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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3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幸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494、1527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430號;追加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55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幸助自民國97年至99年間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富公司)之董事及登記負責人,李政鋒(原名李紹 榮)為甲富公司之業務,二人係父子關係,均以經營甲富公 司營業項目為業,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其二人均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李政鋒於99年11月10日代表甲富公司與岳隆機械有限公司( 下稱岳隆公司)之負責人吳昇洪簽訂買賣合約書2份,出售 甲富公司產製之直通輸送式噴洗機(14組規範、8組規範) 予岳隆公司,價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82萬元、373萬元 ,連同配件、耗材37萬3292元,總計1092萬3292元。李幸 助於99年11月22日由吳昇洪之妻交付現金100萬元,簽收無 誤;而吳昇洪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共8張交予李政鋒收 受,並在中國大陸交付相當於新台幣30萬元之人民幣予李政 鋒,合計給付貨款1092萬3000元完畢。惟李幸助就其收受之 現金100萬元,李政鋒就其收受相當於新台幣30萬元之人民 幣及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金額各為50萬元、55萬元支票2 張,均未交付給甲富公司登記入帳,予以侵占入己。 ㈡高鈦鷹架機構、永續鷹架企業有限公司(下合稱永續公司) 之負責人鄭宗英;勇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台興企業社之( 下合稱台興企業社)負責人薛隆源,分別於97年2月間,向 甲富公司購買「直通輸送式噴洗機」各1組,價金分別為225 萬元、230萬元,各交付李幸助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共8張以 清償貨款,詎李幸助將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合計金額280萬 元支票提示兌現後,未將款項交予甲富公司,以此方式侵占 入己。 二、案經李梅卿、李芳美、甲富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王偉霖委請鄭 志明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幸助、李政鋒於原審準備程序 均主張下述「股權讓渡書切結書」、「委任書」、「授權書 」係遭偽造,無證據能力云云(見原審494號卷第29頁背面 、第97頁)。惟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係告訴人李梅卿訴請被告 李幸助「移轉股權」民事事件中所提出,被告李幸助於該案 中原由其訴訟代理人具狀主張該「股權讓渡書切結書」、「 委任書」上簽名非真正(見民事影卷第43頁),經送法務部 調查局問題文書實驗室鑑定結果認定與被告李幸助真正簽名 相符後,被告李幸助委由其訴訟代理人否認真正,另於原 審106年6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改稱上開文書上係其真正簽名 (見同卷第97頁),次於原審及本院均改主張伊係在「空白 紙張」上簽名後,而遭偽造(見本院卷第136頁),但審其 未釋明所指遭何人偽造及可能「偽造手法」,可見被告李幸 助、李政鋒2人係視證據調查之結果,空言為證據能力之抗 辯,並不足採。本院認為下述「股權讓渡書切結書」、「委 任書」、「授權書」,足以證實被告2人所辯甲富公司係被 告李幸助獨資設立,其餘均為人頭股東乙事,並不可採,且 對於證明被告2人是否業務侵占之主觀犯意,有直接關連性 ,而被告2人除以上不足採信之抗辯外,復不能提出上開證 據之作成或取得,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應認系爭股權 讓渡書切結書、委任書及授權書,均有證據能力。 二、除以上爭執外,本判決用以認定被告2人犯罪事實所憑之供 述證據非供述證據,未據當事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 酌各項證據之作成或取得無違法或不當,或有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認作為證據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幸助固不否認收受岳隆公司因購買噴洗機所交付 之100萬元,以及永續公司、台興企業社購買噴洗機而交付 如附表二所示8張支票之事實;被告李政鋒亦不否認收受岳 隆公司負責人吳昇洪在大陸地區交付之人民幣及經手附表一 編號7、8所示支票2張等情,惟其2人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 占犯行,被告李幸助辯稱:伊是甲富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 實際上為其一人所有,故公司款項之支出均由伊一人決定即 可,就伊收到的公司款項均係用在購買機械零件及辦公設備 上,伊自己的錢自己用,何來侵占可言?被告李政鋒則辯稱 :伊到大陸出差需要用錢送禮,就打電話回台詢問被告李幸 助是否同意由其向岳隆公司吳昇洪商借人民幣5萬元支應, 該款項逕自貨款中抵扣,經被告李幸助同意後,伊才向吳昇 洪借人民幣5萬元抵扣貨款,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支票, 伊收受後已交付被告李幸助云云。惟查:被告李幸助自97年 至99年間為甲富公司之董事、登記負責人,被告李政鋒則為 甲富公司之業務,2人係父子關係,以經營甲富公司營業項 目為業。被告李政鋒於99年11月10日,代表甲富公司與岳隆 公司負責人吳昇洪簽訂買賣合約書2份,出售甲富公司產製 之直通輸送式噴洗機(14組規範、8組規範)予岳隆公司, 價金分別為682萬元、373萬元連同配件耗材37萬3292元,總 計1092萬3292元。李幸助於99年11月22日收受現金100萬元 ,吳昇洪並在中國大陸交付折合新臺幣30萬元之人民幣予李 政鋒,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共8紙(原判決附表一就 發票人、付款銀行之記載均有錯誤,本判決附表一逕予更正 ),合計給付1092萬3000元貨款完畢。另永續公司負責人鄭 宗英及台興企業社負責人薛隆源,分別於97年2月間,向甲 富公司購買「直通輸送式噴洗機」各1組,價金分別為225萬 元、230萬元,以永續公司名義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 支票4張、以薛隆源個人名義簽發如附表二編號5至8所示支 票4張用以支付貨款,被告李幸助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合 計金額280萬元之支票以其個人名義提示兌現後,未交予甲 富公司等事實,均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告訴人 李梅卿、李芳美、證人吳昇洪、證人即臨時管理人王偉霖於 偵查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及董監事資料、甲富公司變更登記表、岳隆公司與甲富公司 之買賣契約書2份(含直通運輸式噴洗機14組、8組規範表、 直通運送式噴洗機耗材報價單)、被告李幸助簽收現金100 萬元之收據1張、甲富公司100年1、2月會計簿冊影本、甲富 公司應付帳款總表、甲富公司100年度會計帳冊節本1份、甲 富公司報價單(客戶:高鈦實業有限公司)1張、甲富公司 97年2月、98年1月會計帳冊、薛隆源及鄭宗英名片各1紙、 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由永續公司簽發之支票正面影本4紙 (①票號TCB0000000、發票日97年2月29日、金額50萬元。 ②票號TCB0000000、發票日97年3月20日、金額50萬元。③ 票號TCB0000000、發票日97年4月30日、金額65萬元。④票 號TCB0000000、發票日97年5月31日、金額65萬元)、附表 二編號5至8所示由薛隆源簽發之支票正反面影本4紙(①票 號WHA0000000、發票日97年2月29日、金額50萬元。他行交 換日97年3月4日、領款人李幸助、提示帳號000000000000號 。②票號WHA00000 00、發票日97年3月20日、金額50萬元。 同日由甲富公司交換領款。③票號WHA0000000、發票日97年 4月30日、金額65萬元。同日由甲富公司交換領款。④票號 WHA0000000、發票日97年5月30日、金額60萬元。同日由甲 富公司交換領款)、甲富公司開予永續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 6紙、甲富公司97年1月11日至3月31日之帳冊影本、甲富公 司97年2月份應收帳款明細表、甲富公司97年分類帳冊影本 (關於永續公司部分)等在卷可為佐證,從而:①關於事實 欄一㈠部分,被告李幸助收受岳隆公司交付之現金100萬元 及被告李政鋒收受吳昇洪所交付相當於新臺幣30萬元之人民 幣、並附表一編號7、8所示2紙支票,均未交予甲富公司入 帳;②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李幸助收受附表二編號1 至5所示支票5張,提示兌現後,並未將款項交予甲富公司等 事實,均先予認定。 