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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17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是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秉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 訴字第700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317、24062、2686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甲○○(英文名BRUCE)係址設桃園市○○區○○○街○○○號 1樓康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是公司)之代表人,其明知 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 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偽藥;亦明知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 之毒害藥品,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均屬禁藥,無論 係偽藥或禁藥,均不得輸入、製造、販賣、轉讓。其執行 康是公司之業務,竟為下列之行為: ㈠、甲○○基於輸入禁藥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2年3、4月間, 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向馬來西亞吉隆坡 之呂先生(英文名Michael Lu,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購買含 有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成分 重約6公斤之土黃色不明膠囊及粉末(如附表一編號1、2所 示);又於103年中旬某日,以相同價格,向呂先生購買10 公斤之相同膠囊後,即未經核准經由國際快遞空運,擅自輸 入該些藥品(屬禁藥);再於103年中旬某日,以10幾萬元 之價格,向呂先生購買含有「3-Trifluoromethyl-N-propyl amphet amine」禁藥成分之粉末(如附表一編號20、21所示 )後,即未經核准經由國際快遞空運,擅自輸入該些禁藥。 ㈡、甲○○基於擅自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 意: ⒈甲○○輸入前開含有「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 )」成分之禁藥後,即未經核准,自103年10月初起至104年 3月18日止,在康是公司內,將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定 「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之「(R,R) -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350.38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及上揭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壯陽西藥品,以 不詳方法,摻入其所生產之壯陽保健食品內,再委由不知情 之佑善生技有限公司(下稱佑善公司)填充為膠囊,取名「 仕康多元保健配方膠囊」(下稱「仕康膠囊」)及「活力旺 膠囊」,而擅自製造偽藥。並於:①103年10月7日、104年1 月1日、3月3日,以每顆35元之價格,分別販賣3170顆、307 3顆、1萬顆「仕康膠囊」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 樓經營「小君情趣屋」之李泰華。②104年1月24日、3月18 日,在王金良位於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住處 ,以每顆24元之價格,分別販賣1萬顆、1萬顆「活力旺膠囊 」予王金良。 ⒉甲○○輸入上開含有「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 amine成分」之禁藥後,即未經核准,自103年11月18日起至 104年3月中旬止,在康是公司內,將上揭含有「3-Trifluor omethyl-N-propylamphetamine成分」之禁藥,以不詳方法 ,摻入其所生產之減肥保健食品內,再委由不知情之佑善公 司填充為膠囊3萬顆,取名「粉紅孅萃膠囊」,而擅自製造 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定「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 能之藥品」之偽藥。並於:①103年12月18日(起訴書誤載 為103年11月間),以每顆3.5元之價格,販賣2萬顆予傅國 豪(傅國豪係代鄭登峰出面向甲○○購買,「粉紅孅萃膠囊 」亦係由傅國豪取名)。②104年3月中旬某日,以每顆4元 之價格,販賣2110顆予王金良。 ⒊甲○○自103年10月間起至104年3月中旬止,在康是公司內 ,將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定「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 機能之藥品」之「(R,R)之「2-[(Diphenylmethyl)sulf inyl] -N,N-dimethylacetamide」提神西藥品,以不詳方 法,摻入其所生產含有蜆粉之提神保健食品內,再委由不知 情之佑善公司填充為膠囊,取名「蜆精膠囊」,而擅自製造 偽藥。並於104年3月中旬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3年年底某 日),以每顆4元之價格,販賣2310顆予王金良。 ㈢、甲○○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之犯意,於104年3月初某日, 為推銷而無償轉讓「粉紅孅萃膠囊」40顆予李泰華試用。 ㈣、於104年3月23日16時20分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員,至桃 園市○○區○○○街○○○號康是公司查獲甲○○,並扣得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同日並分別在新北○○○區○○路○段○○ 號1樓(李泰華)、台中○○○區○○○街○○○號4樓之2(王 金良)、新北○○○區○○路○○○巷○號15樓(鄭登峰)、新 北○○○區○○路○○巷○號(尚誼科技公司),查扣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中機站)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證人張曛蕾、卓俊男於調查員 詢問中所為之陳述,及證人鄭登峰、傅國豪於偵訊中未具結 所為之陳述,其性質均屬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 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情 形,原雖無證據能力,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法院審理 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 見,渠等已知上述供述證據傳聞證據,卻均未表示無證據 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 ,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而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 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 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 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 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 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 能力。