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2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光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光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光輝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詐欺等 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 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 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 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 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 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 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 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王光輝於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 下同)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 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 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 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線。後者法院 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經查,受刑人王光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 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 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查本件受刑人上開所犯各罪,其中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係以新臺幣(下同)1千 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下稱A罪),如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則係以2千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下稱B罪),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所不同,如 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若以1千元折算1日,因 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就形式上觀察,雖未踰法律之外部界 限,但其折算後罰金總額為新臺幣39萬5千元(365日+30日× 1000),顯比單純B罪判決所宣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73萬 元(365日×2000),及A、B二判決所宣告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總和82萬元〔(3×30日×1000)+(365日×2000)為輕, 顯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所違背,自難 昭折服,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3號研討意見,本院認應以2千元折算1日為宜,而 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365日+30日×2000=79萬元)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光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詐欺 │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1,000元折算一日? │ ( 2,000元折算一日?│ ( 2,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8.6 │ 102.2.27 │ 102.2.2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219號 │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 │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實│ │ 第1543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8.8 │ 104.7.9 │ 104.7.9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判│ │ 第1543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決├──────┼───────────┼──────────┼──────────┤ │ │判 決│ 102.9.2 │ 104.7.9 │ 104.7.9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備 註│ 執字第9952號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 │ │ │ (無押,已執畢 │ (應執行1年,無押,尚未執行) │ │ │ 103.9.8-103.12.7)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光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2,000元折算一日? │ ( 2,000元折算一日?│ ( 2,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2.27 │ 102.2.27 │ 102.2.2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實│ │ 第509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104.7.9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判│ │ 第509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決├──────┼───────────┼──────────┼──────────┤ │ │判 決│ 104.7.9 │ 104.7.9 │ 104.7.9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 │ │ │ (應執行1年,無押,尚未執行)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光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2,000元折算一日? │ ( 2,000元折算一日?│ ( 2,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2.27 │ 102.2.27 │ 102.2.2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字第6406號 │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實│ │ 第509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104.7.9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上易字 │ │判│ │ 第509號 │ 第509號 │ 第509號 │ │決├──────┼───────────┼──────────┼──────────┤ │ │判 決│ 104.7.9 │ 104.7.9 │ 104.7.9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 │ │ │ (應執行1年,無押,尚未執行)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光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0 │ │ │ ├────────┼───────────┼──────────┼──────────┤ │罪 名│ 詐欺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 2,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2.27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406號 │ │ │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 │ │實│ │ 第509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7.9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 │ │判│ │ 第509號 │ │ │ │決├──────┼───────────┼──────────┼──────────┤ │ │判 決│ 104.7.9 │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 │ │ │ │備 註│ 執字第10830號 │ │ │ │ │ (應執行1年,無 │ │ │ │ │ 押,尚未執行)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