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
上訴字第1579、1581、1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得根
楊長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
田永彬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
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2號、106年度金訴字第8、11號,中華民國106年7
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06號、104偵年
度偵字第16397號,
追加起訴案號:105年度偵續字第33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楊得根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犯罪事實
一、楊得根與楊長杰為父子。楊得根係德昌事業機構之總裁,旗
下有裕國集團、德昌集團等關係企業。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裕國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區○
路○號,目前董事長楊○發為楊得根之長子〉自民國85年1月
31日起,於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
中心)上櫃買賣,股票代號0000,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下同)11億9440萬元,主要營業項目為冷凍肉品加工、銷
售及冷凍冷藏庫租賃,楊長杰於101年間,擔任裕國公司之
董事長,楊得根則係裕國公司之董事,並實際經營裕國公司
。而楊得根另於86年間,申請設立登記德霖投資有限公司〈
下稱德霖公司,名義登記負責人係楊得根之員工鍾○義,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起訴書原載0樓之0
,應予更正)〉;於93年間,申請設立登記裕立投資有限公
司(下稱裕立公司,名義登記負責人為鍾○義,址設臺中市
○○區○○路○段○○○號0樓之0);於97年間,申請設立登記
德建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德建公司,名義登記負責人為楊得
根之員工馬○雄,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德霖公司、裕立公司、德建公司均由楊得根實際掌控而
為實際負責人。且楊長杰另擔任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德隆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號)
之負責人。
二、楊長杰於101年間,擔任裕國公司之董事長,楊得根則係裕
國公司之董事,並實際經營裕國公司。且楊得根以其本人及
其為實際負責人而實質掌控之德霖公司、裕立公司等公司共
持有裕國公司之股份逾10%。楊得根係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
1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內部人;楊長杰係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列之內部人。楊長杰於101年5月24日
前之當月某日,因其所經營之萬德隆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於
未獲裕國公司董事會、股東會之授權,擅自委由不知情之刻
章業者刻製裕國公司之大、小印章,使用於個人及萬德隆公
司與訴外人劉宇紳等人間相關之借款契約為連帶保
證人,或
簽發本票、支票背書等用印行為,金額約新臺幣(下同)
330,730,000元(楊長杰犯
背信罪,業經
原審法院以102年度
重易字第2784號判決
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於101
年12月5日,楊長杰因其所簽發之
上揭票據發生跳票,遂告
知楊得根此事並辭去裕國公司董事長職務,楊得根
旋即於同
日召集公司內部人士討論,並決議將楊長杰辭去裕國公司董
事長職務之重大訊息於101年12月6日、12月7日接續公告在
「公開資訊觀測站」,惟直至101年12月10日19時2分27秒,
始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楊長杰涉犯上開背信罪嫌之重
大訊息〈公告內容記載楊長杰涉犯
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
、背信罪等
犯行,且上開為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簽發本
票、支票背書之金額約為354,746,000元,
嗣楊長杰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及原審法院
認定未構成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罪,且上開為借款契約
之連帶保證人、簽發本票、支票背書之金額為330,730,000
元〉。楊得根、楊長杰均明知楊長杰所涉上述背信罪嫌之訊
息,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
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所規定「公司發生重大
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之情形,
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
所稱之重大影響發行股票
公司之股票價格之消息。
詎楊得根、楊長杰均明知渠二人身
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裕國公司董事;
楊得根另明知其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
之持有裕國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10之股東;楊長杰又明知
其甫喪失裕國公司董事長身分,未滿6個月,依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在實際知悉裕國公司有重大影響其
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
小時內,不得對裕國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自
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楊得根、楊長杰竟共同基於
內
線交易之
犯意聯絡,由楊得根指示楊長杰及透過不知情之德
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昌食品公司)會計鄭○彩通知
不知情之王○敏(
斯時為楊長杰之妻,嗣於101年12月19日
離婚)於附表一編號1、3、5所示之101年12月7日、12月10
日,分別賣出楊長杰、王○敏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3、5
所示數量之裕國公司股票,足以損害投資大眾於證券市場公
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並破壞證券市場交易之秩序
及公平性。而楊得根另以其所實際經營之裕立公司,於附表
一編號2、4所示之101年12月7日,購入如附表一編號2、4所
示之裕國公司股票。
三、楊得根於102年底,因其次子楊長杰積欠龐大債務,為協助
楊長杰解決債務,亟思出脫其利用不知情之馬○雄、德建公
司、裕立公司、林○晴(原名林○娟,楊得根長子楊○發之
前妻)等他人名義持有之裕國公司股票,以獲取資金,償還
楊長杰之債務,明知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不得
意圖抬高或壓低證券商營業處所某種股票之交易價格,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對該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
之虞,且不得意圖造成證券商
營業處所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
相對成交,竟意圖抬高裕國公
司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及意圖造成證券商營
業處所裕國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使用其實質掌控之馬
○雄(無
證據證明馬○雄知情且參與)、德建公司、裕立公
司、林○晴(無證據證明林○晴知情且參與)所開設如附表
二所示之證券交易帳戶(帳戶、帳號詳如附表二所示),用
以規避
主管機關或櫃買中心之監視、
查緝,自103年1月20日
起
迄103年2月25日止(下稱查核
期間),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工具,委由不知情之
營業員,利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交易帳戶,於如附表三所
示之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1日、103年1月24日、103年1
月27日、103年2月5日、103年2月6日、103年2月12日、103
年2月13日、103年2月14日、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8日
、103年2月19日、103年2月20日、103年2月21日、103年2月
24日、103年2月25日等16日營業日之開盤時、盤中、收盤前
,以如附表三所示方式,連續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以高價買入
裕國公司股票之方式,間或有低價掛單之情形,以抬高裕國
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將裕國公司股票價格自103年1月20日
收市價30.4元抬高至103年2月25日之收市價35.1元,致裕國
公司股票於查核期間漲幅達15.46%,高於同期間大盤指數漲
幅6.79%,以此方式操作裕國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足以影響
櫃檯買賣交易秩序;另於附表四所示之103年1月20日、103
年1月21日、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4日
、103年1月27日、103年2月5日、103年2月6日、103年2月7
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1日、103年2月12日、103年2
月13日、103年2月14日、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8日、10
3年2月19日、103年2月20日、103年2月21日、103年2月24日
、103年2月25日等21日營業日,利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交
易帳戶,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如附表四所示數量之裕國
公司股票,製造裕國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於查核期間總
計買入3207仟股,佔總成交量24.54%;賣出6030仟股,佔總
成交量46.14%,相對成交達1597仟股,佔總成交量12.22%,
用以製造裕國公司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交易活絡之表
象,藉以引誘不知情之投資人買進,致裕國公司股票日平均
成交量由前1個月日平均成交量106仟股,於查核期間擴增至
日平均成交量622仟股。總計楊得根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7個
證券帳戶,在查核期間,以前開操縱裕國公司股票價格之手
法,經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後,不
法所得達14,606,778元。
四、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告發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
偵查
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
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
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
供述人之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
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
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
院於
準備程序、審判
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得根、楊長杰及
渠等之辯護人
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
,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
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
訊據被告楊得根就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
坦承不諱,就上開犯
罪事實二部分之事實固不否認,惟否認是內線交易,辯稱是
要將登記在楊長杰、王○敏夫妻之股票收回給自己之裕立公
司而已;被告楊得根用自己裕立公司接回,當時並不是套利
或規避損失,而係家族股權分配另做考量,係利用自己之投
資公司左手換到右手,並沒有構成利用消息去欺騙不知此訊
息之投資大眾。又訊之被告楊長杰就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固
坦承其為裕國公司之內部人,且於101年12月5日辭去裕國公
司董事長職務,而其與被告楊得根實際知悉裕國公司有重大
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
開後18小時內,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出售裕國公司股票
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內線交易之犯行,辯稱:我無內線交
易之犯意,且非規避損失,我持有裕國公司只是人頭等語。
被告楊得根、楊長杰之辯護人於本院再分別為被告楊得根、
楊長杰辯護稱:㈠關於原判決犯罪事實二部分,台中地檢署
104年度偵字第23458號
不起訴處分書業載明:「被告楊得根
、楊長杰雖確有於知悉重大消息後出售裕國公司股票情事,
然其同步計畫均委由被告揚得根所實質所有之裕立公司購入
相對應股票,則被告等既係有同步購入相同數量股票之具體
計晝,則顯然並無『利用』所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
其股票價格之消息而侵害市場投資的公平性之犯意,則依上
開實務見解,自難以內線交易罪嫌相繩」,該
不起訴處分固
因職權送
再議經
發回續查後而起訴本件,然於
法律層面上被
告楊得根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禁止內線交易罪,
容有爭議,被告楊得根係因年紀老邁無法承受漫長訴訟程序
之煎熬,也不願再為爭執始認罪,且原審
公訴檢察官亦認為
被告楊得根偵查中即坦承犯罪、繳交
犯罪所得、年歲已高、
無不良前科,故其所犯情節有緩刑空間,詎原審未審酌上情
而不
諭知緩刑,
難謂無量刑過重之嫌。且被告楊得根係為解
決其長子即同案被告楊長杰之債務而為本案罪刑,
情堪憫恕
,被告楊得根以付出數千萬元之慘痛代價,並淡出裕國公司
經營,顯無再犯之虞,關於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楊得根已
與投資人保護中心業於106年7月13日簽訂
和解書。關於犯罪
事實二部分被告楊得根前確係多次向投資人保護中心洽談和
解,該中心均表示還在募集投資人登記,不宜洽談和解,嗣
始函覆因無投資人登記求償,故未成案,原審未及審酌上情
,逕以被告楊得根尚未就此達成和解,認不適宜為緩刑
宣告
,誠屬可議。㈡被告楊長杰雖時任裕國公司、德昌公司董事
長,然實際仍受父親即家族大家長楊得根之約束,同案被告
楊得根得知被告楊長杰實際經營之萬德隆公司於101年12月5
日跳票數億元後,旋要收回在被告楊長杰名下之股票,被告
楊長杰之證券帳戶雖係親自辦理,惟存摺、印章均為同案被
告楊得根保管使用,致證券交易員需向同案被告楊得根報告
後才會交易,被告楊長杰不曾使用、不知帳戶交易情形,從
而被告楊長杰101年12月7日確係依同案被告楊得根之指示始
掛單出售被告名下裕國公司股票,而由同案被告楊得根另掌
控之證券帳戶(裕立公司)買回,確係為儘速清償債務及讓
同案被告楊得根收回股票而出售,並無任何「利用」所獲悉
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而於證券市場
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破壞侵害證券市場
交易制度公平性、獲利或避免損失之犯意及行為,此並經10
4年度偵字第23458號
肯認而予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固
因職權送再議經發回續查後而起訴本件,然足認在法律層面
上被告楊長杰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禁止內線交易
