻,且在實際栽種行為上,其係在各栽種處間頻繁交
通往來,依前開判例意旨,亦應認被告林建昇雖在前揭不同
地點為栽種大麻之犯行,然各栽種行為間之獨立性應係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空間均難以強行分開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林建昇在前揭 2處所為之犯行,自應
論以接續犯一罪。
⑶被告林建昇先於 101年11月間起,在沙田路租屋處種植大麻
植株成功,待該大麻植株成長至可採收階段,即陸續於 101
年3月、4月間採收乾燥大麻花、葉,製成大麻成品,並採收
種子後,復於101年 3月、4月間又在沙田路租屋處培育大麻
種子發芽而種植大麻植株,並於102年5月 1日起又增加三福
街租屋處種植大麻植株,至102年5月14日為警查獲日止,再
參以被告林建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果是以有成功製造出
來的那一個種子開始發芽而論,就是用那時間往前推算大概
4個多月、5個月,而乾燥時間,如果沒下雨、好天氣的話,
大概要一個禮拜,如果有下雨,大概要兩個禮拜,警方在沙
田路所查獲之大麻植栽是已經快收成了,搬去陳仕谷那邊的
植栽是大麻幼苗等語(見本院卷第174頁反面至第175頁),
並有警方在沙田路查獲現場所拍攝之快可收成之大麻植株照
片在卷可參(見臺中憲兵隊102年5月28日憲隊臺中字第0000
000000號偵查卷第207、229、231頁 ),故被告林建昇顯係
在其於102年 3月、4月乾燥大麻花、葉以製成大麻成品之前
,即又開始培育大麻種子使之發芽,否則警方自無從在 102
年 5月14日即得以在被告林建昇沙田路租屋處查獲已成長至
快可收成之大麻植株,是以被告林建昇顯係自 101年11月間
起,在租屋處種植大麻植株,迄102年5月14日為警查獲日止
,在前揭沙田路及三福街租屋處接續栽種大麻,並製造毒品
大麻,因其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公訴人認被告林建昇102年3月間收成大麻花、葉風乾製成大
麻成品後,又再於102年4月間栽種大麻植栽,分別係犯製造
第二級毒品大麻、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2罪,而
應予以分論併罰,尚有未洽。
⒋
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林建昇於102年3或 4月間起,自行在其
沙田路租屋處,培育其前開持有之大麻種子發芽,以培植栽
種大麻植株之犯行提起公訴,惟因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被告
林建昇自 101年11月間起之栽種大麻以製造毒品大麻之犯行
,有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附此敘
明。
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
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
立(參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復按共同正
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
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
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
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
,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文參照)
。經查:
⑴本件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因均有施用大麻之需求,惟認
為市場價格過高,乃欲種植大麻植株後,再製成大麻供己施
用,而謀議由渠 2人出資,在被告林建昇沙田路租屋處栽種
大麻後,再製造毒品大麻,乃由被告林建昇購買大麻種子,
並從電腦網路網站學習栽種大麻技術之知識,再與被告張詔
閎就栽種、製造大麻之相關事宜互相討論、研究,被告張詔
閎則於每星期約一、二次至被告林建昇沙田路栽種大麻之處
所,參與種植大麻(包括燈光高度之調整),俾使得大麻植
株得以早日成長至可採收階段而製成毒品大麻,且於被告林
建昇向被告張詔閎表示其所種植之大麻花成長迅速,將大麻
植株摘葉及花乾燥成大麻後,除可供渠等 2人施用外,尚可
將剩餘之大麻毒品拿去變賣予酒店小姐等語時,被告張詔閎
亦予以允諾,並答應協助尋找銷售之門路,以便共同銷售牟
利,且於其 2人所共同栽種之大麻已成長至可以採收階段,
而陸續採收,再由被告林建昇將採收之大麻植株之花、葉,
以乾燥機除濕之方式,風乾而製成毒品大麻後,被告林建昇
、張詔閎 2人再將製成之大麻花、葉等成品剪碎塞進菸斗內
點火之方式施用,是以被告林建昇與張詔閎 2人間就犯罪事
實欄一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⑵另被告陳仕谷受被告林建昇之僱用,自102年5月 1日起在彰
化市○○街租屋處種植、照顧大麻盆栽,被告林建昇並指示
被告陳仕谷如何種植、照顧盆栽內之植物,約過一星期,被
告陳仕谷懷疑所種植之植物係大麻,經向被告林建昇確認無
誤後,被告陳仕谷因缺錢花用,遂繼續受被告林建昇指示而
栽種大麻植株,至為警查獲,故被告陳仕谷自102年5月7、8
日起就犯罪事實欄二之在三福街租屋處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
用而栽種大麻之犯行間,顯與被告林建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仕谷知
悉被告林建昇於
斯時亦同時在沙田路租屋處栽種大麻植株,
是以自無從認定被告陳仕谷與被告林建昇就被告林建昇在沙
田路租屋處栽種大麻植株犯行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故被告陳仕谷就此部分自非共同正犯。
⒍又被告林建昇、張詔閎於警詢時雖曾自白至酒店販賣製造完
成之大麻等語,惟被告林建昇於偵訊時改稱:沒有交易成功
,想販賣,但沒有賣成功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
二第134、138頁);被告張詔閎於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聲請羈押訊問時陳稱:伊曾跟綽號「阿偉」之人拿大麻去
販賣,賣給綽號「小伍」之人 1次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2年度聲羈字第391號卷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且本案
並未查得任何被告林建昇、張詔販賣大麻之對象,自不能僅
憑被告林建昇、張詔閎曾於警詢自白曾將製造完成之大麻拿
至酒店販賣等語,即予以論罪,因之本案被告林建昇與張紹
閎就大麻部分,均應僅論以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附此敘
明。
⒎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 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
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
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
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
白後有無
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
輕其刑。又刑法上所稱之自白,係指行為人對其被訴之犯罪
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
28號判決意旨 )。另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
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
始終承認為必要。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
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
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又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
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且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
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
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
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
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
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⑴本案被告張詔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
均否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惟被告張詔閎於檢察官偵
訊時,即已就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自白在卷(見10
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二第4至6頁),且於原審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亦就前開犯行自白坦承( 見原審卷第60、第133頁
反面);⑵又被告林建昇於偵訊時坦承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
大麻(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卷二第23至29頁);且於本
院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亦坦承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
犯行(見原審卷第第60頁、第133頁反面;本院卷第105頁反
面、第137頁反面至第138頁)。⑶從而,就被告林建昇、張
詔閔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5條第2項規
定,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定
刑有期徒刑及
併科罰金部分均減至二分之一)。⑷至於被告
陳仕谷雖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
承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犯行,惟因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就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同條例第12
條第 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並無減刑之
規定,是以就被告陳仕谷所犯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
大麻罪,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附此敘明。
⒏又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
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
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
比例
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
法
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
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
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
酌減
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
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
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
宣告
法定低度刑,是否
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參照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本件被告陳仕谷受被告林
建昇之僱用,承租三福街房屋種植大麻,被告陳仕谷係以月
薪2萬5,000元受僱於被告林建昇照料盆栽,被告陳仕谷因所
種植之植物疑似大麻,經向被告林建昇確認無誤後,因經濟
困難而仍決意繼續栽種照料大麻,至102年5月14日為警查獲
止,而被告陳仕谷與被告林建昇共同種植之大麻尚未流出,
是以被告陳仕谷犯罪情節不重,相對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
用,而栽種大麻者,法定本刑處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
新台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縱科以法定最輕本刑之刑度,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堪予憫恕,爰就被告陳
仕谷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罪,依刑法第59條之
規定,就法定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份均併予減輕其刑。
⒐又按量刑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仍應受比例、
罪刑相
當原則等法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及公平正義之
維護,必須兼顧
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
特別預防
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
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
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
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
為酌量減輕之理由(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70
年度台上字第794號、77年度台上字第 4382號判決意旨等可
參)。而毒品戕害國人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
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之問題,被
告林建昇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及
