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
上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偉昇
何立凡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佑祥(原名:謝沅滄)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084、3136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不正利益罪,處
有期徒
刑貳年捌月,
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
沒收
之;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之。又共同
犯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新台幣貳萬捌仟壹
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
玖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肆仟
肆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犯 罪 事 實
一、乙○○、丁○○、甲○○依序為臺中市(下略)龍井區公所
公用及建設課之技士、技佐及約僱業務助理,3人均係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均負責龍井區公所有關
工程採購案件之發包、履約管理、驗收、結算計價請款等業
務,均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洪峻溢(涉犯行賄罪
,經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區○○路○段○○○巷○○號
1樓「信德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其於民國101年至103年
間,除以信德土木包工業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
編號1-4所示4項標案外,尚借用其兄洪源隆(涉犯政府採購
法部分,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經營之明鼎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明鼎公司)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5-7
所示3項標案,以及與洪源隆合夥以明鼎公司名義承攬如附
表一編號8-10所示3項標案,合計10項標案,均由洪峻溢負
責工程實際細部設計與施工等相關業務。因該10項標案分由
乙○○、丁○○、甲○○擔任承辦或主驗人員,洪峻溢為與
該3人建立良好關係,避免該3人在職務上藉故延宕公文往來
、請款速度或為其他刁難,以求標案得以順利施作、驗收完
成,
乃先後於102年8月9日、10月11日、12月14日、12月27
日、103年1月10日,接續招待乙○○、丁○○、甲○○等3
人至附表二所示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乙○○、丁○○、甲
○○等3人均明知其等接受喝花酒招待,依其消費性質與內
容,已逾一般禮俗往來,招待目的乃因其等對附表一所示工
程具行政管理與監督之職權,係對其等職務上行為本於行賄
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仍各自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
利益至附表二所示酒店飲酒作樂,各自收受免費喝花酒之不
正利益計:乙○○為新臺幣(下同)2萬8147元、丁○○為1
萬5930元、甲○○為2萬4472元。分述如下:
㈠乙○○為附表一編號1、8所示標案主辦人員,因編號1所示
標案於102年7月17日第1次派工,順利驗收,而編號8所示標
案則於同年8月6日順利核准第1次派工驗收結算,洪峻溢為
答謝乙○○未刻意刁難,並盼能順利申領編號1所示標案之
第1次派工款項且得以盡快進行第2次派工事宜,以及順利取
得編號8所示標案第1次驗收款項;而丁○○則擔任編號8所
示標案第2次派工主驗人員,甲○○則為編號5所示標案主辦
人員,洪峻溢為使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得以順利驗收,
以及編號5所示標案得以順利履約與變更設計,乃於102年8
月9日晚間9時56分許,一同招待乙○○、丁○○、甲○○,
以及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技士蔡逸智、技工陳
俊瀛(廖柏濃、蔡逸智、陳俊瀛均未經起訴),至附表二編
號1所示有女陪侍之「臺中市金錢豹酒店」飲酒作樂,
迄至
翌日(即8月10日)凌晨0時19分許,始行離開,由洪峻溢以
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萬9410元。明鼎公司並於同年8月20日順
利取得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1次派工之工程款369萬6260
元,以及於102年10月11日順利標得附表一編號5所示工程辦
理變更設計後之標案即「臺中市○○區○○里○○路000
0000道0000000設○○○○○○號00000000-0號
)。
㈡乙○○於102年8月9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隨分別於
同年8月14日辦理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1次派工驗收結算
簽呈、同年8月29日審查准許第2次派工、同年9月11日辦理
第2次派工驗收,並於同年10月8日收到辦理該標案工程第2
次派工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時,即通知洪峻溢,由洪峻溢於
同日(即10月8日)上午10時3分許、39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要求紀佩玉
攜帶第1、2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工程保固
金等資料至龍井區公所,交予乙○○,憑以申領附表一編號
1所示標案之第1、2次派工之工程款。而丁○○擔任編號8所
示標案之第2次派工主驗人員,該工程於102年9月16日第2次
派工驗收通過,洪峻溢並於同年10月4日取得第2次派工款項
370萬1134元。洪峻溢為能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
1、2次派工之工程款,以及為使乙○○擔任主辦人員之附表
一編號2所示標案工程,能順利進行,並答謝丁○○順利通
過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之驗收,遂於102年10月
11日晚間8時許,招待乙○○、丁○○與廖柏濃一同前往附
表二編號2所示有女陪侍之「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飲酒作樂
,迄至翌日(即10月12日)凌晨2時7分許,始行離開,由洪
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萬4700元。洪峻溢於102年10月11
日招待乙○○、丁○○後,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於同年11
月8日順利准予派工,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則經乙○○將
請款統一發票呈核,經首長核批後,於同年11月26日送會計
室製作支出
傳票,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1月26日)製作完成
本件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遂於同年12月2日順利取得附
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1、2次派工之工程款項各21萬9669元
、181萬0019元。
㈢乙○○於102年10月11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於同年
11月8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准許派工,該工程並於
102年12月9日完成驗收;乙○○於同日收到附表一編號1所
示工程第4次派工辦理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即於同日下午3
時38分55秒許,持其所有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洪峻溢所持
用之行動電話,通知洪峻溢開立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
統一發票,洪峻溢遂於同日請託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送第
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予乙○○;另乙○○於102年12月
13日,經不知情之龍井區公所區長陳家和指派為附表一編號
9所示標案之主驗人員;而乙○○主辦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工
程,亦於102年12月13日完成驗收。甲○○擔任附表一編號5
-6所示標案之主辦人員,於102年12月12日通過驗收。洪峻
溢為答謝乙○○、甲○○就附表一編號1-3、5-6所示工程,
順利完成驗收,未加以刁難,並希望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
能順利通過驗收,以及儘快請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
4次派工之工程款,並順利進行附表一編號2、5-6所示工程
之後續請款事宜,遂於10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4分39秒許,
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要求廖
柏濃邀約乙○○、甲○○晚間共同飲宴,乙○○與甲○○獲
通知後隨即允諾,洪峻溢
旋於102年12月14日晚間8時10分許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
揚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2202包廂房間及陪侍小
姐,而乙○○與甲○○遂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與廖柏濃
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
酒店」2202包廂飲酒作樂消費,甲○○於晚間11時20分許先
行離開,乙○○與洪峻溢等人則至翌日(即15日)凌晨0時
41分許,始行離開,並由洪峻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3萬615
0元。乙○○則於102年12月16日完成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
之驗收。
㈣乙○○與甲○○於102年12月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
,乙○○於同年12月23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收到經
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之公文後,即於同日(即12月23日)
下午4時26分22秒許,持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洪峻
溢提送請款統一發票,洪峻溢則於同日下午4時24分51秒許
,以行動電話聯繫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請款統一發票至
龍井區公所,由乙○○製作粘貼憑證呈核,經首長核批之後
,於同年12月26日送交該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公所會
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26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款支出傳票
;甲○○於同年月25日收到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公文後,
立即通知洪峻溢,由洪峻溢於當日(即12月25日)下午4時
12分57秒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
,通知紀佩玉將明鼎公司請款統一發票送至龍井區公所;另
乙○○承辦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洪峻溢於102年12月9
日委請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送該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
一發票予乙○○後,仍未獲得撥款,而於同年12月26日透過
不知情配偶紀佩玉催促乙○○辦理該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
之核銷。丁○○為附表一編號3、9所示標案之承辦人,以及
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之工程主驗人員,丁○○除就附表一
編號9所示工程,於102年12月26日收受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
算公文時,立即於當日(即12月26日)通知洪峻溢提送請款
統一發票外,並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於102年12月26日
上午9時30分26秒許,以龍井區公所00-00000000號專線電話
聯繫洪峻溢,通知洪峻溢於102年12月26日開始辦理驗收並