罪,容有爭議,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
諭知。況被告楊長杰與前配偶王○敏名下之裕國公
司股票,實際均係同案被告楊得根所有,被告顯非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持有裕國公司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十之股東」。再者,被告楊長杰與王○敏名下之股票實
際均為同案被告楊得根所有,二人均依同案被告楊得根指示
而股分股票,既對王○敏處分不起訴,自亦應不起訴被告楊
長杰。又被告楊長杰名下固登記有裕國公司股票,惟實際均
係聽從同案被告楊得根之指示為處分,主觀上認知該股票均
為同案被告楊得根所有,屬就行為客體之同一性發生誤認之
客體錯誤(將本人股票誤認為他人所有),與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第1項關於內線交易之規定,在買賣「自己之股票
(該當本條之罪)」或是「他人之股票(不該當本條之罪)
」上,其
構成要件所保護之
法益價值並不相當,屬「不等價
客體錯誤」,足以阻卻行為人之
故意。縱認被告楊長杰成罪
,請考量被告僅係伊父親指示給營業員打伊通電話、係裕國
公司股票之掛名人頭、不等價客體錯誤
等情,准予依刑法第
59條
酌減其刑並惠賜緩刑等語。經查:
一、犯罪事實二部分(違反禁止內線交易罪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之犯罪事實,有被告楊得根於調查(見
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至8頁)、偵查(見104偵23458卷第46至
48、75、76、85至87、89、90、111、112頁、105偵續332卷
第44至47頁)、原審審理(見106金訴8卷第40頁、104金訴
12卷二第190、191頁)時之
自白、被告楊長杰於調查(見法
務部調查局卷第62至66頁)及偵查(見104偵23458卷第46至
48、75、76、85至87、89、90、111、112頁、104偵續332卷
第44至47頁)、原審審理(見106金訴11卷第28、29頁)時
之陳述在卷
可稽,復有證人即德霖公司、裕立公司之名義登
記負責人鍾○義於調查(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12至114頁)
、偵查(見104偵23458卷第75頁)、證人即德建公司名義登
記負責人馬○雄於調查(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35至137頁)
、證人即裕國公司總管理處副總經理兼發言人吳武郎於調查
(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06至108頁)、偵查(見104偵續332
卷第44至47頁)、證人王○敏於調查(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
73至77頁)、偵查(見104偵23458卷第74、75頁)、證人即
德昌食品公司會計鄭○彩於調查(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01
至103頁)、偵查(見104偵23458卷第115、116頁)之證述
在卷
可證,並有裕國公司之上櫃公司基本資料、公司登記資
料查詢(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49、150頁)、裕立公司之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德霖
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2、13、16
3、164頁)、萬德隆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法務部調
查局卷第159頁)、裕國公司董監事、經理人百分之十大股
東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持股比例占前十大股東間相互間關
係資訊(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9、10、221頁)、裕國公司董
事長變動公告、裕國公司101年12月10日重大訊息記者會新
聞稿(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1、78、79、179、180頁)、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7294號起訴書列印資料(見
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81至185頁)、原審102年度重易字第278
4號判決列印資料(見104金訴12卷二第139至141頁)、客戶
基本資料卡、法人授權書、開戶契約書等開戶資料、授權書
(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7至31、125、126、187至206、211
、212頁)、語譯表、委託書、交易明細對帳單(見法務部
調查局卷第32、36至39、71、99、100、216至219頁)、凱
基證券大里分公司之裕立公司、王○敏年度成交紀錄(見10
4偵23458卷第82、83頁)、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
(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6、147、186頁)、鉅額交易成交買
賣較大投資人明細表(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219頁)、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年3月20日證櫃交字第10
20003442號函暨所附裕國公司股票(代號:8905)交易分析
意見書(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42至55、80-92、165-178頁)
在卷可查。是被告楊得根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
⒈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固有所謂資訊平等理論、
信賴關係理論或
私取理論之區別,惟實際上均係基於『公布
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原則所發展出來之理論,即具特定身
分之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消
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
,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
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故內線
交易之
可非難性,並不在於該內部人是否利用該內線消息進
行交易而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害,而是根本腐蝕證券市場之正
常機制,影響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甚或進入證券市場意願
,故各國莫不超脫理論爭議,而以法律明定禁止內線交易,
對違反者課以民、刑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0
15號判決見解
參照)。又按「修正前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之禁止內線交易罪,旨在使買賣雙方平等取得資訊,維
護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
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
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身已破壞證券市場交
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
、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非難。是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
內部人具備「獲悉(按修正後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
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
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
出」此二形式要件即足當之,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
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
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
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即本罪之性
質,應解為
即成犯(或
行為犯、
舉動犯),
而非結果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351號判決、102年度臺上字第
4868號判決、103年度臺上字第2093號判決
可參)。故本罪
之性質,應解為即成犯(或行為犯、舉動犯),而非結果犯
;為抽象
危險犯,而非
實害犯。而考量內線交易之禁止,旨
在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保障一般投資人對於證券市場
公平性及健全性之信賴,而行為人於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後之
違法交易,其動機、目的不一而足,惟無論出於何者,均足
以危害交易公平及投資人之信賴保障,故行為人主觀上是否
基於「圖利」或「避免損失」等,洵非規範重點,均不應該
列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之成立要件。
⒉被告楊得根、楊長杰均為裕國公司之董事;被告楊得根以其
為實際負責人而實質掌控之德霖公司、裕立公司持有裕國公
司之股份逾10%,為持有裕國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10之股
東;被告楊長杰於101年12月5日甫喪失裕國公司董事長身分
,未滿6個月。被告楊得根、楊長杰實際知悉上開重大消息
,且屬明確,均應受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範,
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買入或賣出基因公司股票。而被告楊得根、楊長杰身為上櫃
公司裕國公司之董事、實際經營者多年,且當今社會屬白領
犯罪類型之內線交易亦非罕見,對於上揭禁止規範,不容諉
為不知。
⒊被告楊長杰於104年8月6日調查時稱:我與王○敏名下裕國
公司股票之實際持有人均為被告楊得根。我與王○敏會於12
月7日賣出名下裕國公司股票,是被告楊得根指示,賣出股
票是為了要償還萬德隆公司債務,至於何人買進前揭股票,
我並不清楚,在來臺中市調查處之前,我都不知道是裕立公
司買進,為何裕立公司會配合於同日買進,詳情要問被告楊
得根才知道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64、65頁);於104
年11月3日偵查中稱:「〈為何你在102年12月10日重大消息
公開前,你於101年12月7日就把你在裕國冷凍公司的股份轉
讓出去?〉因為當時有負債,要清償負債才去賣股份。」、
「股票是我名字,但都是由楊得根全權處理,當時楊得根跟
我說因為我個人造成財務問題,要自己把股份賣掉,至於賣
給誰,由我父親楊得根去處理。」等語(見104偵23458卷第
46、47頁),而被告楊得根於調查時稱:被告楊長杰與王○
敏名下之裕國公司股票2,205.86仟股及996仟股之實際持有
人是我本人。我要求被告楊長杰、王○敏將其名下裕國公司
股份出售,並由裕立公司出資將該等股票買入,主要係為了
要由裕立公司出資協助被告楊長杰清償其對銀行及地下錢莊
之債務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5、7、8頁)。可見,被
告楊得根、楊長杰共同賣出裕國公司股票之原因,顯非按事
先擬訂的投資計畫或既定投資習慣等所為之交易類型,詎在
實際知悉裕國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
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處於資訊優勢地位
,無視法律嚴禁,即為上開賣出裕國公司股票之行為,危害
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破壞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正性、
健全性之信賴,有共同違反內線交易規定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
分擔甚明,已該當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犯罪之構成要件。至
被告楊得根、楊長杰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
意圖,應無礙其犯罪之成立;且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
,亦無足問。況依被告楊長杰上開於調查時稱:我當時並不
知悉我與王○敏所賣出裕國公司之股票,裕立公司會於同日
配合買進等語,足徵被告楊長杰當時並非基於已知悉被告楊
得根會以裕立公司配合買進同額股票之情形而為上開賣出裕
國公司股票之行為,而係為償還其及萬德隆公司之債務,以
處於資訊優勢地位,依被告楊得根指示將其及其配偶王○敏
名下裕國公司股票賣出以籌款償債。再者,被告楊得根、楊
長杰倘若果有家族股權分配之考量,然裕國公司股票既係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為一般投資人得在證券市場交
易之標的,且裕國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均會
影響一般投資人投資決策以決定交易
與否,被告楊得根、楊
長杰在實際知悉裕國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仍較一般投
資人處於資訊優勢地位,
縱有家族股權分配之考量,
猶應謹
守法律有關內線交易之禁止規範,在實際知悉裕國公司有重
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
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裕國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以維護證券市場之交
易公平,保障一般投資人對於證券市場公平性及健全性之信
賴。是被告楊得根、楊長杰之選任辯護人上開為渠等所辯,
自不足採。
⒋又如前所述,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禁止內線交易罪規
定,僅須該條第1項所列之所謂內部人具備「實際知悉發行
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明確
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足
當之。換言之,符合上開條件者而一有買入股票行為或賣出
股票行為即均足以成立該罪。蓋其立法目的即在禁止知悉之
內部人於該規定之期間內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股票為任何買入或賣出股票行為,不因該內部人於
為買入股票行為或賣出股票行為之同時本身是否有相對為賣
出或買入行為而異,此乃因防止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憑藉其
特殊地位於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
即先行買賣股票,造成不知情之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之交
易風險,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參照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76刑事判決),故本件被告楊得根、楊長杰確
有上開二形式要件情形下,而為賣出股票行為,本即已成立
該條之禁止內線交易罪,並不因被告楊得根於同一交易日不
論基於何種目的指示以其所有之裕立公司名義買回同額數股
票而影響其成立該罪責。況由卷附裕國公司股票於101年12
月7日之櫃檯買賣市場當日成交總量係3,425仟股(見調查卷
第168頁),而依附表顯示被告2人當日賣出楊長杰夫婦之裕
國公司股票合計為3191.86仟股,再於101年12月10日賣出10
仟股,裕立公司同日買進裕國公司股票合計為3201.86仟股
,兩相比較足見被告2人於101年12月7日及次一交易日賣出
之裕國公司股票3201.86仟股,雖於同日裕立公司亦買進同
數額之裕國公司股票,但當日仍有223.14仟股非被告楊長杰
夫妻名義或裕立公司所為之買賣交易,則被告2人之賣出裕
國公司股票行為,確已造成不知情之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
之交易風險,而有違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甚明,故辯護人以
被告之行為係家族股權分配考量,係利用自己之投資公司左
手換到右手,並沒有構成利用消息去欺騙不知此訊息之投資
大眾應不構成內線交易,亦無足採。另附表一編號1之裕國
公司股票2205.86仟股於101年12月7日賣出時確係登記在被
告楊長杰名下,而其於同年月5日剛辭任裕國公司董事長,
顯係喪失裕國公司董事未滿6個月之身分,且賣出上開股票
