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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7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菁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年 度易字第3727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 2日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400、16409、17651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菁霙係鎰仕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 ○區○○○街○○巷○號1樓,下稱鎰仕公司)負責人,同案被 告趙國村則係被告之夫,與被告共同經營鎰仕公司,亦屬實 際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鎰仕公司自民國 101年起 財務陷入窘境,其 2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8承租數量欄所示之鋼板樁等 鋼材,係鎰仕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訂約日期向告訴人洪益 章、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英城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英城公司)、英汎有限公司(下稱英汎公司) 承租,為渠等業務上所持有之他人之財物,竟於101 年11、 12月間某日,將上述租賃標的物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並陸續用於鎰仕公司向各營造廠商借款時之擔保,或將之出 賣予不詳之廠商,嗣因鎰仕公司無法清償借款,被告、趙國 村遂以其中部分鋼材抵償債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6條 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 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 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 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共同涉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及同案被告趙國村之自白、告訴人洪益章、中工公司、英城 公司、英汎公司之指訴、同案被告趙國村書立之同意書影本 、租賃契約書影本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 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工地都是趙國村在負責,因為我是負 責人,印章在我這裡,簽契約時趙國村會跟我拿印章,我只 知道要簽約,實際經營、主導權都在趙國村,所有的材料如 何租借、用在什麼地方,都是趙國村決定,工地調度我根本 不懂,我負責的就是下游廠商來請款、開發票的財務事項, 是到跳票的那一天,我跟其他債主在辦公室,才知道有人到 倉庫那邊去搬東西,我是搬完才知道;檢察官偵訊時我會說 知情,是因為中工公司曾經請我們協調將在員林新亞建設那 邊的工地材料,包括租賃來及我們自己鎰仕公司的材料切結 交給他們去處理,我們有同意,並且簽了切結書,而這部分 已經是告訴人對我們提告後的事,我知道這一部分,當時檢 察官說我就是知情,不能說只有部分知情,因為那時有的我 真的知道,有的我不知道,他說這樣就不能算認罪,所以偵 訊時才會說我知情,所謂知情,是指我知道切結的這一部分 等語。 四、經查: ㈠同案被告趙國村為鎰仕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公司工地管 理、鋼材調度等業務事項,其明知如附表編號1-22租賃標的 物欄所示之鋼板樁等鋼材,係鎰仕公司分別於98年7月至101 年10月間,向洪益章、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承租 ,分別用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工地,而於101 年11月初某日 ,將如附表編號1-22租賃標的物欄所示鋼材易持有為所有而 予以侵占,並陸續用於鎰仕公司向各不知情之營造廠商借款 時之擔保,或將之出賣予不知情之廠商,復因鎰仕公司無法 清償借款,同案被告趙國村更以其中部分鋼材持以抵償債務 ,而處分上述侵占入己之鋼材等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據同案被告趙國村於偵查、原審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鎰仕公司業務經理林國濱於原審證述、證人即鑫立得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國彰、勝昌工程行負責人蕭勝豪於偵查 