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
上訴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是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秉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
訴字第700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317、24062、2686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甲○○(英文名BRUCE)係址設桃園市○○區○○○街○○○號
1樓康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是公司)之代表人,其明知
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
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
生
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偽藥;亦明知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
之毒害藥品,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均屬禁藥,無論
係偽藥或禁藥,均不得輸入、製造、販賣、轉讓。
詎其執行
康是公司之業務,竟為下列之行為:
㈠、甲○○基於輸入禁藥之
接續犯意,於民國102年3、4月間,
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向馬來西亞吉隆坡
之呂先生(英文名Michael Lu,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購買含
有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成分
重約6公斤之土黃色不明膠囊及粉末(如附表一編號1、2所
示);又於103年中旬某日,以相同價格,向呂先生購買10
公斤之相同膠囊後,即未經核准經由國際快遞空運,擅自輸
入該些藥品(屬禁藥);再於103年中旬某日,以10幾萬元
之價格,向呂先生購買含有「3-Trifluoromethyl-N-propyl
amphet amine」禁藥成分之粉末(如附表一編號20、21所示
)後,即未經核准經由國際快遞空運,擅自輸入該些禁藥。
㈡、甲○○基於擅自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
意:
⒈甲○○輸入前開含有「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
)」成分之禁藥後,即未經核准,自103年10月初起至104年
3月18日止,在康是公司內,將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定
「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之「(R,R)
-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350.38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及
上揭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壯陽西藥品,以
不詳方法,摻入其所生產之壯陽保健食品內,再委由不知情
之佑善生技有限公司(下稱佑善公司)填充為膠囊,取名「
仕康多元保健配方膠囊」(下稱「仕康膠囊」)及「活力旺
膠囊」,而擅自製造偽藥。並於:①103年10月7日、104年1
月1日、3月3日,以每顆35元之價格,分別販賣3170顆、307
3顆、1萬顆「仕康膠囊」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
樓經營「小君情趣屋」之李泰華。②104年1月24日、3月18
日,在王金良位於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住處
,以每顆24元之價格,分別販賣1萬顆、1萬顆「活力旺膠囊
」予王金良。
⒉甲○○輸入上開含有「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
amine成分」之禁藥後,即未經核准,自103年11月18日起至
104年3月中旬止,在康是公司內,將上揭含有「3-Trifluor
omethyl-N-propylamphetamine成分」之禁藥,以不詳方法
,摻入其所生產之減肥保健食品內,再委由不知情之佑善公
司填充為膠囊3萬顆,取名「粉紅孅萃膠囊」,而擅自製造
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定「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
能之藥品」之偽藥。並於:①103年12月18日(
起訴書誤載
為103年11月間),以每顆3.5元之價格,販賣2萬顆予傅國
豪(傅國豪係代鄭登峰出面向甲○○購買,「粉紅孅萃膠囊
」亦係由傅國豪取名)。②104年3月中旬某日,以每顆4元
之價格,販賣2110顆予王金良。
⒊甲○○自103年10月間起至104年3月中旬止,在康是公司內
,將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定「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
機能之藥品」之「(R,R)之「2-[(Diphenylmethyl)sulf
inyl] -N,N-dimethylacetamide」提神西藥品,以不詳方
法,摻入其所生產含有蜆粉之提神保健食品內,再委由不知
情之佑善公司填充為膠囊,取名「蜆精膠囊」,而擅自製造
偽藥。並於104年3月中旬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3年年底某
日),以每顆4元之價格,販賣2310顆予王金良。
㈢、甲○○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之犯意,於104年3月初某日,
為推銷而無償轉讓「粉紅孅萃膠囊」40顆予李泰華試用。
㈣、
嗣於104年3月23日16時20分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員,至桃
園市○○區○○○街○○○號康是公司查獲甲○○,並扣得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同日並分別在新北○○○區○○路○段○○
號1樓(李泰華)、台中○○○區○○○街○○○號4樓之2(王
金良)、新北○○○區○○路○○○巷○號15樓(鄭登峰)、新
北○○○區○○路○○巷○號(尚誼科技公司),查扣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中機站)
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部分:
㈠、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
證人張曛蕾、卓俊男於調查員
詢問中所為之陳述,及證人鄭登峰、傅國豪於偵訊中未
具結
所為之陳述,其性質均屬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
傳聞
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情
形,原雖無
證據能力,然上開
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法院審理
時
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
見,
渠等已知上述供述證據
乃傳聞證據,卻均未表示無證據
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
,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而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
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
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
鑑定人之權,證人、
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
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
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
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
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