確係被告楊長杰親自向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
司之營業員電話下單賣出,為被告楊長杰於台中市調查處
訊
問時供承不諱,並有上開證券公司買賣下單通話譯文
在卷可
稽(見調查卷第64頁、70頁反面),雖其辯稱係被告楊得根
之指示及證券公司營業員於接到其下單後有再打電話向被告
楊得根確認,僅屬其等內部與證券公司約定之作業程序,並
不影響被告楊長杰確有違反於喪失裕國公司董事未滿6個月
而實際知悉影響裕國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在消息未公開前
不得自行賣出股票之規定,故辯護人為被告楊長杰辯稱被告
楊長杰僅係裕國公司股票之掛名人頭且係所謂不等價客體錯
誤云云,
即無可採,而被告楊長杰之前妻王○敏因係不知情
致未遭檢察官追訴,自亦難以此執為被告楊長杰有利之憑據
,併此敘明。
⒌「犯罪所得金額」之認定:
按「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
下
罰金」,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犯罪
所得金額」,乃加重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
沒收規定所稱之「犯罪所得」,二者規範意旨有別,不必
然等同。故刑法關於沒收規定雖經修正,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第2項亦增訂:「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
收、
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充其量僅使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7項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失效,尚不
影響此部分金額之認定。查上揭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
立法理由說明:「第2項所稱犯罪所得,其確定金額之認定
,宜有明確之標準,俾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故對其計
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法理論,應以犯罪行為
既遂或結果
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
準。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
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
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
,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
行為期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
漲跌幅度比較乘以操縱股數,計算其差額」等旨。依此說明
,證券交易法對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數額,係採差額
說,亦即應扣除買入股票之成本;至計算犯罪所得之時點,
則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為基準;且
例示「可
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
額計算之」。又因內線交易罪係以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
上,作為加重處罰之要件,則前揭立法理由所稱「消息公開
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之差額」,應與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
得有重要關係,且必須該股票價格之變動與該重大消息之公
開,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聯為必要,此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644號、101年度臺上字第18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實務上對於如何計算犯罪所得仍非明
確,且立法及學理上亦均無明確之計算方法。就此疑點,在
法律明文規定或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前,應視行為人買
入(或賣出)證券,
嗣後是否已於一定期間再行賣出(或買
入)
而定。倘有,因前後交易均已實際發生,可明確計算出
二者的差額,倘以此差額作為是否加重處罰之依據,亦未明
顯背離法律精神及人民
法律感情,可逕行採用(即「實際所
得法」);反之,因尚無從彙算實際交易差額,不得不採行
其他標準,而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就行為人民
事賠償範圍所定之計算方法,亦即「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
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
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即「擬制所得法」),可適度排
除欠缺相當關聯性之因素,符合立法理由,且具有高度明確
性、可預測性之優點,不失為可供採行之方法。而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係以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為加重處罰之要件,然對於如何計算犯罪所得並非明確,則
於計算犯罪所得數額時,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應
扣除買入股票之成本。準此,依前揭計算方法,被告楊得根
、楊長杰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共同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以21.1元賣出2205.86仟股後,被告楊得根旋以附表一編號2
所示帳戶以21.1元買入2205.86仟股;被告楊得根、楊長杰
共同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以21.1元賣出986仟股後,被告
楊得根旋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以21.1元買入996仟股;之
後被告楊得根、楊長杰共同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以20.55
元賣出10仟股,故其前後交易均已實際發生,可明確計算出
二者之差額為-5,500元〈計算式:(20.55元-21.1元)×
10張(即有價差之10仟股部分)×1000股=-5,500元,因無
犯罪所得,故不再計算賣出證券交易稅及買賣之手續費等成
本〉,而無犯罪所得,有鉅額交易成交買賣較大投資人明細
表(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219頁)、裕國公司101年12月個股
日成交資訊(見原審106金訴8卷第15頁)在卷可查。其金額
未逾1億元,故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之
適用。而被告楊得根、楊長杰縱無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
無不影響渠等構成內線交易,業如前述。
二、犯罪事實三部分(操縱股票交易價格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楊得根於調查(
見104偵1906卷六第109至111頁)、偵查(見104偵1906卷六
第183至186頁)、原審審理時(見104金訴12卷一第73頁;
卷二第189頁)
自白不諱,復有證人即德建公司名義登記負
責人馬○雄於調查(見104偵1906卷一第81至88頁)、偵查
(見104偵1906卷一第133至138頁)、證人即裕立公司名義
登記負責人鍾○義於調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8至10頁)、
偵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20至22頁)、證人即德昌食品公
司會計鄭○彩於調查(見104偵1906卷一第167至170頁)、
偵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2至6頁)、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太平分行證券經紀商營業員謝○梅於調查(見104偵190
6卷二第96、97頁)、偵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105至108頁
)、證人即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裕分公司營業員盧○雯
於調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40、41頁)、偵查(見104偵19
06卷二第53至56頁)、證人即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
里德芳分公司營業員陳○琴於調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127
至129頁)、偵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135至138頁)、證人
即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經理陳○珍於調查(見10
4偵1906卷二第111、112頁)、偵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12
2至125頁)、證人即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營業
員石○吟於調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24至26頁)、偵查(
見104偵1906卷二第35至38頁)、證人即德昌食品公司出納
林○芳於調查(見104偵1906卷六第1、2頁)、偵查(見104
偵1906卷六第24至27頁)、證人即德昌食品公司會計江○麗
於調查(見104偵1906卷六第29、30頁)、偵查(見104偵19
06卷六第52至54頁)、證人即被告楊得根之女兒楊○朱於調
查(見104偵1906卷六第56、57頁)、偵查(見104偵1906卷
六第79至81頁)、證人即裕國公司負責人楊○發於調查(見
104偵1906卷六第83、84頁)、偵查(見104偵1906卷六第10
6、107頁)、證人即楊○發之前妻林○晴(原名林○娟)於
調查(見104偵1906卷二第145至147頁)、偵查(見104偵19
06卷二第157、158頁)中之證述在卷可證,並有德昌事業機
構旗下所屬關係企業關係圖表(見104偵1906卷一第19頁)
、德昌事業機構網路列印資料、裕國公司之上櫃公司基本資
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德建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裕
立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104偵16397卷第90至113、
127、128頁)、裕國公司股票交易資料統計表及價量分析表
(見104偵16397卷第132、133頁)、元大寶來證券大里分公
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開戶資料、買賣證券委
託授權及受任承諾等授權書、錄音譯文、客戶委託交易明細
表、客戶交易明細表(見103他6737卷一第41至54頁)、元
大寶來證券大里分公司買賣證券委託授權及受任承諾等授權
書、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客戶交易明細表(見104偵190
6卷三第50至83頁)、元大寶來證券大里德芳分公司投資人
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開戶資料、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
書、錄音紀錄譯文、業代下單委託回報明細表(見103他673
7卷一第55至64頁)、元大寶來大里德芳分公司裕立公司委
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客戶交易明細表(見104偵1906卷三
第29至31頁)、元富證券大裕分公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
易資料表、客戶交易明細對帳表、開戶資料、委任授權受任
承諾買賣證券授權書、錄音譯文(見103他6737卷一第65至
71頁)、元富證券大裕分公司錄音譯文、投資人委託買賣股
票交易資料表、營業員系統買賣委託紀錄表、分戶歷史帳列
印、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授權書(見104偵1906卷三
第44至48頁)、凱基證券大里分公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
易資料表、開戶資料、委託授權受任承諾授權書、當日買進
委託書、當日賣出委託書、錄音語譯表(見103他6737卷一
第72至89頁)、凱基證券大里分公司馬○雄、德建公司客戶
基本資料查詢、年度成交紀錄、整股委託回報、委託授權受
任承諾授權書、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及外國
有價證券等授權書(見104偵1906卷三第11至21頁)、臺灣
中小企銀太平分公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開戶
資料、當日賣出委託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錄音譯
文(見103他6737卷一第107至120頁)、臺灣中小企銀太平
分公司錄音譯文、當日賣出委託書、開戶資料、委託買賣有
價證券授權書、普通股委託回報明細表(見104偵1906卷三
第33至42頁)、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錄音譯文
(見104偵16397卷第167至181頁)、裕立公司、德建公司
傳
票(見104偵16397卷第183至260頁)、原審104年度聲搜字
第000014號
搜索票影本、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4偵1906號卷三第89
至94頁)、
扣案被告楊得根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翻拍畫面(見104聲他772卷第13至43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年3月12日證櫃
視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相關附
件含裕國公司基本資料、財務資料、重大訊息及媒體報導、
價量分析表、公布注意交易資訊及公布處置、內部人交易、
買賣較大投資人交易、較大券商之較大投資人、信用交易、
集團投資人交易-馬○雄等4人、相對成交-馬○雄等4人、委
託成交對應表、委託明細、馬○雄等4人、光碟1片及自光碟
列印資料(見104偵1906卷四第6頁;卷五第3至120頁)、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年3月24日證櫃視字第
1040006363號函及所附損益分析相關資料(見104偵1906卷
五第1、2頁)在卷可證。且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10所示
之行動電話
可資佐證。是被告楊得根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㈡「犯罪所得金額」之認定:
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楊得根之犯罪所得金額,係就被告楊得
根使用如附表二所示證券交易帳戶,於該查核期間內全部買
進股數、買進總金額、賣出股數、賣出總金額(調整除權、
除息對買進持有股數、買進總金額影響數),計算每股平均
買進、賣出價格,計算每股買賣差價利益所得結果為據。再
區分為總買賣數量相等、總買進數量大於總賣出數量(買超
)、總賣出數量大於總買進數量(賣超),分別計算實際損
失或利益與擬制損失或利益之合計數。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項規定係以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為加重處
罰之要件,然對於如何計算犯罪所得並非明確,則於計算犯
罪所得數額時,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應扣除買入
股票之成本,已如前述,是應扣除買入、賣出股票之成本,
計算如下(見104偵1906卷五第2頁):
⒈買賣股數相等部分之實際獲利:
(每股賣出平均價格34.41元-每股買進平均價格33.0518元
)×3207張×1000股=4,355,7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賣超股數部分之擬制獲利:
(每股賣出平均價格34.41元-期初收盤價格每股30.40元)
×(總賣出6030張-總買進3207張)×1000股=11,320,230
元。
⒊賣出證券交易稅及買賣之手續費〈至證券商與被告楊得根約
定退還部分證券交易手續費之數額無法確知,而未扣除證券
商手續費折扣退佣之部分〉:
⑴每股買進平均價格33.0518元×總買進3207張×1000股×1.