二、而關於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2人各以前開情詞為辯,然查 : ㈠被告李幸助就其於99年11月22日收受岳隆公司所給付之100 萬元貨款之流向,先後為如下之供述: ⑴104年4月21日偵查時供稱:「(問:吳昇洪682萬元的部分 ?)我合約有帶來【庭呈彩色影印合約書2份】,有2份,1 份是682萬,另1份是373萬,錢都有收,也有入公司帳了, 有200萬是我跟會計李芳美說我要還別的朋友的錢,是我跟 朋友借來給公司用的,所以沒有入公司帳…(問:為何岳隆 公司收了200多萬沒有繳回公司?)我有跟會計講這些錢我 要還給別人。如果她不知道,為何隔那麼就才提告。(問: 200多萬的部分是誰去收款?)100萬是我去收的,其他的是 李政鋒去的,如果這個月沒有收完,還剩8萬、10萬沒收, 李芳美一定會馬上跟我討,怎麼可能會等那麼久」等語(見 他1753號卷第44至46頁)。 ⑵次於104年11月4日偵查時改稱:「(問:之前與岳隆公司交 易,貨款是1092萬,你只入帳800多萬,另外200多萬的去向 ?)我去拿100萬沒錯,之前公司說錢不夠,我從我自己的 帳戶匯了80萬給公司,所以100萬就是還給自己,另外的100 萬就留在大陸作為剩下工作所需要的錢,買零件、工錢、住 旅館等等都要花錢。(問:80萬的部分有無匯款證明?)我 可以再提出。(你借公司80萬元是怎麼給?)我是匯的,但 是用誰的帳戶我要回去再查,是匯給今強公司。(後改稱) 匯給今強公司或是甲富公司,我也忘記了,7、8年太久了。 」等語(見他6548號卷第6至7頁)。 ⑶再於105年3月30日偵查時供稱:「(問:99年間你們有跟岳 隆機械簽立一個購買直通輸送式的噴洗機,當時你有收100 萬現金,那筆現金如何處理?)當時公司沒有錢,我借公司 80萬,我收了這筆錢,我就當作還給我,剩下20萬就放在公 司當作費用,比如出差、加油之類的雜支」等語(見同卷第 78頁)。 ⑷而被告李幸助於106年3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時稱:「我是在 做機械的,我自己賣機械,我自己買零件,沒有侵占的問題 ,所以說每個人拿錢來都會拿給我,如果有在簽合約也是我 在簽,因為我是老闆。(問:你有無在99年11月22日收到訂 約現金100萬元?)有,因為我是老闆,所以錢一定是拿給 我。(問:這筆錢後來用在哪裡,你是否記得?)有的好像 記得是買機械的零件,還有買辦公桌的什麼東西這些。我收 到的這筆錢都是用在公司,沒有用在我私人的地方…希望到 工廠看我們買的辦公設備。我在檢察官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 這些款項的流向,當初檢察官沒有跟我要這些東西,這些款 項都是拿來買機械零件與辦公設備。這個公司幾十年來我都 是這樣營運的,我自己收錢,自己買公司的相關設備」等語 (見原審494號卷第27至32頁)。 ⑸又於原審106年11月15日審理程序時稱:「(問:你拿100萬 元現金你是花到哪裡去了?)我有一部分是先買公司的零件 回來,那就等於說花在公司上面,40萬元是我花掉買零件等 等有的沒有的。(問:你為什麼之前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 你說因為公司原來欠你80萬元,所以你就先用那100萬元先 抵了80萬元?)對,就是說我先付,也這麼久了,小的也記 不起來,我都快80歲了。(問:你既然是要買公司的東西你 可以開傳票向李芳美請領款項?)來不及,人家都賣給別人 了,因為便宜,那怎麼來得及,做生意要現金就要快,因為 要便宜,沒有發票的,做生意的大部分都這樣。(問:你現 在是承認你是有收到100萬元現金沒有入帳對不對?)對。 (問:你買機器、買零件這些你有沒有收據或發票?)沒有 收據,沒有發票。(問:還是有跟人家買賣的簽約資料,有 沒有?)都沒有。有資料的價錢都很高,都是用開票的。( 問:所以你講的這些去買的這些東西完全沒有任何資料可以 證明?)沒有。那是買比較特殊的東西,要到高雄去買,或 是高雄的人拿來賣」等語(見原審494號卷第169至171頁) 。 ⑹細繹被告李幸助就其收受岳隆公司現金100萬元貨款之流向 ,其在偵查時先供稱:200萬元是伊跟朋友借款給公司使用 ,有跟會計李芳美說要還別的朋友的錢,所以該100萬元沒 有入公司帳;嗣改稱是從自己的帳戶匯了80萬元借給公司, 所以100萬元就是還給自己,另外的20萬元就留在大陸作為 剩下工作所需要的錢、買零件、工錢;又稱:當時公司沒有 錢,伊借公司80萬元,收了這筆100萬元,就當作還給自己 的,剩下20萬就放在公司當作出差、加油之類的雜支;於原 審準備、審理程序時則改稱:收到100萬元是用來買機械的 零件、辦公桌設備,因為買的是比較特殊的東西沒有收據、 發票云云,由此可知,被告李幸助對該筆未入甲富公司帳目 之100萬元貨款去向,前後所供之情節無一相符,均未能提 出得以支持其任何一種說法之證據,已難輕信。何況,所稱 先行借款之金額,及此部分所涉及之款項數額非小,依下述 證人李芳美所證情節當時甲富公司已由證人李芳美管帳,與 被告2人係處於對立之地位,果被告李幸助確曾有向他人借 款用於甲富公司或自掏腰包資助甲富公司,因而將100萬元 清償他人借款或返還自己,或將100萬元用以支付甲富公司 業務所需,豈有不確實登入帳目(依下述證人李梅卿、李芳 美、陳委禎所證當時甲富公司係由被告李政鋒之妻製作公司 內帳)、索取發票或詳細報告證人李芳美之理?是被告李幸 助就此100萬元之用途,所供反覆不一,即無可採。另被告 李幸助、李政鋒原審院提出渠等自行製作之表格明細(見原 審卷第36、37頁),陳稱其等購買檜木實木家具、紫檀實木 辦公桌椅、藝術油畫、聚寶盆、餐桌、展示桌等32項相關物 品之金額合計高達215萬8000元,欲證明被告李幸助收受之 款項確有用於甲富公司等情,惟猶如前述理由相同,各該支 出金額非小,既未列於帳目之中或有相關收據、發票足以佐 證,顯難採信。 ㈡另被告李政鋒就其在大陸地區收受岳隆公司負責人吳昇洪所 交付相當於新臺幣30萬元之人民幣流向,先後為下列陳述: ⑴103年4月21日偵查時供稱:「(問:有關岳隆公司之吳昇洪 ,吳昇洪稱款項都支付了,有何意見?)我只是業務經理, 這部分要問財務部、董事長。(問:岳隆公司有簽契約,是 誰去簽的?)不是我去簽的,是我去接洽,拿回來由李幸助 裁示簽約的。(問:款項部分有全部收到嗎?)我只有負責 業務跟催款的責任,這2份契約應該已經付清了,付款方式 都是我聯繫客戶過來我公司或是直接寄票過來。(問:吳昇 洪稱有30萬是在中國大陸時拿給你的,意見?)沒有。他在 大陸我只有跟他借2萬人民幣應急,跟這2份契約無關。(問 :那為何吳昇洪稱他在大陸有拿30萬給你?)我否認。沒有 。貨款有的話應該會有簽收,請他證明」等語(見他1753號 卷第44至47頁背面)。 ⑵於105年3月30日偵查時改稱:「(問:99年,你有代表甲富 公司跟岳隆公司代表吳昇洪簽立買賣契約,岳隆公司表示他 當時有簽立8張支票給你,以及在大陸那邊支付30萬現金給 你,這些錢去向?)支票都交給公司,至於30萬的部分,是 我單純跟吳昇洪借款5萬元人民幣,不是貨款。(問:李芳 美說你有兩張支票沒有入公司帳?)我都交給會計處理了。 (問:你當時支票交給誰?)是由會計小姐收去的,不是我 太太」等語(見他6548號卷第78頁)。 ⑶再於原審106年3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問:你剛才講 的意思是說這筆錢你有收,但金錢的流向及要向給誰交代用 途如何判斷?)這筆錢我有收,這筆錢的流向我都是用在公 司的業務及公司的應酬上面,我直接向李幸助報告…希望到 工廠看我們買的辦公設備,我們當初在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 我們把這些款項用在公司上,但是檢察官沒有要我們提出款 項的流向。我們公司有一位會計林筱玫對這些事情可能比較 清楚,聲請傳喚這個會計,地址庭後呈報,待證事實公司支 出款項的傳票上都需要被告李幸助核章(後改稱認可),所 以我用公司的款項都是有經過同意」等語(見原審494號卷 第27至32頁)。 ⑷對照被告李政鋒前開歷次供述,可見被告李政鋒就其是否收 受岳隆公司負責人吳昇洪所交付之貨款,起初完全否認收受 或經手,甚至並要求吳昇洪提出證據證明之,嗣改稱在大陸 有向吳昇洪借2萬人民幣應急,與貨款無關;又供稱單純跟 吳昇洪借款5萬元人民幣,不是貨款;再於原審準備程序時 辯稱有收到折合新臺幣30萬元之人民幣,用於其在大陸之應 酬開銷等情,且曾向被告李幸助報告,經被告李幸助同意云 云,其所供前後反覆,與被告李幸助上開供詞前後不一如出 一轍,所述無一相符,已難採取。何況,被告李政鋒既在中 國大陸向證人吳昇洪收受該筆相當於新臺幣30萬元之人民幣 ,而依下述證人吳昇洪書立之「付款內容」一紙顯示,該筆 相當新臺幣30萬元之人民幣,恰為全部貨款扣減如附表一所 示支票8張合計金額及被告李幸助所收現金100萬元之餘額, 換言之,當被告李政鋒向吳昇洪收取該筆人民幣時,對於此 部分貨款總金額及貨款中何者係簽發支票、已支付多少現金 予被告李幸助,當知之甚詳,被告李政鋒豈有就其究竟向吳 昇洪拿取多少金額之人民幣?究係貨款還是借款?前後供述 如此不一之可能。且被告李政鋒出差前往大陸,必有其目的 ,若為甲富公司業務所需,本應預由甲富公司支出相關費用 ,或取據回台核銷(如證人李芳美下列證述),顯不可能當 人已在大陸,突然因臨時開銷、送禮所需,不夠支應時,反 而想起吳昇洪尚有貨款未付,要求其提供資金來抵扣貨款之 理!又被告李政鋒於偵查中全然否認收受貨款乙事,於原審 始供稱將該等款項用於出差、應酬等之說法,更具狀提出自 行製作之表格明細(見原審卷第35頁),供稱伊向吳昇洪拿 取人民幣5萬元,當時匯率1比4.5換算新臺幣僅為22萬5000 元,用以支付相關差旅、招待大陸業主飲宴所需,再由被告 李幸助附和其說法(見原審卷第77頁背面)云云,如前述相 同之理由,被告李政鋒既以甲富公司之貨款支應甲富公司之 必要開銷,何以未列於帳目之中或有相關收據為憑?又拿取 人民幣5萬元抵償新臺幣30萬元之貨款,顯與證人吳昇洪如 下所證及「付款內容」所示不符,堪認被告李政鋒前開所辯 及被告李幸助附和之詞,均無足採。 ㈢就岳隆公司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面額50萬元、55萬 元之支票2張,被告李政鋒初於原審否認由其收受,嗣被告 李幸助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係伊收受後未交予會計入帳(見 原審卷第77頁)後,被告李政鋒即改稱伊收受後已轉交被告 李幸助云云,惟查: ⑴證人吳昇洪書立之「付款內容」一紙(見他1753號卷第28頁 ),其上記載:「˙合同金額00000000元˙岳隆機械有限公 司向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機械,全部金額已經 付清,其付款內容如下: 99/12/31 100萬 0000000 000/01/31 100萬 0000000 000/2/28 100萬 0000000 000/3/31 100萬 0000000 000/04/30 100萬 0000000 000/04/00 0000000元 0000000 尾款 100/04/25 50萬 0000000 尾款 100/04/25 55萬 0000000 尾款 以上支票支付 99/11/22 現金支付100萬元 李幸助收 其餘30萬元在中國支付給李紹榮 總金額00000000元。 ⑵其次證人吳昇洪於103年3月24日偵查時結證稱:「(問:你 擔任岳隆公司的何職?)我在大陸岳隆公司掛副總,岳隆機 械有限公司是在大陸成立的,在台灣沒有。(問:【提示告 證2、3】這些契約是你簽的嗎?)對,總共2份。當時2份都 是跟李政鋒簽的,李政鋒就是李紹榮。我也認識李幸助,他 是李政鋒的爸爸。(問:這2筆契約有無依照實際情況簽約? )就是照實際的情況。(問:有無暗盤?)沒有。照契約實 際付帳。(問:【提示告證2】旁邊確認金額是誰寫的?)當 時簽訂的時候我寫進去的,我當時跟李政鋒確認的;後面的 小字就不是我寫的了,就是金額旁邊較淺的字不是我寫的, 後面較深的2行字才是我寫的。(問:【提示告證3】這是你 簽的嗎?)也是我簽的。(問:金額全部都支付了嗎?)金 額全部都付了,付款方式是我有寫一張便條給李梅卿。(問 :【提示告證5】是這個便條嗎?)對,是我寫的,也是我簽 的,總金額就是1092萬3292元新臺幣。(問:這2份契約接洽 人是誰?)都是李政鋒。(問:金額是誰跟你確認的?)李 政鋒。(問:【提示告證4】這是誰簽的?)這是我提供的, 因為當時付款時我正好不在,是我太太支付給李幸助的,確 實是有支付這筆錢。」等語(見他1753號卷第36至37頁); 次於103年9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11號民 事事件訊問時證稱:「(問:請提示上開證人李芳美提出「 付款內容」文件及李幸助簽收100萬元貨款訂金之收據,是否 你提出交給李芳美?)當時李芳美、李梅卿一起來找我,我 將這二張文件交給他們,「付款內容」這張文件是我寫給他 們的。(問:「付款內容」文件中有記載多筆貨款紀錄,這 些貨款支票交給誰?)這些支票都是交給李政鋒,只有其中 所載現金100萬元是交給其父李幸助。」(見偵5017號卷第 283至287頁)等語明確。 ⑶準此,被告李政鋒前開偵查時辯稱:合約不是伊去簽訂,伊 只是負責去接洽,拿回來由李幸助裁示簽約,伊僅負責催收 帳款,聯繫客戶前來公司付款或是直接寄送支票給公司,伊 無經手錢,無收到任何岳隆公司之款項、另於原審準備程序 中所稱「岳隆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將票交給我父親李幸助」 云云(見原審494號卷第99頁背面),自與證人吳昇洪前開 證述及其所提出之「付款內容」顯然不符。尤以,證人吳昇 洪明確指證系爭貨款中僅100萬元現金,係由證人之妻在臺 灣交給被告李幸助,其餘支票則由被告李政鋒收受,此與被 告李幸助首於104年4月21日偵查初訊時供稱「100萬元是我 去收的,其他的是李政鋒去的」等語(見他1753號卷第46頁 )吻合一致,證人吳昇洪為甲富公司之客戶,與被告李政鋒 並無夙怨糾紛;被告李幸助與被告李政鋒為父子至親,均無 故意為不實陳述設詞攀誣被告李政鋒之動機,足認其2人前 開一致之陳述真實可採,而被告李政鋒前於原審所辯未收到 吳昇洪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金額50萬元、55萬元之 支票2張,顯非事實。 ⑷又被告李政鋒因被告李幸助於原審審理時自認已將上開支票 私自兌現,即改稱有將該2紙支票交付被告李幸助云云,經 核與被告李政鋒自始否認收受該支票及其於105年3月30日偵 查時供稱:「…岳隆公司吳昇洪交付的8張支票都交給公司 …(問:李芳美說你有兩張支票沒有入公司帳?)我都交給 會計處理了。(你當時支票交給誰?)是由會計小姐收去的 ,不是我太太」等語(見他6548號卷第78頁)明顯有違。本 院核對證人吳昇洪前開所述及其書立之「付款內容」前6張 支票與卷附甲富公司會計帳影本(見他1753號卷第29至31頁 )之記載,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支票無論是金額、票號 、發票日期、客戶名稱均完全相符,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5所 示5張支票,依甲富公司會計帳影本(第29頁)所載登帳日 期為100年1月15日、附表一編號6所示金額357萬3000元支票 登帳日期則為100年2月25日,備註欄上又註明「交機款」字 樣,因此可知,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2張支票,係在吳昇 洪簽發上開357萬3000元支票以後,另由吳昇洪核算實際尾 款(尚包括交付被告李政鋒相當於新臺幣30萬元之人民幣) 後所簽發,則被告李政鋒收受該2張支票之日期當在100年2 月25日之後。而該2紙支票收受時間既在前開註明「交機款 」之支票後,則被告李政鋒趁隙未將該2紙支票交付甲富公 司會計入帳,亦未將之交付被告李幸助,予以侵占入己,自 屬明確可認。從而,被告李政鋒此部分所辯並被告李幸助為 迴護被告李政鋒所為自認「收受上開支票2張」之托詞,均 不足採信。 ㈣綜上,被告李幸助收受岳隆公司交付之現金100萬元、被告李 政鋒收受相當於新臺幣30萬元之人民幣及附表一編號7、8所 示金額50萬元、55萬元之支票後,均未將該等款項交回甲富 公司,亦無相當證據足以證實將該等款項用於甲富公司,分 別將該等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至堪認定 。 ㈤被告2人主觀上均有業務侵占之犯意: 被告李幸助、李政鋒固辯稱甲富公司為被告李幸助獨資設立 ,其餘股東均屬人頭,故被告李幸助即便將上開100萬元挪用 ,伊自己用自己的錢,何來侵占可言云云,惟查: ⑴甲富公司為法人組織,不爭之事實,公司人格與設立人或 股東,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之主體,意即甲富公司之資產,非 其設立人或股東之個人私產,且為甲富公司債權人之債權擔 保,不容任何人任意挪用,被告李幸助所辯伊自己用自己的 錢,何來侵占可言云云,乃個人為曲解法律之辯詞,已難採 取。 ⑵此外,被告李幸助於本院所舉證人陳委禎證述內容,無從證 實甲富公司係由被告李幸助獨資設立,其餘股東均為人頭之 事實。 ⑶況依依告訴人李梅卿提出之下列資料: ①90年3月14日股權讓渡切結書載明:「⒈本人李幸助經營甲富 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富公司),及卓力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力公司),數年來屢屢向胞妹 李梅卿借款以為公司週轉用。至民國89年12月31日止,金額 約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⒉民國90年初,本人再度財務困難 ,無力經營,乃與在美國定居的李梅卿協商,公司歸她管, 股權讓與她,由她概括承受甲富公司與卓力公司的資產與負 債。(假若是本人私人借貸,無論是個人或公司具名簽署, 概與李梅卿無關),並先傳真授權書給她,請她回來後再訂 定正式文件。⒊今經二人協議後,其結論如下:(A)本人擁 有甲富公司及卓力公司之李幸助個人名義下全部股權,全數 讓渡與李梅卿。(B)李梅卿承受上開兩家公司之李幸助股權 ,須負責處理兩家公司債務,負責實際上的營運。(C)本人 在支領薪資狀況下,續留公司,協助處理公司事務。(D)因 為李梅卿擁有外國國籍,且長期居住國外,為避免稅務困擾 ,要求暫時不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他日,若是李梅卿需要辦 理股權轉讓登記或其他行為,本人自當無條件配合辦理。⒋ 恐日後空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2001、3/14、李幸助(簽 名)」等語(見偵2669號卷第15頁)。 ②90年3月14日委任書記載:「⒈立委任書人李幸助先生、李梅 卿女士,受委任人李芳美女士係同胞兄、姐、妹關係。⒉查 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係 李家家族企業,創始以來即由李幸助先生擔任甲富公司負責 人,李梅卿女士擔任卓力公司負責人。唯,兩家公司實際上 均係由李幸助先生營運管理,自負營虧。⒊民國90年3月14 日李幸助先生將兩家公司之名下股權全數讓渡予李梅卿女士 。李梅卿女士因私人原因暫時無法辦理股權轉讓法定登記手 續。⒋李幸助先生及李梅卿女士雙方同意將甲富公司及卓力 公司之財務週轉管理、稽核等職權委任李芳美女士協助處理 。委任細節大致如下:㈠委任期限:自民國90年3月14日起 至解除委任日止。㈡委任範圍:保管,使用兩家公司之公司 印鑑章。調度兩家公司之財務,例如銀行借貸,支票使用資 金週轉。稽核審查兩家公司之帳務。㈢解除委任條例:不論 兩家公司經營權或股權有任何變化,若須解除此份委任書, 須得有李幸助先生及李梅卿女士兩人共同簽署之解除委任文 件,方始生效。⒌受委任人不支領公司薪資,不負責公司營 運及盈虧,純屬義務協助。2001 3/14李幸助李梅卿(簽名 )」(見偵2669號卷第16頁)。 ③2001年2月2日授權書記載:「本人同意將整個企業經營權委 任李梅卿全權處理、本人不再涉入公司經營細節。有關公司 之前欠債務由本人自行處理,日後私人帳務及費用不再由公 司支付。授權書人:李幸助2/3/2001、李紹榮90.2.3(簽名 )」等語(見偵5017號卷第260頁)。 ④前開股權讓渡切結書、授權書原本上「李幸助」之簽名,經 原審103年度重訴字第451號「移轉股權等」民事事件,送請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與被告李幸助真正簽名相符,此有 法務部調查局函覆之鑑定書、鑑定分析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於 106年3月1日函釋補充鑑定說明及該案民事判決書可查(見 民事影卷七第230至232、第250頁)。 ⑶次依如下證人之證述: ①證人即告訴人即被告李幸助之妹李梅卿: 1.首於103年4月21日偵查時證稱:「「(問:你投資的項目? )一開始是家族的,我在念大學時成立大太元工業社,當時 是李幸助擔任負責人,當時的工業社只需要1個人就可以成 立;後來公司慢慢發展,我跟李芳美也出嫁了,公司就一直 由李幸助主持,他是老闆沒錯。後來要擴展時,兄弟姊妹就 大家統籌,用我爸爸的大千油行的資金來支持大太元工業社 ,之後我們就出嫁,民國85年之後李幸助就一直經營不好, 再跟我們借錢回去,後來90年大太元倒了,我用3000萬元把 甲富、卓力公司債務全部清理,把跳票的支票全部收回來, 這些銀行都有紀錄,但因為我當時是美國籍,我無法登記負 責人,也不能有股權的交換,所以股權登記都沒有變動,等 於公司都是我的。協議書是我哥哥李幸助跟李政鋒簽的,內 容就是由我概括承受甲富公司、卓力公司的資產及負債,這 些東西我都放在甲富公司的辦公桌,但去年李政鋒接董事長 就把我的這些東西全部處理掉、燒掉,也換鎖,不再讓我們 居住了。(問:你的3000萬元的金流?)我從美國很多人的 帳戶轉進來。(問:你前述拿出資金承接甲富公司、卓力公 司之時點為何?)從民國80年、85年到92年,後面就沒有了 ,不是單一時點,是陸陸續續」等語(見他1753號卷第45至 46頁)。 2.次於104年11月4日偵查時證述:「(問:對方提出94到100 年間,從甲富公司匯到今強公司總共1309萬多,這是甚麼錢 ?)因為甲富公司跟卓力公司都是缺乏資金的公司,所以我 在90年度接掌甲富公司、卓力公司之後,只要是資金不夠, 就由今強公司帳戶或是李梅卿的帳戶把錢轉過來給甲富公司 墊款用,等到甲富公司、卓力公司有錢之後,再匯回給今強 公司,是返還借款」等語(見他6548號卷第4至7頁)。 3.另於105年7月20日偵查時證稱:「在民國85年的時候,甲富 公司、卓力公司已經發生財務問題,當時我就已經有資金介 入,我個人借錢給甲富公司、卓力公司周轉,跟李芳美沒有 關係,當時公司管帳的是李政鋒的老婆,小姨子,她們一個 人管一個公司,我資金介入之後,把李政鋒的姨子開除掉, 讓李幸助的女兒李美玲管卓力公司,甲富公司讓李政鋒的老 婆管帳,另外卓力公司讓李美玲管帳,同時,我請我三哥, 就是李幸助的弟弟李晃宏保管印章,公司的採購制度都是我 建立的,當時公司亂七八糟,所以我才說一定要李幸助簽名 確認我才要付帳,那時我已經移民美國,到98年,我三哥告 訴我他沒辦法拿那個印章,因為李幸助自己拿回去了,所以 他不再管公司的事,我才回台灣管公司的帳,後來我發現李 幸助跟我的想法不一樣,他甚麼都要拿回扣,我有證據,只 是我不想講,到90年,剛好甲富公司有貨款進來,我就把甲 富公司欠我的錢,能拿回來多少就拿回來多少,我跟李幸助 講,他的事我不再講了,後來他熬不下去了,他才叫他女兒 寫這個授權書,上面有李幸助、李政鋒的簽字,回來之後, 我就跟李幸助協議前面的來源是這樣子的,是協議以後,李 芳美才管帳,李政鋒一直都在大陸發展,因為熬不下去,才 回來台灣,居然又告姑姑」等語(見偵17430號卷第15至16 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即被告李幸助之妹妹李芳美: 1.先於103年4月21日偵查時證稱:「(問:【李幸助稱岳隆公 司貨款均入帳】是否如此?)不是。他只是交給我800多萬 ,說後面的還沒有收…總共應收款是1092萬3292元,李幸助 只共收了857萬3000元給我。(問:李幸助有跟你說過他有 跟人家借錢用在公司上嗎?)沒有。他只有跟我說客人只有 給他這些錢。(問:你管甲富公司的帳務的流程為何?)發 票、傳票、應付傳票都是李幸助的媳婦交給我。我保管支票 ,但要付多少都是他們告訴我的,收到的錢多少我就入多少 ,我不是第一個經手的人。我都沒有支領薪水。(問:何時 發現岳隆公司的帳有短缺?)今年李梅卿(筆錄誤載為李芳 美)回國時,當時我有問李政鋒、李幸助,他們說啊人家就 付而已,不然我們要怎麼辦」等語(見他1753號卷第44至48 頁)。 2.次於103年9月10日偵查時證稱:「(問:你在甲富公司工作 多久?)我大學時民國60幾年時大家都住在一起,二哥李幸 助的太太很早就過世,大家在家裡都會互相幫忙,公司是我 爸爸退休有退休金開油行,本來是大哥比較有才華很早就自 己創業,後來李幸助到處打工,大哥知道工廠機器很可為, 有朋友在做洗砂機,又因為大哥有其他事業,就把洗砂機的 事業交給李幸助,資金的部分因為爸爸開油行,李梅卿就幫 忙管理工廠,在油行旁邊租一個房子,從大太元工業社開始 ,大太元的「TY」商標,也是李梅卿設計的。不夠錢的話李 梅卿就會幫忙跑頭寸,就是幫忙籌錢應急,當時李幸助的女 婿張炯明也是在那裡當童工,等於李幸助、李政鋒、李紹煥 、張炯明都在工廠一起工作,當時李幸助的婚姻比較不美滿 ,陸陸續續認識女生,會換,他的孩子都是我們在照顧,常 常幫忙所以很親。我大學畢業一開始是在大哥那邊工作,之 後李政鋒娶老婆,李梅卿就想他們都自己成家,讓她們自己 去管帳,李梅卿85年移民美國,中間有時候生意不好,陸陸 續續都會缺錢,都是找李梅卿金援,有一陣子是三哥去幫忙 ,李梅卿就跟三哥說把帳管好,不要讓公司虧下去,過了2 年三哥說他沒辦法管了,又跟李梅卿開口請她從美國回來。 我是民國88年時才開始真的管甲富公司、卓力公司的帳,當 時李幸助有講,講他的兒子媳婦平常在管帳,但他們都是前 1天才跟他說明天缺多少錢,因此讓他常常需要借高利貸, 後來李梅卿說乾脆就從她那邊週轉,不用利息。之前李幸助 在外面借錢一個月都要3、40萬的利息,李幸助也很高興我 來管帳,後來我才發現,他們有錢時希望自己管帳,沒錢時 希望我們幫他們管帳、這樣就不用煩惱借錢支票兌現的事情 。(問:你是領月薪嗎?)我沒有在他們公司領錢。是單純 的幫忙。當時李幸助跟我講一個月給他5萬,工廠都給你們 管沒關係,他能過日子就好。到目前為止李幸助、李幸助的 兒子、媳婦每個月從公司的開銷至少20萬,我也不會去阻止 他們,因為我相信他們。(問:所以妳沒有領薪水?)沒有 。(問:你有分紅嗎?)沒有。但李幸助他們有領獎金。( 問:你自己的收入呢?)我在今強公司上班。我幫他們管帳 就是因為他們資金不夠,李政鋒的老婆會把支票寄給我,說 要開多少支票,我負責保管存摺、印鑑、支票,他拿多少支 票給我,我就認定是多少收入,也不會懷疑他們有侵吞錢, 他們說要支出多少,我就照多少開支票,貨款不夠的話我就 幫他們墊,我是從88年就開始管甲富公司、卓力公司的應收 、應付款、存摺、大小章。(問:李梅卿有分紅或領薪水嗎 ?)沒有。我們對李幸助都是純粹的幫忙。中建鋼構的事情 之前我還是很尊敬李幸助,他有時候要買人蔘6萬、要補牙 ,不管多少,我都會以公司的錢支付給他,只要他跟李政鋒 開口我都不會拒絕。(問:【提示甲富公司股權讓渡切結書 】你有看過這張嗎?)有。(庭呈文件數紙)有一張是李梅 卿從美國傳真回來,說甲富公司要承租國有財產局的土地, 因此叫我要給李幸助簽名,下面那張是國有財產的支付的金 額。當時李梅卿在美國,遇到大筆支出都是由李梅卿傳真過 來,由我交給李幸助,李幸助簽了之後,我才會入帳,上面 的「Michelle」就是李梅卿。從我開始真正管他們公司應收 應付款時,我才要求媳婦一定要有傳票,製作李幸助簽名的 我才願意支出。(問:【提示李梅卿庭呈之甲富工司股權讓 渡切結書資料】,意見?)因為甲富公司常常缺錢,一再向 李梅卿請求週轉金援,2001年時又表示他們又無法週轉了, 當時李幸助就跟李梅卿說阿不然公司都給你,這些我都有聽 到,當時李幸助來我們工廠,說一個月給他5萬可以過日子 就好,剩下他兒子媳婦他管不了」等語(見他1753號卷第79 頁)。 3.再於104年11月4日偵查時指稱:「甲富負責人是李幸助,雖 然公司照規定要傳票才能付錢,但是有時候李幸助、李政鋒 沒有傳票也會跟我拿錢,我也會給他們,當時李梅卿、李幸 助有授權讓我管理公司的財務,大部分公司的帳我會付錢, 但有時候沒有傳票,我會斟酌,還是會付錢,例如有時候是 家裡要用的錢,包含李幸助個人信用卡的錢也是公司在付的 。(問:這部分如何作帳?)家族公司的帳,因為甲富公司 、卓力公司沒有辦法經營下去,才由李梅卿來接管,家族公 司不像上市公司需要帳那麼清楚,當時只是想說不要讓甲富 公司、卓力公司倒掉,如果欠錢,我們就會匯錢過去,公司 缺錢時,李幸助、李政鋒、邱千瑜的薪水還是照發。(問: 從甲富公司的帳匯到今強公司的部分呢?)就是因為甲富公 司、卓力公司常常資金不夠,我受李梅卿的委託,只要是今 強公司或是李梅卿公司的帳,我就會幫忙轉錢過去,等到甲 富公司有錢的話,我就會幫忙匯回給今強公司。…李政鋒、 李幸助侵占岳隆公司貨款的事情都是事實的,他們所說的都 胡說八道,李幸助從來沒有因為公司缺錢,就自己資助公司 ,公司缺錢都是由我去想辦法籌錢借給公司。(問:曾有李 幸助的帳戶匯款至公司的情形?)有,就是甲富公司退稅給 李幸助,被我發現,他才還我的,金額大約1、20萬元…另 外李幸助所說的出差費部分,他們在出差前,就已經先跟我 拿一筆錢,他們要的錢只會跟我多報,不會少報,沒有收據 的,我也會支付給他們,例如說伴手禮的費用之類的。他們 回來之後,就會列一堆明細,但沒有收據,比如說吃飯費、 住宿費、交際費等等,這些都沒有收據但我還是照付,所以 說他剛說這些錢是用來支付上開開銷,是不可能的」等語( 見他6548號卷第5至7頁)。 4.又於105年3月30日偵查時證稱:「(問:就李幸助稱有借公 司80萬元之意見?)李幸助胡說八道,他常跟李政鋒有盜領 公款的行為,因為李政鋒的老婆邱千瑜是會計,他們三個都 是共謀,收的匯款都沒有全部交給我,他說的80萬,其中一 個60萬是高泰的機械款,他也沒有全部交出來,只交出60萬 ,另外他說的20萬是公司的稅,那個月退稅是28萬,我跟他 說公司沒錢付薪水,所以請他拿出來,他才勉為其難匯20萬 回公司,並沒有把全部的錢匯回公司。他說的出差費、加油 費、稅捐都是由我們那邊支出,包括拜拜、三節普渡都是由 我們那邊支出,他不會有個人出錢的行為」等語(見他6548 號卷第78頁)。 5.