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
能力。本案證人李泰華、王金良、傅國豪於偵查中具結所為
之證述,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提及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具
狀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參原審卷第53頁背面、本院卷第14
0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按
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
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
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
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
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
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
傳聞法則之規範,當
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
製作之
監聽譯文,屬於文
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
訴訟關係
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
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
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
或
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
或訴訟關係人對該
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
勘
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
期日如已踐行
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
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參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查本件對於被告甲○○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鄭登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所為之
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辯護人於法院提示調查時
均未表示爭執,並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參原審卷第53頁
背面),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
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其他
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法院於審理中提
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表示
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
⒈於原審審理中僅坦承其係被告康是公司之代表人,未經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於上開時地向馬來西亞吉隆坡的呂先生購買
並輸入如附表一編號1、2、20、21所示之物,作為製造「仕
康膠囊」、「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囊」之原料,並
於康是公司製造「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粉紅孅
萃膠囊」、「蜆精膠囊」後,販賣「仕康膠囊」給李泰華,
販賣「活力旺膠囊」給王金良,販賣「粉紅孅萃膠囊」給傅
國豪及王金良,販賣「蜆精膠囊」給王金良,及轉讓「粉紅
孅萃膠囊」給李泰華,除賣予李泰華的「仕康膠囊」數量每
次最多不超過幾百顆外,其他販賣及轉讓之數量、販賣單價
均無誤之事實不諱,然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藥事法
犯行,辯稱
:伊向呂先生購入系爭膠囊、粉末等原料前,曾向呂先生確
認該些物品並無西藥成分,伊也曾持少量樣品,送請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進行檢驗,結果並無西藥成分
檢出,伊因此認定該些原料並無藥物成分,僅係食品,又伊
於製造完成「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
囊」、「蜆精膠囊」後,亦有再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SGS)檢驗,結果就「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
部分,未檢出壯陽類之相關西藥成分,就「粉紅孅萃膠囊」
部分,未檢出減肥類之相關西藥成分,就「蜆精膠囊」部分
,並未檢出312項常見之西藥成分;伊是信賴(SGS)之相關
檢驗報告結果,認定向呂先生所購賣之原料及伊所製造之前
開膠囊均未含西藥或禁藥成分,伊主觀上沒有輸入禁藥及製
造、販賣、轉讓偽藥之
故意云云。
⒉於本院審理中雖表示認罪,惟辯以:本件產品原料,並非被
告生產製造,被告並非明確知悉內容為何。被告如欲確認產
品合法性,僅能送至國內檢驗機構檢驗,而實際上被告即曾
送驗,然因送驗時食藥署尚未公告6大違法成分,故檢驗機
構尚無能力檢驗各項目,也未有各檢驗項目。違論,時至今
日,依食藥署網站上公告,尚未包含「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0.38)」1項,檢驗機構自無從檢驗。被告前雖
聲
請函詢公告時間,然食藥署回函卻刻意迴避問題。縱然如此
,參被告檢驗報告內檢驗項目並無違法成份,而一般人送驗
時均不可能刻意減少檢驗項目,否則可能遭檢驗機構質疑,
而得見當時檢驗機構並無檢驗違法成分之能力及項目,亦應
可見被告並非明知故意。再本件被告製造之產品,除蜆精膠
囊外,其餘均係以向呂先生購得原料製造,並未另加其他成
分。又被告記憶所及,出賣予李泰華之仕康膠囊數量極少,
方未加以紀錄,然絕非李泰華員工
所稱之1萬6000餘粒,本
件以此計算被告犯罪所有,被告亦感冤屈云云。
㈡、經查:
⒈證人李泰華於偵訊中證稱:調查官在小君情趣屋查扣的「仕
康膠囊」是向甲○○進的,沒有其他進貨來源,有幫助男性
勃起的功效,進貨價格他給我1顆35元,「粉紅孅萃膠囊」
是減肥的,是甲○○拿給我的,說要給我試吃,他給我4排
,1排差不多10顆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74-75頁)。證
人即小君情趣屋之店員張曛蕾於調查員詢問中證稱:在小君
情趣屋扣到之進銷貨明細(編號6-18、6-19)是我製作的,
記載的內容是進銷貨明細,其中「L9」是代表「仕康膠囊」
,進銷貨日期104年1月1日、3073,表示104年1月1日進了「
仕康膠囊」3073顆,我是依老闆李泰華的指示,登載104年1
月1日進了3073顆及104年3月3日進貨1萬顆等語(參第8317
號偵卷㈠第114頁)。又小君情趣屋於104年3月23日經
搜索
時,扣得之進銷貨明細(編號6-18、6-19)顯示:103/10/0
7「L9」3170,104/01/01「L9」3073,104/03/03「L9」100
00(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25、127頁),並扣得如附表二編
號1至7所示之「仕康膠囊」及「粉紅孅萃膠囊」。足見被告
甲○○確係於103年10月7日、104年1月1日、3月3日,以每
顆35元之價格,分別販賣3170顆、3073顆、1萬顆「仕康膠
囊」予李泰華,並於104年3月初某日,無償轉讓40顆「粉紅
孅萃膠囊」予李泰華試用,被告甲○○辯稱其賣給李泰華之
「仕康膠囊」每次最多不會超過幾百顆,不僅與前揭事證不
符,且與其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我有將「仕康膠囊」售予
李泰華,1顆35元,目前累積銷售給李泰華的金額約20萬元
,最近1次交易是今年過年前後,賣了約100多瓶,1瓶10顆
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39頁),亦即被告甲○○前後至
少賣了5700餘顆(即20萬元除以35元),最後1次賣了1000
顆以上(100瓶乘以10顆)之情有異,而不足採信。