同往工程現場鑽心取樣,洪峻溢另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
,為能儘速進行請領款項程序,曾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3時
6分38秒許,以上開行動電話委請乙○○催促丁○○,
復於
同日下午4時49分25秒,以電話聯繫丁○○當日晚間接受飲
宴招待。洪峻溢為期能迅速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
4次派工請款、編號3、5-6所示標案之工程款,並為避免遭
刁難以能順利通過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驗收,以及答謝乙
○○、丁○○、甲○○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9、5-6所示工
程,積極辦理驗收結算,通知其提交統一發票請款,於102
年12月27日下午4時46分11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廖柏濃邀約乙○○、甲○○晚間共同飲宴,乙○○與甲
○○即為允諾,洪峻溢於同日下午4時49分25秒許,持上開
行動電話撥打丁○○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邀約丁○
○晚間飲宴,丁○○亦為允諾。洪峻溢旋於同日下午5時8分
14秒許,持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不知情
公關邱揚淋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臺中市金錢
豹酒店」2302包廂與陪侍小姐,乙○○與甲○○因而於同日
晚間8時27分許,夥同廖柏濃、洪源隆、陳俊瀛與龍井區公
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承祖(未經起訴)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
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包廂內,
與陪侍小姐飲酒作樂消費,並由洪峻溢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
萬2250元。因乙○○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前,即曾
使用廖柏濃所持行動電話與洪峻溢聯繫,向洪峻溢表達欲前
往類似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制服酒店作樂等語,洪峻溢為招
待未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丁○○,並安排乙○○、
甲○○續攤飲酒作樂,遂於同日晚間10時7分許,持用上開
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殿酒店」不知情幹部陳政維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V1大包廂及陪侍小姐,乙○○、甲
○○、丁○○因而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共同接受洪峻溢
招待在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臺中市金殿酒店」V1大包廂內
,與陪侍小姐飲酒作樂消費,在場人員尚有洪峻溢、廖柏濃
、洪源隆、陳俊瀛、呂承祖,迄至翌日(即12月28日)凌晨
1時14分許結束,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萬2430元。
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招待乙○○、丁○○、甲○○後,
適遇週休2日(即12月28日、12月29日),乙○○於同年12
月30日上班時,即將紀佩玉於同年12月9日提交附表一編號1
所示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呈請首長核批後,於
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該所會計
室並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
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另於103年1月2日順利取得由乙○
○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工程款88萬9824元
;丁○○於102年12月30日,將洪峻溢於同年12月26日、30
日提交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工程之請款統一發票,呈請首
長核批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
傳票,該所會計室並於同日(12月31日)製作完成附表一編
號3、9所示工程支出傳票,另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則於
103年1月3日順利通過驗收,洪峻溢並於同年1月13日領取該
工程款29萬6517元;甲○○則於週休2日(12月28日、29日
)後,將洪峻溢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之請款統一發票呈核
,經首長核批後,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
支出傳票,會計室並於同日(12月31日)製作完成附表一編
號5至6所示工程之支出傳票。
㈤乙○○、丁○○與甲○○於102年12月27日(原判決誤載為
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乙○○就附表一編號1所
示標案,即於同年12月30日呈核請款,經首長核批後,於同
年月31日送會計室請款,會計室即於同日(12月31日)製作
完成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為答謝
乙○○、丁○○、甲○○就附表一編號1、3、9、5至6所示
工程,積極辦理工程款核撥程序,致其順利於103年1月7日
、8日,分別取得附表一編號5至6、9所示工程款各876萬917
5元、735萬8088元,並希望後續程序能順利進行,以能早取
得附表一編號1、3核撥之工程款,以及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
案得以順利派工,遂於103年1月10日晚間7時許,邀約招待
乙○○、丁○○、甲○○等人,前往飲宴,洪峻溢並於同日
(即1月10日)晚間8時22分37秒許,與乙○○、丁○○、甲
○○共同前往附表二編號5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途中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不
知情公關鄭智鴻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A13大包
廂及陪侍小姐,乙○○、丁○○、甲○○等人因而同日晚間
9時38分許,在附表二編號5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A13
大包廂內,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與陪侍小姐飲酒作樂消費,
當場參加飲宴者尚有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迄至翌日(
即1月11日)凌晨0時42分許結束離開,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
消費款項5萬2000元。洪峻溢於103年1月10日招待乙○○、
丁○○、甲○○後,於103年1月13日順利取得由丁○○擔任
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之工程款380萬5300元(原
判決誤載為3,805,3000元),以及於103年1月21日順利取得
由乙○○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3、4次派
工之工程款136萬0324元,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則於同年2
月10日順利准予派工。
二、乙○○明知佶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隆公司,址設○○區
○○路南寮巷00號1樓)承攬「102年度臺中市○○區○○○
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於102年11月19日,經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認定
上開工程有「○○○區○○○○○段)0K+43處平整度未符合
規定」之缺失,經臺中市政府103年1月6日府授政四字第103
002890號函,開具「臺中市政府102年11月份道路工程查驗
結果待改善或建議事項彙整表」及「臺中市○○道路工程查
驗小組查驗結果表」,通知龍井區公所於103年1月17日前限
期改善後,因上開工程並未設有平整度檢測,且未改善完成
,竟與佶隆公司現場工地主任邱竑溢(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部分,經原審協商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意聯絡,在辦理前開○○○區○○○○○段
)0K+43處平整度缺失項目改善工作時,由乙○○於103年1
月13日上午11時02分24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現場工地主任邱竑溢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邱竑溢
製作虛偽不實施工改善照片,佯作本件工程標案之施工查核
改善資料等語,經邱竑溢同意後,邱竑溢隨於103年1月14日
在龍井區龍泉市場距離未合格處約10公尺某處,製作不實平
整度改善照片交付乙○○,乙○○遂登載於「102年度臺中
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中關於二
派工區7平整度未符合規定項目登載「改善前後」照片,表
示上開二派工區7平整度未符合規定,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之意後,再遞送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核准以行使之,
致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查核
陷於錯誤,
足以生損害
於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檢查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部分:
㈠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
證人、
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然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應均具有
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
參照)。
㈡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供述證據,因
被告乙○○、丁○○、甲○○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法院
準備
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等語(見原審卷㈠
第130頁),且於法院審判
期日,亦均未聲明異議,經審酌
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
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應
認均具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其餘
非供述證據資料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法院審理
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
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
,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
,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
有證據能力,
附此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丁○○、甲○○對於「犯罪事實
」欄㈠至㈤
所載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
,各自收受免費喝花酒如附表二所載之不正利益等事實,於
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均供承不諱(見101廉查中37
號卷㈠第113頁反面-116頁【乙○○】、卷㈢第1-5頁【丁○
○】,102他2390號卷㈡第2-5頁、167頁反面-169頁【甲○
○】、卷㈢第1頁反面-7、10、112-115頁【乙○○】,128
、347-348頁【丁○○】,原審卷㈠第105頁反面、217頁反
面、卷㈡第26頁反面、115頁【乙○○、丁○○、甲○○】
,本院卷第133-138頁),核與證人即招待被告乙○○、丁
○○、甲○○等人至酒店飲酒作樂之「信德土木包工業」
負責人洪峻溢、洪峻溢胞兄洪源隆、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柏
濃、龍井區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承祖之證述情節(見102
他2390號卷㈣第77頁反面-81頁反面【洪峻溢】、337頁反面
-340頁【洪峻溢】、4-7頁【洪源隆】、67-71頁【洪源隆】
、101廉查中37號卷㈣第234-235頁【洪峻溢】、101廉查中