被告張詔閎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數
量,雖非甚鉅,然亦非甚微,且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絲
毫未考慮毒品大麻對社會、國人之不良影響,害人害己,是
以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所為在客觀上並不會引起一般同
情,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最輕刑度為無期
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衡以其立法目的、製造第二級毒
品大麻對社會之危害及被告林建昇、張詔閎製造第二級毒品
大麻之犯罪情狀以觀,本院認為已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在本案被告
林建昇、張詔閎2人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故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最低刑度為有期
徒刑3年6月),故本院認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所犯上開
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
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⒑至於被告林建昇雖辯稱其向警方供出其亦同時在三福街租屋
處種植大麻,應有刑法
自首減刑之適用云云。惟按犯人因案
被發覺獲案,以後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陳述裁判上
之一罪之其餘犯行,因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既已因案
被發覺,雖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被告陳述其未發覺
之部分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之規定,不應認有自
首之效力(最高法院73年度第 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
。本件依證人陳凱羣之證述(詳理由欄貳、二、㈣),足認
臺中市憲兵隊係因接獲線報指稱被告張詔閎種植大麻以販賣
得利,始對被告張詔閎加以監聽,再加以跟監,並當場查獲
被告林建昇與張詔閎種植大麻之沙田路租屋處,而證人陳凱
羣一進入沙田路租屋處即已看到屋內被告林建昇所種植之大
麻植栽,是以被告林建昇雖於為警查獲種植大麻後,自己又
供出警方所不知之彰化市○○街○○○巷○○號種植大麻處 ,惟
證人陳凱羣既一進入沙田路租屋處即已看到被告林建昇所種
植之大麻植栽,並當場查獲被告林建昇,證人陳凱羣即已發
覺被告林建昇涉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是以
被告林建昇
嗣後雖又供出警方所不知且未發覺之其同時在三
福街亦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實質上一罪之犯行
,自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是以被告林建昇認其有
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之適用,顯有誤會。
⒒另檢、警雖因被告林建昇之供述,而查獲意圖製造毒品之用
而栽種大麻之共犯即被告陳仕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年1月21日中檢秀實102偵12787字第006737號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
項就犯同條例第12條第 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
麻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共犯,並無減刑之規定,是
以就被告林建昇供出共犯即被告陳仕谷共犯意圖供製造毒品
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被告林建昇
犯後之態度自可作
為其量刑之參考,附此敘明。
㈡關於犯罪事實欄四、被告林建昇轉讓大麻予張薰凱部分:
⒈按「大麻」係藥事法第 6條所稱之藥品,供醫學及科學上需
用之「大麻」屬第二級管制藥品(詳參行政院99年4月3日院
臺衛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倘無特別規定者,應適用藥事法之相關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同〉)並於
60年10月2日以衛署藥字第04795號令公告「大麻煙」(Mari
huana)為毒害藥品(參「 歷年來經公告禁止使用、販賣之
禁藥明細表」),
是故,倘非供醫學及科學上需用之「大麻
」,應究其來源及事實,如符合藥事法第22條第 1項之規定
者為禁藥,或符合同法第20條規定者為偽藥等情,有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99年5月25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藥事法第20條第 1款定
有明文;另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
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之藥品,則為禁藥,同法第22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建
昇係未經許可,擅自製造大麻,是此部分之大麻依藥事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即屬禁藥無誤。
⒉又按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以上之法律規定可資處罰者,為
法條競合,應先依「重法優於輕法」、「
後法優於前法」等
法理,以決定適用之法律,如行為後處罰之法律有變更,再
依刑法第 2條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是明知大麻為禁藥
而轉讓,除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
級毒品罪外,亦同時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
轉讓禁藥罪
,為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應依
「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法理,擇一
處斷。而
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明文規定轉讓偽藥或禁藥罪,其法定刑為「 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於87年5月20日公布,同年月22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將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8條第2項定有轉
讓第二級毒品罪,98年 5月20日修正後法定刑為:轉讓第二
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
元以下罰金。同條第六項復規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故轉讓第二級
毒品,發生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
2項之法規競合關係,除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 6項之
一定數量(第二級毒品10公克)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
為後法,法定刑較重,依後法優於前法、重法優於輕法,應
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96
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林建昇轉讓予張
薰凱之大麻數量雖不詳,惟被告林建昇轉讓大麻予張薰凱,
衡諸一般常情及施用者單次施用大麻之數量,要無達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加重其刑之標準10公克(大麻)
以上,是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被告林建昇轉讓大麻予張薰
凱,核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林建昇
因轉讓上開大麻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大麻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增列「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對於在偵
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毒品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者,明定應
減輕其刑,惟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者,法院應
本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而為比較適用。本案被告林
建昇就上開轉讓大麻予張薰凱之犯行,具藥事法第83條第 1
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間之法條競合關係,
而應適用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規定論處,已
如前述,被告林建昇雖分別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然
藥事法並無轉讓禁藥者,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之
特別規定,自無從割裂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1367號、第247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關於犯罪事實欄五、被告張詔閎轉讓愷他命予郭韋良部分:
⒈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依毒品成癮
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級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
賣及轉讓。又按愷他命成分應屬藥品管理,同時亦列屬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第 3條所稱之第三級管制藥品,但尚未列屬藥
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禁止製
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之禁藥,有
行政院衛生署98年 2月10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
可
按。但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或調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至今僅核准藥品公司輸入愷
他命原料藥製藥使用,未曾核准個人輸入,另臨床醫療用之
愷他命均為注射液型態,且限由醫師使用,亦有行政院衛生
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 6月25日管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
參。查本案被告張詔閎轉讓予郭韋良之愷他命,並非注射液
型態,自非合法製造;且國內曾查獲多起違法製造愷他命之
案例,又依卷證復無從證明被告張詔閎係第一手取得愷他命
之人而可明確得知該愷他命之來源以為認定,依經驗法則判
斷被告張詔閎所轉讓予郭韋良之愷他命,應屬國內違法所製
造之偽藥無誤。
⒉又按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以上之法律規定可資處罰者,為
法條競合,應先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
法理,以決定適用之法律,如行為後處罰之法律有變更,再
依刑法第 2條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是明知大麻為禁藥
而轉讓,除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
級毒品罪外,亦同時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禁藥罪
,為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應依
「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法理,擇一處斷。而
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明文規定轉讓偽藥或禁藥罪,其法定刑為「 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於87年5月20日公布,同年月22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將愷他命列為第三級毒品,同法第8條第3項定有
轉讓第三級毒品罪,98年 5月20日修正後法定刑為:轉讓第
三級毒品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
下罰金。同條第 6項復規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故轉讓第三級毒品
,發生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 3項
之法規競合關係,縱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一定
數量(第三級毒品20公克),因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為後法
,且法定刑較重,依後法優於前法、重法優於輕法,應優先
適用藥事法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96年度
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參照)。故本件被告張詔閎轉讓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予郭韋良所為,核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
讓偽藥罪。
⒊再被告張詔閎轉讓予郭韋良之愷他命數量雖不詳,惟被告張
詔閎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你一次是給郭韋良多少K他
命?)…有的就是一起抽。(問:一次大概要吸多少K他命
?)沒有很多,一點點。(問:你所謂沒有很多,是指幾公
克?還是零點幾公克?1 公克K他命你們大概可以吸幾次?