⒉證人王金良於偵訊中證稱:於104年1月24日、3月18日向甲
○○訂購「活力旺膠囊」各1萬顆,甲○○送到大墩六街給
我,我有付給他現金(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84頁);關於
「粉紅孅萃膠囊」是甲○○在查獲(104年3月23日)前的1
個禮拜拿了約2千多顆給我,1顆約4塊多,關於「蜆精膠囊
」是甲○○在查獲前的1個禮拜拿郵寄給我的,大概也是1顆
4塊多的價格等語(參第26864號偵卷第42頁背面-43頁)。
又被告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顯示:於104年1月24日王金良有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撥打給被告甲○○,欲向被告甲○○購買「活力旺膠
囊」1萬顆(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76頁),且證人王金良於
104年3月23日經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二編號8至17所示之「
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足見被
告甲○○確係於104年1月24日、3月18日,分別販賣1萬顆、
1萬顆「活力旺膠囊」予王金良,於104年3月中旬分別販賣
「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至少2110顆、2310顆予王
金良。
⒊證人傅國豪於偵訊中證稱:「粉紅孅萃膠囊」是向甲○○買
的,有檢驗報告,1顆成本3.5元(參第12034號偵卷㈠第103
頁);在LINE對話中,我本來是向甲○○訂了2萬5000顆減
肥膠囊,後來鄭登峰說他產品不夠,他想要賣,就讓鄭登峰
去賣…,我在中機站有說替鄭登峰買了2萬顆粉紅孅萃膠囊
,也幫他墊了貨款等語(參第12034號偵卷㈡第128頁背面、
130頁背面)。證人鄭登峰於偵訊中證稱:「粉紅孅萃膠囊
」是我直接跟甲○○買的,那時候我跟甲○○買原料,之後
再請佑善公司打成膠囊,款項是傅國豪幫我周轉等語(參第
12034號偵卷㈡第131頁背面)。又證人傅國豪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甲○○(BRUCE)
持用之行動電話於103年11月18日聯絡欲購買2萬5000顆「粉
紅孅萃膠囊」(參第12034號偵卷㈡第118頁背面),及被告
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
於103年12月18日11時24分有撥打傅國豪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表示其剛剛去佑善公司,看到「粉紅孅萃膠囊」都
包裝好了,剛好2萬多顆,其拿走60顆
等情(參第12034號偵
卷㈠第63頁背面),且證人鄭登峰及其所經營之尚誼科技有
限公司於104年3月23日經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
所示之「粉紅孅萃膠囊」。足見傅國豪於103年11月18日表
示欲向被告甲○○購買「粉紅孅萃膠囊」後,被告甲○○即
調製好配方原料交予佑善公司填充膠囊,並於103年12月18
日填充完成售予鄭登峰至少2萬顆。
⒋
扣案物品經鑑定結果:①(被告甲○○)附表一編號1至10
均含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
編號11至14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lafil」,編號
15至19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lafil」及「Tadala
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編號20至25均含減肥禁
藥「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mine」,編號26
至29均含提神藥品「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
,N-dimet hylacetamide」。②(李泰華)附表二編號1至2
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
alogue(分子量435.48)-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350.38)」、「Tadalafil analogue(分
子量491.6)」,編號3至4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
lafil」,編號5含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
491.6)」,編號6至7均含減肥禁藥「3-Trifluoromethyl-N
-propylamphetamine)」。③(王金良)附表二編號8至13
均含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
編號14至15均含減肥禁藥「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
phetamine」,編號16至17均含提神藥品「2-[(Diphenylme
thyl)sulfinyl] -N,N-dimethylacetamide」。④(鄭登
峰及尚誼科技公司)附表二編號18至20均含減肥禁藥「3-Tr
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mine」,此有法務部調查
局104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423505680號鑑定書(參中機
站卷第74-79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5月19
日FDA研字第1066011371號檢驗報告書(參原審卷第142頁)
等在卷
可稽。
⒌又:①按用藥安全及維護國民健康乃藥物管理之核心,藥事
法第6條對於藥品之定義,立法者係採以
例示規定內加概括
條款之立法方式,於符合該條各款之一定義之原料藥及製劑
,即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其中第3款所謂「其他足以影響
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參諸59年8月17日(原
名稱藥物藥商管理法)之立法說明,該款之訂定係為加強管
理當時許多不屬於同條第1、2款所列之既非用於醫療、亦非
用於預防之藥品,特別關於美容方面等項,對於身體外觀、
組織結構及器官功能效用產生明顯且重大之改變或影響而設
之規定,縱其內容具有某種程度之不確定性或概括性,惟衡
諸一般之生活經驗即可理解其意義,且藥品之製造,應向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
得為之,是應受規範之藥品製造者對此亦能預見其作為或
不
作為將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罰,並可由司法審查加
以確認,要無礙於
法安定性之要求(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3047號判決),而「藥品」既有前揭規範可資遵循,
用以保障全民健康為宗旨,
司法機關自得本於前揭法律之文
義、立法之目的為審認。②「類緣物」之分子主結構與藥品
極類似,為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副產
物,該副產物藥理作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符合藥
事法第6條第3款之「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
品」立法定義,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鑒於
自92年度起,地方衛生單位抽驗宣稱壯陽、減肥產品是否摻
加西藥成分結果,陸續發現有相當多產品摻加壯陽藥物,包
括犀利士、威而剛、樂威壯之類緣物及減肥藥諾美婷之類緣
物,該類藥品類緣物可能導致患有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之消
費者,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使用,而發生與心血管疾病藥物產
生交互作用致死之危險,早於93年7月7日針對藥物食品檢驗
局首度驗出之威而剛類緣物「Sildenafil Analogue」(分
子量466)即召開第C792次藥物審議委員會議,會議決議:
威而剛類緣物成分可顯著影響人體之生理功能,符合藥事法
第6條第3款之藥品定義,應以藥品列管,並重申「有關本署
第C 792次藥物食品審議委員會議,僅係確認該項認定原則
,並不影響該產品自始即符合藥事法藥品定義之事實」等旨
,再於96年3月30日之打擊不法藥物專案會報96年度第1次會
議,就「類緣物」自始屬於藥事法第6條規定之藥品,非需