本案證人李泰華、王金良、傅國豪於偵查中具結所為 之證述,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提及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具 狀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參原審卷第53頁背面、本院卷第14 0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按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 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 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 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 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 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 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 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 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 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 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 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 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 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 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參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查本件對於被告甲○○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鄭登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所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辯護人於法院提示調查時 均未表示爭執,並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參原審卷第53頁 背面),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法院於審理中提 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表示 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 ⒈於原審審理中僅坦承其係被告康是公司之代表人,未經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於上開時地向馬來西亞吉隆坡的呂先生購買 並輸入如附表一編號1、2、20、21所示之物,作為製造「仕 康膠囊」、「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囊」之原料,並 於康是公司製造「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粉紅孅 萃膠囊」、「蜆精膠囊」後,販賣「仕康膠囊」給李泰華, 販賣「活力旺膠囊」給王金良,販賣「粉紅孅萃膠囊」給傅 國豪及王金良,販賣「蜆精膠囊」給王金良,及轉讓「粉紅 孅萃膠囊」給李泰華,除賣予李泰華的「仕康膠囊」數量每 次最多不超過幾百顆外,其他販賣及轉讓之數量、販賣單價 均無誤之事實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藥事法犯行,辯稱 :伊向呂先生購入系爭膠囊、粉末等原料前,曾向呂先生確 認該些物品並無西藥成分,伊也曾持少量樣品,送請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進行檢驗,結果並無西藥成分 檢出,伊因此認定該些原料並無藥物成分,僅係食品,又伊 於製造完成「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 囊」、「蜆精膠囊」後,亦有再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SGS)檢驗,結果就「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 部分,未檢出壯陽類之相關西藥成分,就「粉紅孅萃膠囊」 部分,未檢出減肥類之相關西藥成分,就「蜆精膠囊」部分 ,並未檢出312項常見之西藥成分;伊是信賴(SGS)之相關 檢驗報告結果,認定向呂先生所購賣之原料及伊所製造之前 開膠囊均未含西藥或禁藥成分,伊主觀上沒有輸入禁藥及製 造、販賣、轉讓偽藥之故意云云。 ⒉於本院審理中雖表示認罪,惟辯以:本件產品原料,並非被 告生產製造,被告並非明確知悉內容為何。被告如欲確認產 品合法性,僅能送至國內檢驗機構檢驗,而實際上被告即曾 送驗,然因送驗時食藥署尚未公告6大違法成分,故檢驗機 構尚無能力檢驗各項目,也未有各檢驗項目。違論,時至今 日,依食藥署網站上公告,尚未包含「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0.38)」1項,檢驗機構自無從檢驗。被告前雖聲 請函詢公告時間,然食藥署回函卻刻意迴避問題。縱然如此 ,參被告檢驗報告內檢驗項目並無違法成份,而一般人送驗 時均不可能刻意減少檢驗項目,否則可能遭檢驗機構質疑, 而得見當時檢驗機構並無檢驗違法成分之能力及項目,亦應 可見被告並非明知故意。再本件被告製造之產品,除蜆精膠 囊外,其餘均係以向呂先生購得原料製造,並未另加其他成 分。又被告記憶所及,出賣予李泰華之仕康膠囊數量極少, 方未加以紀錄,然絕非李泰華員工所稱之1萬6000餘粒,本 件以此計算被告犯罪所有,被告亦感冤屈云云。 ㈡、經查: ⒈證人李泰華於偵訊中證稱:調查官在小君情趣屋查扣的「仕 康膠囊」是向甲○○進的,沒有其他進貨來源,有幫助男性 勃起的功效,進貨價格他給我1顆35元,「粉紅孅萃膠囊」 是減肥的,是甲○○拿給我的,說要給我試吃,他給我4排 ,1排差不多10顆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74-75頁)。證 人即小君情趣屋之店員張曛蕾於調查員詢問中證稱:在小君 情趣屋扣到之進銷貨明細(編號6-18、6-19)是我製作的, 記載的內容是進銷貨明細,其中「L9」是代表「仕康膠囊」 ,進銷貨日期104年1月1日、3073,表示104年1月1日進了「 仕康膠囊」3073顆,我是依老闆李泰華的指示,登載104年1 月1日進了3073顆及104年3月3日進貨1萬顆等語(參第8317 號偵卷㈠第114頁)。又小君情趣屋於104年3月23日經搜索 時,扣得之進銷貨明細(編號6-18、6-19)顯示:103/10/0 7「L9」3170,104/01/01「L9」3073,104/03/03「L9」100 00(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25、127頁),並扣得如附表二編 號1至7所示之「仕康膠囊」及「粉紅孅萃膠囊」。足見被告 甲○○確係於103年10月7日、104年1月1日、3月3日,以每 顆35元之價格,分別販賣3170顆、3073顆、1萬顆「仕康膠 囊」予李泰華,並於104年3月初某日,無償轉讓40顆「粉紅 孅萃膠囊」予李泰華試用,被告甲○○辯稱其賣給李泰華之 「仕康膠囊」每次最多不會超過幾百顆,不僅與前揭事證不 符,且與其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我有將「仕康膠囊」售予 李泰華,1顆35元,目前累積銷售給李泰華的金額約20萬元 ,最近1次交易是今年過年前後,賣了約100多瓶,1瓶10顆 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39頁),亦即被告甲○○前後至 少賣了5700餘顆(即20萬元除以35元),最後1次賣了1000 顆以上(100瓶乘以10顆)之情有異,而不足採信。 ⒉證人王金良於偵訊中證稱:於104年1月24日、3月18日向甲 ○○訂購「活力旺膠囊」各1萬顆,甲○○送到大墩六街給 我,我有付給他現金(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84頁);關於 「粉紅孅萃膠囊」是甲○○在查獲(104年3月23日)前的1 個禮拜拿了約2千多顆給我,1顆約4塊多,關於「蜆精膠囊 」是甲○○在查獲前的1個禮拜拿郵寄給我的,大概也是1顆 4塊多的價格等語(參第26864號偵卷第42頁背面-43頁)。 