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告訴人洪益章、告訴代理人林紹源 律師指訴明確,且有鎰仕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中工 公司器材處98年12月7日租賃報價單(租賃契約編號:MIN5F0 9140)、鎰仕公司98年12月7日授權書、鎰仕公司98年12月7 日切結書、鎰仕公司98年12月 7日同意書、中工公司器材處 100年1月4日施工器材數量移轉切結書、鎰仕公司101年1月3 1日101鎰仕租字第M1N5F09140號函文、中工公司101年3月22 日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與鎰仕公司98年 10月10日租賃契約書(契約編號:MIR5F09120)、鎰仕公司 98年10月10日切結書、鎰仕公司98年10月10日同意書、中工 公司器材處101年2月24日施工器材數量移轉切結書、中工公 司101年11月6日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10 0年4月1日租賃契約書(契約編號: MIR5F11030)、鎰仕公 司100年4月1日切結書、鎰仕公司100年4月1日同意書、中工 公司與鎰仕公司採購補充合約、中工公司器材處施工器材租 金計算單、中工公司與鎰仕公司98年8月25日租賃契約書(契 約編號:MIR5F11030)、鎰仕公司98年8月25日切結書、鎰仕 公司98年8月25日同意書、中工公司98年8月26日履約保證金 收款證明單、中工公司98年9月7日履約保證金收款證明單( 他字2651號卷第12 -46頁)、證人蕭勝豪提出之趙國村開立 之手寫同意書、原審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37、7638、758 6~7592號支付命令及證人蕭勝豪提出之聲請支付命令狀、支 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他字2651號卷第65-90頁)、鎰仕公司與 英城公司100年5月30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城公 司101年10月3 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3月6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年9月10 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年2月22日鋼 板樁租賃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10月12日鋼板 樁工程契約書(他字2651號卷第108 -119頁)、黃國彰提出 鎰仕公司開立之發票1張(他字2651號卷第123頁)、鎰仕公 司102年8月15日開給中工及英城公司之同意書、新亞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訂貨單、中工公司客戶租用器材剩餘數量明 細表、英城公司出租數量明細表(偵字16400號卷第113-117 頁)、洪益章與鎰仕公司之租賃合約書、台中民權路郵局第 194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台中民權路郵局營收股第313號存證 信函及回執(彰化地檢他字588號卷第7-14頁)、英城、鎰仕 、廣鑫公司三方102年1月16日清點單影本、廣鑫公司傳真10 2年 1月22日清點表影本(偵字2906號卷第73-77、79頁)、 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10月3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洲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疏洪東路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 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疏洪東路之材料退貨明細表 、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 7月9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洲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台南仁德之材料出貨明細表、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台南仁德之材料退貨明細 表、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 3月3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 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材料出貨明細 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材料退 