)1公克只能吸個 5、6次,6、7次吧。(問:你一次供應郭
韋良的K他命大概就是吸一次的量?)對等語(見本院卷第
163頁 ),是以被告張詔閎轉讓愷他命予郭韋良施用之數量
,要無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加重其刑之標準
20公克以上,是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被告張詔閎轉讓予郭
韋良之偽藥未達淨重20公克以上,而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並
未處罰單純持有偽藥之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3
項就持有第三級毒品淨重未達20公克,復無處罰規定,是被
告張紹閎轉讓偽藥愷他命部分,不生持有愷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5362號判決參照)。
⒋至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增列「犯第4條至第 8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對於在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
者,明定應減輕其刑,但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
者,法院應本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而為比較適用。
本案被告張詔閎就上開轉讓愷他命予郭韋良之犯行,具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 3項規定間之法
條競合關係,而應適用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
規定論處,已如前述,故被告張詔閎雖分別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犯罪,然藥事法並無轉讓偽藥者,於偵查及審判中自
白應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自無從割裂適用(修正後)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第2476號判決要旨參照
)。
㈣關於犯罪事實欄六、被告張詔閎販賣愷他命予郭韋良部分:
⒈核被告張詔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又被告張詔閎就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之數量需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5項處罰之行為,且被告張詔閎於此次係販賣5公
克愷他命予郭韋良,故其因販賣而持有愷他命部分,即未達
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以上,從而,尚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
度行為吸收持有第三級毒品低度行為之情形,
併予敘明。
⒉按刑事上販賣罪之完成,與民事上買賣契約之成立,二者之
概念尚有不同。在民事上,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與價金等
買賣要件之意思表示一致,其買賣契約固已成立。然刑事上
之販賣行為,所謂賣出,自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苟標
的物已交付,縱買賣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
反之,如標的物尚未交付,縱行為人已收受價金,仍
難謂其
販賣行為已屬完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60號判決意
旨參照)。復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
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
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
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
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
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
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
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張詔
閎於102年5月10日晚上 8時許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被告張詔閎與郭韋良既已就5公克之愷他命 1包售價2,000
元之價格意思表示達成合致,且被告張詔閎亦已將該包愷他
命交付予郭韋良收受,縱郭韋良因當時身上無足夠之金錢,
經被告張詔閎同意賒欠,而尚未給付價金,惟仍應論以販賣
既遂罪。
⒊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 8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
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
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
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
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
輕其刑。又刑法上所稱之自白,係指行為人對其被訴之犯罪
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
判決意旨參照)。另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
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
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
始終承認為必要。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
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
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又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
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且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
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
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
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案被告張詔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均否認販
賣毒品愷他命予郭韋良,惟被告張詔閎於檢察官偵訊時,即
已就販賣毒品愷他命予郭韋良等情
自白不諱( 見102年度偵
字第11412號卷二第7頁),且於原審審理時,亦就前開犯行
自白坦承(見原審卷第133頁反面、第140頁)。從而,就被
告張詔閎所犯上開販賣毒品愷他命予郭韋良之犯行,自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⒋又按量刑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仍應受比例、罪刑相
當原則等法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及公平正義之
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
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
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
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
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
為酌量減輕之理由(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70
年度台上字第794號、77年度台上字第 4382號判決意旨等可
參)。而毒品戕害國人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
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之問題,被
告張詔閎就犯罪事實欄六之販賣愷他命之數量為 5公克,雖
非甚鉅,然亦非甚微,且其絲毫未考慮販賣愷他命對社會、
國人之不良影響,害人害己,是其所為在客觀上並不會引起
一般同情,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法定最輕刑度
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衡以其立法目的、販賣愷他命對社會
之危害及被告張詔閎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情狀以觀,本院
認為已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
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在本案被告張詔閎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故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年
6月 ),故本院認被告張詔閎所犯犯罪事實欄六之販賣愷他
命之犯行,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㈤被告林建昇所犯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及轉讓禁藥
大麻罪(張薰凱部分)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以分
論處罰。又被告張詔閎所犯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轉讓偽藥愷他命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異,應予以分論處罰。
七、關於
撤銷原判決被告林建昇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意圖供
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被告張詔閎製造第二級毒品大
麻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
㈠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建昇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意圖供
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被告張詔閎製造第二級毒品大
麻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林建昇、張詔閎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
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林建昇係自101年11月間起,迄102年 5月14日為警查獲
日止,在沙田路及三福街租屋處接續栽種大麻,並製造大麻
毒品,因其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原判決認被告林建昇就原判決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第二級毒
品大麻罪與事實欄二所示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罪,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
⒉被告林建昇於102年3或 4月間起,自行在其沙田路租屋處,
培育其前開持有之大麻種子發芽,以培植栽種大麻植株,與
被告林建昇自 101年11月間起之栽種大麻以製造毒品大麻之