又被告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顯示:於104年1月24日王金良有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撥打給被告甲○○,欲向被告甲○○購買「活力旺膠 囊」1萬顆(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76頁),且證人王金良於 104年3月23日經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二編號8至17所示之「 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足見被 告甲○○確係於104年1月24日、3月18日,分別販賣1萬顆、 1萬顆「活力旺膠囊」予王金良,於104年3月中旬分別販賣 「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至少2110顆、2310顆予王 金良。 ⒊證人傅國豪於偵訊中證稱:「粉紅孅萃膠囊」是向甲○○買 的,有檢驗報告,1顆成本3.5元(參第12034號偵卷㈠第103 頁);在LINE對話中,我本來是向甲○○訂了2萬5000顆減 肥膠囊,後來鄭登峰說他產品不夠,他想要賣,就讓鄭登峰 去賣…,我在中機站有說替鄭登峰買了2萬顆粉紅孅萃膠囊 ,也幫他墊了貨款等語(參第12034號偵卷㈡第128頁背面、 130頁背面)。證人鄭登峰於偵訊中證稱:「粉紅孅萃膠囊 」是我直接跟甲○○買的,那時候我跟甲○○買原料,之後 再請佑善公司打成膠囊,款項是傅國豪幫我周轉等語(參第 12034號偵卷㈡第131頁背面)。又證人傅國豪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甲○○(BRUCE) 持用之行動電話於103年11月18日聯絡欲購買2萬5000顆「粉 紅孅萃膠囊」(參第12034號偵卷㈡第118頁背面),及被告 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 於103年12月18日11時24分有撥打傅國豪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表示其剛剛去佑善公司,看到「粉紅孅萃膠囊」都 包裝好了,剛好2萬多顆,其拿走60顆等情(參第12034號偵 卷㈠第63頁背面),且證人鄭登峰及其所經營之尚誼科技有 限公司於104年3月23日經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 所示之「粉紅孅萃膠囊」。足見傅國豪於103年11月18日表 示欲向被告甲○○購買「粉紅孅萃膠囊」後,被告甲○○即 調製好配方原料交予佑善公司填充膠囊,並於103年12月18 日填充完成售予鄭登峰至少2萬顆。 ⒋扣案物品經鑑定結果:①(被告甲○○)附表一編號1至10 均含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 編號11至14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lafil」,編號 15至19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lafil」及「Tadala 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編號20至25均含減肥禁 藥「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mine」,編號26 至29均含提神藥品「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 ,N-dimet hylacetamide」。②(李泰華)附表二編號1至2 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 alogue(分子量435.48)-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350.38)」、「Tadalafil analogue(分 子量491.6)」,編號3至4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 lafil」,編號5含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 491.6)」,編號6至7均含減肥禁藥「3-Trifluoromethyl-N -propylamphetamine)」。③(王金良)附表二編號8至13 均含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 編號14至15均含減肥禁藥「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 phetamine」,編號16至17均含提神藥品「2-[(Diphenylme thyl)sulfinyl] -N,N-dimethylacetamide」。④(鄭登 峰及尚誼科技公司)附表二編號18至20均含減肥禁藥「3-Tr 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mine」,此有法務部調查 局104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423505680號鑑定書(參中機 站卷第74-79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5月19 日FDA研字第1066011371號檢驗報告書(參原審卷第142頁) 等在卷可稽。 ⒌又:①按用藥安全及維護國民健康乃藥物管理之核心,藥事 法第6條對於藥品之定義,立法者係採以例示規定內加概括 條款之立法方式,於符合該條各款之一定義之原料藥及製劑 ,即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其中第3款所謂「其他足以影響 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參諸59年8月17日(原 名稱藥物藥商管理法)之立法說明,該款之訂定係為加強管 理當時許多不屬於同條第1、2款所列之既非用於醫療、亦非 用於預防之藥品,特別關於美容方面等項,對於身體外觀、 組織結構及器官功能效用產生明顯且重大之改變或影響而設 之規定,縱其內容具有某種程度之不確定性或概括性,惟衡 諸一般之生活經驗即可理解其意義,且藥品之製造,應向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 得為之,是應受規範之藥品製造者對此亦能預見其作為或不 作為將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罰,並可由司法審查加 以確認,要無礙於法安定性之要求(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3047號判決),而「藥品」既有前揭規範可資遵循, 用以保障全民健康為宗旨,司法機關自得本於前揭法律之文 義、立法之目的為審認。②「類緣物」之分子主結構與藥品 極類似,為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副產 物,該副產物藥理作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符合藥 事法第6條第3款之「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 品」立法定義,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鑒於 自92年度起,地方衛生單位抽驗宣稱壯陽、減肥產品是否摻 加西藥成分結果,陸續發現有相當多產品摻加壯陽藥物,包 括犀利士、威而剛、樂威壯之類緣物及減肥藥諾美婷之類緣 物,該類藥品類緣物可能導致患有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之消 費者,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使用,而發生與心血管疾病藥物產 生交互作用致死之危險,早於93年7月7日針對藥物食品檢驗 局首度驗出之威而剛類緣物「Sildenafil Analogue」(分 子量466)即召開第C792次藥物審議委員會議,會議決議: 威而剛類緣物成分可顯著影響人體之生理功能,符合藥事法 第6條第3款之藥品定義,應以藥品列管,並重申「有關本署 第C 792次藥物食品審議委員會議,僅係確認該項認定原則 ,並不影響該產品自始即符合藥事法藥品定義之事實」等旨 ,再於96年3月30日之打擊不法藥物專案會報96年度第1次會 議,就「類緣物」自始屬於藥事法第6條規定之藥品,非需 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列管始具有藥品屬性,並重申第C792次 藥物審議委員會議決議要旨等情,有該96年3月30日打擊不 法藥物專案會報96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足憑(參本院卷 第99-100頁)。