貨明細表、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年2月10日鋼材工程契約 書、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材料出貨明細 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大肚之材料出貨明 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材料退貨明 細表、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 3月6日鋼材工程契約書、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漢寶之材料出貨明細表、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漢寶之材料退貨明細表、 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 年12月31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洲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旗山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洲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旗山之材料退貨明細表、英洲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林口工信之材料出貨明細表、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林口工信之材料退貨明細 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特 2號道之材料出貨 明細表(同上開卷第81-83、85-93、95、97-99、101-145、 147-161、163-165、167、169-171、173-175、177-247、24 9、251-293、295-297、299-345、347- 375、377-379、381 -403、405-427、429-443、445-459、461-509頁)、英洲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特 2號道之材料退貨明細表(偵 字2906號卷㈢第 3-169頁)、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年5月 30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對英汎公司欠料明細表、鎰 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年9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英汎公 司對鎰仕公司三重疏洪七(東)路之鋼板樁出貨單、退貨單 、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10月12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 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台南仁德之鋼板樁出貨單、鎰仕公司與 英汎公司101年2月22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英汎公司對鎰仕 公司嘉義湖子內之鋼板樁出貨單、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 湖子內之鋼板樁出貨單、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99年12月10日 鋼板樁工程契約書、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鋼板樁出貨 單(同上開卷第171-173、193、195-197、199-243、245-24 7、249-251、253-257、259-261、263-269、271、273 -275 、277-569頁)、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鋼板樁退貨單( 偵字2906號卷㈣第3-135頁)、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旗山溪洲 大橋之鋼板樁出貨單、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員林、特2 號、 瓊林南路、17號越提道之鋼板樁出貨單、英汎公司對鎰仕公 司特2 道之鋼板樁退貨單、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里港之鋼板 樁出貨單、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98年10月10日租賃契約書、 切結書、同意書、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鎰仕公司 與中工公司 100年4月1日租賃契約書、切結書、同意書、採 