於上開民事事件103年12月21日審理期日證稱:「(問:【 提示原證2、3證物】是否見過此二紙文件,其緣由為何? )有見過此二紙文件,二、三十年來李幸助的經濟一直不穩 定,因為他的私生活與他的兒子李政鋒一樣都不正常,李幸 助的太太就是我二嫂因為李幸助在外面有女人才自殺,李幸 助的私生活真的很差,在外面經常都有二個以上的同居人, 所以他的開銷一直很大,他每次一缺錢就跟原告(即李梅卿 ,下同)借錢,被告(即李幸助,下同)是長期向原告借錢 ,被告一直跟原告借錢,借到後來原告也不想再借他了,當 時我母親尚在世,所以李梅卿不忍心讓源於我父親以他消防 員退休金拿出來投資創業的大太元工業社所衍生的甲富公司 倒掉(大太元工業社後來擴大規模就成為甲富公司,卓力公 司也算是家族公司,一開始設立是原告當董事長),因為被 告代表甲富開出的支票沒有錢存進銀行會跳票,為了要軋頭 寸,長期李幸助都會向原告借款,後來原告不想再借被告錢 了,被告就向原告表示家族企業的甲富、卓力公司的股權全 部要給原告,他說這兩家公司都要給原告,他自己只要每個 月領五萬元的薪水就可以了,所以才會出具原證2、3的二份 文件,將股權讓渡給原告及委任我稽核公司財務,當時管這 兩家公司財務的人是李政鋒、李政鋒的太太、李政鋒太太的 妹妹,被告跟我說他們常常都是公司需要軋票款前一、二天 時,才跟他說欠多少錢,被告因此常要跑去跟別人借高利貸 ,所以被告也希望我能夠接手管公司財務,他說他也比較相 信我,我接手財務後,其實也沒有辦法完全管到財務,因為 兩家公司收入的客戶支票都是寄到被告家去,就是寄到甲富 公司去,所以都是李政鋒的太太收到票後才寄過來給我。( 問:何時開始接觸甲富、卓力公司的財務?)85、86年左右 。(問:你是事後才看過證物2、3,還是現場簽署的時候在 場?)他們二人一起來找我時,原告有拿證物2、3的文件給 我看,當時他們二人請我幫忙接受委任監管兩家公司財務, 我是純粹義務幫忙,並沒有任何好處,只是為了娘家多忙而 已。(問:你經手卓力、甲富會計業務時,是否知道甲富或 卓力公司的款項有流到李梅卿帳戶或今強公司?)其實甲富 、卓力、今強公司都是李梅卿的公司,因為被告已經將甲富 、卓力的股權讓渡給原告,當時被告也跟原告說只要不要讓 甲富、卓力公司倒掉就好了,因為被告有董事長大頭病,他 只要當董事長又有錢花就好了,我在管帳時,他要多少錢我 就給他多少錢。(問:你有無在甲富或卓力公司上班?)我 沒有實際到這兩家公司上班。(問:你匯款到今強公司,被 告是否都知道且同意?)被告只要有錢給他花,他是沒有在 做事的,被告他只要有錢可以花,且給他當董事長就好了, 公司的資金被告沒在管的,他都說公司是原告的,給原告和 我去管就好了,他只要有錢領不要給他煩惱就好了,事實也 是如此」等語(見民事影卷一第142至145頁)。 6.於原審103年度全字第111號「假處分」民事事件103年9月25 日訊問程序時證稱:「(問:就岳隆機械公司與甲富公司99 年間貨款有無短少,是否知悉?)當初甲富公司與岳隆公司 訂立由岳隆公司向甲富公司買受機械的機械合同所定之買賣 價款為1092萬3292元(庭提證人吳昇洪書立之付款內容影本 一紙),但甲富會計邱千瑜只交給如庭提帳冊影本一紙螢光 筆註記之六筆款項,總額只有857萬3000元,我有問會計金 額為何短少,會計說岳隆公司只有付857萬3000元,我問李 幸助、李政鋒為何如此,他們說客人就只付這些,我就相信 他們…我又跟李梅卿說起岳隆貨款短少235萬元的事,因為 岳隆公司的吳昇洪與李紹煥曾經在大陸合夥開過公司,所以 他馬上詢問吳昇洪機器款有無少付235萬給甲富公司,吳昇 洪就提出上開提供法院附卷之「付款內容」文件,經核對只 有前6筆有出現在上述會計交付6筆貨款中,其餘50萬、55萬 、現金支付100萬李幸助收、30萬在中國支付給李紹榮(即 李政鋒),都沒有入公司帳,由此可確定,這些錢都是被他 們父子侵占。(問:你是否從88年開始管甲富公司、卓力公 司的帳?)差不多是這個時候。(問:何時開始保管甲富、 卓力公司的大小章、支票存簿、銀行存摺?)李幸助與李梅 卿簽公司股權讓渡書及委任書後。(問:是否在這之後公司 所有支出都需經由你的稽核才能從你這裡撥款?)是。(問 :李幸助、李政鋒是否都知道公司存摺、印章都在你這裡? )知道,因為應付貨款都是他們把傳票製作好之後,寄傳票 給我,我再開出付款支票給他們,員工薪水則是我直接電匯 到甲富、卓力公司的帳戶。甲富、卓力公司的應收貨款也是 該二公司的會計收到客戶付款支票入帳後,他們再把支票寄 給我。(問:你目前是否還在甲富或卓力公司工作?)我一 直沒有在這二家公司上班,是因為上述李幸助將股權轉讓給 李梅卿的關係,而李梅卿常不在國內,所以李梅卿才委任我 管理稽核該二家公司的帳戶資金進出,但後來我發現沒用, 因為李幸助父子都會亂拿公司貨款,所以公司一直缺錢,我 之前太信任他們了」等語(見偵5017號卷第283至287頁)。 7.於原審106年11月15日審理時證稱:「(問:你本身在從事 什麼工作?)我本身在今強公司上班。(問:妳什麼時候有 擔任甲富公司裡面的業務?講仔細一點就是管甲富公司的帳 ?)民國80幾年以後,因為甲富公司算是家族企業公司,我 們兄弟姊妹大家都有股東,都有股份,那個時候實際上是李 政鋒還有李幸助,還有李政鋒的老婆邱千瑜,他們在管,可 是因為他們常常缺錢,等於說就要到處借貸,可是因為他們 跟別人借貸都要綁高利貸,那時候就常常求助於李梅卿,所 以那個時候他缺錢的時候常常去找她,那個時候不得已的時 候幾乎都是李梅卿借他錢比較多,因為他不用借高利貸,後 來等於說錢愈借愈多的時候,他沒有辦法再經營下去了,我 哥哥李幸助就說那乾脆就把股權跟那個。(問:我問妳什麼 時候開始管帳?你有管帳嗎?)我所謂的管帳不是去他們公 司上班,是他們欠錢的時候會來跟我周轉,那時候他跟李梅 卿簽股權讓渡書以後,他們有講好公司的事情,進出都要由 我這邊來稽核。(問:什麼時間點?)時間點他們簽股權讓 渡書以後,他媳婦在那邊實際上當會計,等於說內帳跟他們 收的錢都是他們那邊在收,可是他們會把收到的錢他媳婦登 記好以後再把支票寄來給我,可是他們那邊要用的費用,他 們會開傳票,他媳婦再把傳票寄來給我,他們那邊的支出全 部都是從我這邊開出去的,我實際上沒有在甲富那邊上班, 等於說帳都是他媳婦還有李政鋒他們做的。(問:妳的意思 是說李梅卿為了資助李幸助,所以說有借貸給他金錢?)對 。(問:為了防止他的財務惡化或是擅自使用,所以請妳看 顧甲富公司有關它的帳目是否符合經營業務項目,是不是這 樣子?)對,等於說他們公司的大小印章、印鑑、存摺、支 票,還有一般的開銷、支出、獎金、紅包、薪資都從我這邊 支出的,可是帳是他們做的,他們寄過來給我說要付多少錢 ,我就把錢匯過去給他們或是開支票寄過去給他們,他們收 到的錢也是他們自己經手,然後他們登記好以後再寄過來給 我。(問:我的意思是說帳是由甲富公司的承辦人做好之後 ,最後要經過妳來審核,蓋公司的大小章,這樣是不是?) 也不是說我審核,等於說是他們的開銷,他們有開傳票出來 ,李政鋒、李幸助會簽名,然後他把傳票寄過來給我,我就 開支票寄過去給他們。他們那邊他們收的錢,內帳也是李幸 助、李政鋒跟邱千瑜他們在記的,他們的內帳等於說他會寫 一張應收帳款的總表給我,告訴我說他這個月做多少錢、收 多少錢,然後他再把支票寄過來給我,實際上因為我沒有在 甲富公司上班,所以他們實際上的每一筆帳我不是很清楚, 都是他寄給我,我才收到支票。(問:甲富公司的存摺、印 章、支票簿是在什麼時候交給妳過?什麼時候妳開始保管這 東西?)就是我們簽股權讓渡書以後。(問:就是90年3月 14日之後就交給妳保管是不是?)對。(問:妳管甲富公司 的帳不管是很深入或者是只有表面,從90年3月14日開始一 直持續做到什麼時候?)那個時候是因為有中建集團(音譯 ),他們大陸買的機器款是人民幣906萬元,換算臺幣應該 是4500萬元,可是那個時候李政鋒他交出來的錢,等於說他 實際上交給我這邊的錢只有85萬元美金,只有2500萬元,就 差了2000多萬元,那個時候因為姊姊(即李梅卿,下同)常 常在國外,之前因為我很相信他們父子跟媳婦,我從來不會 去看他們帳是真的假的,那時候我就跟我姊姊講說,這筆貨 款為什麼金額差了這麼多,因為他的支出、他買的材料都是 從我這邊出的,他的材料費用就不只2500萬元,因為他的實 際上交易金額是4500萬元,那時候我就跟李梅卿講說,好奇 怪,他這個帳為什麼說只有信用狀美金85萬元,差了很多錢 ,我姊姊就說一定有問題,那個時候我們才開始去調查的。 (問:妳現在還有在管甲富公司嗎?)沒有,因為那個時候 姊姊在越南投資,那時候發生越南暴動的時候,姊姊有好幾 天都失聯,那個時候他以為姊姊大概(遭遇)不測了,因為 我姊姊比較聰明,她不像我說很直什麼事情都會相信他們, 他想說姊姊不在了,他們三個人就是李幸助、李政鋒還有他 女兒李虹虹,他們就去銀行把全部的印鑑都變更,那個時候 過幾天我要去領他們的薪資跟借款的時候,銀行的人就跟我 說,妳哥哥他們都把印鑑變動了,那個時候存摺裡面還有 200多萬元,全部都不能領,因為他說他們把印鑑都變動了 ,只有他們可以領。(問:在99年11月的時候甲富公司有賣 岳隆公司噴洗機2批,貨款的部分有沒有短少?妳怎麼會知 道?)有,短少200多萬元。(問:假設甲富公司出售機器 給買受人,你們收貨款的流程及發票,那是怎麼樣子的程序 ?這些給付貨款妳如何核對公司確實有將這些貨款入帳?) 一般買機器都是李政鋒或李幸助去簽約,然後他們會把合約 COPY給我看,上面有金額,可是出貨以後他老婆就是邱千瑜 會開發票,等於說,所以變成說,因為她有開發票,所以我 才知道有這筆帳,所以我就知道有應收貨款,然後他收到支 票以後,他老婆會把支票登記好以後,然後就把支票寄過來 給我,那個時候我有發現說岳隆的機器是1092萬元,可是他 老婆寄給我的貨款的總金額只有857萬元,那個時候差了200 多萬元,那時候我就問李幸助說怎麼差那麼多,他就說客人 就這麼多,我也有問李政鋒,他就說就是這樣子,那機器款 金額那麼大,客人有時候都會短付,那個時候因為我也是很 相信他們就想說那就算了,他就說沒有對不對,我也老實講 ,他這麼說我就相信他。(短付?)對,因為我的帳登記的 是1092萬元,因為有合約嘛,可是實際上他媳婦就是李政鋒 他老婆交給我的錢,因為她寄支票過來,她有一個應收帳款 、應付帳款的總表,我收到以後我再把支票拿去銀行代收, 因為錢從我這邊支出,所以他們收到支票寄過來我這邊,然 後我這邊開支票出去,費用從我這邊支出,可是我把它加起 來,等於說他們寄過來給我的貨款只有857萬元差了200多萬 元。(問:妳所謂的這些貨款1092萬3000元,是你們出貨之 後開的發票的金額,是不是?)它那個是二聯式的,它是直 接出口,不用開臺灣的發票。(問:妳怎麼查的到這個金額 是依照合約來?)有合約上面都寫得很清楚。(問:妳怎麼 查得到有短收的情況,這200多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那 個就是中建(音譯)差2千萬元的事情爆發以後,我跟李梅 卿講,然後我就順便跟她提說,那個岳隆也差了235萬元, 李梅卿就說哪有可能一臺機器1千萬元差到200多萬元,她就 問李紹煥,李紹煥因為他當初跟岳隆以前在大陸也合夥過, 所以他跟岳隆很熟,他就馬上找得到岳隆,李紹煥問吳昇洪 :你跟我們公司買的錢有沒有短付,吳昇洪說:沒有我哪有 短付給你,結果一查才知道說吳昇洪完全都沒有短付給我們 ,那235萬元是被李政鋒、李幸助拿去。