37號卷㈤第1-7頁【洪峻溢】、103偵12084號卷第29頁【洪
源隆】、19-20頁【洪峻溢】、102他2390號卷㈠第225-229
頁、255-256頁【廖柏濃】、卷㈡第175-177、281-284頁【
呂承祖】),大致相符,並有下列文書資料附卷
可稽,且有
被告乙○○所有而供其與承包廠商洪峻溢聯繫招待喝花酒事
宜如附表三所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扣案
可憑,足
認被告乙○○、丁○○、甲○○前揭
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乙○○、丁○○、甲○○涉犯「犯罪事實」欄所載不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之
佐證文書資料:
①附表一編號1所示「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
」(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
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等網
頁列印資料(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183-199頁)。
②附表一編號2所示「102年度臺中市○○區○路及野溪環境
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
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等網頁列印資料(
103警聲搜字1029號卷㈠第254-260頁)。
③附表一編號3所示「102年○○○區○○○○道路修復工程
」(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
、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見103
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7-15頁)。
④附表一編號4所示○○○區○○○路○○○巷道路改善工程」
(標案0000000號)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見
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253-256頁)。
⑤附表一編號5所示「臺中市○○區○○里○○路0000
000道00000000000000號)之「開標/議價/決標
/流標/廢標紀錄」、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工程底價表、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總表(標單)
、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單價分析
表(標單)、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
還押標金申請
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營業人銷售額及稅
額申報書、綜合營造業登記書、丙等會員證書、綜合營造
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施工前協商會議紀錄、復工協
調會、解約協商會、界面借用土地歸還協調會、施工協調
會、防汛計畫書;以及附表一編號6所示「臺中市○○區
○○里○○路0000000道0000000設○○○
○號00000000-0號)之「開標/議價/決標紀錄」、標單、
包商報價單、工程底價表、決標公告(101廉查中37號卷
㈩第120、123-162、168-179、195-203、210-228、187-1
90頁、102他2390號卷㈠第261-265頁)。
⑥附表一編號5、6所示「臺中市○○區○○里○○路000
0000道00000000000000號)、「臺中市○○區
○○里○○路0000000道0000000設○○○
○號0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
料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
(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265-275頁)。
⑦附表一編號7所示「103年○○○區○○○區道路及附屬設
施修繕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投標須知、「開
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低於底價百分之80說明
書、決標紀錄、工程底價表、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投標
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報價單、綜合營造
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暨繳款書、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8 -20
、30、32-36、38-45、47-56頁、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
78-86頁)。
⑧附表一編號8所示「102年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
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
決標公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
廠商一覽表等網頁列印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
200-212頁)。
⑨附表一編號9所示「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三期自來
水延管道路挖掘修復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
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
表(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18-30頁)。
⑩附表一編號10所示「102年○○○區○區道路及其附屬設
施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
公告(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88-195頁)。
⑪「103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
程」(標案00000000號)之底於底價百分之80說明書、決
標紀錄、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工程底價表、廠商資格審
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報價單、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繳款書、綜合營造承攬工
程手冊登記說明、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
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公開招標公告
、決標公告(101廉查中37號卷第179-180、182、184-1
95、201-213、102他2390號卷㈠第210-219頁)。
⑫附表一編號1-6、8-10所示工程契約書、驗收紀錄、工程
結算驗收證明書、簽呈、支出傳票、竣工報告、派工單等
資料(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1-13、15-18、20-23、30
-31、36-39、42-43、45-47、56-63、67-69、79-86、90-
92、101-103、105、107、110、191、194、232-236、241
-242頁,101廉查中37號卷第111-113、115-118、120-1
24、127-132、158-162、166-168、261-262、264、266、
270-271頁,102他2390號卷㈢第304頁,101廉查中37號卷
㈤第106、172頁)。
⑬附表一編號1所示「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
」第1、2、3、4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
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24-25、40、44
頁)。附表一編號2所示「102年度臺中市○○區○路野溪
環保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工程」第1次派工之臺中市
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
37號卷㈩第64頁)。附表一編號3所示「102年○○○區○
○○○道路修復工程」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
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字37號卷㈩第87頁)。附
表一編號5-6所示「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新建
橋樑引道工程」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
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237頁)。附表一編號
8所示「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
善工程」第1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
」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19頁)。附表一
編號9所示「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3期自來水延管
工程」第1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
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163頁)。
⑭信德土木包工業、明鼎營造有限公司、佶隆營造有限公司
於龍井區公所得標歷史結果彙整(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
㈠第60-72、74-75頁)。
⑮龍井區公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暨管理組織架
構圖(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248-251頁)。
⑯「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第3次派工、「
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
」第1次派工之工程決算書(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㈠第28-
29頁、卷第114頁)。「102年度臺中市○○區○○○區
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第2次派工之工程預算書(見
101廉查中37號卷㈠第175-180頁)。
⑰龍井區公所102年7月1日、8月28日、9月25日、10月15日
、103年12月18日函(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4、19、35
、41、104頁)。
⑱原審
通訊監察書共35份(102聲監538號,102聲監續744、
901、1043、1230、1414、1592、1751、1916、2065號,
103聲監續110、248、403號,102聲監858號,102年聲監
續字第1044、1228、1406、1589、1764、1907、2063號,
102聲監1870號,102聲監續2067號,103聲監續第109、24
7、403號,102聲監1389號,102聲監續1593、1765、1751
、1916、2065號,103聲監續110、248、405號。以上見
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78-182頁)
⑲洪峻溢於102年8月8日下午5時43分許,持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定包廂與陪侍小
姐之
通訊監察譯文(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36頁)。
⑳洪峻溢於102年10月8日上午10時3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其妻紀佩玉,要求紀佩玉攜帶派工請款統一
發票、工程保固金等資料至龍井鄉公所,交予被告乙○○
,憑以申請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1、2次派工單工程款
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32頁)。
㉑洪峻溢於102年10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持0000000000
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綽號「高鐵」之涂春
玉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3警聲搜102
9號卷㈠第267頁)。
㉒被告乙○○於102年12月9日下午3時38分許,持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聯繫洪峻溢,通知洪峻溢開立附表一編號2所