購補充合約、採購合約明細表、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 出貨單、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退貨單、鎰仕公司與中 工公司98年12月 7日租賃報價單、切結書、同意書、中工公 司100年1月4 日施工器材數量移轉切結書、鎰仕公司函文、 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桃園機 場之出貨單、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桃園機場之退貨單、鎰仕 公司與中工公司98年11月11日租賃報價單、鎰仕公司函文、 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特 2號 之出貨單、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100年5月29日租賃報價單、 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西濱之出貨單、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西 濱之退貨單(同上開卷第137-14 3、145-179、181-203、20 5-207、235-249、251-267、269-373、375-449、451-461、 463-495、497-527、529-541、543-549、551、553-575、57 7-589頁)、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10月3日鋼材工程契 約書(新北地檢他字1156號卷第11 -12頁)、鎰仕公司與英 汎公司101年9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對建吉公 司承攬契約、鎰仕H 型鋼出退貨明細、鎰仕二重疏洪道從英 洲倉庫出貨明細、鎰仕公司財產目錄、鎰仕公司向建吉公司 請款之請款單及發票、建吉公司開立之支票、建吉公司與鎰 仕公司101年5月2 日鋼板樁買賣合約書、建吉公司與鎰仕公 司101年5月29日承攬契約書、切結書、承攬權拋棄切結書、 合約保證書、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101年8月13日鋼板樁買賣 合約書、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101年9月12日買賣合約書(同 上開卷第13-14、57-58、102-119、127-142頁)、鎰仕公司 估價單(他字102號卷第7頁)、鎰仕公司簽發之臺中商業銀 行大肚分行支票18紙、臺中民權路郵局第2197號存證信函及 回執、臺中民權路郵局第2295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同上開卷 第9-21、23-29、31-37頁)、中工、英城及英汎公司遭侵占 材料規格、數量表(原審卷一第144 -147頁)、告訴人英城 、英汎、中工公司陳報之起訴書附表與併辦意旨書附表之對 照表、證據與併辦意旨書附表工地關聯(原審卷一第164-16 6、203-20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同案被告 趙國村此部分侵占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 案)。 ㈡本案告訴人等指訴被告與同案被告趙國村就上開侵占犯行具 共同正犯關係,無非係以被告為鎰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 其主要之論據。惟質之證人林國濱於偵查中陳稱:是老闆趙 國村要我把中工公司的鋼材載去鑫立得公司的工廠那邊放的 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53頁背面),於原審亦證稱:趙國村約 於91或92年僱用我擔任鎰仕公司業務經理,負責工地的運作 及廠商間送發票、請款、拿資料及與老闆趙國村出去洽談事 情等業務;我有時回來送發票給老闆娘鍾菁霙,她處理一些 帳上的問題;我在職期間,曾因要拿付款的支票,老闆趙國 村有交代我跟老闆娘鍾菁霙聯絡;業務的部分,就只有我及 趙國村在跑,調度鋼材的事我都跟老闆聯絡好哪個工地要出 什麼料之後,就由我直接跟貨車司機那邊聯絡,調度這些東 西,沒有跟老闆娘鍾菁霙聯絡過,我找老闆娘鍾菁霙就是跟 她請零用金而已;因為外面的工地有被幾間大型的營造廠倒 閉,有些錢沒有拿回來,其他正常的工地,大部分調度都是 正常,後來為何無法調度我就不太清楚;依常態來講,我會 跟出租廠商那邊知會說:「這個東西要調到別的工地去做。 」,因在工地光運費載過來載回去,再載出來,運費會產生 很多的浪費,通常會直接調度到工地,然後再跟出租廠商那 邊講:「我們把這些料,就是有什麼料會調到那邊去。」