425÷1000(即證券交易手續費千分之1.425)=151,04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每股賣出平均價格34.41元×總賣出6030張×1000股×4.425
÷1000(即證券交易稅千分之3+證券交易手續費千分之1.
425)=918,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⒋犯罪所得金額(⒈+⒉-⒊):
4,355,747元+11,320,230元-151,046元-918,153元=14,
606,778元。
⒌基上,其金額均未逾1億元,故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
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
三、基上,被告楊得根、楊長杰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
洵堪認
定,皆應予
依法論科。
參、論罪
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得根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項第4款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日
生效,將原條文「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
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
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修正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
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
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
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亦即增列「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
秩序之虞」。此部分修正已涉及構成要件之變更,自屬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
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
適用現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二、次按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
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
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
正犯;
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3110號
判例參照)。並按
共同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
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
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
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
,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
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
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
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上市有價證券之
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
證券交易法第150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55條第2項所
謂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係指不在集中交易市埸
以競價方式買賣有價證券之情形而言。此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依同法第62條第2項規定授權制定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指有價證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
式買賣,而在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之交易行為,簡稱櫃檯買
賣。」自明(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1288號判決可參)
。
三、核被告楊得根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而應依同法
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違反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
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
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
或市場秩序之虞」及同條項第5款「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
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
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禁止規定,因裕國公司為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第2項規定
準用同條第1項的規定,被告楊得根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核被告楊長杰就犯罪事
實二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
款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處罰。
四、被告楊得根、楊長杰就上開犯罪事實二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得根、楊長杰就上開犯罪
事實二之犯行,係共同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證券公司營業
員及透過不知情之德昌食品公司會計鄭○彩通知不知情之王
○敏賣出如附表一編號1、3、5所示之裕國公司股票;被告
楊得根就上開犯罪事實三之犯行,係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
證券公司營業員買入、賣出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裕國公司股
票,均為
間接正犯。又被告楊得根、楊長杰共同就犯罪事實
二先後數次賣出如附表一編號1、3、5所示之裕國公司股票
,係基於單一之違反內線交易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在同一交易市場,以同一方式實行,各侵害單一法益,各舉
動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
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
五、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規定之行為,本
以行為人須有接續多次操縱某種上市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及接續多次造成某種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行為之存在
,始符合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是被告楊得根就犯罪事實三
,於前揭期間,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前開各次操縱、抬高裕國
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並為造成裕國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而
為前揭多次相對買賣裕國公司股票之動作,時間密接,犯罪
構成要件各相同,並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舉動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應認為無法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而為接續犯之
單純一罪。另
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6款規定,雖
列示不同類型的非法操縱行為,同條項第7款的規定,則為
非法操縱行為的概括類型。惟參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
反操縱條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確保證券市場機能的健全
,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該條項的各款規定,無非是操縱股
價的各種行為類型之一,從該項各款規定觀察,立法者應已
預定操縱股價行為必須有數個買進或賣出行為(
意圖犯、接
續犯),始能該當,如行為人基於包括的認識、單一的目的
,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的有價證券,接續或連續有該當證
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等相關有價證
券的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就所犯不同的非法操縱行為的
類型中,擇一從重論處。又有關行為人違反該條項禁止規範
的處罰,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如被告以一個操
縱股價行為,同時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數款構成要
件時,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3945號:「刑法第321
條第1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
竊盜罪兼具數款
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
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
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判例意旨,應認為只
成立單純一罪(至主文諭知方面,則應將該當操縱股價的各
款行為加以揭明,以明確其犯罪行為的
態樣)。是被告楊得
根基於單一決意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
第5款之2種操縱行為類型,應認屬單純一罪(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12
88號判決見解可參)。而被告楊得根所犯上開內線交易罪、
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則應予分論併
罰。
六、按「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得根就犯罪事實二、三於
偵查中均已自白認罪,而犯罪事實二部分並無犯罪所得金額
,業如前述,且被告楊得根已自動繳交犯罪事實三之全部犯
罪所得金額14,606,778元(即附表十所示20,682,128元其中
之14,606,778元),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支票影本、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
收據在卷可參(見104偵1906號卷六第180、181、188頁),
均應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楊長杰固於104年11月3
日偵查中曾稱:「〈對於你於101年12月7日賣出裕國冷凍公
司的股份,涉及內線交易,有何意見?〉……如果有涉及內
線交易的話,我可以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要計
算。」等語(見104偵23458卷第47頁),然之後於偵查中,
則均否認犯罪,嗣於原審審理時又稱:「〈本件你在偵查中
曾經表示如果涉及內線交易的話,我可以認罪,之後,又否
認犯罪,就追加起訴部分於偵查中你是否有認罪的意思?〉
沒有。我當時說如果涉及內線交易的話我可以認罪,並不是
要認罪的意思。我沒有犯罪,所以也沒有犯罪所得,也沒有
繳交給國庫任何款項,也沒有賠償任何被害人。」等語(見
106金訴11卷第29頁)。是尚難認被告楊長杰在偵查中自白
。
七、至被告楊得根及被告楊長杰之選任辯護人雖均請求原審依刑
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二人酌減其刑。然按刑之量定,為求個
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
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
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
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
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刑法第59條規
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
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
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
狀(包括第57條所
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
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
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若有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
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判決見
解參照)。查,被告楊得根就其所犯犯罪事實二、三各罪,
均可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乙節
,業如前述,而經依法減輕後,依刑法第66條之規定,可量
處之刑度均為1年6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經核被告楊得根所犯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違反禁止內線交易罪與同
條項款之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罪之犯罪情節與態樣等一切情狀
,並未有何因特殊原因與環境等,而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可認被告楊得根經上開依法減輕其刑後予以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1年6月有期徒刑仍嫌過重之情,則被告楊得根無再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甚明。而同理被告楊長杰
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違反禁止內線交易罪
,依其之犯罪情節與態樣及自始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亦
並未有何因特殊原因與環境等,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可認其處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之情,
則被告楊長杰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必要,均併此
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有明文。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
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五
章之一沒收規定,據此,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
特別刑法
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
再適用,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犯第1項至第3項之
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
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之沒收規定,係於101年1月04日修正公布,於101年1
月6日施行生效,揆諸上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
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因而在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中
有關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
沒收之規定。而依刑法第38條規定:「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
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
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
義務沒收對於
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
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
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又按被告犯罪所得財物已繳回國庫部分,因不存在
所得財物無法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情形,僅不必併為諭
知以其等之財產抵償之而已,仍應就全部共同所得財物諭知
沒收,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25號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判決見解參照)。再按10
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謂「
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
、利潤,均應沒收」,係著重在沒收之「範圍」,而所謂「
不問成本,均應沒收」,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行為已取得之不