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列管始具有藥品屬性,並重申第C792次
藥物審議委員會議決議要旨等情,有該96年3月30日打擊不
法藥物專案會報96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
足憑(參本院卷
第99-100頁)。③查證人李泰華於偵訊中證稱:我吃了「仕
康膠囊」之後有幫助我勃起,我覺得有效,甲○○提供的減
肥藥我吃了之後覺得會口乾、心跳加速、食慾降低等語(參
第8317號偵卷㈠第74-75頁),證人王金良於偵訊中證稱:
「活力旺膠囊」是吃心血管的,左
旋精氨酸在體內可以讓血
管有足夠的一氧化氮,讓血管平滑肌平滑,我吃了感覺身體
不錯,精神很好,心血管好,男人性功能自然就好等語(參
第8317號偵卷㈡第288頁背面-289頁),證人卓俊男於調查
員詢問中證稱:鄭登峰曾交付3盒「粉紅孅萃膠囊」給其試
用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89頁),之後鄭登峰以其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卓俊男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時,卓俊男立即反應說:「減肥的喔,它的副作用是
怎樣,我現在吃了3天喔,覺得不太舒服。」鄭登峰答「會
有一點微微的口渴,然後,頭有點微微的暈眩,這樣嗎?」
卓俊男說「嗯,就頭重重,第1次吃的時候還會心悸。」等
語(參中機站卷第49頁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於調
查員詢問中供稱:「蜆精膠囊」是顧肝提神等語(參第8317
號偵卷㈠第119頁)。而本件扣案物品送驗檢出之成分,依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105年8月30日FDA藥字第10599
05046號函敘明:「(R,R)-Nortadalafil」、「Tadalaf
il analogue(分子量350.38)」、「Tadalafilan alogue
(分子量435.48)」、「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
6)」,依檢附之成分結構圖,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Tadal
afil」之類緣物,具有與「Tadalafil」相似之藥理活性,
如使用於人體,則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其他足以影響人
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之規定。「3-Trifluorom
ethyl-N-propylamphetamine」,依檢附之成分結構圖,該
成分與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結構類似,另
依據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安非他命類藥
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禁止使用,故如使用目的係
屬醫藥、科學用途,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
藥。「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methy
lacetamide」,依檢附之成分結構圖,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
「Modafinil」之類緣物,具有與「Modafini」相似之藥理
活性,如使用於人體,則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其他足以
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之規定(參原審卷第
81頁正反面)。足見被告甲○○本件所製造、販賣、轉讓之
「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囊」、「蜆
精膠囊」經服用後,確實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
,而均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規範之藥品。
㈢、被告甲○○雖以前詞置辯。惟:
⒈被告甲○○於調查員詢問中供稱:目前的產品有「仕康膠囊
」、「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仕康膠囊」有壯
陽及助性效果,屬於男性用的產品,該產品有送SGS檢驗,
早期檢驗沒有問題,後來因法令規範的檢驗項目增加,有被
驗出有壯陽藥的類緣物,導致該產品在臺灣不能販售,所以
後來又重新調製不含壯陽藥及其類緣物的膠囊,但因功效較
差,且有些客戶要銷售到大陸或東南亞地區,會向我訂購添
加壯陽藥類緣物的「仕康膠囊」,貴站所
扣押編號2-65(即
附表一編號15)罐裝膠囊,即是有添加壯陽藥的類緣物的成
分。我有將含壯陽類緣物的「仕康膠囊」售予李泰華;「仕
康膠囊」的成分主要有左旋精氨酸、葡萄糖酸鋅、蟲草粉、
人蔘粉、其中左旋精氨酸即是壯陽藥類緣物;扣押編號2-48
(即附表一編號13至14)白色粉末就是壯陽藥類緣物;扣押
編號8-9(即附表二編號13)「活力旺膠囊」是我調配及製
造,主要成分有左旋精氨酸、葡萄糖酸鋅、人蔘粉、人蔘粉
,成分及功效與「仕康膠囊」近似,該膠囊是王金良向我訂
購的產品;前述扣押編號2-48白色粉末是跟馬來西亞的華人
買的,總共是買2次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0頁背面-14
頁)。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我與李泰華最近1次交易是今
年過年前後,賣了約100多瓶,1瓶10顆,「仕康膠囊」有改
版過,部分有含壯陽藥類緣物,部分沒有,李泰華知道這個
含有壯陽藥類緣物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39-40頁)。
足見被告甲○○不僅知悉壯陽藥類緣物,並故意以不詳方法
,摻入其所製造之「仕康膠囊」及「活力旺膠囊」內後,販
賣給李泰華及王金良。
⒉被告甲○○於偵訊中供稱:「粉紅孅萃膠囊」中可以達到抑
制食慾減肥效果的主要成分,是向呂先生購買的原料,稱為
仙人掌的淬取物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㈡第282頁);又於
調查員詢問中供稱:扣押編號2-45、2-53、2-54(即附表一
編號23至25)其功效與「粉紅孅萃膠囊」雷同,都是以減重
為主要功效,只是少了奧勒岡淬取物及仙人掌淬取物等語(
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2頁)。而仙人掌淬取物既是減肥效果
的主要成分,何以該些
扣押物減肥產品,卻未添加仙人掌淬
取物,足見仙人掌淬取物並非減肥效果之主要成分,被告甲
○○前開所言非真。又被告甲○○既知向呂先生購買之壯陽
原料中含有壯陽藥之類緣物,則其自可推知向呂先生另購買
之減肥原料中,亦應含有減肥藥之類緣物或禁藥,此從其於
原審
準備程序中供稱:跟呂先生購買的原料或許會有那些驗
出來的東西等語(參原審卷第119頁),亦可得知。
⒊被告甲○○雖稱其未在「蜆精膠囊」中添加西藥或其類緣物
,惟本件所扣之「蜆精膠囊」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再鑑定結果,均含「2-[(Diphenylmet
hyl)sulfinyl] -N,N-dimethylacetamide」成分(參中機
站卷第74-79頁、原審卷第142頁)。而本件「蜆精膠囊」既
是被告甲○○所製造,功能在提神,為講求效用,則其添加
提神西藥品,不僅與其前開行事方式無違,且無可推責。
⒋卷內所有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GS)檢測報
告(參第12034號偵卷㈡第87-93、94-96、97-103頁,第831
7號偵卷㈡第248-250頁,原審卷第55-59、60-66、67-69、7
0-75頁),核其送驗者或為得田實業有限公司(傅國豪)、
或為原鄉生活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王金良)、或為尚誼科技
有限公司(鄭登峰),無一為本案被告康是公司或被告甲○
○。且SGS檢測項目中,均未包含「(R,R)- Nortadalafil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350.38)」、「Tadala
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91.6)」、「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
ta mine」、「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
methylaceta mide」等項。是該些報告自無法據為被告甲○