③查證人李泰華於偵訊中證稱:我吃了「仕 康膠囊」之後有幫助我勃起,我覺得有效,甲○○提供的減 肥藥我吃了之後覺得會口乾、心跳加速、食慾降低等語(參 第8317號偵卷㈠第74-75頁),證人王金良於偵訊中證稱: 「活力旺膠囊」是吃心血管的,左精氨酸在體內可以讓血 管有足夠的一氧化氮,讓血管平滑肌平滑,我吃了感覺身體 不錯,精神很好,心血管好,男人性功能自然就好等語(參 第8317號偵卷㈡第288頁背面-289頁),證人卓俊男於調查 員詢問中證稱:鄭登峰曾交付3盒「粉紅孅萃膠囊」給其試 用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89頁),之後鄭登峰以其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卓俊男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時,卓俊男立即反應說:「減肥的喔,它的副作用是 怎樣,我現在吃了3天喔,覺得不太舒服。」鄭登峰答「會 有一點微微的口渴,然後,頭有點微微的暈眩,這樣嗎?」 卓俊男說「嗯,就頭重重,第1次吃的時候還會心悸。」等 語(參中機站卷第49頁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於調 查員詢問中供稱:「蜆精膠囊」是顧肝提神等語(參第8317 號偵卷㈠第119頁)。而本件扣案物品送驗檢出之成分,依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105年8月30日FDA藥字第10599 05046號函敘明:「(R,R)-Nortadalafil」、「Tadalaf il analogue(分子量350.38)」、「Tadalafilan alogue (分子量435.48)」、「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 6)」,依檢附之成分結構圖,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Tadal afil」之類緣物,具有與「Tadalafil」相似之藥理活性, 如使用於人體,則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其他足以影響人 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之規定。「3-Trifluorom ethyl-N-propylamphetamine」,依檢附之成分結構圖,該 成分與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結構類似,另 依據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安非他命類藥 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禁止使用,故如使用目的係 屬醫藥、科學用途,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 藥。「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methy lacetamide」,依檢附之成分結構圖,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 「Modafinil」之類緣物,具有與「Modafini」相似之藥理 活性,如使用於人體,則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其他足以 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之規定(參原審卷第 81頁正反面)。足見被告甲○○本件所製造、販賣、轉讓之 「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囊」、「蜆 精膠囊」經服用後,確實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 ,而均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規範之藥品。 ㈢、被告甲○○雖以前詞置辯。惟: ⒈被告甲○○於調查員詢問中供稱:目前的產品有「仕康膠囊 」、「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仕康膠囊」有壯 陽及助性效果,屬於男性用的產品,該產品有送SGS檢驗, 早期檢驗沒有問題,後來因法令規範的檢驗項目增加,有被 驗出有壯陽藥的類緣物,導致該產品在臺灣不能販售,所以 後來又重新調製不含壯陽藥及其類緣物的膠囊,但因功效較 差,且有些客戶要銷售到大陸或東南亞地區,會向我訂購添 加壯陽藥類緣物的「仕康膠囊」,貴站所扣押編號2-65(即 附表一編號15)罐裝膠囊,即是有添加壯陽藥的類緣物的成 分。我有將含壯陽類緣物的「仕康膠囊」售予李泰華;「仕 康膠囊」的成分主要有左旋精氨酸、葡萄糖酸鋅、蟲草粉、 人蔘粉、其中左旋精氨酸即是壯陽藥類緣物;扣押編號2-48 (即附表一編號13至14)白色粉末就是壯陽藥類緣物;扣押 編號8-9(即附表二編號13)「活力旺膠囊」是我調配及製 造,主要成分有左旋精氨酸、葡萄糖酸鋅、人蔘粉、人蔘粉 ,成分及功效與「仕康膠囊」近似,該膠囊是王金良向我訂 購的產品;前述扣押編號2-48白色粉末是跟馬來西亞的華人 買的,總共是買2次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0頁背面-14 頁)。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我與李泰華最近1次交易是今 年過年前後,賣了約100多瓶,1瓶10顆,「仕康膠囊」有改 版過,部分有含壯陽藥類緣物,部分沒有,李泰華知道這個 含有壯陽藥類緣物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39-40頁)。 足見被告甲○○不僅知悉壯陽藥類緣物,並故意以不詳方法 ,摻入其所製造之「仕康膠囊」及「活力旺膠囊」內後,販 賣給李泰華及王金良。 ⒉被告甲○○於偵訊中供稱:「粉紅孅萃膠囊」中可以達到抑 制食慾減肥效果的主要成分,是向呂先生購買的原料,稱為 仙人掌的淬取物等語(參第8317號偵卷㈡第282頁);又於 調查員詢問中供稱:扣押編號2-45、2-53、2-54(即附表一 編號23至25)其功效與「粉紅孅萃膠囊」雷同,都是以減重 為主要功效,只是少了奧勒岡淬取物及仙人掌淬取物等語( 參第8317號偵卷㈠第12頁)。而仙人掌淬取物既是減肥效果 的主要成分,何以該些扣押物減肥產品,卻未添加仙人掌淬 取物,足見仙人掌淬取物並非減肥效果之主要成分,被告甲 ○○前開所言非真。又被告甲○○既知向呂先生購買之壯陽 原料中含有壯陽藥之類緣物,則其自可推知向呂先生另購買 之減肥原料中,亦應含有減肥藥之類緣物或禁藥,此從其於 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跟呂先生購買的原料或許會有那些驗 出來的東西等語(參原審卷第119頁),亦可得知。 ⒊被告甲○○雖稱其未在「蜆精膠囊」中添加西藥或其類緣物 ,惟本件所扣之「蜆精膠囊」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再鑑定結果,均含「2-[(Diphenylmet hyl)sulfinyl] -N,N-dimethylacetamide」成分(參中機 站卷第74-79頁、原審卷第142頁)。而本件「蜆精膠囊」既 是被告甲○○所製造,功能在提神,為講求效用,則其添加 提神西藥品,不僅與其前開行事方式無違,且無可推責。 ⒋卷內所有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GS)檢測報 告(參第12034號偵卷㈡第87-93、94-96、97-103頁,第831 7號偵卷㈡第248-250頁,原審卷第55-59、60-66、67-69、7 0-75頁),核其送驗者或為得田實業有限公司(傅國豪)、 或為原鄉生活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王金良)、或為尚誼科技 有限公司(鄭登峰),無一為本案被告康是公司或被告甲○ ○。且SGS檢測項目中,均未包含「(R,R)- Nortadalafil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350.38)」、「Tadala 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91.6)」、「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 ta mine」、「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 methylaceta mide」等項。是該些報告自無法據為被告甲○ ○或被告康是公司有利之認定。 ⒌從而,本院認被告甲○○於原審所辯不知其向呂先生所購買 輸入之原料及其所製造之前開膠囊含有西藥或禁藥成分,其 主觀上沒有輸入禁藥及製造、販賣、轉讓偽藥之故意云云, 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此外,本案復有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 監察書(參中機站卷第27-28頁)附卷可佐,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扣案物足憑。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且被告甲○○於本院 審理中亦為認罪之表示,其前開犯行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甲○○行為後,藥事法第82、83、87條均於104年12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 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 罰之。」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 、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 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87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 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 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 遂犯罰之。」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 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 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 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 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第87條規定:「法人之代表 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 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 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就原無罰金刑部分增加罰金刑 ,及原有罰金刑部分增加其金額,舊法對被告顯然較為有利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 法律。 ㈡、核①被告甲○○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壯陽西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及禁藥「3-Trifluoromethyl -N-propylamphetamine」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②被告甲○○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含「 (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 350.38)」、「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壯陽西藥品之「 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含「3-Trifluoromethyl-N- propylamphetamine」減肥西藥品藥之「粉紅孅萃膠囊」、 含「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methylace tamide」提神西藥品之「蜆精膠囊」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藥 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③被告甲○○明知前開膠 囊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予販賣之行為,係犯修 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④被告甲 ○○明知「粉紅孅萃膠囊」係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 竟予轉讓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 偽藥而轉讓罪。⑤被告甲○○為被告康是公司之代表人,被 告康是公司因被告甲○○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應依修正前 藥事法第87條、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之規定科處罰金 刑。 ㈢、次按①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 第1079號判決)。查被告甲○○係經營公司而從事業務,其 先後多次製造偽藥並販賣,均屬營業性行為,且其陸續出貨 、收取貨款,係為圖不法利益而持續製造、販賣,顯具重複 實行之特質,是被告甲○○之多次製造、販賣偽藥之行為, 既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自均應 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②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參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查被告甲○○係基 於輸入禁藥之單一決議,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向同一賣家( 即馬來西亞之呂先生),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2、20、21所 示之藥品後,以相同方法(即國際快遞空運),接續實施輸 入禁藥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又①被告甲○○反覆製造販賣前開膠囊,時間長達近半年之 久,是以被告甲○○自必分次製造分次販賣,亦即製造行為 之集合犯時間及販賣行為之集合犯時間,應為重疊,而屬同 一行為,是以被告甲○○係以一行為觸犯製造偽藥罪及販賣 偽藥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處斷。②被 告甲○○所犯輸入禁藥、製造偽藥、轉讓偽藥等3罪,係犯 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記載有想像競合 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處斷,尚有未洽。③被告 甲○○利用不知情之佑善公司將其混合調製之偽藥配方填充 為膠囊部分,屬間接正犯。 ㈤、沒收部分: ⒈被告甲○○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規 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關於沒收部分,自 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原則上沒收應適用刑法之規定 ,惟藥事法第88條於106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依本 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其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始修正施行,是 本件關於扣案供製造偽藥之器材,自應依藥事法第8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固規定:「查獲之 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其性 質屬於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如 行為人另觸犯刑罰而扣案之物與其行為有關,依據刑法第38 條之規定得宣告沒收者,法院自得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為 沒收之宣告。 ⒉本件被告製造偽藥後販賣之所得合計113萬6185元:即「仕 康膠囊」部分(3170+3073+10000)35元=56萬8505元 ,「活力旺膠囊」部分2000024元=48萬元,「粉紅孅萃 膠囊」部分(200003.5元=7萬元)加(21104元=8440 元)合計7萬8440元,「蜆精膠囊」部分23104元=9240元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在該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甲○○所有,原料及器材 部分係供製造偽藥所用之物,製造完成之膠囊係偽造偽藥所 生之物,此經被告甲○○供述在卷(參原審卷第154頁), 並經調查屬實,故器材部分應依藥事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 ,原料及製造完成之膠囊部分,則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 規定,在被告甲○○製造偽藥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均可作為本件證據,但並非本件 被告被扣押之物,均非能於本件併予宣告沒收。 ⒌本件被告被扣得之其他物品,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罪 有關,與沒收要件不合,均非能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㈥、從而,原審以被告甲○○及被告康是公司本案犯行之事證明 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 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修正後)第88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5 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並審酌「被告甲○○為生意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營利 ,卻為前開輸入禁藥、製造偽藥後販賣、轉讓偽藥之犯行, 且行為之時間近半年,影響社會層面甚廣,使不知情之消費 者花錢又傷身,犯罪所得達113萬餘元,獲利不少,犯後否 認罪責,諒無悔意,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素行尚佳,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原審卷第194頁背面),及康是公司 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為上開犯罪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①被告康是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輸入禁 藥罪,科罰金15萬元;又犯製造偽藥罪,科罰金40萬元;又 犯轉讓偽藥罪,科罰金10萬元。②被告甲○○犯輸入禁藥罪 ,處有期徒刑9月;又犯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113 萬61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7月。並定被告 康是公司應執行罰金50萬元、被告甲○○有期徒刑部分應執 行有徒刑2年。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定執行刑 亦稱妥適。 四、上訴駁回部分: ㈠、被告康是公司及被告甲○○提起上訴意旨除執陳詞否認犯行 外,復略以:被告於輸入、製造、販賣或轉讓等行為時,食 品藥物管理署並尚未對繫案之「(R,R)-Nortadalafil」、 「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0.38)」、「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35.48)」、「Tadalafil analogue (分 子量491.6)」、「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min e成分」及「2-[ (Diphenylmethyl)sulfin-N,N-dimethyla c etamide」等6項違法成分對外公告,故被告送驗時之SGS 之檢驗項目根本並未包含本件原判決所認定之6項違法項目 ,且實際上,被告送驗時並無能力選擇也並未選擇檢驗之項 目,而係依SGS一般對於類似產品所建議之檢驗項目而檢驗 。是以,食藥主管機關既未依行政管理手段先為預警而使被 告乃至一般檢驗機構及業者有預見或得知該管制訊息之可能 ,依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280、1611號判決意旨之實務見 解,尚難認被告販賣時即知悉繫案6項違法成分之存在並存 有販賣含類緣物成分藥品之故意,則原判決逕認被告有本件 之故意,顯屬違法。又原判決所認之6項類緣物違法成分究 竟何時經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一般合法之民間檢驗機構是 否得因此得知管制訊息並依法檢驗,事涉被告有無本件之故 意,原審未予查明逕為有罪判決,有所違誤等語。惟按藥品 「類緣物」,為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 副產物,其分子主結構與該藥品極類似。鑑於該副產物藥理 作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依藥事法規定,皆應以藥 品列管。又有關藥品之定義,藥事法第6條訂有明文,且未 授權衛生主管機關以命令為補充,是故若符合藥品之定義, 縱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之公告列管,亦無礙其符合藥品之構成 要件,合先敘明。查,本件扣案物品送驗檢出之「(R,R)-No 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0.38)」 、「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35.48)」及「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91.6)」,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Tadalfi l之類緣物;「2-[(Diphenylmethyl)sulfiny1] -N,N-di methy1acetamide」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Modafinil之類緣物 。上述成分如使用於人體,則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其他 足以影響人體身體結構及生理功能之藥品」之規定,應屬藥 品管理。次按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60303 743號函附「打擊不法藥物專案會報96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紀 錄」)決議㈡:『...藥品「類緣物」自始即符合藥事法藥 品定義,並非本署公告後始認定為藥品。』「類緣物」倘經 本署檢驗分析、確認結構後,始於本署網站「壯陽減肥成分 及其類緣物」專區更新資訊,該等資訊係提供各界學術或檢 驗時之參考,並非公告。另「3-Trifluoromethyl-N-propyl amphetamine」成分與安非他命類藥品結構類似,依據前行 政院衛生署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安非他 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 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如案內成分使用目的係屬醫藥、科學用 途,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禁藥等情,此有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2日FDA研字第1079900 236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60303743號函、「 打擊不法藥物專案會報96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在卷足 憑(附本院卷第97-101頁)。