法犯罪所得,無須扣除因本次犯罪所特別支出之成本而言,
藉以澈底杜絕犯罪誘因,是倘行為人在犯罪前早已取得或存
在之財產,而非屬因本次犯罪特予支出之成本時,自無沒收
之理,以免過苛(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判決見解供參)。是以內線交易罪而言,真正能反映該罪不
法內涵之犯罪所得者係行為人出售股票之獲利;以高買低賣
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而言,真正能反映該罪不法內
涵之犯罪所得者係行為人買入、賣出股票之獲利,並不包括
該股票取得之買入股價成本,是在計算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時
,不應包括行為人取得股票之買入股價成本。然依前揭說明
,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犯罪行
為之成本、利潤,均應沒收,自無須扣除賣出證券交易稅及
買賣之證券交易手續費等因本案犯罪所特別支出之相關成本
或費用。
二、查本件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楊得根、楊長杰並無犯罪所得
金額,業如前述。另犯罪事實三部分,於認定有無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時,固然扣除買入、賣
出股票之成本,
惟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按105年7月1日修
正施行之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基於澈底剝奪
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
沒收,是並不扣除賣出證券交易稅及買賣之證券交易手續費
等因本案犯罪所特別支出之相關成本或費用。另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則被告楊得根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之犯罪所
得為15,675,977元〈計算式:4,355,747元(買賣股數相等
部分之實際獲利)+11,320,230元(賣超股數部分之擬制獲
利)=15,675,977元(不扣除賣出證券交易稅及買賣之手續
費)〉,而被告楊得根與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和解,賠償並
已付訖之728,050元,該賠償金性質上屬對於受害投資人之
賠償,應認其犯罪所得就此部分屬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應予扣除,是被告楊得根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之犯罪所得經扣
除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部分後,金額為14,947,927元(計
算式:15,675,977元-728,050元=14,947,927元)。而被
告楊得根就該犯罪所得14,947,927元,業以元大商業銀行大
里分行為發票人、票面金額為20,682,128元、票號為AE0000
000號之支票繳交國庫,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
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支票影本、臺中地檢署贓證
物款收據(見104偵1906卷六第177至181、188頁)在卷可查
,且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就被告楊得根已繳交國庫扣案
如附表十20,682,128元其中之14,947,927元,於被告楊得根
所犯犯罪事實三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且此部分犯罪所得
既已繳交國庫扣案,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之情形,故無須諭知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楊得根所自動繳交
國庫扣案如附表十20,682,128元其餘之5,734,201元(計算
式:20,682,128元-14,947,927元=5,734,201元)及扣案
如附表十一之7,140,147元,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
表五至九所示之物之所有權人,詳如該等附表「所有人」欄
所示,業據被告楊得根於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見104金訴
12卷一第100至103、153、154頁;卷二第20、21頁),復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帳單影本在卷可參(見104聲他772卷
第4、5頁),其中屬於被告楊得根所有者,核與本案有關者
,其性質至多僅係證據資料,均無證據
足證為供本案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本案犯罪所得,連同
其餘非屬被告楊得根、楊長杰所有之物,全部皆非違禁物,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伍、駁回被告2人之上訴及諭知被告楊得根
附條件緩刑
一、原審以被告楊得根、楊長杰2人罪証明確,適用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第1
款、第2款、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5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2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28條、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5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
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楊得根、楊長杰不思遵循法律規範,以
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被告楊得根竟為犯罪事實二、三
之犯行;被告楊長杰竟為犯罪事實二之犯行,足以破壞一般
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進而影響國家經
濟發展與全民福址,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楊得根就犯罪事
實二、三;被告楊長杰就犯罪事實二之犯罪動機、目的、方
法、手段、實際獲得不法利益之數額,及被告楊得根就犯罪
事實二、三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自白認罪,且繳交犯罪所
得,又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已與本件被害投資人授與訴訟實施
權之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資
人保護中心)成立和解,賠償728,050元,並已付訖,然就
犯罪事實二部分(原判決誤載為犯罪事實三部分),尚未與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和解等犯罪後之態度,另被告楊長杰就
犯罪事實二部分並未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楊得根
、楊長杰之教育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楊
得根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2「罪刑」欄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另就被告楊長杰
則量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罪刑」欄所示之刑即有期徒刑參
年壹月;復敘明如前揭
所載應為沒收之宣告及被告2人均不
能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理由。由是,原審之認事
用法及沒收之宣告,均核無違誤,量刑亦確已依刑法第57條
之規定詳予審酌被告2人各項
量刑因子,而無輕重失衡情事
,量刑
洵屬妥適。從而,被告2人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或否
認犯行或認原審量刑失衡或認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與諭知緩刑係屬不當,其上訴意旨均無可採,業詳述於
前,是被告2人之上訴既均無理由,即應予駁回。
二、另查被告楊得根觸犯本件違反禁止內線交易罪與操縱股票交
易價格罪之二罪乃根源於其子即被告楊長杰事業失利積欠銀
行及民間債務繁多,為償付該等債務及避免其辛苦經營之裕
國公司遭受牽連,致情急失慮觸法。而其於案發後即主動到
案並繳交如附表十及十一所示比本院所認定其因此所獲利之
數額為多之款項。又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已與投資人保護中心
成立和解賠付728,050元,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楊得根原
即多次向投資人保護中心洽談和解,因該中心表示還在募集
投資人登記,不宜洽談和解,嗣該中心終於106年11月1函覆
因無投資人登記求償,故未成案,有該中心106年11月14日
證保法字第106002584號函可稽(見本院金上訴1579號卷第
103頁),則其確有彌補造成市場上投資人損失之具體行動與
用心至為明顯,考量被告楊得根已年近80之高齡,前雖於80
年間曾受有期徒刑5月之宣告,但已逾5年(見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併
參酌其經本案偵、審程序之教訓
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上開所宣告之刑及定
應執行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4年,以啟
自新。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
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亦有明文。本院為使
被告楊得根確實醒悟自身過錯,並對公益有所彌補,因併參
酌其犯行之危害程度與其個人經濟能力等情狀,命被告楊得
根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2百萬元,以資警惕,免再重踏
覆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第74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葆琳追加起訴,檢察官
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附表一
┌─┬─────┬────┬─────────┬────┬────┐
│編│下單日期 │下單數量│證券交易帳戶 │戶名 │交易價格│
│號│ │(單位:│ │ │(每股/ │
│ │ │仟股) │ │ │新臺幣)│
├─┼─────┼────┼─────────┼────┼────┤
│1 │101.12.7 │賣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楊長杰 │21.1元 │
│ │ │2205.86 │限公司(下稱元大寶│ │ │
│ │ │ │來證券)大里分公司│ │ │
│ │ │ │帳號:000g-00000 │ │ │
│ │ │ │ │ │ │
├─┼─────┼────┼─────────┼────┼────┤
│2 │101.12.7 │買進 │元大寶來證券大里分│裕立公司│21.1元 │
│ │ │2205.86 │公司 │ │ │
│ │ │ │帳號:000g-000000 │ │ │
├─┼─────┼────┼─────────┼────┼────┤
│3 │101.12.7 │賣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王○敏 │21.1元 │
│ │ │986 │司(下稱凱基證券)│ │ │
│ │ │ │大里分公司 │ │ │
│ │ │ │帳號:000w-00000 │ │ │
├─┼─────┼────┼─────────┼────┼────┤
│4 │101.12.7 │買進 │凱基證券大里分公司│裕立公司│21.1元 │
│ │ │996 │帳號:000w-00000 │ │ │
├─┼─────┼────┼─────────┼────┼────┤
│5 │101.12.10 │賣出 │凱基證券大里分公司│王○敏 │20.55元 │
│ │ │10 │帳號:000w-00000 │ │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證券交易帳戶 │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
├──┼─────┼──────────┼────────────┤
│ 1 │馬○雄 │元大寶來證券大里分公│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 │ │司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帳號:000g-000000號 │ │
├──┼─────┼──────────┼────────────┤
│ 2 │馬○雄 │凱基證券大里分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 │帳號:000W-00000號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3 │德建投資有│元大寶來證券大里分公│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 │限公司 │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帳號:000g-000000號 │ │
├──┼─────┼──────────┼────────────┤
│ 4 │德建投資有│凱基證券大里分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限公司 │帳號:000W-00000號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5 │德建投資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證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 │限公司 │部太平分公司(下稱臺│帳號:00000000000號 │
│ │ │灣中小企銀太平分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號│ │
├──┼─────┼──────────┼────────────┤
│ 6 │裕立投資有│元大寶來證券大里德芳│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 │限公司 │分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帳號:000W-000000號 │ │
├──┼─────┼──────────┼────────────┤
│ 7 │林○晴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 │(原名林○│(下稱元富證券)大裕│帳號:00000000000號 │
│ │娟) │分公司 │ │
│ │ │帳號:0000-000000號 │ │
└──┴─────┴──────────┴────────────┘
附表三(影響股價情形,見104偵1906卷五第9至15、73至120頁
)
┌──┬────┬──────┬───────────┬──────┬────┬─────┬──────────┐
│編號│日期 │證券交易帳戶│委託買賣及成交情形 │價格變化 │影響檔數│成交量佔該│影響股價說明 │
│ │ │之戶名 │ │(元) │ │時段比重(│ │
│ │ │ │ │ │ │%) │ │
├──┼────┼──────┼───────────┼──────┼────┼─────┼──────────┤
│1-1 │0000000 │馬○雄 │於9時17分3秒以30.35元 │30.2→30.3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0.20元上漲至30.35│
│ │ │ │委託於9時17分14秒成交2│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2 │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20分52秒以30.2元 │30.35→30.2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賣出10仟股,前述│ │ │ │由30.35元下跌至30.20│
│ │ │ │委託於9時20分59秒成交 │ │ │ │元,向下影響3檔,且 │
│ │ │ │10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3 │0000000 │馬○雄 │於9時21分15秒以30.35元│30.2→30.3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0.20元上漲至30.35│
│ │ │ │委託於9時21分29秒成交2│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4 │0000000 │馬○雄 │於10時21分23秒以30.45 │30.3→30.4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 │ │ │ │由30.30元上漲至30.45│
│ │ │ │述委託於10時21分30秒成│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交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5 │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0時52分43秒以30.2元│30.4→30.2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賣出11仟股,前述│ │ │ │由30.40元下跌至30.20│
│ │ │ │委託於10時52分46秒成交│ │ │ │元,向下影響4檔,且 │
│ │ │ │11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6 │0000000 │馬○雄 │於10時53分1秒以30.4元 │30.2→30.4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0.20元上漲至30.40│
│ │ │ │委託於10時53分16秒成交│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2-1 │0000000 │馬○雄 │於10時9分58秒以30.4元 │30.2→30.4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 │ │ │ │由30.20元上漲至30.40│
│ │ │ │委託於10時10分4秒成交2│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2-2 │0000000 │馬○雄 │於13時29分57秒以「漲停│30.05→30.25│↑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價」32.5元,委託買進6 │ │ │ │由30.05元上漲至30.25│
│ │ │ │仟股,前述委託於13時 │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30分0秒成交6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3-1 │0000000 │馬○雄 │於9時31分59秒至9時33分│29.6→29.85 │↑5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45秒以29.75元至29.85元│ │ │ │由29.60元上漲至29.85│