示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廉查中37號卷第46-48頁)。
㉓洪峻溢於10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4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廖柏濃邀約被告乙○○、甲○○晚間共同飲
宴後,洪峻溢於102年12月14日晚間8時10分許,持該行動
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定包廂與陪
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50-51頁
)。
㉔洪峻溢於102年12月23日下午4時26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被告乙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
乙○○通知洪峻溢提交請款統一發票後,洪峻溢則於同日
下午4時27分許,以前述行動電話聯繫紀佩玉,指示紀佩
玉提交請款統一發票至龍井區公所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101廉查第37號第53頁)。
㉕洪峻溢於102年12月25日下午4時12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紀佩玉,通知紀佩玉將明鼎公司請款統一發
票送至龍井區公所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
第54頁)。
㉖洪峻溢之妻紀佩玉於102年12月26日上午11時12分許,持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洪峻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經洪峻溢委請紀佩玉催促被告乙○○辦理派工請款之核
銷程序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廉查中37號卷第55頁)。
㉗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3時6分38秒許,持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乙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委
請被告乙○○催促被告丁○○儘速進行請款程序後,洪峻
溢於同日下午4時49分許,持用上開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丁
○○,邀請被告丁○○當日晚間飲宴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101廉查中37號卷第61頁)。
㉘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4時46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廖柏濃邀約被告乙○○、甲○○晚間飲宴後
,洪峻溢於同日下午4時49分許,持上開行動電話聯繫被
告丁○○邀請該日晚間飲宴,被告丁○○允諾參加之通訊
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62頁)。
㉙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5時8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訂包
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第63
頁)。
㉚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晚間10時7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臺中市金殿酒店」幹部陳政維,預訂包廂
及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廉查中37號卷67頁)
。
㉛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7日晚間10時20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丁○○,告知前往預訂「臺中市金殿
酒店」後,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電話聯繫被告丁○○告
知酒店包廂樓層與包廂號碼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
中37號第68頁)。
㉜被告乙○○、丁○○、甲○○與洪峻溢於102年8月9日之
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38
-240頁)。被告乙○○、丁○○、與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
柏濃、信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峻溢、臺南市康樂隊酒店
幹部涂春玉於102年10月11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
(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69-272頁)。被告甲○○與
洪峻溢、廖柏濃、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於102年
12月14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102他2390號卷㈡
第73-74頁)。被告乙○○、洪峻溢、廖柏濃於103年12月
27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
㈡第107-110、151-157頁)。被告乙○○、丁○○、甲○
○與洪峻溢、龍井區公所發包採購承辦人呂承祖、技士陳
俊瀛、廠商廖柏濃、洪峻溢胞兄洪源隆、臺南市康樂隊酒
店公關鄭智鴻於103年1月10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
(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40-143頁)。
㉝被告乙○○、丁○○、甲○○,與洪峻溢、廖柏濃、蔡逸
智、陳俊瀛於102年8月9日21時56分許進入臺中市金錢豹
酒店電梯,於翌日(即8月10日)凌晨0時19分搭乘該酒店電
梯離開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1張(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
㈠第242-252頁)。
㉞世紀名宮大樓1樓與12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蒐證照
片5張、被告乙○○、丁○○與廖柏濃、洪峻溢步行進入
世紀名宮大樓、在大樓等待並進入電梯、搭乘電梯至該大
樓12樓即臺南市康樂隊酒店、於102年10月12日凌晨2時6
分許離開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搭乘電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121張(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77-238頁)。
㉟被告乙○○、甲○○於102 年12月14日,與廖柏濃、洪峻
溢進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02包廂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1
張(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43-73頁)。
㊱被告乙○○、甲○○於102年12月27日,與廖柏濃、洪峻
溢、洪源隆、呂承祖、陳俊瀛進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
包廂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1張(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
112-148頁)。
㊲臺中市○區○○路○○○號「廣三大中華大樓」(金殿酒店
)之蒐證照片10張,被告乙○○、丁○○、甲○○於102
年12月27日,與呂承祖、陳俊瀛進出金殿酒店之監視錄影
翻拍照片32張(102他2390號卷㈡第289-298頁)。
㊳102年8月9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結帳單、102年10月11日
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消費紀錄表、結帳單、統一發票、10
2年12月14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結帳單、102年12月27日金
錢豹結帳單、金殿KTV結帳單、103年1月10日臺南市康樂
隊酒店統一發票各1張(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35、75頁、
卷㈠第43、47、72頁,101廉查中37號卷㈢第223-224頁、
卷㈣第239頁)。
㈢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對「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行,亦坦認不諱,雖其於原審105年3月9日
審判期日最後
陳述時曾辯稱:臺中市政府就「102年度臺中市○○區○○
○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的道路進行抽驗時,曾
抽驗3處,其中2處合格,僅1處不合格,而該不合格的抽驗
地點介於住宅與工廠間,難以改善,雖曾向臺中市政府反應
,但無具體回應,後來是以承包廠商即佶隆公司以不予計價
的方式進行,結果臺中市政府要求改善照片,伊即通知邱竑
溢提出,邱竑溢向其反應這個工程已不予計價,為何尚需提
出改善照片,伊即表示用現況假的照片,但並非要求邱竑溢
去拍假的照片,是要邱竑溢拍攝現況沒有改善的照片云云(
見原審卷㈡第116頁反面)。惟查,「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問:臺中市政
風處抽驗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
復改善工程,主辦人員?抽驗結果為何?改善情形為何?)
主辦人員是我,承攬廠商是佶隆營造公司,抽驗結果○○○
區○○○○○段)-平整度未符規定、二派工區3-鑽心厚度不
足、一派工區5-AC龜裂。改善結果○○○區○○○○○段)-
平整度無法改善,最後以減價收受、二派工區3-鑽心厚度不
足部分是以加鋪AC方式解決、一派工區5-AC龜裂部分是以細
沙加瀝青油解決」、「(問:提示乙○○持用0000000000於
103年1月9日、13日、14日、16日譯文,所提示之你的譯文
顯示,臺中市政風處抽驗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
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你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廠
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製
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提供給你陳報台中市政風處
等
情,你作何解釋?)這確實是我的錯,因為當初抽驗地點(
沙田路4段-OK+ 43處)的底部是以PC鋪路底,再以AC鋪路面
,如果要改善的話,就必須用AC鋪的更高,這樣會讓路面高
過路邊往家,造成住家困擾而無法改善,當初我有跟抽驗的
政風處楊雅婷反應,並表示能否以旁邊的路面作為查驗點,
但他不同意,還是要以原抽驗點抽驗,因為原抽驗點也有厚
度不足的問題,所以最後處理方式就是減價收受」、「(問
:你前述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善照片,原因為何
?)是我要求佶隆營造邱竑溢提供虛假照片要在1月15日前給
我,如先前所提示之譯文邱竑溢拍好假照片後,於1月14日
請佶隆營造小姐給我」、「(問:你為何明知該工程工區7
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改善,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
邱竑溢製作不實的平整度改善照片?)第一是因為無從改善
,第二是經與監造單位廖柏濃評估後,不影響道路功能,為
了回覆政風處所以我才會要邱竑溢製作假的照片」、「這主
要是幫我自己解套」、「(問:你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
廠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
製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提供給你陳報臺中市政風處
?)是」、「(問:你前述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
善照片,原因為何?)當天政風處抽查時有發現這問題,當
下有跟包商講說有無改善空間,包商表示說沒有辦法,路面
會高於往家,這部分我說採取減價收受或不予計價處理,我
製作虛偽改善照片是我自己笨,為自己解套」等語(見102
他2390號卷㈢第9頁正反面、116頁反面-117頁),核與證人
即共犯邱竑溢證稱:「後來我有跟龍井區公所的主辦乙○○
討論如何改善平坦度不合格的問題....乙○○就跟我說要不
然就是門口這一段瀝青路面到結算的時候就不予計價,既然
這樣我們公司就沒有處理;後來臺中市政府的查驗缺失及待
改善事項列出來以後,乙○○就跟我們要改善的照片,他『
主動要求』我去該工區另外再找其他地方,做平坦度合格的
相片給他」、「我知道他是要回覆臺中市政府的缺失改善報
告」、「(問:你是否有在事後的改善過程,提供非原抽查
地點的抽查照片,提供給乙○○做為改善報告的附件內容?
