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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抗字第 4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493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 年8 月9 日裁定(105 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醫用氧氣為法律所列管為醫療用品,應由 主管機關發給醫用氣體許可執照始得生產製造或販賣,以維 民眾醫療權益。本案被告陳勝南未取得醫藥製造許可執照而 擅自為他人充灌醫用氧氣以牟利,自屬違反藥事法第82條、 第83條之規定。扣案鋼瓶1 瓶為被告違法製造之醫藥用品所 用之物,雖屬於第三人即易昇診所醫師洪國隆所有,惟易昇 診所醫師洪國隆既為專業之職業醫療人員,理應對其所使用 醫療用品來源是否合法正當有相當之認知及查明之義務,以 確保醫藥品質,維護病患權益,但其竟不思合法途徑取得醫 用氧氣用品,而提供已用罄之鋼瓶,任由未具製造醫療用品 資格之人填充氧氣,實屬草率而可非難,應已符合法律所規 定「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予宣告沒收。原 審駁回聲請之裁定,似非妥,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起訴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 條第2 項有所明文,則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 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10 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 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亦有明文,是 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施行後之刑法沒收規定,而非適 用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8條規定,先予敘 明。 三、本院經查:㈠、被告陳勝南所涉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第83條第1 項之製造、販賣偽藥罪嫌,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1 份(見偵卷第74頁)在卷可稽,惟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之扣案氧氣鋼瓶(空瓶)1 瓶,證人即易昇診 所醫師洪國隆於警詢時證稱:該鋼瓶係伊7 年前開業時向醫 療器材行所購買之醫用氧氣鋼瓶,因應診所病人急用,平常 不常使用,因氧氣用盡而尋得輝昌實業有限公司直接充灌等 語(見偵卷第8 頁反面),被告亦於警詢時供稱:易昇診所 打電話表示有氧氣鋼瓶1 瓶需要充灌氧氣,故伊前去充灌等 語(見偵卷第7 頁),則扣案之氧氣鋼瓶,既係證人洪國隆 自行購買,且係自證人洪國隆所經營之易昇診所扣案(見偵 卷第9 頁、緩卷第17頁),顯係證人洪國隆所有,被告雖有 將工業用氧氣充灌入內而有供其犯製造、販賣偽藥罪所用, 惟既非被告所有,即與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不符, 礙難依上開規定,予以單獨知沒收。㈡、又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 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 者,得沒收之,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固定有明文。其中修正條文新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備之物,如係「無正當理由」由第三人提供,得予沒收之規 定,目的考量於行為時由第三人以可非難之方式提供,脫 免沒收之法律效果,將造成預防犯罪目的的落空。換言之, 需係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始能沒收第 三人所有之物,至屬當然。本件扣案之氧氣鋼瓶既為第三人 即易昇診所醫師洪國隆所有,則洪國隆將使用完之氧氣鋼瓶 委託被告經營之輝昌實業有限公司充灌,雙方並有對價關係 ,並非無正當理由提供氧氣鋼瓶供被告使用,且被告所有輝 昌實業有限公司具有公司外觀,經營場所,經營者等,並經 核准設立,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第三人 即醫師洪國隆從外觀上實難判斷被告是否取得醫藥製造許可 執照,故其單純將用罄之氧氣鋼瓶交由被告充灌,並不具任 何非難性。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醫師洪國隆有查明該氧氣 來源之義務等語,於法無據,從而,原審裁定駁回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抗告意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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