, 然後還料的時候,他們會再用抵扣的方式計算這邊租了多少 ,那邊還了多少,可以節省時間上的來回及運費的浪費;10 1 年12月當時我在外面,老闆打給我後我回到倉庫,就看勝 昌工程行、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他們來,說這些東西是老 闆趙國村抵押給他們的,然後他們就硬把公司的材料扣走, 當時有很多人,所以他們就將那些鋼筋、板樁、型鋼開車拖 走,然後工地那邊也有,說老闆欠他們錢,就說他們要拖走 ,當時鎰仕公司是處於混亂的狀態,我也沒有辦法;那些來 拖走材料的廠商都表示是趙國村賣給他們或抵押給他們;我 有打給趙國村說「車子被拖走了」,他說「喔」,東西反正 現在都被拖,他也沒有辦法處理,他只是叫我說「不要處理 就好了」,不要去跟他們抗衡,就說「你就順他們的意讓他 們去拖」,我沒有跟鍾菁霙報告;是101年底到102年初這段 時間,有一些放在現場的鋼筋被人陸續拿走等語(原審卷一 第283頁背面至第290頁),可知鎰仕公司實際上係由同案被 告趙國村負責經營,被告僅處理開立發票、支票等財務事務 ,且鎰仕公司所有工地管理、鋼材調度等事項,均由同案被 告趙國村指示證人林國濱聯絡處理,本案將中工公司鋼材運 至鑫立得公司,係由趙國村指示證人林國濱為之,系爭鋼材 遭合作廠商取走,亦是趙國村告知證人林國濱勿與對方抗衡 或阻擋,默許對方取走,證人林國濱亦未曾為此事向被告報 告。此再參以證人洪益彰於偵查中證稱:是因為趙國村有寫 同意書我們才載走鋼料,是雙方協議這些鋼料抵債務,做這 些協議時,鍾菁霙沒有在場;我們載走鋼料是經過趙國村同 意,有簽立讓渡書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96頁;偵字 16400 號卷第29頁背面),證人蕭勝豪於偵查中亦證稱:我們載走 鋼料是經過趙國村的同意,有簽立讓渡書,載走的鋼料不知 道是誰的等語(偵字16400號卷第29頁背面),均直指渠等係 與同案被告趙村簽立讓渡書,被告當時並未在場等情,以及 觀諸卷附證人蕭勝豪提出之同意書,確係由趙國村一人手寫 簽名等情,足徵被告所辯其僅是鎰仕公司登記負責人,關於 鎰仕公司之實際經營及工地鋼材調度情形並不知詳情等語, 並非無據,應屬可信,自不能僅以其為鎰仕公司登記之負責 人乙情,逕予推認其與同案被告趙國村間就上開侵占犯行有 犯意之聯絡。 ㈢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 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 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 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 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 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 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 要,但亦需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 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查被告於102年12月3日偵查 時固曾供稱:「(有無侵占98年8 月25日、98年10月10日、 98年12月7日、100年4月1日向中工公司承租的鋼材?)有。 」、「(有無侵占100年5月30日、101年10月3日、101年3月 6日向英城公司承租的鋼材?)有。」、「(有無侵占101年 9月10日、101年10月12日向英汎公司承租的鋼材?)有。」 、「(有無侵占98年7 月25日向洪益章所承租的鋼材?)有 。」、「(這是何人意思?)是趙國村。我知情。」等語( 偵字16400號卷第112頁),然其於原審、本院堅決否認有何 侵占犯行,並以前詞為辯。查被告於102年12月3日前之歷次 偵查、警詢供述,均否認有上開侵占犯行,細繹其歷次供述 內容:①於102年5 月8日偵訊供稱:我沒有將中工公司出租 給我的鋼料擅自處分給勝昌工程行的蕭勝豪及永毅工程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的陳保清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53頁);②於 102年5月16日警詢供述:我沒有將承租之英城、英泛公司鋼 料出售建吉企業有限公司;我沒有跟建吉公司有鋼料的買賣 契約或是口頭上的承諾,因為他們之前有先支付我工程預付 款(約新臺幣1 千萬元),但工程沒有完成,所以有債務問題 發生,另我先生趙國村有無向建吉公司承諾我就不清楚等語 (發查卷第8-9頁);③於102年5月29日偵訊時供述:101年11 月間有賣 700多萬元的鋼料給黃國彰,是鎰仕公司賣的,有 開發票,我們鎰仕公司的資產當中就有這些材料,我們向中 工公司所承租的鋼料本來是放在公司的倉庫及工地,後來因 公司跳票被一些債權人載走,他們來載時我不在現場,事前 沒有同意債權人載走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96頁背面至第97 頁);④於102年 9月17日偵訊時供述:工地部分是由趙國村 負責,我雖知道有於101年9月10日、101年10月3日分別與英 泛公司、英城公司簽立鋼板樁工程契約書及鋼材工程契約書 ,但細節我並不清楚,合約的簽定是告訴人與趙國村,並不 是我,關於有無將該批鋼材中之如該三份買賣合約書中所示 鋼材出售予建吉公司部分,我不清楚,趙國村曾對我提過此 事,但細節我不清楚,因為是趙國村與建吉公司洽談,也是 趙國村與建吉公司簽約,據我了解,鎰仕公司也有採買自己 的鋼材,我不清楚公司將鋼材出賣給建吉公司的事,這部分 需詢問趙國村等語(新北地檢他字1156號卷第92頁背面至第 93頁)。