(235萬元?)對。 (妳有跟岳隆公司來核對,核對之後他們認為他們沒有短付 ?)有一張他們的支付明細表。(問:妳有去問李幸助嗎? 為什麼會有這種短收,人家承買人說都完全支付了,他怎麼 跟你解釋?)因為岳隆吳昇洪有拿李幸助去簽現金100萬元 的收據給我們看,我有問李幸助,他就說:就花掉了不然要 怎麼樣(臺語)。(問:這個在99年的買賣,你們到了什麼 時候才知道說,有這個短收、有被侵占的事實?)就是因為 中建集團(音譯)大陸的訂單很大,那個金額差了很多,姊 姊從國外回來我跟她講才認真去查的。(問:90年3月14日 的時候,你們簽立一個股權讓渡書,妳是不是知道有這件事 情?)有,因為那時候哥哥跟姊姊一起來找我,請我幫他們 管公司,其實也不是管,就是他拿到支票給我,然後貨款全 部從我這邊支出,他就不用煩惱缺頭寸,不用煩惱欠多少錢 ,反正發薪水的時候他沒有錢,我就會用我們這邊的錢借給 他,什麼開銷都從我這邊支出,他就沒有什麼煩惱。(問: 他們簽股權讓渡書的時候,妳知道這件事嗎?)我知道,他 們兩個一起來找我,有給我看那個單子。(股權讓渡書?) 對,還有一張委任書。(問:依照那個合約講說「甲富公司 及卓力公司,李幸助個人名義下的全部股權,全部讓給李梅 卿」,是這樣子嗎?)對,因為他有錢就好了,股權對他來 講不是錢。(問:為什麼公司負責名義人不轉登記其他人? )負責人是因為他是哥哥,畢竟長幼有序,其實我們以前都 很尊敬李幸助,他講什麼事情我們都很相信的,只是不知道 說他們那麼可惡而已。(問:這家甲富公司成立的資金是怎 麼樣子成立的?)那個時候我爸爸是消防隊員退休的,用他 的退休金開始成立,那時候本來是一間很小很小的公司,我 們也是慢慢做的。(問:你們的股權一開始的分配情況是怎 麼樣子?)那時候的分配就是照哥哥的意思,就是姊姊他們 去商量。(問:當初妳知道說來找妳簽股權讓渡切結書還有 委任書,他是什麼原因,李幸助為什麼會這樣子簽這個讓渡 書?)因為實際上甲富公司的經營都是哥哥,還有姪子還有 他老婆在經營的,其實我們這些其他的股東都沒有去過問, 想說只要能夠大家平安地過日子,工廠可以做下去就好了, 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事業,就是因為他那個時候已經熬不下 去了,常常到處借錢要倒閉了,跳票了、沒有錢了,到處借 錢,跟朋友借錢都要高利貸,跟姊姊借錢的話,姊姊從來沒 有跟他收高利貸的錢,只是純粹的借他、借他,愈借愈多這 樣子。(問:簽這個讓渡書的時候,那時候李梅卿借給他多 少錢?)他們那時候大概已經超過了1千多萬元。(問:97 年的時候妳知不知道高鈦鷹架向甲富公司購買噴洗機的事情 ?)高鈦這件事情是姊姊去甲富上班以後,高鈦負責人去找 姊姊講這件事情,我們才知道的。因為之前他們跟高鈦有簽 這個約拿那麼多錢的事情,他並沒有讓我知道,等於說他收 到支票他也沒有寄過來給我,照正常的程序是他收到公司的 貨款應該寄過來我這邊,因為全部的費用都從我這邊支出, 可是他就是自己把它暗摃(臺語)起來,他拿到自己的戶頭 去用,他沒有交出來。(問:97年的時候甲富公司出售的有 兩組噴洗機,分別是225萬元、230萬元,買受人是高鈦跟永 續鷹架公司,妳有沒有去查說他們是不是有依照合約完全清 償他們的貨款?)因為發票是邱千瑜就是李政鋒他老婆開的 ,我並沒有跟他拿發票,所以我不知道他實際上開了多少發 票,所以高鈦這件事情是後來因為姊姊進去公司以後,因為 李政鋒、李幸助被假執行以後他們不能執行業務了,那時候 高鈦那些人進去找李梅卿跟她要錢、要機器的時候我們才知 道這件事,所以後來臨時管理人才會提出告訴,因為就是高 鈦他們在要錢、要機器了。(問:他們給付的貨款跑去哪裡 了?)跑去李幸助的戶頭。(問:也就是說他們有開票給李 幸助,結果李幸助把它兌現之後,他沒有入公司的帳?)對 ,他開票給甲富公司,只是李幸助拿去他自己的戶頭,變成 他自己拿去用。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李政鋒分,因為機器是 他們兩個父子去跟人家談的。(問:李幸助拿去用,你有問 他說原因嗎?)我那個時候不知道,他沒有跟我講,是因為 那個臨時管理人提出告訴以後,去查資料才知道有這些支票 的,他沒有交給我。(沒有交給你?)沒有,他這件事情我 都不知道他有在賣機器去給高鈦。(問:所以說你們知道這 筆虧空的款項是依照合約才追溯出這筆虧空,是不是?)高 鈦的事情是因為最近換那個管理人以後,高鈦他們去公司說 要交機,要不然沒有交機要叫他們退錢,我們才知道說原來 他給人家拿了那麼多錢。(問:妳說甲富公司從90年3月14 日的時候,因為財務上有很大的漏洞跟李梅卿來借錢,之後 甲富公司有沒有營業設備或機器設備是由李幸助或李政鋒用 自己的錢,不是甲富公司的錢,來充當甲富公司的資產設備 ?)絕對不可能,他任何一筆費用都從我這邊支出。(問: 也就是說甲富公司應支出的款項,都是需要由妳這個帳戶來 支出就對了?)不是說由我這個帳戶。(問:由妳管的帳戶 ?)不是,他是會跟我要錢。就好像這個,他會寄這個應付 帳款過來,我就會根據他應付帳款的,他需要的錢我就會全 部把支票或匯錢去給他,所以他們不會少要的,連李幸助買 什麼東西,私人的東西,比方說看牙齒或去買什麼補品,連 李政鋒自己買什麼NOTEBOOK、手機,什麼東西反正全部都是 從我這邊支出,費用的話他們不可能自己先出,連要出差的 出差費都先從我這邊拿出去再出差。(他不會跟妳客氣?) 不會,他不會短少,你放心,連拜拜,家裡在拜拜,拜公媽 (臺語)、地基主全部的錢都是從我這邊支出的,等於說公 帳、私帳。(問:不只是必要的,連一些不是很必要的他都 盡量請?)對。我也不會說不給他,他們家裡在用的冰箱也 是,都從我這邊支出。(問:妳說應收的款項裡面有短收, 妳在管理的這段期間應付跟應出這樣子的差距,有剩下固定 的資產跟餘額嗎?)因為他的收入是這樣子,你看,他老婆 會給我說他這個月有多少錢可以收,不夠的話我都盡量從我 自己這邊代墊過去,等到他的戶頭裡面有錢,我才把它轉回 來我們公司,等於說付多少錢都從我這邊支出,收多少錢是 他媳婦寫一張單子給我,她寄支票過來給我的時候,我就會 登記這個月有多少錢可以收(他1753號卷第29頁所附之甲 富公司會計帳影本,前開100年1月15日入帳之附表一編號1 至5所示5張支票註記「交於今強李小姐」字樣,其餘支票亦 不乏有「郵寄今強」之註記),然後我只是核對說她寫給我 的應收帳款,我有沒有收到這些支票,所以她要是沒有寫上 去的我也不知道。(問:核算的結果他的淨值是怎麼樣,它 是入超或是出超?)都是缺錢的,所以他不想管,就是因為 上次中建(音譯)的錢差了2千多萬元,他身上有很多現金 ,他才可以不要我管,因為他之前一直都缺錢當常態,只要 跟我要錢我就給他對不對,等於說他給我代收的戶頭的錢不 夠,我也會拿李梅卿或是今強公司的錢,我會先匯過去給他 們軋頭寸或是發現金,所以那個時候他覺得這樣很好,他們 要用錢很方便,也不用去籌頭寸說缺多少錢。(問:妳的意 思是說90年3月14日甲富公司開始營運都是一直處於虧損的 狀態,是不是?)幾乎都是這樣,因為都是他們要用多少, 我就付多少給他。(都要付嘛?)對。(收的反而就是有短 少?)收的就是他老婆會寫這個月可以收多少,我就只有看 後面說他說可以收多少,她寄過來給我的資料,我就在後面 用紅筆註記說這一筆他說應該是有收多少,我有沒有收多少 ,我都是等於說我是後半段,其實沒有實際上在第一線,所 以我也不知道她發票到底開了多少,因為那個時候是純粹很 相信他們,想說就幫忙周轉這樣子而已。(問:【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1753號第29頁告證6、他字第7927號卷第16頁告 證6】這兩份帳目總表是何人製作?)這都是李政鋒的老婆 邱千瑜製作的。(問:她就是把收到的支票,連同帳目總表 一起交給妳,這樣是不是?)對。(問:妳說有高鈦這一件 買賣是因為李梅卿對李幸助他們為假處分申請之後,買受人 來請求交付機器或是還錢妳才知道有這件契約,對不對?) 對。(問:李幸助說之前公司缺錢,他有先幫公司付了80萬 元,有這件事情嗎?)沒有,他從來不會為公司付任何錢。 (問:【提示本院卷第38頁到第53頁照片】這些傢具、掛飾 等等的東西,這些東西妳有沒有看過?)有些有看過,有些 沒看過,因為那不是辦公室要用的東西,那是他自己私人的 東西。(問:妳的意思是這不是辦公室要用的東西是他私人 的東西?)對,這不是辦公室要用的東西。(問:這些東西 都是誰買的?什麼時候買的妳知道嗎?)他有時候會跟我拿 錢說他要買東西,我不知道他到底拿去買什麼東西,有時候 也會跟姊姊要錢買東西,可是他這個錢其實是去買什麼東西 ,我們也不知道,因為那個時候其實你只要周轉得過的話, 因為他畢竟是哥哥,他有時候跟我講說他要看牙齒,1齒8萬 元,我記得他那時候看牙齒看了2、30萬元。(問:他每次 要錢,不管要錢的用途為何,是不是每次都要開傳票跟妳請 款?)不用。真的是公司要用的才會,他私人需要用的,他 只要開口,我這邊只要是有能力的話我就會給他這樣子。( 問:他買這些東西有跟妳講說是要為公司買這些東西嗎?) 沒有。(都從來沒跟妳講過是不是?)對。(問:這些東西 妳在公司有的有看過,有的沒看過是不是?妳有去甲富公司 嗎?)辦公室裡面沒有看過,應該是他自己的。(問:在他 自己的家?)對。(問:這些可能就是他自己私人用的東西 ?)對。這不是辦公要用的東西。(問:要花在公用的每一 分錢,甚至他個人要用的錢,也都會向妳請領?)對。(問 :剛剛檢察官在問妳的時候,妳說你們後來有查出來說岳隆 公司貨款的部分,李幸助有拿了100萬元的現金,妳說問他 說那錢呢,他說花掉了,妳剛剛有這麼回答?)對。(問: 妳有沒有進一步問他錢是花到哪裡去?)他這個人很會花錢 ,因為他自己曾經跟我講過說,他口袋裡面不能有錢,有錢 他就想花,他怎麼花我是不知道,可是我知道他女朋友很多 。(問:所以他只是說他花掉了這樣子?)對。(問:他也 沒有跟妳說花在什麼地方?)不會,他有時候會惱羞成怒, 問他也沒用,他就會兇你。(問:你們只是從對方負責人吳 昇洪那邊得知,這2張票是李政鋒他收走,但是沒有交過來 給會計作帳這樣子?)對,他沒有給我入帳。(問:至於他 到底在哪一個帳戶提示的妳也不知道?)對,那個我就沒有 問他。(問:高鈦跟勇捷這2家公司一共有455萬元的這一部 分,這一部分就是開了8張票,我剛剛提示給妳看有3張有入 帳,另外5張沒有入帳,那這5張你們有沒有去查出這5張票 後來是在誰的帳戶裡面提示的?)後來是在李幸助的帳戶裡 面。(問:李幸助辯稱說這5張票的票款280萬元,他是拿去 購買甲富公司要使用的零件,這一部分妳有沒有什麼意見? )不可能,因為全部的費用都從我這邊支出。