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原判決未併予審究,亦
有未洽。
⒊原判決就被告張詔閎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部分,認被
告張詔閎係以原價 2,000元之價格販入毒品愷他命,尚有未
洽。
⒋被告張詔閎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雖非甚鉅,惟被告
張詔閎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
刑,被告張詔閎此部分之犯罪情狀,尚難謂有
情輕法重之情
形,故本院認被告張詔閎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原判決就此部分依刑法
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尚有未洽。
⒌原判決認被告林建昇於102年3或 4月間起,未與被告張詔閎
共犯而自行在其沙田路租屋處,培育如附表一編號 1至32所
示之大麻植株及附表一編號53、54之大麻阡插苗,惟卻於被
告張詔閎所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項下就前揭物品併
予宣告沒收,顯有未當。
⒍大麻種子非屬第二級毒品,惟因持有大麻種子,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 4項之規定處罰,而為
違禁物,故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諭知沒收,原判決就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55、56所示之大麻種子
諭知沒收銷燬,尚有未洽。
⒎本件並無證據證明附表二編號14所示其中之被告林建昇所有
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如附表二編
號40所示之被告張詔閎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係供被告林建昇、張詔閎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犯罪所用
,原判決於被告林建昇、張詔閎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
項下諭知沒收前揭行動電話,亦同有未洽。
⒏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分裝袋1包係被告張詔閎所有,
預備供其販賣愷他命分裝使用而尚未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張詔閎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
科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惟原判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亦有未洽。
⒐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22公克),
係供被告張詔閎自己施用,本件並無證據證明如附表三編號
1 所示之愷他命係被告張詔閎供販賣剩餘之毒品,自不得宣
告沒收,原判決於被告張詔閎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科刑項下
併予宣告沒收前揭愷他命,尚有未當。
⒑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被告張詔閎所有之K盤1個,係供
被告張詔閎施用愷他命所用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張
詔閎販賣愷他命所用之物,原判決於被告張詔閎販賣第三級
毒品罪之科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前揭物品,尚有未洽。
㈡被告林建昇、張詔閎上訴不予採取之理由:
⒈被告林建昇
上訴意旨略以:
⑴伊供出
共同被告陳仕谷涉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罪,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原判決未予以減刑,顯有違誤。
⑵伊係出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自 101年11月間
起至102年5月14日為警查獲止,栽種大麻植株以製造大麻,
故應僅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之接續犯,惟原判決竟認
伊於102年4月中旬另行起意,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
麻,顯有未依據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之違誤等語。
⒉被告張詔閎上訴意旨略以:
⑴伊既未參與製造毒品大麻之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證明伊
係以共犯之意思從事上開行為,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
之幫助犯。且伊犯案情節輕微,確有情輕法重,堪可憫恕之
情,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⑵依證人郭韋良之證述,足認伊係以販入之原價有償轉讓愷他
命予郭韋良,並未從中賺取利益,也無營利意圖,且伊經濟
狀況佳,尚不能僅以伊交付毒品予郭韋良,並約定收取對價
,即逕認伊有牟利而販賣毒品營利云云。
⒊本院查:
⑴本件被告林建昇係出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自
101年11月間起至102年 5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栽種大麻植
株以製造大麻,故應僅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之接續犯
,是以被告林建昇此部分上訴意旨所陳為有理由;至於被告
林建昇雖供出共犯即被告陳仕谷涉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
栽種大麻罪,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並無就供
出共犯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有減刑之規定,故自
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是
以被告林建昇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
⑵又被告張詔閎確與被告林建昇共同基於栽種大麻植株以製造
大麻之犯意聯絡,與被告林建昇共同製造大麻,而非僅係基
於幫助被告林建昇製造大麻(詳理由欄貳、一、㈡、 7);
又被告張詔閎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販賣毒品愷他命予郭韋良
,而非基於轉讓毒品愷他命之意圖,轉讓愷他命予郭韋良(
詳理由欄貳、五、㈡、⒊),且被告張詔閎就共同製造大麻
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之犯罪情狀,尚難謂有情輕法重、顯
可憫恕之情形,是以被告張詔閎之上訴均無理由。
⑶是以本件除被告林建昇自101年11月間起至102年 5月14日止
,栽種大麻植株以製造大麻,應僅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
罪之接續犯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外,其餘被告林建昇、張詔
閎之上訴均無理由,惟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建昇製造第二
級毒品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部分及被告張詔閎
關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既有
前揭可議之處,而有未洽,被告林建昇、張詔閎上訴固未指
摘原判決有前揭疏誤,然原判決就該部分即屬無可維持,自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建昇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及意
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部分
暨被告張詔閎共同製造第
二級毒品大麻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又被
告林建昇、張詔閎於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因失所附麗,故應
併予撤銷。
㈢
自為判決之科刑及審酌之理由:
⑴爰審酌被告林建昇、張詔閎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努力進取,
明知大麻係違禁物,且吸食大麻危害身心,妨害社會秩序,
竟栽種大麻植株以供製造大麻之用,並製造大麻,嚴重危害
社會秩序及國民身體健康,被告林建昇嗣後並自行僱用被告
陳仕谷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被告林建昇經
查獲大麻乾燥花及植株之數量,如任其氾濫、擴散,影響社
會治安,危害非淺,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犯罪之手段,
被告林建昇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於為
警查獲後供出其僱用被告陳仕谷栽種大麻,使警方得以查獲
被告陳仕谷,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尚有悔意,被告張詔閎
於偵查、原審雖均坦承犯行,
惟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其與被告
林建昇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張詔閎
為謀個人私利,無視於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
品犯罪之禁令,販賣第三級毒品予郭韋良藉以牟利,致使施
用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
,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善良風氣,進而導致施用毒
品之人為購買毒品施用而觸犯刑典之情事發生,其實際之危
害程度不小,被告張詔閎販售毒品愷他命之數量為 5公克,
尚非鉅大,被告張詔閎於偵查、原審雖均坦承販賣第三級毒
品之犯行,惟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基於營利之意圖販賣第三級
毒品之犯後態度,被告張詔閎所販賣愷他命之交易金額為2,
000 元,惟郭韋良尚未給付,復
參酌被告林建昇大專肄業之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小康,被告張詔閎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三項
所示之刑。又被告林建昇、張詔閎依其所犯共同製造第二級
毒品大麻罪及被告張詔閎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性質,本
院認並無宣告
褫奪公權之必要,附此敘明。
⑵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
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
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定有明文。本件係被
告張詔閎就其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參照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5380號判例所示:「第二審以第一審適
用酌減法條為不當,改判以較重之刑,並無違背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規定 」之意旨,因被告張詔閎就販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不得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
其刑,原判決就此部分之犯行誤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
刑,則本院於撤銷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張詔閎所犯販賣第三級
毒品罪部分之判決後,因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有適用法條不當
之情形,雖本件係由被告張詔閎就其利益提起上訴,就該部