)有」等語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287、315頁反面)
,再對照被告乙○○先於103年1月9日持0000000000號手機
聯繫證人邱竑溢表示:「小邱,那天三工區政風處抽驗的,
我剛才傳真1張表到你們公司,我欠改善前中後相片啦,有
問題再討論」、「你要記得第1項要做假的就是了」等語,
復於同年月13日以0000000000號手機通知證人邱竑溢:「市
場旁邊隨便抽1個比較平的做假的就好了」等語,此有該2日
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2偵2390號卷㈡第295頁),
足認被告乙○○為能交差,而便宜行事,主動指導證人邱竑
溢另覓地點拍攝符合平坦度的道路照片,充作本件工程改善
照片之不實資料交差。此外,並有「102年度臺中市○○區
○○○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
)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臺中市政府103年1月6日函
檢附「道路工程查驗結果待改善或建議事項彙整表」各1份
,以及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
改善工程「二派工區七-平整度未符合規定」、「二派工區-
三鑽心厚度不合格」、「○○○區○○○○段部份AC料粒較粗
」、「一派工區五-AC鋪築不良」之改善照片各3張(見102
他2390號卷㈡第291-293頁、卷㈢第105-110頁),足認被告
乙○○前揭於偵查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於原審審理期
日所辯,不僅與其偵查中陳述該工程經抽驗3處不合格,其
中2處不合格事後已改善,僅平坦度部分,無從改善之內容
,相互矛盾,其改口辯稱係要求證人邱竑溢拍攝工區未改善
照片,更與譯文中明白指示證人邱竑溢尋覓符合平坦度要求
的地點拍攝照片,而表示「隨便抽1個比較平的做假的就好
」之情節,截然不符,蓋被告乙○○果真係要求證人邱竑溢
按現況拍攝未改善之照片,即無作假可言,被告乙○○一方
面承認作假,一方面又表示係要求證人邱竑溢拍攝現況未改
善之照片,所言已自相矛盾,要無可採。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丁○○、甲○○等3人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
及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乙○○、丁○○、甲○○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所
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
受不正利益罪。另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㈡被告乙○○接受廠商即洪峻溢招待喝花酒期間,雖有負責主
辦或主驗共計6項不同工程進行中(即附表一編號1至3、7至
9)、被告丁○○則有負責主辦或主驗之5項不同工程進行中
(即附表一編號3、4、8至10)、被告甲○○亦有負責主辦2
項工程進行中(即附表一編號5、6)。然附表一編號5、6實
際上為同一之工程項目即「臺中市○○區○○里○○路銜接
新建橋樑引道工程」,僅因中途曾變更設計,而形成2個標
案案號,故甲○○實際所負責之工程項目,僅為1個,而被
告乙○○、丁○○等2人負責之各項工程進行期間互有重疊
,此觀附表一所載之決標與完工日期即明,若依各次飲宴時
所負責之工程觀察:①被告乙○○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接
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8所示工程進行中。②被
告乙○○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
編號1至3、9所示之工程進行中。③被告乙○○與丁○○於
附表二編號4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3至4
、9所示之工程進行中。④被告乙○○與丁○○於附表二編
號5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3、9、10所示
之工程進行中,益徵被告乙○○與丁○○負責主辦或主驗之
各項工程互有重疊,其等2人各次接受招待喝花酒收受不正
利益時,因各具多項工程主辦人或主驗人身分,實無法強行
分割而依其各負責之工程數予以分開評價,並認定其等2人
在不同工程進行中,係基於不同之犯意(同時接受招待喝花
酒)而收受不正利益。且被告乙○○與丁○○所犯罪名,其
保護之
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利益,雖
犯罪結果於私
人權益不無影響,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
,
而非私人權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判決參考
)。縱依行為人不同之主觀犯意及行為事實,非無成立數罪
之可能,然綜觀本件被告乙○○、丁○○之犯行,其各次收
受之不正利益與行為時所負責(工程)之職務,均已相互重
疊交錯,顯難認定
渠等係基於負責不同工程或參與飲宴時間
之各別犯意而收受不正利益,實際上亦無從作此區分,是被
告乙○○、丁○○本件所為,均屬
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而被
告甲○○於承辦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臺中市○○區○○里
○○路銜接新建橋樑引道」之同一工程期間,先後於附表二
編號1、3至5所時地,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因時間緊密
、侵害法益同一,亦為接續犯。
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丁
○○、甲○○等人之行為,應依飲宴次數或工程數計算罪數
,予以分論併罰(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即
起訴書第78頁
」、卷㈡第116頁反面),容有未合。另
公訴檢察官於原審
105年3月9日審理中,雖表示被告乙○○、丁○○、甲○○
於附表二所示時地,5次接受喝花酒招待,均屬共同
正犯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116頁反面),然被告乙○○、丁○○、
甲○○各自身為不同工程之主辦或主驗人員(詳如附表一所
示),且除被告乙○○參與附表二所示5次喝花酒飲宴外,
被告丁○○並未參與附表二編號3、4「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之喝花酒飲宴,而被告甲○○則未曾參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
之喝花酒飲宴,此外,公訴檢察官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被
告乙○○、丁○○、甲○○等3人就上開5次接受不正利益之
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或
行為分擔,
尚無可採。
㈢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行,與邱竑溢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㈤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意指行為人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
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
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
祇要在偵查
中自白,即應認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獎
勵犯罪人之悛悔,且使偵查易於發現真實,以啟貪污犯自新
之機會」(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103號判決參照)。
被告乙○○、丁○○、甲○○等3人,均已於偵查中,就「
犯罪事實」欄之㈠至㈤所載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等
事實為自白,已如前述。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
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
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
諭知。原判決事實,
並未認定被告連○○、柳○○因本件犯罪而圖得利益,卻於
主文內
諭知連○○、柳○○所得利益各為372,182元應予追
繳發還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
其財產抵償之。
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93年
度臺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取得不正利益,並非
犯罪所得財物,而不得諭知追繳或發還,又該條項所規定「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文自95年5月30日修正,並自
同年7月1日起施行後迄今均並未修正,可知該條文所謂「所
得財物」之定義並未變更,不及於「不正利益」,此「所得
財物」範圍與
嗣後新修正於105年7月1日適用之刑法沒收專
章中
所稱之「犯罪所得」範圍未必全然相同,是縱令被告3
人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不正利益,然被告乙○○、丁○
○、甲○○等3人於「犯罪事實」欄各次收受之不正利益
,因非犯罪所得財物,而無從滿足「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參照
上揭說明,並基於貪污治罪
條例第8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在於獎勵犯罪人之悛悔,且使
偵查易於發現真實,因認被告乙○○、丁○○、甲○○等3
人在偵查中,業已自白,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公訴意
旨亦採相同見解(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41頁即「起訴書
第78-79頁」),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㈥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
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
以下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在於嚴懲重大貪污,對於
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之貪污行為,
且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者,避免處罰過於嚴苛,而處以較輕之
刑,俾免輕罪重罰(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455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乙○○、丁○○、甲○○等3人各自收
受不正利益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之認定如下:
⒈被告乙○○、丁○○、甲○○等3人參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喝
花酒飲宴之費用為29,410元,此有結帳單1份
附卷可稽(見
102他2390號卷㈡第35頁),被告乙○○、甲○○均陳稱:
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甲○○等3
人外,尚有承包廠商洪峻溢、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龍井區
公所技士蔡逸智、龍井區公所技工陳俊瀛等人(見102他239
0號卷㈢第1頁反面【乙○○】、卷㈡第2頁反面【甲○○】