(問:他有什 麼要支出的費用全部都會向妳請領?)對。(問:包括個人 私人要用的錢也都要跟妳請領?)對。(問:李政鋒之前有 代表過甲富公司去出差這種事情嗎?)對。(問:他如果出 差的話差費用都是怎麼處理、怎麼支付?)還沒有出去之前 就會先跟我拿一筆錢,然後回來以後有些有收據,有些沒有 收據,只要他說得出來的錢,我就全部都付給他。(問:就 是先付還是他拿收據回來妳就全部給他核銷,是怎樣?是出 差之前先給他錢,還是回來才請款?)他會先請款,等於說 他會先拿一筆錢出去,比方說他去岳隆出差這次總共花16萬 多元,他就先跟我拿6萬元,回來以後比方說他送禮的錢, 接機的錢,買什麼酒的錢,吃飯的錢,反正他只要報得出來 的我全部都給他,我不會少付他,有時候他沒有發票、收據 ,我還是照付給他,比方說他去大陸那邊他說住一個晚上花 了3、4千元,其實我知道大陸應該沒有那麼貴,可是他只要 講得出口的我從來不會給他打折。(問:他有沒有曾經跟妳 講過說,他有先跟岳隆公司收了部分的貨款,把這些錢拿去 用在出差費上面?他有沒有跟妳做過這樣的一個報備?)沒 有。(妳也以前都沒有聽過?)沒有。(問:妳對於李政鋒 在本院曾經辯解說,他跟岳隆公司有收了30萬元的現金,他 把它拿去做出差費使用,妳對於他的說詞有沒有什麼意見? )他是胡說八道。他們所有的費用不會短要,反而是沒有憑 證的,我通通都會付給他們,比方說他去住旅館。(只要他 有請求的話妳都付就對了?)他去住旅館他說1天5千元,他 沒有收據,其實照正常講,住旅館應該有收據對不對,他也 都沒有給我發票、收據,反正他說多少錢,我就想說自己的 姪子,他如果說多少,我們要相信他,因為我是很相信說人 應該要誠信,不能這樣欺騙。(問:所以妳到底從甲富這邊 收了多少的款項,都是由甲富這邊的會計,主要是李政鋒的 太太,然後她做了一個帳目的表,然後再連同應收帳款的支 票或現金然後來交付給妳,是這樣子嗎?)對。他們現金寄 過來給我。(問:所以剛剛提示給妳看的那個就是帳?)就 是邱千瑜寫的。(問:【提示偵字2669號第15、16頁】剛剛 提示103重訴451號案件的筆錄給妳看,妳有提到2份文件, 妳當時所謂的2份文件是否指這兩份?)對。(問:他們一 起去找妳,然後拿這2份的文書來給妳看,請妳幫他們做甲 富、卓力這2家公司的財務稽核,是這個意思嗎?)對。那 個時候姊姊是想說讓我下去管,控制他們的開銷,然後支票 收好以後給我,他們不要拿去用,結果沒有想到說,他根本 沒有給我他就拿去用。(問:他們拿給妳看的時候,是不是 上面的字跡什麼都已經寫好了?就跟妳目前看到的一樣?) 對。(問:還是說給妳看的時候裡面一片空白?)裡面都有 字了。(問:都有字也都有簽名?)因為那時候我想說你幹 嘛來找我,哥哥就說叫我幫忙,意思說他沒辦法再管這些事 了,每個月他如果有固定的薪水就好了。(問:他們兩個人 一起拿去給妳看的時候,就是如妳目前給妳看到的內容是一 模一樣的,是嗎?)對,因為他要讓我知道說,為什麼我要 多此一舉,還要再管他們的事幹嘛,就這樣子」等語(見原 審494號卷第127至143頁)。 ③證人即被告李幸助之子、被告李政鋒之弟李紹煥: 1.先於103年8月20日偵查時結證稱:「(甲富公司)我爸爸李 幸助是董事長,我們是小公司,我沒有管錢,錢都是小姑李 芳美管的。我是甲富公司的股東,現在也是。當時李政鋒人 在中國,他是被大姑李梅卿趕出去,因為他做一些不該做的 事」等語(見他1753號卷第63頁背面至64頁背面); 2.另於103年9月10日偵查時結證稱:「(問:甲富公司中間有 無換過實際負責人?)沒有,都是李幸助。(問:李梅卿回 來後有換過人主持公司嗎?)李梅卿回來之後,換她實際主 持公司業務跟金錢往來。(問:為何公司會換人?)因為倒 了。就是金錢已經轉不過去了,李梅卿回來,投入金錢,才 救回來。(問:你有看過甲富公司股權讓渡切結書嗎?)我 沒有看過,但這2年有聽李梅卿說過」等語(見同卷第79至 80頁)。 3.再於原審106年11月15日審理時證稱:(問:【提示證人103 年9月10日偵訊筆錄】你是有說李梅卿她回來以後,有換她 實際主持甲富公司的業務跟金錢往來,問你說為何公司會換 人,你說因為倒了,就是金錢已經轉不過去了,李梅卿回來 投入金錢才救回來等等的。問你說有沒有看過甲富公司的股 權讓渡切結書,你說你沒看過,但是這2年有聽李梅卿說過 等等的?)對。(問:你說你有聽李梅卿講過股權讓渡切結 書的事情,當時李梅卿她是怎麼說的?)那是由我姊姊李美 玲她當時因為公司快要倒了,我爸爸要求她打電話給我大姑 李梅卿,她在美國接到電話以後,我大姑要求李美玲用手寫 一份說他要拋棄公司所有的管理經營權這些,她才要從美國 回來幫助他,後來他有回簽了,好像那一張紙上面還有李政 鋒簽名,很像,印象中,是因為他放了兩天,我爸爸簽完以 後,李政鋒那裡放兩天他才簽出來,以後再傳給李梅卿,她 才從美國回來,而且回來的時候有帶50萬元美金回來,來救 公司,可是她的條子不見了,她說印象中好像有。(問:你 說你姑姑跟你講的是手寫的?)對。那一份是手寫的,是我 姊姊寫的。(親姊姊寫的?)對,親姊姊寫的。(問:後來 李梅卿提出來的是打字的?)第一份是授權書,不是打字的 ,打字的是回來接管了以後,在李芳美那裡才有那個打字的 那一份,打字的是第二份。(問:所以這一份是你的姊姊李 美玲寫的內容,由你的父親李幸助親簽的?)親簽,後來兩 天後李政鋒再簽的。(問:【提示地檢署偵字第5017號卷第 260頁】你看是不是這一份?)對。(問:在這之前由你的 姊姊李美玲簽寫的這一些內容,由你的爸爸李幸助來簽名, 就傳給你大姑姑李梅卿?)對,我姑姑才從美國回來。(問 :你姑姑回來之後才又寫了一份股權讓渡切結書,是不是? )是我姑姑跟我講的。(問:所以這些事情都是你姑姑跟你 講的?)對。(問:連剛剛那份手寫的也是?)還有李美玲 也知道,她有跟我講。(問:李美玲她寫的這一份,李美玲 她也知道她也跟你講?)她有出來作證。(問:所以這些都 是你姑姑李梅卿跟你說的?是不是?)對。(問:你怎麼會 知道甲富公司快倒了金錢周轉不過去,都是李梅卿投入金錢 才救回來?你怎麼會知道這件事情?)這事情很久了,不是 三言兩語,因為我們公司倒很多次都是李梅卿資助,這一次 應該是算第四次了。就是李幸助經營的時候常常不顧或是說 他周轉金不夠,都是他兩位妹妹拿錢出來幫他的」等語(見 原審494號卷第146至147頁背面)。 ④證人即被告李幸助之女、被告李政鋒之妹李美玲於原審「移 轉股權」民事事件103年12月21日審理期日證稱:「(問: 請提示原證22授權書,該份授權書的內容是否你寫的?)是 我寫的。(請說明寫授權書的原因?)當時因為卓力、甲富 公司財務發生問題跳票,李政鋒、李幸助希望李梅卿可以幫 助解決財務問題,我打電話給李梅卿,當時他人在美國,所 以我寫的授權書日期與李政鋒、李幸助簽的日期不一樣,李 梅卿跟我說只要他們把我寫的授權書簽完之後交給他全權處 理就可以了。(問:授權書你如何拿給李幸助他們簽名?) 我在卓力公司傳真到甲富公司給他們簽名,他們簽好之後, 正本寄給今強公司李芳美,李梅卿就回來全權處理。(問: 你在卓力公司期間,公司需要錢,找誰處理?)李梅卿負責 調度,李芳美匯錢過來。(問:你簽剛才提示的授權書,是 否知道他們有談股權讓渡的事情?)李梅卿本人跟我說之後 他會處理,我不知道他們要怎麼分配股權。(問:原證22你 在何地給何人簽?)我在卓力傳真,到甲富去拿回來的。( 問:你去甲富向誰拿回來?)那麼久了,我不曉得跟誰拿的 ,是李政鋒、李幸助打電話說簽名簽好了可以去甲富拿了。 (問:原證22授權書內容是何人擬定的?)李紹榮(即李政 鋒)說公司跳票,要找李梅卿回來處理財務的問題,都是李 幸助的意思,我打電話給李梅卿,李梅卿說要寫那份授權書 ,他才要回來幫忙,內容是他說要這樣寫的」等語(見民事 影卷二第56至58頁)。 ⑷是綜合前開各情並依「90年3月14日股權讓渡切結書」、「 90年3月14日委任書」及「90年2月2日授權書」所載內容互 為勾稽,則前開證人李梅卿、李芳美、李紹煥、李美玲等人 所證:甲富公司多年來即向李梅卿陸續借款、直至90年間因 甲富公司經濟發生問題,有倒閉之可能,李梅卿見被告李幸 助、李政鋒等人經營不善,因此要求被告李幸助簽立授權書 後,李梅卿才願意再借款資助甲富公司,被告李幸助同意後 即簽立股權讓渡切結書將其對甲富公司之股份轉讓予李梅卿 ,並由被告李幸助及李梅卿共同簽立委任書委由李芳美控管 稽核甲富公司之帳務等情,堪予採信。被告李幸助雖先辯稱 該等文件上之簽名並非真正,復以該簽名為縱為真正,但簽 名時係遭以空白紙張設局偽造云云,非但上開股權讓渡切結 書、授權書經鑑定結果與被告李幸助真正簽名相符,該等文 書製作之過程又經李梅卿、李芳美、李美玲等人指證一致, 被告李幸助空言指摘伊遭設局在空白紙張上簽名後,再偽造 成事關重大之股權讓渡文書,衡諸一般商業常情,已難採信 。何況依證人李芳美上開極為詳盡之證述可知,在90年股權 讓渡以前,其家族成員(包括李梅卿、李芳美、被告李幸助 之弟李晃宏等人)均或多或少地對甲富公司之經營或財務狀 況,予以人力或財力之資助,且同一時期被告李政鋒即在甲 富公司工作,其妻邱千瑜則在甲富公司擔任會計,殊難想像 何人得予利用被告李幸助在空白紙張上簽名之機會,偽造上 開股權讓渡切結書、授權書。參以證人李芳美證稱其未在甲 富公司上班、亦未支領甲富公司薪水(其在今強公司任職) ,而被告李政鋒於原審準備程序自承「因為公司所有的錢都 是給李梅卿、李芳美管帳的」等語(見原審494號卷第97頁 ),是若被告李幸助非已將其甲富公司之股份全數轉讓予李 梅卿,李芳美係受李梅卿所託代為管控稽核甲富公司帳務之 情形屬實,被告李幸助、李政鋒何不親自或由被告李幸助之 媳婦、女兒管帳,反而需大費周章地將所收支票轉送今強公 司,委由根本沒有在甲富公司上班之李芳美管理帳務?被告 李幸助辯稱:伊將帳務交由李芳美處理,是其母親的意思云 云,與其一貫主張甲富公司係由其獨資設立之抗辯顯然不符 ,均難採信。從而,被告李幸助於90年間因甲富公司之財務 問題,有倒閉之虞,因告訴人李梅卿前後曾施以資金援助, 被告李幸助因而將其所有甲富公司之股權轉讓予告訴人李梅 卿之事實,堪予是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 451號民事判決亦同此認定。 ⑸準此,被告李幸助、李政鋒除明知其等收受岳隆公司吳昇洪 交付之上開款項,係甲富公司出售直通輸送噴洗機之貨款, 甲富公司與被告李幸助個人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主體外,又明 知被告李幸助已將其甲富公司股份轉讓李梅卿後,自90年間 起甲富公司財務由李梅卿、李芳美管控,被告李幸助就其所 收取之現金100萬元,及被告李政鋒所收取相當新臺幣30萬 元之人民幣、附表一編號7、8所示支票2張合計135萬元,均 未交付甲富公司入帳,被告二人主觀上均有業務侵占之犯意 、犯行,至為明確。 