│ │ │ │,委託買進4仟股,前述 │ │ │ │元,向上影響5檔,且 │
│ │ │ │委託於9時32分1秒至9時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33分46秒成交3仟股。 │ │ │ │100%。 │
├──┼────┼──────┼───────────┼──────┼────┼─────┼──────────┤
│3-2 │0000000 │德建公司 │10時19分4秒以29.7元委 │29.85→29.7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託賣出10仟股,前述委 │ │ │ │由29.85元下跌至29.70│
│ │ │ │託於10時19分17秒成交10│ │ │ │元,向下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4-1 │0000000 │馬○雄 │於13時0分15秒以29.3元 │29.15→29.3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 │ │ │由29.15元上漲至29.30│
│ │ │ │委託於13時0分21秒成交2│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4-2 │0000000 │馬○雄 │於13時29分56秒以「漲停│29.3→29.9 │↑12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價」31.75元,委託買進 │ │ │ │由29.30元上漲至29.90│
│ │ │ │20仟股,前述委託於13時│ │ │ │元,向上影響12檔,且│
│ │ │ │30分0秒成交20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5-1 │0000000 │馬○雄 │於9時16分18秒至9時16分│29.7→29.9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57秒以29.8元至29.9元,│ │ │ │由29.70元上漲至29.90│
│ │ │ │委託買進7仟股,前述委 │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託於9時16分21秒至9時17│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分6秒成交5仟股。 │ │ │ │100%。 │
├──┼────┼──────┼───────────┼──────┼────┼─────┼──────────┤
│5-2 │0000000 │馬○雄 │於13:20:36:67以29.9元,│29.6→29.9 │↑6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 │ │ │ │由29.60元上漲至29.90│
│ │ │ │託於13:20:39:23成交2仟│ │ │ │元,向上影響6檔,且 │
│ │ │ │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6-1 │0000000 │馬○雄 │於9時1分33秒至9時2分28│29.65→29.8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秒以29.7元至29.8元,委│ │ │ │由29.65元上漲至29.80│
│ │ │ │託買進4仟股,前述委託 │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於9時1分36秒至9時2分36│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秒成交3仟股。 │ │ │ │100%。 │
├──┼────┼──────┼───────────┼──────┼────┼─────┼──────────┤
│6-2 │0000000 │馬○雄 │於11時59分33秒以29.85 │29.7→29.8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 │ │ │ │由29.70元上漲至29.85│
│ │ │ │述委託於11時59分38秒成│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交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6-3 │0000000 │馬○雄 │於13時22分14秒至13時23│29.8→29.9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分18秒69以29.9元至29.9│ │ │ │由29.80元上漲至29.95│
│ │ │ │5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述委託於13時22分24秒至│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13時23分24秒成交3仟股 │ │ │ │100%。 │
│ │ │ │。 │ │ │ │ │
├──┼────┼──────┼───────────┼──────┼────┼─────┼──────────┤
│7-1 │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3分35秒至9時3分49│31.2→31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秒以31.1元至31元,委託│ │ │ │由31.20元下跌至31.00│
│ │ │ │賣出22仟股,前述委託於│ │ │ │元,向下影響4檔,且 │
│ │ │ │9時3分45秒至9時4分0秒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成交22仟股。 │ │ │ │100%。 │
├──┼────┼──────┼───────────┼──────┼────┼─────┼──────────┤
│7-2 │0000000 │馬○雄 │於9時4分30秒以31.2元,│31→31.2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 │ │ │ │由31.00元上漲至31.20│
│ │ │ │託於9時4分30秒成交3仟 │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7-3 │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3時19分42秒以30.95 │31.15→30.95│↓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元,委託賣出33仟股,前│ │ │ │由31.15元下跌至30.95│
│ │ │ │述委託於13時19分46秒成│ │ │ │元,向下影響4檔,且 │
│ │ │ │交33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7-4 │0000000 │馬○雄 │於13時20分9秒以31.15元│30.95→31.15│↑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0.95元上漲至31.15│
│ │ │ │委託於13時20分16秒成交│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7-5 │0000000 │馬○雄 │於13時29分58秒以「漲停│31.25→31.6 │↑7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價」33.15元,委託買進 │ │ │ │由31.25元上漲至31.60│
│ │ │ │20仟股,前述委託於13時│ │ │ │元,向上影響7檔,且 │
│ │ │ │30分0秒成交20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 │ │ │ │ │ │ │
├──┼────┼──────┼───────────┼──────┼────┼─────┼──────────┤
│8-1 │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9分13秒至9時9分28│31.5→31.6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秒以31.6元至31.65元, │ │ │ │由31.50元上漲至31.65│
│ │ │ │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 │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託於9時9分17秒至9時9分│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32秒成交4仟股。 │ │ │ │100%。 │
├──┼────┼──────┼───────────┼──────┼────┼─────┼──────────┤
│8-2 │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22分18秒至9時23分│31.55→31.7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46秒以31.65元至31.7元 │ │ │ │由31.55元上漲至31.70│
│ │ │ │,委託買進8仟股,前述 │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委託於9時22分32秒至9時│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23分47秒成交5仟股。 │ │ │ │100%。 │
├──┼────┼──────┼───────────┼──────┼────┼─────┼──────────┤
│9-1 │0000000 │馬○雄 │於9時23分5秒以31.65元 │31.8→31.6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賣出8仟股,前述 │ │ │ │由31.80元下跌至31.65│
│ │ │ │委託於9時23分16秒成交8│ │ │ │元,向下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9-2 │0000000 │馬○雄 │於9時34分10秒以31.65元│31.8→31.6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賣出5仟股,前述 │ │ │ │由31.80元下跌至31.65│
│ │ │ │委託於9時34分16秒成交5│ │ │ │元,向下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9-3 │0000000 │馬○雄 │於11時35分38秒以31.65 │31.8→31.6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元,委託賣出8仟股,前 │ │ │ │由31.80元下跌至31.65│
│ │ │ │述委託於11時35分47秒成│ │ │ │元,向下影響3檔,且 │
│ │ │ │交8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9-4 │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1時37分12秒以31.8元│31.65→31.8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1.65元上漲至31.80│
│ │ │ │委託於11時37分17秒成交│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0-1│0000000 │林○晴 │於9時11分1秒以31.7元,│31.85→31.7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賣出30仟股,前述委│ │ │ │由31.85元下跌至31.70│
│ │ │ │託於9時11分10秒成交7仟│ │ │ │元,向下影響3檔,且 │
│ │ │ │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0-2│0000000 │林○晴 │於9時14分41秒以31.7元 │31.9→31.7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賣出20仟股,前述│ │ │ │由31.90元下跌至31.70│
│ │ │ │委託於9時14分41秒成交 │ │ │ │元,向下影響4檔,且 │
│ │ │ │16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0-3│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17分8秒至9時17分1│31.7→31.9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6秒以31.8元至31.9元, │ │ │ │由31.70元上漲至31.90│
│ │ │ │委託買進50仟股,前述委│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託於9時17分12秒至9時17│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分27秒成交50仟股。 │ │ │ │100%。 │
├──┼────┼──────┼───────────┼──────┼────┼─────┼──────────┤
│10-4│0000000 │林○晴 │於9時19分53秒以31.8元 │31.95→31.8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賣出35仟股,前述│ │ │ │由31.95元下跌至31.80│
│ │ │ │委託於9時19分57秒成交2│ │ │ │元,向下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0-5│0000000 │馬○雄 │於12時17分3秒至12時17 │32.15→31.9 │↓5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分36秒以32.1元至31.9元│ │ │ │由32.15元下跌至31.90│
│ │ │ │,委託賣出20仟股,前述│ │ │ │元,向下影響5檔,且 │
│ │ │ │委託於12時17分3秒至12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時17分48秒成交18仟股。│ │ │ │100%。 │
├──┼────┼──────┼───────────┼──────┼────┼─────┼──────────┤
│11-1│0000000 │馬○雄 │於9時24分33秒以32.25元│32.4→32.2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賣出15仟股,前述│ │ │ │由32.40元下跌至32.25│
│ │ │ │委託於9時24分46秒成交 │ │ │ │元,向下影響3檔,且 │
│ │ │ │15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1-2│0000000 │馬○雄 │於9時42分4秒以「跌停價│34.4→34.1 │↓6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29.95元,委託賣出60 │ │ │ │由34.40元下跌至34.10│
│ │ │ │仟股,前述委託於9時42 │ │ │ │元,向下影響6檔,且 │
│ │ │ │分16秒成交60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1-3│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49分15秒以34.25元│34→34.25 │↑5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 │ │ │由34.00元上漲至34.25│
│ │ │ │委託於9時49分16秒成交 │ │ │ │元,向上影響5檔,且 │
│ │ │ │10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1-4│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54分47秒以34.2元 │33.9→34.2 │↑6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 │ │ │由33.90元上漲至34.20│
│ │ │ │委託於9時55分1秒成交5 │ │ │ │元,向上影響6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1-5│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0時15分22秒以34.15 │34→34.1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 │ │ │ │由34.00元上漲至34.15│
│ │ │ │述委託於10時15分32秒成│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交3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1-6│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0時51分39秒以「漲停│34.1→34.4 │↑6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價」34.45元,委託買進 │ │ │ │由34.10元上漲至34.40│
│ │ │ │20仟股,前述委託於10時│ │ │ │元,向上影響6檔,且 │
│ │ │ │51分48秒成交20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2-1│0000000 │馬○雄 │於9時3分20秒至9時3分39│35→34.8 │↓4 │85.71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秒以34.9元至34.8元,委│ │ │ │由35.00元下跌至34.80│
│ │ │ │託賣出21仟股,前述委託│ │ │ │元,向下影響4檔,且 │
│ │ │ │於9時3分29秒至9時3分44│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秒成交18仟股。 │ │ │ │85.71%。 │
├──┼────┼──────┼───────────┼──────┼────┼─────┼──────────┤
│12-2│0000000 │馬○雄 │於9時18分9秒至9時18分3│34.7→34.5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2秒以34.65元至34.5元,│ │ │ │由34.70元下跌至34.50│
│ │ │ │委託賣出19仟股,前述委│ │ │ │元,向下影響4檔,且 │
│ │ │ │託於9時18分14秒至9時18│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分44秒成交19仟股。 │ │ │ │100%。 │
├──┼────┼──────┼───────────┼──────┼────┼─────┼──────────┤
│12-3│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21分57秒以34.65元│34.5→34.6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 │ │ │由34.50元上漲至34.65│
│ │ │ │委託於9時22分0秒成交5 │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3-1│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32分5秒以37.1元,│36.85→37.1 │↑5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 │ │ │ │由36.85元上漲至37.10│
│ │ │ │託於9時32分6秒成交3仟 │ │ │ │元,向上影響5檔,且 │