○或被告康是公司有利之認定。
⒌從而,本院認被告甲○○於原審所辯不知其向呂先生所購買
輸入之原料及其所製造之前開膠囊含有西藥或禁藥成分,其
主觀上沒有輸入禁藥及製造、販賣、轉讓偽藥之故意云云,
僅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此外,本案復有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
監察書(參中機站卷第27-28頁)附卷
可佐,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扣案物足憑。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且被告甲○○於本院
審理中亦為認罪之表示,其前開犯行
洵堪認定。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被告甲○○行為後,藥事法第82、83、87條均於104年12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
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
有期
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
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
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
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
未遂犯
罰之。」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
、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
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87條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
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
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
遂犯罰之。」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
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
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
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
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第87條規定:「法人之代表
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
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
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就原無罰金刑部分增加罰金刑
,及原有罰金刑部分增加其金額,舊法對被告顯然較為有利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
法律。
㈡、核①被告甲○○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壯陽西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及禁藥「3-Trifluoromethyl
-N-propylamphetamine」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②被告甲○○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含「
(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
350.38)」、「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壯陽西藥品之「
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含「3-Trifluoromethyl-N-
propylamphetamine」減肥西藥品藥之「粉紅孅萃膠囊」、
含「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methylace
tamide」提神西藥品之「蜆精膠囊」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藥
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③被告甲○○明知前開膠
囊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予販賣之行為,係犯修
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④被告甲
○○明知「粉紅孅萃膠囊」係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
竟予轉讓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
偽藥而轉讓罪。⑤被告甲○○為被告康是公司之代表人,被
告康是公司因被告甲○○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應依修正前
藥事法第87條、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之規定科處罰金
刑。
㈢、次按①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
第1079號判決)。查被告甲○○係經營公司而從事業務,其
先後多次製造偽藥並販賣,均屬營業性行為,且其陸續出貨
、收取貨款,係為圖不法利益而持續製造、販賣,顯具重複
實行之特質,是被告甲○○之多次製造、販賣偽藥之行為,
既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自均應
評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②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參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查被告甲○○係基
於輸入禁藥之單一決議,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向同一賣家(
即馬來西亞之呂先生),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2、20、21所
示之藥品後,以相同方法(即國際快遞空運),接續實施輸
入禁藥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又①被告甲○○反覆製造販賣前開膠囊,時間長達近半年之
久,是以被告甲○○自必分次製造分次販賣,亦即製造行為
之集合犯時間及販賣行為之集合犯時間,應為重疊,而屬同
一行為,是以被告甲○○係以一行為觸犯製造偽藥罪及販賣
偽藥罪,屬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
處斷。②被
告甲○○所犯輸入禁藥、製造偽藥、轉讓偽藥等3罪,係犯
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記載有想像競合
犯關係,為
裁判上一罪,應
從一重處斷,尚有未洽。③被告
甲○○利用不知情之佑善公司將其混合調製之偽藥配方填充
為膠囊部分,屬間接
正犯。
㈤、
沒收部分:
⒈被告甲○○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規
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關於沒收部分,自
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原則上沒收應適用刑法之規定
,惟藥事法第88條於106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依本
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
與否,沒收之。」其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始修正施行,是
本件關於扣案供製造偽藥之器材,自應依藥事法第8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固規定:「查獲之