分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附此敘明。
⑶按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固明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
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
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又法院對有
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此所
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
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此項原則於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所定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情形,亦有其適用。
本件原審判決認被告林建昇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及意圖供
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係
數罪併罰,被告林建昇上訴
於本院,惟本院認被告林建昇係自 101年11月間起,在租屋
處種植大麻植株,迄102年5月14日為警查獲日止,在前揭沙
田路及三福街租屋處接續栽種大麻,並製造毒品大麻,因其
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大
麻罪,本院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
建昇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
大麻部分撤銷改判,故本院非難評價被告林建昇犯行之情節
,自與原審判決論敘者不同,此時所認定關於被告林建昇製
造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犯罪情節已屬較原判決所認定之製造
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重,而法院於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依
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包括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
情狀,本件被告林建昇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之情節,
兩者所適用之刑罰法條,就形式上觀之,雖無差異,但實質
上其法條所蘊含刑罰輕重之程度,顯有不同,故本院撤銷原
判決關於被告林建昇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及意圖供製造
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部分,自得就被告林建昇所犯關於製造
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改判諭知較重於原判決就被告林建昇製
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所判處之刑度,附此敘明。
八、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林建昇所犯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轉
讓禁藥予張薰凱之犯行,被告張詔閎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五所
示之轉讓偽藥予郭韋良之犯行,及被告陳仕谷所犯如犯罪事
實欄二所示之意圖供製造毒品用而栽種大麻之犯行,事證明
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 1項,藥事法第
83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9條之規定,並審酌
被告陳仕谷明知大麻係戕害人身心健康之毒品,為貪圖不法
利益,竟予栽種,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被告林建昇明
知大麻係禁藥,竟將禁藥大麻轉讓予他人,助長濫用禁藥成
癮之惡習;被告張詔閔明知愷他命對身心之危害,竟無視國
家杜絕毒品之禁令,而轉讓偽藥愷他命予他人,助長濫用禁
藥、偽藥成癮之惡習。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所為戕害他
人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危害社會治安,且減損
國家國力、競爭力,惡性非輕,並參酌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陳仕谷 3人自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復參酌被告林建昇、張詔閎、陳仕谷 3人之
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建昇所犯轉讓禁藥予張
薰凱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7月,就被告張詔閎所犯轉讓偽藥
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7月,就被告陳仕谷所犯意圖供造毒品
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為相關
從刑之
諭知(即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3至51所示之物,均諭知沒收
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珍珠石〈其中1包〉、編號28安
定器〈其中1支〉、編號29生長燈1台、編號32電風扇 1台均
諭知沒收,詳如後述)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
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林建昇上訴意旨略以:
伊就轉讓禁藥予張薰凱部分,始終坦承不諱,原判決量刑過
重云云;被告張詔閎上訴意旨略:伊自始坦承轉讓偽藥愷他
命之犯行,且伊轉讓之數量甚微,原判決竟科處被告有期徒
刑 7月,顯違罪刑相當、比例及公平原則云云;被告陳仕谷
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雖已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然
伊之犯罪情節實屬可憫恕,原判決之量刑實屬過重,請再予
酌減云云。本院查: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
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
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
事實審法院得
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
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
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
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
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
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
照)。原審就被告林建昇所犯轉讓禁藥罪、被告張詔閎所犯
轉讓偽藥罪及被告陳仕谷所犯意圖供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罪之量刑,均已審酌被告林建昇、張詔閎、陳仕谷 3人之各
種犯罪情狀,並無明顯失出、失入之處,且被告林建昇、張
詔閎、陳仕谷 3人上訴意旨所陳均難予採取,又被告林建昇
、張詔閎、陳仕谷 3人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或辯
解,是以被告林建昇、張詔閎、陳仕谷 3人關於上開部分之
上訴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被告林建昇轉讓禁藥罪(張薰
凱部分)、被告張詔閎轉讓偽藥罪及被告陳仕谷意圖供造毒
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部分之上訴。本案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就上訴駁回部分及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被判處之有期徒刑,因
合於數罪併罰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分別定
被告林建昇、張詔閎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五項、第六項所示
。
九、關於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58至64所示之大麻乾燥花成品、枯枝、
枯葉,依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7月 2日調
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所示,均含有第二級第 24項
大麻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及
轉讓,為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均在被告林建昇、張紹閎
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製造第一級至
第四級毒品罪之「
製造」,係指就原料、原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
成品。大麻屬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栽種與製造不同,製造大
麻係將栽種成長後之大麻葉予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
而言,是大麻之幼苗或植株,性質上固非第二級毒品,惟本
案扣案之大麻植株,依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所示,經檢
驗均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縱其性質非屬第二級
毒品,惟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成份(大麻花葉部分)
且與其餘不含第二級毒品成份部分(大麻根莖等部分)已無
法析離,且上開植株業經員警扣案時將其與土地分離,並經
偵審時間之經過而改變其性質(自然風乾),揆諸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之立法目的係避免查獲之毒品再毒害
國人之健康,自不宜拘泥法條文義而解釋為上開案發當時所
查獲之「植株」不適用上開沒收銷燬規定,本院認仍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以扣
案之如附表一編號 1至32、53、54之大麻植株,均係在台中
市○○區○○路○段00號查獲,均應在被告林建昇製造第二
級毒品罪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3至
51所示之大麻植株,均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街○○○巷 ○○號
查獲,均應在被告林建昇製造第二級毒品項下及被告陳仕谷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
㈢依行政院93年 4月21日院臺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公告修正
「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之附表僅列大麻,並未列大麻種子,
且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大麻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及第14條第4項分別有處罰明文,足見大麻種子並
非屬第二級毒品,實務上亦均認大麻種子並非屬第二級毒品
(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35號、97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