│ │ │ │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3-2│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54分0秒以37.05元 │36.8→37.05 │↑5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6.80元上漲至37.05│
│ │ │ │委託於9時54分7秒成交2 │ │ │ │元,向上影響5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3-3│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1時13分14秒以37.2元│37→37.2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 │ │ │ │由37.00元上漲至37.20│
│ │ │ │委託於11時13分23秒成交│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3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3-4│0000000 │裕立公司 │於11時13分53秒以37元,│37.2→37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賣出10仟股,前述委│ │ │ │由37.20元下跌至37.00│
│ │ │ │託於11時13分53秒成交10│ │ │ │元,向下影響4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3-5│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1時16分25秒以「漲停│37→37.2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價」39.4元,委託買進3 │ │ │ │由37.00元上漲至37.20│
│ │ │ │仟股,前述委託於11時 │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16分38秒成交3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3-6│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1時28分37秒以37.1元│36.95→37.1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6.95元上漲至37.10│
│ │ │ │委託於11時28分38秒成交│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3-7│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1時57分36秒以37元,│36.85→37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 │ │ │ │由36.85元上漲至37.00│
│ │ │ │託於11時57分40秒成交2 │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3-8│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2時52分53秒以37元,│36.85→37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 │ │ │ │由36.85元上漲至37.00│
│ │ │ │12時52分53秒成交2仟股 │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4-1│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0時5分45秒以35.8元 │35.65→35.8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5.65元上漲至35.80│
│ │ │ │委託於10時5分50秒成交2│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4-2│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0時24分13秒以35.7元│35.5→35.7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5.50元上漲至35.70│
│ │ │ │委託於10時24分20秒成交│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4-3│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0時59分16秒以35.7元│35.5→35.7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5.50元上漲至35.70│
│ │ │ │委託於10時59分21秒成交│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4-4│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2時5分47秒以35.75元│35.3→35.75 │↑9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5.30元上漲至35.75│
│ │ │ │委託於12時5分52秒成交2│ │ │ │元,向上影響9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5-1│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19分58秒以36.25元│35.7→36.25 │↑11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 │ │ │ │由35.70元上漲至36.25│
│ │ │ │委託於9時20分4秒成交3 │ │ │ │元,向上影響11檔,且│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5-2│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0時36分57秒以35.25 │35.05→35.25│↑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 │ │ │ │由35.05元上漲至35.25│
│ │ │ │述委託於10時36分58秒成│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交5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5-3│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0時39分21秒以35.25 │35.05→35.25│↑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元, 委託買進5仟股,前│ │ │ │由35.05元上漲至35.25│
│ │ │ │述委託於10時39分28秒成│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交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6-1│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48分1秒以35.4元,│35.1→35.4 │↑6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 │ │ │ │由35.10元上漲至35.40│
│ │ │ │託於9時48分3秒成交2仟 │ │ │ │元,向上影響6檔,且 │
│ │ │ │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6-2│0000000 │德建公司 │於9時51分47秒以35.4元 │35.1→35.4 │↑6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 │ │ │ │由35.10元上漲至35.40│
│ │ │ │委託於9時51分53秒成交3│ │ │ │元,向上影響6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6-3│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0時5分3秒至10時5分3│35.2→35.4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8秒以35.35元至35.4元,│ │ │ │由35.20元上漲至35.40│
│ │ │ │委託買進13仟股,前述委│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託於10時5分13秒至10時5│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分43秒成交6仟股。 │ │ │ │100%。 │
├──┼────┼──────┼───────────┼──────┼────┼─────┼──────────┤
│16-4│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1時1分47秒至11時2分│35.4→35.5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39秒以35.5元至35.5元,│ │ │ │由35.40元上漲至35.55│
│ │ │ │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託於11時1分49秒至11時2│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分49秒成交15仟股。 │ │ │ │100%。 │
├──┼────┼──────┼───────────┼──────┼────┼─────┼──────────┤
│16-5│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1時31分10秒至11時32│35.35→35.6 │↑5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分49秒以35.6元至35.7元│ │ │ │由35.35元上漲至35.60│
│ │ │ │,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 │ │ │ │元,向上影響5檔,且 │
│ │ │ │委託於11時32分57秒成交│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5仟股。 │ │ │ │100%。 │
├──┼────┼──────┼───────────┼──────┼────┼─────┼──────────┤
│16-6│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2時8分31秒以35.7元 │35.5→35.7 │↑4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 │ │ │ │由35.50元上漲至35.70│
│ │ │ │委託於12時8分40秒成交2│ │ │ │元,向上影響4檔,且 │
│ │ │ │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6-7│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2時12分26秒至12時14│35.6→35.7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分37秒以35.7元至35.75 │ │ │ │由35.60元上漲至35.75│
│ │ │ │元, 委託買進6仟股,前│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述委託於12時12分30秒至│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12時14分40秒成交6仟股 │ │ │ │100%。 │
│ │ │ │。 │ │ │ │ │
├──┼────┼──────┼───────────┼──────┼────┼─────┼──────────┤
│16-8│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2時22分56秒以35.75 │35.5→35.75 │↑5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 │ │ │ │由35.50元上漲至35.75│
│ │ │ │述委託於12時23分0秒成 │ │ │ │元,向上影響5檔,且 │
│ │ │ │交2仟股。 │ │ │ │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 │ │ │100%。 │
├──┼────┼──────┼───────────┼──────┼────┼─────┼──────────┤
│16-9│0000000 │德建公司 │於12時29分4秒至12時30 │35.6→35.75 │↑3 │100 │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
│ │ │ │分41秒以35.7元至35.75 │ │ │ │由35.60元上漲至35.75│
│ │ │ │元,委託買進4仟股,前 │ │ │ │元,向上影響3檔,且 │
│ │ │ │述委託於12時29分11秒至│ │ │ │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 │
│ │ │ │12時30分51秒成交4仟股 │ │ │ │100%。 │
│ │ │ │。 │ │ │ │ │
└──┴────┴──────┴───────────┴──────┴────┴─────┴──────────┘
附表四(相對成交情形,見104偵1906卷五第61至72頁)
┌──┬────┬──────┬──────┬──────┬─────────┬────────┐
│編號│ 日期 │相對成交量 │相對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 │賣方證券交易帳戶 │買方證券交易帳戶│
│ │ │(單位:仟股│當日成交量百│(單位:仟股│之戶名 │之戶名 │
│ │ │) │分比(%) │) │ │ │
├──┼────┼──────┼──────┼──────┼─────────┼────────┤
│ 1 │ 0000000│ 45 │ 16.44 │ 273 │德建公司 │馬○雄 │
├──┼────┼──────┼──────┼──────┼─────────┼────────┤
│ 2 │ 0000000│ 35 │ 33.65 │ 104 │德建公司 │馬○雄 │
├──┼────┼──────┼──────┼──────┼─────────┼────────┤
│ 3 │ 0000000│ 19 │ 15.32 │ 124 │德建公司 │馬○雄 │
├──┼────┼──────┼──────┼──────┼─────────┼────────┤
│ 4 │ 0000000│ 25 │ 37.87 │ 66 │德建公司 │馬○雄 │
├──┼────┼──────┼──────┼──────┼─────────┼────────┤
│ 5 │ 0000000│ 22 │ 34.45 │ 63 │德建公司 │馬○雄 │
├──┼────┼──────┼──────┼──────┼─────────┼────────┤
│ 6 │ 0000000│ 21 │ 29.16 │ 72 │德建公司 │馬○雄 │
├──┼────┼──────┼──────┼──────┼─────────┼────────┤
│ 7 │ 0000000│ 20 │ 24.39 │ 82 │德建公司 │馬○雄 │
├──┼────┼──────┼──────┼──────┼─────────┼────────┤
│ 8 │ 0000000│ 31 │ 31.95 │ 97 │德建公司 │馬○雄 │
├──┼────┼──────┼──────┼──────┼─────────┼────────┤
│ 9 │ 0000000│ 37 │ 43.52 │ 85 │德建公司 │馬○雄 │
├──┼────┼──────┼──────┼──────┼─────────┼────────┤
│10 │ 0000000│ 33 │ 45.2 │ 73 │德建公司 │馬○雄 │
├──┼────┼──────┼──────┼──────┼─────────┼────────┤
│11 │ 0000000│ 120 │ 22.51 │ 533 │德建公司 │馬○雄、德建公司│
├──┼────┼──────┼──────┼──────┼─────────┼────────┤
│12 │ 0000000│ 56 │ 19.74 │ 283 │德建公司 │馬○雄 │
├──┼────┼──────┼──────┼──────┼─────────┼────────┤
│13 │ 0000000│ 46 │ 19.24 │ 239 │馬○雄 │德建公司 │
├──┼────┼──────┼──────┼──────┼─────────┼────────┤
│14 │ 0000000│ 68 │ 31.04 │ 219 │馬○雄 │德建公司 │
├──┼────┼──────┼──────┼──────┼─────────┼────────┤
│15 │ 0000000│ 408 │ 70.34 │ 580 │馬○雄、林○晴 │德建公司 │
├──┼────┼──────┼──────┼──────┼─────────┼────────┤
│16 │ 0000000│ 196 │ 11.71 │ 1673 │馬○雄、裕立公司 │德建公司 │
├──┼────┼──────┼──────┼──────┼─────────┼────────┤
│17 │ 0000000│ 184 │ 7.28 │ 2525 │馬○雄、德建公司、│德建公司 │
│ │ │ │ │ │裕立公司 │ │
├──┼────┼──────┼──────┼──────┼─────────┼────────┤
│18 │ 0000000│ 60 │ 2.59 │ 2311 │馬○雄、裕立公司 │德建公司 │
├──┼────┼──────┼──────┼──────┼─────────┼────────┤
│19 │ 0000000│ 13 │ 1.18 │ 1097 │馬○雄 │德建公司 │
├──┼────┼──────┼──────┼──────┼─────────┼────────┤
│20 │ 0000000│ 93 │ 6.13 │ 1515 │馬○雄 │德建公司 │
├──┼────┼──────┼──────┼──────┼─────────┼────────┤
│21 │ 0000000│ 65 │ 6.2 │ 1048 │馬○雄 │德建公司 │
├──┴────┼──────┼──────┼──────┼─────────┼────────┤
│ 合計 │ 1597 │ 12.22 │ 13062 │ │ │
└───────┴──────┴──────┴──────┴─────────┴────────┘
附表五: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
│ 1│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持股日報表等資料1本 │楊得根 │
├──┼──────────────────────────┼─────┤
│ 2│奇摩股市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1本 │楊得根 │
├──┼──────────────────────────┼─────┤
│ 3│德昌營造營業報告書1本 │楊得根 │
├──┼──────────────────────────┼─────┤
│ 4│銀行額度明細表1本 │裕國公司 │
├──┼──────────────────────────┼─────┤
│ 5│董監事持股明細表等資料1本 │楊得根 │
├──┼──────────────────────────┼─────┤
│ 6│印鑑複印資料1本 │楊得根 │
├──┼──────────────────────────┼─────┤
│ 7│筆記本影本1張 │楊得根 │
├──┼──────────────────────────┼─────┤
│ 8│裕國股票股權明細1本 │裕國公司 │
├──┼──────────────────────────┼─────┤
│ 9│Nokia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裕國公司 │
├──┼──────────────────────────┼─────┤
