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允瑋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允瑋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1、4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劉允瑋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6年1月13日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8項固規定數罪併
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
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
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
諭知易科罰金,惟該
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
662號解釋
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
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
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且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
法第3條之3亦明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
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末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
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
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
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
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
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
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
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
判例意旨
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允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
可稽。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
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
誤繕為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院審核
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
,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
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經本院定應執行
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檢察官雖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漏未聲請就附表編號
2、3所示2罪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基於訴訟經濟之考
量,本件既合於上開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一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允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 │
│ │ │(已減刑) │(已減刑) │
├────────┼─────────┼─────────┼─────────┤
│犯 罪 日 期│96.05.24 │95.7.13 │95.7.21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2757號 │第26892號、96年度 │第26892號、96年度 │
│ │ │偵緝字第456號 │偵緝字第456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1891│96年度上易字第1128│96年度上易字第1128│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6.07.23 │96.09.11 │96.09.11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1891│96年度上易字第1128│96年度上易字第1128│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6.08.20 │96.09.11 │96.09.11 │
├─┴──────┼─────────┼─────────┴─────────┤
│備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636號 │
│ │第11728號 │ │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876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已減刑) │(已減刑) │
├────────┼─────────┼─────────┼─────────┤
│犯 罪 日 期│96.06.26深夜至
翌日│95.10.31 │95.09.29 │
│ │(27日)凌晨間某時│ │ │
│ │之夜間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3470號 │字第4605、7528號 │字第4605、7528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上易字第 │105年度上易字第 │
│事│ │3714號 │1179號 │117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01.02 │105.12.07 │105.12.07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上易字第 │105年度上易字第 │
│判│ │3714號 │1179號 │117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01.28 │105.12.07 │105.12.07 │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94號 │
│ │第2737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 │
│ │字第876號(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
│ │(已減刑) │ │ │
├────────┼─────────┼─────────┼─────────┤
│犯 罪 日 期│96.03.18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4605、7528號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最├──────┼─────────┼─────────┼─────────┤
│後│ │105年度上易字第 │ │ │
│事│案 號│1179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12.07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確├──────┼─────────┼─────────┼─────────┤
│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 │ │ │
│判│案 號│1179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12.07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
│ │字第1194號(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