前後一致供述關於鎰仕公司與英泛公司、英城公司 等公司簽立鋼板樁工程契約書及鋼材工程契均係由趙國村負 責,其對細節並不瞭解,亦未有任何上開處分、出售承租之 鋼材,或同意債權人取走抵債之行為,相關細節需詢問趙國 村,顯未曾承認有共同侵占之行為,則被告嗣於102年12月3 日偵查時突然一改前詞,完全順應檢察官之提問,答稱:「 有侵占」、「知情」等語,衡情確有可能如其所稱係為符合 認罪之犯後態度所為,所辯亦非全然無據,則其自白是否符 合被告當時真意,並與事實相符,並非無疑,自仍需查明有 無其他補強證據以資認定,不得遽以被告偵查中曾經自白即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參酌同案被告趙國村於偵查、原審均 自承為鎰仕公司實際負責人,復坦承本案犯行,且於告訴人 提起本案告訴後,針對鋼材承租經過、遭人搬運取走、鋼材 之處分等事宜均以持有人姿態答覆說明(參見他字2651號卷 第95頁背面至96頁;偵字16400 號卷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 第112頁;他字1156號卷第93-94頁),且未曾述及於其為上 開鋼材處分等事宜之決意過程,被告與之有何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核與證人林國濱、洪益彰、蕭勝豪上開證述之情節 相符,是被告雖為鎰仕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然鎰仕公司對外 業務概由同案被告趙國村全權處理,鎰仕公司向告訴人洪益 章、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承租之鋼材,既均由被 告趙國村負責管理、調度而完全支配管領,其決意易持有為 所有而為上開處分行為時,經驗上亦無僅因被告為其配偶, 即必然與之討論或共同行為之理,上開證人所述情節並無悖 於事理常情,應堪採信。是本案依卷內現有既存證據,並無 任何在質量上足以補強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以認定 被告與其夫趙國村就上開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之情事,準此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難認與事實相符,尚不得採為被告論 罪之證據。 五、基上所述,本件被告偵查中之自白尚屬空泛,是否符合被告 當時真意,並非無疑,不足為不利被告認定,此外,本案亦 無具獨立證據價值之補強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偵查中之自白為 真實,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業務侵占犯行,關於被 告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案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原審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 以:夫妻共同經營公司,固就公司事務有分工,就公司財務 部分,屬夫妻間必然溝通且商量事情,否則如何永續經營公 司?況第一次債權人來公司倉庫搬運鋼材時,被告坦承人在 辦公室內,且行動自由亦未被拘束,竟任由他人搬運而不報 警或出面阻止,至少有不確定故意存在;且被告於偵查中自 白有些合作廠商搬運鋼材其知道,有些不知道,公司財務何 時週轉不靈,被告為負責公司財務之主要人員,如何能推諉 不知公司支票即將退票?證人林國濱亦證稱:老闆趙國村出 國不在時,業務聯繫也會找老闆娘等語,足認被告與同案被 告趙國村雖有分工,但因永續經營公司為渠等要務,雙方亦 會互相支援業務,此為常情常理,亦為原審法院 102年訴字 第2574號被告夫妻偽造文書等案件所支持,原審判決被告無 罪,於法有違等語。惟查,依本案現有證據資料,並無法證 明被告與其夫趙國村間就上開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業如前述,上訴意旨徒以公司財務屬被告夫妻間必然溝 通商量之事,以及被告夫妻另案所違犯之偽造文書等案件判 刑確定,而推認被告就本案亦屬知情參與,姑不論已有臆測 之嫌,且被告與其夫趙國村另犯之原審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 257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渠二人係以虛偽不實之鎰仕公司統 一發票及借來之不實支票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被告於該案 中以負責人身分向銀行申貸,並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其犯 罪之態樣及參與之情節顯與本案情況有別,該案亦未以所謂 夫妻間互相支援業務之常情常理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並 無法當然比附援引,顯不足據為被告亦有參與本案之不利認 定。