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其性
質屬於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如
行為人另觸犯刑罰而扣案之物與其行為有關,依據刑法第38
條之規定得
宣告沒收者,法院自得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為
沒收之宣告。
⒉本件被告製造偽藥後販賣之所得合計113萬6185元:即「仕
康膠囊」部分(3170+3073+10000)35元=56萬8505元
,「活力旺膠囊」部分2000024元=48萬元,「粉紅孅萃
膠囊」部分(200003.5元=7萬元)加(21104元=8440
元)合計7萬8440元,「蜆精膠囊」部分23104元=9240元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在該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甲○○所有,原料及器材
部分係供製造偽藥所用之物,製造完成之膠囊係
偽造偽藥所
生之物,此經被告甲○○供述在卷(參原審卷第154頁),
並經調查屬實,故器材部分應依藥事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
,原料及製造完成之膠囊部分,則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
規定,在被告甲○○製造偽藥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均可作為本件證據,但並非本件
被告被扣押之物,均非能於本件併予宣告沒收。
⒌本件被告被扣得之其他物品,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罪
有關,與沒收要件不合,均非能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㈥、從而,原審以被告甲○○及被告康是公司本案犯行之事證明
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
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修正後)第88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5
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並審酌「被告甲○○為生意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營利
,卻為前開輸入禁藥、製造偽藥後販賣、轉讓偽藥之犯行,
且行為之時間近半年,影響社會層面甚廣,使不知情之消費
者花錢又傷身,
犯罪所得達113萬餘元,獲利不少,
犯後否
認罪責,諒無悔意,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素行尚佳,高中畢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原審卷第194頁背面),及康是公司
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為上開犯罪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①被告康是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輸入禁
藥罪,科罰金15萬元;又犯製造偽藥罪,科罰金40萬元;又
犯轉讓偽藥罪,科罰金10萬元。②被告甲○○犯輸入禁藥罪
,處有期徒刑9月;又犯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113
萬61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7月。並定被告
康是公司應執行罰金50萬元、被告甲○○有期徒刑部分應執
行有徒刑2年。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定執行刑
亦稱妥適。
四、上訴駁回部分:
㈠、被告康是公司及被告甲○○提起
上訴意旨除執陳詞否認犯行
外,復
略以:被告於輸入、製造、販賣或轉讓等行為時,食
品藥物管理署並尚未對繫案之「(R,R)-Nortadalafil」、
「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0.38)」、「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35.48)」、「Tadalafil analogue (分
子量491.6)」、「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min
e成分」及「2-[ (Diphenylmethyl)sulfin-N,N-dimethyla
c etamide」等6項違法成分對外公告,故被告送驗時之SGS
之檢驗項目根本並未包含本件原判決所認定之6項違法項目
,且實際上,被告送驗時並無能力選擇也並未選擇檢驗之項
目,而係依SGS一般對於類似產品所建議之檢驗項目而檢驗
。是以,食藥主管機關既未依行政管理手段先為預警而使被
告乃至一般檢驗機構及業者有預見或得知該管制訊息之可能
,依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280、1611號判決意旨之實務見
解,尚難認被告販賣時即知悉繫案6項違法成分之存在並存
有販賣含類緣物成分藥品之故意,則原判決逕認被告有本件
之故意,顯屬違法。又原判決所認之6項類緣物違法成分究
竟何時經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一般合法之民間檢驗機構是
否得因此得知管制訊息並依法檢驗,事涉被告有無本件之故
意,原審未予查明逕為有罪判決,有所違誤等語。惟按藥品
「類緣物」,為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
副產物,其分子主結構與該藥品極類似。鑑於該副產物藥理
作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依藥事法規定,皆應以藥
品列管。又有關藥品之定義,藥事法第6條訂有明文,且未
授權衛生主管機關以命令為補充,
是故若符合藥品之定義,
縱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之公告列管,亦無礙其符合藥品之構成
要件,合先敘明。查,本件扣案物品送驗檢出之「(R,R)-No
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0.38)」
、「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35.48)」及「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91.6)」,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Tadalfi
l之類緣物;「2-[(Diphenylmethyl)sulfiny1] -N,N-di
methy1acetamide」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Modafinil之類緣物
。上述成分如使用於人體,則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其他
足以影響人體身體結構及生理功能之藥品」之規定,應屬藥
品管理。次按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60303
743號函附「打擊不法藥物專案會報96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紀
錄」)決議㈡:『...藥品「類緣物」自始即符合藥事法藥
品定義,並非本署公告後始認定為藥品。』「類緣物」倘經
本署檢驗分析、確認結構後,始於本署網站「壯陽減肥成分
及其類緣物」專區更新資訊,該等資訊係提供各界學術或檢
驗時之參考,並非公告。另「3-Trifluoromethyl-N-propyl
amphetamine」成分與安非他命類藥品結構類似,依據前行
政院衛生署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安非他
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
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如案內成分使用目的係屬醫藥、科學用
途,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禁藥等情,此有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2日FDA研字第1079900 236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60303743號函、「
打擊不法藥物專案會報96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在卷足