三、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李幸助主要辯稱略同於前述甲富 公司是其一人所有等語;另就280萬元去向,其於原審辯稱 所收款均用在購入製造機械所需零件云云。惟查: ㈠被告李幸助就280萬元用以購入機器零件一節,始終未能提 出相關之收據、發票以實其說,以甲富公司應按期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而言,購入機器零件用以組裝販售,所需成本、 費用,得為核算所得之銷項,則被告李幸助辯稱無收據、發 票證實,自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至其於原審另辯稱:應 交付與永續公司、台興企業社之二台機械已經製作完成,其 中有一台被李紹煥放置於鉦一企業社、另一台則出賣給其他 公司云云,除據證人李紹煥於原審到庭否認(見原審494號 卷第144至146頁)外,而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5張支票,已 由被告李幸助之帳戶提示兌現等情,既為被告李幸助所不爭 執,且甲富公司並已開立永續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6張 (見他7927號卷第15頁),則甲富公司究竟有無依約交付機 器,無礙於被告李幸助已將支票提示後挪用之認定。 ㈡同上所述,被告李幸助除明知其收受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 5張支票,係永續公司、台興企業社向甲富公司購買直通輸 送噴洗機之貨款,甲富公司與其個人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主體 外,又明知其已將其股份轉讓李梅卿後,自90年間起甲富公 司財務由李梅卿、李芳美管控稽核,被告李幸助就其所收取 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5張支票,以其帳戶提示兌現,未交 付甲富公司入帳,被告李幸助主觀上亦有業務侵占之犯意、 犯行,至為明確。 四、綜上所述,被告李幸助、李政鋒前開所辯,均屬避就卸責之 詞,要難採信,本案事證已經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予認 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關於事實欄一㈠部分,核被告李幸助、李政鋒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 李幸助亦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李幸助所 犯2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原審認被告李幸助、李政鋒犯業務侵占罪犯行明確,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李幸助明知已將 其所有甲富公司之股權轉讓予告訴人李梅卿後,已無甲富公 司之股權,被告2人均未慮及告訴人李梅卿對甲富公司之金 援、告訴人李芳美對甲富公司義務協助管理帳務,仍恣意未 將所收受之款項如數繳回公司而為本案犯行,被告李幸助2 次侵占金額分別為100萬元、280萬元,被告李政鋒侵占金額 為135萬元,今未能將所侵占之款項繳回甲富公司,被告 李幸助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無工作積蓄、需借錢度 日,被告李政鋒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沒有工作、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李幸助2次業務侵占 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 月;被告李政鋒處以有期徒刑7月,並按下述之說明,各 知沒收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時審 酌之上開情狀,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 求,指摘原審量刑僅略高於法定最輕本刑1、2個月,有輕縱 不當之情,顯未慮及被告李幸助年事已高,被告2人與告訴 人均為至親,原審量刑雖略高於法定最輕本刑1或2個月,但 其結果已不能易科罰金,實質上難謂有過輕情事,而被告李 幸助、李政鋒上訴猶執空詞否認犯行,不足採取。則檢察官 及被告2人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2人為本件犯行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5年7 月1日起施行,並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修正後)刑 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所明定。 二、被告李幸助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侵占現金100萬元;就事實 欄一㈡部分,侵占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票款合計280萬 元;被告李政鋒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侵占相當於新臺幣30萬 元之人民幣及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票款50萬元、55萬元, 合計135萬元,各為被告李幸助、李政鋒之犯罪所得,均未 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在被告2人所犯各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伍、被告2人主張上開股權讓渡切結書、委任書係遭他人偽造, 乃聲請本院函向「威鋒數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查明該書面 使用之「電腦字型」是否為該公司製作,且是否於90年3月 14日以後改版?惟本院已依前述理由,認為上開股權讓渡切 結書等文書,尚無被告2人指稱遭偽造之可能,被告2人此部 分調查證據之聲請,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添興提起上 訴,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附表一: ┌─┬──────┬────┬─────┬─────┬───────┐ │編│發票日期 │發票人 │付款銀行 │票號 │面額(新臺幣)│ │號│ │ │ │ │ │ ├─┼──────┼────┼─────┼─────┼───────┤ │1 │97年2月29日 │岳隆機械│華南銀行苗│AD0000000 │100萬元 │ │ │ │有限公司│栗分行 │ │ │ ├─┼──────┼────┼─────┼─────┼───────┤ │2 │100年1月31日│同上 │同上 │AD0000000 │100萬元 │ ├─┼──────┼────┼─────┼─────┼───────┤ │3 │100年2月28日│同上 │同上 │AD0000000 │100萬元 │ ├─┼──────┼────┼─────┼─────┼───────┤ │4 │100年3月31日│同上 │同上 │AD0000000 │100萬元 │ ├─┼──────┼────┼─────┼─────┼───────┤ │5 │100年4月30日│同上 │同上 │AD0000000 │100萬元 │ ├─┼──────┼────┼─────┼─────┼───────┤ │6 │100年4月25日│同上 │同上 │AD0000000 │357萬3000元 │ ├─┼──────┼────┼─────┼─────┼───────┤ │7 │100年4月25日│同上 │同上 │AD0000000 │50萬元 │ ├─┼──────┼────┼─────┼─────┼───────┤ │8 │100年4月25日│同上 │同上 │AD0000000 │55萬元 │ └─┴──────┴────┴─────┴─────┴───────┘ 附表二: ┌─┬──────┬────┬────┬──────┬───────┐ │編│發票日期 │發票人 │付款銀行│票號 │面額(新臺幣)│ │號│ │ │ │ │ │ ├─┼──────┼────┼────┼──────┼───────┤ │1 │97年2月29日 │永續鷹架│臺中銀行│TCB0000000 │50萬元 │ ├─┼──────┤企業有限│烏日分行├──────┼───────┤ │2 │97年3月20日 │公司 │ │TCB0000000 │50萬元 │ ├─┼──────┤ │ ├──────┼───────┤ │3 │97年4月30日 │ │ │TCB0000000 │65萬元 │ ├─┼──────┤ │ ├──────┼───────┤ │4 │97年5月31日 │ │ │TCB0000000 │65萬元 │ ├─┼──────┼────┼────┼──────┼───────┤ │5 │97年2月29日 │薛隆源 │ │WHA0000000 │50萬元 │ ├─┼──────┤ │ ├──────┼───────┤ │6 │97年3月20日 │ │ │WHA0000000 │50萬元 │ ├─┼──────┤ │ ├──────┼───────┤ │7 │97年4月30日 │ │ │WHA0000000 │65萬元 │ ├─┼──────┤ │ ├──────┼───────┤ │8 │97年5月30日 │ │ │WHA0000000 │65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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