基此,本件扣案物品送驗所檢 出之「(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 (分 子量350.38)」、「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35.48)」 及「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91.6)」,及「2-[(Dip henylmethyl)sulfiny1] -N,N-dimethy1acetamide」等類 緣物既係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物,且已顯著影響 人體生理功能,即自屬該當藥品之定義,自無需再經衛生主 管機關之公告列管始具有藥品屬性之理,否則不肖業者僅需 摻加尚未公告列管之西藥成分,即可規避刑責則國民之用藥 安全、健康將何以維護。另「3-Trifluoromethyl-N-propyl amphetamine」與安非他命類藥品結構類似,如用作醫學, 則早經該署公告列為禁藥,是被告甲○○上揭以該等成分未 經該署公告列管,其不知禁藥,並無犯罪故意云云置辯,即 屬無據而非足採。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表示認罪並以:被告有父母待養,雖另 有弟妹,然被告係長子,應負最大責任,若被告入獄執行, 父母照顧亦成問題。被告既已認罪,自願向國庫支付相當金 額,惟被告僅有1間房屋及土地3筆座落於桃園市楊梅區,市 價僅約數百萬元,且屬偏遠,如向銀行抵押借款,金額至多 100餘萬元;而案發前後至今,被告所得收入甚低,103至10 5年間得共僅約100萬元左右,依自身能力及向友人借貸,或 能湊出30萬元用支國庫。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歷經本 次偵審程序,已足資警惕,被告也不再繼續製造或販賣與本 件相同之產品,僅前往菲律賓尋找天然海蜆,有意以此為業 ,並避免觸法,信無再犯之虞,爰請求宣告緩刑云云。惟按 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 新而設。而法院對符合刑法第74條之被告,依其犯罪情節及 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且有符合一定情形者,宜認 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又被告受逾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應注意緩刑與社會大眾之影響,從嚴認定所宣告之刑是否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以決定宣告緩刑與否。被告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以不宣告緩刑為宜:....㈢斟酌被告性格、素行、生 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後之態度,足認有再犯之虞或難收緩 刑之效。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6條前段、第7條第3 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再對於科刑被告宣告緩刑,除應具備 一定之條件,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然則 究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 之情形,審酌定之。而緩刑制度,旨在對於初犯及輕微犯罪 而設,於一定期間豫其刑之執行,於期間屆滿而未撤銷 者,刑之宣告失去效力,以啟自新,良法意美,但不得濫用 。對犯罪情節及危害公共利益重大者,理應從重論科,方符 社會正義,殊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可言(最高法院87年台 上字第35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雖為認罪表示 ,且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被告甲○○經營之康 是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僅有食品之開發及買賣,並無有何製造 或販賣藥品之許可證,亦無工廠登記證,此為被告甲○○於 104年3月23日在調查站詢問時供承在卷(第8317號偵卷㈠第 9-10頁),其年富力壯,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 僅因一時貪圖不法利益,乃自102年3、4月輸入禁藥,於103 年10月初製造販賣偽藥,至104年3月23日為警查獲止,其輸 入、製造及販賣之期間非短,販賣偽藥所得金額達113萬618 5元,所獲利益及所生危害均難謂低,非惟造成民眾健康受 害,更侵蝕破壞國家對於合法藥品之管理,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其主觀上之非難性亦高。又其案發 後於偵訊、原審審理以至上訴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一再執詞否 認犯行,偵查及審理期間並次送驗及調查,乃本院依其 聲請函詢食品藥物管理署,俟該署覆函明確表示系爭禁藥成 分不待公告即屬藥品後,被告始予認罪,其間耗費司法資源 不低,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而被告本案量處之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2年,本院認如給予緩刑宣告,無非鼓勵鋌而走險以身 試法,東窗事發再行認罪求取緩刑,殊非至公之道,亦不符 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揆諸上揭 說明並審酌以上諸情,爰認本案不為緩刑之知為適當。被 告甲○○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為本院所 不採,其此部分上訴亦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附表一】: ┌──────────────────────────┐ │扣押地點:桃園市○○區○○○街○○○號 │ ├──┬─────┬───────┬───┬─────┤ │編號│品 項│含 西 藥 成 分│數 量│原扣押編號│ ├──┼─────┼───────┼───┼─────┤ │ 1 │土黃色不明│Tadalafil anal│3600顆│2-28 │ │ │膠囊 │ogue(MW491.6 │ │ │ │ │ │) │ │ │ ├──┼─────┼───────┼───┼─────┤ │ 2 │粉末 │Tadalafil anal│1包 │2-42-10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3 │膠囊 │Tadalafil anal│35顆 │2-42-1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4 │膠囊 │Tadalafil anal│98顆 │2-42-8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5 │膠囊 │Tadalafil anal│350顆 │2-42-13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6 │膠囊 │Tadalafil anal│700顆 │2-42-14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7 │膠囊 │Tadalafil anal│360顆 │2-42-26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8 │膠囊 │Tadalafil anal│10顆 │2-42-29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9 │攪拌桶-2 │Tadalafil anal│1個 │2-80 │ │ │(器材有粉│ogue(MW491.6 │ │ │ │ │末殘留) │) │ │ │ ├──┼─────┼───────┼───┼─────┤ │ 10 │勺子 │Tadalafil anal│6個 │2-82 │ │ │(器材有粉│ogue(MW491.6 │ │ │ │ │末殘留) │) │ │ │ ├──┼─────┼───────┼───┼─────┤ │ 11 │膠囊 │(R,R)-Nortad│29顆 │2-42-18 │ │ │ │alafil │ │ │ ├──┼─────┼───────┼───┼─────┤ │ 12 │膠囊 │(R,R)-Nortad│24顆 │2-42-24 │ │ │ │alafil │ │ │ ├──┼─────┼───────┼───┼─────┤ │ 13 │粉末 │(R,R)-Nortad│1包 │2-48-2 │ │ │ │alafil │ │ │ ├──┼─────┼───────┼───┼─────┤ │ 14 │粉末 │(R,R)-Nortad│1包 │2-48-3 │ │ │ │alafil │ │ │ ├──┼─────┼───────┼───┼─────┤ │ 15 │罐裝膠囊 │(R,R)-Nortad│1710顆│2-65 │ │ │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 │ │ │ ├──┼─────┼───────┼───┼─────┤ │ 16 │土黃色不明│(R,R)-Nortad│1包 │2-88 │ │ │膠囊成品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 │ │ │ ├──┼─────┼───────┼───┼─────┤ │ 17 │無標籤包裝│(R,R)-Nortad│70顆 │2-89-1 │ │ │膠囊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 │ │ │ ├──┼─────┼───────┼───┼─────┤ │ 18 │綠色標籤包│(R,R)-Nortad│20顆 │2-89-2 │ │ │裝膠囊「仕│alafil及 │ │ │ │ │康多元保健│Tadalafil anal│ │ │ │ │配方」 │ogue(MW435.48│ │ │ │ │ │) │ │ │ ├──┼─────┼───────┼───┼─────┤ │ 19 │咖啡色標籤│(R,R)-Nortad│10顆 │2-89-3 │ │ │包裝膠囊「│alafil及 │ │ │ │ │仕康多元保│Tadalafil anal│ │ │ │ │健配方」 │ogue(MW435.48│ │ │ │ │ │) │ │ │ ├──┼─────┼───────┼───┼─────┤ │ 20 │粉末 │3-Trifluoromet│1包 │2-48-1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1 │粉末 │3-Trifluoromet│1包 │2-48-4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2 │膠囊 │3-Trifluoromet│40顆 │2-42-27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3 │不明膠囊成│3-Trifluoromet│9000顆│2-45 │ │ │品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4 │不明膠囊成│3-Trifluoromet│1190顆│2-53 │ │ │品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5 │不明膠囊成│3-Trifluoromet│9000顆│2-54 │ │ │品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6 │土黃色不明│2-[(Diphenylm│9000顆│2-30 │ │ │膠囊成品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27 │土黃色不明│2-[(Diphenylm│9000顆│2-31 │ │ │膠囊成品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28 │土黃色不明│2-[(Diphenylm│2550顆│2-33 │ │ │膠囊成品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29 │粉末 │2-[(Diphenylm│1包 │2-42-15 │ │ │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30 │攪拌機 │1臺(器材) │2-71 │ ├──┼─────┼───────────┼─────┤ │ 31 │電子秤-1 │1臺(器材) │2-76 │ ├──┼─────┼───────────┼─────┤ │ 32 │電子秤-2 │1臺(器材) │2-77 │ ├──┼─────┼───────────┼─────┤ │ 33 │電子秤-3 │1臺(器材 │2-78 │ ├──┼─────┼───────────┼─────┤ │ 34 │攪拌桶-1 │1臺(器材) │2-79 │ └──┴─────┴───────────┴─────┘ 【附表二】: ┌──────────────────────────┐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李泰華) │ ├──┬─────┬───────┬───┬─────┤ │編號│品 項│含 西 藥 成 分│數 量│原扣押編號│ ├──┼─────┼───────┼───┼─────┤ │ 1 │仕康多元保│(R,R)-Nortad│220顆 │6-1 │ │ │健配方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350.3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2 │仕康多元保│(R,R)-Nortad│10顆 │6-2 │ │ │健配方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350.3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3 │綠色標籤包│(R,R)-Nortad│10顆 │6-13-1 │ │ │裝仕康多元│alafil │ │ │ │ │保健配方 │ │ │ │ ├──┼─────┼───────┼───┼─────┤ │ 4 │仕康多元保│(R,R)-Nortad│10顆 │6-14 │ │ │健配方 │alafil │ │ │ ├──┼─────┼───────┼───┼─────┤ │ 5 │咖啡色標籤│Tadalafil anal│30顆 │6-13-2 │ │ │仕康多元保│ogue(MW491.6 │ │ │ │ │健配方 │) │ │ │ ├──┼─────┼───────┼───┼─────┤ │ 6 │不明減肥藥│3-Trifluoromet│30顆 │6-9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7 │不明減肥藥│3-Trifluoromet│10顆 │6-10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王金良) │ ├──┬─────┬───────┬───┬─────┤ │ 8 │活力旺 │Tadalafil anal│10顆 │8-2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9 │粉紅色膠囊│Tadalafil anal│10顆 │8-3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0 │紅色膠囊 │Tadalafil anal│10顆 │8-5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1 │粉紅色膠囊│Tadalafil anal│9800顆│8-6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2 │紅色膠囊 │Tadalafil anal│1379顆│8-8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3 │活力旺膠囊│Tadalafil anal│1770顆│8-9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4 │紫色膠囊 │3-Trifluoromet│10顆 │8-10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15 │紫色膠囊 │3-Trifluoromet│2100顆│8-11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16 │黃色膠囊 │2-[(Diphenylm│10顆 │8-4 │ │ │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17 │黃色膠囊 │2-[(Diphenylm│2300顆│8-7 │ │ │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15樓(鄭登峰) │ ├──┬─────┬───────┬───┬─────┤ │ 18 │粉紅孅萃膠│3-Trifluoromet│60顆 │3-8 │ │ │囊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尚誼科技公司) │ ├──┬─────┬───────┬───┬─────┤ │ 19 │粉紅孅萃膠│3-Trifluoromet│4590顆│4-1 │ │ │囊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0 │粉紅孅萃膠│3-Trifluoromet│3240顆│4-2 │ │ │囊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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