決意旨參照),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
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5、56所示之
大麻種子,既非屬第二級毒品,惟因持有大麻種子,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 4項規定處罰,是大麻種子為違禁
物,且係在台中市○○區○○路○段00號查獲,故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被告林建昇、張詔閎製造第二
級毒品罪項下諭知沒收。
㈣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2(其中珍珠石1包)、3至13、15至
27、28(其中安定器 5支)、30至31、33至34、36、38所示
之物,均係在台中市○○區○○路○段00號查獲,且係被告
林建昇所有,供被告林建昇、張詔閎 2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
品大麻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建昇陳明在卷,爰均在被告林
建昇、張紹閎 2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項下,諭知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珍珠石其中1包、編號28所示之安
定器其中1支、編號29所示之生長燈1台、編號32所示之電風
扇1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查獲,均屬被告
林建昇所有,且係供被告林建昇、陳仕谷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其陳明在卷,爰在被告林建昇製造第二級毒品項下及被告
陳仕谷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項下,諭知沒收。
㈥在郭韋良之和記金屬有銀公司所查扣之被告張紹閎所有之如
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電子磅秤1台,係供被告張詔閎販賣愷他
命所用之物,業據證人郭韋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
第159頁 )及被告張詔閎陳明在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於被告張詔閎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項下
諭知沒收。
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分裝袋1包係被告張詔閎所有,預
備供其販賣愷他命分裝使用而尚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張詔
閎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張
詔閎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項下諭知沒收。
㈧又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所稱其罪之「刑」,不僅指主刑而
言,沒收之從刑亦包括在內,此觀同法條第 9款,就宣告多
數沒收者,分別明定其應執行之標準自明。被告張詔閎犯共
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意各別,
應分論併罰,經本院宣告各該罪之刑,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就從刑部分,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 9款之規定一併諭知其
應執行之刑。
㈨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之大麻莖23支及編號57所示之大麻
枯枝係屬植物莖部,大麻成熟莖非屬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7月2日調科壹字第0
0000000000號鑑定書 1份附卷
可佐(見102年度偵字第12787
號卷第115頁),亦非違禁物,爰不予諭知沒收。
㈩扣案之被告張詔閎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1包(驗
餘淨重0.0822公克),係供被告張詔閎自己施用之毒品,故
無從於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或轉讓偽藥罪項下諭知沒收,附
此敘明。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K盤(愷他命磨盤)1個,雖係被
告張紹閎所有,惟並無證據足以證明係供被告張詔閎販賣第
三級毒品予郭韋良時所用之物,爰不予諭知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被告林建昇所之行動電話 6支,
被告林建昇於原審審理時稱該手機並非供犯罪所用等語(見
原審卷第134、137頁);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被告
張詔閎所有之IPHONE 5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
被告張紹閎於原審審理時稱IPHONE 5手機非供犯罪所用等語
(見原審卷第 139頁),且亦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扣案之行
動電話係供被告林建昇、張詔閎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故均
不予以諭知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37所示之電腦設備,係在被告張詔閎
台中市○○街○○號4樓之2住處所查扣,惟並無證據足以證明
上開電腦設備係供被告張詔閎、林建昇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之被告林建昇所有之側背包 1
個(內裝健保卡等物),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係供被告林建
昇、張詔閎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予諭知沒收,附此
敘明。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愷他命1包,業經被告張詔閎販賣
並交付予郭韋良,自不得於被告張詔閎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項下諭知沒收。
至於郭韋良至今尚賒欠被告張詔閎之購買毒品愷他命之價金
2,000 元,因被告張詔閎既未有所得,自非被告張詔閎
犯罪
所得之財物,故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
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他案扣案之張薰凱之乾燥大麻花 2包(合計淨重1.48公克,
驗餘淨重1.47公克),雖係違禁物,惟此乾燥大麻花係張薰
凱所有,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軍易字第1號判決諭
知沒收,是以自不得在被告林建昇轉讓禁藥罪項下諭知沒收
;又他案扣案之張薰凱所有之吸食器、工具、吸食器濾網 6
片,並非本案被告所有之物,且係張薰凱所有供施用毒品所
用之物,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軍易字第1號判決諭
知沒收,是以自不得在被告林建昇轉讓禁藥罪項下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建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明
令公告列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及毒害藥品,除供醫學及科學上
需用外,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不得轉
讓,竟基於轉讓禁藥大麻之犯意,於102年4月22日下午 1時
許,在林建昇位於臺中市○○區○○路 0段00號之住處內,
無償轉讓禁藥大麻(無證據證明已達淨重10公克)予張詔閎
施用,因認被告林建昇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轉讓禁藥罪
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復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
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
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
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
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
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建昇無償轉讓禁藥大麻予張詔閎施用之轉
讓禁藥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林建昇自白無償轉讓禁藥大麻予
張詔閎施用及證人張詔閎於偵訊時之證述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本院之判斷:
㈠證人張詔閎於偵訊證稱:(問:是否認識林建昇?):認識
。2、3年前林建昇在賣機油認識的。(問:是否有跟林建昇
研議要栽種大麻植株來販賣?)對。(問:可否描述你們整
個研議的過程? )其實一開始林建昇種的時候,l01年農曆
過年前,我去他位於臺中市○○區○○路的住處看到 3株大
麻,我就開始問他為何種大麻,他說外面買大麻很貴,要自
己種,試看看,後來我就說我們可以研究看看,我看到並跟
他討論後,因為林建昇錢不太夠,就變成說他先用,不夠的
話我再加錢進去。(問:是否那時候你跟林建昇覺得種植大
麻除了自己用以外,有多的話還可以拿去賣?)是,有這樣
討論到。(問:在這段期間內,是否都住在林建昇家?)沒
有,我是有空就去他家,一個禮拜大概去 2次。(問:你從
l01 年底跟林建昇決定要開始將剩下的大麻拿去賣之後,是
否去他那邊也會幫忙照顧所種植的大麻植栽,如何照顧大麻
植栽?)大部分調照大麻植栽的燈光高度,其他他會用好。
(問:l02年4月中旬,你還是有去林建昇這邊?)對。(問
:去林建昇這邊做什麼?)找他聊個天,順便吸大麻。(問
:對於林建昇供稱,確實有免費提供你大麻施用,最後一次
提供的時間應該就同你於警詢所述一樣,有無意見?)沒有
。(問:當時你與林建昇是否討論到,如果種植的大麻成功
的話,你那邊有門路能夠銷售?)約去年底的時候,我跟林
建昇討論,林建昇說這大麻種得不錯,說其實我們自己用還
有剩,還可以換錢,當時我其實本來想說自給自足就好,後
來就越種越多了,我們就想說算了,拿去換錢,一開始林建
昇是先說他有把多的大麻賣給酒店的小姐,接下來他就越種
越多,我就說越來越多就拿去賣,我再去找門路。(問:可
是你要賣的這些大麻都要去林建昇的住處拿嗎?)我會去后
里那邊拿,因為林建昇是102年 2、3月才出來,所以我是去
后里那邊拿,我只有去林建昇那邊施用大麻等語( 見102年
度偵字第11412卷二第4至9頁)。足認被告林建昇於101年向
證人張詔閎表示外面買大麻很貴,要自己種看看,故證人張
詔閎跟被告林建昇研議要栽種大麻植株來施用,2 人討論後
,因為被告林建昇錢不太夠,即由被告林建昇先用,不夠的
話證人張詔閎再加錢進去,證人張詔閎會跟被告林建昇討論
種植大麻之相關細節,證人張詔閎並建議被告林建昇買何種
培養土、肥料、電燈,證人張詔閎有空就去被告林建昇家,
大部分是調照大麻植栽的燈光高度。在 101年年底時,被告
林建昇即向證人張詔閎表示「大麻種得不錯,自己用還有剩
,還可以換錢」,故證人張詔閎亦表示可由其找門路販售大
麻得利。
㈡被告林建昇於偵訊供稱:(問:對於張詔閎於警詢供稱他到
你的住所有看到你在種植大麻並跟你討論種植的方式,經過
1 年左右,他的方法不成功,你的方法成功了,你沒有錢的
時候,有跟他借 3萬元,你種植成功後,開始對外販售,他
所獲得利的利益就是他去你那邊隨時吸大麻,你沒有跟他收
錢,實在嗎?)實在。(問:張詔閎為何要跟你討論種植大
麻的方法?)原本我去夜店時,那是我第一次接觸到大麻,
我就對這個東西很有興趣,但這是外面有錢買不到,我就問
到他這邊來,經過一番討論就想說自己來種,因為張詔閎以
前也有在抽大麻,所以我覺得找他的話,有一個可以分享的
對象。(問:你原本跟張詔閎在談種植方法的時候,是否也
是因為想製造這個大麻,才去栽種大麻的?)主要是栽種來
自己吸食,那時候完全沒有販賣行為,是想要自己抽才栽種
。(問:所以栽種的目的是為了製造這些大麻用?)對。(
問:前開供稱原本你跟張詔閎有一起討論要研發如何種植大
麻,並做為自己使用?)是。(問:張詔閎都去哪邊種植大
麻?)這我不清楚,他與我共同研發是在我的住所。(問:
你的大麻種子試驗成功是在何時?)是在今年過年的時候,
3月份我就有5盆收成150克,…,剩下就我與朋友抽掉,…