),並有102年8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2張在卷可憑
(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4-24頁),足見當日共有7人(即
乙○○、丁○○、甲○○、洪峻溢、廖柏濃、蔡逸智、陳俊
瀛)參加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4,201元
(計算式=29,410元÷7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被告乙○○與丁○○參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喝花酒飲宴之費
用為14,700元,此有消費紀錄表與統一發票各1張附卷
可佐
(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260、262頁),被告乙○○表示:
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等2人外,尚
有洪峻溢、廖柏濃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頁),
並有洪峻溢持於102年10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持0000000
000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綽號「高鐵」之涂
春玉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並向涂春玉表示會有4個人到場
之通訊監察譯文足參(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67頁),
且有102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26張附卷為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1-39頁),
堪認當日
共有4人(即乙○○、丁○○、洪峻溢、廖柏濃)參加附表
二編號2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3,675元(計算式=
14,700元÷4人)。
⒊被告乙○○與甲○○參與附表二編號3所示喝花酒飲宴之費
用為36,150元,此有結帳單1張附卷
足憑(102他2390號卷㈡
第75頁),被告乙○○、甲○○均陳稱:當日在場參與飲宴
者,除被告乙○○、甲○○等2人外,尚有洪峻溢、廖柏濃
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4頁反面【乙○○】、卷㈡
第3頁【甲○○】),核與證人廖柏濃證述情節相符(見102
他2390號卷㈠第228頁第1-4行),並有102年12月14日至同
年月15日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在卷
可按(見102他23
90號卷㈢第61-63頁),是當日共有4人(即乙○○、甲○○
、洪峻溢、廖柏濃)參加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飲宴,每人平
均花費為9,038元(計算式=36,150元÷4人,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⒋被告乙○○與甲○○等2人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中市金
錢豹酒店」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22,250元,此有金錢豹結帳
單1份附卷為證(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㈢第223頁),被告乙
○○表示: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甲○○等
2人外,尚有承包廠商洪峻溢、洪峻溢胞兄洪源隆、監造廠
商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技工陳俊瀛、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
承祖等人(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5頁),核與證人洪源隆證
稱:有應洪峻溢之邀,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飲宴,當日
在場者尚有陳俊瀛與呂承祖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㈣第4-5
頁),以及證人呂承祖證稱:有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
中市金錢豹酒店」與「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宴,由洪源隆
駕車搭載伊前往等語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76頁反面
、281頁反面),並有102年12月27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0張
可考(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76
-110頁),足見當日共有7人(即乙○○、甲○○、洪峻溢
、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4所
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3,179元
(計算式=22,250元÷7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⒌被告乙○○、丁○○、甲○○等3人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
臺中市金殿酒店」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12,430元,此有金殿
KTV結帳單1份附卷可佐(101廉查中37號卷㈢第224頁),被
告乙○○陳稱: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
○、甲○○等3人外,尚有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
瀛、呂承祖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5頁),核與證
人洪源隆證稱:有應洪峻溢之邀,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
飲宴,當日在場者尚有陳俊瀛與呂承祖等語(見102他2390
號卷㈣第4-5頁),以及證人呂承祖證稱:有參與附表二編
號4所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與「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
宴,由洪源隆駕車搭載伊前往等語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
㈡第176頁反面、281頁反面),並有102年12月27日至「臺
中市金殿酒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2張在卷
可證(
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18-122頁),足見當日共有8人(即
乙○○、丁○○、甲○○、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
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中市金殿酒店」之
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1,554元(計算式=12,430元÷8人,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⒍被告乙○○、丁○○、甲○○等3人參與附表二編號5所示喝
花酒飲宴之費用為52,000元,此有統一發票1張附卷
足稽(
101廉查中37號卷㈣第239頁),被告乙○○表示:當日在場
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甲○○等3人外,尚
有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在場等語(見
102他2390號卷㈢第6頁正反面),核與被告甲○○、證人呂
承祖、洪源隆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4
、177、282頁、卷㈣第6頁正反面),足認103年1月10日共
有8人(即乙○○、丁○○、甲○○、洪峻溢、洪源隆、廖
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飲宴,每
人平均花費為6,500元(計算式=52,000元÷8人)。
⒎依上所述,被告乙○○參與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共計6次飲
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28,147元(計算式=4,201元+3,675元
+9,038元+3,179元+1,554元+6,500元)。被告丁○○參
與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臺中市金殿酒店」共計4次飲
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15,930元(計算式=4,201元+3,675元
+1,554元+6,500元)。被告甲○○參與附表編號1、3至5
所示共計5次飲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24,472元(計算式=4,2
01元+9,038元+3,179元+1,554元+6,500元)。核被告乙
○○、丁○○、甲○○等3人就「犯罪事實」欄所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所得不正利益均在5萬元以
下,即堪認定,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遞
減其等之刑。
㈦至於被告乙○○、丁○○、甲○○之辯護人,分別於原審及
本院以被告乙○○初任公務員,因法治觀念不足,一時貪圖
不正利益,致罹重典,自始均自白犯罪,誠心悔過,以一般
人之健全生活經驗,其犯罪情狀堪值憫恕,而被告丁○○、
甲○○
犯後均坦承犯行,對於所涉不法經過清楚交代,毫無
隱瞞,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犯罪所生危害非鉅為由,主張被
告乙○○、丁○○、甲○○,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
其刑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2、230頁、卷㈡第27、115頁反面
-116頁、122頁反面、135頁,本院卷第23-24頁、99頁正反
面)。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
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
為即予
宣告法定最低刑期,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
乙○○為大學畢業,且自99年3月31日即擔任公職,被告丁
○○為碩士畢業,自101年間擔任公職,被告甲○○為專科
畢業,於88年5月間起,擔任公所約僱人員,負責建設工程
業務等情,此經被告乙○○供稱:「(問:現職為何?)臺
中市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技士,我從99年3月31日任職
迄今,負責工程承辦、工地巡察、進度督導、施工品質等工
作」、「我是大學畢業」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頁正
反面、原審卷㈡第117頁),被告丁○○陳稱:「我是101年
初任公職....我是碩士畢業」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7頁)
,以及被告甲○○供稱:「(問:你在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擔