│ 10│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裕國公司 │
├──┼──────────────────────────┼─────┤
│ 11│裕國冷凍公司102年及101年12月31日合併財務報告1本 │裕國公司 │
├──┼──────────────────────────┼─────┤
│ 12│裕國冷凍公司101年及100年12月31日財務報告1本 │裕國公司 │
├──┼──────────────────────────┼─────┤
│ 13│裕國冷凍公司102年及101年12月31日個體財務報告1本 │裕國公司 │
├──┼──────────────────────────┼─────┤
│ 14│裕國冷凍公司分機表1張 │裕國公司 │
├──┼──────────────────────────┼─────┤
│ 15│股買賣報告書等資料1本 │裕國公司 │
├──┼──────────────────────────┼─────┤
│ 16│張文祥臺灣企銀存摺及出入明細等資料1件 │張文祥 │
├──┼──────────────────────────┼─────┤
│ 17│吳武郎103年筆記本1本 │吳武郎 │
├──┼──────────────────────────┼─────┤
│ 18│會計經理陳麗妃電腦資料1片 │裕國公司 │
├──┼──────────────────────────┼─────┤
│ 19│董事會議事錄1本 │裕國公司 │
├──┼──────────────────────────┼─────┤
│ 20│資產負債表1本 │裕國公司 │
├──┼──────────────────────────┼─────┤
│ 21│財務課長林農心電腦資料1片 │裕國公司 │
├──┼──────────────────────────┼─────┤
│ 22│裕國冷凍等公司短期投資交易明細表及銀行額度明細表1本 │裕國公司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區○路○號及其附屬建物與相連通之處所(裕國公 │
│ 司)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104偵1906號卷三第93、94頁 │
└───────────────────────────────────┘
附表六: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
│ 1│持股日報表卷宗1本 │楊得根 │
├──┼──────────────────────────┼─────┤
│ 2│筆記(黃顧問)1本 │楊得根 │
├──┼──────────────────────────┼─────┤
│ 3│筆記1本 │楊得根 │
├──┼──────────────────────────┼─────┤
│ 4│筆記1本 │楊得根 │
├──┼──────────────────────────┼─────┤
│ 5│股票交易傳真資料1袋 │楊得根 │
├──┼──────────────────────────┼─────┤
│ 6│臺灣中小企銀存摺1本 │楊得根 │
├──┼──────────────────────────┼─────┤
│ 7│台証證券存摺1本 │楊得根 │
├──┼──────────────────────────┼─────┤
│ 8│元大寶來證券存摺6本 │楊得根 │
├──┼──────────────────────────┼─────┤
│ 9│明細分類帳資料1袋 │德昌公司 │
├──┼──────────────────────────┼─────┤
│ 10│雜記資料1袋 │楊得根 │
├──┼──────────────────────────┼─────┤
│ 11│證券存摺44本 │楊得根 │
├──┼──────────────────────────┼─────┤
│ 12│證券存摺23本 │楊得根 │
├──┼──────────────────────────┼─────┤
│ 13│元大銀行存摺4本 │楊得根 │
├──┼──────────────────────────┼─────┤
│ 14│凱基證券存摺2本 │楊得根 │
├──┼──────────────────────────┼─────┤
│ 15│台新銀行存摺1本 │楊得根 │
├──┼──────────────────────────┼─────┤
│ 16│印文1張 │楊得根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及其附屬建物與相連通之處所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104偵1906號卷三第99、100頁 │
└───────────────────────────────────┘
附表七: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
│ 1│雜記資料㈠3張 │楊得根 │
├──┼──────────────────────────┼─────┤
│ 2│雜記資料㈡11張 │楊得根 │
├──┼──────────────────────────┼─────┤
│ 3│雜記資料㈢6張 │楊得根 │
├──┼──────────────────────────┼─────┤
│ 4│張世宗對帳單2紙 │張世宗 │
├──┼──────────────────────────┼─────┤
│ 5│石敏吟名片1張 │楊得根 │
├──┼──────────────────────────┼─────┤
│ 6│張世宗證券存摺1本 │張世宗 │
├──┼──────────────────────────┼─────┤
│ 7│楊淑惠證券存摺2本 │楊淑惠 │
├──┼──────────────────────────┼─────┤
│ 8│楊吳奈美合庫銀行存摺4本 │楊吳奈美 │
├──┼──────────────────────────┼─────┤
│ 9│王○敏台新銀行證券存摺1本 │王○敏 │
├──┼──────────────────────────┼─────┤
│ 10│楊吳奈美台新銀行證券存摺5本 │楊吳奈美 │
├──┼──────────────────────────┼─────┤
│ 11│筆記本1本 │楊得根 │
├──┼──────────────────────────┼─────┤
│ 12│股票交易明細本㈠1本 │楊得根 │
├──┼──────────────────────────┼─────┤
│ 13│股票交易明細本㈡1本 │楊得根 │
├──┼──────────────────────────┼─────┤
│ 14│楊吳奈美凱基證券對帳單2紙 │楊吳奈美 │
├──┼──────────────────────────┼─────┤
│ 15│楊淑朱凱基證券對帳單3紙 │楊淑朱 │
├──┼──────────────────────────┼─────┤
│ 16│詹舜涵對帳單2紙 │詹舜涵 │
├──┼──────────────────────────┼─────┤
│ 17│詹智翔對帳單1紙 │詹智翔 │
├──┼──────────────────────────┼─────┤
│ 18│楊淑朱匯款單1紙 │楊淑朱 │
├──┼──────────────────────────┼─────┤
│ 19│雜記文件1紙 │楊得根 │
├──┼──────────────────────────┼─────┤
│ 20│馬○雄遠傳帳單1封 │馬○雄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街○○號0-0樓全棟及其附屬建物與其相連通之處所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104偵1906號卷三第105至107頁 │
└───────────────────────────────────┘
附表八: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 1│林美儀103年桌曆1本 │林美儀 │
├──┼──────────────────────────┼─────┤
│ 2│德金建設公司等銀行帳戶往來明細5張 │德金建設公│
│ │ │司 │
├──┼──────────────────────────┼─────┤
│ 3│德建投資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日對帳單8頁 │楊得根 │
├──┼──────────────────────────┼─────┤
│ 4│德金營造公司員工電話分機表1張 │德金營造公│
│ │ │司 │
├──┼──────────────────────────┼─────┤
│ 5│林美儀電腦資料光碟1片 │德金營造公│
│ │ │司 │
├──┼──────────────────────────┼─────┤
│ 6│楊吳奈美銀行存摺1本 │楊吳奈美 │
├──┼──────────────────────────┼─────┤
│ 7│鍾○義銀行存摺4本 │鍾○義 │
├──┼──────────────────────────┼─────┤
│ 8│馬○雄銀行存摺7本 │馬○雄 │
├──┼──────────────────────────┼─────┤
│ 9│鍾○義國泰世華銀行存摺2本 │鍾○義 │
├──┼──────────────────────────┼─────┤
│ 10│黃倍仁2014年桌曆1本 │黃倍仁 │
├──┼──────────────────────────┼─────┤
│ 11│黃倍仁2013年桌曆1本 │黃倍仁 │
├──┼──────────────────────────┼─────┤
│ 12│黃倍仁2012年桌曆1本 │黃倍仁 │
├──┼──────────────────────────┼─────┤
│ 13│雜記資料1張 │楊得根 │
├──┼──────────────────────────┼─────┤
│ 14│凱基/敏吟傳真資料1袋 │楊得根 │
├──┼──────────────────────────┼─────┤
│ 15│梁志誠銀行存摺3本 │梁志誠 │
├──┼──────────────────────────┼─────┤
│ 16│龍井溫泉館鍾○義銀行存摺3本 │鍾○義 │
├──┼──────────────────────────┼─────┤
│ 17│順穩工程行林清溪銀行存摺1本 │林清溪 │
├──┼──────────────────────────┼─────┤
│ 18│龍井溫泉會館梁志誠存摺1本 │梁志誠 │
├──┼──────────────────────────┼─────┤
│ 19│順穩工程行鍾○義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 │鍾○義 │
├──┼──────────────────────────┼─────┤
│ 20│敏吟查統一股票資料1張 │楊得根 │
├──┼──────────────────────────┼─────┤
│ 21│馬○雄國泰世華銀行支票簿1本 │馬○雄 │
├──┼──────────────────────────┼─────┤
│ 22│2012記事本1本 │楊得根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德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104偵1906號卷三第112、113頁 │
└───────────────────────────────────┘
附表九: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
│ 1│林○娟銀行帳戶5本 │楊得根 │
├──┼──────────────────────────┼─────┤
│ 2│楊年誌銀行帳戶3本 │楊得根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街○○巷○號0-0樓(揚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出處:104偵1906號卷三第118頁 │
└───────────────────────────────────┘
附表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新臺幣20,682,128元 │
├──┴────────────────────────────────┤
│卷頁:104偵1906號卷六第180、181、188頁 │
│備註:被告楊得根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 │
└───────────────────────────────────┘
附表十一: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新臺幣7,140,147元 │
├──┴────────────────────────────────┤
│卷頁:106金訴8卷第53、54頁 │
│備註:被告楊得根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 │
└───────────────────────────────────┘
附表十二:
┌─┬─────┬───────────────┬───────────┐
│編│犯罪事實 │原審宣告之罪刑 │原審宣告之沒收 │
│號│ │ │ │
├─┼─────┼───────────────┼───────────┤
│1 │犯罪事實二│楊得根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無。 │
│ │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楊長杰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無。 │
│ │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
├─┼─────┼───────────────┼───────────┤
│2 │犯罪事實三│楊得根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證券製│肆佰玖拾肆萬柒仟玖佰貳│
│ │ │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處有期徒│拾柒元沒收之。 │
│ │ │刑壹年陸月。 │ │
└─┴─────┴───────────────┴───────────┘
附表十三:卷名簡稱對照
┌───────────────────┬───────┐
│原卷名 │簡稱 │
├───────────────────┼───────┤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楊長杰等涉嫌內│法務部調查局卷│
│線交易案卷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23458號卷 │104偵23458卷 │
├───────────────────┼───────┤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續字第332號卷 │105偵續332卷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737號卷 │103他6737卷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906號卷 │104偵1906卷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6397號卷 │104偵16397卷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聲他字第772號卷 │104聲他772卷 │
├───────────────────┼───────┤
│原審104年度金訴字第12號卷 │104金訴12卷 │
├───────────────────┼───────┤
│原審106年度金訴字第8號卷 │106金訴8卷 │
├───────────────────┼───────┤
│原審106年度金訴字第11號卷 │106金訴11卷 │
└───────────────────┴───────┘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
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
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
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
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
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
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
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
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第157條之1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
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
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
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10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3款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
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
,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
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
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
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
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3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
減輕賠償金額。
第1項第5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提供消
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1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
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
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
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
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2條之2第3項規定,於第1項第1款、第2款,準用之;其於身
分喪失後未滿6個月者,亦同。第20條第4項規定,於第3項從事
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
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
侵占公司
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
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3項之罪,於犯罪後
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
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其刑至2分之1。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
加重其刑
至2分之1。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
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
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
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