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勁松營造有限公司(原名良通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仕銘
被 告 陳嘉陞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
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原審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
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
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