任何職務?)我是約僱人員,負責一般建設工程的業務」、
「(問:何時開始在龍井區公所任職?)民國88年5月」
等語甚詳(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67頁反面),並有記載被
告乙○○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被告丁○○為碩士畢業、被
告甲○○為五專畢業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份在卷可佐
(見原審卷㈠第50-52頁),以被告乙○○、丁○○均為教
育程度甚高之知識份子,被告乙○○與甲○○又承辦工程巡
察、進度督導等職務多年,不可能不知公務員應依法行政,
廉潔自持,不得接受廠商之招待,其等3人自甘墮落,收受
廠商招待之不正利益,又豈能以「初任公務員,法治觀念不
足」
作為犯罪藉口。雖檢察官起訴被告乙○○、丁○○、甲
○○收受廠商招待之不正利益,僅有附表二所示之次數,渠
等3人各自所得不正利益均在5萬元以下,已如前述,而難認
情節嚴重,但被告乙○○、丁○○、甲○○等3人接受招待
飲宴之處所,均為有女陪侍之風化場所,不僅敗壞社會風氣
,更毀壞公務員在人民心中應有之公正、清廉形象,使公職
人員,因渠等違法行為,同遭民眾不信任與唾棄,自應受
法
律嚴厲譴責,尚難認有何
情堪憫恕之情狀。再被告乙○○、
丁○○、甲○○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免去為
發現真實之不必要
調查程序,節省訴訟資源,固值讚許,然
此部分則均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亦如前述,且被告乙○○、丁○○、甲○○等3人接受附表
二所示喝花酒不正利益之行為,係遭
偵查機關長期蒐證,除
有
監聽譯文內容,可資證明其等3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外
,更遭偵查機關跟監並取得其等3人進入「臺中市金錢豹酒
店」、「臺南市康樂隊酒店」或「臺中市金殿酒店」等監視
錄影畫面等資料為證,被告乙○○、丁○○、甲○○因而無
從否認犯行,亦屬事實,辯護人以被告丁○○、甲○○坦承
犯行為由,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無說服力。再
參酌被告乙○○、丁○○與甲○○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
,接受喝花酒招待後,曾帶小姐出場乙節,已據被告乙○○
陳稱:「(問:你於103年1月10日與洪峻溢等人一同前往康
樂隊酒店消費等情,消費金額多少?何人支付費用?)有關
康樂隊酒店消費金額我不清楚,是洪峻溢或洪源隆其中1人
支付的,我沒有支付費用,謝沅滄、廖柏濃、陳俊瀛、呂承
祖、甲○○也沒有支付費用。當時我們一行8人都各自帶小
姐出場,但是我自己帶小姐出場的費用5000元,是我自己支
付的」等語明確(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6頁反面)。另被告
乙○○、丁○○均曾接受洪峻溢支付機票與住宿費用招待,
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性交易乙節,則經被告乙○○陳稱:「我
們有去廈門,一開始是洪峻溢、廖柏濃起鬨說要到大陸去見
識一下性服務,後來我就答應,但因為大陸掃黃,所以從
原
本的東莞改到廈門,就是要自費到廈門見識性服務」、「我
跟廖柏濃的機票、住宿的費用,是洪峻溢支付的....我們的
飲食是洪峻溢友人的大陸友人招待....至於到廈門性服務的
部分,我跟廖柏濃、謝沅滄都是自己出的」等語(見102他
2390號卷㈢第8頁),以及被告丁○○陳稱:「(問:你是
否於102年8月30日至9月2日接受廠商招待至中國深圳旅遊及
住宿,共花費1萬1793元?)是」、「(問:這筆錢是誰支
付的?)洪峻溢」、「(問:你到中國深圳旅遊,有無接受
洪峻溢招待去酒店消費並接受性招待?)有酒店消費」、「
(問:是否於103年3月1日至3月3日接受廠商招待,至大陸
廈門旅遊及住宿,消費2萬6752元及來回機票5500元?)是
。這是洪峻溢招待的」、「(問:該次到大陸廈門旅遊,有
無至該地的酒店消費?)有。也是洪峻溢付錢,消費金額不
清楚,也有女子在場陪侍」等語
綦詳(見102他2390號卷㈢
第347頁反面、349頁),核與證人洪峻溢證稱:「(問:
你是否於102年8月30日至102年9月2日招待謝沅滄搭乘班機
出入大陸深圳旅遊住宿酒店,叫幾位小姐性服務?)共有我
跟謝沅滄、友人王永達(綽號達哥)、林坤億、林哲宏等人
去大陸,住宿在HUI HUA HOTEL酒店,我們都有叫小姐來性
服務」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㈣第78頁反面),大致相符
,並有被告乙○○、丁○○、證人洪峻溢、廖柏濃入出境資
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92-94頁)
。證人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招待被告乙○○、丁○○、
甲○○前往附表二編號4所示酒店飲酒作樂之前,被告乙○
○曾使用證人廖柏濃之手機,向證人洪峻溢反應:「溢仔,
有1個小小的提議與建議,我們臺中有臺南(指臺南市康樂
隊酒店)那種店嗎,或者說不要去動物的(指金錢豹酒店)
,可以看別的了,可以比較high一點的那一種,有那一種的
嗎」,證人洪峻溢則回應:「臺中沒有哩,臺中都這樣子而
已啦,下次再那個」等語,此有該次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
(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13-114頁),益顯被告乙○○樂於
接受廠商喝花酒之招待,並嫌棄洪峻溢招待至金錢豹酒店,
玩得不夠盡興。另被告乙○○除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
地,指示邱竑溢提供不實之改善照片外,更曾於102年6月17
日,洪峻溢向其反應缺乏施工照片提供給水利局時,向洪峻
溢暗示可製作假資料,而表示:「龍新路那個你做假的,你
知道我的意思吧」等語,有該次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憑
(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第221頁),被告丁○○並
自承其擔
任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主驗人員,因為自己於102年12月27
日要請假,而變更驗收日期,提前辦理驗收,且未自行指定
鑽心位置,任由廠商洪峻溢自行提出,更未親自到場辦理驗
收之事實(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25頁正反面),核與證人
即龍井區公所公用課技士詹穎承證稱○○○區○○○路○○○
巷道路改善工程,由伊擔任承辦人,被告丁○○則為主驗人
員,該工程於102年12月16日中午前辦理驗收,進行瀝青路
面鑽心時,伊與被告丁○○均未到場等語相符(見101廉查
37號卷㈧第219頁反面-220頁),並有被告丁○○以龍井區
公所電話與證人洪峻溢聯繫提前辦理驗收事宜之通訊監察譯
文1份在卷可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02頁),由此可見
,被告乙○○、丁○○、甲○○不僅私生活糜爛,常接受招
待喝花酒,且曾進行性交易,被告乙○○、丁○○更疏於嚴
格督導相關工程之進行,不僅積極提點承包廠商可用假資料
矇混,更未實際到場驗收,怠忽職守,則其等3人為貪圖不
法利益,就所承辦或擔任主驗之工程,接受廠商洪峻溢喝花
酒之不利益,全屬咎由自取,客觀上無從引起一般人同情,
辯護人主張被告3人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無可採
。
四、撤銷改判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3人犯罪事證明確,據以
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有關沒收之規
定已有修正、增訂,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且依刑法第2
條第2項明文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原審未及適用
新法予以諭知沒收、追徵,尚有未洽。被告3人以原審量刑
過重,期能適用刑法第59條等規定從輕量刑為由提起上訴,
雖非可採,然原判決既有前述未合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乙○○、丁○○、甲○○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本應恪遵職守、戮力從公,更應廉潔自持、依法行
政,以符合人民對於公務員清廉、盡職之高度期待,竟不顧
個人操守及國家形象,貪圖不法利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不正利益,危害國家行政之廉潔性,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
之信賴,不惟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更嚴重戕害人民對公務員
之正面形象,使公務員受負面評價,惡性非輕,被告乙○○
明知佶隆公司承攬「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
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經臺中市政府查驗具有「平整度
未符合規定」缺失後,佶隆公司並未改善,竟夥同佶隆公司
主任邱竑溢製作虛偽不實之改善照片矇混,有害臺中市政府
監督公共工程正確性,有虧其職守,惟念及被告乙○○、丁
○○、甲○○均無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佳,其等3人對於犯罪事實
,均
坦承不諱,尚非全無悔意,犯罪手段和平,被告3人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均未超過5萬元,犯罪情節
尚非嚴重,另考量被告乙○○、丁○○、甲○○各自負責承
辦或擔任主驗之工程項目而參與接受招待喝花酒之次數、所
收受不正利益之價額,兼衡被告乙○○自陳大學畢業之學歷
,離婚需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丁○○自陳碩士畢業之
學歷,母親為重度洗腎患者,已婚且配偶懷孕,預產期為
105年6月間;被告甲○○專科畢業之學歷,已婚且有育有1
女等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㈡第117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
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分別諭知被告乙
○○、丁○○、甲○○各褫奪公權3年、2年、2年,且就被
告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因被告
乙○○、丁○○、甲○○經本院宣告之刑期,均超過有期徒
刑2年,而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之
緩刑要件,被告乙○○、
丁○○、甲○○及其等辯護人請求本院就被告3人為緩刑之
諭知,亦有未合,亦此敘明。
㈢沒收部分:
1.按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
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
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105年5月27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已
將犯罪所得部分予以刪除,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因中華
民國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
抵償之困擾,故此次修正刪除原條文第1項及第3項,回歸刑
法沒收章之規定。因此被告3人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犯行
有關沒收之適用,應回歸適用裁判時法即新修正刑法第五章
之一規定。
⒉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
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
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
