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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勁松營造有限公司(原名良通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仕銘 被   告 陳嘉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原審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 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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