憑(附本院卷第97-101頁)。基此,本件扣案物品送驗所檢
出之「(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 (分
子量350.38)」、「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35.48)」
及「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91.6)」,及「2-[(Dip
henylmethyl)sulfiny1] -N,N-dimethy1acetamide」等類
緣物既係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物,且已顯著影響
人體生理功能,即自屬該當藥品之定義,自無需再經衛生主
管機關之公告列管始具有藥品屬性之理,否則不肖業者僅需
摻加尚未公告列管之西藥成分,即可規避刑責則國民之用藥
安全、健康將何以維護。另「3-Trifluoromethyl-N-propyl
amphetamine」與安非他命類藥品結構類似,如用作醫學,
則早經該署公告列為禁藥,是被告甲○○上揭以該等成分未
經該署公告列管,其不知禁藥,並無犯罪故意云云置辯,
即
屬無據而非足採。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表示認罪並以:被告有父母待養,雖另
有弟妹,然被告係長子,應負最大責任,若被告入獄執行,
父母照顧亦成問題。被告既已認罪,自願向國庫支付相當金
額,惟被告僅有1間房屋及土地3筆座落於桃園市楊梅區,市
價僅約數百萬元,且屬偏遠,如向銀行抵押借款,金額至多
100餘萬元;而案發前後至今,被告所得收入甚低,103至10
5年間得共僅約100萬元左右,依自身能力及向友人借貸,或
能湊出30萬元用支國庫。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歷經本
次偵審程序,已足資警惕,被告也不再繼續製造或販賣與本
件相同之產品,僅前往菲律賓尋找天然海蜆,有意以此為業
,並避免觸法,信無再犯
之虞,爰請求宣告
緩刑云云。惟按
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
新而設。而法院對符合刑法第74條之被告,依其犯罪情節及
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且有符合一定情形者,宜認
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又被告受逾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應注意緩刑與社會大眾之影響,從嚴認定所宣告之刑是否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以決定宣告緩刑與否。被告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以不宣告緩刑為宜:....㈢斟酌被告性格、素行、生
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後之態度,足認有再犯之虞或難收緩
刑之效。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6條前段、第7條第3
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再對於科刑被告宣告緩刑,除應具備
一定之條件,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然則
究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
之情形,審酌定之。而緩刑制度,旨在對於初犯及輕微犯罪
而設,於一定
期間,
猶豫其刑之執行,於期間屆滿而未撤銷
者,刑之宣告失去效力,以啟自新,良法意美,但不得濫用
。對犯罪情節及危害公共利益重大者,理應從重論科,方符
社會正義,殊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可言(最高法院87年台
上字第3557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甲○○雖為認罪表示
,且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然被告甲○○經營之康
是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僅有食品之開發及買賣,並無有何製造
或販賣藥品之許可證,亦無工廠登記證,此為被告甲○○於
104年3月23日在調查站詢問時供承在卷(第8317號偵卷㈠第
9-10頁),其年富力壯,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
僅因一時貪圖不法利益,乃自102年3、4月輸入禁藥,於103
年10月初製造販賣偽藥,至104年3月23日
為警查獲止,其輸
入、製造及販賣之期間非短,販賣偽藥所得金額達113萬618
5元,所獲利益及所生危害均
難謂低,非惟造成民眾健康受
害,更侵蝕破壞國家對於合法藥品之管理,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其主觀上之
可非難性亦高。又其案發
後於偵訊、原審審理以至上訴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一再執詞否
認犯行,偵查及審理期間並
迭次送驗及調查,乃
迄本院依其
聲請函詢食品藥物管理署,俟該署覆函明確表示系爭禁藥成
分不待公告即屬藥品後,被告始予認罪,其間耗費司法資源
不低,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而被告本案量處之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2年,本院認如給予緩刑宣告,無非鼓勵鋌而走險以身
試法,東窗事發再行認罪求取緩刑,殊非至公之道,亦不符
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
揆諸上揭
說明並審酌以上諸情,爰認本案不為緩刑之
諭知為適當。被
告甲○○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為本院所
不採,其此部分上訴亦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附表一】:
┌──────────────────────────┐
│扣押地點:桃園市○○區○○○街○○○號 │
├──┬─────┬───────┬───┬─────┤
│編號│品 項│含 西 藥 成 分│數 量│原扣押編號│
├──┼─────┼───────┼───┼─────┤
│ 1 │土黃色不明│Tadalafil anal│3600顆│2-28 │
│ │膠囊 │ogue(MW491.6 │ │ │
│ │ │) │ │ │
├──┼─────┼───────┼───┼─────┤
│ 2 │粉末 │Tadalafil anal│1包 │2-42-10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3 │膠囊 │Tadalafil anal│35顆 │2-42-1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4 │膠囊 │Tadalafil anal│98顆 │2-42-8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5 │膠囊 │Tadalafil anal│350顆 │2-42-13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6 │膠囊 │Tadalafil anal│700顆 │2-42-14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7 │膠囊 │Tadalafil anal│360顆 │2-42-26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8 │膠囊 │Tadalafil anal│10顆 │2-42-29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9 │攪拌桶-2 │Tadalafil anal│1個 │2-80 │
│ │(器材有粉│ogue(MW491.6 │ │ │
│ │末殘留) │) │ │ │
├──┼─────┼───────┼───┼─────┤
│ 10 │勺子 │Tadalafil anal│6個 │2-82 │
│ │(器材有粉│ogue(MW491.6 │ │ │
│ │末殘留) │) │ │ │
├──┼─────┼───────┼───┼─────┤
│ 11 │膠囊 │(R,R)-Nortad│29顆 │2-42-18 │
│ │ │alafil │ │ │
├──┼─────┼───────┼───┼─────┤
│ 12 │膠囊 │(R,R)-Nortad│24顆 │2-42-24 │
│ │ │alafil │ │ │
├──┼─────┼───────┼───┼─────┤
│ 13 │粉末 │(R,R)-Nortad│1包 │2-48-2 │