從刑之立法體例
已有不同」,是原審判實務於
一罪一罰時,將本為從刑之沒
收置於各該犯罪
主刑之下各別宣告沒收,已因上開規定修正
勢需調整;此復由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51條所規定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該條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已將沒收部分予以刪除之旨;再由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
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亦將沒收主文予以特予區別記載等
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再從
屬於各罪主刑宣告之下,自得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併
為宣告,合先敘明。
⒊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經查,原貪污治罪條
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既已刪除,則該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
,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
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355號
判例
意旨),該判例因回歸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規定,即
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之旨,即無予以援用餘地。準此,被告3人因犯
前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取得之不正利益各28147元、15930
元、24472元,屬財產上之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
規定,仍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本件犯罪所得為流通貨幣之新台幣,並無不宜執行
沒收之情形),追徵之(因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
記載追徵『其價額』)。
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乃被告乙○○所有,此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佐(見原審卷㈡第139頁),而該手機係供被告乙○○聯
繫廠商洪峻溢提交資料,憑以辦理請款程序,或與洪峻溢胞
兄洪源隆聯繫邀約前往附表二編號5所示酒店,接受喝花酒
招待,以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聯繫佶隆公司現
場工地主任邱竑溢,製作虛偽不實施工改善照片,充作「10
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
」之施工查核改善資料使用,則有被告乙○○於102年12月9
日、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03年1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乙○○於103年1月9日、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附卷
可憑(見101廉查中第37號第46-48、53頁、102他2390號
卷㈢第75頁、卷㈡第295-297頁),堪認該手機,係供被告
乙○○犯「犯罪事實」欄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
與「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使用
,爰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⒌至法務部廉政署於103年4月15日,在龍井區公所建設課,被
告甲○○住處扣得之物品,以及被告乙○○住處扣得如附表
三所示之手機以外之物品(詳如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385
-388、391-393、403-405、397-399、379-382頁之
搜索扣押
筆錄與
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因均非違禁物,且部分乃龍
井區公所所有之物,並非被告乙○○、丁○○、甲○○所有
,且無任何證據
可資佐證係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事實」欄
、所載犯行使用、或因本案「犯罪事實」欄、所載
犯行所生或所得之物,依法均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5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2
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213條、第216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新
修正)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
4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
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
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
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工程標案名 │承辦人或主驗人│得標廠商 │開標日期 │
│ │ │ │ │完工日期 │
├──┼──────────────┼───────┼─────┼─────┤
│ 1 │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 │承辦人:乙○○│信德土木包│102.04.21 │
│ │險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工業 │ ∣ │
│ │) │ │ │102.12.31 │
├──┼──────────────┼───────┼─────┼─────┤
│ │102年度臺中市○○區○路及野 │承辦人:乙○○│信德土木包│102.09.26 │
│ 2 │溪環境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 │工業 │ ∣ │
│ │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 │103.03.31 │
├──┼──────────────┼───────┼─────┼─────┤
│ │102年○○○區○○○○道路修 │(1)承辦人: │信德土木包│102.10.25 │
│ 3 │復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謝沅滄 │工業 │ ∣ │
│ │) │(2)主驗人: │ │102.12.31 │
│ │ │ 乙○○ │ │ │
├──┼──────────────┼───────┼─────┼─────┤
│ 4 ○○○區○○○路○○○巷道路改善 │主驗人:謝沅滄│信德土木包│102.12.10 │
│ │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 │工業 │ ∣ │
│ │ │ │ │102.12.31 │
├──┼──────────────┼───────┼─────┼─────┤
│ 5 │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承辦人:甲○○│明鼎公司 │101.12.12 │
│ │新建橋樑引道工程(標案案號:│ │ │ ∣ │
│ │00000000號) │ │ │變更設計 │
├──┼──────────────┼───────┼─────┼─────┤
│ 6 │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承辦人:甲○○│明鼎公司 │102.10.11 │
│ │新建橋樑引道工程第一次變更設│ │ │ ∣ │
│ │計案(標案案號:00000000-0號│ │ │102.12.31 │
│ │) │ │ │ │
├──┼──────────────┼───────┼─────┼─────┤
│ 7 │103年○○○區○○○區道路及 │承辦人:乙○○│明鼎公司 │103.02.10 │
│ │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 │ │ ∣ │
│ │號:00000000號) │ │ │103.12.31 │
├──┼──────────────┼───────┼─────┼─────┤
│ 8 │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 │(1)承辦人: │明鼎公司 │102.03.06 │
│ │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 乙○○ │ │ ∣ │
│ │案號:00000000號) │(2)主驗人(第二│ │102.12.31 │
│ │ │ 次派工):謝│ │ │
│ │ │ 沅滄 │ │ │
├──┼──────────────┼───────┼─────┼─────┤
│ 9 │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三 │(1)承辦人: │明鼎公司 │102.11.29 │
│ │期自來水延管道路挖掘修復工程│ 謝沅滄 │ │ ∣ │
│ │(標案案號:00000000號) │(2)主驗人: │ │102.12.31 │
│ │ │ 乙○○ │ │ │
├──┼──────────────┼───────┼─────┼─────┤
│ 10 │102年○○○區○區道路及附屬 │承辦人:謝沅滄│明鼎公司 │102.12.31 │
│ │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 │ │ ∣ │
│ │00000000號) │ │ │103.02.28 │
└──┴──────────────┴───────┴─────┴─────┘
附表二:
┌──┬───────┬──────────┬─────┐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102 年8 月9 日│臺中市○○路○ 段○○號│ 29,410元│
│ │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
├──┼───────┼──────────┼─────┤
│ 2 │102 年10月11日│臺南市○○區○○街00│ 14,700元│
│ │ │0 號00樓「臺南市康樂│ │
│ │ │隊酒店」 │ │
├──┼───────┼──────────┼─────┤
│ 3 │102 年12月14日│臺中市○○路○ 段○○號│ 36,150元│
│ │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
├──┼───────┼──────────┼─────┤
│ 4 │102 年12月27日│臺中市○○路○ 段○○號│ 22,250元│
│ │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
│ │ ├──────────┼─────┤
│ │ │臺中市○區○○路000 │ 12,430元│
│ │ │號0 樓「臺中市金殿酒│ │
│ │ │店」 │ │
├──┼───────┼──────────┼─────┤
│ 5 │103 年1 月10日│臺南市○○區○○街00│ 52,000元│
│ │ │0 號00樓「臺南市康樂│ │
│ │ │隊酒店」 │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 │數量 │沒收依據 │
├──┼────────┼────────┼──────┤
│ 1 │HTC 手機 │壹支(含00000000│刑法第38條第│
│ │ │30 號SIM卡壹張)│2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