。(問:對於張詔閎於警詢供稱,你最後一次提供大麻給他
施用的時間是l02年4月22日下午 l點,在你沙田路的住處提
供給他,實在嗎?)應該是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1412號
卷二第22至29頁)。足認被告林建昇因去夜店時,接觸到大
麻,而對大麻很有興趣,惟因大麻不易取得,被告林建昇即
問以前也有在抽大麻之被告張詔閎,2 人討論後即決定自己
來種大麻,2 人即是在被告林建昇沙田路租屋處共同研發種
植大麻,於102年3月間 2人所種植之大麻植株即陸續採收,
並製成大麻成品,供被告張詔閎、林建昇 2人施用。
㈢上開證人張詔閎於偵訊之證述及被告林建昇於偵訊之供述,
互核相符,足認被告林建昇確係因去夜店時,接觸到大麻,
而對大麻很有興趣,惟市場價格過高,且不易取得,即問以
前也有在抽大麻之被告張詔閎,2 人討論後即決定自己來種
大麻供2人施用,被告林建昇、張詔閎2人即是在被告林建昇
沙田路租屋處共同研發種植大麻,於102年3月間 2人所種植
之大麻植株即陸續採收,並製成大麻成品,供被告張詔閎、
林建昇 2人施用。是以被告林建昇與張詔閎一開始種植大麻
植株,並於採收後製成毒品大麻,目的即係供渠等 2人施用
,故被告林建昇與張詔閎共同種植之大麻植株於102年3月間
陸續採收,再之乾燥製成大麻成品後,被告張詔閎於102年4
月22日至被告林建昇沙田路租屋處施用其與被告林建昇共同
種植而製成之毒品大麻,即係基於被告林建昇與張詔閎 2人
一開始共同種植並製造大麻供渠 2人施用之合意範圍內之行
為,被告林建昇
縱有將渠 2人共有之大麻成品拿出來供與其
有共同製造大麻犯意聯絡之被告張詔閎施用,然此亦僅係被
告張詔閎、林建昇 2人分享渠等共有之共同製造毒品大麻之
犯罪所得,自無從再認定被告林建昇係另基於轉讓禁藥大麻
之犯意,轉讓禁藥大麻予張詔閎施用。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
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林建昇係另基於轉讓禁藥之目的,將被告
林建昇、張詔閎 2人製成之大麻轉讓予張詔閎,此外復查無
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建昇確有上開轉讓禁藥之犯意
,此部分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尚不
足為被告林建昇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林建
昇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被告林建昇被訴於10
2年 4月22日下午1時許,在其沙田路住處無償轉讓大麻予張
詔閎施用之犯罪係屬不能證明。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林
建昇係基於轉讓禁藥予張詔閎之犯意,於102年4月22日下午
1 時許,無償轉讓大麻予張詔閎施用,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建昇有轉讓禁藥大麻予張詔閎之犯意,
此部分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尚不足
為被告林建昇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林建昇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被告林建昇被訴於 102
年 4月22日轉讓禁藥大麻予張詔閎之犯罪係屬不能證明。原
審疏未詳查,就被告林建昇被訴於102年4月22日轉讓禁藥大
麻予張詔閎之犯行遽予論罪科刑,
容有未洽,被告林建昇雖
對其於上開時、地無償交付大麻予張詔閎施用之行為坦白承
認,而僅上訴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量刑過重云云,惟原判決
關於此部分認事用法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有未洽,被告林
建昇提起上訴固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就該部分即屬無可維
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建昇被訴於102年4月22
日下午 1時轉讓禁藥大麻予張詔閎之犯行部分予以撤銷,另
為被告林建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70
條但書、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第19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林建昇被訴轉讓禁藥予張詔閎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被
告林建昇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檢察官及被告林建昇、張詔閎、陳仕谷等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未敘
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
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
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
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2毒保字第176號)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量│重量 │所有人姓名 │備 註 │
├──┼───────┼──┼────┼──────┼─────────┤
│1 │大麻(含根、莖│1支 │37公克 │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 │大麻(含根、莖│1支 │37公克 │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 │大麻(含根、莖│1支 │41.6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 │大麻(含根、莖│1支 │38.4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5 │大麻(含根、莖│1支 │34.6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6 │大麻(含根、莖│1支 │18公克 │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7 │大麻(含根、莖│1支 │16.3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8 │大麻(含根、莖│1支 │37公克 │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9 │大麻(含根、莖│1支 │37.4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0 │大麻(含根、莖│1支 │15.9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1 │大麻(含根、莖│1支 │15.9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2 │大麻(含根、莖│1支 │47.4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3 │大麻(含根、莖│1支 │56.7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4 │大麻(含根、莖│1支 │52.8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5 │大麻(含根、莖│1支 │73.4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6 │大麻(含根、莖│1支 │70.1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7 │大麻(含根、莖│1支 │36.8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8 │大麻(含根、莖│1支 │75.4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19 │大麻(含根、莖│1支 │92.2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0 │大麻(含根、莖│1支 │95.4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1 │大麻(含根、莖│1支 │79.8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2 │大麻(含根、莖│1支 │86.8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3 │大麻(含根、莖│1支 │75.6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4 │大麻(含根、莖│1支 │27.5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5 │大麻(含根、莖│1支 │71.5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6 │大麻(含根、莖│1支 │88公克 │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7 │大麻(含根、莖│1支 │51公克 │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8 │大麻(含根、莖│1支 │90.7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29 │大麻(含根、莖│1支 │83.4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0 │大麻(含根、莖│1支 │17公克 │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1 │大麻(含根、莖│1支 │17.1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2 │大麻(含根、莖│1支 │17.4公克│林建昇 │編號1至51(各1株)│
│ │、葉)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3 │大麻(含根、莖│1支 │16.7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4 │大麻(含根、莖│1支 │16.4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5 │大麻(含根、莖│1支 │18.5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6 │大麻(含根、莖│1支 │16.2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7 │大麻(含根、莖│1支 │16.2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8 │大麻(含根、莖│1支 │15.8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39 │大麻(含根、莖│1支 │16.9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0 │大麻(含根、莖│1支 │16.5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1 │大麻(含根、莖│1支 │14.9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2 │大麻(含根、莖│1支 │15.6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3 │大麻(含根、莖│1支 │15.8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4 │大麻(含根、莖│1支 │16.3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5 │大麻(含根、莖│1支 │16.3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6 │大麻(含根、莖│1支 │15.8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7 │大麻(含根、莖│1支 │15.9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8 │大麻(含根、莖│1支 │17.1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49 │大麻(含根、莖│1支 │24.3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50 │大麻(含根、莖│1支 │24.1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51 │大麻(含根、莖│1支 │15.8公克│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葉) │ │ │ │街221巷16號查獲大 │