至被告雖於第一次債權人至公司倉庫搬運鋼材時,確在 辦公室內,惟被告於本院陳明鎰仕公司辦公室與倉庫為不同 地點,相隔約一、二公里遠,其在辦公室並無法看到倉庫之 狀況,且當時尚有其他債權人在辦公室內,其亦無法自由離 開等語(本院卷第115頁背面至第116頁背面),自不能僅以被 告當時未予報警或出面阻止之情,逕推認其有侵占之不確定 故意,況參諸證人林國濱於偵查中明確證稱:中工公司的鋼 料外觀上沒有註記特徵或其他記號等語,證人黃國彰、蕭勝 豪亦分別證稱:鎰仕公司的鋼料是已經施工過,是舊的,外 觀上看不出有註記;載運的鋼料是趙國村的,沒有發現外觀 上有註記特徵,外觀上無法判斷是中工公司租給鎰仕公司的 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58頁、第59頁背面),而被告並未實 際負責工地鋼材之調度,業如前述,是縱認被告當時確在搬 運鋼材之現場,系爭鋼材外觀既未註記任何特徵,被告能否 判斷各該債權人所搬運者究係系爭承租之鋼材,抑或原屬鎰 仕公司所有之鋼材,實亦有疑,自仍無足據此率爾推認被告 有不確定之侵占故意,上訴意旨均無可採。檢察官上訴既未 提出積極確切證據可資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編│出租人│起訴書│ 承租數量 │併辦意旨書附表│ 租賃標的物 │ │號│ │附表 │(訂約日期) │ │(品名、規格、數量)│ ├─┼───┼───┼───────────┼───────┼──────────┤ │ 1│洪益章│編號1 │四型鋼板樁【長度19公尺│編號1 │鋼便橋型鋼83萬公斤 │ │ │ │ │】100 公尺。 │ │覆工鈑【1M*2M】830片│ │ │ │ │(98年7月25日) │ │ │ ├─┼───┼───┼───────────┼───────┼──────────┤ │ 2│中工 │編號3 │三型鋼板樁16公尺260 片│編號2 │8M鋼板樁181片 │ │ │ │ │;13公尺520 片;9 公尺│彰化縣二林鎮工│9M鋼板樁659片 │ │ │ │ │500 片。 │地 │13M鋼板樁246片 │ │ │ │ │(98年8月25日) │ │16M鋼板樁32片 │ │ │ │ │ │ │8M角樁2片 │ ├─┼───┼───┼───────────┤ │9M角樁4片 │ │ 3│中工 │編號5 │圍令【H400*400*24*24,│ │各類斜撐擋頭18個 │ │ │ │ │L =8M,或H400*408*21*│ │千斤頂9個 │ │ │ │ │2 】20008 公尺。 │ │連接板98片 │ │ │ │ │(98年10月10日) │ │各類H350支撐4支 │ │ │ │ │ │ │各類H400支撐105支 │ │ │ │ │ │ │各類H400圍令36支 │ ├─┼───┼───┼───────────┼───────┼──────────┤ │ 4│中工 │編號4 │板樑【588*300*12*20 】│編號3 │各類H588板樑26支 │ │ │ │ │7 公尺8 支;7.5 公尺70│桃園縣大園鄉桃│各類H600板樑36支 │ │ │ │ │支;10.5公尺10支。 │園機場工地 │ │ │ │ │ │(98年12月7日) │ │ │ ├─┼───┼───┼───────────┼───────┼──────────┤ │ 5│英城 │編號6 │H300中間樁400 公尺 │編號15 │H300中間樁21.56米 │ │ │ │ │H350中間樁400 公尺 │新竹市公道工地│H350中間樁27.5米 │ │ │ │ │H350型鋼支撐料300 公尺│ │H350型鋼7.76米 │ │ │ │ │H400型鋼支撐料3 公尺 │ │牛頭斜撐3支 │ │ │ │ │牛頭斜撐88支 │ │ │ │ │ │ │(100年4月1日) │ │ │ ├─┼───┼───┼───────────┼───────┼──────────┤ │ 6│英城 │編號7 │H400型鋼中間樁830 公尺│編號11 │H400中間樁749.43米 │ │ │ │ │H400型鋼支撐料260 公尺│彰化縣芳苑鄉西│H350型鋼149.68米 │ │ │ │ │H350型鋼支撐料1000公尺│濱快速道路新建│H400型鋼252.4米 │ │ │ │ │覆工板1*2 公尺498 片 │工程工地 │2M覆工板498片 │ │ │ │ │牛頭斜撐/ 角撐104 支 │ │牛頭斜撐100支 │ │ │ │ │(100年5月30日) │ │角撐4支 │ │ │ │ │ │ │牛頭粒6個 │ │ │ │ │ │ │H350短節4只 │ ├─┼───┼───┼───────────┼───────┼──────────┤ │ 7│英城 │編號8 │H350型鋼支撐料240 公尺│編號7 │H350中間樁306.28米 │ │ │ │ │H350中間樁350 公尺 │新北市三重區二│H350型鋼241.1米 │ │ │ │ │油壓千斤頂30個 │重疏洪道工地 │油壓千斤頂30個 │ │ │ │ │(101年3月6日) │ │ │ ├─┼───┼───┼───────────┼───────┼──────────┤ │ 8│英汎 │編號9 │三型鋼板樁7 公尺1000片│編號16 │7M鋼板樁60片 │ │ │ │ │;9 公尺1000片;13公尺│新北市三重區二│9M鋼板樁1153片 │ │ │ │ │1000片。 │重疏洪道工地 │13M鋼板樁520片 │ │ │ │ │(101年9月10日) │ │8M角樁10片 │ │ │ │ │ │ │9M角樁29片 │ ├─┼───┼───┼───────────┼───────┼──────────┤ │ 9│中工 │ │X │編號4 │各類H428支撐29支 │ │ │ │ │ │新北市新莊區特│各類H400圍令19支 │ │ │ │ │ │2 號道路工地 │ │ ├─┼───┼───┼───────────┼───────┼──────────┤ │10│中工 │ │X │編號5 │各類H588板樑50支 │ │ │ │ │ │彰化縣芳苑鄉西│各類H600板樑36支 │ │ │ │ │ │濱快速道路新建│ │ │ │ │ │ │工程工地 │ │ ├─┼───┼───┼───────────┼───────┼──────────┤ │11│英城 │ │X │編號6 │H350型鋼550.1米 │ │ │ │ │ │桃園縣龍潭鄉工│H400型鋼431.88米 │ │ │ │ │ │地 │H428型鋼2.4米 │ │ │ │ │ │ │牛頭斜撐25支 │ │ │ │ │ │ │牛頭粒11個 │ │ │ │ │ │ │角撐4支 │ │ │ │ │ │ │油壓千斤頂10個 │ ├─┼───┼───┼───────────┼───────┼──────────┤ │12│英城 │ │X │編號8 │H350中間樁424.52米 │ │ │ │ │ │臺南市仁德區港│H350型鋼0米 │ │ │ │ │ │尾溝溪排水中游│H400型鋼656.62米 │ │ │ │ │ │疏洪工地 │H400短節3只 │ │ │ │ │ │ │牛頭斜撐40支 │ │ │ │ │ │ │油壓千斤頂0個 │ ├─┼───┼───┼───────────┼───────┼──────────┤ │13│英城 │ │X │編號9 │H300短節14只 │ │ │ │ │ │嘉義縣湖子內區│ │ │ │ │ │ │段徵收公共工程│ │ │ │ │ │ │第一標工地 │ │ ├─┼───┼───┼───────────┼───────┼──────────┤ │14│英城 │ │X │編號10 │H300中間樁72.1米 │ │ │ │ │ │彰化縣二林鎮工│H350中間樁59.47米 │ │ │ │ │ │地 │H300型鋼28.98米 │ │ │ │ │ │ │H428型鋼0.7米 │ │ │ │ │ │ │H300短節33只 │ │ │ │ │ │ │H350短節11只 │ │ │ │ │ │ │H400短節230只 │ │ │ │ │ │ │油壓千斤頂44個 │ ├─┼───┼───┼───────────┼───────┼──────────┤ │15│英城 │ │X │編號12 │H350中間樁428.6米 │ │ │ │ │ │高雄市旗山區溪│H350型鋼150.24米 │ │ │ │ │ │洲大橋工地 │H350短節23只 │ │ │ │ │ │ │H400短節10只 │ │ │ │ │ │ │牛頭斜撐6支 │ │ │ │ │ │ │牛頭粒1個 │ │ │ │ │ │ │角撐1支 │ │ │ │ │ │ │油壓千斤頂10個 │ ├─┼───┼───┼───────────┼───────┼──────────┤ │16│英城 │ │X │編號13 │H300短節10只 │ │ │ │ │ │新北市林口區 │ │ │ │ │ │ │904A標工地 │ │ ├─┼───┼───┼───────────┼───────┼──────────┤ │17│英城 │ │X │編號14 │H300中間樁306.49米 │ │ │ │ │ │新北市新莊區特│H350中間樁926.06米 │ │ │ │ │ │2 號道路工地 │H400中間樁1963.97米 │ │ │ │ │ │ │H350型鋼919.13米 │ │ │ │ │ │ │H400型鋼348.79米 │ │ │ │ │ │ │H428型鋼703米 │ │ │ │ │ │ │H350短節86只 │ │ │ │ │ │ │H400短節10只 │ │ │ │ │ │ │H428短節22只 │ │ │ │ │ │ │2M覆工板23片 │ │ │ │ │ │ │牛頭斜撐38支 │ │ │ │ │ │ │角撐3支 │ │ │ │ │ │ │400轉接頭5個 │ │ │ │ │ │ │活動頭2個 │ ├─┼───┼───┼───────────┼───────┼──────────┤ │18│英汎 │ │X │編號18 │9M鋼板樁265片 │ │ │ │ │ │嘉義縣湖子內區│9M角樁9片 │ │ │ │ │ │段徵收公共工程│ │ │ │ │ │ │第一標工地 │ │ ├─┼───┼───┼───────────┼───────┼──────────┤ │19│英汎 │ │X │編號19 │7M鋼板樁1061片 │ │ │ │ │ │彰化縣二林鎮工│9M鋼板樁1453片 │ │ │ │ │ │地 │13M鋼板樁1985片 │ │ │ │ │ │ │16M鋼板樁1片 │ │ │ │ │ │ │13M角樁8片 │ ├─┼───┼───┼───────────┼───────┼──────────┤ │20│英汎 │ │X │編號20 │9M鋼板樁710片 │ │ │ │ │ │高雄市旗山區溪│13M鋼板樁88片 │ │ │ │ │ │洲大橋工地 │13M角樁3片 │ ├─┼───┼───┼───────────┼───────┼──────────┤ │21│英汎 │ │X │編號21 │9M鋼板樁217片 │ │ │ │ │ │新北市新莊區特│ │ │ │ │ │ │2 號道路工地 │ │ ├─┼───┼───┼───────────┼───────┼──────────┤ │22│英汎 │ │X │編號22 │13M鋼板樁500片 │ │ │ │ │ │屏東縣里港鄉工│16M鋼板樁66片 │ │ │ │ │ │地 │ │ ├─┼───┴───┴───────────┴───────┴──────────┤ │備│起訴書附表編號2、10之犯罪事實,業經公訴人當庭減縮。 │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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