│ │ │alafil │ │ │
├──┼─────┼───────┼───┼─────┤
│ 14 │粉末 │(R,R)-Nortad│1包 │2-48-3 │
│ │ │alafil │ │ │
├──┼─────┼───────┼───┼─────┤
│ 15 │罐裝膠囊 │(R,R)-Nortad│1710顆│2-65 │
│ │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 │ │ │
├──┼─────┼───────┼───┼─────┤
│ 16 │土黃色不明│(R,R)-Nortad│1包 │2-88 │
│ │膠囊成品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 │ │ │
├──┼─────┼───────┼───┼─────┤
│ 17 │無標籤包裝│(R,R)-Nortad│70顆 │2-89-1 │
│ │膠囊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 │ │ │
├──┼─────┼───────┼───┼─────┤
│ 18 │綠色標籤包│(R,R)-Nortad│20顆 │2-89-2 │
│ │裝膠囊「仕│alafil及 │ │ │
│ │康多元保健│Tadalafil anal│ │ │
│ │配方」 │ogue(MW435.48│ │ │
│ │ │) │ │ │
├──┼─────┼───────┼───┼─────┤
│ 19 │咖啡色標籤│(R,R)-Nortad│10顆 │2-89-3 │
│ │包裝膠囊「│alafil及 │ │ │
│ │仕康多元保│Tadalafil anal│ │ │
│ │健配方」 │ogue(MW435.48│ │ │
│ │ │) │ │ │
├──┼─────┼───────┼───┼─────┤
│ 20 │粉末 │3-Trifluoromet│1包 │2-48-1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1 │粉末 │3-Trifluoromet│1包 │2-48-4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2 │膠囊 │3-Trifluoromet│40顆 │2-42-27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3 │不明膠囊成│3-Trifluoromet│9000顆│2-45 │
│ │品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4 │不明膠囊成│3-Trifluoromet│1190顆│2-53 │
│ │品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5 │不明膠囊成│3-Trifluoromet│9000顆│2-54 │
│ │品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6 │土黃色不明│2-[(Diphenylm│9000顆│2-30 │
│ │膠囊成品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27 │土黃色不明│2-[(Diphenylm│9000顆│2-31 │
│ │膠囊成品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28 │土黃色不明│2-[(Diphenylm│2550顆│2-33 │
│ │膠囊成品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29 │粉末 │2-[(Diphenylm│1包 │2-42-15 │
│ │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30 │攪拌機 │1臺(器材) │2-71 │
├──┼─────┼───────────┼─────┤
│ 31 │電子秤-1 │1臺(器材) │2-76 │
├──┼─────┼───────────┼─────┤
│ 32 │電子秤-2 │1臺(器材) │2-77 │
├──┼─────┼───────────┼─────┤
│ 33 │電子秤-3 │1臺(器材 │2-78 │
├──┼─────┼───────────┼─────┤
│ 34 │攪拌桶-1 │1臺(器材) │2-79 │
└──┴─────┴───────────┴─────┘
【附表二】:
┌──────────────────────────┐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李泰華) │
├──┬─────┬───────┬───┬─────┤
│編號│品 項│含 西 藥 成 分│數 量│原扣押編號│
├──┼─────┼───────┼───┼─────┤
│ 1 │仕康多元保│(R,R)-Nortad│220顆 │6-1 │
│ │健配方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350.3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2 │仕康多元保│(R,R)-Nortad│10顆 │6-2 │
│ │健配方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350.3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3 │綠色標籤包│(R,R)-Nortad│10顆 │6-13-1 │
│ │裝仕康多元│alafil │ │ │
│ │保健配方 │ │ │ │
├──┼─────┼───────┼───┼─────┤
│ 4 │仕康多元保│(R,R)-Nortad│10顆 │6-14 │
│ │健配方 │alafil │ │ │
├──┼─────┼───────┼───┼─────┤
│ 5 │咖啡色標籤│Tadalafil anal│30顆 │6-13-2 │
│ │仕康多元保│ogue(MW491.6 │ │ │
│ │健配方 │) │ │ │
├──┼─────┼───────┼───┼─────┤
│ 6 │不明減肥藥│3-Trifluoromet│30顆 │6-9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7 │不明減肥藥│3-Trifluoromet│10顆 │6-10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王金良) │
├──┬─────┬───────┬───┬─────┤
│ 8 │活力旺 │Tadalafil anal│10顆 │8-2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9 │粉紅色膠囊│Tadalafil anal│10顆 │8-3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0 │紅色膠囊 │Tadalafil anal│10顆 │8-5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1 │粉紅色膠囊│Tadalafil anal│9800顆│8-6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2 │紅色膠囊 │Tadalafil anal│1379顆│8-8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3 │活力旺膠囊│Tadalafil anal│1770顆│8-9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4 │紫色膠囊 │3-Trifluoromet│10顆 │8-10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15 │紫色膠囊 │3-Trifluoromet│2100顆│8-11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16 │黃色膠囊 │2-[(Diphenylm│10顆 │8-4 │
│ │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17 │黃色膠囊 │2-[(Diphenylm│2300顆│8-7 │
│ │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15樓(鄭登峰) │
├──┬─────┬───────┬───┬─────┤
│ 18 │粉紅孅萃膠│3-Trifluoromet│60顆 │3-8 │
│ │囊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尚誼科技公司) │
├──┬─────┬───────┬───┬─────┤
│ 19 │粉紅孅萃膠│3-Trifluoromet│4590顆│4-1 │
│ │囊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0 │粉紅孅萃膠│3-Trifluoromet│3240顆│4-2 │
│ │囊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