│ │ │ │ │ │麻(含根莖葉共19株│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52 │大麻(莖) │23支│75.3公克│林建昇 │大麻成熟莖非屬第二│
│ │ │ │ │ │級第24項毒品大麻 │
├──┼───────┼──┼────┼──────┼─────────┤
│53 │大麻(莖、葉)│1支 │15.4公克│林建昇 │阡插苗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54 │大麻(莖、葉)│1支 │14.9公克│林建昇 │阡插苗 │
│ │ │ │ │ ├─────────┤
│ │ │ │ │ │編號1至51(各1株)│
│ │ │ │ │ │、53(16株)、54(│
│ │ │ │ │ │1株)共68株,抽樣9│
│ │ │ │ │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 │
├──┼───────┼──┼────┼──────┼─────────┤
│55 │大麻(種子) │28粒│15.2公克│林建昇 │編號55、56送驗種子│
│ │ │ │ │ │2包共351粒,隨機抽│
│ │ │ │ │ │樣20粒進行發芽試驗│
│ │ │ │ │ │,其中17粒具發芽能│
│ │ │ │ │ │力並含第二級第24項│
│ │ │ │ │ │毒品大麻成分 │
├──┼───────┼──┼────┼──────┼─────────┤
│56 │大麻(種子) │323 │20.2公克│林建昇 │編號55、56送驗種子│
│ │ │粒 │ │ │2包共351粒,隨機抽│
│ │ │ │ │ │樣20粒進行發芽試驗│
│ │ │ │ │ │,其中17粒具發芽能│
│ │ │ │ │ │力並含第二級第24項│
│ │ │ │ │ │毒品大麻成分 │
├──┼───────┼──┼────┼──────┼─────────┤
│57 │大麻(枯枝) │15支│77.8公克│林建昇 │大麻成熟莖非屬第二│
│ │ │ │ │ │級第24項毒品大麻 │
├──┼───────┼──┼────┼──────┼─────────┤
│58 │大麻(乾燥花成│1包 │5.4公克 │林建昇 │編號58至62共5包乾 │
│ │品) │ │ │ │燥花成品檢驗均檢出│
│ │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
│ │ │ │ │ │大麻成分(驗餘淨重│
│ │ │ │ │ │9.69公克) │
├──┼───────┼──┼────┼──────┼─────────┤
│59 │大麻(乾燥花成│1包 │12公克 │林建昇 │編號58至62共5包乾 │
│ │品) │ │ │ │燥花成品檢驗均檢出│
│ │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
│ │ │ │ │ │大麻成分(驗餘淨重│
│ │ │ │ │ │9.69公克) │
├──┼───────┼──┼────┼──────┼─────────┤
│60 │大麻(乾燥花成│1包 │6.5公克 │林建昇 │編號58至62共5包乾 │
│ │品) │ │ │ │燥花成品檢驗均檢出│
│ │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
│ │ │ │ │ │大麻成分(驗餘淨重│
│ │ │ │ │ │9.69公克) │
├──┼───────┼──┼────┼──────┼─────────┤
│61 │大麻(乾燥花成│1包 │6.3公克 │林建昇 │編號58至62共5包乾 │
│ │品) │ │ │ │燥花成品檢驗均檢出│
│ │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
│ │ │ │ │ │大麻成分(驗餘淨重│
│ │ │ │ │ │9.69公克) │
├──┼───────┼──┼────┼──────┼─────────┤
│62 │大麻(乾燥花成│1包 │6.7公克 │林建昇 │編號58至62共5包乾 │
│ │品) │ │ │ │燥花成品檢驗均檢出│
│ │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
│ │ │ │ │ │大麻成分(驗餘淨重│
│ │ │ │ │ │9.69公克) │
├──┼───────┼──┼────┼──────┼─────────┤
│63 │大麻(枯枝、葉│一包│1150公克│林建昇 │編號63、64檢驗結果│
│ │)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
│ │ │ │ │ │品大麻(驗餘淨重 │
│ │ │ │ │ │1311.19公克) │
├──┼───────┼──┼────┼──────┼─────────┤
│64 │大麻(枯枝、葉│一包│820公克 │林建昇 │編號63、64檢驗結果│
│ │)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
│ │ │ │ │ │品大麻(驗餘淨重 │
│ │ │ │ │ │1311.19公克) │
└──┴───────┴──┴────┴──────┴─────────┘
附表二:(102大型保字第140號)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所有人姓名 │備 註 │
├──┼───────┼────┼──────┼─────────┤
│1 │電子產品(植物│1個 │林建昇 │ │
│ │生長燈) │ │ │ │
├──┼───────┼────┼──────┼─────────┤
│2 │珍珠石 │2包 │林建昇 │其中一包在彰化縣彰│
│ │ │ │ │化市○○街○○○巷16 │
│ │ │ │ │號查獲 │
├──┼───────┼────┼──────┼─────────┤
│3 │培養土 │1包 │林建昇 │ │
├──┼───────┼────┼──────┼─────────┤
│4 │開根劑 │3件 │林建昇 │ │
├──┼───────┼────┼──────┼─────────┤
│5 │澆水器 │1件 │林建昇 │ │
├──┼───────┼────┼──────┼─────────┤
│6 │電子產品 │2台 │林建昇 │ │
│ │(電子磅秤) │ │ │ │
├──┼───────┼────┼──────┼─────────┤
│7 │電子產品 │1支 │林建昇 │ │
│ │(PH值測試筆)│ │ │ │
├──┼───────┼────┼──────┼─────────┤
│8 │捲菸器 │2支 │林建昇 │ │
├──┼───────┼────┼──────┼─────────┤
│9 │研磨器 │1個 │林建昇 │ │
├──┼───────┼────┼──────┼─────────┤
│10 │菸紙 │包 │林建昇 │ │
├──┼───────┼────┼──────┼─────────┤
│11 │濾嘴 │1包 │林建昇 │ │
├──┼───────┼────┼──────┼─────────┤
│12 │菸斗 │1支 │林建昇 │ │
├──┼───────┼────┼──────┼─────────┤
│13 │電子產品(溫溼│1台 │林建昇 │ │
│ │度劑) │ │ │ │
├──┼───────┼────┼──────┼─────────┤
│14 │電子產品(行動│6支 │林建昇 │ │
│ │電話) │ │ │ │
├──┼───────┼────┼──────┼─────────┤
│15 │包裝袋 │1包 │林建昇 │ │
├──┼───────┼────┼──────┼─────────┤
│16 │大麻種子包裝袋│2個 │林建昇 │ │
├──┼───────┼────┼──────┼─────────┤
│17 │栽培器用皿 │23個 │林建昇 │ │
├──┼───────┼────┼──────┼─────────┤
│18 │調開根劑用皿 │2個 │林建昇 │ │
├──┼───────┼────┼──────┼─────────┤
│19 │水菸斗 │1組 │林建昇 │ │
├──┼───────┼────┼──────┼─────────┤
│20 │電子產品(監視│4支 │林建昇 │ │
│ │器鏡頭) │ │ │ │
├──┼───────┼────┼──────┼─────────┤
│21 │電子產品(監視│1台 │林建昇 │ │
│ │器主機) │ │ │ │
├──┼───────┼────┼──────┼─────────┤
│22 │電子產品(燈具│2個 │林建昇 │含燈管2支 │
│ │) │ │ │ │
├──┼───────┼────┼──────┼─────────┤
│23 │玻璃瓶容器 │7個 │林建昇 │ │
├──┼───────┼────┼──────┼─────────┤
│24 │複合肥料 │1箱 │林建昇 │內含2包複合式肥料 │
├──┼───────┼────┼──────┼─────────┤
│25 │農藥試劑 │1箱 │林建昇 │ │
├──┼───────┼────┼──────┼─────────┤
│26 │園藝資材 │1箱 │林建昇 │ │
├──┼───────┼────┼──────┼─────────┤
│27 │電子產品(除濕│1台 │林建昇 │ │
│ │機) │ │ │ │
├──┼───────┼────┼──────┼─────────┤
│28 │電子產品(鈉氣│6支 │林建昇 │其中一支在彰化縣彰│
│ │燈安定器) │ │ │化市○○街○○○巷16 │
│ │ │ │ │號查獲 │
├──┼───────┼────┼──────┼─────────┤
│29 │電子產品(LED │1台 │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植物生長燈) │ │ │街221巷16號查獲 │
├──┼───────┼────┼──────┼─────────┤
│30 │水桶 │1個 │林建昇 │ │
├──┼───────┼────┼──────┼─────────┤
│31 │電子產品(電風│1台 │林建昇 │ │
│ │扇) │ │ │ │
├──┼───────┼────┼──────┼─────────┤
│32 │電子產品(電風│1台 │林建昇 │在彰化縣彰化市三福│
│ │扇) │ │ │街221巷16號查獲 │
├──┼───────┼────┼──────┼─────────┤
│33 │鈉氣燈罩 │2個 │林建昇 │ │
├──┼───────┼────┼──────┼─────────┤
│34 │電腦設備(電腦│1台 │林建昇 │含隨身碟1個 │
│ │主機) │ │ │ │
├──┼───────┼────┼──────┼─────────┤
│35 │電腦設備(電腦│1台 │張詔閎 │(康柏SG3000) │
│ │主機) │ │ │在台中市○○街○○號│
│ │ │ │ │4樓之2查扣 │
├──┼───────┼────┼──────┼─────────┤
│36 │電腦設備(電腦│1台 │林建昇 │ │
│ │螢幕) │ │ │ │
├──┼───────┼────┼──────┼─────────┤
│37 │電腦設備(電腦│1台 │張詔閎 │在台中市○○街○○號│
│ │螢幕) │ │ │4樓之2查扣 │
├──┼───────┼────┼──────┼─────────┤
│38 │電腦設備(電腦│1個 │林建昇 │ │
│ │主機) │ │ │ │
├──┼───────┼────┼──────┼─────────┤
│39 │側背包 │1件 │林建昇 │內含健保卡、汽機車│
│ │ │ │ │駕照、萬泰銀行卡等│
│ │ │ │ │物 │
├──┼───────┼────┼──────┼─────────┤
│40 │電子產品IPHONE│1支 │張詔閎 │在台中市○○街○○號│
│ │5行動電話(門號│ │ │4樓之2查扣 │
│ │0000-000000) │ │ │ │
└──┴───────┴────┴──────┴─────────┘
附表三:(102保管字第4022號)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所有人姓名 │備 註 │
├──┼───────┼────┼──────┼─────────┤
│1 │愷他命 │1包 │張詔閎 │顆粒中檢出愷他命成│
│ │ │ │ │分,驗餘淨重0.0822│
│ │ │ │ │公克 │
├──┼───────┼────┼──────┼─────────┤
│2 │愷他命 │1包 │郭韋良 │淨重3.8502公克、驗│
│ │ │ │ │餘淨重3.8460公克 │
└──┴───────┴────┴──────┴─────────┘
附表四:(102保管字第4023號)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所有人姓名 │備 註 │
├──┼───────┼────┼──────┼─────────┤
│1 │電子產品(電子│1台 │張詔閎 │ │
│ │磅秤) │ │ │ │
├──┼───────┼────┼──────┼─────────┤
│2 │K盤 │1個 │張詔閎 │愷他命磨盤 │
├──┼───────┼────┼──────┼─────────┤
│3 │分裝袋 │1包 │張詔閎 │ │
├──┼───────┼────┼──────┼─────────┤
│4 │電子產品(電子│1台 │郭韋良 │ │
│ │磅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